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定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定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定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定位

内容提要: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受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的顺畅与否。我国以前立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的法律定位不明,而《社会保险法》回避了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因此,很有必要在理论上对社会保险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进行定位,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通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状和现行立法相关条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定位为以服务为主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关键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性质;职能;法律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特殊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险法》能否顺利实施以及由此相关的社会保险体系能否良好运行,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其意义十分重大。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一个系统能否良好运行,与其运行流程中的关键点和关键环节直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连接社会保险的各个环节的关键点,对整个社会保险系统的运行起着独特而又关键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体制和立法定位决定着社会保险体系运行得是否顺畅,从而也决定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效果。

然而,我国以前的相关立法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定位尤其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性质和职能的法律定位并不明确,《社会保险法》中也并未完全解决这一问题,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性质和职能的理解和看法也并不统一。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仅对社会保险法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形成了障碍,同时也不利于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的顺利解决,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

因此,在理论上对社会保险机构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准确定位,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这不仅有助于推进社会保险法理论研究,也有利于理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各种关系,正确处理社会保险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争议,为保证社会保险体系的良好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另外,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视角来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了大量

的社会保险公共事务,承担着相应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从这种意义上讲,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有助于实现公共管理的法治化,真正实现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依法行政,提高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效能。

二、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现状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角色的准确定位,离不开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历史和现状的把握,尤其是要认真分析我国社会保险机构的现状,从现实生活中发现问题,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路径。

从词源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词是改革开放以来使用的词语。我国官方文件中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式表述,最早见于199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1[1]此后虽然在我国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广泛使用,但均未对其具体含义进行明确界定,对其地位和职能也未作具体定位。直到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也只是从实务操作方便的角度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概念进行了归纳,但未对其法律性质和职能进行界定。2[2]《社会保险法》中虽然多次出现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词,并且在该法第九章中专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经费、管理制度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职责、登记和保管缴费信息资料并提供服务、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但也未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概念和性质进行明确界定。3[3]因此,虽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词被广泛使用,但在我国立法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模糊的概念,其法律性质和职能并不明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不仅在立法上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虽然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际运行中有一个大致的范围,但并无统一的模式。这体现在:

第一,从当前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工作仍然是按照1993 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规定的模式,

在社会保险工作机构功能方面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社会保险工作机构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归属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主要负责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承办有关社会保险的具体工作。

第二,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又可以分为中央、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区) 四级机构,在乡、镇和城镇中的社区设立社会保险工作站。其中,中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并不承担具体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主要是对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4[4]

第三,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隶属来看,中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隶属于同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但也有例外,例如上海、陕西、黑龙江等省市对省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5[5]

第四,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来看,中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属于司( 局) 级单位,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名称上则五花八门,有的地方称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6[6]有的地方称为社会保险局,7[7]其他名称还有社会保险公司、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局等等。8[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设置以处、科、部、室等来区分,极易混淆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界限。

第五,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级别来看,中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司( 局) 级直属事业单位,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级别也并不统一。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级别为例,有的省份是副厅级单位,9[9]有的省份则是处级单位。10[10]据人力资源和社

保障部统计,截至2009 年底,全国各级经办机构规格为副厅级的有25 个,处级的有771 个,科级及以下的有6652 个。11[11]

第六,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范围来看,中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的所有险种,地方则存在较大差异: 有的地方实行“五险合一”,只设立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地方则按险种分设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农村养老保险多个经办机构。

第七,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来看,虽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但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面则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地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有的地方则由税务部门全部或部分代征社会保险费。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又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底是行政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在实践中并不明确,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各地的归属和具体名称存在诸多乱相;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不明确,是定位于管理职能还是服务职能十分模糊,其具体职责是否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这在立法上并不统一,各地的具体实践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两个主要问题,严重影响到了社会保险体系的良好运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一般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组织法上是属于行政机关还是非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一般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管理机构还是服务机构,承担的是管理职能还是服务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也体现了社会保险机构的法律性质。因此可以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和职能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我国现状来看,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法律性质定位,就是要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究竟是属于行政机关还是属于事业单位; 对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职能进行定位,就是要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是管理职能还是服务职能,抑或是同时承担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性质的法律定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与一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紧密相连。基于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不同的定性,在具体的名称和设置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整体上看,在当代法治国家,多倾向于把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位为非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单位。12[12]

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中央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性质的法律定位相对明确。虽然《社会保险法》未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规定,但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介绍来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综合管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的部直属事业单位,13[13]这是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中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性质的定位。

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和职能在立法上并不十分明确。《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经费保障方面。该法第72 条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该条规定实际上是非常模糊的,谁来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就是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体并未明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也未明确说明,给人们留下了诸多想象空间。

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思路来做一个简单的法律逻辑推理。如果按照地方与中央统一的原则,既然中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妨认定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事业单位。但这种推理具有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可以

如此类推,其依据不足; 二是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实际职能上是不一致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处理大量的具体社会保险事务。

另外一种思路是按照排除法的方式来定性。我国《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四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与商业保险业务的办理在性质上有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被认为是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很难归入到行政机关之中。依照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一点使它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区别开来”,14[14]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目前在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中并无依据,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被认为是独立的行政机关,虽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也在事实上行使着一定的行政权。15[15]当然,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被认为是社会团体。从整体上来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接近于事业单位。但我国《社会保险法》对此未予明确,有必要在今后的配套法律法规中进一步完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的法律定位

如前文所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与其性质紧密相连。在一个法治国家,不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需要明确定性,其具体职能的定位也要明确具体。由于中央和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具体职能上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把二者分开论述。

总体上看,中央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定位相对明确。虽然《社会保险法》未对中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专门规定,而且《社会保险法》中有些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实际上不适用于中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其职责进行了专门规定。据官方网站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承担的具体职责包括19个方面: (1) 制定全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 组织拟订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管理、技术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3) 拟订社会保险参

保扩面、基金征缴和支出计划建议方案,制定计划考核评估体系,并组织实施。(4) 制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费用征缴、财务核算、权益记录、稽核检查、关系建立、终止和转移、接续、待遇审核、支付等经办规程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补充养老保险方案。(5) 承担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指导各地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报告;负责监测全国社会保险基金

运行情况; 参与制定中央财政社会保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6) 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指导全国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管理社会保险基金。(7) 编制汇总全国社会保险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指导全国社会保险经办系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8) 建立全国社会保险运行情况分析制度,指导各地开展运行分析。

(9) 负责社会保险精算工作,指导全国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对社会保险基金中长期财务风险进行测算分析,建立年度精算报告制度。(10) 受部委托,负责全国社会保险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整理分析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指导全国社会保险经办系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和开展统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11) 制定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业务指标体系; 负责数据规范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社会保险数据整理、整合工作,组织全国联网数据上报; 建立数据分析应用体系,指导各地开展分析应用工作; 参与金保工程总体规划的制定与实施。(12) 制定社会保险稽核、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订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计划,并指导实施。(13) 拟订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国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咨询和个人账户基金查询服务工作。(14) 拟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药店管理规范,制定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谈判机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国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管理定点服务机构。(15) 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范,指导全国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参与指导推动地方街道( 乡镇) 、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6) 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设置规范、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和内部自律制度并指导实施。(17) 承办社会保险经办事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及中外社会保险协议的具体实施。(18) 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主办《中国社会保障》杂志。(19) 承办部里交办的其他事项。16[16]这些职责从其性质上来讲,都可以归入到行政管理的范畴,主要包括政策规则的制订以及社会保险业务的指导两个方面,很少涉及到服务性质方面的职能。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职能,《社会保险法》虽未明确说明是针对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但是可以从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体制判断出,因为中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是不承担具体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针对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相关条文规定可以概括为9个方面的内容: (1) 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5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建档。《社会保险法》第74条第2款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法》第74条第3款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4)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社会保险法》第74条第4款规定: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5)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法》第73条第2款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6) 公布和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情况。《社会保险法》第70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80 条第2 款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7)社会保险稽核。《社会保险法》58 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8) 受理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社会保险法》第82 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9)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社会保险法》第73条第2 款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以上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职能的规定,虽然也十分详细,但并不完整,同时,《社会保险法》也回避了社会保险经办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服务还是管理并不明确。《社会保险法》第8 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这一条被认为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的概括性规定,但这条规定看似明确,实际不然。比如,虽然我们根据此规定可以推断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险服务的职能,但是社会保险服务的外延到底又有多宽? 《社会保险法》并未明确。另外,除了社会保险服务的职能以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还承担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 并不能从该条文中得出明确的结论。第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是否包括征收社会保险费并不明确。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各个地方差异明显,迫切需要统一规定,但《社会保险法》却回避了这一重要问题。《社会保险法》第59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通过这一授权规定,《社会保险法》把皮球踢给了国务院。第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否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并不明确。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规定了中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职能,但《社会保险法》并未明确,仅在第70 条和第80 条分别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和汇报的义务。

五、结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整个社会保险系统运行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逐步推进,这个角色会更加重要,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必须尽快明确。从我国特有的现实国情出发,结合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前景,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应该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定位为执行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这一定位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应该以服务为主,并逐步剥离其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使其真正成为服务社会的公共机构。限于文章的篇幅和主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定位相关的问题并未展开,比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位与社会保险体制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机构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利弊和模式选择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中的法律地位等等。这些问题的回答,都要建立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准确法律定位之上,但又反过来影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定位。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将会为《社会保险法》的充实和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作者简介:

叶静漪(1963-) ,女,汉族,福建平和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肖京(1977-) ,男,汉族,河南泌阳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一般项目“社会法修改与完善研究”[课题编号: CLS( 2011) C47]的阶段性成果。原载于《法学杂志》2012年第5期。

[1] 该《通知》第10 条第6 段规定: “结合机构改革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保险实行政事分开,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从宏观上进行政策、制度、标准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业务并承担资金保值、增值责任。继续搞好改革开放试验区、经济特区和一些省市建立统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试点。”

[2]该《办法》第2 条第2 款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3]具体内容可参见《社会保险法》第72 条至75 条。

4]从这种意义上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部承办具体社会保险业务,因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办”机构,只能是行使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机构。

[5] 《我国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191959304.html,.cn /web /default /article.jsp?articleId= 1442,访问日期: 2011年8月2日。

[6]如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大连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厦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等名称。

[7]如吉林省社会保险局、重庆市社会保险局、长春市社会保险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局等名称。

[8]如深圳市社会保险公司、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福州市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天津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等名称。

[9]如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厅级单位。

[10]如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海南省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处级单位。

[11]参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讲座》,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 年版,第223 页。

[12]当然,这里存在对社会保险机构本身的理解问题,如果把有些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税务机关也包括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内的话,又应另当别论。

[13] http: //www.mohrss.gov.cn /page.do? pa = 8a81f3f13170c04f013173a03fef060e,访问日期: 2011 年8 月1 日。

[14]姜明安主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年第3 版,第117 页。

[15]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和职能,下文会有论述。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因此,不能说行使行政权的就一定是行政机关。

[16]资料来源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职责相关介绍,http: //www.mohrss.gov.cn /page.do? pa = 8a81f3f13170c04f013173a03fef060e,访问日期: 2011 年8 月1 日。

社会保险法试题答案

《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试题 (本试卷共100题,分单选题30题,多选题30题,判断题40题,每题1分,共100分) 一、单选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您将试题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卡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_ B_ 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 28日通过。 A. 中共中央政治局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国务院常务会议 2.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根据____A____制定《社会保险法》。 A. 《宪法》 B. 《劳动法》 C. 《劳动合同法》 D. 《就业促进法》 3. 《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_____轨道。 A. 现代化 B. 法制化 C. 标准化 D. 国际化 4.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________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A. 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B. 充分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C. 拥有较好的生活水平和无后顾之忧的 D. 及时获得社会救助和优厚福利的 5. 我国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________水平相适应。 A. 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 B. 市场化和国际化 C. 经济社会发展 D. 现代化和公民收入 6.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________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A. 审计署 B. 民政 C. 财政部 D.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7.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________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 10年 B. 15年 C. 20年 D. 30年 8.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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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

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谈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是旨在保护公民免除因年老、疾病、失业、死亡或灾害等原因而遭受损失,并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各种措施的总称。社会保障是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互相、优扰安置等的联合保障。社会保障对于融资、调节投资、平衡需求、保障及配置劳动力等都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同时能够起到社会补偿、社会稳定、社会公平的作用。 一、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此后,我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急需进行改革。 二、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重整。1985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在国家级文件中明确使用“社会保障”概念,将我国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归并于社会保障制度中。相应的立法活动也在逐步进行。在社会保险方面,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就社会保险的范围作了原则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同时出台。在社会福利方面有1992年4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相关规定;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优抚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讲义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基本养老保险(★★★) 【注意】在校学生无基本养老保险,但可通过学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例题·多选题】(2015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的有( )。 A.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 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C.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D.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正确答案』BC 【例题·多选题】( 2014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行购买的保险包括( )。 A.生育保险 B.基本养老保险 C.基本医疗保险 D.工伤保险 『正确答案』BC 【注意】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和来源的有( )。 A.单位缴费 B.个人缴费

C.集体补助 D.政府补贴 『正确答案』ABD (三)缴费计算 1.单位缴费(2019年调) 一般为19%,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 2.个人缴费 计算公式: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缴费比例 (1)缴费比例:8% (2)工资基数 一般情况: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职工第一年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特殊情况: ①过低 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注意】区别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工资基数的底线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②过高 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缴费基数: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比例:20%(其中的8%记入个人账户) 【例题·单选题】(2017年)甲公司职工孙某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工资15 000元。已知甲公司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 00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 000元。计算甲公司每月应从孙某工资中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15 000×8%=1 200(元) B.4 000×3×8%=960(元) C.2 000×3×8%=480(元) D.4 000×8%=320(元) 『正确答案』B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职工王某的月工资为1 2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2 400元,最低工资为1 100元,王某每月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 A.88 B.96 C.115.2

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律法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2) 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3) 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 (3) 第四章关于失业保险 (4) 第五章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5) 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 (5) 第七章其他 (6)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8)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 (8) 第三章保管和维护 (9) 第四章查询和使用 (10) 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12) 第六章法律责任 (12) 第七章附则 (13)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8) 第一章总则 (18)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19)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20) 第四章工伤保险 (21) 第五章失业保险 (23) 第六章生育保险 (24)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25)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26)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27)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27)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29) 第十二章附则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31) 第一章总则 (31)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37)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4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关于社保的法律

一、关于社保的法律: 在法律体系中,每个级别都有涉及到社会保险的法律。首先看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启动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有着重要意义。宪法中占用了2条规定社会保障问题,可见社保事业的重要性。 在宪法的基础上,我国立法机关制订了复杂的社保法律体系。如,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人力社保部、北京市人大、政府制定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各种的条例、规定、办法、通知。这些繁琐的法律都是我们社保行政行为依据,虽然,我们的工作人员没学过,没看过,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但是我们的行为都是依据这些法律作出的。为什么我们能够做的合法呢,我们干工作是师父带出来的,因为领导监管出来的,是通过会议上传下达贯彻下来的。但是这是不够的,我们不但要知道什么是对的,还要知道为什么这么做是对的。 起码应当了解掌握日常工作中的红头文件。接触最多的正是

效力最底层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是各式各样的红头文件,应该说红头文件都是依据法律制定的,但也不乏有的时候红头文件的规定和法律并不一致甚至是相悖的,因为制定机关的失误或者法律的变更等等原因,如果在行政诉讼中,红头文件根本不能作为咱们行使行政行为的依据,最低也要在地方法规里面找到依据。甚至很多时候,没有红头文件,市局一个电话,一个批示,咱们就按照要求办理了业务。所以咱们业务人员要谨慎处理这种特殊的没有行为依据的交办业务(留存纸介档案),不管单位是否被行政诉讼,个人应该是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社保中心与工作人员的风险关系 以上是我国的社保法律体系,如何将法律贯彻执行,就需要有执行法律的行政主体,社保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社保中心,因为法律授予了社保经办机构权力,社保中心的行政权利包括社保的登记、征缴、支付、稽查等等。而社保中心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全部依赖在座的各位社保中心工作人员。 而我们每位在做业务的时候是以社保中心的名义,不论编制身份,只要在这个位置上就代表社保,就代表公权力的行使。所以,我们在工作岗位上的一言一行,应当先考虑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单位的名义,我们有时候会听到人说社保中心的服务态度不好,而不是说某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所以当我们代表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化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时代的发展,使许多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问题凸显在我们面前,迫使我们必须加快改革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步伐,协调差异,改革弊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我们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使我国社会保障实践真正能够以法律为依托,以法律为保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和谐发展的重要环节。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立法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社会保障立法是社会保障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当前,全球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已经基本纳入法制化轨道,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也逐步迈入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轨道。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经历创立阶段、调整阶段、挫折阶段、恢复补充阶段、全面改革和发展阶段后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2004年,全国人大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标志着我国对社会保障问题的理论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和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全部依靠国家财政重点支撑的项目,其中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与救扶、对部队现役军人及其军烈属的优抚与安置、对社会上无依无靠的孤幼残老以及社会大众团体举办的社会福利等措施;第二方面是用人单位缴纳、单位职工个人缴费,由国家适当给予相关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不能为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 社会保障要以社会立法为方式,才能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纵观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不是立法在先。德国于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于1884年颁布《工伤保险法》,于1889年颁布《养老和伤残保险法》,

关于社保法律条文

社保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为员工投保,是违法行为。 问题1:如果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假如员工生病住院,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解答:可以。如果公司不理会的话,可以到当地社保劳动检查部门去举报,他们就会立案。另外,手头有你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据(工资表、考勤表复印件等)对你更有利一些:)祝你成功! 问题2:要是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员工要求辞职,并且公司没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该怎么补偿。 解答:劳动仲裁解决此事!完全可以胜诉。随时可以申请的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等,支付加班工资 3、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尽快去提出劳动仲裁,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随时离职。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任何工资 4、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当然单位给你交的保险是最好的证据 法律依据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过了试用期公司还不给员工买保险,只要员工提出补缴,公司就必须补缴和缴纳滞纳金。不但如此,员工可以以公司不缴纳社保为由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联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根据你进入公司的年数来算,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部分算作一年,不满6个月的赔偿半个月工资。所以公司要补偿你一个月工资,并且缴纳所有的社会保险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院(系)管理学院: 专业年级:2011级劳动与社会保障 姓名:姚萱垿 学号:201104010021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入统筹城乡、全面覆盖、综合配套、统一管理的阶段的背景。

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城镇建立了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并覆盖城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同时,农村建立了面向乡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制度,面向农民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文革”期间,劳动保险制度被取消并演变为“企业保险”。1978年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到2008年,社会保险覆盖面日益扩大,待遇水平逐年提高,基金收支规模快速增长,制度运行平稳。以养老保险为例,2007年覆盖人数达到2.01亿,基金收支分别达到7834亿元、5965亿元。 努力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目标。 NO.1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程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历程,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重点和重大政策举措,可划分为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与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程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重点和重大政策举措,可划分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与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阶段。1978至1992年间的改革探索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实行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在这种改革背景下,社会保障改革的指导思想定位于服务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家把社会保障改革作为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来进行,以单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在改革步骤上,首先从改革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失业(待业)保险制度入手,再随着有关企业改革政策的出台,陆续制定了其他相关的社会保障改革措施。在养老保险方面,1984年,国家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先由市、县级统筹再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在失业保险方面,1986年为了配合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修订了该规定,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提出由企业缴费建立待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1993年至2004年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时期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五个组成部分之一,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随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来进行,重点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1997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步伐加快,国务院于1997年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和改革方向;1999年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覆盖范围、筹资办法、缴费比例、享受条件和保障水平。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城市贫困居民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2004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覆盖范围、筹资办法、缴费比例、享受条件和保障水平。为配合国企改革,妥善处理分流下岗人员和保障城镇贫困人员基本生活,1998年后逐步建立“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的政策体系。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并在辽宁省试点,探索社会保障制度从单项制度推进向系统建设转变、以覆盖国有企业为主向以覆盖城镇从业人员转变的经验,3年试点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到2004年底,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2005年以后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时期200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时期。 NO.2实现两个创新一个突破实现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网;创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提出了建立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 1.制度、机制和体制方面的创新。实现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网。创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五项社会保险全面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共同缴费、政府给予补助的筹资机制。成立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实行政策制度与管理分开,提高统筹层次,推行属地管理和社会化管理服务。 2.创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减员增效,为市场竞争中的弱者——下岗和失业人员等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实现了40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平稳地退出国有企业,进入劳动力市场,未造成大的社会震动,创造了世界奇迹。 3.理论上的突破。针对上世纪90年代末养老保险差额缴拨管理下,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严重的现象,提出了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2008年,针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提出了建立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特色内含有如下五个方面: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基本保险与补充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从1985年起在全国推行社会保险制度。15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经从养老保险推向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各个领域,构建起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相互承担责任的关系,在社会保险方面改变了企业主导的状况,逐步建立起以社会主导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险新模式。虽然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全面起步到现在仅有十五年的时间,但却取得明显的成效。就整体而言,在建设过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具体有: 一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 随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实施和全民人口意识的不断增强,妇女的生育不断下降,人口年龄结构呈老龄化趋势。 1999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7%,到2003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10.59%以上.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来衡量,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面临着白发浪潮的冲击。这就迫切要求建立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发达国家的老龄化是建立在工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工业化所积累的财富为老龄化问题的缓解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保险,如美国1935年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当时还没有进入老龄化社会;日本进入老龄化社

会时人均国民收入已经达到1689美元,有较充裕的财力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中国的老龄化是计划生育政策成功运用的结果,超前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中国在人均GDP也不过800美元的情况下,却面临着比发达国家还要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从我国人口金字塔所显示的发展趋势看,至少到2030年之前,人口老化的压力都不会减弱。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人口老龄化始终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建设的一个客观背景,必须把当前的紧迫问题和长远的重大问题结合起来统筹兼顾、超前规划,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体系。 二是社会转型中的高失业问题,也向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力度的加大,失业人数不断上升。据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报告,我国目前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已经达到1.2亿多人。同时,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将进一步向社会释放大量冗员。如果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能够在21世纪前10年基本完成,以1998年为起点,这期间国有企业应完成战略性改组和下岗分流任务,预计将向社会释放1/3以上的冗员,大致在3000万到3500万人。同期国家行政机关的改革要分流约400万人,事业单位的冗员按1/3估算,也有近1000万人。考虑到下岗分流人员中约有20%因年龄可

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还十分滞后,远远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迫切需要立法资源的重新梳理与合理分配。因此,探索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之法,有助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够规范社会保障行为,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提供必须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经济的、刑事的、民事的法律系统等共同构成—个国家和地区的完整、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国家和社会走上法治化道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念 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如《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它仅指社会保障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

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产生在社会化大生产和民主制度建立之后,它涉及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利益,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以它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制性地加以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和有效运行的客观依据和准则,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国家对社会特殊群体的保护和帮助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得以强制实施。 (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演进与社会保障立法指导思想 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为:济贫法阶段的救济与矫正、俾斯麦时期的怀柔、二战后成熟阶段追求公平、现代保障阶段追求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在其理念的演变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社会共享文明成果。这一转变与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对人的尊重息息相关,越来越关心人、重视人。我国的社会保障理念长期以来,在公平、效率之间徘徊,从绝对的平均主义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而发展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现代社会保障理念的演进极其吻合。 理清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理念、指导思想,与明确社会保障立法的适用对象及立法价值有密切关系。社会保障立法理念要求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现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安徽省五种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未标明确切日期的均指2007年) 一、失业保险 基本情况: 2006年末全省参加失业保险人数362.6万人,比上年增加2.3万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征缴9.1亿元,比上年增长18.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5.98亿元,比上年减少15.8%。全年共有39.8万名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了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交纳标准: 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支出范围: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领取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 注:以下内容为个人对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理解、整理,如有疏漏敬请见谅,可自行添加再次整理。 养老保险 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三种(青岛将后两种合二为一为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例: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10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8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仍未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病残津贴的问题: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待遇领取地: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从10年 不受年龄限制—前后都超过10年—前10年后10年—回户籍 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青岛地区(男25年,女20年) 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国家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先行支付问题: 第一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在本市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参保人离开本市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失业保险 关于失业期间医疗待遇的问题:(注:失业金领取结束,不再享受待遇)《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住院时可享受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同时发放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跟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失业金。社会保险法规定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都有“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经济法基础(2016) 第2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经济法基础(2016)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录用的人员外,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须年满()周岁。 A.10 B.12 C.16 D.18 2. 甲公司招聘了5名服务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该5名聘用人员每人缴纳500元的服装押金。劳动行政部门发现甲公司这一违法行为后对其进行了处罚,下列处罚措施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责令限期向5名劳动者每人退还收取的500元押金 B.处以总额为2000元的罚款 C.处以总额为2500元的罚款 D.处以总额为10000元的罚款 3. 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电话通知面试者李某已被录用;5月15日,李某告知甲公司,决定到甲公司工作;5月20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7月10日,李某开始到甲公司工作。根据规定,甲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建立。 A.2014年5月10日 B.2014年5月15日 C.2014年5月20日 D.2014年7月10日 4. 2015年3月1日,钱某开始在P公司工作(全日制用工),3月10日,P公司书面通知钱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钱某拒绝签订。3月20日,P公司通知钱某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P公司无需向钱某支付经济补偿 B.P公司可以口头通知钱某终止劳动关系 C.P公司可以与钱某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订立口头协议 D.P公司可以拒绝向钱某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 2015年1月1日,陈某与Q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Q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月工资为1800元,Q公司无拖欠工资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截止到2016年1月1日,根据规定,陈某可要求Q公司再支付()元工资。 A.16500 B.19800 C.33000 D.36000 6.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第二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中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有()。 A.基本养老保险 B.基本医疗保险 C.工伤保险 D.生育保险 【例题·单选题】()是与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覆盖职业人群。 A.基本养老保险 B.基本医疗保险 C.失业保险 D.住房公积金 【例题·多选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行购买的保险包括()。 A.生育保险 B.基本养老保险 C.基本医疗保险 D.工伤保险 【例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的有()。 A.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 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C.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D.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例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和来源的有()A.单位缴费B.个人缴费C.集体补助D.政府补贴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职工王某的月工资为70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2000元。则该职工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 A.160 B.360 C.480 D.560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职工王某的月工资为12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2400元,最低工资为1100元,根据劳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王某每月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 A.88 B.96 C.115 D.192 【例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B.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C.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免征利息税 D.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前支取 【例题5·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5年) A.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B.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C.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D.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例题3·单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系数,按一定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该比例为()。(2014年) A.8% B.20% C.28% D.30% 【例题·单选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10 B.15 C.20 D.25 【例题·单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周岁。 A.60 B.55 C.50 D.45 【例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女性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即可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有()。 A.担任干部 B.从事空乘工作 C.从事农药灌装工作 D.因病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例题·多选题】如发生以下情况,则该医疗费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为()。 A.赵某需进行外科手术的原因是工伤 B.钱某需进行外科手术的原因是被赵某驾驶的汽车撞伤 C.孙某需进行外科手术的原因是非因公负伤 D.李某需进行外科手术的原因是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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