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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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系某大型企业的职工,进厂工作近十年,1988年厂里分房时,经厂行政会议研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几经交涉未果,王某以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料,该起诉被人民法院驳了回来。

问:1、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对否?为什么?2、王某到底能否起诉该企业?为什么?

答:1、张某不能起诉该厂。2、因为被告不合格。

我们知道,案情中所讲到的企业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属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该企业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但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田永认为学校该行为违法,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法院能否受理田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分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担任。但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被法律赋予某种行政职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能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予行政职权的话,它在行使该行政职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这时,若行政相对人针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必然构成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这说明:

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制度属于国家制度,而非学校的单位制度;

2.学校行使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教育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北京科技大学行使该职权,此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3、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欲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请问:你的意见如何? 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的身份,即此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

前面说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效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其个人。在本案中,要解决老太太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还是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关键取决于民警李某在当时情景中的法律身份:如果当时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属于自然人,那么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如果当时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属于行政执法人员,那就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了。在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但它的理由阐述得不够充分。因为,李某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

不能作为一个抽象问题来讨论,只能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作具体分析。本案中,李某驾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显然不属公务。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实际属性。李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公务车,虽然仍在公务时间,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决定了此时他在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因此本案发生时李某的法律身份应当是自然人而不是行政执法人员。

所以,老太太只能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4、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它意欲在某市开发房地产。该市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同意为其提供许多优惠条件。结果,在征用土地项目上,该公司看中一块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该市政府审批同意其开发该地块,从而使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妥了尔后的有关用地手续。不料,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征地开发过程中,引起了大量农民的上访,上级政府方发现此事,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写道: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开发基本农田没有被依法批准;所开发土地属于非法占地,故无条件收回。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上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你认为土地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吗?为什么?

答:该案所涉其他问题鉴于本章的任务而不作讨论,这里限于评析:在本案中,行政行为的无效与相对人的违法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理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第78条又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是:1、市政府审批基本农田属于越权审批;越权审批文件应当无效。但本案中行政行为的无效并非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相对人不违法就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必须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

2、越权审批是行政主体违法,不是行政相对人违法,因而在本案中不仅不得对作为相对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处罚,而且应当对它进行赔偿(类似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3、不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处罚,并不意味着不能收回它所使用的土地。因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就在于必须恢复原状。本案中,基于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所以政府部门应收回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使用的土地,以使之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

4、本案表明:无效与违法之间不能划上等号,即行政行为的无效不以相对人的违法为前提,但行政处罚必然以相对人的违法为前提。

5、某照相馆自1995年到1996年6月,将带有“富士”、“柯达”等胶卷商标标识的彩色

胶卷废旧暗盒13000个,以每个0.20元至0.30元的价格出售,共得款3761元。某工商局认为该照相馆大批量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胶卷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故依据《商标法》和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轻生(1985)440号文件第5条:“擅自出卖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弃标识的单位和个人,除赔偿被侵犯权人的损失外其余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等值的罚款”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追缴非法所得3761元;(二)处以罚款700元。

照相馆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向法院起诉。诉称:出售的照相胶卷暗盒属废品下脚料,符合省商业局《关于食品、饮食、服务行业下脚料回收工作的试行办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销售他人商标标识之行为,要求人民法院撤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照相馆出卖带有商标标识的照相卷暗盒,属于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并处以罚款;但没有“追缴非法所得”的规定。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轻生(1985)440号文件是对商标法的补充规定,可以参照审理此案。据此,一审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照相馆不服判决,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撤消一审判决维持的追缴非法所得3761元的处罚;维持罚款700元的处罚决定。

问:二审人民法院纠正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评析: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抽象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审判依据上,是适用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规章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不得适用规章。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章以下的抽象性文件,不能成为行政审判的依据。

在本案中,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440号文件,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阶位在法律与法规以下,于是它不得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否则不具有约束力。现在的情况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擅自销售他人商标标识的,只规定赔偿损失,并可罚款,但没有“追缴非法所得”的规定,而经生440号文对上述侵权行为规定了没收非法所得,显然与《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相抵触,因而不能作为判别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至于该省商业局制定的《关于食品、饮食、服务行业下脚料回收工作的试行办法》,不属于行政规章,是属于规章以下的行政规定,更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所以,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的纠正是正确的。

6、原告魏某与原告王某住宅相邻。两家关于宅基地的划线已有多年纷争。他们曾在当地乡政府的主持下立过协议。今年5月,魏某翻建住宅,两家矛盾再次激化。乡政府多次协调不成,结果,王某天天到县政府上访。经县政府协调,最后做出《关于魏家与王家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双方宅基地的中界线以魏家东房山后墙角外线向东量4.5寸为一点,以东房山前角外线为另一点,两点连成一条直线向南延长到两户南院墙,线以东归宗家使用;线以西归魏家使用。”

魏某与王某收到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后,均表示不服,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当地法院在立案时,关于应以民事案件立案,还是以行政案件立案有不同意见。主张以民事案件立案的理由是:两户农民宅基地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主张以行政案件立案的理由是:两户农民不服并所控告的是县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县政府做出处理

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

请问:你的看法是什么?为什么?

答:本案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不是一个纯诉讼的问题,它涉及到如何理解“行政裁决”的有关行政法理。

在行政法理上,行政裁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政机关所作的裁决”。中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裁决,已被界定为具有下列特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裁决机关是行政机关。如果做出裁决的机关是司法机关或民间组织,就不属行政裁决。

第二,裁决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包括行政关系。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这种民事关系一般被限于森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归属关系。

第三,裁决机关是作为中间人,而不是以当事人身份出现的

第四,行政机关做出裁决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行为,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左右。虽然行政裁决处理的是民事关系(裁决内容),但行政裁决行为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不服提起诉讼的话,属于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在本案中,魏某和王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显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属于一种行政确权行为。这种权力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设定。《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该县人民政府做出“关于魏家与王家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裁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本案应以行政案件立案是正确的。

7、某省的地方性法规《XX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街道和道路扔置垃圾,否则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50至2000元的罚款。2001年,该省内的某市设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述法规设定的在该市的处罚权归入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2年2月,邹某在其沿街开设的个体店经营时,把许多垃圾扔置到街面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勤人员发现,责令其清除垃圾,邹某不仅不听,反尔与执法人员大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最后对邹某做出处罚决定包括:(1) 罚款1000元;(2)责令其当即清除垃圾。邹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是:既然对我罚款了,就不得再要我清除垃圾;如果要我清除垃圾,就不得再对我罚款;否则,这属于对同一事件的重复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规定。

问:你认为邹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该案所涉其他问题鉴于本章的任务而不作讨论,这里限于评析:在本案中,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邹某做出的一个处罚决定包含两项内容是否属于一事重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显然,《行政处罚法》只是确立了“一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原则。

本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邹某做出的一个决定,包含了两项内容:(1)对邹某罚款1000元;(2)责令其当即清除垃圾。在这里,前一项内容属于行政处罚;但后一项内容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即要求违法者纠正违法行为的命令。因此,当一个行政处罚与一个行政命令同时做出时,谈不上一事重罚(因为这里不存在“两个处罚”,只是出现了“一个处罚”与“一个行政命令”)。但是,城管行政执法局把包含上述两项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决定形式定名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妥的,应当定名为《行政处理决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就是说,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它同时有权、也有义务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所以,在本案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对邹某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清除垃圾,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的。

8、在一次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会中,行政机关认为该许可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只在举行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参加,并且在听证的当天婉言拒绝了一名想旁听的群众参加听证。为了保证听证的顺利进行,行政机关指定受理该项许可的张科长主持听证。在听证后,张科长认为听证进行的很顺利,口头对听证作出了总结,结束了听证。随后,该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

问:就程序的角度看,上述听证过程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本人认为,该听证有如下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A、通知时间错误:在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不对,应当是在7日以前;

B、违反了听证公开的要求,应当允许群众旁听;

C、听证主持人不应当是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应当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D、张科长口头总结不对,应制作听证笔录;

E、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许可决定不对,而应当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9、某省原设省水利厅和省地矿厅。项某为所辖地的采矿经营者,他领有采矿证,并已从事采矿多年。2000年7月,某省地矿厅为整顿矿业,强制项某停业半个月。项某不服,事后诉至法院,称:他依法领有《采矿证》,并已经营多年;现不是因为有什么违法行为,而是为迎接上级检查,竟强制其停业半个月,该行政行为违法,所以地矿厅必须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拥有合法的《采矿证》,其采矿行为是合法的;省地矿厅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是为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强制关停项某矿场,是违法的;因此必须向当事人赔偿损失15000元。

人民法院的判决下达后,被告既不上诉,但也不履行法院判决。正值此时,该省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省地矿厅与省水利厅合并,成立省水矿资源厅。项某找原地矿厅,但该厅说,我厅建制已被撤销,已没有能力赔偿;当项某找到新的省水矿资源厅时,该厅领导说:法院没有判决由我新设厅承担赔偿责任,我厅付钱没有依据。项某去找法院,法院说:法院不能因当事人的机构变动而修改判决。

问:你认为,对项某的赔偿费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涉及到行政责任转继的案例。

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系指行政主体因其行政行为违法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纠正行为等)。从行政法理上说,一个行政主体已被确定了的行政责任,应由它自己承担。但当该行政主体发生机构分解(原为一个行政主体,现分解为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时,原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应由新的承受其职能的机构承受;相反,当原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合并为一个新的主体时,原两个以上的主体中的任何一个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应由新的行政主体承受。

据此,本案的答案会显得非常简单:

当人民法院判决由省地矿厅承担赔偿责任时,这时的行政责任已被确认。事后,在原省

地矿厅尚未承担该赔偿责任时,该机构被并人到新的机构即省水矿资源厅之中,这时,原省地矿厅的赔偿责任也随之转移到新的行政主体即省水矿资源厅身上。所以,在本案中,无需法院重新做出判决,省水矿资源厅应当承受原省地矿厅该承担的责任。

10、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经多次到外地考察,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并在某村作试点,强制性推广。某村66户农民响应,纷纷弃粮种花,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亏损。于是,该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讨论:该案中,乡政府的“倡议”是否为行政指导行为?二审法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裁定?

答:该案所涉其他问题鉴于本章的任务而不作讨论,这里限于评析:在本案中,乡政府做出的“倡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指导?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两类行政指导:

即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透过现象看本质--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

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的“倡议”行为,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农民不能不接受弃粮种花的要求)。

所以,该“倡议”行为不是行政指导,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11、原告王某,某日20时驾驶解放牌货车行至四合村时,遇一妇女刘某(即另一原告)请求搭车。原告王某同意刘某搭车(王某未向刘某索要钱物)。22时40分,该车行至某县小营镇南2公里处,被该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截获。因为搭车妇女刘某过去曾有过卖淫行为,且二年前曾被该县公安局查获过。所以,此次县公安局认定,王某与刘某深夜长时间里同乘一车,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淫,决定对王某处以治安罚款5000元,对刘某处以治安罚款500元。王、刘不服,从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的第30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知当事人应先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于是,两申请人又转而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法制工作机构起初认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已超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

定的期限(5日),不予受理。当事人无法,便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

经审查公安局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治安处罚决定),法院认为:卖淫和嫖娼是男女同一行为的两种表述。没有卖淫行为,就不可能有嫖娼行为。本案中,刘某虽然在三年前曾经有过卖淫行为,但是,并不能证明她在本案中也有卖淫行为。而且,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来看,在主观上,刘某没有卖淫的故意,即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企图通过卖淫获取王某钱物;王某也没有嫖娼的故意,即通过给付刘某钱物进行嫖娼。从客观方面来看,也缺少二人卖淫嫖娼的事实。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以该案对原告嫖娼卖淫定性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消县公安局对王某、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1.两原告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过期限?

答:该案所涉其他问题鉴于本章的任务而不作讨论,这里限于讨论:

1.两原告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否超过期限?对此,首先要弄清大前提:县公安局对两原告的处罚,是以两原告“嫖娼卖淫”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作的处罚,因而属于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做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说明,当事人不服治安处罚申请复议的期限是5天。

而《行政复议法》则(1999年)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说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却是60天,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不一致。但由于《行政复议法》系属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又及它的制定时间新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而,对治安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也应该是60天,而不再是5天了。所以两原告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的第30天申请复议,并没有超过复议申请时限。

2.人民法院第一次拒绝受理,第二次却受理了两原告的起诉,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可以断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后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这是一个“复议前置”的行政案件。所以,当事人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对于“复议前置”的行政案件,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拒不处理怎么办?

答:《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对于“复议前置”的行政案件,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逾期不作处理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第二次法院直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又是正确的。

12、某保洁公司在自己负责保洁的超市内悬挂了一个告示,告示上写到“凡在超市内随

地吐痰者,一经发现罚款50元。”一日,李某在超市购物时吐痰,被当场抓住,被罚了50元,李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问:李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为什么?

答:李某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因为它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保洁公司和超市都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其与李某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虽然用“罚款”一词,但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纠纷的性质。

13、张某下岗后,买了一辆三轮贩卖水果,因不想交纳摊位费以及工商管理费,经常在街道上打游击,一日被市区工商局截获,对其作出100元的罚款。张某认为自己生活困难才这样作的,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在未开庭审理前,该区工商局局长向该法院的行政庭长通报了情况,并授意简单处理一下即可。随后,由审判员王某一人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做了维持判决。

问: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违犯了行政诉讼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答:1、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在此案中,该区工商局局长向该法院的行政庭长通报了情况,并授意简单处理一下即可,显然是干涉司法独立,而法院采取了独任审判,接受了这种授意。

2、违反了合议原则。行政诉讼的合议原则是一种绝对合议,不能适用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14、张某是香港人,1999年某月某日,经罗湖海关出境时携带玉石器317件,放在行李中未向海关申报,结果被查获。经某省文物部门鉴定,张某所带的玉石中有清初文物,禁止出境。所有玉石总价值一万余元。海关认定,张某违反了海关法第29条,遂作出没收所带玉石器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想起诉海关。

问:张某应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

答:应当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根据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5、王某在没有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邻居张某楼房20CM处建房,严重损害了张家的通风和采光。张某曾多次向区规划局反映。同年10月,区规划局作出关于拆除王家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但未送达张某。王家也一直没有拆除。张某之姐姐得知后,感到非常气愤,第二天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以维护其弟弟的合法权益。

问:法院该不该受理?为什么?

答:不受理。因为张某姐姐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

16、2000年4月,张律师参加律师资格年审注册时,按要求将登记表、律师执照以及其他手续经由律师事务所缴给了省司法厅。6月4日,该省晚报公布了业已注册的名单。张律师发现没有自己,即向司法厅多次查询无果,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省司法厅履行法定职责。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时,张律师认为行政诉讼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问:法院该判决哪一方败诉?为什么?

答:原告败诉。因为:起诉行政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申请的事实,否则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当法院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时,张律师认为行政诉讼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没有提

供任何证据,因此依法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17顾客张某从某音像公司买了两张碟,回家后发现质量非常低劣,便向该市工商局投诉。市工商局立即派杨某前往调查。杨某对柜台上正出售的20张光碟封存并送国家工业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同时对库房里的一万余张光碟予以查封扣押。经检测,送检的光碟系冒牌货。市工商局据此认定该公司所售光碟全为冒牌产品,随处以该公司8000元的罚款。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应当对查封的产品按法定的数量和方法进行抽样鉴定。故,未经法院许可,又对查封的产品进行了抽检,结论仍然相同。

问:(1)被告的行为有哪些违法?(2)法院应当做何种判决?为什么?

答:(1)第一,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调查证据时,程序严重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二,被告在诉讼阶段调查证据违法。依据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阶段被告不得自行调查取证。

(2)法院应当做撤消判决。因为程序违法,应当视行政行为无证据。

18公民王某因不服县工商局对其的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由1名审判员和3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一名陪审员为工商局的副局长。在审理过程中,县委领导曾几次要求听取了该案的审理情况,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县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判决。人民法院按县委领导的意见作出了维持的判决。在判决书送达原告5日后,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审理程序不合法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本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

答:(1)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2)作为工商局副局长的陪审员应当回避。

(3)县委领导不得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

(4)一审判决未生效时,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

六爻预测原理与技巧

六爻预测原理与技巧 六爻预测理论是“科学、客观、现实、唯物、辩证”的,六爻断卦著论层出不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用成了完善的卜筮系统,六爻预测技巧很重要。六爻预测主要是运用卦象、爻象、六神象来依次类推出现实世界中的万事万物的具体形象。卦象、爻象和六神象是六爻预测学象数的基础,卦象、爻象、六神象是六爻象数的最根本点。以上所例的六亲爻象就是这个最根本点的基础之一,因此一定不要死记硬背,必须灵活应用。六爻预测技巧的前提是在六爻卦爻中找出一个最主要最须要运用的机要关口,把它当作最主要的阴阳体用。它就是我们要预测的那个人和那件事、那件物。说到底,用神就是六爻中某爻固定(特别特定)代表占问人和占问之事。 六爻预测技巧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卦宫决定了卦的基本属性。 2、测一个人的运气,则必须看清卦宫与太岁的关系。 3、测一排房有几户人家,可依据卦宫卦的先天数。 4、测球队比赛经验:以所坐的卦宫来定世应的旺衰,从而确定主客队的输赢。世爻所坐的卦为主队,应爻所坐的卦为客队。当卦宫不是很明显的时候,则以单卦论。卦宫与单卦构成相生关系时,则不需看变卦。归魂卦有时以上的法则不适用。当某队为所临卦宫,为得地利,但是天时不佳,则此队必输。最为关键的一点是以五运小化合来断世应的旺衰。 5、取卦时不要过分要求成卦的方式。 6、取用神时千万不要只取一个,要学会取一组用神,市面上的一些书取用神的方式太单一,就会导致断卦不细,比较粗糙。 7、一卦多断时,一定要先断完求测着要问的主要事情,然后再去一卦多断。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要不断的变换太极点,太极点一变换,六亲就跟着变化。一定要学会从不同的角度来看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一个事物,这个事物就会呈现不同的面貌。 8、爻位在预测阴阳宅的时候必须用。因为测风水是需要空间的,爻位就是表明空间的信息符号。 9、卦有五动之象;明动、暗动、日月冲动、临日动、日月合动。平时断一般的卦,只要前两动就可以了。 10、卦的原局信息是卦本身的内部信息,是卦的本质,四建只是决定了卦的量变或引发的时间,不可能决定了卦的本质属性。有时,有些卦根本不需要四建的介入。 11、提取原局信息应该注意地支所坐的卦宫、所临的卦宫,爻位,上下爻与本爻的关系,纳音,真假用神,正从神,飞伏神。 12、断疾病时应该把卦宫作为最主要的信息源,官鬼只是表象,并无太大用处,应该把生克作为最主要的判断根据。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进度款、结算款计算实例-之二

这道题和前面那道题有相似之处,但难度更大一些,似乎少了一个条件(每个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但是也不是完全不能从实务的常理中不是不能推断出这个缺少的条件。关键是第6月末的时候就直接结算了,这一点也和上一道题不同。 这两道题虽然都是用T = P – M/N来算起扣点,但是,不要一看到M、N,就去套这个公式,要看合同条件(题意)。 注意:有关保修金的扣除,在案例分析中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以保修金比例为合同总额的5%为例,保修金也可以是以最后造价为计算基数): ①先办理正常结算,直至累计结算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金额的95%时,停止支付,剩余的作为保修金; ②先扣除,扣完为止,也即从第一次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就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比例扣除保修金,直到所扣除的累计金额已达到合同金额的5%为止。 1998试题五:(本题25分) 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内资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660万元,主要材料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为60%;2.预付备料款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0%;3.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4.工程保修金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保修期半年;5.材料价差调整按规定进行(按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价差上调10%,在六月份一次调增)。

问题: 1.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 2.该工程的预付备料款、起扣点为多少? 3.该工程1月至5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 4.6月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多少?甲方应付工程尾款为多少? 5.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水,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拖延,最后甲方另请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1.5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2分) 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竣工验收报告被批准。(2分) [问题2](4分) 1.预付备料款:660万元*20%=132万元(1分) 2.起扣点:660万元—132万元/60%=440万元(3分)[问题3](11分) 2月:工程款55万元(0.5分),累计工程款55万元(0.5分) 3月:工程款110万元(1分),累计工程款165万元(1分)4月:工程款165万元(1分),累计工程款330万元(1分)

环境影响案例分析 答案

大气影响评测案例 案例1 某热电厂位于西北地形平坦干旱地区,年平均降水400毫米,主导风向西北风。热电厂现有5×75 t/h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和4×12MW抽凝发电机,SO2现状排放量1093.6 t/a。拟淘汰现有锅炉,新建2×670 t/h煤粉炉和2×200MW抽凝发电机,年运行5500小时,煤含硫0.9%,湿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90%,180米烟囱直径6.5米,标态烟气量424.6 m3/s,出口温度45度,SO2排放浓度200 mg/m3,NOx排放浓度400 mg/m3。关闭市内小锅炉减少SO2排放362.6 t/a。经过估算模式计算,新建工程SO2最大小时地面浓度0.1057 mg/m3,出现距离为下风向1098米,NOx的D10%为37000米。在停用检修期,某敏感点X处SO2小时监测0.021~0.031 mg/m3,逐时气象条件下,预测X处SO2最大小时浓度贡献值0.065 mg/m3。SO2二级小时国标是0.5 mg/m3,NO2二级小时国标是0.2 mg/m3,本项目外派NOx全部转化为NO2。 1、计算本项目实施后全厂SO2排放量和区域SO2排放增减量。 全厂SO2排放量:200mg/m3*424.6m3/s*5500*60*60/1000000000=1681.416t/a 区域SO2排放增减量:新建项目排放量-淘汰现有电厂锅炉量-关闭小锅炉排放量 即1681.416-1093.6-362.6=225.216 也就是区域新增排放量225.216t/a 2、判定大气评价等级的Pmax和D10%。 题干中给出了SO2的最大小时地面浓度0.1057mg/m3,其Pmax-SO2=0.1057/0.5*100=21.14%;但题干中没有给出NO2的最大小时地面浓度,有的考生可能就不会做了。如果大家做过大气预测,仅仅只需要做过估算模式的话,就可以知道,同一污染源不同污染物的最大小时地面浓度与源强成正比,不同污染物最大地面浓度出现的位置也是一样的;项目NOx源强400mg/m3,为SO2的2倍,也就是其最大地面浓度为0.1057*2=0.2114,NOx的Pmax为0.2114/0.24=88.08%。其D10%为37000m,超过5km。 也就是说需要根据NOx的Pmax和D10%来判定等级。 3、确定大气评价等级范围。 评价等级判定依据 一级 Pmax≥80%,且D10%≥5km 二级其他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进度款支付与索赔

1. 材料预付款金额=合同价款*预付款额度 2. 预付款起扣点 (1) 合同直接规定; (2) 未完工程款主材费与预付款相同时开始起扣 (3) 进度款支付: 1) 未达到起扣点时: 支付进度款=已完工程量*单价 2 )达到起扣点时: 支付进度款=已完工程量*单价* 【案例1】 工程背景: 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为 560万元,合同工期为 (1) 开工前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 (2) 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应得工程款中按 额暂定为合同价的 5%保留金到第三个月底全部扣完。 (3) 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 50% (4) 工程进度按月结算,不考虑调价。 (5) 业主供料价款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6) 若施工单位每月实际完成的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 90%寸,业主可按实际完成产值的 8% 的比例扣留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的工程进度款退还施工单位。 施工计划和实际完成产值表 单位:万元 该工程施工进入第四个月时,由于业主资金出现困难,合同被迫终止。 为此,施工单位提出 以下费用赔偿要求: (1 )施工现场存有为本工程购买的特殊工程材料,计 50万元。 (2)因设备撤回基地发生的费用 10万元。 (3)人员遣返费用 8万元。 问题: 1、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万元?应扣留的保留金为多少万元? 2、第一个月到第三个月造价工程师各月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 少万元? 3、合同终止时业主已支付施工单位各类工程款多少万元? (1-主材比重) 6个月,施工合同规定: 20%勺预付款。 10%勺比例扣留保证金,保留金限

4、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业主应补偿多少万元? 5、合同终止后业主共应向施工单位支付累计多少万元的工程款? 参考答案: 问题1:工程预付款为:560万元X 20%=112万元 保留金为:560万元X 5%=28万元 问题2:第一个月: 签证的工程款为:70X( 1 -0.1 )万元=63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63 —8)万元=55万元 第二个月: 本月实际完成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90%即 (90 —80) /90=11.1% 签证的工程款为: (80 X( 1—0.1 )—80 X 8%)万元=65.60 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65.6 —12)万元=53.60 万元 第三个月: 本月保留金为: [28 —( 70+ 80)X 10%]万元=13 万元 签证的工程款为: (120—13)万元=107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107—15)万元=92万元 问题3: (112+ 55+ 53.6 + 92)万元=312.60 万元 问题4: (1)已购特殊工程材料价款补偿50万元的要求合理。 (2)施工设备遗反费补偿10万元的要求不合理。 应补偿: (560 —70 —80 —120)- 560 X 10 万元=5.18 万元 (3)施工人员遗反费补偿8万元的要求不合理 应补偿: (560 —70 —80 —120)- 560 X 8 万元=4.14 万元 合计:59.32万元 问题5: (70 + 80 + 120 + 59.32 —8—12—15)万元 =294.32 万元 【案例2】 工程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承包合同规定:

六爻预测升学,六爻预测升学方法

六爻预测升学,六爻预测升学方法 许多父母对于自家子女总是寄以厚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那么在六爻预测中是如何预测学子升学的呢?本期六爻预测就带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六爻预测升学,六爻预测升学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测升学考试总论:1、测升学考试看官爻、父母爻,同时对世爻起了好作用时主能考上。2、测学历:看父母爻和子孙爻同时对世爻起了好作用时主有学历,为吉力大时主学历层次高。 3、测孩子学习成绩的好坏:看生先天子孙爻的那个爻是否起了好作用来决定。如子孙爻为喜神生子孙爻的那个爻能生扶子孙爻时主学习好,如不能生扶子孙爻是主学习成绩不好。 4、测转学好坏:看内外卦对子孙爻的生克。如子孙爻为喜神时内卦五行克子孙而外卦五行生子孙爻主转学好,反之则不好。有动爻时还要看变卦对子孙爻的生克关系。 5、父母代为子女测生学成绩的看法:以世爻为主看官爻父母爻对世爻是否起了好作用时主能升学。(子孙爻不能对世爻起了坏作用,否则会因其他原因造成考试或上学不利) 6、在何地读书的看法:父母爻在外卦对世爻起了好作用时主在外地读书在,在内卦对世爻起了好作用时主在内地读书,父母爻为喜用神临太岁主全国重点名牌院校、临月为省重点院校。 二、测有无文凭:1、父母为用休囚受克,无文凭;2、父母为忌休囚受克,有文凭;3、父母为忌旺相得生,无文凭;4、父母为用旺相得生,有文凭。 三、占升学应试,以父母爻为成绩,官鬼为机遇,兄财子孙,未必都是忌神,占者不可不察。卦象一成,先辨世爻之旺衰,看官爻、父母爻与世爻之生克关系,定吉凶。(一)世爻旺,须抑制时。1、父母爻旺相,动来克世,考学应试,必名列榜首。喜讯速至。2、父母爻安静旺相,而克世,靠近世爻,成绩优秀,远离世爻,成绩渐差。最怕休囚无气,又被财爻发动克制,主成绩不够分数线,必花高价学费。父母爻休囚又被制,名落孙山,预要上学,须花重金。3、父母爻持世,旺相不吉,空破休囚以吉论。若有财爻动来克世,财愈旺,成绩愈佳。意味着花钱将会减少,如有官爻动来生扶世爻,此兆不吉,官方必设卡。

六爻预测精彩案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一位五十岁左右的济南男子来测工作。自言可能赴任某厂厂长,问能成否,何时能到任?摇得旅——鼎卦。 卦理分析: 1、独爻发动,六二爻午火变亥水为官,为用神。亥水值日辰得月建帮比,正旺之时。午火在日干辛为天乙贵人发动,此厂长一定能当成。那么,应期在何时呢?午火发动受月冲被日克不能应用,待明年正月,月建寅木生起午火合起亥水,正是走马上任春风得意之时。 2、仔细分析,这个卦还有一些其它情况。代表单位的父母爻伏藏旬空,这是单位不实或不存在之象。对方回答说:“是的,此冷冻厂已租给另家单位,年底才能到期收回。”父母爻伏藏于艮宫初六爻辰土之下,辰为东南方位,应断该厂的东南方有山,艮宫变巽宫回头克,山不大。回答又是:“对啦,是有个小山,山上有个气象哨。”接着,此人又问病。断他肾不好,心脏也不好,脾气也刚烈。他连连点头,全说对了。肾不好夜间经常小便上厕所,没有耐性,暴躁常发火,因此心脏不好。卦中水大又克午火,肾与心脏不好,白虎持世,脾气急噪。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一女子来测婚姻,摇得大蓄——临卦。 卦理分析: 1、女测婚姻,官爻为丈夫或未婚夫。外卦上九爻寅木官鬼旬空临白虎动化回头克,说明

前丈夫已与她分离而去,时间当在当年(寅年)的酉月。 2、外卦艮卦主少男,动化出酉金为子孙,断其有一婚生子归属男方。 3、现在又处了一个男人,个子较高,长相与先前的男人差不多。该女已与其男同居。卦中青龙官鬼持世,官为男方,说明二人已同居。 4、九三兄爻动化退神,兄临朱雀,说明有一兄弟不同意这桩婚事,但最终会放弃干涉的。 5、该男现心不诚,明年正月正式成亲,因九三爻现旬空,明年正月出空填实。 以上所断完全符合事实,求测女子心悦诚服而去。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日,一群人来求测,其中一青年女子说测测家中情况。摇得贲之静卦。 卦理分析: 1、父母爻午火伏藏而旬空,其母肯定不在世了。我当即说:“你母亲不在了。”青年女子说:“对,你看是什么原因不在的?” 2、卦中才爻两重双双入日月之墓,定是财上有因。亥子水俱全,互卦藏坎水,日月均为水之库,一片汪洋大水淹没用神午火。我说:“图财害命,此事与水有联系。”对方说:“是被害,死在家中,家住秦皇岛,门前有一片大海。”我继续审卦,卦中兄弟爻二个均得日月帮比旺而克财,而且一在艮宫,一在离宫。我说:“是两个人干的,一男一女。”问卦人惊呼起来:“是的,没错。”她让我继续往下说。卦已经断到这个份上了,我说:“我不能再说了,以下是公安局的事了。具体人是谁,我这算卦拿不出真凭实据,还要依靠公安机关以线索和事实为依据进行侦察破案,不要因为我的预测而影响破案。”我没有再说下去。 如果接着卦理继续分析下去,应该是姐弟俩干的。一在内宫,一在应爻,世应相合,可能是内部亲属干的,作案时间当在去冬子月。卦中两官制两兄有力,案情能破。待戌月冲开墓库,两兄爻(凶手)双双被擒。 2002年11月27日下午,一个年轻的姑娘登门拜访。姑娘大高个,人机灵朴实。她坐下后说:“候老师,我是慕名而来,我有一件事想请您测一测。”说毕便不做声了。我明白了,她原来是要考考我。我说:“好吧,放松下来,不要讲话,用心想着你要测的事儿。”我拿出预测工具,她摇得剥——否卦。 卦象一排出,我便心中有了数。信息很明显,照理推论。我说:“你是为婚姻而来的。你曾经离过一次婚。目前正有人为你介绍一个男朋友,但你们俩个成不了,这个男的有女人在追求他,他们之间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年轻姑娘一下子站了起来,说了两遍“名不虚传,

工程价款结算案例

工程价款结算案例 案例一 〖背景〗某综合楼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工程预付款按当建筑安装工程产值的26%支付,该工程当年预计产值325万元。 〖问题〗 该工程预付款应为多少? 〖答案〗 工程预付款=325万元×26%=84.5万元 案例二 [背景] 某建筑工程的合同承包价为489万元,工期为8个月,工程预付款占合同承包价的20%,主要材料及预制构件价值占工程总价的65%,保留金占工程总费的5%。该工程每月实际完成的产值及合同价款调整增加额见表9-1。 表9 -1 某工程实际完成产值及合同价款调整增加额 [问题] 1.该工程应支付多少工程预付款? 2.该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 3.该工程每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及累计拨款分别为多少? 4.该工程应付竣工结算价款为多少? 5.该工程保留金为多少?

6.该工程8月份实付竣工结算价款为多少? [答案] 问题1 工程预付款=489万元×20%=97.8万元 问题2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 = 万元万元54338%658.97489?=?? ? ??- 问题3 每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及累计拨款如下: 1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25万,累计拨款25万。 2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36万,累计拨款61万。 3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89万,累计拨款150万。 4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110万,累计拨款260万。 5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85万,累计拨款345万。 因5月份累计拨款已超过338.54万元的起扣点,所以,应从5月份的85万 进度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超过部分=(345-338.54)万元=6.46万元 5月份结算进度款=(85-6.46)万元+6.46万元×(1一65%)=80.80万元 5月份累计拨款=(260+80.80)万元=340.80万元 6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76万元×(1一65%)=26.6万元 6月份累计拨款367.40万元 7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40万元×(1-65%)=14万元 7月份累计拨款381.40万元

环境案例分析

纸厂与环境保护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作者:日期:10-01-21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 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分析题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六爻股票预测技术

六爻股票预测技术 本文章来自网络 股票为新生事物,古代是没有的。那么用古人传下来的预测方法能不能用于股票方面的预测呢?六爻预测是根据宇宙运动的规律而发明出来的,股票也是宇宙运动的产物,不可能脱离宇宙而独立存在,因此用六爻的方法是可以预测股票的。 我为验证六爻在各个领域里应用,把股票预测也做为一个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从实际的预测结果来看,六爻用于股票是有一定的准确率的。不过股票瞬息万变,想要预测得丝毫不差,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预测股票的准确与否,不但断卦需要有过硬的本领,摇卦也是关键。如果信息提取不对,断卦的水平纵然再高,也不可能预测准确。因此在摇卦预测股票时,不能贪多,心存好几念,同时想着许多股票。否则摇出的卦是反映哪个股票的,就很难说清了。 我在2001年后半年到2002年前半年期间,与日本的森田先生一起预测研究过日本的股票,并指导他购买,收效不错。用三千五百万日元投资股票市场,半年时间净挣一亿四千万日元。不过我自己从不参与炒股,到目前为止,从来没有到过证券市场。我把主要的精力用在研究六爻上。 预测股票的用神

股票的变化主要是股票价位的变化,所以以财爻为用神。妻财的强弱是判断股票价格变化的基本依据。子孙为财爻的元神,为交易量和有利于股票增长的因素。父母为仇神,同时又有资讯和情报的意思,也是不利股票的新闻和谣传。官鬼具有管理控制的含义,所以官鬼为庄家和操纵股票的大股东。官鬼具有两面性,它既可以制服忌神对用神发生好的作用又可以泄用神的气,这也正是时儿让股票狂升,时儿让股票狂跌的庄家行为。兄弟克财,为不利于股票的因素。 信息的提取 预测当前股票的价格变化,妻财旺相为股票升高的信息,休囚受克,为股票下跌的信息。 预测中长期的股票价格变化,必须同时看子孙爻。妻财旺相,但子孙休囚空破,乃是目前价位高,股票已经升到顶端的信息,很难再涨高了。 妻财不旺,子孙旺相,或动化回头生,目前价位虽低,但日后必有反弹,升高的机会。 妻财旺,动而化进,或妻财有气,子孙动而化进神,乃是股票渐渐升高的信息。 妻财虽旺,但动化退,或子孙动而化空,化破,化退皆为股票将要下跌的信息。 妻财旺或有气,子孙旺而不空不破发动,兄弟爻同时发动者,股票长期看好。

六爻预测精彩案例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一位五十岁左右的济南男子来测工作。自言可能赴任某厂厂长,问能成否,何时能到任摇得旅——鼎卦。 卦理分析: 1、独爻发动,六二爻午火变亥水为官,为用神。亥水值日辰得月建帮比,正旺之时。午火在日干辛为天乙贵人发动,此厂长一定能当成。那么,应期在何时呢午火发动受月冲被日克不能应用,待明年正月,月建寅木生起午火合起亥水,正是走马上任春风得意之时。 2、仔细分析,这个卦还有一些其它情况。代表单位的父母爻伏藏旬空,这是单位不实或不存在之象。对方回答说:“是的,此冷冻厂已租给另家单位,年底才能到期收回。”父母爻伏藏于艮宫初六爻辰土之下,辰为东南方位,应断该厂的东南方有山,艮宫变巽宫回头克,山不大。回答又是:“对啦,是有个小山,山上有个气象哨。”接着,此人又问病。断他肾不好,心脏也不好,脾气也刚烈。他连连点头,全说对了。肾不好夜间经常小便上厕所,没有耐性,暴躁常发火,因此心脏不好。卦中水大又克午火,肾与心脏不好,白虎持世,脾气急噪。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一女子来测婚姻,摇得大蓄——临卦。 卦理分析:

1、女测婚姻,官爻为丈夫或未婚夫。外卦上九爻寅木官鬼旬空临白虎动化回头克,说明前丈夫已与她分离而去,时间当在当年(寅年)的酉月。 2、外卦艮卦主少男,动化出酉金为子孙,断其有一婚生子归属男方。 3、现在又处了一个男人,个子较高,长相与先前的男人差不多。该女已与其男同居。卦中青龙官鬼持世,官为男方,说明二人已同居。 4、九三兄爻动化退神,兄临朱雀,说明有一兄弟不同意这桩婚事,但最终会放弃干涉的。 5、该男现心不诚,明年正月正式成亲,因九三爻现旬空,明年正月出空填实。 以上所断完全符合事实,求测女子心悦诚服而去。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日,一群人来求测,其中一青年女子说测测家中情况。摇得贲之静卦。 卦理分析: 1、父母爻午火伏藏而旬空,其母肯定不在世了。我当即说:“你母亲不在了。”青年女子说:“对,你看是什么原因不在的” 2、卦中才爻两重双双入日月之墓,定是财上有因。亥子水俱全,互卦藏坎水,日月均为水之库,一片汪洋大水淹没用神午火。我说:“图财害命,此事与水有联系。”对方说:“是被害,死在家中,家住秦皇岛,门前有一片大海。”我继续审卦,卦中兄弟爻二个均得日月帮比旺而克财,而且一在艮宫,一在离宫。我说:“是两个人干的,一男一女。”问卦人惊呼起来:“是的,没错。”她让我继续往下说。卦已经断到这个份上了,我说:“我不能再说了,以下是公安局的事了。具体人是谁,我这算卦拿不出真凭实据,还要依靠公安机关以线索和事实为依据进行侦察破案,不要因为我的预测而影响破案。”我没有再说下去。 如果接着卦理继续分析下去,应该是姐弟俩干的。一在内宫,一在应爻,世应相合,可能是内部亲属干的,作案时间当在去冬子月。卦中两官制两兄有力,案情能破。待戌月冲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 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 日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

邵伟华周易六爻预测讲义全集(批注版)

邵伟华周易六爻预测讲义全集(批注版) 01章基本理论和方法 周易预测是大家比较熟悉而又通用的一种方法。它的特点是起卦方法比较灵活随意;断卦或依据卦象,或依据地支装上六亲用生克之法操作,比较简单方便,加之其测之人断事准确性又较高,故而倍受大家喜爱。但有不少人说自己学习周易多年了,至今仍不得要领,断起卦来不知从何处下手。从反映的问题看,归纳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卦理不明,知其法而不知其理;二是诸书所讲的方法和理论比较混乱,前后不能保持其完整性和一致性;三是对《梅花易数》和《六爻课》两种方法相列互混淆不清。为了帮助大家理清眉目,尽快学会断卦,本讲义针对以上问题对予以讲解,并着重重对六爻的理论和方法从概念和运用上进行详细论述。 02章《梅花易数》与《六爻课》的区别 用《梅花易数》和用《六爻课》断卦方法有何区别?同一件事用两种方法分别而断,其结果是否相同?这是不少读者所询问半感迷惑的问题。其原因一是看有关的书多了,杂了;二是现代有些书上举例,把两种方法混淆应用;三是出于《大衍卦》预测方法之因。在此有必要予于澄清和说明,否则,它将有碍于大家对这两种预测方法的学习和应用。 用梅花易数断卦和用六爻断卦的方法完全不一样。因为梅花易数是用体卦和用卦与变卦之间生克关系和万物类象来断的;而所摇的六爻卦则是用五行生克的方法去断的。 用梅花易数预测是看上卦和下卦,体卦与用卦,上互与下互(包括变卦之互间,上卦与变卦,下卦与变卦,上互与下互,下互与下互之间的生克关系。同时返要看各卦之间的形态关系和生克关系。对这些要凭看、想、象,然后把看想象串联在一起构成连锁反映,同时还要把时空、反应、第一感觉结合在一起思维之后方可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若这些环节中有一处出现误差,就会得出相反的结果。 学习目的: ★用摇卦方法预测,则完全是根据五行生克的原理进行的。它是看世爻、用爻、应爻、变爻、日、月之间的五行生克关系。它的准确 度完全来源于预测者对五行生克制化的熟练程度。当然摇卦的过程中,也要利用看、想、象,也要运用逻辑推理。但是这种看想象以及逻辑

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案例分析.docx

[转载]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案例分析 (2013-06-08 10:51:15) 转载▼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案例分析作者:核桃君呀 一、审核要求 1. 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会计问题审核提示 收入确认是否合理、能否反映经济实质:(1)收入确认是理解企业会计政策的基础。要按业务类型(分产品、项目)结合具体情形说明收入确认的方法、时点;(2)审核中关注利用跨期确认平滑业绩的情形,要将申报报表收入情况与报税务局、工商局的原始报表进行比较分析;(3)技术服务收入的确认从严审核。完工百分比法要求提供外部证据,要求申报期间保持一致性。 2. 2011年第四次保代培训 1、收入确认原则:要详细说明具体情况,不能照搬准则。 (1)完工百分比法:此法调控收入利润的空间较大,故严审。首先确认能否用这个方法,如果能用,需要提供充分的外部证据,包括第三方监理、付款进度等验证性证据。 3.证监会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记录 重点核查内容:12)兜底条款,在审企业涉及行业比较多,高科技企业的研发费用;工程企业的完工百分比法;农业企业的现金收付交易 二、案例分析 (一)潜能恒信 (1)收入确认的内部要素(内部证据)。 本公司据以确认收入的内部要素主要包括项目服务合同、项目设计书、项目运行进度表、项目月报、成果报告,具体如下: A 项目服务合同。在确认技术服务收入时,发行人在取得合同及明确合同金额即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B 《项目技术设计书》及《项目运行进度表》。 在项目服务中,发行人对每个项目均编制《项目技术设计书》和《项目运行进度表》,确定了项目完工的每个工序可能需花费的时间。根据该进度表,发行人与客户在项目服务合同中将项目完工的时间周期进行约定。 C 连续的项目月报。发行人每月月初对上月的完工程度进行检查和测算,得出上月累计执行工作量,据此形成月度报告,并报送给客户(甲方),如客户(甲方)无异议,则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之一

市场营销环境案例分析 张

营销环境案例分析——移动通信系统市场 一、微观环境 移动通信企业的微观环境包括市场营销渠道企业、顾客、竞争者和公众。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能否成功,除营销部门本身的因素外,还要受这些因素的直接影响。 1、市场营销渠道企业 (1)供应商:供应商对移动通信企业的市场营销业务有重要的影响。供应商所提供的移动通信设备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移动通信服务质量,而设备的价格、维护成本的高低则直接影响通信企业的投资回收期,进而影响移动通信服务成本价格和利润。而为移动通信企业提供增值业务内容的服务商,其所提供增值业务内容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移动通信企业增值业务的收入和顾客对企业的评价。因此,供应商对于移动通信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的影响很大,企业应保持与供应商的良好关系。对于设备供应商,企业应严格检查其所提供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抓好供应商对企业的售后培训,在售后服务时限上提出明确要求,以保证通信质量;对增值信息内容提供商,对其为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要严格把关,在内容丰富多彩的基础上,要注意其内容的合法性、健康性,杜绝向用户发送不健康及违法信息,从而维护企业声誉和形象。 (2)中间商:指协助企业促销、销售和经销其产品给最终购买者的机构,包括中间商、实体分配公司、营销服务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中间商是移动通信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重要合作伙伴,一方面中间商依靠销售或促销企业的移动通信产品,取得佣金收入,与企业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中间商又存在有别于移动通信企业的自身利益,这些利益中的一部分与移动通信企业的利益相冲突,在利益的驱动下,中间商有可能做出违背移动通信企业市场营销政策的行为,影响企业营销战略的实施和推广,因而移动通信企业应对中间商实行既扶持又管理的策略。 2、顾客 顾客就是企业的目标市场,是企业服务的对象,也是营销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企业的一切营销活动都应以满足顾客需要为中心。因此顾客是企业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影响顾客购买的移动通信产品主要因素有三种:消费偏好、对价格的预期心理和相关电信产品的购买量。 消费偏好是指消费者在与周围环境的接触中,对某事物产生的一种偏爱。移动通信产品的购买较易受心理因素的影响,一种时尚的流行,某种群体行为的影响,都可能产生很大的趋同效应,促成顾客主动地、不加思考的购买。因此,移动通信企业的市场营销人员应正确地分析目标市场顾客的心理特征,注意其不同个性和差别,对不同的目标市场,有针对性地进行广告促销,努力培养其偏好,扩大移动通信市场需求。 顾客对价格的预期心理,是顾客对自己拟购买的移动通信产品的价格在未来的一定时期涨、跌的内心判断。当顾客拟购买某种移动通信产品时,一旦市场上该商品价格发生波动,当顾客预期价格将进一步上涨时,他们就会提前购买,从而扩大了一定时期内的需求量;当他们预期价格在不远的将来可能下降时,就可能推迟购买,这样便减少了一定时期内的需求量。对移动通信企业而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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