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港区堆存费收费标准

附件二上港集团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一)集装箱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2、原规定从6月1日至9月30日收取的夏季高温喷淋费,调整至6月15日至10月15日收取。

3、冷藏重箱的制冷费及危险重箱上述提及的夏季高温喷淋费将不再单独计收,统一纳入相应堆存费用中综合计收。夏季高温对应的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

4、45英尺、48英尺、53英尺集装箱费用,在40英尺集装箱费率基础上分别加收25%、35%、50%。

5、内贸集装箱在上述费用上可给予适当优惠。

(二)货物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2、原规定从6月1日至9月30日收取的夏季高温喷淋费,调整至6月15日至10月15日收取。

3、危险货物的喷淋费将不再单独计收,统一纳入相应堆存费用中综合计收。夏季高温对应的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

4、堆放堆场的货物,使用港口垫盖物料的,按仓库费率计收。

5、根据货物性质,堆存保管费将给予适当优惠。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2017版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征管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围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并公布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围。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设置港口建设费征稽职能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站点,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的地址、联系、监督等信息。 第七条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贸货物)等单位可根据《办法》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代收港口建设费,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由海事管理机构与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签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Word文档

并向其签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经委托的港口经营人负责代收其所经营港口围装卸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经委托的船舶代理公司负责代收其所代理船舶承运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经委托的货物承运人负责代收其所属船舶承运的贸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对代收围需要调整的,由代收单位向原受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属直属海事局辖区围的调整,由直属海事局负责,跨直属海事局辖区的,由相关直属海事局协商一致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予以明确。 第九条代收单位应在货物办理提货或装船手续前代收港口建设费,并向缴费人出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代收单位管理制度,负责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可暂停委托代收协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终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 终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外公布,并收回《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票据、印章等。 第十一条为便利代收工作,提高港口物流效能,对于代收单位代收围的货物,经代收单位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海事管理机构可与代收单位签订协议实行延期结算,授予相应的延期结算额度,允许未缴讫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办理装船或提货手续。但单票货的延期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不得跨年度。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费征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国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Word文档

上海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务流程管理研究(精)

上海电视大学《港口作业技术》课程总结 课程总结标题: 上海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务流程管理研究 分校(站、点:浦东新区分校 年级、专业: 09秋物流管理 教育层次:本科 学生姓名:钱懿 学号: 0931001252801 指导老师:章涵 完成日期: 2011-11-30 上海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务流程管理研究 一、绪论 通过本学期港口作业技术课程的学习,使我收获很大,港口作为全球综合运输网络的重要节点和国际物流链上的重要一环,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有着得天独厚的先决条件和内在潜质,也是港口自身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经途径和战略目标。港口作为全球综合运输网络的节点,其功能不断拓宽,在发展现代物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港口以复合优势实现现代物流中心的功能、港口的多重身份在国际物流中

具有战略地位、港口通过物流系统提供增值服务。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现代港口需要不断完善其物流职能,所以研究现代港口物流功能完善的策略十分必要。我了解到了有关港口物流,港口装卸设施,空港,.物流设施及作用。熟悉物流企业的基本的物流流程,熟悉企业物流的物流流程,了解企业的库存控制手法,企业的先进的物流运作经验。 二、上海港口集装箱业务基本概况 (一上海港基本介绍 上海港位于长江三角洲前缘,居我国18000 公里大陆海岸线的中部、扼长江入海口,地处长江东西运输通道与海上南北运输通道的交汇点,是我国沿海的主要枢纽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重要口岸。上海市外贸物资中99%经由上海港进出,每年完成的外贸吞吐量占全国沿海主要港口的20%左右。上海港也是世界著名港口,2006年货物吞吐量位居世界第一,集装箱吞吐量世界第三。 上海港依江临海,以上海市为依托、长江流域为后盾,经济腹地广阔,全国31个省市(包括台湾省都有货物经过上海港装卸或换装转口。上海港的主要经济腹地除了上海市以外,还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和重庆市。上海港的水陆交通便利,集疏运渠道畅通,通过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及沿海运输网可辐射到长江流域甚至全国,对外接近世界环球航线,处在世界海上航线边缘。另外,上海还有发达的航空运输。截止至2006 年底,上海港海港港区拥有各类码头泊位1140个,其中万吨级以上生产泊位171个,码头线总长为91.6公里。按照码 头使用性质分类:公用码头泊位175个,码头线长度为24.6公里,其中生产泊位121个,码头线长度为22.2公里,年货物吞吐能力17051万吨;货主专用码头泊位965个,码头线长度为67公里,其中生产泊位495个,码头线长度为38.2公里。上海港内河港区 有码头泊位818个,最大靠泊能力3000吨级。2006 年上海港完成货物吞吐量5.37 亿吨。其中,海港货物吞吐量4.7亿吨,继续保持世界第一大货运港地位;内河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0.67亿吨。完成外贸货物吞吐量2.13亿吨,其中,外贸出口1.03亿吨,

上海港港口介绍

上海港港口介绍 优越的地理位置 上海港位于长江三角洲前缘,居我国18000 公里大陆海岸线的中部、扼长江入海口,地处长江东西运输通道与海上南北运输通道的交汇点,是我国沿海的主要枢纽港,上海港依江临海,以上海市为依托、长江流域为后盾,经济腹地广阔,全国31个省市(包括台湾省)都有货物经过上海港装卸或换装转口。上海港的主要经济腹地除了上海市以外,还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和重庆市。上海港的水陆交通便利,集疏运渠道畅通,通过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及沿海运输网可辐射到长江流域甚至全国,对外接近世界环球航线,处在世界海上航线边缘。另外,上海还有发达的航空运输。 自然条件 崇明岛 气象(1)风况:历年最大风速为17.0米/秒。 (2)降水:多年平均降水量10000亳米。 (3)雾况:历年平均雾日为25.5天。 (4)气温:历年平均气温15.3摄氏度,极端最高气温37.3摄氏度,最低气温—10.3摄氏度。 水文:(1)历年最高潮位+5.89米,最低潮位—0.28米,平均高潮位+3.33米,平均低潮位0.94米。 (2)流速、流向:东风沙附近最大涨潮流速为2.87米/秒,最大落潮流速1.68米秒。 (3)含沙量:涨潮最大含沙量0.664公斤/立方米,落潮最大含沙量0.664公斤/立方米。 外高桥 气象:(1)风况:实测最大二分钟平均风速为25.0米/秒。 (2)降雨:历年平均日降雨量,中雨29.1天,大雨9.2天。 (3)雾况:历年平均为28天。 (4)气温:历年极端最高气温38.1摄氏度,最低气温—9.4摄氏度,平均气温15.7摄氏度。 水文:(1)(以吴淞基面为准,下同)平均高潮位+3.27米,平均低潮位+0.9米 (2)流速、流向:潮流属不规则半日浅海分潮流。水域内往复流极为典型,实测最大潮2.05米/秒,涨潮流速1.89米秒。 (3)含沙量:大汛涨潮最大含沙量1.426公斤/立方米,落潮最大含沙量1.053公斤/立方米。 (4)波况:实测最大波高3.20米,风向。风速25米系台风浪。 南汇咀: 气象

港口公司收费标准

港口公司暂行收费标准(2014.6.26)一、港杂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吨)

按各货种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的50%下调港杂费收费标准。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其中盐、水泥、化肥、水渣、矿渣粉粮食、农药、砂土、石灰粉(具体货种以还是机构最新规定为准)港建费减半,黄沙、磷矿石、碎石港建费免征。 二、船舶收费标准 (一)船舶港使费 船舶靠泊通用码头产生的停泊费、移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等港使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中的相关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二)内贸船舶服务费 船舶进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0.5%收取;船舶出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1%收取。 注:1、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载重(货)吨(船舶载重吨与预报载货吨择大)×运费单价,不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实际载货吨×运费单价; 2、运费单价按照单船航次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费或船务公司海运费指导价执行。 三、堆存费收费标准 (一)散货堆存费收取标准 1、2013年4月1日前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第41天起超期堆存费按0.1元/吨*天计收。 2、2013年4月1日后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6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 3、除铁矿石、焦煤以外的散货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按0.05元/吨*天计收堆存费,自41天起按0.1元/吨*天计收堆存费。

水运造价—沿海港口工程概算编制重点

沿海港口工程概算编制重点 第1题 泥土处理方式为外抛的,以下挖泥船不适用 A.耙吸式挖泥船 B.抓斗式挖泥船+泥驳 C.绞吸式挖泥船 D.铲斗式挖泥船+泥驳 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第2题 耙吸式挖泥船不具备的特点为 A.机动灵活 B.可独立完成挖、运、抛(吹)工作 C.可直接吹填 D.需要的水深和作业面较大 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第3题 环境保护工程不包括以下内容 A.营运期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 B.绿化 C.施工期环保 D.监控设施 答案:D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第4题 施工取费中的临时设施费不包括 A.工地范围内的临时宿舍、工棚、办公室 B.生活区域内的临时水、电、路、管线 C.管理区域内的临时水、电、路、管线 D.生产区域内的临时水、电、路、管线 答案:D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第5题 疏浚工程的概算工程量不包含 A.断面量 B.流失量 C.超深超宽量 D.施工期回淤量 答案:B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第6题 沿海港口工程的主体工程包括。 A.疏浚工程 B.生产与辅助生产建筑工程 C.水工建筑工程 D.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工程 E.临时工程 答案:A,C,D 您的答案:A,C,D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批注: 第7题 概算文件的主要表格包括。 A.总概算表 B.单项工程概算汇总表 C.单位工程概算表 D.补充单位估价表 E.其他费用分项概算表 答案:A,C,E 您的答案:A,C,E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批注: 第8题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拟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单位的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

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

“经批准”是指经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港澳航行或两岸直航船舶的港口。 沿海港口是指港口的港界(港区)范围,没有港界(港区)范围的港口,指实际管辖的范围;内河港口是指港口实际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码头、浮筒、锚地和水域,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征收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的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稽核站点,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本机构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 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缴费人应当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九条缴费人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的, 应当持装货单、提单(提货单)或运单(见附件1),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款的要求,到相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缴交。

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沪浦集安字[2009]第042号 关于下发《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船舶港口服务单位车辆和人员进出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严格履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和海上保安修正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加强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上海世博会安全保卫群防群治工作动员部署大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上海市《关于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为整顿、理顺、规范船舶服务单位人员和车辆进出港区的管理,确保港区的安全和生产秩序的正常开展,现将《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船舶港口服务单位车辆和人员进出港区管理办法》随文下发,望遵照执行。并请与各相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2008)沪浦集安字第050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船舶港口服务单位车辆和人员进出港区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安全港区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上港集团安全监督部,外高桥各口岸单位,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欧高路派出所,各相关船公司、船代公司及船舶服务单位打字员:褚雅静校对:陈世英

附件: 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船舶港口服务单位车辆和人员进出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履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和海上保安修正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规则),加强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规范船舶港口服务单位进出港区的管理,确保港区的安全和生产秩序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及上海市《关于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管理的通知》(沪港港〈2008〉309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为停靠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的所有船舶进行物料、食品、配件供应、船员调动、油污水接受、船舶应急修理、船舶安全(消防)检测、冷藏箱应急修理等,船舶港口服务单位及船公司集装箱服务单位的人员和车辆进出港区。 第三条:浦东公司市场部负责对所有进出入港区的船舶港口服务及船公司单位的人员和车辆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业务受理及备案工作;行政人事部负责口岸单位非生产车辆进入码头、箱区“通行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安全保卫部负责与外单位签定“安保协议”,对进行船舶、冷藏箱应急修理过程中涉及“电、气焊”等特种作业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并对所有进出的人员和车辆实施检查。

沿海港口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定稿版

沿海港口设工程概算预 算编制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2004) 总说明 为适应交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1994年颁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及1999年颁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为控制总造价水平,特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以建标[2003]206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鉴于水工工程定额体系及定额结构与其不相匹配,且由于定额编制及水平测算工作完成较早,因此,本次修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原则,并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1994年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交通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对1999年4月交通部交水发[1999]133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待新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颁布实施后,将结合交通水运行业的特点对定额结构和本编制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和修编。 一、港口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在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除一般水工工程、港区陆域构筑物工程、港区堆场道路工程、港区土石方工程、装卸机械设备、港作车船、机修及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本规定已有规定外,疏浚和航道测量工程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其他专业工程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行有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

上海港海铁联运分析

上海港海铁联运分析 1.上海港海铁联运发展历程 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起步于上世纪90 年代,但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进展缓慢。1996 年,首次开行了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定价的上海至南京的国际集装箱“五定班列”,为上海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首开先河。1997 年,上海至成都的集装箱"五定"班列开通,全程2,380Km,运行时间96h,首开上海远距离内地全程中转的先河。 几年之后,上海至内陆的海铁联运节点已经有合肥、蚌埠、西安、重庆、南京、温州、宁波、南昌、昆明等。 1999 年,上海港务局与上海铁路局分别成立了军工路港站和杨浦港站,推行港口——铁路一门式服务,将铁路受理站前移到港区,降低口岸使费,从而缩短运作周期。 到2006 年,上海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营,该运营站负责将洋山深水港的铁路集装箱接入全国的铁路网。经过多年来的摸索和发展,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 2.上海港海铁联运发展现状 海铁联运是一种绿色环保,经济高效的集疏运方式,在欧美国家已经普遍应用。然而,这种世界上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在上海港确是前景美好,处境尴尬。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发展,是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目标。由此可见,海铁联运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有着美好的前景。

目前,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主要的箱量动向: 尽管是2001年的数据,不过整体的动向趋势还是能够看出来的。 可如果我们再看下面这个表,就会发现实际的状况并没有那么乐观。 以及2011年的各种运输方式比例: 我们可以看到,铁路更是仅仅占到了0.1%,由此可见,发展海铁联运形势

上海港

上海港 (一)港口位置 上海港位于长江三角洲前缘,居我国18000 公里 大陆海岸线的中部、扼长江入海口,地处长江东西运 输通道与海上南北运输通道的交汇点,是我国沿海的 主要枢纽港。 港口交通 ①水路:上海港控江襟海,地处长三角水网地带,水路交通十分发达。沿海北距大连558 海里,南距香港823 海里,长江西溯重庆2399 公里。 ②公路:有沪宁、沪杭、沪青平、沪乍、嘉浏等高速公路与江苏和浙江对接,并联通全国高速公路网;有204 、312 、318 、320 等四条国道分别通往烟台、乌鲁木齐、拉萨和昆明。 ③铁路:港区内有铁路与沪杭沪宁铁路干线相连。其中沪宁线与津浦线联结,成为中国东部纵贯南北的运输大动脉;沪杭线与浙赣、萧甬线相衔,可通达中南、西南及浙东地区。 (二)港口自然条件

①气象上海港所在地,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受冬、夏季风交替影响,四季变化分明。全年温暖多雨。年平均气温约16 度,年降水量约1148.8 毫米。全年以东南风为主,强风向为东北风。台风多发生在夏秋之季,风力在10 级以上的强台风平均两年一遇。市区全年平均雾日43.3 天,长江口24.2 天。多数情况下,雾的持续时间为 2 至 3 小时,对港内航运、装卸影响不大。百年来航道没有发生冰冻现象。 ②水文黄浦江系感潮河流,属非正规半日潮,一天两潮。长江口潮汐属正规半日周潮,一天两潮。平均潮差为 2 米至 2.5 米。 (三)地质位于长江入海口的沉积平原 (一)港口水域资料 ①航道:(1)黄浦江航道 按现行航政管辖范围,自吴淞口河塘灯桩起,溯江而上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止,全长67千米。在吴淞口至闸港的54.5千米航道中,吴淞口、高桥和陈家嘴几处浅段和吴泾航道段靠疏浚维持航道地宽140~250米,水深-8米(以吴淞基面为准,下同),其余水深≥-8.0米,可乘潮通过1.5万吨级船舶,其中吴淞口至龙华港段36千米可乘潮通航2.5万吨级船舶;闸港以上自然水深≤-6.5米,系小船航道。 (2)长江口航道 按现行航政管辖范围,自浏河口下游浏黑屋和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施信杆的联线起,顺江而下至牛皮礁灯浮、原航路灯浮和南支灯船的联线止,全长106.5千米(至长江口灯船,全长为117.8千米),航道主槽目前走南港北槽。其间,除园园沙和北槽几处浅段靠疏浚维持航槽的宽250米、水深约7.0米左右(其余为自然航道,水深≥10.0米),吃水9.5米,相当于2.5万吨级船舶可乘潮通过。吃水>9.5米的船舶在长江口外减载后进港。 (3)杭州湾航道 现走南航道,自绿华山起,经崎岖列岛、闯牛山、滩浒山、王盘山至金山石化总厂码头,全长139千米,西自然航道,目前水深≥8.0米,乘潮通航2.5万吨级油轮。 ②锚地:上海港主要锚地共有8处,总面积1.29万平方米。8外 锚地分别是:长江口候潮锚地,绿华山避风、过驳锚地,鸭窝沙候潮锚地,大型船舶临时候潮锚地,检疫联检锚地,宝山联检、候潮锚地,宝山临时大型铁驳编、解锚地,宝钢大型铁驳锚地。 为引导外海船舶安全进入长江口,在长江口佘山(30°25′178″N/122°14′26″E)、大戢山(30°48′35″N/122°10′25″ E)建有两座大型灯塔;在南支航道,南港南槽、南港北槽航道设置了6艘灯船;在吴淞口防波堤上按等距离设置了6座灯桩。目前,全港航标设标里程约400海里,设有各种航标222座。 ③码头前沿水深:,码头前沿水深-16米,可接纳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集装箱船舶靠泊作业。 ④码头岸线布置:码头岸线全长1600 米,配备 5 个集装箱深水泊位,设计年吞吐能力220 万TEU 。 (四)陆域及陆域设施资料

港建费征收小知识

【港建费征收小知识】 ☆什么是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是由国家征收的用于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内河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的一种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务费于2009年从行政事业收费转变为政府性基金) ☆向谁征收? 港建费的义务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谁来征收? 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委托船舶代理人、货物承运人代收港口建设费。 【港建费征收小知识】 ☆港建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5)。

笨重、长大运输货物、单元滚装运输货物,按照重量吨(或换算吨)征收。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30英尺以下的非标准集装箱按照20英尺的收费标准征收;30英尺及以上的非标准集装箱按40英尺的收费标准征收。 ☆港建费征收的计费基数是什么? 国外进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提单记载的数量为准,出口国外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装货单记载的数量为准。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运单记载的数量为准,没有运单的,以船长签发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记载的数量为准。

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及港口水工建筑定额

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 总说明 为适应交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1994 年颁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及1999 年颁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为控制总造价水平,特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建设部、财政部2003 年以建标[2003]206 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鉴于水工工程定额体系及定额结构与其不相匹配,且由于定额编制及水平测算工作完成较早,因此,本次修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原则,并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1994 年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交通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对1999 年4 月交通部交水发[1999]133 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待新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颁布实施后,将结合交通水运行业的特点对定额结构和本编制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和修编。 一、港口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在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除一般水工工程、港区陆域构筑物工程、港区堆场道路工程、港区土石方工程、装卸机械设备、港作车船、机修及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本规定已有规定外,疏浚和航道测量工程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其他专业工程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行有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定,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时,应执行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费率分别按一类、二类工程类别制定,供编制概、预算时使用。 三、本规定对水工建筑工程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实行由统一的人工、材料和船机艘(台)班费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取费基础。 四、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沿海港口(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及长江干线港口(千吨级及其以上泊位)的建设工程,对于非港口建设的其他水工工程,也可参照使用。 五、本规定与《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配套使用。 六、本规定与配套定额是港口建设工程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可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依据(其相应的配套软件<经交通部审查备案>,是主要的 计算工具)。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01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代收港口建设费的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的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九条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一)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港口公司收费标准

港口公司暂行收费标准(2014.6.26)

率的基础上加收50% ; 2、冷卷、袋装水泥、纯碱、外贸热卷为必须苫盖或入库货种,其余货种要求苫盖或入库的须加收苫盖费或入库费。(上述表格中列明含苫盖费或入库费的货种除外) 按各货种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的50%下调港杂费收费标准。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 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 5.6元。其中盐、水泥、化肥、水渣、矿渣粉粮食、农药、砂土、 石灰粉(具体货种以还是机构最新规定为准)港建费减半,黄沙、磷矿石、碎石港建费免征。 二、船舶收费标准 (一)船舶港使费 船舶靠泊通用码头产生的停泊费、移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等港使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中的相关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二)内贸船舶服务费 船舶进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0.5%收取;船舶出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1%收取。 注:1、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载重(货)吨(船舶载重吨与预报载货吨择大)为运费单价,不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实际载货吨>运费单价; 2、运费单价按照单船航次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费或船务公司海运费指导价执行。 三、堆存费收费标准 (一)散货堆存费收取标准 1、2013年4月1日前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 元/吨*天计收;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第41天起超期堆存费按0.1元/吨*天计收。 2、2013年4月1日后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6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 3、除铁矿石、焦煤以外的散货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按0.05元/吨*天计收堆存费,自41天起按0.1元/吨*天计收堆存费。 4、铁矿石集港装船,自进入堆场之日起,免堆期2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

港口工程造价控制方法探讨

港口工程造价控制方法探讨 港口工程建设中的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过程,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针对港口工程建设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结算等环节,就工程造价控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 标签:港口工程;全过程管理;造价控制 1 港口工程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 港口工程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在工程决策阶段,做好造价控制是工程造价的重要基础。在投资决策阶段,港口工程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工程投资及工程使用时经济效益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阶段,要依据港口的自然条件、码头布局等,开展全面的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规模以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2 港口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设计阶段进行造价控制,常用的有两种方法。一是实行限额设计。依据港口工程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在投资估算的限额范围以内,进行工程设计。实行限额设计制度,关键是让设计单位在设计项目工程方案,首先要考虑和控制工程的投资,从技术与经济两个方面选择最佳的方案。二是优化设计方案。就是设计单位对港口工程进行多方案的分析,综合比较以后,既要实现技术先进、可行,也要实现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的最优设计方案,从而使港口工程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3 招投标阶段港口工程的造价控制 招投标要注重三点,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监督,防止压标或低价抢标。二是在招投标之前要开展详细的市场调查,掌握建筑材料的价格、大宗材料的采购,合理确定合同价格。三是评标应在合理低价中标的基础上,对投标单位的信用、资质、设备、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确保工程既有较低的造价成本,又有较高的建设效率和较好的工程质量。 4 施工阶段港口工程的造价控制 4.1 实行工程监理制 首先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港口工程的投资建设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应从工程项目、材料使用及工程量计量等方面来控制工程的投资,主要包括做好已完工程的检验及复核,对重大技术措施的运用进行审查,对隐蔽工程工程量进行测算,并按照合同确定工程结算项目及材料使用情况,依据规定

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各有关经营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市外经贸委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经贸口岸 [2003]804号),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加强对集装箱疏港的管理,规范疏运收费行为,现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一、《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二、集装箱疏运收费标准 上海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一: 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对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行为,根据《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和《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的疏运是指按《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和《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对外贸进口集装箱的疏运。本市承接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服务的收费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外贸进口集装箱的疏运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集装箱疏运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在规定的标准内实行下浮。 第三条计费单位及办法 一、集装箱以箱为单位,以20英尺标准箱和40英尺标准箱为计算单位。

二、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三、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1计费吨为计算起点,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四、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起码收费额为10.00元。 五、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 六、对疏运的集装箱,港方应开具疏港单并根据进口舱单提供的内容,注明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凡进口舱单没有提供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数的,集装箱疏运服务单位在计收相关费用时按20英尺集装箱折算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折算55立方米计算。 第四条集装箱疏运收费实行包干。包干范围:港区至港区外疏港堆场的汽车运输费、堆场内的重箱下车费以及整箱提运时的上车费。 第五条集装箱拆箱包干费 一、进入堆场的集装箱需要拆箱的,应按照外贸进口集装箱交付条款规定,以港方集装箱货物仓库条款(CFS)为交付方式的,向船方计收拆箱包干费。以港方集装箱堆场条款(CY)或收货人库场条款(DOOR)为交付方式的,应由货方或其代理人委托拆箱并承担费用,未经货方或其代理人委托的,不得收取拆箱包干费。 二、集装箱拆、装箱包干作业内容按交通部发布的《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执行。 三、集装箱箱内货物的单件重量超过10吨的为笨重货物,堆场在拆箱时需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的,除计收拆箱包干费外,另按重量吨计收大型机械使用费。 四、集装箱拆箱后货物发生转栈的,按规定计收转栈费;如需由堆场派出操作人员在卡车上进行拆、码垛等作业的,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计收拆、码垛费用。 第六条集装箱堆存保管费 一、集装箱及货物自进入堆场之日起至提离堆场的当天止,应扣除规定的免费堆存期后,按实际堆存天数计收堆存保管费;遇有被海关、检验检疫查验的集装箱,查验当天免收堆存保管费。堆存保管费不实行累进计费。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经交通部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务局(或相应管理机构)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单位。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归口管理代征港口征收工作的单位为代管单位。 对进出代征港口辖区范围内不属于代征港口的地方公用的企业专用的码头、浮筒、锚地的货物,由代征港口负责征收,也可由代征港口委托不属代征港口的码头、浮筒、锚地的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代征单位应及时将所定的代收单位名单报交通部和代管单位核备,并经常检查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 第五条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六)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须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根据“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吐吨5元计征。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货物装卸港征收”的规定和合理负费、区别对待的原则,确定以下征收标准: (一)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