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

权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0.04.23

【实施日期】2010.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完善政府土地储备制度,保证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制订了《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如出现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地籍管理处反馈与联系,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制度。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市本级土地储备制度,保证政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抵押贷款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以及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并需要办

(档案管理)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档案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方案

、 XX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档案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方案 (V4)

§1. 项目背景 随着我国档案管理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信息管理数字化进程的日益发展,国土资源系统将面临越来越多信息资料管理问题。因而,如何将成千上万的文档信息归档保存,如何使办事人员、相关单位、个人快捷地查询到所需资料等问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 国土资源系统肩负着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开发等重任,拥有大量的国土资料,以往国土资料的存贮介质主要是纸张,辅助的存储介质有磁带、影像带,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和部分电子文档资料。这样管理手段落后,占用大量库房面积,管理成本高,保管查阅时易损坏,档案管理难度很大,而且查询和利用很不方便,从而大大制约了这些国土资料的社会化利用程度,与当前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是不相适应的。 现在,人们将电子影像技术、海量存储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档案管理,成功地解决了上述档案管理面临的问题。首先,通过先进的高速文档扫描仪或者数码照相机将纸张文档转换成电子影像;然后根据一定的归档机制,建立影像文件的索引数据库,形成一个方便可靠而又完整的电子档案库;最后用户可以通过网络对档案进行查询、调阅、打印等操作。 采用磁盘阵列、光盘库等存储技术,原纸张档案可以塑封起来集中保管,不必采用柜橱保存方式,避免了档案受潮、虫蛀情况的发生,从而大大减少了档案的占用面积,降低了档案对环境的要求,节省大量管理成本。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完全基于档案的电子影像。用户通过计算机可以从电子档案库中智能地检索到某一档案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多人同时访问相同档案,顺利地解决了档案查询速度、档案共享、人为毁损档案原件等问题。查询系统的应用更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扩展到无限的空间。 总之,国土资源档案数字化系统的应用,可以提高管理的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质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土资源档案数字化系统,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手工作业方式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而且能更好的促进我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保障土地档案信息的有效管理利用。

湖南省县级国土资源局数据中心与网络建设方案

湖南省县级国土资源局数据中心与网络建设方案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

目录 1.前言 2.目标任务 2.1基本目标 2.2配置要求 3.建设依据 4.建设内容 5.综合布线 5.1位置选择 5.2信息点和交换机 5.3布线设计 5.4主机房 6.网络系统 6.1 总体结构 6.2 网络结构 6.3 网络核心层 6.4 网络接入层 6.5 服务器区(数据中心) 7.安全系统 7.1 安全配置 7.2 安全管理 8.计算机机房 8.1 机房装饰设计 8.2 供、配电系统设计 8.3 防雷系统设计 9.经费概算

1、前言 数据中心和网络系统是国土资源电子政务运行的基础,是各级国土资源信息远程交换与共享的基础平台。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省 厅明确要求今年底要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 6 月召开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研讨会上,也提出了2008 年年底实现我国中东部地区联网到县的基本要求。 2、目标任务 2.1 基本目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厅党组的要求,建设好县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和网络系统,在2008 年底前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基本形成全省国土资源信息交换体系,为全省电子政务的 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2.2 配置要求 方案一:基本配置,主要配置以下内容: (1)至少保证 1 套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内网, 1 台路由器与市局联网; (2)至少配置 3 台内网服务器,其中数据库服务器配置RAID 和2T 以上存储空间; (3)1 台物理隔离网闸保证联网安全, 1 套网络版杀毒软件保证 终端桌面安全; (4)具有基本防尘、防潮和控温的简易机房, 1 组机柜存放设备,有简单的防雷措施; (5)每个办公室至少有 1 台可以上内网的计算机。

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可以办理初始登记,如果在抵押手续未全部办理完毕前进行初始登记的话,尚未进行抵押的房屋将作现房处理。 二、前往房产局领取表格,包括《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武汉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表》并用U 盘拷贝下发信息。 三、填写《武汉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表》并将房屋清册附在表格后;计算相关费用,填写《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在表格最后一列后面加上“单元数”一列。将费用合计写在第一页上方。 四、在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输入每一套房屋的实测面积,上报房产局接收。 五、前往房产局提交相关证件(查原件收复印件)和U盘信息,证件包括: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证

6、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7、用地红线图 8、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补办、处罚证明)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11、建筑施工许可证 12、建筑红线定位图 13、竣工验收证明(备案证) 14、白蚁防治合同 15、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6、房屋平面图(测绘队出具的盖章原件要收回) 17、房屋实测面积清册 六、、等候房产局核算费用和核对信息并通知缴费。 七、缴纳相关费用,包括维修基金、产权费、手续费。 费用标准见附件《交易税费调整说明(暂行)》和《新政策调整条件说明(一)》。 八、房产局相关部门进行初始登记资料下发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此过程需要开发企业人员前往房产局粘贴产权附图。 初始登记完毕。

国土资源局档案数字化项目解决方案

档案数字化解决方案

1立项背景 在市县级政府各部门中,国土资源局是设立较晚的一个部门,然而国土资源部门目前承担的管理职能,使其产生了大量的各类档案需要管理。传统县级国土资源档案管理采取手工方式,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编研等工作都主要以手工为主,这中间包括建立全引目录本、索引卡等。这种方式工作效率较低,国土资源档案得不到充分利用。 部分国土资源部门的档案管理信息化采用了一般的条目管理方式的方案,这种方式对于纯粹的档案管理来说促进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但对于国土资源部门来说,大量的档案是通过办事流程产生的,与以档案馆档案管理模式开发的档案管理系统在模式上存在显著的不同。 另外现有的地籍系统、土地利用系统和土地交易系统的数据分散三个独立的系统中,数据格式多样,给土地归档工作带来了不便,急需把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同一归档管理。 所以建立优质、高效、具有国土资源特点的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国土资源局数字档案室,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手工作业方式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而且能更好的促进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保障土地档案信息的有效管理利用,还为今后逐步建立国土电子政务系统打下良好的基础。 2核心任务和根本目的 国土资源局数字档案室建设的核心任务是档案信息的数字化。一方面将现有档案,包括各种纸质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等进行数字化处理;另一方面收集整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电子文件档案,这种收集可以是文本、图形、图像、声音、视频等各种形式。并将档案信息与国土资源局的办公业务相关联,同时实现档案库房温湿度的自动监测。 数字档案室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利用虚拟化的网络优势、智能化的检索手段和先进的GIS技术,将档案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档案和图形的相互查询,

国土资源数据中心设计方案

国土资源数据中心设计方案 1、建设目标 XX市国土资源系统“一个平台、两个市场”(一期)建设项目数据中心建设目标如下: 采用“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模式建立XX市国土资源数据中心。通过统筹规划、顶层设计、整合资源、构建环境,并采用数据资源规划(IRP)的方法,对全市各类国土资源数据的采集、整合、汇交、更新、存储、管理、共享、应用进行全方位的规划,构建市级国土资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联动更新”的数据中心核心数据库,实现各类国土资源数据的集成管理与更新,实现各类国土资源数据的共享服务与综合应用,形成科学合理的数据框架、服务框架和运行环境,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业务管理、综合监管、辅助决策、社会化服务提供统一的数据和技术支撑平台。 2、建设原则 XX市国土资源“一个平台、两个市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工作任务重、资金投入大,在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高点定位,统筹规划。 (2)整合资源,夯实基础。 (3)统分结合,以统为主。 (4)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5)边建边用,以用促建。 (6)保证安全,开放服务。 3、建设任务 (1)标准规范建设

采用数据资源规划的方法,对市局的国土资源领域数据资源进行统一规划,根据国土资源数据内容和特征、应用特点,将国土资源数据库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区分和归类,按照一致性、集约性、独立性、完整性、实用性和适用性为原则,建立数据从采集、更新、管理、存储、服务的一系列规范,保证数据中心按照统一的数据组织规范、统一的空间数据数学基础、统一的数据分类代码、数据格式、命名规则、统计口径和服务方式进行建设,奠定XX市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基础。 (2)核心数据库建设 在基础设施支撑下,按照数据中心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不同类别、不同专业的海量、多源、异构数据进行梳理、整理、重组、合并等,利用提取、转换和加载工具以及必要的手段,将处理、加工好的数据按照统一的建库标准进行入库,数据按分层分类管理,形成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数据库,包括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数据资源目录、应用服务资源目录)、数据中心数据库群(元数据库、基础数据库、专业数据库、管理数据库)等。 (3)国土资源数据中心管理平台建设 建设数据中心管理平台,依托数据中心管理平台中的采集与更新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国土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及一系列数据服务组件、应用服务组件和依托于这些组件之上的“一张图”综合应用服务系统,形成数据集成管理、联动更新、共享服务、“一张图”应用的一体化平台,集中管理和以“一张图“的形式集成展示土地、矿产、地质等各类国土资源专业信息,形成全面展示国土资源状况的“电子沙盘”;并综合应用各类国土资源信息,为不同科室和应用系统提供定制化的图形辅助审查和统计分析等服务,形成为业务办理人员和其他系统提供服务的服务仓库,奠定数据应用和共享服务的平台基础。 4、建设基础 (1)数据基础 XX市国土局经过多年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已经积累了包括基础地理、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基础地质、矿产资源规划和遥感影像等一批海量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入股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探讨 来源:黄付华律师:日期:2010-12-14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入股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营房地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使土地使用权人达到与他人合作开发所拥有的土地之目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与拥有雄厚资金的企业合作也是一直以来许多房地产企业所考虑的融资模式之一。利用此种模式融资,一方出钱,一方出地,不仅解决拥有土地一方的资金问题,也使拥有资金一方避免了资金闲置,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的需求,使之最终获得共赢。然而,当合作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成立了项目公司,万事具备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却往往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拒绝! 那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什么拒绝为项目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呢?其理由是“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条件”。 由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使得许多项目的建设被长期拖延甚至搁置,有时甚至导致土地使用权闲置,引发许多问题。那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理由是否正当?其是否可以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拒绝为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下面我们就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申请人:××省××市××制药厂 地址:××省××市××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引入外资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基础建设,现依法申请生产用地8000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国家“七五”计划重点建设项目,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壮大,现已发展成为以制药为主,养殖、种殖、贸易为辅的大型企业集团,成为我国制药行业的排头兵。为进一步扩大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本厂于1995年与美国××制药公司共同出贵,拟建一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药品生产线,约需建厂房6座,科研楼一座,外籍科学家公寓一座,共占地约8000平方米。而目前我厂现有空地仅100多平方米,远远不能满足进一步扩大生产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根据《××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市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门提出如下用地申请:申请用地面积为8000平

方米,土地位置在本市之内,最好能与本厂旧址毗邻。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市××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 限调整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3]153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4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3〕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甬政发〔2013〕8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考核,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以下简称“改革放权”)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平稳有序,经研究,现就做好改革放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国土资源服务保障能力 (一)建立健全土地资源层级审批制度。建立土地资源层级审批备案监管制度,建设

项目用地、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审批和村发展留用地核定等,需按规定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纳入全市整体监管范围,定期跟踪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确保放权事项办理与结果合理可控。规范土地资源层级审批制度,行政区域范围的土地资源审批原则上按照同级审批原则,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原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办的核心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预审和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分别组织实施。完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把关项目立项条件,对不符合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验收。 (二)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建设与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土地出让时序,合理确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土地出让计划月度备案制度,统筹调配土地供应时序、结构和规模。建立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格体系,定期公布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格,规范土地出让地价管理。对区域招商引资的特定项目,在预先明确产业要求、准入门槛、建设标准等基础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可以对由用地单位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5年内不得分割转让部分产权涉及的用地按照基准地价政策确定出让底价。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完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集中办理市辖区(除鄞州、江北、镇海、北仑区外)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出让工作,出让前期及后续管理工作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办理。实行土地出让协商机制,市级储备土地及经市政府批准由其他机构进行一级开发封闭运作的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出让价格须征得市级土地储备或一级开发主体同意,并共同商定出让时序。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未经市级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主体同意,擅自出让市级储备土地或其他机构一级开发土地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撤销有关土地出让公告,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三)建立健全地质矿产资源监管制度。建立完善采矿权交易监管机制,严格执行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5]5号 【发布日期】2005-06-18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国土局档案工作总结

国土局档案工作总结 1、国土所工作小结 一年来,我所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以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为重点,以增强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认真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国土所工作总结。坚持保护与利用、服务与管理并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完成了XX年年各项工作,被区政府评为先进国土所,被X镇、梧台镇评为支持地方建设先进单位,为下一步更好抓好国土工作,现将XX年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将耕地保护落到实处 在辖区广泛深入开展了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农村广泛刷写耕地保护标语,让广大农民群众对耕地保护政策有充分了解,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做到了家喻户晓,使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达到完好无损;认真抓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在辖区内形成了耕地保护的强大声势,营造了浓厚的耕地保护气氛,有效促进了全民保护耕地意识的增强;积极参加了区局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配合镇政府积极探索旧村改造的新路子,其中梧台镇温家村、X镇朱东村总体规划已完成,正在实施过程中X生活区正在扩建中,大大提高了村民的居住水平,使小城镇初具规模。

二、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证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区局抓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辖区粘土砖厂关停15家、沙场4家;对辖区内无手续勘探进行全面查处。对辖区铁矿实行按期汇报、汇总,杜绝超层越界及各项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强本辖区内存量土地管理工作,对本辖区的存量土地进行全面调查,积极配合区局在管好存量土地的同时,探索存量土地管理的新路子。对辖区内XX年、XX年的违法占地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工业项目及低效闲置用地进行了调查、测量,实事求是的填报了有关统计报表。为各级政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规划用地工作 现场勘察了陈营村、朱西村、薛家村土地复垦材料、照片、图纸等,三个村需要复垦的土地面积11亩,并按要求上报了有关材料;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配合用地科做好建设用地的初审工作,协助污水处理厂、齐峰集团等六个单位完成了手续办理工作,确保项目用地资料真实、齐全、上报及时。 四、地籍管理工作 对XX年10月至XX年年10月以来辖区内的土地变更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及时上报了调查表;协助区局地籍科、审批大厅等对大夫村砖厂、王营村砖厂进行现场勘察。配合测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法规标题】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2-9-21 ?【失效时间】2006-3-30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6-3-30已经被id184200法规废止 ?【全文】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 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财政部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

无证房产协助执行前是否要先办理初始登记(最新)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2012年,住建部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法[2012]151号文,对未经登记的房产协助执行问题进行了规范,我们在学习和贯彻这一文件时有以下疑问。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在法发[2004]5号文件中曾明确:登记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而按法[2012]151号文规定,对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待人民法院确定后再行确定是否执行,这是不是变成登记机构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2.对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在协助执行时,是否要先办理初始登记?3.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 金绍达: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因此,违法建设从来就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但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由于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等原因,确实也发生过少数“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而合法化的现象。 登记机构和人民法院虽然职能不同,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则是一项共同的工作目标。如果让不符合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合法化,显然有悖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2]151号文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目的就是解决这一问题。 一、登记机构对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并不是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法发[2004]5号文在规定登记机构“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的同时,就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登记机构只是依据登记簿的记载和被执行房屋的状况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而并不及于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体审查。 二、登记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对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毋须先办理初始登记,可以直接按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第2条规定:“对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这里很明确是要求“具备初始登记条件”而不是要先办初始登记;而且是“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而并非依照通常的登记程序和要求;再则,有一些房屋已经由人民法院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房屋归执行申请人所有,按《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执行申请人在法律上已经是房屋所有权人,再以其他人的名义办理初始登记显然不当。

探索国土资源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提高

探索国土资源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提高(作者: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 认真做好国土档案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1、建立集中统一的档案管理网络 加强对国土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是国土档案齐全、完整、规范的重要保证。我们遵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的原则。成立了国土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档案管理工作。由分局工作人员,兼职国土档案员,在师局专职档案员的帮助下,形成了全系统的档案管理统一模式。同时,完善档案制度建设,修订档案岗位责任制及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职责分明,层层把关。无论是在师国土局发的文件,都能从上保证文件材料不疏漏、不散失、使档案管理工作达到了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 2、转变观念,超前管理 长期以来、我们对国土档案内容和工作范围的理解偏于狭窄。思想不够开阔,工作不能创新。对于各类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没有一种超前管理的意识、没有很好地和师局档案员联系。没有将国土档案工作渗透到各个环节之中。导致各类业务和档案管理长期以来各自为

政、档案资料积累残缺不全、给档案的整理归档带来了困难。06年来,我分局意识到档案工作不是临时性工作、开始逐步转变观念,制定措施,对国土档案进行超前管理。 3.国土档案特点,拓宽档案收集渠道 从实际情况看、国土档案是比较复杂的。它分类为九大部分,从每个部分的内容比较来说层次不齐。建设用地类的报批经历时间长、稍有疏忽、就可能遗漏。声响材料类形成的文件数量不多,不易引起档案人员的足够重视。为了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完整,我们档案人员将需要存档的文件建立了档案收件簿,档案管理人员首先了解各类业务工作存档的分类程序和流程,对哪些档案资料、资料的内容、数量做到心中有数。 4.制定规范,及时立卷 根据国土资源档案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立起档案管理分类大纲。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档号分类方法等,将国土档案共分为九大类:(1)综合类;(2)计划财务类;(3)地籍管理类;(4)土地利用规划类;(5)建设用地类:(6)土地监察类:(7)宣传科技类;(8)声像材料类;(9)矿产资源类;并在每一类中确定了基本归档范围。把应该收集归档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可以装订成正规卷的、及时把它们装订成正规卷、使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 5、强化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客观上对国土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事国土

中海拿地的规划和土地的储备

中海拿地的规划和土地的储备 引言:地产公司扩张的基础是土地储备量,而中海地产全国土地储备量一直稳定保持在500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900万平方米,这为资产规模及经营规模庞大的中海地产保持稳定增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据报道,2005中国两大房地产行业领导品牌是:中海地产和万科。两大品牌继续保持了在房地产行业的领导地位,并且实现了品牌价值的大幅度提升。中海地产品牌价值为33.11亿元,同比去年增长7.1亿元;万科品牌价值为32.08亿元,同比去年增长9.71亿元。2004年是两大领导品牌加速发展的一年,中海地产完成了中海系地产业务的强势整合,并借助行业领导品牌的优势,销售收入突破90亿元、资产规模增长26%,净利润同比增长56%。 2003年一、二线城市唱主角 1月04日中海取得长春市净月潭卫星南路总占地面积100万平方米土地开发权,该地块拟分期开发建设为一个大型的生态化商住小区。 4月10日中海成都成功拍得1号地块。该地块位于成都市一环路东南,总用地面积近6.2万平方米,净用地面积近5.1万平方米,拟发展望江豪庭商业住宅项目。 7月30日中海上海公司与有关方面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涉6幅地块,位于卢湾区建国东路,土地出让面积18.8万平方米,总开发建设

面积约60万平方米,总投资额约60亿元,拟发展高档商业住宅及商业和写字楼。 12月中海西安投得YT7-(1)-1-1(航博馆)地块,该地块位于西安市南二环路西段南侧,可发展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达17万平方米。 2004年转战三线城市 01月13日中海竞得南京市2003G56地块。该地块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可发展建筑面积17万平米,地价总金额3.36亿元。 04月15日中海竞得成都市国际社区项目地块,地块占地面积132.42万平方米, 可发展建筑面积139.78万平方米,地价总金额11.91亿元。 04月16日中海地产与香港信和置业联合成功竞得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的B303—0041号地块,地块占地面积9.3万平方米,可发展建筑面积13.1万平方米,地价总金额9.5亿元。 04月21日中海苏州市成功竞得位于新加坡工业园内,会展中心南、紧邻金鸡湖畔的住宅发展地块。地块占地面积1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地价总金额8.05亿元。 10月15日中海地产成功竞得佛山市南海区2004-G302千灯湖地块,地块占地面积27万平方米,可发展建筑面积74万平方米,地价总金额达6.91亿元。 11月24日中海地产再次成功竞得苏州市位于新加坡工业园内、金鸡湖东侧得低密度住宅发展地块。地块占地面积7.23万平方米,可发展建筑面积6.63万平方米,地价总金额2.5亿元。 12月23日中海地产再次成功竞得佛山市南海黄歧地块,该地块位于广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 通知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 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附则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初始产权证明(完整版)

初始产权证明 初始产权证明 第一篇: 初始产权证明 初始产权证明 初始产权证明是商品房的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后先把所有的房子办理一个大产权证.然后再分割给每个买房的业主. 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 初始登记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在房屋竣工以后90日内,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通过确权以后,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这个过程只能由开发商来办。开发商不进行初始登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的数额不好估计,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没有初始登记,不能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取得了大产权证以后,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编辑本段初始登记办理程序 一、流程 申请登记→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地籍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窗口领证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3、规划部门制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征地勘测成果; 4、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5、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文件;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8、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清册及征地批准文件; 9、建设项目原土地证书等权源资料 10、其他有关文件 国有土地出让

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各单位对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利用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市局各单位在过去和现在从事各项专业工作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机构人事档案、计划财务档案、建设用地档案、地籍管理档案、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地质矿产档案、法规监察档案等。 第五条市局档案室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档案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制定市局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集中统一管理市局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负责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移交、销毁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为本单位工作和社会提供服务。 严守保密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

组织档案管理专职人员学习、交流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档案立卷归档 市局各单位在完成一切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资料、材料应全面收集、鉴别和整理,按规定立卷。 文书档案由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业务档案由各业务部门立卷归档。 外来文件按年度、除尘组织机构立卷;自产文件实行两套制;业务档案按业务项目立卷,超过厚度的可分册立卷。 为保证归档文件的齐全和完整,市局各单位和个人保存具有归档价值的文件,包括调查汇报、会议材料均应初步立卷,及时向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据为私有。 确保档案案卷质量,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归档及时,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第七条档案移交保管 市局各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应在次年3月份以前收集齐全,初步整理,交由市局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市局各单位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档案,档案室按规定向市档案局移交档案,并填写移交登记表两套,由移交双方签字或签章,方能生效。 改善保管条件,库房要坚固,设备要齐全,努力使温度控制在24℃以下,湿度在70%以下。

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电监会能源局 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 https://www.360docs.net/doc/196179835.html,/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72/15121870.html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电监会、能源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数据中心的建设和布局应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节约资源和保障安全为着力点,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选址、长远规划、按需设计、按标建设,逐渐形成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数据中心新格局。 《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有关企业和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满足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促进我国数据中心,特别是大型数据中心的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数据中心的建设和布局应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节约资源和保障安全为着力点,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选址、长远规划、按需设计、按标建设,逐渐形成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数据中心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需求导向原则:以应用为牵引,从市场需求出发,合理规划建设数据中心。 (二)资源环境优先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条件,引导大型数据中心优先在能源相对富集、气候条件良好、自然灾害较少的地区建设,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三)区域统筹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规模和应用定位,结合不同区域优势,分工协调、因地制宜建设各类型数据中心。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先后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现在所要讲的这个司法解释是2005年6月颁布的。 现在最高院在审理关于房地产案件时有三个司法解释:一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二是关于建设工程(2004月10月颁布,2005年1月1日施行),三是关于商品房买卖(2003年4月颁布,2003年6月1日开始施行)。现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房地产案件基本上按照这三个司法解释操作。 今天主要讲第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解释》一共28条,其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1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2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行为的处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3条: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的确定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4条:对未办理批准手续合同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 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5条:土地出让金的调整 “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 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6条: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合同的处理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7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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