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

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附表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附表2:标注字符高度

附表3:允许短缺量

附表4:计量检验抽样方案

附表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2005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志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l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 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 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1、标注位置不明显:这常见于一些小包装商品中,没有与商品名称排在同一展示面或没有独立标注,常常是夹到商品说明中或其它标识性文字中。 2、标注内容不正确:常常有“净重:××kg”、“总重:××kg”、“重量:××kg”或“Net weight: ××g”、“净含量:×××g±×g 等不规范的标注。根据《规则》要求,标注内容应是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净含量量值的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kg;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内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字。 3、标注内容不清晰: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在标注净含量时,不知是怕让人看清,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在标注净含量时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或根本就是没有用颜色,而是在包装袋上打个印,很难分辨清楚。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标注字符要清晰,使用识别。 4、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小于规定的最小字符高度,这同样是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规则》中对质量、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作了具体规定,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字符高规定了最小高度。 5、未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1kg或1L”标注成“净含量:1000g或1000ml”,“1000m”标注成:“1km”等,《规则》中要求,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小于1000g(L)的,计量单位为g(克)或mL (ml)(毫升)。1000g(L)或以上,计量单位应为kg(千克)或L(l)(升)。

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定量 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一)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包装商品) 《规则》4.2.1条款“单件商品的标注”中,对单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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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05-05-30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 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 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 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 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 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 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商品检验的检测方法

商品检验的检测方法 抽样检验的类型 抽样方法大体上可分百分比递减法和计数抽样法两类。百分比递减法是历来各国较普遍采用的抽样方法,它是按统一规定的一定百分比例进行开件,平均普遍地抽取样品,批量大的按规则减低百分比例。 60年代,国际上逐步推广采用数理统计学和概率论为理论基础的计数抽样法,我国 从1992年开始,对部分商品采用计数抽样法,并且不断地扩大其应用范围。出口商品的 抽样方法,外贸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 抽样检验的方法 目前广泛采用随机抽样,即整批商品中的每一件商品都有同等被抽取的机会,抽样者按照随机的原则、完全偶然的方法去抽取样品,比较客观,适用于各种商品的抽样,常用的拣样方法有以下几种:简单随机拣样法、分层随机抽样法、多段随机拣样法、系统随机拣样法 商品质量检验的方法 商品质量检验的方法很多,通常分为感官检验、理化检验、生物学检验法等几个方面: (一)感官检验法 它是借助人的感觉器官的功能和实践经验来检测评价商品质量的一种方法。也就是利用人的眼、鼻、舌、耳、手等感觉器官作为检验器具,结合平时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商品外形结构、外观疵点、色泽、声音、气味、滋味、弹性、硬度、光滑度、包装和装潢等的质量情况,并对商品的种类品种、规格、性能等进行识别。主要有:视觉检验、听觉检验、味觉检验、嗅觉检验、触觉检验。 感官检验法在商品检验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并且任何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总是先用感觉器官来进行评价质量的,所以感官检验十分重要。感官检验法的特点: (1)方法简单,快速易行。 (2)不需复杂、特殊的仪器设备和试剂或特定场所,不受条件限制。 (3)一般不易损坏商品。 (4)成本较低。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常见问题 1、标注位置不明显:这常见于一些小包装商品中,没有与商品名称排在同一展示面或没有独立标注,常常是夹到商品说明中或其它标识性文字中。 2、标注内容不正确:常常有“净重:××kg”、“总重:××kg”、“重量:××kg”或“Net weight: ××g”、“净含量:×××g±×g 等不规范的标注。根据《规则》要求,标注内容应是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净含量量值的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kg;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内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字。 3、标注内容不清晰: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在标注净含量时,不知是怕让人看清,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在标注净含量时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或根本就是没有用颜色,而是在包装袋上打个印,很难分辨清楚。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标注字符要清晰,使用识别。 4、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小于规定的最小字符高度,这同样是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规则》中对质量、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作了具体规定,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字符高规定了最小高度。 5、未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1kg或1L”标注成“净含量:1000g或1000ml”,“1000m”标注成:“1km”等,《规则》中要求,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小于1000g(L)的,计量单位为g(克)或mL (ml)(毫升)。1000g(L)或以上,计量单位应为kg(千克)或L(l)(升)。

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定量 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一)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包装商品) 《规则》4.2.1条款“单件商品的标注”中,对单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计量的作用及其意义

计量在科学技术中的作用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计量的作用和意义已日益明显。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计量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任何科学技术,都是为了探讨、分析、研究、掌握和利用事物的客观规律;而所有的事物都是由一定的“量”组成,并通过“量”来体现的。为了认识量并确切地获得其量值,只有通过计量。 第一次技术革命的主要标志是蒸汽机的广泛应用。当时,经典力学和热力学是社会科技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在蒸汽机的研制和应用的过程中,都需要对蒸汽压力、热膨胀系数、燃料的燃烧效率、能量的转换等进行大量的计量测试。力学计量和热工计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另外,机械工业的兴起,使几何量的计量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第二次技术革命以电的产生和应用为基本标志。欧姆定律、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以及麦克斯韦电磁波理论等,为电磁现象的深入研究和广泛应用、电磁计量和无线电计量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1892年,迈克尔逊用镐光(单色红光)作为干涉仪的光源,测量了保存于巴黎的铂铱合金基准米尺的长度,获得了相当准确的结果(等于1 553 163.5个红光波长)。直至百余年后的今天,利用各种干涉仪精密测量长度,仍然是几何量计量的一种重要方法。 核能及化工等的开发与应用,导致了第三次技术革命。在这个时

期,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加迅速。原子能、化工、半导体、电子计算机、超导、激光、遥感、宇航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使计量日趋现代化,计量的宏观实物基准逐步向量子(自然)基准过渡。原子频标的建立和米的新定义的形成,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频率和长度的精密测量,促进了现代科技的发展。比如,光速的测定、原子光谱的超精细结构的探测以及航海、航天、遥感、激光、微电子学等许多科技领域,都是以频率和长度的精密测量为重要基础的。 至于人们广泛谈论和关注的所谓第四次技术革命,则以微电子学和计算为先导,而集成电路又可以说是先导的核心。集成电路的研制,没有相应的计量保证是不可想象的。比如,硅单晶的几何参数、物理特性,超纯水、超纯气的纯度,化学试剂、光刻胶的性能,膜层厚度、层错位错,离子注入深度、浓度、均匀度以及工艺监控测试图形等的测定与控制,都是精密测量。当前,我国集成电路研制尚比较落后,计量工作跟不上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总之,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物理学的成就,为计量的发展创造了重要的前提,同时也对计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了计量的发展;而计量的成就,又促进了科技的发展。正如门捷列夫所说:“没有计量,便没有科学”。聂荣臻同志也曾明确指出:“科技要发展,计量须先行”。 科技质量部任家国 2011-5-18

计量基础知识问答题

计量基础知识题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基础知识 (三)问答题 3.1什么叫法定计量单位?这种计量单位具有什么特点? 解答:按计量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使用或推荐使用的计量单位。 凡属法定计量单位,在一个国家里,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照执行。 3.2我国计量立法的宗旨是什么? 解答:计量立法旨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国家计量法制。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最核心的内容是保障计量单位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这是计量立法的基本点。法中的全部条款都是围绕这个基本点进行的,但这还不是最终目的,计量立法的最终目的是要有利于生产、科学技术和贸易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3什么叫计量器具?它的作用是什么? 解答:计量器具是指可单独地或与辅助设备一起,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被子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在计量工作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全国量值的统一,首先反映在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和一致上。所以,计量器具是确保全国量值统一的具体对象和手段,也是计量部门提供计量保证的技术基础。 3.4什么叫国家计量基准? 解答:国家计量基准是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在特定计量领域内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并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经国家鉴定,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3.5什么叫[计量]标准?它的作用是什么? 解答: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规定的准确度等级,用于检定较低等级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它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差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重要环节。 3.6什么叫计量器具检定? 解答:计量器具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发布文号】 2005-05-30 【发布日期】 2006-01-01 【生效日期】力】【效 日国162005年5月【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日起1年1月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国家 技术监督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局令第43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第一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计量基础知识习题与答案

计量习题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其全面特点是( C )。 A,统一、准确、可靠;B.代表性、完整性、严密性; C.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法律性D.准确性、统一性、法律性。 2.下列不属于计量内容的是( C ) A,计量单位与单位制B.量值传递与溯源c.测量仪器的购置D.计量管理 3.在不同的测量条件下,同一被测量的量值测量结果之间的一致性;称为测量结果的( C )。A.重复性B.稳定性C.复现性D.统一性 4.任何测量误差都可表示为( B )的代数和。 A,系统误差与真值B.随机误差与系统误差C.随机误差与真值D.测量值与随机误差 5.显示装置能有效辨别的最小示值差称为( B )。 A.灵敏度B.分辨力C.稳定性D.偏移 6.测理仪器的规定计量特性不受损也不降低,其后仍可在额定操作条件下运行所能承受的极端条件称为( D )。 A.参考条件B.标准条件C.使用条件D.极限条件 7.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主体是( C )。 A.CGS单位制B.工程单位制C.SI单位制D.MKS单位制 8.测量仪器的标称范围上限值和下限值之差的绝对值称为( )。 A.测量范围B.标称范围C.量程D.计量规程 9.测量仪器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称为( B )。 A.漂移B.稳定性C.灵敏度D.偏移 10.计量检定的的依据是( B )。 A.校准规范B.检定规程C.《计量法》D.合同规定 11.测量控制体系是指( D )。 A.为确保测量设备与预期使用要求想一致所需的一组相关的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B.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当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法规、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运 咋 C.为核查计量器具是否依照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和诚实使用,而对计量器具制造、 安装、修理或使用进行控制的程序 D.为实现测量过程连续控制和计量确认所需的一组相关的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12.测量仪器的标称范围上限值与下限值之差的模称为( B )。 A.测量范围B.量程C.标称范围D.最大允许误差

12计量基础习题与答案

计量计量习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其全面特点是( C )。 A,统一、准确、可靠;B.代表性、完整性、严密性; C.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法律性D.准确性、统一性、法律性。 2.下列不属于计量内容的是( C ) A,计量单位和单位制B.量值传递和溯源 c.测量仪器的购置D.计量管理 3.在不同的测量条件下,同一被测量的量值测量结果之间的一致性;称为测量结果的( A )。 A.重复性B.稳定性 C.复现性 D.统一性 4.任何测量误差都可表示为( B )的代数和。 A,系统误差和真值B.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 C.随机误差和真值D.测量值和随机误差 5.显示装置能有效辨别的最小示值差称为( B )。 A.灵敏度B.分辨力 C.稳定性D.偏移 6.测理仪器的规定计量特性不受损也不降低,其后仍可在额定操作条件下运行所能承受的极端条件称为( B )。 A.参考条件B.标准条件 C.使用条件D.极限条件 7.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主体是( C )。 A.CGS单位制B.工程单位制 C.SI单位制D.MKS单位制 8.测量仪器的标称范围上限值和下限值之差的绝对值称为( )。 A.测量范围B.标称范围 C.量程D.计量规程 9.测量仪器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称为( B )。 A.漂移B.稳定性 C.灵敏度D.偏移 10.计量检定的的依据是( B )。 A.校准规范 B.检定规程 C.《计量法》D.合同规定 11.测量控制体系是指( D )。 A.为确保测量设备和预期使用要求想一致所需的一组相关的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B.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当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法规、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运 咋 C.为核查计量器具是否依照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和诚实使用,而对计量器具制造、 安装、修理或使用进行控制的程序 D.为实现测量过程连续控制和计量确认所需的一组相关的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12.测量仪器的标称范围上限值和下限值之差的模称为( B )。 A.测量范围B.量程 C.标称范围D.最大允许误差 13.计量检定的依据是( B )。 A.校准规范B.检定规程 c.检定准则D.合同规定 14.将数1.13按0.2修约间隔进修约,其修约数为( B )。 A.1.1 B.1.2 C.1.0 D.1.4

计量基础知识习题与答案

计量习题与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其全面特点是( C ) 。 A, 统一、准确、可靠;B ?代表性、完整性、严密性; C.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法律性 D .准确性、统一性、法律性。 2?下列不属于计量内容的是(C) A,计量单位与单位制 B .量值传递与溯源 c .测量仪器的购置 D .计量管理 3. 在不同的测量条件下,同一被测量的量值测量结果之间的一致性;称为测量结果的 ( C )。 A.重复性B .稳定性C .复现性D .统一性 4. 任何测量误差都可表示为 ( B ) 的代数和。 A,系统误差与真值 B .随机误差与系统误差 C .随机误差与真值 D .测量值与随机误差 5. 显示装置能有效辨别的最小示值差称为( B ) 。 A.灵敏度B .分辨力C .稳定性D .偏移 6.测理仪器的规定计量特性不受损也不降低,其后仍可在额定操作条件下运行所能承受的极端条件称为 ( D ) 。 A.参考条件B .标准条件C .使用条件D .极限条件 7.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主体是 ( C ) 。 A. CGS单位制B .工程单位制 C . SI单位制D. MKS单位制 8.测量仪器的标称范围上限值和下限值之差的绝对值称为( ) 。 A.测量范围B .标称范围C .量程D .计量规程 9.测量仪器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称为( B ) A.漂移 B.稳定性C .灵敏度D .偏移 10.计量检定的的依据是 ( B ) 。 A 校准规范 B 检定规程 C 《计量法》 D 合同规定 11 测量控制体系是指 ( D ) 。 A 为确保测量设备与预期使用要求想一致所需的一组相关的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B 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当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法规、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运咋 C 为核查计量器具是否依照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和诚实使用,而对计量器具制造、安装、修理或使用进行控制的程序 D 为实现测量过程连续控制和计量确认所需的一组相关的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12 测量仪器的标称范围上限值与下限值之差的模称为 ( B ) 。 A 测量范围 B 量程 C 标称范围 D 最大允许误差 13. 汁量检定的依据是(B )。 A.校准规范B .检定规程c .检定准则D .合同规定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控制规定.doc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控制规定 1.目的:规范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准确性,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JJF1070-2005),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的各种规格的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控制。 3.职责 3.1包装操作员负责调节设备控制产品的净含量,并记录调节情况; 3.2包装领班负责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的监督及检测用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校准及维护;3.3质检员负责对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进行定时检测及监督。 4.工作内容 4.1计量单位的表示 4.1.1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1000克的产品,用 g作为计量单位,对净含量≥1000克的产品,用(kg)作为计量单位。 4. 1. 2表示净含量的单位名称和符号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得拆开,单位符号位于量的整个数值之后,并在其间留一适当空隙。4. 2 计量检测 4. 2.1皮重的测定:对每班相同规格的产品,随机抽取30个空包装称其重量,平均值作为此批皮重。 4. 2.2 抽样方法:按时间等距抽样。 4. 2.3检测方法:使用检定合格有效的电子秤直接称重,由总重减去皮重。

4. 2. 4 检测频次:班组自检每1小时一次,质检员抽检每2小时一次4.2. 5.偏差:每次抽取30个进行检测,平均净含量应大于产品标注净含量,其中负偏差应小于3%并不得超过一个。 4.2.6产品批量抽样细则及判定标准应符合JJF1070-2005的有关规定。 5.电子秤的要求 5..1 5KG(包括5KG)以下的产品必须使用分度值不大于2g的电子秤。 5.2 电子秤每年有第三方的计量鉴定合格证;每周由包装工序操作员自校一次,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5.3统计与分析质检科每周对净含量抽检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包装净含量的稳定性。6、纠偏 6. 1 发现生产产品净含量不在规定范围内时应立即进行调整,并对生产的不合格品追溯处理直到找到不合格批,对净含量少于规定的必须返工添足重量,使其达到计量要求。 6.2 任何操作员及检验员对抽检的样品进行计算必须控制产品平均 偏差为正,若发现平均偏差为负时应及时调整并做好相应记录和采取相应的追溯措施。 6. 3 任何计量工作人员、操作员及检验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设备有故障和怀疑有不确定性的误差时应及时同质检科计量人员联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采取必要的追溯措施。

计量的特点与作用

计量的特点与作用 计量,过去在我国称为度量衡,只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才逐渐以"计量"取代"度量衡"这一称谓。沿用了两千多年的度量衡,其原始含义为长度、容积、重量的计量,主要器具为尺、斗、秤。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含义亦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可以说,计量是度量衡的发展;也可以说,计量是现代度量衡。显然,"计量"比"度量衡"更确切、更广泛、更科学。 从概念上说,计量学是关于测量理论与实践的知识领域。换句话说,有关测量的一切,都是计量学研究的对象,都包含于计量学之中。计量是量值准确一致的测量。如何才能使量值准确一致,那就需要有公认、约定或法定的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计量人员、计量检定系统(过去曾称为量值传递系统)、检定规程等。 概括起来,计量具有下列基本特点: 1、准确性。准确性是计量的基本特点,它表征的是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的真值的接近程度。也就是说,计量不仅应明确地给出被测量的值,而且还应给出该量值的误差范围(不确定度)。否则,量值便不具备明确的社会实用价值。所谓量值的统一,也是指在一定准确性范围内的统一。 2、一致性。计量的一致性,不仅限于国内,而且也适于国际。即无论在任何时间、地点、利用任何方法、器具以及任何人进行测量,只要符合有关计量所要求的条件,计量结果就应在误差范围内一致。 3、溯源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目的和条件的不同,对计量结果的要求亦各不相同。但为使计量结果准确一致,所有的量值都必须由相同的基准(或标准)传递而来。换句话说,任何一个计量结果,都能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与原始的标准器具联系起来,这就是溯源性。就一国而论,所有的量值都应溯源于国家基准(或标准);就世界而论,则应溯源于国际基准(或标准)或相应的约定标准。否则,量出多源,不仅无准确一致可言,而且势必造成技术上和应用上的混乱,以致酿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4、法制性。计量本身的社会性就要求有一定的法制保障,也就是说,量值的统一,不仅要有一定的技术手段,而且还要有相应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特别是那些对国计民生有明显影响的计量,更必须有法制保障。否则,量值的统一便不能实现,计量的作用便无法发挥。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的发展,计量的作用和意义已日益明显,下面略举几例,便可显见一斑。 1、计量与科学技术 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没有科学技术,便不可能有人类的今天。任何科学技术都是为了探讨、研究、分析、掌握和利用事物的客观规律,而所有事物的基础都是"量",体现形式仍然是"量"。为了准确地获得这些量值,只有通过计量。比如,哥白尼关于天体运行的学说,只是在伽例略发明了望远镜,进行了实际观察之后才得以确立的;著名的万有引力定律,尽管早已被牛顿所揭示,但直到百年之后,经过实际测量的验证,才被确认;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也是在光频精密测量的基础上获得了比较精确的光速c值后、才得到了比较明确的验证;李政道和杨振宁关于弱相互作用下宇称不守恒的理论,也是吴健雄等人在进行了专门的计量测试后才验证的。从经典的牛顿力学到现代的量子力学,各种定律、定理,都是经过实际验证才得以确立或被承认的。计量正是所有验证的技术基础与重要的手段。 历史上三次大的技术革命,都充分地依靠了计量,同时也促进了计量本身的发展。以蒸汽机的广泛应用为主要标志的第一次技术革命,导致以机器为主的工厂取代了以手工为基础的作坊,使生产力得以迅速的提高,从而确立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当时,经典力学和热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 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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