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草稿)

二OO 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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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前言 (2)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2)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2)

(二)等同性原则 (3)

(三)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 (5)

三、质量控制研究 (7)

(一)制备工艺研究 (8)

(二)结构确证研究 (9)

(三)制剂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 (10)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13)

(五)稳定性研究 (18)

四、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20)

(一)口服给药制剂 (22)

(二)注射给药制剂 (25)

(三)局部给药制剂 (27)

五、参考文献 (29)

六、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30)

七、著者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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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是指境内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我国已经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涵盖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本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已有国

家标准药品研制的现状,针对其不同于新药的特点,较为系统地提出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过程中有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研究的一

般性原则,并重点阐述了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制中相关技术要求之间

的内在联系及其科学内涵,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在研制已有国家标准药

品时,能够科学、合理地运用已有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达到

研究的系统性、科学性要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中的化学药品。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发和评价中,需要在本原则指导下,以科学性为根本,对

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中应注意遵循如下原则,以保证研究的科学性。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无论创新药还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3

控性的要求是一致的,研发的根本原则都是要围绕安全、有效和质量可

控进行充分的研究。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有别于创新药之处在于,

可以利用已上市产品的可获得资料,因此有可能减少相应部分的研究工

作。

如果研制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与已上市产品的药学基础相同,即原料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以及所用原材料、试剂和溶剂的来源、规格

等均一致;制剂的处方工艺相同,包括其中所用原料药、辅料的来源、规格等一致;并经验证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质量一致、生物等效,

研制产品可以桥接已上市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控制信息。对

于原料药合成工艺、制剂处方工艺等与已上市产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由于其中的一些差异可能导致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控制方面的

不同,应通过必要的研究工作对产品质量以及安全性、有效性进行验证

之后,才能采用已上市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控制信息。在进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制中,首先应通过系统的质量控制研究验证现有的国家药品标准是否适用于研制的产品,必要时应针对研制

品种的自身特点,拟定个性化的注册标准以更好地控制产品质量;在有

效性方面,应证明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生物等效;同时,在有关安全

性的质量指标上,研制产品应不低于已上市产品,对于研制产品与已上

市产品之间存在的药学方面的差异需要分析和/或验证是否会带来新的

安全性问题。

(二)等同性原则

已上市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已经得验证,其安全性、有效性与质4

量控制指标之间的联系也较为明晰。因此,已上市产品是研制已有国家

标准药品的重要参考。在研究思路上,首先要求证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

品在质量上的“一致性”或“等同性”,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必要的安全性

和有效性的研究和验证。

如果研制的产品在原料药制备工艺、制剂的处方工艺等方面均与已上市产品一致、各项质量指标特别是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质量指

标均达到已上市产品的质量要求,可以提示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质

量一致”。

如果研制产品的原料药合成工艺、制剂处方工艺等与已上市产品不完全一致,但存在的差异不至于导致产品质量发生明显的改变,同时也

不会导致安全性、有效性的不同,仅可能导致质量控制项目及其限度等

的改变,可以提示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质量等同”。

在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品种的研发中,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质量“一致”或者“等同”是前提,基于这一前提可以预测研制产品与已上

市产品在临床治疗学上的一致性,口服固体制剂等一般可以用人体生物

等效性试验进行验证,注射剂等一般可以免除临床验证;如果难以判断

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质量“一致”或者“等同”,需要审慎分析对药

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

证明研制产品的安全性不低于已上市产品、疗效与已上市产品相当。对比研究是证明研制产品和已上市产品质量“一致性”或“等同性”的重要研究方法。对于产品质量“一致性”或“等同性”的判断要基于

对质量控制研究各个方面的系统地、综合地比较和评价,而不是基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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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质量指标的简单对比。

在安全性、有效性验证中,一般也需要采用对比研究的方法。不仅在生物等效性试验中需要采用已上市产品作为参比制剂;安全性研究中

有时也需要和已上市产品进行对比,例如,在局部给药毒性试验中采用

已上市产品作为对照药,可以帮助分析出现的阳性结果。

由于研制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信息主要来源于已上市产品,对比研究中参比制剂的选择需要慎重,选用产品质量较好、研

究基础和临床应用基础较为可靠的已上市产品作为参比制剂对于保证研

制产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已上市产品研究基

础和临床应用基础有所不同,在选择参比制剂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如

原发厂家生产的制剂已在我国上市,一般首选原发厂产品作为参比制剂;

如不能获得原发厂产品,可以考虑选用研究基础较好、临床应用较为广

泛的非原发厂产品作为参比制剂;也可以对不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产品

进行质量对比,优选质量较好的产品作为参比制剂。

(三)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目标是要达到与已上市产品临床治疗学上的一致性,即研制产品的疗效与已上市产品相当、安全性不低于已上

产品。不同生产单位实现这一目标的药学基础可能不同,即可能会采用

不同的原料药制备工艺、制剂的处方工艺,这可能导致产品质量控制方

法的不同。因此,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中,不能机械地套用已有

的国家标准,需要遵循“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即在已有国家标准

药品的研制中,在达到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临床治疗学一致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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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具体品种可以采取不同的质量标准控制产品质量。

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的已上市产品的质量控制的项目、检测方法和限度等信息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质量控制研究的基础。但是研究

时应注意如下诸方面的问题,以根据研制产品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质量控制研究,必要时在现有的国家标准基础上自行拟定注册标准。其一,研制产品和已上市同品种在原料药的制备工艺、制剂的处方工艺等方面可能不完全一致,因此在质量控制的项目、检测方法和限度

等方面,已有的国家药品标准可能不完全适用于所研制的产品。

其二,药品质量的控制需要过程控制和终点控制相互结合。由于不同生产单位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的过程控制方法不同,因此

可能需要调整药品质量标准的项目设置、检测方法和限度等。

其三,部分国家药品标准,比如中国药典等,主要是针对同一品种不同生产企业产品的质量控制共性问题,未能兼顾各个产品的个性。对

于所研制产品中与安全性、有效性密切相关的个性化质量控制项目在国

家药品标准中可能未做规定。

其四,我国目前有多种形式的国家药品标准,由于历史原因,其中部分国家药品标准存在项目不全、检测方法的灵敏度和准确度等较差、

限度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同时随着检测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标准中的

检测方法需要更新。

需要注意“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中对于国家标准的修订完善仅指改变质量控制方法,不能因此而根本改变产品质量,也不能引起药

品有效性的改变或者导致新的安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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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控制研究

《化学药物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所论述的质量控制研究的基本规律、质量控制研究的基本原则、质量控制研究评价的基本原则

不仅适用于新药,也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为全面把握药品的质量特征,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无论新药还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均需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研究。

化学药物质量控制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原料药的制备工艺研究、原料药

的结构确证、剂型的选择和处方工艺的研究、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建

立与修订、稳定性研究、包材的选择研究,其直接结果是获得药物的可

工业化生产的生产工艺和能有效控制上市药物质量的质量标准。

在研制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品种时,如果原料药的制备工艺、制剂处方工艺与已上市产品一致,理论上二者的物质基础一致,则质量控制

研究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关注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各项质量

指标是否相当,并针对研制产品质量控制的需要,分析是否需要在国家

药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拟定注册标准。

如果原料药的制备工艺、制剂处方工艺等与已上市产品不一致,可能导致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物质基础不一致,包括原料药的有关

物质、残留溶剂的种类和水平不同,晶型、结晶水/结晶溶剂不同,辅料

的种类和用量不同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产品质量“等同性”的判

断,需要基于对质量控制研究各个方面的系统地、综合地比较和评价,即需要参考新药的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质量控制研究。主要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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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原料药制备工艺研究、结构确证研究、制剂处方工艺研究、质量研

究和稳定性研究等。

(一)原料药制备工艺研究

《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所论述的原料药制备工艺研究的一般规律适用于研制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药。

如果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制备工艺一致,制备工艺研究中应提供已上市产品的详细制备工艺及其出处。需要注意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

品的过程控制方法、起始原料和试剂、溶剂的来源及质量等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应结合质量研究包括杂质分析、稳定性研究等分析对终产品

(原料药)质量的影响。

如果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制备工艺不一致,应参照《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全面的工艺研究。同时,由于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药一般可直接申请生产,在制备工艺研究中还

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工艺路线及工艺条件选择依据

工艺路线及工艺条件不同可能导致原料药中的有关物质、残留溶剂的种类和水平不同,因此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药,选择工艺路线除

从收率、成本、“三废”处理、起始原料是否易得、是否适合大生产等方

面进行分析外,还需要结合杂质的分析等综合考虑。

2、溶剂选用原则

制备工艺中一般避免使用第一类溶剂,控制使用第二类溶剂。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如果工艺中使用了第一类溶剂,需要提供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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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以说明第一类溶剂在工艺中使用的不可替代性。

原料药中的有机溶剂残留量应符合《化学药物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规定。

3、工艺的优化和放大

在原料药的工艺研究中,工艺的优化与中试放大是原料药从实验室过渡到工业生产不可缺少的环节,是该工艺能否工业化的关键,同时对

评价工艺路线的可行性、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在申报生产时,应提供达到中试以上规模的工艺研究资料,以反映工艺优化研究和放大试验的基本情况。在药学研

究的其他方面包括结构确证、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等也需要采用中试

以上规模生产的样品进行。

(二)结构确证研究

《化学药物原料药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所论述的原料药结构确证的一般规律、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

药。结构确证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对骨架结构、构型、结晶水/结晶溶剂、

晶型的确证。

在有合法来源的对照品时,已有国家标准原料药的结构确证一般可以适当简化。进行结构确证研究时应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拟解决

结构问题,合理选择测试方法。

骨架结构:一般可进行红外光谱、核磁共振氢谱和碳谱、质谱等的对比测试,具有紫外吸收的化合物可增加紫外光谱等。

构型:可以通过理化性质、比旋度、手性HPLC 对比分析等,结合骨10

架结构研究提供的信息进行构型的确证。

晶型:可以进行熔点、红外光谱、粉末X-射线衍射、热分析等对

比测试。

结晶水/结晶溶剂:可以进行元素分析、干燥失重和水分检查、红外光谱、热分析等对比测试。

使用已上市原料药作为对照品,可以作为骨架结构、构型、结晶水/ 结晶溶剂、晶型确证的依据。其他来源的对照品仅限于作为骨架结构、构型确证的依据。

对于无法得到对照品的化合物,可以参照《化学药物原料药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研究。

(三)制剂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

《化学药物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所论述的制剂处方筛选、制备工艺研究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的制剂。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制剂的研发企业应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因此制剂处方和工艺研究应达到工业化生

产规模。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等均需采用中试以上规模样品进行。除遵循《化学药物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一般要求外,在已有国家标准制剂的研究中还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处方研究

1.1 处方前研究

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制剂,处方前研究应注重于了解已上市产品的处方组成情况,为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处方一致性提供直接依据。

一些已上市产品的处方包括辅料的种类和用量,可能收载于P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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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ysician’s Desk Reference,医师案头手册)、产品专利、药品说

明书及标签、国家药品标准以及其他文献资料中。如果能够获得已上市

产品的处方,应提供已上市产品的详细处方组成及其来源,在对该处方

进行合理性分析后作为处方设计的依据。

如果无法获得已上市产品的处方,应按《化学药物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详细的处方前研究,包括对原料药的理化性质和生

物学特性、辅料的相关性质进行全面了解;也可对已上市产品进行处方

分析研究,通过对已上市产品处方中使用的辅料种类和用量的初步分析,

为研制产品的处方设计提供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研制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剂通常采用外购原料药,来源众多,质量存在差异,因此在选择原料药时,除其质量要符合国家

标准要求外,还需观察具体项目的检测数据,择优选用;在辅料的选用

方面,除非有证据显示已上市产品处方中使用了某些特殊辅料,否则通

常优先选取安全性有保障的常规辅料,辅料的级别应符合给药途径的要

求。

1.2 处方筛选

如果有证据显示研制产品处方组成与已上市产品完全一致,包括所用辅料的规格也均一致,可以免除处方筛选过程。

对于无法证明研制产品处方与已上市产品一致的,可参考《药物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处方筛选,尤应注意针对不同剂型选择重

点筛选指标。

1.2.1 口服给药制剂

对于口服固体制剂,由于辅料对活性成分的体外溶出/体内释放的影

响有可能导致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差异,因此溶出度/释放度检查是重

要筛选指标之一。根据溶出/释放曲线一致性和溶出均一性情况可以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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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研制产品和已上市产品的体内释放行为的一致性,减少或避免生物

等效性试验中不等效性的风险。一般建议采用3种以上常用溶出介质(例

如水、0.1mol/L盐酸和pH3-8的缓冲液)按药典常规方法进行溶出/释放

曲线的对比,如果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有溶出度/释放度检查方法,其中

还应包括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的检查方法。

1.2.2 注射给药制剂

与注射制剂安全性相关的指标例如有关物质、pH值、渗透压、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等均是处方筛选的重要指标。

1.2.3 局部给药制剂

应结合使用部位、剂型特点等进行判断,确定合理筛选指标。例如眼用制剂,由于用药部位的特殊性,有关物质、pH值、粘度检查等均是

重要的筛选指标;透皮给药系统,透过皮肤的能力是保证有效性的前

与已上市产品进行体外释放度以及透皮试验等对比考察是处方筛选的重

要工作。

2、制剂工艺研究

2.1 工艺前研究

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制剂,工艺前研究应注重于了解已上市产品的制剂工艺情况,为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制剂工艺一致性提供直接依

据。

如果能够获得已上市产品的制剂工艺,应提供已上市产品的详细的工艺过程及其来源,在对该工艺进行合理性分析后作为制剂工艺选择依

据。

如果无法获得上市产品的制剂工艺,则应按《药物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详细的工艺前研究。

2.2 工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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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显示制剂工艺与已上市产品完全一致,可以免除制剂工艺研究过程。

对于无法证明制剂工艺与已上市产品一致的,可参考《药物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结合剂型、原料药和辅料特点确定工艺,并进

细的制剂工艺研究。

在确定工艺参数时,评价指标除常规指标外,重点指标的选择与处方筛选部分基本一致。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质量研究以及质量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制订的规范化过程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质量

控制分析方法验证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

则》和《化学药物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等的一般要求。

在研究内容上,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和新药是一致的,但在研究方法上,如能获得已上市产品作为参比,通常可采用对比研究的方法。如果无法

获得已上市产品,则应按照新药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和系统的研究。

1、质量研究

1.1 质量研究项目的选择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质量研究考察项目在全面性的要求上和新药一致。应依据国家标准中收载的检验项目确定研究内容,并分析国家标准

中收载项目的全面性,必要时根据产品的特点适当增加标准中未予收

的项目。研究项目选择的原则应遵循《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制订的规范化

过程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1.2 质量研究方法的选择及方法学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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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的项目,首先应考虑选用标准中收载的检测方法。方法学研究偏重于验证国家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和条件是否适用,

对已确定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条件的各控制参数(如柱子/板的种类、型号、

流动相/展开剂组成、流速、检测方法、检测器种类、检测波长等)一般

无需做进一步筛选研究。对于含量、溶出度、释放度等定量测定,重点

考察方法的专属性、准确度;对于原料药的有关物质检查,重点通过采

用合成中间体、粗品等考察方法的专属性;对于制剂的有关物质检查,重点通过破坏试验等考察方法的专属性。

方法学研究结果若提示方法适用,则可沿用国家标准中的方法;若提示方法不适用,则需要建立新的检测方法,并进行相应的方法学验证。

农业部新兽药注册办事指南 (2)

新兽药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查内容:1.是否属于新兽药 2.是否属于国家禁用品种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5.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04号) 3.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 4. 农业部公告第442号 办事条件:1.《兽药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 人证书等[复印件]) 3.中间试制生产单位《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4.属于转基因生物技术产品的(灭活疫苗和诊断 制品除外),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 印件) 5.连续三批样品及其批生产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单

6.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 细胞等有关材料 7.根据新兽药不同类别,按照农业部公告第442 号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8.注册资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复印装订成册, 加盖所有注册申请单位公章(与注册申请表申报 单位一致)。申报资料内容齐全,应有目录、连续 页码,所有委托试验提供试验报告原件,并附试 验结果原始图谱和照片等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根据农业部兽药评 审中心形式审查意见办理材料受理。 2.缴纳审批费。受理申请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 办公室向申请人开具《行政事业收费通知单》,申 请人凭《行政事业收费通知单》向农业部财务司 缴纳审批费。 3.技术评审。申请人缴费后,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 4.复核检验。申请人按照评审意见提交复核检验用 样品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全国研究所代码 (标准)

研究所代码 代码研究所 80005 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80007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 80008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80009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80010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80012 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 80014 中国科学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 80017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80018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80019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长春人造卫星观测站80020 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 80021 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 80022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 80023 中国科学院云南天文台 80024 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 80025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80026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 80027 中国科学院渗流流体力学研究所 80028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80029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80030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 80032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80033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 80035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80036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 80037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80038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80039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80040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80041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80042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80043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80045 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 80046 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 80053 中国科学院兰州地质研究所 80054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 80055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 80057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80058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80060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80061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4月5日).pdf

附件1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证候(简称证)是对疾病(泛指非健康)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病因、病性、病位及病势等的高度概括,具体表现为一组有内在联系的症状和体征,是中医临床诊断和治疗的依据。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相关法规,特制定《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指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指导原则》旨在为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开展和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提供基础性指导,其正文内容中的每一个原则性要求都可以随着后续研究的不断深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为更详实具体的技术标准。 一、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来源及基本要求 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应来源于临床实践,符合中医药理论,体现理、法、方、药相一致的原则。证候类中药新药申请临床试验应有充分的人用历史证明性文献材料,包括处方来源、组方合理性、临床应用情况(包括提供临床实践完善处方的演变过程)、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如拟开发的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来源于中医临床经验的积累,针对临床常见基本证候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是源于医案中对比分析研究所发现的相对成

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典型医案和系列医案;如具有一定临床研究基础且有相应数据证明的成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相关临床研究总结报告,该总结报告应明确具体中医证候、疗效特点和安全性信息;如是源于国家科技立项的临床研究成果,应提供临床研究部分的总结资料及相关的成果鉴定材料。 证候类中药新药立项开发时,应注意评估与已上市同类药品的临床价值差异,以明确其是否具备临床开发价值。 二、证候类中药新药的临床定位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应定位于消除、改善或控制具有内在关联性的一组疾病的主要临床症状、体征等,也可定位于通过证候改善达到疾病治疗等目的。 三、证候类中药新药的证候诊断 拟开发新药的中医证候确定应有与之相关的临床实践基础,并应遵循中医药理论。 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可以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等进行制定,如无适用的诊断标准,可自行制定并经专家论证达成共识。证候诊断构成要素可采用定性或半定量方式,或主次症的方法,鼓励制定具有中医特色的证候诊断量表,并可根据具体研究内容辅以客观诊断指标。 四、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基本研究思路及试验设计 (一)基本研究思路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可有多种模式,如单纯中医证候研究模式、中医病证结合研究模式或中医证统西医病的研究模式,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一) 二OO八年一月

目录 一、概述 (2)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3)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7) 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5) 五、变更药品制剂的生产工艺 (24) 六、变更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31) 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 (37) 八、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 (41) 九、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44) 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的产地 (50) 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单独改变 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 (54) 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58) 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63) 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一般考虑 (72) 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75) 参考文献 (77) 名词解释 (80) 著者 (81)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和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和进口药品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产品进行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影响,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变更类别划分考虑了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对补充申请的有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结合人才分流、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机构,使之成为我国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军。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脉搏血氧仪设备(以下简称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血氧仪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脉搏血氧仪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编码为6821。 脉搏血氧仪设备通过光信号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利用脉动

血流导致组织光学特性的依赖于时间的变化,用于无创的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和脉搏率(PR,即Pluse Rate)。 脉搏血氧仪设备包括脉搏血氧仪主机、血氧探头和探头延长电缆(如提供),其中探头延长电缆和血氧探头可组合成单一的部件。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血氧仪包含预期测量和监护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各种设备或系统。血氧仪可以单次测量或连续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或是独立设备,或集成在多参数模块的设备或系统中。血氧仪可以使用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指的是血氧探头几何结构,而不是指血氧仪的原理、光在血红蛋白上的作用机理。 本指导原则对于血氧仪的测量部位、预期使用环境等不做限制,例如,血氧仪的测量部位包含但不限于手、手指、足、前额、耳、鼻和背,等等;血氧仪预期在医疗机构或在家庭中使用。 二、基本要求 制造商应提供血氧仪的下述信息: (一)综述信息 1.临床机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实现方法,例如,功能血氧饱和度或氧合血红蛋白、脉搏血氧饱和度的测量原理; 2.设计特点和功能;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起草说明

附件2-2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 要求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本文件为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已上市药品变更是持有人对药品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起草思路 考虑到新修订办法不再保留原办法中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相关内容,《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应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类型、申报资料要求进行明确,同时与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临床变更等技术指导原则以及上市后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进行有序衔接。围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上市后变更的规定形成有效的文件体系,指导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申报。 在申报资料要求方面,原办法附件4的申报资料要求经多年

实践证明能够较好满足补充申请申报审评需要,因此仍延续其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变更分类。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事项及年报事项三类。根据药学和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将相应级别变更纳入对应分类,同时增加了无需技术审评,未纳入技术指导原则的事项,如使用药品商品名、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载明信息等。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共有6项: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证明性文件、检查相关信息、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研究资料。

兽用化药药品药学研究评审技术标准

兽用化学药品药学研究技术评审标准 一、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全部药学研究工作及结果的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各项药学研究工作的关联性,以及与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工作的关联性。 (一)基本要求 1.原料药药学研究资料综述:简述制备工艺、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制订、稳定性考察等方面的研究结果,并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2.制剂药学研究资料综述:简述剂型选择、处方筛选与制备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制订、稳定性考察等方面的研究结果,并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3.主要对试验方法的科学性、试验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分析,将试验结果与相关文献进行比较,并应关注各项研究结果之间的相互关联性。 4.制剂处方工艺筛选涉及的质量评价方法与质量研究中方法建 立的关系;质量标准建立与工艺、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的关系等。 5.各项研究工作所用样品的质量、批次、批量以及用途。 (二)评价要点与结论 1.原料药药学研究综述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包括制备工艺、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制订、稳定性考察等。其研究方法、结果是否与相关文献进行比较,并对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与评价。原料药质量标准是否符合《中国兽药典》的相关要求。 2.制剂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否齐全,是否包括剂型选择、处方筛选与制备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制订、稳定性考察等,其研究方法、结果是否与相关文献进行比较,并对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与评价。制剂质量标准是否符合《中国兽药典》的相关要求。 3.对药学研究综述资料进行评判,提出存在的问题,做出是否符合要求的结论。 二、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应包含原料药结构确证样品的精制方法、纯度及其检测方法;采用的结构确证手段;有无立体异构体、多晶现象及结晶溶剂;有无文献数据及图谱。所用对照品/标准品来源、批号、用途、纯度及提供单位的资质。重点评价所做研究工作是否能够确证本品的结构。 遵循原则:《兽用化学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兽药晶型研究及晶型质量控制指导原则》 (一)基本要求 1.提供实验室资质证明资料。提供仪器型号及其检定、校准或测试证书复印件、测试条件、样品制备或预处理方法、测试结果和图谱、解析过程。 2.多晶型兽药 (1)新化学实体兽药应进行在不同结晶条件下(溶剂、温度、压力、结晶速度等)是否存在多种晶型的研究,提供X射线衍射、热分析研究资料及相关图谱。 (2)仿制晶型兽药应提供晶型选择依据;对于混晶兽药应与原研兽药或文献数据进行比较。 (3)考察生产工艺的重复性,提供的工艺能否稳定地生产药用晶型样品,说明药用晶型物质状态的稳定性,是否易发生转晶现象。对于难溶性内服固体制剂,如已知晶型对生物利用度、稳定性、毒理作用有明显影响时,应在兽药研发、生产过程中对制剂晶型进行控制。 3.生物来源的多组分化学兽药 对于生物来源的多组分化学兽药,应明确各组分的组成成分和比例,应尽量对其主要药效成分进行结构确证。 (二)评审要点与结论 1.原料药结构确证样品的精制方法、纯度及其检测方法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结构确证手段是否可行,检测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图谱解析是否正确,与文献报道的数据及图谱是否一致;所用对照品/标准品来源、批号、用途、纯度是否符合要求。有立体异构体、多晶现象及结晶溶剂,是否进行了相关研究,方法、稳定性是否可靠,数据是否详实,结论是否正确。 2.评审结论:所做研究工作是否能够确证本品的结构。 (三)建议退审的情况

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的质谱计校准技术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的质谱计校准技术 国外对质谱计校准技术的研究工作开展的相对比较早,其中美国的质谱计校准技术是随着航天技术而发展的,从阿波罗计划到火星探测,NASA 在航天器上都搭载了不同的质谱计作为主要测量工具进行了多次探测。同时,美国真空学会在1993 年提出质谱计的四种校准方法,并建立了相应的校准装置。这四种方法分别是直接比对法、压力衰减法、小孔流导法、原位置校准法。真空技术网(chvacuum/)就主要分别讲述下这四种校准方法的详细内容。 1、直接比对法是将质谱计读数与参考标准规的读数直接进行比对,实现对质谱计的校准,其校准装置的工作原理如通过一个阀门控制气体流量,单一气体进入校准室,采用参考标准规测量气体压力,然后和质谱计的读数进行比对校准。参考标准规推荐使用磁悬浮转子规和电离规,由于参考标准规测量的是全压力,其灵敏度与气体种类有关,只能用于单一气体在质谱计和参考标准规重叠的测量范围内进行校准。 2、压力衰减法是通过小孔对压力进行衰减,以衰减后的压力作为标准压力进行校准,其工作原理如1.分压力质谱计 2.微调阀 3.旁通限流孔 4,5,7,10.隔断阀 6.参考标准规8.校准室9.机械泵11.热传导规12.分子泵13.放气阀 在气体引入系统和校准室之间并联一个隔断阀和旁通限流小孔,当校准 比较高的压力时,可以关闭割断阀4 和5,打开隔断阀7,利用质谱计和参考标准规进行直接比对; 当校准比较低的压力时,关闭隔断阀4 和7,打开隔断阀5,由于限流小孔的衰减作用,使得校准室的压力比气体引入系统的压力低几个数量级,测量限流小孔上下端的压力,计算得到限流小孔的衰减率,通过测量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015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2015年第14号) 为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附件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一、编制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 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附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

化学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附件 指导原则编号: Array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 究得技术指导原则(一) 二OO八年四月

目录 一、概述 (1)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得基本原则 (2)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6) 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得辅料 (14) 五、变更药品制剂得生产工艺 (23) 六、变更药品规格与包装规格………………………………………30 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 (36) 八、变更药品有效期与/或贮藏条件………………………………40 九、变更药品得包装材料与容器 (43) 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得产地 (50) 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得产地以及单独改变 进口得原料药得产地 (54) 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得原料药产地………………………57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62 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得一般考虑 (71) 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得部分药物目录…………………………74参考文献………………………………………………………………76名词解释………………………………………………………………79著者…………………………………………………………………80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得变更研究。变更就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得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得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得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变更研究就是针对拟进行得变化所开展得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得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得辅料与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与贮藏条件变更、药品得包装材料与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与进口药品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得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产品进行变更时,应进行得相关研究验证工作。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本指导原则得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得有关要求,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产生得影响,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得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得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得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变更类别划分考虑了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对补充申请得有关规定,

《服务质量评价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服务质量评价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服务质量评价通则》国家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301所、中质协等单位负责起草,任务来源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编号:20141415-T-469)。 二、名称变更 本标准批准立项名称原为“服务企业质量分级通则”,在后期组织的多次专家研讨会中,多位专家提出了该标准应重点解决服务质量评价的问题,而“服务质量分级通则”在不同领域差异较大,难以统一进行分级,故建议本标准更名为“服务质量评价通则”,标准起草组采纳了专家的意见。 三、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服务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涌现出大批新兴的服务行业,而且它们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我国的服务业发展,无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服务意识差,服务质量低,管理落后。因此,改进服务质量、完善服务管理、提高服务业竞争力将成为我国服务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这些方面,提高服务质量又是重中之重。虽然有关制造业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日臻成熟,然而由于服务质量的特殊性质,其相对应的理论方法研究则显得相对滞后,对服务质量评价方法的研究更是不能

满足实践中的要求。 在我国,近年来虽然人们对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已经有所认识,但是由于相对落后的服务业发展现状,人们对于如何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及如何对评价结果进行管理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实践中也没有或者很少去做这方面的工作。因此对于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就有一定的必要性了。服务质量是服务或服务业满足规定或潜在要求(或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特性是用以区分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的概念,如旅游有陶冶人的性情给人愉悦的特性,旅馆有给人提供休息、睡觉的特性。特征则是用以区分同类服务中不同规格、档次、品味的概念。服务质量最表层的内涵应包括服务的安全性、适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等一般要求。 鉴于服务交易过程的顾客参与性和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服务质量必须经顾客认可,并被顾客所识别。服务质量的内涵应包括以下内容: ——服务质量是顾客感知的对象; ——服务质量既要有客观方法加以制定和衡量,更多地要按顾客主观的认识加以衡量和检验; ——服务质量发生在服务生产和交易过程之中; ——服务质量是在服务企业与顾客交易的真实瞬间实现的; ——服务质量的提高需要内部形成有效管理和支持系统。 四、标准起草过程 (1)2015年12月;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服务质量

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编号: 【H】G P H4-1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 (第二稿) 二ΟΟ四年三月十八日

目录 一、概述 (3) 二、制剂研究的基本内容 (3) 三、剂型的选择 (5) 四、处方研究 (7) (一)、原料药 (7) (二)、辅料 (7) (三)、处方设计 (10) (四)、处方筛选和优化 (11) (五)、处方的确定 (13) 五、制备工艺研究 (14) (一)、工艺设计 (14) (二)、工艺研究 (14) (三)、工艺放大 (16) 六、药品包装材料的选择 (17) 七、质量研究和稳定性研究 (19) 【附录】 (20) 【参考文献】 (22) 【起草说明】 (23) 【著者】 (28)

一、概述 药物必须制成适宜的剂型才能用于临床。制剂研发的目的就是要保证药物的药效,降低毒副作用,提高临床使用的顺应性。如果剂型选择不当,处方、工艺设计不合理,对产品质量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影响到产品疗效及安全性。因此,制剂研究在药物研究与开发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本指导原则是在参考国内外有关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药品研究开发的自身规律,结合国内药物研发实际状况,并考虑到目前制剂研究中容易被忽视的影响制剂质量、有效性、安全性的重点问题进行制订的。 由于制剂的剂型及生产工艺纷繁复杂,且各种新剂型和新工艺也在不断出现,制剂研究中具体情况差异很大。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制剂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为制剂研究提供基本的技术指导和帮助。关于各种剂型研究的详细技术要求,不在本指导原则中详述,药物研发者可参照本指导原则阐述的制剂研究的基本思路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 二、制剂研究的基本内容 制剂的剂型种类繁多,生产工艺也有着各自的特点,研究中会面临许多具体情况和特殊问题。但制剂研究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一系列研究工作,保证制剂剂型选择依据充分,处方合理,工艺稳定,生产过程得到有效控制,适合工业化生产。制剂研究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规格:16开豪华烫金精装全三册 作者;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出版单位:中国农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年4月 定价:1460元优惠价:13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一部978-7-109-15437-7 58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978-7-109-15434-6 6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三部978-7-109-15436-0 280 元 《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 规格:16开豪华烫金精装全三册 作者;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出版单位:中国农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年4月 定价:1210元优惠价:1180元 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978-7-109-15438-4 410 元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中药卷978-7-109-15433-9 380 元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生物制品卷978-7-109-15435-3 420 元总定价:2670元优惠价:2200元

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是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编制的第四版兽药典,是兽药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的法定技术依据。《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收载品种总计1829 种。兽药典一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及药用辅料共计592种;兽药典二部收载中药材及饮片、提取物、成方和单味制剂共1114种;三部收载生物制品123种。各部均有各自凡例、附录、索引等。一部、二部、三部共同采用的附录分别在各部中予以收载,方便使用。《兽药使用指南》分为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是2010年版《中国兽药典》的配套丛书,主要对农业部批准的兽药品种提供兽医临床所需资料,指导兽药使用者科学、合理用药,在促进动物健康的同时,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 本版《兽药使用指南》收载品种总计1492个,其中化学药品卷收载品种821 个,中药卷收载成方制剂192个,生物制品卷收载品种479 个。2010年版《中国兽药典》及其《兽药使用指南》已于2010年12月27 日由农业部公告第1521号颁布,并将于2011年7 月1 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指导用药,《中国兽药典》二○一○年版配套丛书《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同出版。在使用指南中,具体介绍了每种药物“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等项内容。首次出版的《兽药使用指南(中药卷)》,有助于改变以往专业术语难懂,影响正确使用的状况,对弘扬我国传统兽医学,推动我国中兽药的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版兽药典收载品种大幅增加。兽药典一部首次收载了药用辅料,共计132种;兽药典二部新增了372个饮片标准及16个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标准;兽药典三部首次收载了 6 项生物制品通则。本版兽药典对收载的品种标准的修订幅度为历版最高。对于二○○五年版中收载的21种多年无生产、标准不完善,或临床毒、副作用大的兽药品种,本版兽药典未予收载。 本版兽药典进一步扩大了现代分析技术的应用。除经典的检测方法外,正文中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薄层色谱法等在兽药检查及含量测定中的应用。二部还增加了中药指纹(特征)图谱鉴别技术。附录中增加了对成熟新技术方法的收载,如一部增加了离子色谱法等,二部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

国家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框架简介-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国家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框架综述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2007-09 北京

主要内容 一、背景和编制思路 二、对国外EC标准化态势的认识 三、对我国EC标准化状况的诊断 四、对我国EC标准化需求的分析 五、对国家电子商务标准体系的定位 六、对策和措施

1、编制背景 国办[2005]2号文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国家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完善电子 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 机构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 的制订和修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国家标准委的要求:围绕国办[2005]2号文的要求,尽快提出《国家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并会同国信办、发改委、科技 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力争在3~5年的时间里,完成 以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为核心的一系列关键技术标准。

2、编制思路 摸清国际态势 把握我国现状、问题和产生问题的根源 分析我国发展对标准化的需求 提出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明细表 指出未来标准化工作重点

1. 国际主要EC标准化组织 ISO/TC154商业和行政中的业务过程、数据元和文档格式 UN/CEFACT联合国贸易便利与电子业务中心 OASIS国际结构化数据标准组织 RosettaNet ISO/IEC/JTC1/SC32数据管理与交换 W3C/IETF 电子业务谅解备忘录ISO、IEC、ITU、UN/CEFACT、OASIS

2、标准化思路 参考模型(ISO/IEC 14662) 业务交易 业务交易的信息技术方面 功能服务视图业务操作视图开放式edi 参考模型视作业务标准支撑技术标准 符合被…涵盖 业务交易的业务方面 符合被…涵盖 相互关联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呼吸机。 治疗呼吸机的使用目的是: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治疗呼吸机是一种为增加或供给患者的通气而设计的自动装置。

治疗呼吸机预期由专业操作者操作,应用于依赖机械通气的患者;治疗呼吸机预期在专业医疗机构内的重症治疗环境中使用或在专业医疗机构内进行患者转运。治疗呼吸的适用人群可以是:成人、儿童、婴幼儿或新生儿。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通过同品种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要求。 其他呼吸治疗设备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准备相应资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治疗呼吸机作为生命支持设备,应被视为高风险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开展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必要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 1.注册申请人为新的申请人,比如其治疗呼吸机产品从未在中国境内上市。 2.拟注册的产品属于申请人的全新产品,或产品包含全新的临床应用功能。例如申请人原来只持有气动电控治疗呼吸机注册证,此次拟申请注册电动电控的治疗呼吸机;再如,产品增加了可自动调节临床治疗参数的功能,从而达到治疗目的的。 治疗呼吸机的呼吸模式多种多样。临床试验时,针对不

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5 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是通过体外和动物体内的研究方法,揭示药物在体内的动态变化规律,获得药物的基本药代动力学参数,阐明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Absorption, Distribution, Metabolism, Excretion, 简称ADME)的过程和特征。 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在新药研究开发的评价过程中起着重要 作用。在药物制剂学研究中,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是评价药物制剂特性和质量的重要依据。在药效学和毒理学评价中,药代动力学特征可进一步深入阐明药物作用机制,同时也是药效和毒理研究动物选择的依据之一;药物或活性代谢产物浓度数据及其相关药代动力学参数是产生、决定或阐明药效或毒性大小的基础,可提供药物对靶器官效应(药效或毒性)的依据。在临床试验中,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能为设计和优化临床试验给药方案提供有关参考信息。 本指导原则是供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新药的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的参考。研究者可根据不同药物的特点,参考本指导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试验设计,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本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的 基本原则、试验设计的总体要求、生物样品的测定方法、研究项目(血

药浓度-时间曲线、吸收、分布、排泄、血浆蛋白结合、生物转化、对药物代谢酶活性及转运体的影响)、数据处理与分析、结果与评价等,并对研究中其他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附录中描述了生物样品分析和放射性同位素标记技术的相关方法和要求,供研究者参考。 二、基本原则 进行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试验目的明确; (二)试验设计合理; (三)分析方法可靠; (四)所得参数全面,满足评价要求; (五)对试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试验设计 (一)总体要求 1. 受试物 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当给药时间较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 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1、起草目的 本指导原则是作为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的配套文件进行起草的。 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分别属于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本指导原则针对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列举不同变更事项下典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的情形,以及需要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为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的研究和管理提供参考。 2、主要内容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事项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 这些事项参考了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中列出的化学药药学变更事项,部分事项进行了合并,增加批量变更、贮藏条件变更。 比较如下:

3、参考文献 本指导原则是在我国已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础上,参考FDA、EMA、ICH相关指导原则,并结

合国内研发与生产现状进行撰写。 4、与ICH Q12 的衔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为将来能够与ICH Q12实施相衔接,本指导原则在概述中写明,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分类,也可以在对产品及工艺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变更管理工具的运用,对变更进行分类和管理。 5、其他 (1)本指导原则提出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口服缓释/控释制剂和肠溶制剂处方变更中的中等变更,均应按照审批类变更提出补充申请。这主要是参考了FDA对处方变更管理要求。 (2)本指导原则的增加规格,仅涉及增加目前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已有的药品规格,且不得改变药品原批准的适应症、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等。超出上述范畴的增加药品规格,可能需要按照新药研究思路去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不属于本指导原则讨论范围。 (3)如果已上市药品的药学变更导致变更前后的产品临床不等效(包括BE不等效),可能也需要按照新药研究思路去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不属于本指导原则讨论范围。

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

云计算安全工作组简介 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的云计算安全工作组(一) 年月份成立。 云安全标准制定路线图 开发出一种具有权威性的“云安全服务体系架构”,这种架构能够映射到其他云计算体系中去;识别云安全面临威胁,并对威胁进行相应地分类;确定哪些安全服务能解决云中可能遇到威胁;针对相应地威胁,对安全控制做一个形式化映射确定安全管理(包括合规)域,并将安全控制映射到域中;云安全战略实施与评估; 相关云安全标准 . 《云计算梗概和建议》 阐述了云计算的益处和已知的问题,概述云技术的主要大类,为组织应如何面对云计算所带来的机遇和风险,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指导和建议。 . 《云计算标准路线图》 分析了云计算标准现状、存在问题,提出了有关改进建议。 . 《云计算定义》 对云计算的定义、服务模式、部署模式进行了正式界定。

. 《云计算参考体系架构》 提出了云计算参考框架及类型划分。 . 《美国政府云计算技术路线图》 包括三卷。第一卷主要提出政府应用云计算的大需求,以及应用云计算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第二卷主要对政府应用云计算提供一些理论指导和案例,分析现有的不足,强调了安全问题,并提出一些指导性建议;第三届主要为政府部门部署云计算提供技术指引。 . 《公有云中的安全和隐私指南》 提供公有云计算的概况以及在安全和隐私方面的挑战,论述了公有云环境的威胁、技术风险和保护措施,并为规划出合理的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提供了一些见解。提到联邦政府,美国商务部的分支机构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在过去的一年肯定一直在忙着发布各种专门的提案和报告,解决云计算建议,安全性及相关问题。 . 《完全虚拟化技术安全指南》年月 虚拟机隔离、虚拟机监控以及虚拟面临的安全威胁 相关云安全标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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