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P第四章研究者

GCP第四章研究者
GCP第四章研究者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章研究者

第十六条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和要求包括:

(一)具有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执业资格;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能够根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最新的工作履历和相关资格文件。

(二)熟悉申办者提供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相关资料信息。

(三)熟悉并遵守本规范和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保存一份由研究者签署的职责分工授权表。

(五)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接受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六)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授权个人或者单位承担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和功能,应当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应当建立完整的程序以确保其执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产生可靠的数据。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授权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单位承担试验相关的职责和功能应当获得申办者同意。

第十七条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完成临床试验所需的必要条件:

(一)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按照试验方案入组足够数量受试者的能力。

(二)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

(三)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有权支配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使用临床试验所需医疗设施的权限,正确、安全地实施临床试验。

(四)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确保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充分了解试验方案及试验用药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五)研究者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并采取措施实施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

(六)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部门,承担临床试验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研究者应当给予受试者适合的医疗处理:

(一)研究者为临床医生或者授权临床医生需要承担所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医学决策责任。

(二)在临床试验和随访期间,对于受试者出现与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件,包括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异常时,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受试者。研究者意识到受试者存在

合并疾病需要治疗时,应当告知受试者,并关注可能干扰临床试验结果或者受试者安全的合并用药。

(三)在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研究者可以将受试者参加试验的情况告知相关的临床医生。

(四)受试者可以无理由退出临床试验。研究者在尊重受试者个人权利的同时,应当尽量了解其退出理由。

第十九条研究者与伦理委员会的沟通包括:

(一)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者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未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前,不能筛选受试者。

(二)临床试验实施前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伦理审查需要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条研究者应当遵守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应当按照伦理委员会同意的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

(二)未经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不得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但不包括为了及时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或者更换监查员、电话号码等仅涉及临床试验管理方面的改动。

(三)研究者或者其指定的研究人员应当对偏离试验方案予以记录和解释。

(四)为了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在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研究者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应当及时向伦理委员会、申办者报告,并说明理由,必要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研究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使用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用药。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申办者提供的试验用药品有管理责任。

(一)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指派有资格的药师或者其他人员管理试验用药品。

(二)试验用药品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接收、贮存、分发、回收、退还及未使用的处置等管理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并保存记录。

试验用药品管理的记录应当包括日期、数量、批号/序列号、有效期、分配编码、签名等。研究者应当保存每位受试者使用试验用药品数量和剂量的记录。试验用药品的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应当与申办者提供的数量一致。

(三)试验用药品的贮存应当符合相应的贮存条件。

(四)研究者应当确保试验用药品按照试验方案使用,应当向受试者说明试验用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研究者应当对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随机抽取留样。临床试验机构至少保存留样至药品上

市后2年。临床试验机构可将留存样品委托具备条件的独立的第三方保存,但不得返还申办者或者与其利益相关的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应当遵守临床试验的随机化程序。

盲法试验应当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实施揭盲。若意外破盲或者因严重不良事件等情况紧急揭盲时,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实施知情同意,应当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研究者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如有必要,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受试者应当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研究者获得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的新信息时,应当及时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并作相应记录。

(三)研究人员不得采用强迫、利诱等不正当的方式影响受试者参加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四)研究者或者指定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告知受试者有关临床试验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书面信息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意见。

(五)知情同意书等提供给受试者的口头和书面资料均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使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见证人易于理解。

(六)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研究者或者指定研究人员应当给予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了解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并详尽回答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的与临床试验相关的问题。

(七)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以及执行知情同意的研究者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上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如非受试者本人签署,应当注明关系。

(八)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缺乏阅读能力,应当有一位公正的见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研究者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见证人详细说明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文字资料的内容。如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口头同意参加试验,在有能力情况下应当尽量签署知情同意书,见证人还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以证明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就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文字资料得到了研究者准确地解释,并理解了相关内容,同意参加临床试验。

(九)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得到已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原件或者副本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包括更新版知情同意书原件或者副本,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的修订文本。

(十)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应当取得本人及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当监护人代表受

试者知情同意时,应当在受试者可理解的范围内告知受试者临床试验的相关信息,并尽量让受试者亲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和注明日期。

(十一)紧急情况下,参加临床试验前不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时,其监护人可以代表受试者知情同意,若其监护人也不在场时,受试者的入选方式应当在试验方案以及其他文件中清楚表述,并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同时应当尽快得到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可以继续参加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

(十二)当受试者参加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应当由受试者本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和注明日期。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非治疗临床试验可由监护人代表受试者知情同意:临床试验只能在无知情同意能力的受试者中实施;受试者的预期风险低;受试者健康的负面影响已减至最低,且法律法规不禁止该类临床试验的实施;该类受试者的入选已经得到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该类临床试验原则上只能在患有试验药物适用的疾病或者状况的患者中实施。在临床试验中应当严密观察受试者,若受试者出现过度痛苦或者不适的表现,应当让其退出试验,还应当给以必要的处置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

(十三)病史记录中应当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

(十四)儿童作为受试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有能力做出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决定时,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如果儿童受试者本人不同意参加临床试验或者中途决定退出临床试验时,即使监护人已经同意参加或者愿意继续参加,也应当以儿童受试者本人的决定为准,除非在严重或者危及生命疾病的治疗性临床试验中,研究者、其监护人认为儿童受试者若不参加研究其生命会受到危害,这时其监护人的同意即可使患者继续参与研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儿童受试者达到了签署知情同意的条件,则需要由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之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四条知情同意书和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资料应当包括:

(一)临床试验概况。

(二)试验目的。

(三)试验治疗和随机分配至各组的可能性。

(四)受试者需要遵守的试验步骤,包括创伤性医疗操作。

(五)受试者的义务。

(六)临床试验所涉及试验性的内容。

(七)试验可能致受试者的风险或者不便,尤其是存在影响胚胎、胎儿或者哺乳婴儿的风险时。

(八)试验预期的获益,以及不能获益的可能性。

(九)其他可选的药物和治疗方法,及其重要的潜在获益和风险。

(十)受试者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可获得补偿以及治疗。

(十一)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可能获得的补偿。

(十二)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预期的花费。

(十三)受试者参加试验是自愿的,可以拒绝参加或者有权在试验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十四)在不违反保密原则和相关法规的情况下,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受试者的原始医学记录,以核实临床试验的过程和数据。

(十五)受试者相关身份鉴别记录的保密事宜,不公开使用。如果发布临床试验结果,受试者的身份信息仍保密。

(十六)有新的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的信息时,将及时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

(十七)当存在有关试验信息和受试者权益的问题,以及发生试验相关损害时,受试者可联系的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及其联系方式。

(十八)受试者可能被终止试验的情况以及理由。

(十九)受试者参加试验的预期持续时间。

(二十)参加该试验的预计受试者人数。

第二十五条试验的记录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研究者应当监督试验现场的数据采集、各研究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研究者应当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文件和试验记录中获得的,是准确、完整、可读和及时的。源数据应当具有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源数据的修改应当留痕,不能掩盖初始数据,并记录修改的理由。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系统。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条件时,研究者应当首选使用,相应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或者修改者,保障所采集的源数据可以溯源。

(三)研究者应当按照申办者提供的指导说明填写和修改病例报告表,确保各类病例报告表及其他报告中的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和及时。病例报告表中数据应当与源文件一致,若存在不一致应当做出合理的解释。病例报告表中数据的修改,应当使初始记录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轨迹,必要时解释理由,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申办者应当有书面程序确保其对病例报告表的改动是必要的、被记录的,并得到研究者的同意。研究者应当保留修改和更正的相关记录。

(四)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妥善保存试验文档。

(五)在临床试验的信息和受试者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信息的非法或者未授权的查阅、公开、散播、修改、损毁、丢失。临床试验数据的记录、处理和保存应当确保记录和受试者信息的保密性。

(六)申办者应当与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就必备文件保存时间、费用和到期后的处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根据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所需的与试验有关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研究者的安全性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除试验方案或者其他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规定不需立即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外,研究者应当立即向申办者书面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随后应当及时提供详尽、书面的随访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和随访报告应当注明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的鉴认代码,而不是受试者的真实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住址等身份信息。试验方案中规定的、对

安全性评价重要的不良事件和实验室异常值,应当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和时限向申办者报告。

涉及死亡事件的报告,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提供其他所需要的资料,如尸检报告和最终医学报告。

研究者收到申办者提供的临床试验的相关安全性信息后应当及时签收阅读,并考虑受试者的治疗,是否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时尽早与受试者沟通,并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由申办方提供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第二十七条提前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时,研究者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给予受试者适当的治疗和随访。此外:

(一)研究者未与申办者商议而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立即向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二)申办者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立即向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三)伦理委员会终止或者暂停已经同意的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立即向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报告,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当提供试验进展报告。

(一)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试验的年度报告,或者应当按照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进展报告。

(二)出现可能显著影响临床试验的实施或者增加受试者风险的情况,研究者应当尽快向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书面报告。

(三)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应当向临床试验机构报告;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临床试验结果的摘要,向申办者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需要的临床试验相关报告。

新版医疗不良事件报告表.pdf

成都骨科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 ★报告日期:年月日时分★事件发生日期:年月日时分A.患者资料★ 1.患者姓名: 2.年龄: 3.职别: 4. 性别:男女 5.临床诊断: 6.诊疗时间:年月日分 7.在场相关人员或相关科室: B.不良事件情况★ 8.事件发生场所:急诊门诊住院部医技部门行政后勤部门其它 9.不良后果:无有(请写出)_________________ 10. 事件经过(可另加附页): C.不良事件类别★ 信息传递错误事件:医师、护理、医技判定意见 错误;医嘱错误(口头及书面);其它传递方式 错误。 治疗错误事件:患者、部位、药品、器材、剂量 等选择错误;不认真查对等不良事件;错误、延 迟、遗忘执行医嘱;执行医嘱后,未及时签字确 认等。 药物调剂分发错误事件:医嘱、处方、给药、调 剂、药品过期等不良事件。 输血事件:医嘱、备血、传送、记录及输血不当 引起的不良事件 设备器械使用事件:设备故障、使用不当或未定期 检修导致的不良事件 导管操作事件:静点滴漏/渗、导管脱落/断裂/堵塞、连接错误、导管内异物、混入空气等。 医疗技术检查事件:检查人员无资质;患者识别错 误;方法/技巧错误;技术不熟练;有禁忌症;标本 采集时机/储存错误;采集标本破损/丢失或弄错标本/标本不合格;未抗凝‘标识错误;非医师检查申 请单所要求的检查项目或内容;试剂管理不规范; 图像编码错误;信息记录错误;记录信息丢失;迟 报、漏报、错报结果;报告丢失;未按规定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等。营养与饮食事件:饮食类别错误、未按医嘱 用餐或禁食禁水等。 物品运送事件:延迟、遗忘、丢失、破损、未 按急需急送、品种规格配送错误等。 放射安全事件:放射线泄露、放射性物品丢失、未行防护、误照射、放射损伤等。 诊疗记录事件:包括诊疗记录丢失;未按要求 记录;记录内容失实或涂改;无资质人员书 写记录无签字审核;病历丢失等。 医疗处置事件:诊疗时间、程序错误;错误诊 断;严重漏诊;遗忘治疗;无故中止、延期 诊疗,未告知;非必要治疗、检查;危急值 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药物不良反应未处理 或处理不及时;穿刺、消毒、体位等错误; 非治疗性异物留存体内;麻醉、手术过程中 的不良事件等。 知情同意事件:知情告知不准确;未行知情告 知;未告知先签字同意;告知与书面记录不 一致;未行签字同意而执行等。 非预期事件:非预期重返ICU或延长住院时间;患者跌下担架、平车;患者跌倒、自杀、自残、 失踪、猝死等。 职业安全事件:违规操作,未执行标准预防;

不良事件报告

十六、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类 根据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所属类别不同,我院划分为8类: (一)医疗不良事件:医嘱错误(包括漏开医嘱、医嘱不明确、医嘱对象错误、药名或药品剂量错误),诊断错误(误诊、漏诊),手术患者、部位或术式错误,手术异物遗留在体内,住院期间非计划重返事件(包括非计划重返ICU、非计划重返手术、非计划重返住院),麻醉相关不良事件,医疗技术检查不良事件(标本丢失或弄错、试剂错误、迟报、漏报、错报),检查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医患沟通不到位,猝死,放射安全事件,病案管理不良事件(包括病案丢失、放错位置、病案信息录入错误、诊疗记录或检查报告丢失、病历伪造、病历无资质人员书写),医疗不作为事件(因各级医务人员不作为导致的不良事件),信息传递错误事件(医师、护理、医技判定意见错误、医嘱传递错误(口头及书面)、其它传递方式错误),因未正确查对导致的诊疗错误,输血反应,自残、自杀,医疗安全隐患事件,其他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等。 (二)护理不良事件:压疮,跌倒,坠床,烫伤,走失,输液不良事件(包括输液渗漏、输液反应、肺水肿和空气栓塞),非计划意外拔管,导管操作不良事件(包括导管链接脱落、断裂或堵塞、导管连接错误),标本采集或交接错误,用药错误,护理安全隐患事件,其他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等。 (三)医院内感染不良事件:因针刺伤、锐器刺伤、接触化疗药、接触传染病人等导致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患者院内感染(指确诊三例以上同种同源的医院感染病例才上报不良事件)、医院感染安全隐患事件,其他医院感染安全不良事件等。 (四)药品不良事件:输液反应、药物配伍不良反应、药品质量问题、药物不良反应(包括药物引起的静脉炎)、药物调剂错误、药品安全隐患事件,其他药品安全不良事件。 (五)设备和器械不良事件:器械不良事件,耗材不良事件,设备故障不良事件、设备和器械安全隐患事件,其他设备和器械安全不良事件等。 (六)消防、治安不良事件 (七)信息安全不良事件 (八)水、电、气、食品安全等其他安全不良事件 三、不良事件定级 (一)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二)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反馈表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反馈表 表5 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事件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诊疗时间: 年月日 时分 临床诊断相关人员或科室 事件发生场所:急诊,门诊,住院部,医技部门,行政后勤部门,其他场所不良后果(可另加续页)事件经过(可 另加续页) 不良事件等级 不良事件类别 a) 信息传递与接受:1) 正确信息,传递与接受错误 2)正确信息,信息传递 与接受延迟 3) 正确信息,信息传递与接受不准确 4) 错误信息/或传递错误 5) 信息传递与接受其它错误形式 b) 治疗:1) 患者选择错误 2) 部位选择错误 3) 器材选择错误 4)其它选择 错误 c) 方法/技术:1) 遗忘,未治疗 2) 中止 3) 延期 4)时间错误 5)程序顺序 错误 6) 不必要的治疗 7) 灭菌/消毒错误8) 体位错误 9) 其它诊疗错误10)误 吸 11) 误咽12)其它 d) 药品调剂分发:1) 多给药 2)少给药 3) 重复发药4) 配伍禁忌 5)发药时 机错误 6) 拿错处方 7)其它 8) 用药速度过快 9)用药速度过慢 10)其它用药速 度错误 11) 用法/途经错误 12) 取药对象错误 13)用药剂量错误 14) 未核对药 品 15) 其它 16) 调剂管理 17)重量错误 18) 规格错误 19)包装错误 20) 数量 错误 21) 违规调剂 22)其它 23) 与说明书不一致 24发药时错误告知患者25)过 期药品 26) 血液制剂ABO不符合 27)其它错误 28)异物混入 29) 细菌污染 30) 混合错误 31) 包装破损 32)其它 33)装错药袋 34)药袋破损 35)药袋说明错误 36)药袋无说明 37)药品丢失 38)其它调剂错误 e) 输血:1)输血前检验项目未执行 2)未输入 3) 血型错误 4) 配型错误 5) 输错患者 6) 放射线照射错误 7) 记录错误 8) 其它 f) 器械使用:1)设置错误 2) 无电源 3)条件设置错误 4) 故障 5) 修理状态 6) 停止运行 7) 操作失控 8)漏电/触电 9) 未接地 10)未定期检修 11) 未行剂 量检测 12) 违反操作规程 13) 其它 g) 导管操作:1)静点滴漏/渗 2)导管脱落 3)导管断裂 4)连接错误 5) 未连接 6) 错误速度 7)三通方向错误 8) 导管闭塞 9) 导管内异物 10)混入空气 11) 其 它 h) 医学技术检查:1) 检查人员无资质 2)患者识别错误 3)方法/技巧错误 4) 技术不熟练 5)有禁忌症 6)无质量控制(室间质评、室内质控) 7) 使用“计量” 检测不合格设备 8) 标本采集时机错误 9)标本采集储存错误 10)采集标本破损 11) 采集标本丢失 12)采集标本不合格 13)未抗凝 14) 标识错误 15) 部位识别 错误 16) 非医师检查申请单所要求的检查内容 17) 试剂管理 18) 分析仪器/准

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记录控制程序

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记录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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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 1 目的 建立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规范公司质量事故处理流程有效控制质量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率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2 范围 本公司所有医疗器械产品。 3 权责 市场部:质量问题的收集及客户意见的反馈,内外部相关协调与沟通。 生产部:按照产品规格、货期生产加工,相关工艺及质量事故处置,改进活动。 品质部:医疗产品的检测,生产工艺监控,纠正预防监督,质量问题处置。 研发工程部:产品规格、标准制定,协助工艺改进及质量异常判定。 总经理室:文件及质量报告的审批,最终裁决。 4 定义 质量事故:产品不能满足预期或规定的用途,存在潜在质量隐患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及其他意外情况。 5 作业内容 5.1 质量事故报告分类

5.1.1.1 一般质量事故 (1)产品在有效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再一年内累计退货、换货数量达本批号产品的50%以下者 (2)产品流通前发生混淆、异物混入或其它质量问题 (3)产品生产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返工者 (4)一般质量事故应由品质部按月上报总经理 5.1.1.2 重大质量事故 (1)产品生产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产品在有效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者 (3)已出货的产品发现混淆、严重异物混入或其它质量问题 (4)由质量问题造成产品退货索赔影响恶劣 (5)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 5.1.2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置 5.1.2.1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第一发现人立即通报部门主管及品质部相关人员,协同进行现场调查确认。 5.1.2.2 召集相关部门成员组成质量事故调查小组,对质量事故开展调查取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若不能或不知道采取何种补救方法,应立即向主管部门请示,按下达的指令处理。 5.1.2.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亲临现场处理。 5.1.2.4 对质量事故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评估事态的严重程度及危害性

不良事件记录本

护理不良事件记录本 医院:________________ 科室:________________ 年度:________________

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护理不良事件是指在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对患者不安全的、增加痛苦和负担的事件;护士不希望发生的、未预计到的事件;可能引发纠纷,造成事故的事件。包括给药错误、输血输液反应、治疗不及时、针刺伤、院内压疮、烫伤、割伤、烧伤、跌倒、坠床、药物外渗、管道滑脱、标本错误、暴力行为、咬破体温表、失窃、蓄意破坏、医疗材料故障、仪器故障、争吵/打架等。 一、报告范围: 凡在医院内发生的或在院外转运病人时发生的不良事件均属主动报告的范围。 二、不良事件分级: 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三、护理不良事件上报程序:

1.一般不良事件(Ⅲ、Ⅳ级事件):立即报告护士长,24-48小时内填报《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单》上报护理部。 2.严重不良事件(Ⅰ、Ⅱ级事件):当事人立即报告护士长、科主任或总值班,同时上报护理部,由护理部核实结果后上报分管院领导,护士长于6小时内填报《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单》。 四、报告形式: 1.口头报告: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知情人员立即向护士长、科主任、总值班、护理部口头报告事件情况。 2.书面报告:知情人员书面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单》上报护理部。 五、奖罚机制: 1.鼓励自愿报告,对主动报告且积极整改者,适当给以奖励,并按照报告人的意愿对报告人行为给予保密。 2.对不良事件首先提出建设性意见的科室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3.隐瞒不报经查实,给予扣奖金处罚;由此引发的纠纷或事故按本院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处理。 六、护理不良事件的防范及处理 1.有护理风险防范制度及措施,对护理质量定期进行分析及改进。 2.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应及时评估事件影响,所在科室及护

年度不良事件报告总结

消化内科2016年护理不良事件 成因分析年度总结 一、2016年护理不良事件汇总 2016年全年共发生护理不良事件11例:无伤害事件6例;轻度事件5例。 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类型 由(图1)看出发生例数最多的护理不良事件是药物事件,其它不良事件包括输液反应、跌倒、管路事件等。 按发生不良事件当事人职称分析,发生例数最多的是低年资、低职称护士。 造成临床护理不良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护理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科室护士长现场督导不力、

查对制度流于形式、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病人病情,造成了护患矛盾产生,严重影响了医疗护理安全。 二、原因分析 1、查对制度落实不到位:因不认真执行各种查对制度而在实际护理工作中出现的不良事件仍占较高比例。具体表现在用药查对不严,如给病人进行治疗时只喊床号,不喊姓名,更换液体时未做到床号、瓶签、输液卡、三对照,致使给患者输错液体或发错口服药。 2、不严格执行医嘱:表现在盲目的执行医嘱,错抄或漏抄医嘱,有时凭借主观印象,未能及时发现病人用药剂量的更改而对病人造成影响。对医嘱执行的时间不严格,包括给药时间拖后或提前、错服、漏服、多服药,有的做过敏试验后,未及时观察结果,又重做者,抢救时执行医嘱不及时等。 3、不严格执行护理规章制度和违反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如:静脉注射药液外渗引起局部组织红肿、热痛、直径大于2CM。工作随意性太强,随意简化流程,如病人出院或转科、转床时未及时拆销床头卡、治疗卡,到下一位病人来时又只喊床号未喊姓名就很容易张冠李戴将前一位病人的治疗用在新病人身上。 4、不严格执行护理分级制度:没有严格按照分级护理

质量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记录表格

质量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记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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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报告来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A.患者资料 1.患者姓名:2.年龄: 3.性别:□男□女4.预期治疗疾病: 5.并发疾病: 6. 既往疾病: B.不良事件情况 7.事件后果 □死亡(时间)□危胁生命 □残疾□出生缺陷□其它 8.事件发生日期:年月日9.事件报告日期:年月日10.不良事件的发生地点:□医院□家庭 □门诊诊断□门诊治疗□其它11.事件的陈述: 报告人签字:C.医疗器械情况 12.产品名称:13.商品名称: 14.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地址: 生产企业联系电话: 15..型号: 规格: 注册证号: 产品编号: 批号: 16. 操作人:□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患者□其它 17. 有效期至:年月日18. 停用日期:年月日 19. 植入日期(若植入):年月日 20.事件发生原因分析: 21. 企业采取补救措施: 22.器械目前状态: D. 不良事件评价 23.省级ADR中心意见陈述: 24.国家ADR 中心意见陈述:

报告日期: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报告时间:年月日编码: 汇总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A. 企业信息 1.企业名称 4.传真 2.企业地址 5.邮编 3.联系人 6.电话 7.e-mail: B.医疗器械信息 8. 生产医疗器械名称、商品名称、类别、分类代号、注册证号 (可另附A4纸说明) 医疗器械名称商品名称类别分类代号注册证号9.变更情况(产品注册证书、管理类别、说明书、标准、使用范围等的变更)

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及报告标准规程

本院严重不良事件报告流程 不良事件:不良事件是病人或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严重不良事件(SAE):是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处理及报告程序: 1、申办者提供该药物的临床前安全性研究资料及其它与安全性有关的资料,并 列入研究者手册。 2、在设计方案中对不良事件应作出明确的定义,并说明不良事件严重程度的判 断标准,判断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关系的分类标准(如肯定有关、可能有关、可能无关、无关和无法判定)。方案中要求研究者必须如实填写不良事件记录表,记录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采取的措施和转归。 3、试验开始前,研究小组成员必须熟悉该防范和处理医疗中受试者及突发事件 预案内容。 4、遇有SAE,研究医师必须在24小时内向项目负责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办方、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中心伦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报告。 在原始资料中应记录何时、以何种方式(如电话、传真或书面)、向谁报告了SAE。 5、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先报告纸质版,其中包括回执页(有PI签名)、SAE表 及处理经过{见表(一)},且一式三份。随后报告电子版PPT,发送至. 6、研究医生根据病情实施处理,必要时,启动防范和处理医疗中受试者及突发 事件的预案。 7、研究医生在报告的同时作好SAE的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不良事件的描述, 发生时间,终止时间,程度及发作频度,记录给予的治疗等。可参考表(一)。 8、发生SAE时,需立即查明所服药品的种类,由研究单位的负责研究者拆阅, 即称为紧急揭盲,一旦揭盲,该患者将被中止试验,并作为脱落病例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通知临床监查员。研究人员还应在CRF中详细记录揭盲的理 9

科室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登记本

科室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登记本

科室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 登记本 科室: 年份: 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使用说明 一、本手册内容作为科室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工作的考核依据,必须按时如实填写。 二、记录本由科室指定专人填写,注意保管,人员变更时及时移交。 三、记录本按年度编制,每年一册,已填写的记录本由科室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3年。 四、科室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根据事件性质上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同时做好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登记工作,并积极进行自查整改,年终进行总结。 五、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科室上报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反馈,根据附表1记录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处理的内容,一式两份,一份科室存档,一份主管部门存档。 六、根据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所属类别不同,划为7类: A、诊疗问题:包括错误诊断、严重漏诊、错误治疗、治疗不及时、院内感染等。 B、不良药物治疗:包括错用药、多用药、漏用药、输液反应、输血反应、药品不良(事件)等。 C、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坠床、烫伤、自残、自杀、失踪、猝死等。 D、辅助检查问题:包括报告错误、标本丢失、标本错误、检查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

E、医患沟通:包括医患沟通不良、医患语言冲突、医患行为冲突等。 F、其他非上列导致医疗不良后果的事件。 七、不同类型报告接收报告部门 (1)医疗不良事件上报业务院长 (2)感染相关不良事件上报院感办 (3)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上报办公室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公室 (4)器械不良事件上报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办公室 (5)设施不良事件上报总务科 (6)服务行风不良事件上报院支部书记 (7)环境、保卫安全不良事件上报总务科

护理不良事件记录本

护理不良事件记录本 医院 科室 年度

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护理不良事件是指在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对患者不安全的、增加痛苦和负担的事件;护士不希望发生的、未预计到的事件;可能引发纠纷,造成事故的事件。包括给药错误、输血输液反应、治疗不及时、针刺伤、院内压疮、烫伤、割伤、烧伤、跌倒、坠床、药物外渗、管道滑脱、标本错误、暴力行为、咬破体温表、失窃、蓄意破坏、医疗材料故障、仪器故障、争吵/打架等。 一、报告范围: 凡在医院内发生的或在院外转运病人时发生的不良事件均属主动报告的范围。 二、不良事件分级: 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三、护理不良事件上报程序: 1.一般不良事件(Ⅲ、Ⅳ级事件):立即报告护士长,24-48小时内填报《护 理不良事件报告单》上报护理部。 2.严重不良事件(Ⅰ、Ⅱ级事件):当事人立即报告护士长、科主任或总 值班,同时上报护理部,由护理部核实结果后上报分管院领导,护士长于6小时内填报《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单》。 四、报告形式: 1.口头报告: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知情人员立即向护士长、科主任、 总值班、护理部口头报告事件情况。 2.书面报告:知情人员书面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单》上报护理部。 五、奖罚机制:

1.鼓励自愿报告,对主动报告且积极整改者,适当给以奖励,并按照报告 人的意愿对报告人行为给予保密。 2.对不良事件首先提出建设性意见的科室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3.隐瞒不报经查实,给予扣奖金处罚;由此引发的纠纷或事故按本院医 疗纠纷处置办法处理。 六、护理不良事件的防范及处理 1.有护理风险防范制度及措施,对护理质量定期进行分析及改进。 2.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应及时评估事件影响,所在科室及护理部积极采取有 效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良后果。 3.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科室应妥善保管有关记录、标本、化验结果及相关 药品、器械等,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4.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所在科室认真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单》,护 士长应对事件发生过程及时调查,在一周内组织科内讨论,分析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及方案并呈交护理部,跟踪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并评价效果。 5.护理部应及时组织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对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进行分 析,并提出整改建议及处理意见,返回给科室并督促改进。 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流程

不良事件报告表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 ﹡报告日期:年月日时分﹡事件发生日期:年月日时分A.患者资料﹡ 1.姓名: 2.年龄: 3.性别: 男 女 4.诊疗时间:年月日时分 5.临床诊断: 6.在场相关人员或相关科室: B.不良事件情况﹡ 7.事件发生场所: 门诊 住院部 手术室 医技部门 行政后勤部门 其它8.不良后果: 无 有(请写出)_________________ 9. 事件经过(可另加附页): C.不良事件类别﹡ 信息传递错误事件:医师、护理、医技判定意见错误、医嘱错误(口头及书面)、其 它传递方式错误 治疗错误事件:患者、部位、器材、剂量等选择错误;不认真查对事件 方法/技术错误事件:遗忘、未治疗、延期、时间或程序错误、不必要的治疗、灭菌/消毒 错误、体位错误等 药物调剂分发错误事件:医嘱、处方、给药、调剂等不良事件 输血事件:医嘱、备血、传送及输血不当引起的不良事件,输血反应 设备器械使用事件: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导致的不良事件 导管操作事件:静点滴漏/渗、导管脱落/断裂/堵塞、连接错误等 医疗技术检查事件:检查人员无资质、标本丢失或弄错标本、试剂管理、医疗信息沟通错误;迟报、漏报、错报结果等 基础护理事件:如输液反应、摔倒、坠床、误吸、误咽、未按医嘱执行禁食/禁水、无约束固定、烧烫伤事件等 营养与饮食事件:如饮食类别错误、未按医嘱用餐或禁食等 物品运送事件:如延迟、遗忘、丢失、破损、未按急需急送、品种规格错误等 放射安全事件:如放射线泄露、放射性物品丢失、未行防护、误照射等 诊疗记录事件:包括诊疗记录丢失、未按要求记录、记录内容失实或涂改、无资质 人员书写记录等 知情同意事件:如知情告知不准确、未行知情告知、未告知先签字同意、告知与书 面记录不一致、未行签字同意等 非预期事件:医疗并发症,非预期重返ICU 或延长住院时间等 医护安全事件:包括针刺、锐器刺伤、接触化疗药、传染病等导致损害的不良 事件; 不作为事件:医疗护理工作中已发现问题,但未及时处理及汇报,导致的不良后果加 重等事件 其它事件:非上列之异常事件。 D.不良事件的等级﹡ Ⅰ级事件 Ⅱ级事件 Ⅲ级事件 Ⅳ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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