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文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私权保障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强化私权保护的

一项重要举措。《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系统的归责原则理论,这是

侵权责任法能够正确适用的前提和依据。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

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最常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有明确

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是在前

三种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起补充性的原则。四项归责原则在

侵权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它们是法官在审

理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正确运用了归责原则才能

使侵权责任明晰,才能正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分类作了具体的介绍,接着分

别对四项原则的内涵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在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主观因素,过

错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而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行为人无

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是

被严格限制适用的;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中,采用的是举证责

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官就推定行为人

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各

项归责原则的介绍,能够对该法的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帮助。

全文共8441字。

正文:

2009年12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侵权责任法》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归责

原则体系,既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又为《侵权责任

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地

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等多重归责原则,形

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时至今日,《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了将

近一年的时间,关于侵权法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对

一个具体的侵权案件适用法律条文时,首先必须明确,对此案件

适用那种归责原则合适,只有适用恰当的归责原则案件才能得到

正确的处理;如果对一个侵权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时,用错了归

责原则,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由此可见,归责原则对于《侵权责任法》的正确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及“归责原则”的概念

关于“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Zurechnung)的界定,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1)。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

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出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2)。总之,关于归责可以这样认为,它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抑或以公平原则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精髓和基础,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与自己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物件所造成

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3)。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民事

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4)。侵权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确立了不同侵权责任承担的准则。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

(二)归责原则的分类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对归责原则的分类大致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唯一归责原则,即一元体系说。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

原则中的过错推定,理解为一般推定过错,从而把无过错责任(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并列统一于过错责任旗下。而公平

责任原则的内容,不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两元制,即《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与第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此

种观点将过错推定原则归入过错责任原则之中,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应该被其包含。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

责任原则,杨立新教授一直坚持这种观点。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第6条的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第二款的内容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

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此为过错

推定原则的规定。第四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持此种观点。他们认为,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作为辅助性的原则也应纳入到侵权法的归责体系之中。

笔者较为认同王利明教授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分类。侵权责任法并不是简单的列举了几项归责原则,而是根据不同原则的地位进行了逻辑性的规定,形成了严密的归责体系。过错责任是最一般的归责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在第6条的第一款首先规定了该原则,接下来在第6条的第二款和第7条分别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的特殊原则,这两项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文

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其适用范围小于过错责任原则。而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归责原则,其地位不能与三种原则相提并论。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的内涵及构成

1、过错责任的内涵

过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它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主观心理状态, 表现为对其实施的某一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 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 因此也决定了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从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成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其后关于归责理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过错的概念仍然是侵权法上最基础、最核心的概念,也是归责的基础。“过错责任原则是关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它是指以

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5)

2、过错责任的构成

在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 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就应

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承担的首要前提是侵权

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若无行为则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因此,侵权

人的行为是构成过错责任的必备要件。

(2)侵权行为人行为时要有过错。在过错责任中,归责的基础

是过错,所谓过错,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非难

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

所表现出来的。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 也是人民法院审判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在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时,过错责任原则也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所害发生的过错问题,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所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可以被免除责任。

(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是行为人承担侵权

责任的结果要件,由于侵权人的不正当行为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了损害,这是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

(4)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

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 损害事实作为结果, 在二者间存在客观联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在行为与损害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 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没有因果关系则是

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

1、过错是进行责任认定的主观因素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整个侵权法归责体系的基础,凡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都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依据,所以只有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过错才能考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所列举的该法保护的对象中,主观因素对受保护的法益的范围

是有一定影响的。例如,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采用的是完全

赔偿原则,但为了限制责任的范围和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法律往往

规定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赔偿纯粹的经济

损失。“从比较法上看,对与行为人因果关系链条太长的纯粹经济损失,法律一般不支持给予赔偿,因为远远超出了行为人可预期的范围”(6)。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行为人的过错对其所要承担的责任

是有影响的,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2、过错程度影响责任范围

过错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不仅仅适用于责任的确立,而且还适用于责任范围的确定。换言之,责任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行为人

的过错程度,过错越大自然承担的责任就越重,过错越小承担的责任也就越轻。

《侵权责任法》中多次提到了“相应的责任”或“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原因力和过错程度来确定需要承担责

任的数额。《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多人合力造成的侵权中,

各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是要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区分的,根据各个人过错的大小来确定承担责任的轻重。当然,在无法区分过错大小的情况下,只能平均承担责任。但是,从该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本着公平的原则区分过错大小,承担与自己的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是合理的,也是能被侵权人和其他人普遍接受的。侵权法的第34条、37条、40条中都规定了“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主要针对非侵害人的第三人

对受害人未尽到一定的义务致使受害人受到侵害时所要承担的一种

责任。例如,第34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

遣单位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但其本身存在过错,被派遣的工作人员造成了他人损害,派遣单位就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此时的责任并不是完全的责任,它的程度要小于用工单位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的第37条和第40条分别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教育机构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被害人遭到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在其机构内的人

的安全,但如果存在过失,未尽到保障义务,那么其是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因为其并不是直接侵害人,过错程度较小,所以

承担的责任只是补充性的。这就充分说明过错程度决定了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过错程度考虑责任范围授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根据侵权责任的复杂性公平合理的确定责任有利于化解矛盾。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考虑的各种特殊的情形,所以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有必要的,它使法律系统更加富有弹性和活力。“在利益平衡过程中,对于过错程度的考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7)在利益平衡过程中,对于过错程度的考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依过错原则确定责任,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是

必要的。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侵权案件也各有各的不同。在处理

纷繁复杂的案件时,法官只有充分发挥司法创造性和一定的自主性,

才能够依据具体情况处理纠纷,确定责任,才能使过错责任原则得到准确的适用。

三、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内涵

过错推定又称过失推定,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

实和情况进行推定。过错推定就是要从已知的事实基础出发,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有无过错进行推定。

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

法定的基础事实是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能够表明侵权人有过错的事

实。例如,《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

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

法条采取的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原则,法定的基础事实是建筑物或其悬挂物脱落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要出现了该事实就推定该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充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免责。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

1、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过错推定,但这并不表明在适用该原则时直接引用第

6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相关法条作了特别规定。例如,第32条监护人责任、第35条个人劳务责任、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第58条医疗损害责任、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第85条建筑物等的悬挂物、搁置物损害责任、第86条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第88条堆放物损害责任、第90条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和第91条地下物损害责任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除此之外,还有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人身损害的也适用过错推定

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的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这也是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之处。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原告只需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就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

问题,原告是无需承担证明责任的,此证明责任倒置给了行为人。当

原告证明了前述三项事实后,法官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应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举证成功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患

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想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是难上加难的,这十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所以就有必要通过过错推定的方式来确定

案件的事实,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转由加害人负担举证责任,

从而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

3、对被推定的责任的反驳

过错推定原则似乎加重了行为人的举证负担,对行为人不利,但

过错推定并不等于过错的认定,法律赋予了行为人对被推定为其的过错责任进行反驳的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对该法条进行反面解释就是,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过错推定原则本质上还是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

基础的,因此,凡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定的能够表明其没有过错的事由,而行为人恰恰能够证明自己具备这些法定事由,就可以对被推定为自己的过错进行反驳,推翻被认定的过错。例如《侵权责任法》第

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

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在施工处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或采

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就可以推翻对其的过错责任的推定,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可以反驳过错责任的情形,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推翻对其过错责任的推定。

四、严格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的内涵

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确

定严格责任的归责依据的原则就是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

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有人将该条称为无过错责

任原则,因为第7条规定的是“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负责,这

就表明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所以可以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提法并不恰当,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严格责任都有免责事由,唯一的例外就是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没有规定免责事由,此种情况才应该属于真正的无过错责任。除此之外都是具有免责事由的严格责任。所以将第7条的规定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更为准确。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

严格责任原则同过错推定原则一样,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方能适用。严格责任产生的基础在于危险的存在,所以它归责依据是危险行为和危险物客观存在,法官在适用严格责任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某种活动或物体的危险性,其次还要考虑危险活动或危险物是否实际造成了损害。《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四种严格责任,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产品的瑕疵,环

境污染事故,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都可能会对周围的人或物造成一定程度的危险,因此一旦这些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对他人的权益造成

了实际损害,责任人即应负责任,无论责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法官在适用严格责任审理案件时是不用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的归责是不以过错为依据和基础的,“不论行为人有无过

错”中的“不论”并不是说行为人不存在过错,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恰恰是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才造成了危险事故的发生。例如,《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中,所有人明知自己持有的是

高度危险物仍疏于管理,致使高度危险物遗失或故意抛弃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所有人在此过程中是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就是有过错,也要

一样承担严格责任,所以严格责任原则并不是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

才适用的,它同样适用于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形下。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对行为人是较为严厉的,但法律也规定了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虽然这些免责事由比较少切适用更加严格,但它们的存在还是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的。这些免责事由大部分是受害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了危险的发生,这些事故的发生不是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虽然免责事由的存在证明了行为人的无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了其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行为人的无过错成为严格责任原则的归责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里虽然

强调了被侵权人的过错可以导致饲养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但是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责任的承担。综上所述,在严格责

任归责原则中,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法律规定,其都

要承担侵权责任。

五、公平责任原则

(一)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争议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双方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项原则。关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应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在学界是有争议的。多

数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他们认为,法律

责任是以行为人有过错或实施了某种行为造成了危害而产生的,但公平责任中行为人可能是没有过错的甚至无法确定危害行为是谁所为,

只是基于道义上利用公平责任进行补偿,所以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而只是一项补偿归责。但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一项归责原则,

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在受害人遭受损害之后,行为人没有过错,又不

能从其他法律中找到适用依据,如果没有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补偿,就会导致更加不合理的结果。公平责任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是与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公平正义的价值标准和道德风尚想符合的,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应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项归责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的适用需满足一下三方面的要件:

首先,必须发生了实际的损害。公平分担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这

是现实的损害,而不是将要发生的损害。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就是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损失,并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公平责任的适用应以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为限,因此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害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

第二,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在不能确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同时,也不能用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

近年来,在实践中也经常遇见此种情况,一侵害行为可能由很多人中的一人引起,但根据实际情况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就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人评分责任。例如,高楼抛物

致人损害的责任,就不应考虑可能的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

第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分担。《侵权责任法》第24条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实际上就赋予了

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的案情考虑当事人对责任的分担。那么应该怎样理解“实际情况”呢?笔者认为,此处的“实际情况”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意识能力等主观因素

无关,它主要是指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情

况。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对家庭和社会承担的经济负担。“尤其是这里所说的经济情况是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而不

仅指一方的经济情况。”(8)因为公平责任原则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

财产状况来确定受害人损失的分担,所以法官要考虑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当事人双方的承担能力。

六、结语

当代社会越来越重视私权利的保护,在科技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发展的浪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运而生,这是一部

里程碑式的法律,它充分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私权利,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侵权责任法》构建了完整系统的归责理论,

确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

则为特殊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助性原则的归责体系。这些原则通过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规定体现出来,使侵权责任法既具有全面概括性,又具有开放性。各项归责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形成了一

个有机的整体,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规范功能。所以说,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灵魂。法官在审理侵权案件时要深刻理解归

责原则的内涵和适用归责,根据不同的案情正确适用归责原则,既要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补救,又要使补偿体现公平合理的价值;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给无辜的人强加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1.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4.

【5】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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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做出了比较,他认为原则与规则间存在着尖锐对立,它们都是对不同情况下做出不同法律后果决定的依据,区别就在于“它们所做的指示的特点”②。我赞同哈特的观点,区别于规则的适用,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如下: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有很多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本人作为最低层法律工作者结合自己实践、体会,查找、参考了大量资料,在此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作比较全面深入的阐析、归纳,不妥之处欢迎指教。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变化着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增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 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别很大,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而预见能力和范围,一般根据三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造成损害时的业务的性质;二是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三是行为人的个人才能。如一位老猎手打兔子,不远处有人,兔子未打中,却将人打伤,因其是位老猎手,具有多年打猎经验,枪法一直很好,据此分析其开枪时的心态为相信自己不会伤到人,主观过错应 为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如果是一位新猎手,自知枪法不是很准却开枪,放任致人受伤的可能,其主观过错应为故意,是间接故意。 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2、二元论说。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3、三元论说。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

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2、历史意义。3、现实意义。 关键词:侵权; 归责; 原则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及核心——归责原则 什么叫侵权行为法?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侵权行为法是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概念、种类、制裁及对侵权行为后果予以弥补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调整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内的侵权行为,还对环境领域、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等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调整,毫无疑问,侵权行为法是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财产和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就是归责原则问题。据悉,在我国《民法典》(草案)起草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引言法律原则的性质与地位为何一直是二十世纪法理学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作出突破性贡献的首先是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他指出,法律原则是法规范之一种,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的下位规范,接着是罗伯特·阿列克西丰富了和发展了这一研究结论,创立了法律论证理论。目前,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已成为法理学及法教义学学者所普遍接受的说法。然而虽同属法规范,但由于法律原则在逻辑结构上与法律规则迥然相异,因而二者在法律适用方式上亦有重大不同。对法律原则适用问题的认真而深入的研究不仅对法学理论的丰富,更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这在目前的中国尤其如此。 二、正文在逻辑结构上,不似法律规则有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律后果,法律原则常常并不预设具体的假定条件和明确的法律后果,更不设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它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从而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价值判断[s1] 进行法益衡量予以适用。因此,阿列克西正确地将原则称之为“尽力实现之诫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满足。”然而,如果不想让法官的价值判断、法益衡量坠入“法感情”,成为法官个人的恣意擅断,就必须为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一套符合事实的、他人可以理解的、便于事后审查的方法,以保证法律原则之适用仍为法律适用之品格,而不是法官操纵法律之工具。本文拟从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及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功能两方面来探讨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问题。 (一)法律原则的适用特点1.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由规范逻辑结构特点所决定,法律原则无一例外地须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才得以适用。为当今各法治国所共认之权力区分原则要求,立法机关享有优先的立法权,司法机关享有法律的补充权。这种补充权具备两个特征,即它是“候补的”与“针对个案的”。这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同样适用。亦即当立法机关已将法律原则之内容具体化为法律规则时,司法机关必须首先适用此种规则,而不得越过已具体化的规则直接诉求于法律原则,这在法律方法上被称作“禁止逃向一般条款”。是故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已予具体化的部分应予尊重,只有对未具体化之部分或未充分具体化之部分,方可本其所受之具体化的委托针对个案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具体化的价值判断应参酌社会上可探知、认识的客观伦理秩序及公平正义原则,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务必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此一客观标准既非法官个人的法律感情,也非一般群众的舆论要求,而是社会上可探知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原则。惟由于现代社会之多元,在诸多领域难以达成共识,因此客观伦理标准为何经常难以确定。因此法官又经常须求助于法秩序,依据“特定的法律评价标准及许多它自己发展出来的基准,来具体化‘社会伦理’。”[1] (二)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必须尽充分说理义务。法官将概括条款予以具体化,并非为同类案件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应case by case,随各个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体化,以求实质的公平与妥当。[2]因此,法官必须将其具体化过程中所考虑的诸因素在判决理由中充分表明。在法律原则的具体化问题上,最大的问题显然是如何保证法官的价值判断符合某种客观秩序与公平正义原则,而不致流于法官个人的主观任意。使法官负充分说理义务无疑是重要的,但更关键的是将依法律原则而具体化的个别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加以归类,建立类型,以期作为其他正待处理案例之比较基础。“法院裁判的事件愈多,提供比较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因此,作出确实可靠的裁判之机会也随之增加,而残留的——必须作不那么确定的裁判之——判断空间也将随之缩小。”[3]如此,方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原则适用的客观性和统一性。王泽鉴先生曾对诚信原则的适用案例进行归类,建立类型,并指出,就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加以具体化、类型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

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交强险保险条例。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首先,过错是归责最根本性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所以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当事人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其次,过错责任是依照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的,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加以比较,根据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条款中提到了“过错程度的比例”的问题,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还是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文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私权保障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强化私权保护的 一项重要举措。《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系统的归责原则理论,这是 侵权责任法能够正确适用的前提和依据。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 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最常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有明确 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是在前 三种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起补充性的原则。四项归责原则在 侵权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它们是法官在审 理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正确运用了归责原则才能 使侵权责任明晰,才能正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分类作了具体的介绍,接着分 别对四项原则的内涵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在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主观因素,过 错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而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行为人无 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是 被严格限制适用的;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中,采用的是举证责 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官就推定行为人 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各

项归责原则的介绍,能够对该法的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帮助。 全文共8441字。 正文: 2009年12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侵权责任法》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归责 原则体系,既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又为《侵权责任 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地 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等多重归责原则,形 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时至今日,《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了将 近一年的时间,关于侵权法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对 一个具体的侵权案件适用法律条文时,首先必须明确,对此案件 适用那种归责原则合适,只有适用恰当的归责原则案件才能得到 正确的处理;如果对一个侵权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时,用错了归 责原则,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由此可见,归责原则对于《侵权责任法》的正确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及“归责原则”的概念 关于“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Zurechnung)的界定,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1)。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 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 Abstract 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Relieves the gaps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the facts, which can make laws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4063483.html,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作者:王迎迎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16期 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脱胎于加害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当前民事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归责原则,涵盖了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规则方式的产生使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受到修正。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无过错责任规则方式产生并被广泛接受。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效平衡方式。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甚至是决定性影响。司法机关在推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如何迅速有效的确定民事责任成为解决诉讼纠纷的关键。本文对民事归责原则进行探讨,从而实现对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民法归责原则概述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一共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和方式,我们通过对立法和归责原则发展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明确这三个原则的基本情况。 立法现状。我国立法中对民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认的是过错原则;第三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对因高空坠物、饲养动物商人等问题进行的规定,采取的是客观归责方式而对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虑,只要产生的损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第132条,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起作用在于衡平和填补规则原则的空白。《侵权责任法》以上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第6条、第7条和第23 条。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在探讨责任追究过程中,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要件,行为人无过错的就无需承担责任,行为人只需对自己的故意或者过错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并非对加害原则的否定与抛弃而是通过对其修正和发展产生的。在承认“遭受不法侵害的权利应得到恢复”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可“原宥的行为可以免除责任”。这将过错的不同程度进行区分,行为人的主要责任依据其过错程度进行确定,并严格区分加害人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当事人依据自己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这对侵害人个圈的赔偿、恶意侵权行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习题分解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第其

特点在于: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3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一)适用情形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页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4063483.html,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呢?详情请看本文介绍。 一、交通安全法所涉归责原则 (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 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二)对交通安全法关于归责原则规定的理解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 (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 (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 (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 (一)主观归责原则 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 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二、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产生以及成为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的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释:(一)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思想基础 近代民法以个人主义为哲学基础,过错责任原则也建立在个人主义思想基础之上。这一思想包括: 1、自由意志理论与人人平等; 2、个人具有理性,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风险并具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引言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畴。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2)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 (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 (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

(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 (一)主观归责原则 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 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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