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得决定》修订后得《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得,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与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与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得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得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得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得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得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得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得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得生活与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就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

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得环境卫生与相关秩序得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得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得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得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得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与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得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得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得管理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得使用、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得维护等方面得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得决定与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与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得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得划分应当考虑物业得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得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得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就是,只有一个业主得,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得,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与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与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与共同管理权利得其她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得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得形式;但就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得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得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与第(六)项规定得事项,应当经专

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得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得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得其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得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得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得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得,受侵害得业主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得规定召开。经20%以上得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得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得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得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得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得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得意见与建议,监督与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得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得其她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得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得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得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得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得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得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得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得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得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得,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得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住宅小区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应当告知相关得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得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得,应当签订书面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得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得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得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得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得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得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得原则,通过招投标得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得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得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

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得,经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得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得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就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得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得安装、使用与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与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得其她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得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得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得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得企业应当具有独立得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得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得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得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得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得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提供相应得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得,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得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得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得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与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得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得物业服务企业得,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得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得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她人。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得原则,区别不同物业得性质与特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得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得,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得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得监督。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得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得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得,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与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得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得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得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得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得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得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得权利义务由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管理规约得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与管理规约得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得投诉。

第五章物业得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得公共建筑与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与共用设施用途得,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与共用设施用途得,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得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得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得,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得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得,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得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得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与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得责任。

前款规定得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得,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得,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得禁止行为与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得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得非住宅物业得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维修与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她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得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得,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得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得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她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得,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得规定,住宅物业得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得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得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得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得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得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得,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得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得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得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得,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得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得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得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她人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得罚款;情节严重得,由颁发资质证书得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得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得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得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得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得,并由颁发资质证书得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直接负责得

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得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得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

配置必要得物业管理用房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得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得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得用途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得罚款;有收益得,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得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得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得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得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得公共建筑与共用设施用途得;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得;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得。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得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得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得,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得,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得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得活动,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得,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得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收受她人财物或者其她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项目部管理办法.doc

物业项目部管理办法 一、工程部礼貌用语规范 1、接报维修电话服务用语:接到报修电话时,首先问“您好!工程部,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在报修人员讲明需维修的事项时,做好记录(如:报修事项、报修地址、报修人姓名及电话),在记录做好后说“好的,我们会尽快派维修工赶到现场给您维修,您还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再问清没有其它事项后,说“再见”。 2、维修工服务用语:在接到维修通知单后,及时赶到维修现场,如进办公场所时,首先敲门,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进入后说“您好!我是工程部维修工,是您需要帮助吗?”在落实清楚说“好的,让我先帮您检查一下。”在检查完毕后,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维修完毕后说“您好!现在已修好了,您可以使用了,您还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在报修人员没有其它事情后说“再见”。 3、操作工服务用语:设备操作运行工如在设备间遇到检查人员或参观人员说“您好!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再问清来由后说“请您稍等一会儿,我通知我们工程部主管一下。”再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说“您好!请您登记一下。”在登记完毕后,迎领参观人员参观,并随时回答参观人员提出的问题。在参观人员参观完毕后,送出门外说“您慢走,再见”。 二、工程部每天工作事项 1、每天按时交接班后,首先做好各自区域内的卫生,保证所有办公区域、设备操作间的卫生整洁。 2、工程部人员每日对所管辖的各种设备、设施进行认真的巡回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

上报相关领导。 3、工程部人员每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7、维修完毕后使用礼貌用语,让业主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并询问业主是否还有其它需要帮助的事情。 8、负责清扫地下室公共区域内的卫生,每周进行一次全面的卫生清洁。 9、如发生溢水事故时应沉着冷静,迅速关闭阀门,切断水源,并及时维修处理和上报有关领导。争取把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 10、对所有设备、设施按规定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和消毒。 11、每周对办公楼区域内所有用水量作一次统计,随时掌握室外管网是否有溢水现象。 四、电工服务流程 1、每天对管辖区域内各层强电井道母线、负荷开关、插座、普通照明、应急照明、庭院照明、景观照明以电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2、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3、巡回检查完毕后要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4、接到报修任务后,要及时完成维修任务,并如实填写报修单。 5、维修时需进入办公场所必须穿鞋套,并使用礼貌用语,争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维修。 6、维修时要注意保护室内设施,维修完毕后要做到活完场清。 7、维修完毕后使用礼貌用语,让业主在保修单上签字确认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公司在水面保洁、海塘维护、后勤服务等生产活动中的控制目标之一。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预防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无事故的管理目标,确保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做好本部门、分公司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分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公司加强对各部门、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领导,为各部门、分公司提供解决安全生产方面所需要的资金

和物资支持,组织参加各类安全技能培训。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要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操作规程,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定期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各类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安全检查后应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各类生产活动中都必须按照科学办事,以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严禁以省时、省力违规操作。 第九条在各类生产活动中必须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即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大搞铺张浪费,也不能以讲经济效益而影响安全生产、二者必须统一,讲经济效益是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的。 第十条在各类生产活动中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本公司的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质上是做好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员工在任何时候,任何作业区域都要规范好人的作业行为安全,使物处于安全状态,切实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都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同辖区治安保卫部门的联系,做好公司的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物业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1.公司综合部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培训工作的计划安排,负责填写全公司员工的〈个人培训记录表〉,并与财务部协商落实培训所需的经费。 2.各部门、各管理处领导应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定期对所属员工的经验、资格、能力进行评价,并根据实际工作对人员素质、技能的需求,在每个季度初提出本部门的培训需求,填写〈员工培训需求申报表〉,报综合部同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计划进行培训。 3.公司综合部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要制定出本季度培训工作计划表,各部门(管理处)负责填写〈项目培训l|实施计划表〉,并具体组织落实。 4.培训的人员范围及内容要求 4.1新员工上岗培训:学习〈员工守则〉等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介绍公司概况、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等,并对其进行岗位技能的培训。 4.2质量意识培训:集中学习I回9002标准,使员工充分了解公司现行的质量体系,严格按IS9002文件要求执行。 4.3员工的再提高培训:各部门(管理处)每季度要对本部门(处)员工进行一次技艺评定,对不称职的员工,应报综合部安排进行再培训。 4.4外派培训:综合部对需要外派培训的人员,呈报总经理审

批后,统一安排派出培训。 4.5对特殊岗位人员要进行定格的培训。 5.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 6.每次培训都要签到,培训结束,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填写〈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单〉。 7.各部门(管理处)要做好培训的实施工作和记录的保管工作。每次培训均须严格按照"培训"程序和计划的要求认真实施,并将《项目培训实施计划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单》(其中一份报综合部)等资料统一保存,综合部负责根据《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单》填写员工〈个人培训记录表〉,并保存。 8.公司综合部要经常对各部门(管理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跟踪完成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某物业项目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某物业项目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某物业项目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物业管理有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中心管理办法1.目的规范控制中心的工作,明确控制中心的职责。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3.职责责任部门/岗位工作内容管理处经理负... 物业管理有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控制中心的工作,明确控制中心的职责。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 3.职责 责任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管理处经理负责控制中心工作的指导、检查 安全主管/主办/班长负责控制中心工作的监督、检查 控制中心负责人负责控制中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控制中心内部管理 4.1.1 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的要求:必须经过相关消防知识、本管理处消防设备操作的培训,且考核合格,具备处理紧急事件能力,控制中心人员须持有深圳市消防局颁发的《消防上岗证》。 4.1.2 控制中心代班、顶班的人员要求:必须经过相关消防知识的培训,由部门经理指定的人员担任,代班时间尽量不超过30分钟,并在中心交接班记录的备注栏填写代班人姓名、代班时间及代班期间的重要事项。控制中心须保存经部门经理确认的可在控制中心代班、顶班的人员名单。 4.1.3 控制中心是整个管理服务区域的控制枢纽,负责对接到的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及时调度,通过各类通讯设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有关事宜,保持通讯联系,传递信息,重大事件及时向经理报告。 4.1.4 协助受理顾客投诉,及时调配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同时向管理处汇报,及时跟踪处理结果。 4.1.5必须熟悉管理服务区域各类人员的职责范围及特长,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环境、楼宇结构、设施、设备、器材布置及其控制范围。了解管理服务区域各类人员每天工作安排及行动去向,并协调处理。 4.1.6 通过监视器密切监视出入管理服务区域人员情况,发现可疑人员、情况及时通知就近人员监视和处理, 并跟踪处理结果。监督安全管理员严格履行物资搬运放行手续。 4.1.7 大厦控制中心值班人员接班时,必须检查消防控制主机回路、分区、报警点、故障状态及原因,检查消防联动柜监控性能及信号灯状况。消防主机报火警必须立即核实,如属误报,及时复位,如属真火警,按灭火方案处理。 4.1.8指挥处理各种紧急情况,下达处理方案, 至少有一种有效方式与宿舍安全员及时联系,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得到支援。必要时通知上级领导或向社会机构求援,事后及时做好详细记录。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各管理处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各管理处的设备、治安、消防、车辆等安全管理及其它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本规定为依据,严格进行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管学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各管理处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处理和培训工作,督管公司内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组成如下:组长:副组长:组员: 第五条各管理处主任是本管理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管理处应当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 第七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原则 (一)以预防为主,坚持日常保养与按计划维修并重,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设备设施做到“四会”和“五定”。“四会"是指维修人员对设备要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五定”是指对主要设备的清洁、润滑、检修要做到定量、定人、定点、定时和定质,通过对消防系统的定期试验、检修,使维修人员对系统全面掌握,确保及时排除相关故障。 (二)明确责任,持证上岗。 (三)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加强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岗前培训和岗位考核。 (五)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提高业主对相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能力 . 第八条治安安全管理原则 (一)建立健全物业安全保卫组织机构. (二)制定和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 (三)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 (四)完善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 (五)提高保安人员素质,加强培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六)加强区域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七)联系小区内群众,搞好群防群治,并在当地派出所的指导下搞好治安管理。 (八)与周边单位建立联防联保制度。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原则

济南物业公司培训管理办法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培训正常实施及培训效果,促进公司团队建设和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各部(室)及各物业服务中心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责划分 1、物业公司负责人负责审批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管理报告、专项培训方案以及所需的各项培训费用。 2、物业公司培训管理部是济南物业公司培训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物业公司培训定位与规划、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培训效果的评估与检查、储备干部的培养,指导、监督各物业服务中心的培训管理工作,并接受物业管理中心培训业务口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3、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是该单位培训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培训计划,并对属下各部门培训实施的质量负责。 4、物业服务中心行政人事口负责具体的培训管理事务,监督物业服务中心各部门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效果。 第四条培训类别 1、入职培训:全体新员工必须参加的培训,包括企业文化、礼仪规范、物业行业基础知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军训(保安员必须参加,其他员工视情况组织)等。 2、上岗培训:新入职或者转岗、晋升到新岗位必须接受的培训,包括应知应会、操作技能、相关管理制度等。 3、在岗培训:为在岗员工组织的各类培训,包括综合素质、操作技术、新知识新技能、工作规范、法律法规等。

4、晋升培训:拟晋升干部必须接受的专门培训,包括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领导能力等内容。 5、待岗培训: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培训需求与计划 第五条培训管理部在每年12月1日前制订培训需求调查问卷,发至各物业服务中心,各物业服务中心在12月5日前回收调查问卷并做汇总后报培训管理部。 第六条培训管理部在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培训需求调查,形成《济南物业公司年度培训需求分析报告》,并报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公司各部室及各物业服务中心根据培训需求及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培训计划,包括年度培训计划、月度培训计划、专项培训计划等,须明确培训项目的时间、地点、培训讲师、受训人员、培训方式及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培训管理部在每年12月25日前制定下年度培训计划,每月1-2项为宜,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公司各部室及各物业服务中心在每月25日前制定下月培训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将电子版及纸质签字版报培训管理部,培训管理审核后报物业公司负责人审批。未按时间节点提交的,每延迟一天扣罚相应责任人20元/天。 第十条制定月度培训计划注意事项: 1、物业公司本部各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2个课时。 2、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2个课时,各部门每月不少于2次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2个课时。 3、每月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与属下各部门所报培训计划原则上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余杭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公司在余杭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运行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区物价局是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区物价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并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管理质量及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贯彻优质优价、按质收费的原则。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等级制度。收费等级根据物业公司的经营资质和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项目部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物业项目部管理办法 一、工程部礼貌用语规范 1、接报维修电话服务用语:接到报修电话时,首先问“您好!工程部,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在报修人员讲明需维修的事项时,做好记录(如:报修事项、报修地址、报修人姓名及电话),在记录做好后说“好的,我们会尽快派维修工赶到现场给您维修,您还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再问清没有其它事项后,说“再见”。 2、维修工服务用语:在接到维修通知单后,及时赶到维修现场,如进办公场所时,首先敲门,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进入后说“您好!我是工程部维修工,是您需要帮助吗?”在落实清楚说“好的,让我先帮您检查一下。”在检查完毕后,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维修完毕后说“您好!现在已修好了,您可以使用了,您还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在报修人员没有其它事情后说“再见”。 3、操作工服务用语:设备操作运行工如在设备间遇到检查人员或参观人员说“您好!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再问清来由后说“请您稍等一会儿,我通知我们工程部主管一下。”再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说“您好!请您登记一下。”在登记完毕后,迎领参观人员参观,并随时回答参观人员提出的问题。在参观人员参观完毕后,送出门外说“您慢走,再见”。 二、工程部每天工作事项 1 / 11

1、每天按时交接班后,首先做好各自区域内的卫生,保证所有办公区域、设备操作间的卫生整洁。 2、工程部人员每日对所管辖的各种设备、设施进行认真的巡回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3、工程部人员每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7、维修完毕后使用礼貌用语,让业主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并询问业主是否还有其它需要帮助的事情。 8、负责清扫地下室公共区域内的卫生,每周进行一次全面的卫生清洁。 9、如发生溢水事故时应沉着冷静,迅速关闭阀门,切断水源,并及时维修处理和上报有关领导。争取把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 10、对所有设备、设施按规定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和消毒。 11、每周对办公楼区域内所有用水量作一次统计,随时掌握室外管网是否有溢水现象。 四、电工服务流程 1、每天对管辖区域内各层强电井道母线、负荷开关、插座、普通照明、应急照明、庭院照明、景观照明以电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2、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3、巡回检查完毕后要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4、接到报修任务后,要及时完成维修任务,并如实填写报修单。

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经营工作例会制度 1、为充分发挥公司及项目安全经营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用,做好对管理处安全经营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经营问题的对策制订,公司实行安全经营例会制度。 2、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工作会议,对公 司半年来的安全经营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半年度的安全经营规划及安全经营工作进行部署。 3、公司每月末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会议,分析、研 究本公司的安全经营形势,落实下个月安全经营管理目标。 4、公司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会议,对公司本 季度的安全经营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经营问题。 5、公司必须坚持使安全经营例会制度化,并认真做好 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 定的实质问题。

安全经营检查制度 1、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 安全经营,必须加强管理处安全经营检查。 2、安全经营检查的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经 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经营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各级安全经营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 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等为主要内容。 4、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为主,以查处安全 经营隐患为主要内容,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 5、公司及所属项目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安全问题 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公司应根据经营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或不定 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7、公司及项目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 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公司。

物业公司培训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培训管理规定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培训管理制度 一、培训种类 1、岗前培训 新员工到岗后,由部门经理安排入职引导人,主要针对新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及岗位技能等进行岗前培训。 2、入职培训 新员工入职后,由公司安排参加为期一周的入职培训,使新员工对公司概况、价值观、经营理念、管理模式、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有初步的了解。 3、强化培训 员工试用两个月后三个月内,必须参加公司安排的强化培训, 强化培训的主要内容为讨论工作中的收获及疑问并答疑、强化公司理念及顾客沟通技巧、物业管理法规等,具体内容有:物业法规基础知识、投诉处理案例分析、优质客户服务、职业化培训、品质管理基础知识。 4、在职培训

根据员工不同类别,公司将安排相应的在职培训,由在职资深员工采取帮、传、带的方式,主要针对各项专业技能、工作技巧、质量意识及操作规程等进行培训。 5、升职培训 员工如工作表现良好,工作成绩显着,拟晋升到更高一级职位前,须接受升职培训,主要学习相关的管理知识,以便转换角色,担当起管理责任。 二、内部调动 6、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的实际需要,将员工调至公司内任何部门及任何岗位工作,这也是开发员工潜能的有效途径。 7、调动前需完备调职手续,交接好工作。 8、调职前需了解新工作的操作流程,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的调职培训,以便对新工作、新环境及新职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三、考核评估 9、每月工作绩效考核

所有员工按月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全年总结"的考核方式,主要考核内容为岗位职责、工作质量、培训学习、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及协作精神、5S执行情况、ISO9000执行情况、业务能力、管理水平、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成绩直接与每月绩效工资挂勾,并作为晋升和参加等级考核的重要依据。考评分数在100分以上每超过1分奖励10元,90分以下至70分之间每扣1分扣罚10元,低于70分的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奖金。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数不能低于80分,否则不予录用或当即辞退处理。 10、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具体依据《员工月度绩效考核评分表》进行。由公司各部门对所属员工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评选出"优秀"、"良好"、"一般"、"有待改进"四个等级,被评为"优秀"者,可获推荐参加公司年度"先进个人"评比及升职、晋级机会;评为"一般"及等级者将丧失加薪、晋升和评奖机会,被评为"有待改进"者可能被公司辞退。 四、奖励与惩罚 11、奖励奖励方式包括:口头表扬、奖励通知书、部门通报表扬、公司通报表扬、晋升等。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下面是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总经理安全职责 第一条: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 有全面责任 苗一夂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每季度组织一次公司安全委第一条: 员会会议,专门研究公司的生产、消防安全及职业健康工作。传达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级政府、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和决定,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审定安全生产规化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五条: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坚持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组织对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制度。 第七条:每季度领导组织一次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奖励基金,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增加防护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和进行安全奖励,并保证费用及时到位。 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第一条: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属地区域安全 进行管理。 第二条: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部门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第三条:对新调入的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 第四条:组织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方面的法律及制度规定,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第五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六条:做好部门安全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各种技术资料、记录、台帐。 第七条:发生事故、障碍、异常时,要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原始资料,并对其及时性、准确性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八条:开好班前和班后会,上班前做好任务分工,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做好事故预想,使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下班后总结工作,找出经验教训,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对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的不良现象进 行批评。 员工安全职责

经典物业公司培训制度

经典物业公司培训制度 经典物业公司培训制度提要:无理取闹、消极怠工,影响工作或纠缠领导者,按《员工纪律和奖惩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精品源自保洁 经典物业公司培训制度 一、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目的: 帮助新员工建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 2.培训组织: 培训工作由综合部根据公司制定系统培训计划,指导、督促,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计划、教员选聘、教材选择、培训考核。 3.培训内容: (1)公司概况; (2)学习《员工规范》; (3)职业道德、服务意识教育; (4)公司奋斗目标、口号; (5)本岗位应知应会及服务工作的基本功和技能。 4.培训考核及其它: (1)培训期限为六天;

(2)培训后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试用三个月; (3)培训期间发放应聘岗位基本工资、伙食补贴、医疗补贴; (4)未经入职培训者不得上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二、老员工的培训 1.培训目的: 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 2.培训组织: 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教学计划、教员、教材、课程设置、检查、考核。 3.培训内容: (1)对管理人员进行物业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 (2)对有关部门重要岗位的业务培训; (3)其它经总经理指示的有关培训。 4.考核及其它: (1)培训后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由综合部记入员工培训档案; (2)岗位培训期间不影响各项待遇。 三、再教育: 四、关于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业余学习的规定

(一)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或业务进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对口,工作确实需要。 2.部门同意或推荐,报公司批准。 (二)凡为达到某种学历拟报考各类业余院校及电大、函大的员工,其学费一律自理,公司亦不提供学习时间。 (三)凡经公司批准参加培训学习的学费,一律凭结业证或成绩合格通知单报销,其学习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公假"处理。 (四)凡个人提出报考有关院校脱产学习的员工,必须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五)凡经公司出资培训学习的员工,在本人服务期内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必须交纳培训费。 五、关于员工辞职或调动工作收取培训费的规定 (一)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稳定员工队伍,特制定此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在公司工作并接受公司出资培训或由公司缴纳培训费的全体在职员工。 (三)经公司出资在国内接受培训员工(包括在大中专院校在职业余学习、函大、文化补习、技术工人考级及调入交纳培训费等)辞职或调动工作时,收取培训费的标准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xx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xx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物业项目节能降耗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节能降耗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保证**物业项目的服务品质,在满足物业项目档次定位与功能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达到节能降耗的质量管理目标。规范节能降耗操作管理,合理评估节能降耗管理工作的成效,向开源节流的方向努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物业节能降耗的操作管理及能耗管理绩效的评估。 3.0管理职责 3.1能耗管理作为**物业全员参与的物业长效管理工作,以节能降耗操作项目的管控和公共能耗抄记与统计分析汇总的管理方式进行。 3.2各项目物业物业服务中心经理/主管负责:所管项目节能降耗动态性监督管理,要求加强宣传,不断灌输全员节能降耗的品质管理服务意识。 3.3各物业项目的定时操作项目管控表和公共能耗抄记与统计分析汇总表,由物业工程部主管负责按月编制调整与汇总统计,经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经理审核签字后,通告全体物业员工知晓,以相互提醒、相互督促的方式贯彻执行。 3.4定时操作项目(公共照明系统采用手动开关的建议逐步进行技术改造),须按物业经理/主管审核签字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操作,该开启时间段内的灯光及用能设备应按时开启,不该开启的应及时关闭。物业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和各部门主管须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全体物业当值员工均须承担操作、巡查和及时处理的责任。凡未按规定执行,对物业服务管理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按《员工手册》失职条款处理。 3.5能耗统计分析电子汇总表具备:不同物态、不同的实管面积,不同的月度与月度、年度与年度的纵向比对功能;同类物业项目与项目的横向比对功能。为日后公司物业软件管理平台的过渡打下坚实基础。能耗管理的表单,统一采用总公司工程部的Excel电子版。同时为便于各物业项目能耗管理在时间上的统计分析比对,能耗数据抄录与统计截止日规定为:每月的20日。 3.6各物业项目的定时操作项目管控表和公共能耗统计分析汇总表,以电子版方式提供给公司工程部。 4.0定时操作项目管控表 4.1各物业项目应将所管辖范围内的日常定时开关操作项目,纳入《定时项目操作管控表》进行管控。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3.15.1管理标准(客服系统办公室、档案资料室、更衣室、仓库等) 1] 保持办公室门窗完好. 2] 办公室应通风、照明度好。 3] 办公室的电脑、电气设备等,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准使用。 4] 下班后,必须将办公室所有电源切断,并关好门窗。 5] 规定禁止吸烟的办公场地,应严格执行不得在室内吸烟的规定。 6] 办公室内的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应保证完好有效。 7] 节、假日和晚上时间非工作需要不要进入办公室。如因工作需要,应征上司同意。 3.15.2防火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部门的总体防火措施。 2]档案资料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库。 3]档案室、更衣室不准使用电暖、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器设备。 4]应该配备灭火器的必须配备,并保证其完好可用。

5]所有客服系统工作人员必须经过防火培训,具有防火灭火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6]清洁工具和垃圾袋不可放在消防通道。 7]保持消防安全门时刻关闭。 8]所有员工都必须知道工作地区灭火器才的位置。 3.15.3 与客服系统相关的救火工作程序: 1. 组织人员投入灭火; 2. 抢救、疏散着火层的顾客,并按指令疏散非着火层的顾客到达指 定的安全区域,准确统计撤离人数,安抚顾客情绪; 3.配合检查是否有顾客尚未撤离,确认商场无遗留人员后亲上商 场并通知安防部; 4. 撤离楼面时,协助安防部关闭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3.15.4 救灾领导小组职责: 1. 决定是否报119火警电话; 2. 调集力量,布置疏散救护人员、物资之措施; 3.决定灭火、供水、开启应急广播的区域; 4. 安排防排烟、停电或继续供电、关闭空调、新风等措施;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理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理应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理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

物业项目管理处投诉处理规定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物业项目管理处投诉处理 规定(9)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I.

编号:FS-QG-90607 物业项目管理处投诉处理规定(9)Regulations on Complaint Handling by the Property 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物业项目管理处投诉处理规定(九) 1)在接待投诉完毕前应主动道出自己的姓名、部门及联络方 式,无论何时应予以笑容,让业主感到你是极愿意为他解决问题而不感 厌烦。 2)对业主的遭遇或不幸表示歉意或同情,让业主心理得 以平衡。业主投诉的问题无论大小轻重,都要认真对待和重视,要采取 "移情换位"的思维方式,转换一下角色,设身处地地站在业主的角度看 待业主所遭遇到的麻烦和不幸,安慰业主,拉近与业主的心理距离,并 表示要立即改正已过,一般会让业主感到满意的。对极之愤怒的业 主,为平息其怒气, 利用心理学方法,你可用较缓慢的说话方式以平息他们的急 躁情绪。

3)实地视察投诉内容情况,注意做好记录。 4)分析产生问题之原因或责任情况。如牵涉内容属其他部门问题,切不可相互推诿,要通知并督促相关部门限时处理并跟进到最后。坚决杜绝"二次投诉"的发生。 5)提出处理或不予处理的理由,处理过程中要及时地将进展情况向业主汇报。 6)在未能确定其问题成因或最合理的解决方法,并特别 是未得上级通知前的任何事情(特殊情况),切忌随自己心意对业主作出任何承诺。 7)遇有不能解决之问题,要按管理程序向有关主管报告。 8)回复要及时。这是处理投诉工作的重要一环。业主口 头投诉可以电话回复,一般不应超过一个工作日;业主来函 则应回函答复,一般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回复业主可以向业主表明其投诉已得到重视,并已妥善处理,同时及时的回复可显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时效。即使未能及时找出成因或解决方案,仍得先以最快途径让业主知道你为他的事正尽力跟进,并须承诺何时再给他进一步的回复。 9)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予以合理解释,并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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