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刑法学》
《刑法学》

改编自《刑法学》(第四版)的案例集锦

1、【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A租用了某房屋,准备组织他人卖淫,B受A的指使从外地招募、运送了若干人员,但在被招募、运送的人员还没有开始从事卖淫活动(A还没有着手实行组织卖淫行为)时,A、B即被抓获。问:A、B 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预备、B既遂。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成立,以客观上存在已经组织、正在组织或者将要组织卖淫的人为前提。但由于该罪不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而是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又由于该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故B的行为依然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既遂,A是组织卖淫罪的预备犯,但同时也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教唆犯

2、【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强奸的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构成。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某日,A男一路尾随B女,见B女进入女厕所之后,A男也溜进女厕所并对B实施了奸淫行为(当时厕所无任何其他女性)。在此期间,A、B的声音都很大,惹来了很多好事的社会青年在厕所外旁听并议论纷纷。问:对A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男的行为成立强奸罪,且系当众强奸,应加重处罚。当众强奸妇女,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能够看到、感知到的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应加重处罚。

4、【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窃取了数万元现金。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如果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应认定为帮助犯。本案中,A的递水行为为B的盗窃提供了物理原因力,系帮助犯。

5、【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自幼有病理性醉酒的毛病,一旦喝醉,就成为完全精神病人。某日,甲欲抢劫乙女,于是甲故意让自己喝醉,并对乙

女实施了暴力,但结果却是对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经查,甲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就已经丧失责任能力。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只有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才需对该罪负责。本案中,甲的喝醉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和抢劫行为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上述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

6、【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自幼有病理性醉酒的毛病,一旦喝醉,就成为完全精神病人。某日,甲欲抢劫乙女,于是甲故意让自己喝醉,并对乙女实施了暴力,但结果却是将乙女强奸。经查,甲在实施暴力行为时依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在实施奸淫行为时已无责任能力。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7、【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乙正在举枪射击丙,为了确保丙的死亡,甲在乙的背后于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乙同时开枪射击。丙中弹身亡,但不能查明被谁击中。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和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请注意:如果知情一方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片面共犯。本案中,由于不能查明甲的行为对丙的死亡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所以甲不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乙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8、【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平素爱收藏,近日收藏了伪造的人民币、美元、英镑若干,引得几个朋友前来观看。其中乙表示想购买,被甲断言拒绝,声称自己根本就不想卖,只是出于个人爱好收藏而已。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持有假币罪。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因此,“以使用为目的”就不是持有假币罪的责任要素。假币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否则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持有假币罪,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9、【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在14周岁生日当天中午,大摆筵席。席间,甲与好友乙发生争执,当晚,甲偷偷溜进乙家,在其水杯中投放了剧毒物质。第二天早7点,甲醒酒,懊恼不已,但想到乙在生日宴会上当众与自己争吵,就没有理会投毒之事,后乙中毒身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间接故意。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因而不必具有有责性。甲在生日的第二天已满14周岁,对自己的先行行为引起的危险具有了结果防止义务,故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0、【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到某森林盗伐林木4立方米,刚欲将林木装上车开走,被森林看护员乙拦住。甲为了逃跑,用利器将乙刺成重伤后离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系事后抢劫。根据命题人的观点,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实施盗伐林木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认定为事后抢劫。

11、【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预谋毒死自己的妻子乙,于是在妻子的水杯里下毒。甲知道妻子下午三点钟会回家,于是放心地出门了。没想到乙一点钟就提前回家了,喝下毒药死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下毒只是杀人的预备行为,甲并未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请注意: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系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的一种,而因果关系,必须是犯罪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无实行行为,就谈不上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问题。

12、【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乙正在对丙实施抢夺,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马上就要制服乙,但乙却“急中生智”地大喊:警察来了!甲回头一看,乙趁机溜走,丙的价值1万元的项链被乙夺走。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时,自然成立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的成立并不以防卫行为现实地排除了不法侵害为前提。换言之,只要具有排除不法侵害的可能性时,即使客观上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也依然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13、【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警察甲在追捕歹徒乙的过程中,乙突然掏出随身短刀,朝甲刺去。甲不得已进行反击向乙投掷石块,但并未击中乙而是击中了过路之行人丙,使丙受轻伤。问:甲对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进行紧急避险,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因正当防卫而导致第三者遭受伤害的,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进而阻却责任故意。

14、【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乙对甲实施暴力侵害,甲为了反击,而向乙投掷石块,但并未击中乙而是击中了过路之行人丙,致丙轻伤。问:甲对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丙并未实施不法侵害,但甲的防卫却导致了丙的伤害结果,应视为一种假想防卫,阻却故意责任。

15、【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司机甲醉酒后驾车,在县城主干道上将乙撞成重伤后仓皇逃走。在逃逸过程中,因高度紧张、车速过快,甲又将另一行人丙撞死。问:甲对丙的死亡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对丙的死亡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也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这样认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16【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有饲养宠物狗的嗜好,平日上班时都将狗锁在家里,周末自己不上班时,也给狗“放个假”,将锁链打开。一周末,狗突然冲出屋外,对路人乙欲实施撕咬,乙无奈对狗进行了反击,将狗打死。问: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根据客观违法论的立场,在动物完全自发侵害他人时,即使主人主观上没有过失,也是由其客观疏忽行为所致,应认为主人存在客观的侵害行为(不作为)。此时,打死或打伤该动物的行为,属于对主人进行的正当防卫。

17、【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为了非法占有乙的财物,深夜溜进乙家,将在卧室睡觉的乙反锁在屋内,甲“如愿”地取得了财物(价值4000元)。

但事后证明,乙一直处于熟睡状态,对此一无所知。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暴力、胁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即使获得了财物,也只是本罪未遂。本案中,甲已经实施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并未获得财物,其获得财物系由盗窃行为所致,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18、【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把这块石头推下去能不能砸中那老头?乙说:别吹牛,哪有那么巧!甲说:不试怎么知道?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推下去,恰好将老人砸死。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系犯罪既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本案中,甲、乙二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排斥结果发生,对结果发生的态度是放任。至少,甲、乙二人都接受了老人死亡的结果,应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

19、【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因犯强奸罪和绑架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问:对甲能否适用假释?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得适用假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八种人,无论是因单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还是因这八种罪被数罪并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都不得假释。

20、【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孕妇甲在2014年5月1日杀人,该案于5月3日被立案,甲随后被羁押。甲因非常害怕而导致自然流产。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甲还曾实施过一爆炸行为,致多人死伤。于是,司法机关将杀人和爆炸两案一并移送起诉并交付审判。问:对甲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参考答案】可以。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只有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才能被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此时才可以免除死刑。本案中,孕妇甲实施了两起行为,对杀人罪虽不得适用死刑,但对爆炸罪则可以适用死刑。

21、【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孕妇甲在2014年5月1日以特别残忍的方式杀人,因事后非常害怕,致使在同年的5月3日流产。该案件直到6月1日才被发现,甲随后被立案羁押。问:对甲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参考答案】可以。被告人只有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才不得适用死刑。本案中,甲的流产发生在被羁押之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

22、【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男为了强奸乙女而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女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没想到乙女当场死亡。甲男“一不做二不休”,又对尸体实施了奸淫行为。问:甲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男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并与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甲的暴力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系想象竞合犯,但甲男并未实现强奸目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至于后来的奸尸行为,自然应评价为侮辱尸体罪,且应数罪并罚。

23、【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男为了强奸乙女而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女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乙女昏迷期间,甲男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事后,乙女死亡。问:甲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甲的暴力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系想象竞合犯。至于乙女的死亡,则是影响量刑的情节。

24、【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欲上街行抢,于是从家里摸了一把菜刀,开车上街寻找目标。甲将车停在路边,物色“合适人选”。一会,路人乙走

来,甲径直上前对其实施了抢夺(3000元)。在此期间,菜刀一直在甲的车里。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这里的“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25、【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无所事事,某日欲上街行抢,遂将家里的硫酸装入一小瓶内,揣在兜里,在街上抢夺了他人价值3000元的手机一部。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携带凶器抢夺”,应认定为抢劫罪。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这里的“凶器”,不限于固定物,具有杀伤力的液体(如硫酸)乃至凶猛动物(藏獒),都可以被评价为“凶器”。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26、【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为勒索财物而将乙扣押,并成功地从乙的亲属丙那里获得了财物。甲正欲将乙释放,乙说: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走着瞧!甲恼羞成怒,拿刀刺向乙腹部,乙鲜血直流,甲傻眼并逃之夭夭。乙后来被救治,并未死亡。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属于绑架杀人未遂,依然成立绑架罪一罪,处死刑,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张明楷老师认为,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

结合犯也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这样认定,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鼓励绑架犯及时终止自己的杀人行为。

27、【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生性暴躁,成天在家里嚷嚷要杀死自己的仇人乙,但从未付诸实施。甲15岁的儿子丙,受此“熏陶”,决定“为父报仇”,并买来了杀人工具。甲虽知道此事,但并未当回事,认为小孩子不会惹出大麻烦。后儿子果真将仇人乙杀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帮助犯,而非教唆犯。张明楷老师认为,如果A的行为客观上引起了B的犯意,B事实上也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能够认定A因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了阻止义务,虽然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的教唆犯,但可以认定为不作为的帮助犯。

28、【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甲溜进乙家,发现乙的客厅有一部手机(价值2000元),甲非常喜欢该手机,于是将3000元现金放在乙的客厅,将手机拿走,并留一纸条:哥们你没亏,还赚了1000块。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犯罪既遂。只要行为人使被害人丧失了财产,即使同时使被害人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包括更大的利益),也成立盗窃罪。本案中,甲盗窃手机的行为违背了乙的意志,毕竟,乙对手机的占有是值得刑法保护的。据此,甲成立盗窃罪,其犯罪数额是2000元。

29、【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乙冒充妇女甲的丈夫,在黑暗中上了甲的床,与其发生性关系。二人在嘿咻过程中,甲突然发现对方姿势不对,断定其不是自己的丈夫,怒杀乙。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只有暴力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才能成为特殊正当防卫的对象,针对非暴力的上述行为,只能进行一般正当防卫。此时,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或等于所保护的法益,否则即为防卫过当。

30、【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乙欲一周以后杀丙,甲对乙说:夜长梦多,不如尽早下手,明天就去杀!乙第二天将丙杀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引起犯意、从无到有的,是教唆犯。强化犯意、从弱到强的,是帮助犯。但强化他人提前实现犯意的,依然成立教唆犯。

改编自《刑法的私塾》的案例集锦

1、【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五岁的女孩乙经常到邻居甲家找甲的女儿丙一起玩。某日,乙又来甲家,甲一人穿着短裤在家看电视。乙见丙不在家,遂掏

出甲的生殖器来玩弄,甲没有实施任何动作,但也没有制止。几分钟后,乙的父亲喊乙回家吃饭,发现了这一幕。问:对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关于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命题人的观点是实质的法义务来源说。本案中,虽然乙主动实施了猥亵行为,但其毕竟是幼女,故可认定其法益处于脆弱状态。而且,这种脆弱状态发生在甲支配的领域,且发生在自己身体上,故甲具有制止幼女乙猥亵自己的义务。

2、【改编自张明楷:《刑刑法的私塾》】甲为索回30万元赌债,赶到乙家将乙劫持,并骑摩托车欲将乙带至郊外的一地下室。在行驶过程中,甲恶狠狠地对乙说:只要你还钱,啥事儿都好办!乙几次求甲停车,但甲均不理睬。乙为了逃脱,直接从高速行驶的摩托车后座上跳了下来,结果当场摔死。问:对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非法拘禁罪,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首先,甲的行为系非法拘禁,当无疑问。其次,甲只是想让乙还钱,并无伤害、杀害乙的故意。乙的跳车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其死亡结果应由自身承担,不能将该死亡结果归责于犯罪人甲的非法拘禁行为。

3、【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甲欲杀死乙,遂教唆乙去抢劫丙。与此同时,甲私下告诉丙:“有人要抢劫你,你做好防范准备”。果然,乙在对丙实施暴力抢劫时,被丙的正当防卫行为杀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死者本人乙成立抢劫罪的正犯。乙抢劫时被丙杀死了的结果,是正当防卫的结果,不能归责于任何人。不成立间接正犯的原因在于:间接正犯的核心特征在于“犯罪事实支配”,除非甲完全支配了整个事态的发展进程,才能认定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4、【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甲乙二人在给他人运送变压器时,发现变压器中有很多冷却油,便想把这些冷却油抽出来卖掉,但由于没有电动油泵,故二人找到丙。丙得知详情之后,给了甲了2千元,然后将价值1万元的冷却油抽了出来,并重新将变压器的螺丝等拧好。问:甲乙丙三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盗窃罪的共犯。本案的关键是变压器内的冷却油归谁占有。就本案而言,丙在用电动油泵抽油时,是需要拧开变压器的螺丝才能将冷却油抽出来的,所以变压器内的冷却油属于封碱物的内容。对封碱物整体的占有成立侵占罪,对封碱物内容的占有则成立盗窃罪。故甲乙丙三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5、【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村民甲和乙在河边卖鸭蛋,忽闻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窃贼丙从河对面涉水而来。甲随手拿起木棍向丙打去,丙内心害怕,就掏出偷来的1万元钱,表示只要不再打自己这钱就可以给甲、乙二人。乙接过这1万元,并与甲强行对丙进行搜身,又搜出了1000元。丙说这1000元是自己的,但甲、乙二人置之不理。丙躲起来之后,河对岸追赶丙的群众问甲、乙二人是

否见到了小偷丙,甲、乙谎称丙已朝西逃走,实际上丙是朝东逃走的。后甲、乙二人将这1.1万元平分。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首先,甲乙二人从丙身上劫走1千元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其次,将丙盗窃所得1万元据为己有,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后,向追赶丙的群众谎称丙已朝西逃走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包庇罪必须要向司法机关作证明,二人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成立要件。

6、【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甲买了5个老虎机,将这些老虎机分别设置在几家小卖部。一开始,甲将老虎机的赔率设置得很高,很多玩家都因此赢了钱。待玩家越来越多时,甲就将老虎机的赔率调低。一年之内,甲通过这种手段从这5台老虎机上营利10万余元。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开设赌场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首先,甲将老虎机(又称“赌博机”)放置在商店供人赌博的行为,成立开设赌场罪。其次,甲后来调低了赔率,可认定为甲实施了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的行为,玩家对此事实并不知情,并进而处分了财物,遭受了损失,甲的该行为成立诈骗罪,并与开设赌场罪实行并罚。

7、【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甲雇佣他人发放卖淫广告小卡片,卡片上留着甲自己的电话号码。在嫖客给甲打来电话后,甲再打电话联系卖淫女,将嫖客的地点告知卖淫女,卖淫女会到嫖客指定的地点从事性交易。事后,甲会向卖淫女收取一定的费用。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成立,虽然既不要求行为人提供特定场所,也不要求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行为支配卖淫的人,但要求行为人必须真正管理、控制了卖淫者,而这也是“组织”与“介绍”的关键区别。本案中甲没有控制卖淫女,只能成立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8、【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甲将仇人乙关押,二天后,甲过来看看乙是否已服软。不料乙对甲破口大骂,甲操起一根铁棍直接将乙打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数罪并罚。命题人认为,《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系法律拟制,它指的是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进而实施暴力,并过失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如果使用暴力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则应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9、【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某夜,甲以盗窃故意进入乙家。乙听到声响就手电筒出来查看。甲发现乙后,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乙刺死,随后进入乙的卧室。乙的3岁儿子丙啼哭不止,甲遂将丙抓起来狠狠地摔在地上。甲见丙不再出声,以为丙已死亡,遂取走了3千余元财物。事后证明,丙未死,但遭受了严重的伤害。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首先,甲的盗窃行为并未结束,故不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只能成立刑法第263条

的一般抢劫。其次,甲后面的杀人行为,系另起犯意,应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并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10、【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某明星到甲地开演唱会。A买了演唱会的站台票(200元),却偷偷溜进了该场演唱会的贵宾席(贵宾票为1万元)。A在贵宾席看完演唱会准备离席时,工作人员B发现了A仅有站台票,遂当场要求A 补票。A为了不补票,对B实施暴力,将B打成重伤。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成立抢劫罪,系刑法第263条的一般抢劫,而非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工作人员B要求A补票的行为,是在对A主张主办方应有的债权,A拒不补票是为了不履行债务。A为了逃避债务而对B使用暴力,是抢劫行为,抢劫的对象是主办方的债权。对A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即可,而非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

11、【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甲与乙有仇。某日,甲欲教训乙,遂蒙面对乙进行殴打。乙以为自己遇到了抢劫,就说:我给你钱,你别打我了!甲一听,遂停下,并连续做了几个数钱的姿势。乙见状,就将把自己的钱包扔给了甲。甲接到钱包,用手一捏,断定里有很多钱(事后查明共1万元),遂停止殴打,拿着钱包离开。问:甲的取财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罪。本案中的甲原本没有占有乙财物的目的,但当乙说完“我给你钱,你别打我了”这句话之后,甲连续做了几个数钱的姿势,意思是“如果你给我钱,

我就不打你了,否则我还继续打你”,此时,甲具有了占有乙财物的目的,从而成立抢劫罪。

12、【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乙有两套房子,一套自住,一套用来出租。乙将后者装修之后,配置了基本的居家生活用品,在网上发布出租信息。甲假装成要租房的房客,骗乙带其看房。二人进入乙的出租房之后,甲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逼迫乙交出随身财物。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属于。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对此,命题人认为,对“户”应做严格限定,将其限定为家庭生活场所。只有生活设施但无人居住的住宅,是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户”的。当然,甲自己居住的那一套房屋,是可以认定为“户”的。

13、【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玩忽职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局长A,一次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8万元,一次玩忽职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12万元。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A成立玩忽职守罪,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20万元。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是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罪。故意与过失是位阶关系而非对立关系,亦即,可以将故意评价为过失(举轻以明重),而不能将过失评价为故意。故本案中A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玩忽职守罪,犯罪数额为20万元。

14、【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情侣。某日,乙中彩票,得300万元大奖,遂将这笔钱存在甲的银行卡,二人商定日后用此钱购置婚房。但二人后来闹翻,乙提出分手,并要将这笔存款取走。甲得知后将乙杀死,还从乙身上取走了3000余元现金,并将乙抛尸。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罪一罪。首先,甲为了免除自己返还乙债务的义务而将乙杀死,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抢劫的对象是被害人乙的财产性利益。其次,甲抢劫乙身上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抢劫的对象是被害人乙的财产。总之,对甲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即可,犯罪数额累计计算。

15、【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A的叔叔B从瑞士回国后,A前往B家探望B。B短暂出门时,A发现B的书桌上放着一块瑞士名表,便将手表放入自己的口袋,提前回家。其实,B原本就打算将手表送给A做礼物,但A对此毫不知情。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无罪。被害人的承诺,要求必须存在着现实的承诺。对此,存在意思方向说与意思表示说之争:前者认为,只要被害人具有现实的承诺,即使没有表示于外部也是有效的。后者则认为,承诺的意思必须以语言举动等方式向行为人表示出来。前者是结果无价值论的,后者是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命题人观点是前者。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事法规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不满16周岁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未遂B.犯罪中止C.故意杀人既遂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B.犯罪构成的个数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D.犯罪结果的个数

刑法学1案例分析.doc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3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到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到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7分)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王某,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7分)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分)

民法学在线测试试题与答案

民法学在线测试试题与答案 《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B)的地位A、根本大法B、基本法C、单行法D、中间法 2、民法调整(D)A、所有的财产关系B、所有的人身关系C、纵向的财产关系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人类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B)A、德国民法典B、法国民法典C、罗马法D、苏俄民法典 4、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包括(D)A、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B、单位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C、王某作为某省省长的身份关系D、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 5、(A)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A、诚信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实事求是原则D、自愿原则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民法的构成要素包括(BCD)A、民法条例B、民法原则C、民法概念D、民法规则 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民法的渊源的是(ABD)A、宪法B、基本法C、行政法D、司法解释 3、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有(ABC)A、立法准则B、行为准则C、审判准则D、惩罚准则 4、罗马法大全包括(ABCD)A、学说汇纂B、法学阶梯C、优士丁尼法典D、新律 5、下列属于私法的是(AB)A、民法B、商法C、经济法D、诉讼法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以民法规范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民法分为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正确 2、判例是英美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正确 3、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的方式解决相互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正确 4、《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错误 5、人们之间的友情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错误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刑法学案例

1. 辛某为原某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涉嫌犯罪,于1998年12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查明:1997年10月,省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药公司)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解决的上市问题,委托其下属的房地产公司经理林某为该公司股票上市打通关系。通过熟人介绍,林某将5万元以李五成名字登记的海药公司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连同李五成的身份证在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送到辛某家中,辛当即收下,未付股金款。11月27日辛某在省证券委送审的海药公司申报国家证监会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后经查明,海药公司本身是符合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的,1998年6月辛某指使某子辛某某委托海南发展银行证券部陆续卖出股金收据,得款193192.04元,尚有73股留在账户上。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辛革被逮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2)辛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某罪名是什么? (3)如何处理辛某的违法所得? (4)海药公司及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1) 逮捕辛某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辛某应经过该省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后,方受逮捕与审判,未经此程序,则属违法。 (2)构成受贿罪。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海药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3)辛某违法所得193192.04元及73股股票应当追缴,并一律上缴国库。 (4)不构成犯罪,因为海药公司行为虽有不当,但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单位行贿罪。同时,林某因属于代表其单位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解题思路 本题主要考查了贿赂犯罪的一些问题,同时也涉及了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判断辛某的受贿罪是比较好判断的,关键是要弄清行贿与受贿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说有受贿常有对应的行贿,但受贿罪与行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行贿人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或者虽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是被索贿的而又没有实际获得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第3款),但对方即受贿人的受贿罪仍是成立的,单位受贿与单位行贿也是如此。 法理详解 关于逮捕辛某的程序,检察机关由于没有考虑到其担任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职,依《宪法》第74条以及人大代表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大代表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不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人民检查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于辛某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海药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股票),数额巨大,应构成受贿罪。应注意的是,这里的谋取利益,并没有限制所谋取"利益"的性质,即非法与合法、正当与不正当的利益均可构成,所以,虽然对于行贿人海药公司而言,如果其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是单位行贿罪,但由于其完全符合上市的法定条件,其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解决的上市问题,这表明行贿人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所以,海药公司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尚不构成犯罪,而林某的行为仅仅是代表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受单位领导指派而实施的,所以也不

《刑法学》第01-06章在线测试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剩余时间: 55:34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处罚. A 、可以定罪 B 、不得定罪 C 、根据情形 D 、由法官裁定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相适应 A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B 、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C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D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对社会危害程度 3、我国刑法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 )处罚原则 A 、轻重有别 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 、人民代表裁定 D 、法官 4、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下面说法正确的. A 、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 犯罪的,适用新刑法. B 、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当 时刑法. C 、当时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新刑法应当追诉的,适用新刑法 D 、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 继续有效. 5、我国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已经弱化甚至不再强调 A 、阶级性 B 、法律性 C 、道德性 D 、文化性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广义刑法是指一切(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规定犯罪 B 、刑事责任 C 、刑罚

D、其它 2、制定刑法的根据包括( ).ABDX A、法律根据 B、实践根据 C、经济根据 D、道德根据 3、刑法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阶级性原则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A、定罪上一律平等 B、量刑上一律平等 C、行刑上一律平等 5、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执行,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民族自制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制定由全国人大批准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C、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和国家解释. 正确错误 2、无论我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在我国犯罪,都受我国刑事管辖. 正确错误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法学》第1章-第6章在线测试标准答案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剩余时间: 54:40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处罚. A 、可以定罪 B 、不得定罪 C 、根据情形 D 、由法官裁定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相适应 A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B 、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C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D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对社会危害程度 3、我国刑法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 )处罚原则 A 、轻重有别 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 、人民代表裁定 D 、法官 4、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下面说法正确的. A 、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 犯罪的,适用新刑法. B 、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当 时刑法. C 、当时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新刑法应当追诉的,适用新刑法 D 、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 继续有效. 5、我国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已经弱化甚至不再强调 A 、阶级性 B 、法律性 C 、道德性 D 、文化性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广义刑法是指一切(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规定犯罪 B 、刑事责任

C、刑罚 D、其它 2、制定刑法的根据包括( ). A、法律根据 B、实践根据 C、经济根据 D、道德根据 3、刑法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阶级性原则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A、定罪上一律平等 B、量刑上一律平等 C、行刑上一律平等 5、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原则主要有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原则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和国家解释. 正确错误2、无论我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在我国犯罪,都受我国刑事管辖.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刑法学》第1章-第6章在线测试标准答案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剩余时间: 54:40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得“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得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您得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得行为,( )处罚、 A 、可以定罪 B 、不得定罪 C 、根据情形 D 、由法官裁定 2、刑罚得轻重,应当与( )相适应 A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B 、犯罪分子所承担得刑事责任 C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犯罪分子所承担得刑事责任 D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对社会危害程度 3、我国刑法根据各种行为得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得大小,规定了( )处罚原则 A 、轻重有别 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 、人民代表裁定 D 、法官 4、关于刑法溯及力得下面说法正确得、 A 、当时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而修订后得新刑法认为就是 犯罪得,适用新刑法、 B 、当时法律认为就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就是犯罪得,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当 时刑法、 C 、当时法律与新刑法都认为就是犯罪,并且按新刑法应当追诉得,适用新刑法 D 、如果依照当时得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5、我国刑法得社会主义本质已经弱化甚至不再强调 A 、阶级性 B 、法律性 C 、道德性 D 、文化性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广义刑法就是指一切( )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A 、规定犯罪 B 、刑事责任 C 、刑罚 D 、其它 2、制定刑法得根据包括( )、 A 、法律根据 B 、实践根据 C 、经济根据 D 、道德根据 3、刑法基本原则有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阶级性原则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得具体体现

刑法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综合)

第七章:刑法学一案例分析题 (综合) 第七章:刑法学一一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1】被告人甲某,男,25岁,系A国公民。被害人乙某,系B国公民。被告人甲某与被害人乙某均为我国某大学1998级留学生,两人同住一室。 1 999年1 0月1 5日晚,两人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斗殴。在扭打中,被告人甲某随手操起一把水果刀朝被害人乙某腹部刺了一刀,刺破肝脏。被害人乙某经抢救无 效,于当晚死亡。 [问题]本案的被告人甲某系A国人,被害人乙某系B国人,而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本案应适用哪国刑法? 【案例一2】大学生甲某,在校园里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里没有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扳机,结果将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题]对此,甲某实施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负何种刑事责? 【案例-3】某搬运站板车工人江某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从未出过事故。有一次换了一辆新板车,未加刹车装置,他就用新板车运铁块去货场。当下坡时,同行拉车的人怕他岀事故,要帮他拉车。他说了声“没问题”,就单独驾车下坡。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行人撞倒,扎断双腿。

[问题]对于这个被扎断双腿的伤害行为,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4 】甲某在一天深夜,到离村 5 里外的松林中砍伐松树。他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过路的人听到,此人因月色昏暗,看不到砍树的人,便寻声走去。当他走到离树两丈多远时,松树刚刚被砍断,此人被倒下的松树砸中头部,当即死亡。 问题]对于此人的死亡,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5— 6 —7 “正当防卫”案例 【案例一5】一天,范某抓住曾经在其承包的果园内偷拖拉机用汽油的邓某,范某伙同其所雇的工人 刘某,将邓某反绑在果园内的一棵树上,用皮带连续抽打将近3个小时,致使邓某多次昏迷不醒。后来经 法医鉴定,邓某为重伤。 问:范某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一6】被告人王强,男,19岁,某县在校中学生。 某年6月6日课间休息时,王强与同班同学陈锋、赵忠强、张海兵等人在球场打闹玩耍。事后,陈 锋发现上衣被撕破,怀疑是王强所为。因此,在上课时便对坐在自己前一排的王强身上吐痰,并多次用脚 踢其臀部。当天放学后,陈锋、张海兵又为此事追赶殴打王。6月15日,王外岀时又遭陈锋、张海兵、赵 忠强殴打,脸被打肿,嘴被打破。王强因连遭殴打,三天不敢上学,在家中自制刀刃6厘米长的尖刀一把。 6月19日下午,王携带刀子到学校上课,行至教室门前被赵忠强、张海兵、陈锋、周小武等人拉到校外进第七章:刑法 学----案例分析题(综合)行殴打。正别在裤腰带上的刀子被打落在地,他拾起刀子逃跑。赵忠强一伙见王身带刀子,便拾起砖头追 打,将王的腰部、腿部和右臂打伤。张海兵上前用左手揪住王的左臂,右手持砖头猛击王的头部等处,将王的头顶骨打 破裂,背部打伤。陈锋等三人手持砖头一拥上前,王见状不妙,左手捂住受伤的头部,右手拔岀刀子乱捅,致张海兵胸部、腹部6处受伤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医院结论为:岀血性休克死亡。 问:被告人王强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案例-7】一天深夜,某女工从工厂下班回家,路过一个偏僻小巷时遭抢劫。抢劫犯手持匕首,声 称不交出钱财就要杀人。女工不得已交出了钱物。当抢劫犯打幵钱包查看时,女工突然捡起一块砖头向抢 劫犯头部砸去,此人应声倒地。女工迅速脱身而去。此抢劫犯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问题]此女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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