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

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

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负责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抱负,本诉讼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思考。

一、被告所诉与抱负不符,我方并不通晓借款抱负,不应承负责何的法律责任。在被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原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原告所签。

二、只管原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商定担保形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 条当事人对确保形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确保承当确保责任、第26 条第一款连带责任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商定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规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确保责任,担保期限为 6 个月,因此即便是原告签字,也早已超出了担保期限;

三、只管不懂得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能否推行,但是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原告有关,并且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原告方也未承继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负责何责任。

总而言之,代理人认为,原告方不应答被告所诉承负责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足思考。

代理人:xxx

20xx年 3 月 19 日

第二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

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负责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考察和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考察,本代理人结正当庭演绎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有关被告知请抱负的抗辩

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 98000 元,而不是 10 万元。

在被告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6 月 25 日,从被告处借款 10 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由于彼此是朋友,便自动提出给被告元礼金作为酬报。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借款仅98000 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原告实际从被告处借款数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 98000 元,而不是 10 万元。

2、原告还款踊跃,客观上不存在过失。

7 月 6 日,张某某、赵某某持杨某徽商银行卡,与被告史某某一道到银行,根据被告

史某某的规定,填写了收款人全称“天诚守业投资有限公司”,当时,银行操作已经成功,并且扣款10 万元的短信告诉已发到原告张某某的手机上,张某某将此短信给被告看后,被告确认后,遂将借条还给了原告张某某。这期间,被告不停在场,彼此都笃信无疑。

继而,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另携带 2 条香烟去被告处,再次表达感谢。

一种月之后,由于被告的过失,告知咱们的收款人全称“天诚守业投资有限公司”有误,银行后来确认少写了“安徽”2字,银行又将该 10 万元汇款打回了“杨某”银行卡。由于银行卡不是原告张某某一切,因此,原告张某某对此毫不知情。

由此可知,所谓“还款不迭时”,完全是被告形成的,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客观上没有

过失。

二、有关被告知请利息的抗辩

1、原原告之间借款没有商定利息

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在生意上很重视信用,奉违法纪,重情重义。在 6 月 25 日向被告借款过程中,自动体现了礼金元作为酬报的意愿。被告实际也只借款给原告 98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领取利息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不领取利息。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商定领取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犯国家无关程度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原原告之间的借款视为有利息。

2、原告应偿还的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有关贯彻执行若干成绩的意见》的告诉,第 123 条:公民

之间的无息借款,有商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商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

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规定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该当予以准许。第 124 条:借款单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商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能够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代理人:xxx

20xx年 3 月 19 日

第三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

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李文和广州晓诗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

讼活动,现就本案抱负、法律关系和合使用方法律,发表代理意见以下:

一、被告知称原原告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与抱负根据,原原告之间不存

在借款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领取利息的合同。”对天然人借款,既能够采用书面方式,也能够采用口头商定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天然人之间、天然人与法人(涉及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商定领取

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受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民间借贷的次要法律特色有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单方通过订立书面借贷协定或达成口头协定构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意行为,借贷单方能否构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单方的书面或口头协定。三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领取。借贷单方能否构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达分歧外,还规定出借人将货币或其它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四是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一切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五是民间借贷能够有偿也能够免费。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有方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造成要件。方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内在方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商定以及其它能够表明单方借款合意的方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领取。两者缺一不可。而其中领取款项这一实质造成要件是最为要害的,存在方式要件缺少实质要件相对不可能造成借款法律关系,但存在领取款项抱负而缺少明确的内在方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则能够造成借款法律关系,这种状况多数为口头协定。借款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口头协定未尝不可。

在本案中,单方订立的《借款合同》不成立。该合同仅有原告方签名盖章,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并没有签字。该《借款合同》仅是一份邀约。对单方没有合同束缚力。被告出示的《借条》所形容的借款抱负,原告对借款真实性存在异议。《借条》中所形容的“原告于7 月 25 日收到被告 1100000 元借款”并非抱负。被告不曾将任何款项领取实际领取给原告。抱负是,原原告单方达成借款协定后,原告写好了《借条》,在签字盖章后放在被告处。但此后原告并未领取过任何款项给原告。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缺少实质要件。被告单凭该《借条》证明原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没有抱负与法律根据。

二、被告出具的证据表明,被告不曾向原告领取过借款款项,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的款项和被告没无关系。

从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看出,案外人曾志平于 7 月 14 日将 1506500 元转入另一案外人温国强账户中。而案外人温国强曾将 1000000 元转入原告账户。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 1000000 元是温国强代被告领取给原告的借款款项。原原告与案外人曾志温和温国强之间没有任何相干协定能够阐明原告收到的温国强领取的 1000000 万元款项是被告领取给原告的借款款项。被告知称的“已依《借款合同》的商定,将人民币 1100000 元交付原告”,没有抱负根据。

如果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的 1000000 元款项是被告向原告领取的借款款项,为什么款项总额不是单方原先商定的 1100000 元,而是 1000000 元?异样,为什么案外人向温国强领取的不是1100000 元而是1506500 元?这种做法违反了普通借款事件的常理,更不能阐明温国强向原告领取的款项的行为是代被告所为。

被告出具的证据所表明的这些抱负,只能阐明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建立过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案外人温国强收到款项的行为与原告有关,网,而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同被告也有关。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可硬捆在一同,一概而论。

三、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拟定原告在收到案外人温国强领取的 1000000 元款项后,及时偿还了该款项。原告无义务向被告返还 1110000 元借款。

如上所述,温国强领取给原告款项的行为不是被告向原告领取借款的行为。更进一步来说,如果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是代被告所为的领取借款款项的行为,那

么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相分歧准则,原告则完全能够向案外人温国强推行还款义务。

在没有其它商定的状况下,没有理由既承认了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属于被

告向原告领取借款的行为,又否认了原告向案外人温国强返还款项的行为不是还款行为。

让原告承当二次返还款项的行为重大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公正准则。

因此,原告不承当对被告的还款义务。

审判长、审判员,以“抱负为根据,以法律为原则”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灵魂和基础。而公平正义又是拟定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基本准则。在该案中,被告以原告出具的借

条为据提起诉讼,其借条的方式要件含有,意思表达明确,但原告对该借款抱负进行了否认。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要害是要看该借贷的实质要件,即借贷标的物能否实际交付,出借人能否将货币交付给了借款人。从该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来看,由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借条,所证明的借款抱负予以否认,被告应当提供补强证据。而被告未能提供对应的其它证

据予以佐证借贷抱负成立,视为其举证尚未完毕,应承当举证不能的后果。从原告提供的

证据分析来看,原告各项证据互相印证,符合证据的逻辑性和生活的常理性,构成了较残

缺的证据链,含有排他性,能够否认该借款抱负,也能够证明被告的丈夫没有将借贷的标

的物实际交付给原告的抱负。因此应认定被告丈夫与原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咱们认为,原告应领取利息为:78000×%=

3、被告在诉状中请求“按月息 2 分”规定原告领取利息,没有抱负和法律根据

原告是遵纪违法的公民,不赞成“高利贷”的遵法行为,如果被告主张“按月息2分”,是典型的“高利贷”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

告诉【银发[]30 号】》第二条规定:“严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

肃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无关规定,遵照自愿互助、诚实信誉的准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正当支出的自有货币资金,严禁吸取别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单方协商拟定,但单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品位贷款利率的 4 倍。超出上述原则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对于高利贷行为,该告诉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治理部要组织力量摸清本地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的状况;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刻考察、核算,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备案侦察;对经考察认定的各类方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果断取缔,予以公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原告的抗辩和诉请,不只要抱负根据,并且有法律根据,依法该当获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

上述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谨慎思考,并望予以采纳。

代理人:xxx律师

20xx年 1 月 7 日

民间借贷代理词(针对虚假诉讼)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X的委托,指派XXXXX律师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原告XXXX诉被告XXXX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未曾向原告借款1049000元,原告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债务属于虚假诉讼。 1.原告提供的“关于XXXX向XXXXXX借款结帐单”中的内容是虚构的,不符合事实。 第一、“结帐单”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原告称“结帐单”中内容系双方对账的结果,庭审查明结帐单系原告事先准备,并不是双方对过账后形成的数据,仅仅是原告自己认为的欠款数据。同时,庭审查明被告在结帐单签字时,已经喝了四两以上的高度白酒,系醉酒状态,且签字在昏暗的车内无法看清内容,原告一直声称被告签字时未提出异议,更加说明了被告当时已经神志不清,见证人朱恒也陈述签字时各方确认该结帐单只能由朱恒保管,不能作为起诉之用也不能交于原告,所以,该结帐单的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原告称对账的数据来源于账本,但见证人XXXX陈述并原告没有提供账本,法庭询问原告账本现状,原告称已经撕毁,原告在被告未归还款项的情况下,撕毁账本不符合逻辑。 第三、“结帐单”借款次数多,时间跨度大,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计借款6次,均为现金交付,总数额巨大,根本不合常

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四、原告本人或原告本人与其代理人的陈述互相矛盾,漏洞百出。 1.2016年12月21日的123000元,原告代理人第一次庭审中称当天准备好钱,XXX小院现金交付;原告第二次庭审自称,非当天交付,系多次现金交付,有的在饭店交付,有的在车上交付,无借条。 2.2017年1月18日的153000元,原告称其中50000元是代偿XXXXX;2017年11月12日的300000元,原告称其中50000元是代偿XXXXXX,两笔款项经原告确认后系重复计算. 3.2017年11月12日的300000元,原告陈述这300000元除了代偿XXXX的50000元,另13.5万代偿给XXXX,XXX3万,XXXX3万,其他代偿利息,当时被告不在当地,;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陈述2017年12月21日和2017年10月6日的款项,合计173000元,其中13.5万是代偿给XXXXX,3.8万是付利息。可见。13.5万这笔钱也是重复计算。 所以,原告坚称结帐单是真实、准确的,但事实上结帐单只是原告单方面的计算汇总,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或者代偿的实际发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作为XXX诉XXX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中的原告XXX的 代理人,特此陈述本案事实经过。2013年12月份,原告通过 社交软件陌陌认识了被告XXX,并在被告提出借款要求时, 同意向其借款元。后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购买小汽车的要求,并借款8万元。原告代被告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出库、车辆装修、上牌照等费用,共计元。此外,被告还向原告再次提出借款要求,共计9000元,其中4000元是在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借款。另外,原告还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 1600元、3000元,让被告帮忙购置热水器,但被告未购置也 未返还该款。据此,被告共计欠原告款项合计元。 在庭审中,原告方已经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4S店出具 的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手机短信等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本代理人谨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1.本案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构成的一般要件。民间借贷 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借给被告,双方所涉及的金钱的数额是特定的。因此,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2.被告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根据上述事实,被告向原告 提出借款要求,并承诺按时归还。但是,被告未能按时还款,且未能购置热水器,也未能返还购置热水器的款项。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有权获得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 律保护,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因无书面合同而被否认。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有约定即可。根据《XXX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

仅有汇款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代理张某诉刘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结合本案的开庭审理情况及本案证据状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出借理由、汇款过程完全与事实不符,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刘某生病住院治疗需要用钱而借款并不是事实。被告已向法庭举证证明,刘某住院11天,除医保外个人仅支付医疗费用8800余元,且是在出院时交纳,也没有向医院支付押金,该8800余元的医疗费,对被告刘某而言也是无需借款的。 从原告提供的其子张某某与被告女儿刘某某的聊天记录中,也没有反映出案涉款项系借款或者代为垫付医疗费用。 二、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款项系彩礼,并非借款 被告向法庭举证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原系儿女亲家,案涉款项其中11.8万是彩礼,2000元是看望生病住院的刘某的人情往来。被告已经完成的举证义务,此时,原告应进一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原、被告双方均当庭表示,双方都反对刘某某(被告之女)和张某某(原告之子)的婚姻,也不知道双方已于2021年年底领取了结婚证,在2022年2月当被告得知刘某某已怀孕的情况下,同意了这

桩婚姻,就此,原、被告双方也就孩子的婚礼、彩礼等事宜进行了磋商,被告也是按照当地习俗提出了给11.8万彩礼的要求。在张某给了彩礼后,于2022年3月举行了婚礼。 关于彩礼的使用情况,被告也作了合理的解释。 三、仅有汇款凭证,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汇款凭证只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刘某转账支付12万元的事实,但该款项的用途并不明确,不能证明原告所支付款项的性质,也不能证明双方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基础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是双方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支付,以此来共同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借贷合同的生效,债权人对自己的主张汇款是借款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未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予以举证证明,故而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另外,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系儿女亲家,从孩子出生的时间来看,被告陈述的2022年2月得知女儿怀孕而同意该婚姻,提出彩礼要求是符合客观事实的。特别是原、被告同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反映出是礼金。同时,双方在法庭均认可,原、被告之间除本次汇款外,再无任何经济上的往来。故而可以认定张某某在微信众所说的“礼金”就是指的该笔12万元的汇款。 再者,原、被告当庭认可,双方之间并无直接联系,是儿子张某某说的要借钱看病。原告提供的张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提到12万是借款。也没有反映出张某某与原告之间谈到刘某需要借钱看病。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第一、关于本案被告,应当认为XXX与XXX。 债务人被告:依据借款合同,本案中债务人被告有两人:XXX与其妻XXX(二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XXX死亡,应当列其法定继承人为本案被告,证据证明除XXX外,XXX父母死亡,XXX儿子放弃继承,故债务人被告为XXX。 担保人被告:XXX自愿为该笔借贷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其为担保人被告。 第二、关于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30万元。 依据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本金,被告受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据,同时,他项权证书上也清楚标明债权数额为30万元。各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30万元。 第三、关于已经支付的利息,应当不予退还。 被告支付利息,部分按照月利率一分五支付,部分按照月利率二分支付,因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该利息履行并未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年利率36%即月利率三分的规定,无需返还,被告也无权要求返还。 第四、关于诉求中主张的利息,应当获得法律支持。 借款合同第五条与第八条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处理,详见诉状与借款合同,月利率、违约金与逾期赔偿(利息)三者相加高于年利率24%。原告以年利率24%主张利息,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支持。 第五、关于抵押房产,原告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死亡,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同时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云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黄××与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以及庭审查明的相关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认识,双方曾就职于同一家公司,2019年8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500元,并口头承诺会在一年内清偿。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向被告出借款项,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五笔向被告进行转款,合计转款金额为48500元。从原告提交的五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可以看出被告作为收款方已经全额接收款项,收款方微信号为 “×××××××××××××20”、实名认证姓名为“欧××”,与被告真实姓名匹配。 因被告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清偿债务,原告通过微信向其催款。根据双方2021年2月20日22时51分至23时08分的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就还款的金额等进行了沟通,原告在自认被告已经部分还款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对该金额并未提出异议,表示会按原告要求提供借条。在此后,虽然被告并未实际出具借条,但该聊天中,被告已经对尚欠的款项金额进行了认可,双方实际上已经对欠款事实和金额进行了确认。

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尚未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充分。 二、被告负有清偿剩余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 虽然原被告之间在借款时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被告在借款时已经承诺还款时间为2020年8月22日,被告至今尚有35000元未予以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虽然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以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借款期限届满至今拖欠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提供一系列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能够证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足以支撑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 我接受本案被告杨XX托,并受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本代理人就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之后,很多人都会选择打官司来解决,一审打完还会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那么大家知道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怎么写吗?小编下文整理了一篇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供大家阅读。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杨XX托,并受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本代理人就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借条和欠条有明显的法律区别 在我们日常来往中,很多人可能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不然,对两者之间是有明显的法律区别的。 ▲1、内涵不同

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我们也可以认为: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建筑工程产生的欠款,等等…… ▲3、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不同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丧失胜诉权。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

Everyone will be tired, no one can bear all the sorrow for you, there will always be some time for people to learn to grow up by them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 我接受本案被告杨__托,并受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本代理人就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之后,很多人都会选择打官司来解决,一审打完还会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那么大家知道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怎么写吗?下文整理了一篇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供大家阅读。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杨__托,并受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本代理人就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借条和欠条有明显的法律区别 在我们日常来往中,很多人可能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不然,对两者之间是有明显的法律区别的。 1、内涵不同 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我们也可以认为: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建筑工程产生的欠款,等等…… 3、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不同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原告) 【第一篇】 敬旳审判长: 作为付勇军诉吴晓珍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中旳原告付勇军旳代理人,首先,请让我在此简朴陈说一下本案事实通过。2023年12月份,原告经朋友推荐,通过社交软件陌陌与被告吴晓宝贵认识后,被告向原告说想去做点生意,请原告协助并向原告提出借款规定,并说借款会立即偿还.原告同意了其规定,于是,原告于20xx年1月22日向被告帐户汇款10000元。20xx年1月25日,被告提出做生意需要交通工具,没有不以便,向原告提出借8万帮其购置小汽车一辆.于是原告分别代被告支付了购车款70800,车辆购置税6200,保险5239元,出库1000元,车辆装修3000元,上牌照1000元(以上购车费用合计87239元).于20xx年2月22日,被告再次以做生意周转还需借5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帐户汇款5000元。20xx年3月xx日,被告以在省妇幼保健院住院再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向被告帐户汇款了4000元.此外原告还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1600元,3000元,让被告帮原告购置一台热水器,被告并未帮原告购置,钱也没有还给原告。

在庭审中原告方已经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若干、4S店出具旳证明、原被告之间旳短信合计三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旳真实性。本代理人谨此刊登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旳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1.本案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构成旳一般要件。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旳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旳民事行为。即民间借贷关系除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旳条件外,重要关键条件是一方将一定数量旳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双方所波及旳金钱旳数额是特定旳。本案中原告就是根据被告旳规定,将合计106239元借给原告生意周转、购车、住院之用。此外,加上原告还支付了两次(1600元、3000元)合计4600元给被告帮忙购置热水器,由于被告未购置也未返还该款,因此,被告合计欠原告款项合计110839元。 2.原被告之间旳借款协议不因无书面协议而予以否认。《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旳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步,《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协议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旳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旳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无书面借据旳,应提供必要旳事实根据”。这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当事人贾楠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被告是否将借款____万还给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实。 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成立,借据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贷关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被告主张的“收条”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____关于民事诉讼证据____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还款能力分析伊梦云有无还款的可能性进而分析还款收据的真实性。 根据原告证据二表明,被告并无偿还能力,在短期内还款显然与事实、常识不符。既然被告主张已还款,被告却没有就还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还款转账单予以举证。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偿还,也没有提供向第三人借还款的证据(账目明细及转账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____关于民事诉讼证据____若干规

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伊梦云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从收据的一般书写习惯分析“收条”欠缺客观、真实性。 本案借款数目为____万,对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数字,然而,被告主张还款证据“收条”却极其不规范,除签名为原告所写外,其余均为被告自己的笔迹,此外,不仅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收条上也有其他涂鸦,极其不符合一般收据的书写习惯,此外,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过,收集到带有原告签名的纸条不难,利用原告的签名伪造“收条”的条件非常便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____关于民事诉讼证据____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 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收条”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其证明力不能与正常的收据等同,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已还款的事实,应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以作为认定被告已经还款的根据。即便收条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因还款“收条”仅存在还款合意,不能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还款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证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证人不能提供与被告存在借款事实相关的证据(如,

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XXX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李深沉、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 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首先,根据法庭调查结合原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2015年7月25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 定每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9月25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30 万元,约定每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根据2016 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借 款30万元起始时间为2015年7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 欠付原告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利息元,并 承诺12月底付利息。因此,被告应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应支付结算利息元,并应承担2016年12月25日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其次,三被告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首先,被告XXX、XXX系父子关系,在借条、欠条上签字,应当承担本

案的借款和利息的共同清偿责任。其次,被告XXX与马凤凰系夫妻关系,在借款时马凤凰是知情的,且该笔借款用于三被告家庭对外生产经营和家庭资金周转,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对外债务,故被告XXX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被告X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X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XXX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足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故对被告XXX应共同承担对原告借款的清偿责任。 根据《XX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债权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则除外。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离婚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处理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被告XXX应承担本案借款的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否认民间借贷代理词

被告否认民间借贷代理词 在民间借贷是指至少有一方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那么被告否认民间借贷代理词到底有哪些呢?大家不要着急,我为大家搜集到了一系列关于此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请大家继续往下阅读。 一、被告否认民间借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元成彤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仔细聆听委托人的陈述,查阅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现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与被告张某某实际借款金额不符。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实际向被告张某某转款42.5万元,也就是说原告实际向被告张某某借款42.5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0万元。 2、根据《借条》约定的内容,被告张某某应于2012年7月10

日前向原告还清借款,但对借期内支付利息并没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主张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没有依据。 3、根据《借条》,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对逾期利息做出了约定,但对具体利率没有明确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定,应当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四倍利率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有违法律的规定。 综上,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实际借款金额为42.5万元,逾期利息应从2012年7月10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最终的借款和逾期利息共计 464206.25元(公式: 425000元*6.15%/12个月/18个月+425000元=464206.25元)。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二、民间借贷纠纷应该遵循的原则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当事人托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依照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方并不知晓借款事实,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被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被告所签。 二、尽管被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然而,就确实是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依照《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6个月,因此即使是被告签字,也早已超过了担保期限; 三、尽管不明白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是否履行,然而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被告无关,同时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被告方也未继承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方不应对原告所诉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xxx 20xx年3月19日 第二篇: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被告张某某、赵某某的托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托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诉请事实的抗辩 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98000元,而不是10万元。 在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2009年6月25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因为彼此是朋友,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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