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努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按风险可防可控的要求,开展的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分级、风险控制、风险预警、风险应急处置、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按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自主分级、分类管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第二章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

第五条公司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原则,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因素。辨识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以施工现场为单元,岗位为基础,全员参与,对炸药、雷管、作业环境以及发生过的险兆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企业标准等,编制风险因素辨识作业指导书。

(二)对照风险因素辨识作业指导书,逐一辨识出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列出风险清单。

(三)针对风险清单,从有关法规、标准等安全技术文件中,逐一找出对应安全要求及应达到的安全指标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按照风险受控程度及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进行分级,原则上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

B级: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C级: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发生多人伤亡事故的;

D级: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群死群伤的。

第七条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岗位职工应当根据风险分级标准,对本岗位的风险进行分级,并将风险分级情况上报班组;同时,对本岗位的风险实施管控;

(二)班组根据各岗位上报的风险分级情况,对岗位实施风险再分级,并将本班组风险分级情况上报车间;同时,对高风险岗位实施管控;

(三)项目负责人根据班组上报的风险分级情况,对班组实施风险再分级,并将分级情况上报单位主管部门;

(四)单位领导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单位风险情况,对高风险的现场实施管控。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责任制;

(二)建立风险管控档案,制定和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

(三)保障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培训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九条制定风险巡查制度,明确各部门、施工地点、班组、岗位等风险巡查责任人,对存在风险的施工地点、岗位、生产环节、生产经营区域等的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建立巡查档案。对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工作程序进行处置。

(一)岗位风险巡查责任人对本岗位存在的风险进行巡查,每日不得少于1次;

(二)班组风险巡查负责人对本班组所属的岗位进行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参与巡查,每年巡查次数不得少于4次。

第十条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岗位风险培训,使其了解风险的危险特性,熟悉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在存在风险的位置、区域,设置明显的告知标志,将风险基本情况、危害特性以及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本单位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当对本公司存在的风险实施动态化管控。对发生致人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D级,因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等原因,致使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的,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风险级别。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辨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依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从人、物、环境和管理等要素进行辨识的过程。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劳动作业相关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对员工的人身造成危害、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运行的各种因素总称。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为河北宏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试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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