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一)关于栏杆:(旧版)

第4、2、4条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新版)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24m,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园林

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间距也不应>0、11m。

(二)关于使用年限(旧版)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

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

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新版)表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类别设计使用年限适用范围1 :5年临

时性建筑2:25 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3 :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4 :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三)热工分区(新版)Ⅰ ⅠA Ⅰ

B、Ⅰ

C、ⅠD 严寒地区Ⅱ、Ⅱ

A、ⅡB 寒冷地区Ⅲ、Ⅲ

A、Ⅲ

B、ⅢC 夏热冬冷地区Ⅳ 、Ⅳ

A、ⅣB 夏热冬暖地区Ⅴ、Ⅴ

A、ⅤB 温和地区Ⅵ、Ⅵ

A、ⅥB 严寒地区ⅥC 寒冷地区Ⅶ、Ⅶ

A、Ⅶ

B、ⅦC 严寒地区、ⅦD 寒冷地区(旧版)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寒冷地区(Ⅱ

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四)建筑基地部分新版建筑基地部分增加: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和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和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五)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新版)4、1、6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5、当基地通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旧版)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关于建筑突出物(新版)4、2、4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通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0m。3)3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旧版)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

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七)道路(旧版)中的一些要求取消,如: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

15m15m。

(八)屋面的排水坡度:(新版)增加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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