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房屋及其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无合法权属证件的。”第11条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第13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证件。”

五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筑也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过的程序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厦门市建委负责开工审批等项工作。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证的主管机关是厦门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证书由市开发办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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