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1)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监管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实施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第二条用地概况

(一)宗地编号:。

(二)建设地点:。

(三)土地用途:。

(四)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

宅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配建项目住房类型为,户型建筑面积按照平方米设计,允许上下浮动,住房套数不少于套。

(三)室内装修标准。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达到即刻入住条件,具体装修标准由乙方另行报甲方确定。

(四)公共区域装修标准。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廊、地下室、架空层、消防楼梯等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需进行装修,标准应当与商品房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装修标准一致。

(五)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新增安居工程项目10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规范》一星级及以上或者《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铜级及以上标准。配建独立成栋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要求,在设计、生产、施工环节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当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7〕3号)有关要求,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

(六)质量及验收标准。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达到设计标准、建筑工

程验收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要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等,乙方配合甲方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施工和装修等进行验收,验收的形式包括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沙土、钢筋、夹板等进行抽样检测。

(七)建设进度及工期。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位于地块,须同时与地块内其他商品住宅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月内完成该宗地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所在建筑物的全部建设任务,通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满足交付入住条件。

(八)样板房的装修复核标准与展示。乙方样板房装修完成后,向甲方提请对样板房装修标准进行复核。甲方根据本协议附件中的装修标准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乙方方可开展大面积装修施工。

乙方应当在项目供应前按每类户型装修一套便于业主方参观的样板房,并在装修质量承诺书中向业主方承诺交付房屋的装修标准与样板房一致;同时需公示经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过的装修价格构成。

(九)产权登记。乙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乙方在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直接将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分户登记在名下,如因延期办理房地产证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解释和承担。

第四条设计方案报批

乙方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等,项目的户型设计、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规划位置等应当经过甲方确认。规划国土部门在核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乙方意见。

第五条竣工验收及交付

(一)乙方应当在本楼房符合下列条件后进行房源移交:

1.;

2.;

3.。

(二)乙方应当在本楼房交付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下列文件的复印件: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2.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4.《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5.《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6.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上述文件需加盖乙方公章。

(三)乙方应当于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房源的验收工作。

(四)乙方应当于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房源的移交工作。

(五)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甲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予以整改和落实,其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通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满足交付入住条件,按照回购协议支付款项。

(七)乙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房屋质量保修。具体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八)楼房交付使用后,对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由乙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六条回购工作

本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由按照有关规定回购,具体回购单价按照届时市政府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回购工作按照和乙方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执行。

第七条信息管理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于每月25日前登录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系统(http: //61.144.226.3:87/piis-new/)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完成投资、建设进度及存在问题等,再由甲方审核后于每月26日前提交,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面积差异的处理

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标准差异值在±5.0%以内(含本数)的,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出约定建筑面积标准5.0%以上(不含本数)的,超出部分面积视为乙方无偿赠与;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足约定建筑面积95%(不含本数)的,乙方根据项目回购合同约定的单价,双倍支付不足部分的回购金。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超出项目配建要求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

分面积视为乙方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有权拒绝收楼,并要求乙方整改达到要求的总建筑面积标准。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对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实施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乙方出具整改意见。

(二)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甲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和落实。

(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当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按照各部门要求的户型面积标准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如乙方未按照要求设计和施工,乙方应当修改设计方案直至符合要求,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二)乙方如出现工期拖延、建筑面积不符合标准和未按时移交楼房(满足入住条件)等情况,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单位:人民币),违约金纳入区住房专项资金。

(三)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甲方不按时验收,物业管理费从具备验收条件之后

起计算,由甲方缴纳。导致项目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四)本协议为甲方履行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法定监管职责专设,与乙方所负的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义务无关。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其他

(一)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广饶县2009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 案 为全面做好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改善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水平,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09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公开透明的原则,逐步改善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设任务 2009年度,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300套。其中:实物配租廉租住房20套、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180套、经济适用住房100套。 三、保障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县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已婚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县房管局2009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调查登记的通告》中有关规定时间为准),可申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一,县属破产企业、撤销企业、停产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职工或县属企业职工家庭中

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家庭。第二,城镇家庭2008年人均收入低于10337元的无房户、危房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县城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居民已婚家庭,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以上的无房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登记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三)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住房屋有产权,且2008年人均收入低于10337元的家庭,可享受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 (一)规划设计。规划为多层住宅,砖混结构,楼房层数为五层,地上储藏室,带阁楼。实物配租和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户型为60型;经济适用房建设户型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确定为60型。住宅单户面积不含储藏室、阁楼面积。 (二)建设标准 实物配租和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标准为:外墙保温、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银行机构):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 证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其中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 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 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监管项目实际支出需要拨付资金。十一、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需要。资金账户中累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部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02012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以及《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完善住房政策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解决低收入人群及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统一。把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作为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把解决低收入家庭、拆迁安置及过渡周转等基本住房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加大城市更新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为切实解决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要拓展保障渠道。 (二)建设方式:在城市更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 一是以配建方式由更新改造主体在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二是在更新项目中划出部分用地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投资建设。

二、配建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政府从政策、规划、计划方面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更新,落实配建保障性住房。 就近平衡、交通便利:保障性住房要集中布局在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产业片区范围内、以及靠近轨道站点、公交枢纽站点等地区,使就业与居住就近平衡,为居民出行提供便利。 分类指导、分区配建:根据保障性人口的住房需求规模、区位条件、交通便捷程度以及“三旧”改造对象的改造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分类型、分片区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 三、配建要求 (一)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为住宅的,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根据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发展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点产业园区等条件的不同,将全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分为五类地区,其中: 一类地区为光明新城、龙华新城、坪山新城及大运新城核心地区,配建比例为25%; 二类地区包括福田-罗湖中心区、南山-前海中心区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四大新城内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新安-西乡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布吉-龙华轨道站点周边地区等,配建比例为15~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规土〔〕843号---精品资料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深规土〔2010〕843号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 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 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5%。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8%。 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中包含非农建设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按第四、五条规定确定后,可按非农建设用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比例进行核减,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5%。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同时配建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所配类型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核算配建比例。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位于不同类型范围的,可根据所在类型区规定范围内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第八条对于土地贡献率过高的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可予以适当核减,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提出配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可视条件在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中单独划出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鹏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基本规定 (3) 3.2 指标体系 (3) 4 总图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选址 (5)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 4.4 交通组织 (10) 4.5 城市配套 (10) 5 户型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户型分类 (12) 5.3 户型功能 (13) 6 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交通设施 (15) 6.3 公共服务设施 (16) 6.4 建筑设备 (17) 7 性能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环境性能 (20) 7.3 安全性能 (21) 7.4 耐久性能 (21) 7.5 环保性能 (22)

8 建造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土建 (24) 8.3 建筑装修 (26) 8.4 经济 (27) 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 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 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 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 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

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范本.doc

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范本 ,,xx物业交割是房屋过户完毕之后,原房主和新房主办理房产相关水、电、煤气、有线电视、供暖等费用结清和固定资产的交付。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出卖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管人丙方:____________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障甲、乙双方房地产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对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地产交割进行监管,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买卖的房地产坐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房地产权证书编号:______,房地产转让价款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第二条甲方已经以该房地产向______ 银行和或______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人民币小写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该房地产的价款中,向______银行申请贷款总额人民币小写______元,大写______。其中:申请商业性贷款人民币小写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小写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第三条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管:一甲、乙双方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及房价款支付;二甲、乙双方因房地产买卖、抵押应当交纳的有关税、费;三乙方以该房地产设定抵押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 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监管主体):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施主体):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用地概况 (—)宗地编号:。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点:。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用途:。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 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 (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 (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1、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保障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减少来自刚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 3、保障性住房投资本身便对经济有着可观的拉动作用,保障性住房的大量推出,将让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以较低的成本便可“居者有其屋”,而不必为了买一套商品房而节衣缩食、苦苦积蓄,从而可“腾出”钱来改善生活,释放出更多的国民消费力,扩大内需。 4、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意味着住房保障制度的调整,不仅事关着楼市,还将影响到金融市场、经济机构,甚至于发展理念。这些年,商品房垄断的住房市场,地方的土地财政积重难返,扭曲的发展观不仅由此引发暴力拆迁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还严重挤压实体经济和企业创新空间,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障碍。政府主导的大规模保障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给畸形发展的房地产市场降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还有望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李克强:大规模实施保障安居工程完善住房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的必然要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方向,理清思路,完善政策,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意义重大 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两年多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一是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了廉租住房建设,全面推动了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突出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初步形成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二是建设力度持续加大。2008年四季度至2010年末,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00万套,竣工800万套;其中2010年开工590万套,竣工370万套,是历年来建设进度最快的一年。三是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总投资累计超过1.3万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1300多亿元,地方政府也大量投入。国家还明确了税费优惠、土地供应等措施,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四是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详细范本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编号:字号 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 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方式取得位于,土

地证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明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试行)

编制说明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与环境 (2) 2.1规划设计 (2) 2.2交通 (3) 2.3住区环境 (4) 3住宅设计 (6) 3.1设计原则 (6) 3.2单元设计 (6) 3.3套型设计 (6) 4综合配套 (9) 4.1配套原则 (9) 4.2市政公用配套 (9) 4.3公建配套 (11) 4.4绿化配套 (12) 4.5交付条件 (13) 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 5.1建筑节能 (14) 5.2住宅装修 (14) 6工程质量 (16) 条文说明 (18) 附录一用词说明 (29) 附录二名词解释 (30) 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 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律伴网小编总结如下: 从该规定来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户籍条件的限制 《规定》第一条规定:“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当符合本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具有本市市城镇户口。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才能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买房手续。 二、现有住房条件的限制 《规定》笫二条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必须是无房户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无房户是指职工及其配偶都没有以统一租金标准承租或按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家庭。住着下面三种不在核定范围的住房的家庭就是无房户:职工全额出资按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承租、建造的住房;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以继承、受赠与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三、收入条件的限制 (一)具体的限制 1.根据《本市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远郊区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人标准怎样界定。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人标准,但必须报市政府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市建委、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规定,以下两类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不受家庭年收人的限制,无须填写《家庭年收人审核表》: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双方都是教师的家庭;二是国家重点项目的拆迁居民。这两类家庭只需分别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和《国家重点项目拆迁居民审核表》,在此基础上核实补贴面积标准便可。 根据《规定》第三条规定,“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保障性住房监管协议

保障性住房承诺告知协议 甲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申请人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承担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并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进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和制止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二、乙方已知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管理要求,同意配合甲方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巡查工作。 三、甲方巡查中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取消门禁权限等限制乙方进出和居住使用房屋的措施,有权将乙方违规信息进行公示并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违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

2、申请家庭人口变化或非申请家庭成员临时居住时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登记的; 3、拒不开门配合各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入户巡查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仅限于保障性租赁房); 6、违规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拒不修复的; 7、拒不配合毗邻居开展维修工作的; 8、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9、临时居住期满拒不搬出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10、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乙方承诺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如有发生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的情况,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和后果。 五、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对非申请家庭成员临时居住行为的监管,若临时居住人员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将视同乙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乙方应负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罚,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协助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收回该保障性住房。

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按照市政协主席会议的安排,今年9月上旬,由分管副主席带队,市政协环资委组织市发改、规划、住建、国土、财政和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部分政协委员组成调研组,分赴定边、靖边、绥德、米脂和榆阳等县区,采取实地察看、翻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及各县区十分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把实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这一目标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并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今年8月份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市委、市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榆办字〔XX〕142号),研究制定了《xx市住房保障“xx”规划及XX-XX 年目标任务》(榆政办发〔XX〕87号),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大力实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认识明确,态度积极。在调研中,我们普遍感受到,各县区都能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思

想认识明确,工作积极主动。xx区早在 XX年就启动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目前,已建成经济适用房三期和廉租住房一期,总建筑面积达万平方米,走在了全市十二县区前列,起到了积极的表率作用。xx县始终把住房保障作为“十大惠民工程”之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效果好。xx县、xx县针对地域实际,努力克服土地资源供应紧缺的困难,以新时期“愚公移山”的精神,不断拓展城市空间,拉大城市骨架,新增保障住房建设用地。 (二)合理规划,领导重视。各县区都能结合自己的实际,及时编制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xx县制定了XX-XX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用地规模将达到630多亩;xx区计划投资亿元建设第二期廉租房项目和第四期经济适用房项目,项目建成后可解决6300多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xx县今年9月份分三期开工建设占地316亩41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XX年建成后可解决3600多户万多人的住房困难问题;xx县计划从 XX年起每年新建廉租房100套,逐步开展限价房建设工作;xx县在土地资源短缺、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提出XX年—XX年完成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的具体任务,逐步解决各类人群的住房需求。同时,各县区还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遍成立了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协调。xx县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专门成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昆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银行机构)乙方:昆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丙方:XXXXXXXX(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XXXXXX项目,坐落位置:XXXXX,土地证证号:XXXXXX,土地面积合计:21002.91平方米,

各地块面积为:XXXXXX,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总套数:XXXX户,工程预算清册总额:XXXXX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XXXX万元,其中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账号5300xxxxxxx。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协议书有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协 议书有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编号:_____________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乙方家庭成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保障性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保障房基本情况: 保障房坐落于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保障对象: 三、租赁期限: 1、租金标准:保障房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租金。乙方家庭人口为人,所承租保障房的建筑面积为㎡,其中:享受的保障面积为㎡,租金标准为元/月平方米;保障外面积为㎡,租金标准为元/月平方米,,该房屋月租金合计元。 2、租金缴纳:租金以为周期进行缴纳,每期租金合计元。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缴纳当期租金,每期最后7日前向甲方缴纳下期租金。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按照第七条第一款承担违约金。 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前日内,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复核,复核包括保障资格审核和租金核算,审核通过者合同(附件2)加盖一次审批专用章,合同自动延续一个租赁期,审核未通过者合同自动终止。 4、签订合同时,乙方须缴纳押金。押金按套缴纳,每套元。乙方腾退房屋时,若不存在违约欠租欠费事项,并提供相应缴纳押金凭证,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返还(不计算利息)。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市政协主席会议的安排,今年9月上旬,由分管副主席带队,市政协环资委组织市发改、规划、住建、国土、财政和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部分政协委员组成调研组,分赴定边、靖边、绥德、米脂和榆阳等县区,采取实地察看、翻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及各县区十分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把实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这一目标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并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今年8月份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市委、市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榆办字〔XX〕142号),研究制定了《xx市住房保障“xx”规划及XX-XX 年目标任务》(榆政办发〔XX〕87号),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大力实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认识明确,态度积极。在调研中,我们普遍感受到,各县区都能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积极主动。xx区早在 XX年就启动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目前,已建成经济适用房三期和廉租住房一期,总建筑面积达万平方米,走在了全市十二县区前列,起到了积极的表率作用。xx县始终把住房保障作为“十大惠民工程”之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效果好。xx县、xx县针对地域实际,努力克服土地资源供应紧缺的困难,以新时期“愚公移山”的精神,不断拓展城市空间,拉大城市骨架,新增保障住房建设用地。 (二)合理规划,领导重视。各县区都能结合自己的实际,及时编制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xx县制定了XX-XX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用地规模将达到630多亩;xx区计划投资亿元建设第二期廉租房项目和第四期经济适用房项目,项目建成后可解决6300多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xx 县今年9月份分三期开工建设占地316亩41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XX年建成后可解决3600多户万多人的住房困难问题;xx县计划从 XX年起每年新建廉租房100套,逐步开展限价房建设工作;xx县在土地资源短缺、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提出XX年—XX年完成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的具体任务,逐步解决各类人群的住房需求。同时,各县区还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遍成立了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协调。xx县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 第六条项目拆除重建范围跨多个区域涉及不同配建比例的,根据所在区域的配建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 (逐宗配建) 编号:杭保配建[201 ]号 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179号 邮政编码: 310006 经办人: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联系电话:

根据《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1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地块名称:(以下简称“项目”) 地块坐落: 地块面积: 土地用途: 地上总建筑面积: 二、配建要求 (一)乙方确认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需经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乙方须按甲方书面确定的配建户型、面积、套数及位置等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且建设标准与品质不低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 (三)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或单元布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

公建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宅之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隔离。 (四)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朝向与所在地块多数商品住宅保持一致。 (五)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幢或单元周围不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公厕、变电所、垃圾直运接驳点(垃圾房)等有污染、辐射和异味的配套设施;相比小区其他商品住宅更远离高压铁塔、通讯基站、高架桥梁、铁路等外围可能会影响生活居住的市政配套。 (六)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按期开工、按期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须在首期开发项目中全部落实,并确保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先行开工、先行交付。 (七)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实施装修,并先行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样板房及公共区域样板层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样板房及公共区域样板层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全面开展装修工程。 三、建设标准 (一)户型比例 成套两居室(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占总户数的70%,单套建筑面积以55~65平方米为主;成套一居室(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占总户数的30%,单套建筑面积以45~55平方米为主。 (二)车位比例 乙方移交甲方的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原则上要求设在公共租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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