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中不可抗力的索赔

建设项目中不可抗力的索赔
建设项目中不可抗力的索赔

建设项目中不可抗力的索赔

发表时间:2016-06-15T13:06:43.960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16年4月总第209期作者:万晓辉

[导读]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其作为双方认可的合同条款时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万晓辉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430010)

【摘要】不可抗力是建设项目中业主和各参建方都不希望发生的会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不可控因素,积极、正确、完善的为不可抗力风险投保是发生不可抗力时挽回项目损失的重要前提条件,不可抗力发生时可依据合同条件获得相应赔偿。

【关键词】不可抗力;典型案例;索赔;流程

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建设项目各参与方都不希望发生的影响项目进行的一种重大变量因素,但是建设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保障建设项目参建各方权益的必要条件。

FIDIC合同条件中,对不可抗力做了明确定义[1],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等)。

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在第391 条规定[2],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雾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其作为双方认可的合同条款时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当合同双方约定符合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要件时,可认为其是对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补充,应当与不可抗力具有同等效力。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此类不可抗力条款性质上与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极其相似,在其有效的前提下,仅发生免除合同责任的后果。

2、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

不可抗力条款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索赔的主要依据。在工程建设中,总会存在不可预见又不能避免的风险,其中包括不可抗力。在订立合同时加入不可抗力条款,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就有充分的依据按照合同条款,通过索赔挽回经济损失[3]。因此,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业主与承包商分担风险的范围和责任,采用投保不可抗力风险等措施,对于减轻和转移风险至关重要。

3、不可抗力典型案例

2015年国庆节期间,第22号台风“彩虹”肆虐我国广东省,正面登陆某正在建设的钢铁基地。“彩虹”是自1949年以来十月登陆广东最强的台风[4],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15级(50m/s),中心最低气压为9.4×104帕,降雨量最大达到250~280mm。

“彩虹”造成了30万吨码头卸船机倾覆、已完工程大面积损坏,施工临时设施报废,等现场损失。

4、“彩虹”损害索赔

4.1 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背景

(1)建设项目简介

该建设项目为此钢铁基地建设中的污水处理标段,建设一个约5万m2的人工湿地,接收焦化厂处理后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并形成厂区湿地景观。

(2)总包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约定

该项目总承包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业主和承包人均无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继续履约或不能依法履约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a.天灾(台风、暴雨等);

b.……”。

(3)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背景

由于该基地建设投资额度巨大,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时(包含不可抗力条款),以业主为投保主体进行投保可以拿到更低的投保费率,所以该基地建设过程中所有的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均由业主进行投保(在保险合同中,采用了与总包合同相同的不可抗力认定条款),施工承包商不再进行工程险投保。当不可抗力发生时,以业主为索赔主体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各施工承包商配合。

赔偿到达业主方后,依据受损额度对总承包方进行支付,进而支付至各受损分包商。

4.2 不可抗力发生

合同中明确约定台风属于不可抗力,由于台风所遭受的工程损失,适用合同及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可以向保险公司发起相应索赔。

针对本标段项目,被不可抗力损坏的主要对象是刚刚栽种完成的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在“彩虹”的作用下,损失殆尽。

4.3 保险赔偿基本程序

(1)保险赔偿原则

保险风险平衡原则,即有限的保费,承担的是有限风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补偿对等原则,即以什么价值形式投保,就以什么价值形式补偿;损失依据判断原则,没有依据的损失,不是保险的损失。

(2)赔偿责任认定

赔偿责任认定包括以下内容:还原不可抗力发生前的状态;调查“彩虹”是否是水生植物死亡的主要原因;排除保险除外责任;确认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责任;确认水生植物死亡损失属于承保的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核定

确认数量来源依据(现场登记、监理旁站、后期整改);核实修复方案与原有施工方案的关系与变化;选择对应的工程项目水生植物

建设项目中不可抗力的索赔

建设项目中不可抗力的索赔 发表时间:2016-06-15T13:06:43.960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16年4月总第209期作者:万晓辉 [导读]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其作为双方认可的合同条款时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万晓辉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430010) 【摘要】不可抗力是建设项目中业主和各参建方都不希望发生的会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不可控因素,积极、正确、完善的为不可抗力风险投保是发生不可抗力时挽回项目损失的重要前提条件,不可抗力发生时可依据合同条件获得相应赔偿。 【关键词】不可抗力;典型案例;索赔;流程 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建设项目各参与方都不希望发生的影响项目进行的一种重大变量因素,但是建设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保障建设项目参建各方权益的必要条件。 FIDIC合同条件中,对不可抗力做了明确定义[1],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等)。 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在第391 条规定[2],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雾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其作为双方认可的合同条款时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当合同双方约定符合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要件时,可认为其是对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补充,应当与不可抗力具有同等效力。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此类不可抗力条款性质上与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极其相似,在其有效的前提下,仅发生免除合同责任的后果。 2、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 不可抗力条款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索赔的主要依据。在工程建设中,总会存在不可预见又不能避免的风险,其中包括不可抗力。在订立合同时加入不可抗力条款,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就有充分的依据按照合同条款,通过索赔挽回经济损失[3]。因此,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业主与承包商分担风险的范围和责任,采用投保不可抗力风险等措施,对于减轻和转移风险至关重要。 3、不可抗力典型案例 2015年国庆节期间,第22号台风“彩虹”肆虐我国广东省,正面登陆某正在建设的钢铁基地。“彩虹”是自1949年以来十月登陆广东最强的台风[4],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15级(50m/s),中心最低气压为9.4×104帕,降雨量最大达到250~280mm。 “彩虹”造成了30万吨码头卸船机倾覆、已完工程大面积损坏,施工临时设施报废,等现场损失。 4、“彩虹”损害索赔 4.1 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背景 (1)建设项目简介 该建设项目为此钢铁基地建设中的污水处理标段,建设一个约5万m2的人工湿地,接收焦化厂处理后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并形成厂区湿地景观。 (2)总包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约定 该项目总承包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业主和承包人均无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继续履约或不能依法履约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a.天灾(台风、暴雨等); b.……”。 (3)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背景 由于该基地建设投资额度巨大,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时(包含不可抗力条款),以业主为投保主体进行投保可以拿到更低的投保费率,所以该基地建设过程中所有的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均由业主进行投保(在保险合同中,采用了与总包合同相同的不可抗力认定条款),施工承包商不再进行工程险投保。当不可抗力发生时,以业主为索赔主体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各施工承包商配合。 赔偿到达业主方后,依据受损额度对总承包方进行支付,进而支付至各受损分包商。 4.2 不可抗力发生 合同中明确约定台风属于不可抗力,由于台风所遭受的工程损失,适用合同及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可以向保险公司发起相应索赔。 针对本标段项目,被不可抗力损坏的主要对象是刚刚栽种完成的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在“彩虹”的作用下,损失殆尽。 4.3 保险赔偿基本程序 (1)保险赔偿原则 保险风险平衡原则,即有限的保费,承担的是有限风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补偿对等原则,即以什么价值形式投保,就以什么价值形式补偿;损失依据判断原则,没有依据的损失,不是保险的损失。 (2)赔偿责任认定 赔偿责任认定包括以下内容:还原不可抗力发生前的状态;调查“彩虹”是否是水生植物死亡的主要原因;排除保险除外责任;确认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责任;确认水生植物死亡损失属于承保的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核定 确认数量来源依据(现场登记、监理旁站、后期整改);核实修复方案与原有施工方案的关系与变化;选择对应的工程项目水生植物

工地停工索赔报告

工地停工索赔报告 1 2#3#商住楼暂停索赔报告 致: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建的2#3#楼,于2015年3月26日完成3#楼四层梁板的混凝土浇筑,2015年4月28日完成2#楼四层梁板的混凝土浇筑工作。2015年4月19日,我项目部收到贵方下发工程暂停通知,贵方根据市场的需求,对2#、3#楼的图纸进行更改,要求2#、3#楼施工完四层楼面混凝土后,工程暂停。从全面停工到现在已经有三个多月。由于未确定工程何时复工,以及暂停后贵方无相关款项支付民工工资及材料款,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及部分民工、材料、机械、设备仍然滞留在工地现场。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我方要求补偿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421405 元。此项损失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为止。如果贵公司在2015年8月30日前未对工程的未来走向做更明确的决定或仍然无资金解决相关问题,各种损失费用仍然按照此计算公式增加。 鉴于此,我方深信,贵方会对我方所承受的额外开支予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项目如下: 额外支出费用补偿表:表1 1 2 暂停后每月发生的费用:表2

2 3 工程复工后应商谈的项目: 表3 分项费用详细计算:一、目前需要补偿的项目有:1、工人窝工费 从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生活区入住等待 3 4 工作面的工人人数为180人,窝工人数按30%计算。 工人窝工损失费:180人×30%×120天×180元/天=1166400元 2、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 由于业主方所下发的通知是工程暂停,且未拨付资金解决工人的工资、材料款等问题,项目部的管理人员留在现场稳定工人及各个材料商的情绪,尽力解决相关问题。暂停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见附表1. 3、劳务人员二次进退场路费 工程复工后,劳务工人需要二次进场,因此这笔费用对我方来说是一项额外损失。所以应给予补偿。 190人×100元=19000元 4、停工初期项目现场清理费用 因工程是在其施工期间,各工序一律停止施工后,项目工地现场开始清理。主要包括封闭主要通道,保护部分已完工程,清理和集中施工材料和机具,清理施工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垃圾等。

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

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 【问】请问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到底如何,到现在为止,我做到的题目有些感觉不可抗力三不能索赔的,有些又是可以索赔的,这个到底怎么区分? 【答】不可抗力定义: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暴雨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并不只有一种理解,关键在于区分暴雨事件的性质,而不在于天气现象本身: 第一种情况:如果属于施工工程所在地正常的季节性暴雨,则施工单位无权就此提起施工索赔。因为,正常季节性暴雨对工程施工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已经包含在工程定额造价之内,也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属施工排水性质。 第二种情况:由台风引起的暴雨,此类情况应为不可抗力性质,因为台风雨属于台风引起的自然灾害性性质。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此类情况可以索赔工期和非施工单位自有损失。其中,对雨水的抽排属于灾后恢复费用性质。 第三种情况: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等级以上暴雨也视为不可抗力,等同第二种情况,也可以索赔。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详细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具体如下: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工地停工索赔报告

2#3#商住楼暂停索赔报告 致: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建的2#3#楼,于2015年3月26日完成3#楼四层梁板的混凝土浇筑,2015年4月28日完成2#楼四层梁板的混凝土浇筑工作。2015年4月19日,我项目部收到贵方下发工程暂停通知,贵方根据市场的需求,对2#、3#楼的图纸进行更改,要求2#、3#楼施工完四层楼面混凝土后,工程暂停。从全面停工到现在已经有三个多月。由于未确定工程何时复工,以及暂停后贵方无相关款项支付民工工资及材料款,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及部分民工、材料、机械、设备仍然滞留在工地现场。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我方要求补偿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421405 元。此项损失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为止。如果贵公司在2015年8月30日前未对工程的未来走向做更明确的决定或仍然无资金解决相关问题,各种损失费用仍然按照此计算公式增加。 鉴于此,我方深信,贵方会对我方所承受的额外开支予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项目如下: 额外支出费用补偿表:表1

暂停后每月发生的费用:表2

表3 工程复工后应商谈的项目: 分项费用详细计算: 一、目前需要补偿的项目有: 1、工人窝工费 从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生活区入住等待

工作面的工人人数为180人,窝工人数按30%计算。 工人窝工损失费:180人×30%×120天×180元/天=1166400元 2、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 由于业主方所下发的通知是工程暂停,且未拨付资金解决工人的工资、材料款等问题,项目部的管理人员留在现场稳定工人及各个材料商的情绪,尽力解决相关问题。暂停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见附表1. 3、劳务人员二次进退场路费 工程复工后,劳务工人需要二次进场,因此这笔费用对我方来说是一项额外损失。所以应给予补偿。 190人×100元=19000元 4、停工初期项目现场清理费用 因工程是在其施工期间,各工序一律停止施工后,项目工地现场开始清理。主要包括封闭主要通道,保护部分已完工程,清理和集中施工材料和机具,清理施工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垃圾等。 2元/m2×18417.55m2=36835.10元 5、地下室及裙楼模板工程的投入费用 地下室及裙楼模板工程一次性摊销,详见结算书。 6、钢管及扣件租金增加费用 钢管总用量为200000米 扣件总用量为100000只 钢管每米日租金:0.015元(现市场租赁价格) 扣件每只日租金:0.01元(现市场租赁价格)

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

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 【问】请问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到底如何,到现在为止,我做到的题目有些感觉不可抗力三不能索赔的,有些又是可以索赔的,这个到底怎么区分 【答】不可抗力定义: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暴雨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并不只有一种理解,关键在于区分暴雨事件的性质,而不在于天气现象本身: 第一种情况:如果属于施工工程所在地正常的季节性暴雨,则施工单位无权就此提起施工索赔。因为,正常季节性暴雨对工程施工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已经包含在工程定额造价之内,也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属施工排水性质。

第二种情况:由台风引起的暴雨,此类情况应为不可抗力性质,因为台风雨属于台风引起的自然灾害性性质。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此类情况可以索赔工期和非施工单位自有损失。其中,对雨水的抽排属于灾后恢复费用性质。 第三种情况: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等级以上暴雨也视为不可抗力,等同第二种情况,也可以索赔。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详细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具体如下: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地停工索赔报告模板格式

融侨中央花园9#地块B标ProjectManager:XXX电话:XXXXXXX传真:XXXXXXX 编号: 日期:XXXX年X月XX日 发信人:XXX 融侨中央花园9#地块B标项目 工地负责人 收信人:江苏融侨中央花园工程管理部 主题:关于融侨中央花园9#地块B标工程停工索赔及相关事宜。 事态描述: 2008年11月15日我方根据甲方口头通知要求暂停主楼的施工,年底前确保地下室工程的主体结束,现承包的融侨中央花园9#地块B标工程已全面停工。我方根据施工现场同期记录及工程监理例会纪要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条之规定,,我方要求补偿损失费共计1732337元。 鉴于此我方深信,贵方会对我方所承受的额外开支予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细目如下。

分项费用详细计算: 一、目前需要补偿的项目有: 1、工人窝工费 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期间,生活区入住等待工作面的工人平均人数为180人,窝工人数按30%计算。 工人窝工损失费:180人×30%×50天×60元/天=162000元 管理人员窝工损失费:15人×50%×50天×150元/天=56250 2.劳务人员二次进退场路费 因此影响,劳务工人需要二次进场,因此这笔费用对我方来说是一项额外损失。所以应给予补偿。195人×100元=19500元 3.停工初期项目现场清理费用 因工程是在其施工期间,各工种一律停止施工后,项目工地现场开始清理。主要包括封闭主要通道,保护部分已完工程,清理和集中施工材料和机具,清理施工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垃圾等。 2元/平方米×15000平方米=30000元 4、地下室模板工程多层板的一次性投入费用 地下室多层板模板用量为14000张多层板,每张单价为60元,共计140000×60×60%=504000元5.地下室模板工程木方一次性投入费用 地下室模板工程用木方350立方×1400元/立方米×60%=294000元 6.钢管及扣件租金增加费用 钢管总用量为150000米 扣件总用量为60000只 钢管每米日租金:0.013元(现市场租赁价格) 扣件每只日租金:0.009元(现市场租赁价格) 租期暂按60天计算 租金增加费用为(150000*0.013+60000*0.009)*50天=124500元 7.塔吊的闲置费用 两台塔吊因主楼部分未予施工,一直闲置,按两个月计算,18000元/月租金×2台×2个月=72000元 8、土建工程包清工合同撤销补偿费用 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计算,31008.74*10元=310087元 9.各种材料商供货合同的撤销补偿费用

国际贸易练习5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答案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一、单项选择题 1、仲裁条款中一般规定仲裁费的承担者是()。 A、败诉方 B、胜诉方 C、仲裁方 D、提示仲裁的一方 2、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多采用()。 A、概括式规定 B、列举式规定 C、综合式规定 D、模糊式规定 3、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的是()。 A、仲裁 B、索赔 C、争议 D、不可抗力 4、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多数订立的索赔条款是()。 A、只有罚金条款 B、只有异议和索赔条款 C、商检条款 D、以上三种条款都有 5、罚金实质上是()。 A、违约金 B、订金 C、定金 D、预付货款 6、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 A、维护卖方权益的条款 B、维护买方权益的条款 C、免责条款 D、无法免责的条款 7、在我国,出具不可抗力事故发生证明的是()。 A、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B、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海关 D、商检局 8、按一般惯例,合同的罚金数额不宜超过货物总金额的()。 A、3% B、4% C、5% D、5.5% 9、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是()。

A、品质检验证书 B、重量检验证书 C、数量检验证书 D、卫生检验证书 10、在合同中对卖方较为有利的索赔期限可规定为()。 A、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xx天内 B、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卸离海轮后XX 天 C、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XX天内 D、货物装上船后XX天内 1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索赔期限为买方实际收到货物后()内。 A、半年 B、1年 C、1年半 D、2年 12、我与外商按CIF条件成交某商品1 000打,允许卖方有5%溢短装幅度,我实际装1 000打(提单也载明1000打),货抵目的港后,买方即来函反映仅收到948打,并已取得船公司短少证明,向我索赔。我方正确答复应是:()。 A、同意补装52打 B、同意退52打货款 C、请与海运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联系 D、与海运公司联系 13、国际贸易中的索赔案件,多数原因是()。 A、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B、卖方所交货物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C、卖方不按期交货 D、买方未及时开证 1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 A、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 B、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C、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可以预防的事件 D、可以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 15、当卖方因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履行出口交货困难时,按照法律和惯例()。 A、只能免除交货责任 B、只能展延交货日期 C、减少交货的数量

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索赔

1.停工索赔,应该参照你们那里的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赔偿,但必须有监理签过的停工, 复工单,一般人员是每天每人15元,管理费是人工费的20%,机械停滞费按机械台班 的40%走。如果有干扰的话,可以计取干扰费用 2.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即费用索赔),顺延延误的工期(即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内容视不同的停工情况而定,一般可以包括期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利润;管理费几个方面 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 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 扣减。) 3.停工索赔要看是谁的原因造成的,是承包人自己造成的是不能索赔的,是业主原因造成 的可以索赔,主要是人员、设备、场地租用等成本费本,但不能包含利润,以上人员、设备及实际停工的起讫时间必须要有监理工程师确认,要保留好相关的资料和图片供相关部门调查,停工索赔必须在规范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不得超过28天,否则无效。 4.停工索赔分为两个方面: 1、如果是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工,业主是否进行索赔,要看停工是否会影响到总工期, 不影响的话就不涉及费用,一般合同中都有关条文。 2、如果是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停工,承包商从费用和工期两个方面进行索赔:索赔费 用包括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停工期间的管理费用。 (1)人工窝工费应按窝工人数、天数、工日单价计算; (2)机械停滞费的计算要区分是租赁机械还是自有机械,租赁机械停滞费应按实际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机械调进调出费计算,自有机械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 (3)停工期间的管理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及企业管理费,按一定的比例计取。 停工一般不会影响到工程量的变动,所以不存在利润索赔。 工期索赔主要是要求顺延工期。 5.想按合同上有没有依据,如果没有的话,看你损失了什么损失人工按工日计算,损失材 料按材料的市场价计算,机械损失按误工费+损耗费+油钱计算,完后合计计取定编税金。6.

工程索赔费用报告书范本

工程索赔费用报告书范本 一、索赔成立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二、工程索赔的依据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文件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惯例主要参考清单计价规范以及相关施工规范。 三、索赔事项概述 由我单位承建的XX工程,于2013年12月27日举行开工典礼,于2013年12月28日我单位积极组织进场,投入大量机械设备和人员以确保施工工期。然自2014年3月6日起,由于建设方联系的外借土方未到场,现场处理停工、半停工状态,至2014年4月26日开始复测A区缺土方量,最终确定由我单位在红线以外进行开挖借土,用于场地土方回填。开挖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延期时间为54天。 根据甲方提供的地质勘测数据显示,钻探1号孔至4号孔、6号孔至12号孔开挖至设计标高全部为土方。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1号孔至4号孔、6号孔至12号孔都存在大量石方,局部存在成片大量石方,与原设计地质情况不符,从而增大了施工难度和增加了施工时间。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项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外借土方不到场情况,对工期进行索赔54天。

通用条款中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勘察资料等相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通用条款中项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四、索赔项目 索赔事件性质分以下几种:1、工期延长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3、工程中断索赔,4、工期终止索赔,5、工程加速索赔,6、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7、其他原因索赔。 结合实际情况本项目主要存在工期延长和工程变更,其中工期延长索赔分以下几部分组成: 1、人工费: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 2、施工机械费:因索赔事件发生,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工效降低以及机械停工、窝工的费用,现场使用机械均为租赁设备按照实际租金计算。 3、管理费:因索赔事件发生,额外增加的现场管理和公司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内现场管理率乘以延长工期计算。 4、利息:主要为履约保证金拖期付款利息。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措施费:包含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内现场管理率乘以延长工期计算。 工程变更的索赔包含成本、管理费和利润的索赔。 五、索赔计算 一、工程延期索赔 1、人工费:工日:17×54工日=918工日 人员窝工按照定额单价乘以, 元××918=35960元 工资上涨费不予考虑。

工程索赔报告

工程索赔报告书 xxx有限公司报告书 一、总论 前言:20116年11月25日,由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xxx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投资建设的xxx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签署了土建(基础土方、结构、门窗、防火门等各种门、屋面、保温、地下室、公共部位的装饰装修等、室外 附属道路)、钢结构制作、安装;水电安装[含水、低压电、消防(含卷帘门)、通风弱电、室外附属安装内容等,(不含电梯产品的采购及安装)]幕墙(含外 铝合金门窗)等承包合同,该工程设计为现浇结构框架4层、钢框7层、钢排架 1层,总建筑面积14010㎡。合同工期为244天,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在施工合同签署后,我司按照合同相关内容于合同签订后次日即进场施工,并搭设临时办公用房及生活设施,临时道路及文明施工 的必要设施设备,并加班加点在2016年12月10完成所有临时设施施工内容。在此期间我方多次要求贵公司按照合同专用条款1.6.1,和1.6.5提供地下管线图纸及全套施工图纸,以便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并组织施工人员的配备,及工程开工的备案手续,但贵方于2017年1月12日 仅提了办公楼、综合楼、成品车间1、编织袋库、机修配电房、休息室、淋浴 房的图纸,圆筒仓图纸于2017年经多次变更后于2017年12月20日才提供,其最影响总工期的关键图纸主车间1及原料车间1图纸于2017年2月26日才 提供,基于此事我公司专门成立了工程开工前期施工项目部,委派王xxx为本 项目总指挥,组建了以xxx项目副经理现场前期负责人的项目部领导班子,抽

调我司技术骨干和优质管理人员参与本项目的前期施工建设,在正式开工前按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以xxx为项目经理的精干领导班子从技术和管理服务水 平等方面得到根本保证。我司于2016年11月25日正式进场施工,按照合同内容和贵司要求周密部署,稳步整体推进,精心组织。为了满足施工现场材料的 需要,我司不但投入了几佰万元的现金保障施工资金的需要,还在项目部下设 立了材料采购组,保障施工材料的质量和施工需要数量,2016年12月下旬所 有材料采购均已经签署合同,部分正在按照合同履行。2017年1月23日春节前,经全体工人加班加点已完成办公楼、综合楼、消防水池、编织袋、机修配电间、成品车间等全部基础施工,但由于圆筒仓变更虽经加班加点施工仍至原计划进 度延期了1个月的进度,在2017年2月10日春节后我项目部为弥补滞后的进度,在技术性民工很难招聘的情况下,承诺不低于2016年度12月工资待遇, 且保证月月兑现,并承担民工单边路费伙食供给制的许诺下,从千里之外的安徽、四川、河南等地选聘了几百名优质民工,同时在江苏苏北等地招聘了部分 民工,均签署了劳务合同书,至2017年2月14日,已招聘民工达76人,加上劳务班组负责人,共计80余人,现场已到工人80,为了改善施工工地管理人员及民工的生活环境和保障良好的休息,顺利完成施工任务,我公司与民工承诺 如不能如期开工所有人工费及伙食费均按时支付。2016年12月31日前,我公司xxx有限公新建厂区项目部与所有劳务作业分包小组均签订了劳务合同索赔事项概述:2017年2月13日,当我司准备春节后开始投入大量工人赶工时,由于贵公司对质监、安监备案手续及开工许可证至今尚未办理不能继续 施工故贵方于2017年2月14日对我公司傲农项目部下达了停工通知,致使我 司的所有计划必须重新调整,也导致我司在人、材、物等多方面的损失和众多

工程索赔费用报告书范本

工程索赔费用报告 致牡丹江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由我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牡丹江市凤凰城(黄花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一标段8#、9#工程,于2013年9月举行开工典礼,我单位积极组织进场,投入大量机械设备和人员以确保施工工期。因贵公司在补办该项目前期手续时,由于项目建设中的农村集体用地变性手续未能及时办理完成,未及时取得施工许可证,然自2015年初接到政府通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一律暂停施工,因此我单位自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之间一直处于停工等待阶段,延期时间为183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 《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按照合同法及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导致承包人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此次停建期间导致我公司在人、材、机等多方面的经济损失和多项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故我公司向贵公司索赔要求包括如下: 1、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费:WT40塔吊2台 租赁费:6000元/台*月×2台×6月=72000.00元 2、管理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

项目经理:18000元/月×6月=108000.00元 技术负责:15000元/月×6月=90000.00元 施工员:12000元/月×6月=72000.00元 安全员:6000元/月×6月=36000.00元 质检员:6000元/月×6月=36000.00元 资料员:6000元/月×6月=36000.00元 预算员:8000元/月×6月=48000.00元 材料员:6000元/月×6月==36000.00元 3、脚手架租赁费: 钢管:25000米×0.02元/米*天×183天=91500.00元 扣件:15000个×0.02元/个*天*183天=54900.00元 跳板:1000块×0.1元/块*天×183天=18300.00元 4、工程看护费:门卫、更夫2人 2000元/月*人×2人×6月=24000.00元 5、电费:现场维护及生活用电每月电费约4500元 4500元/月×6月=27000.00元 综上所述,1—5项索赔共计74.97万元,我公司在计算索赔时充分考虑了主客观因素,仅计算了我公司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尚没有将间接损失计算在内(如投资资金利息、小型机械设备及模板方材等周转材料的闲置费用、信誉损失、利润损失等),我公司计算是实事求是的,本着既不夸大,也不添项,更不虚构的索赔态度向贵公司提出索赔内容,我公司的态度是诚恳的,数据是

第七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教学目的和要求] 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的规定方法和有关的知识。 [内容提要] 7.1 货物的检验 7.2 索赔 7.3 不可抗力 7.4 仲裁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的选择;索赔对象的确定;索赔条款的拟订;不可抗力事件的判断;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仲裁裁决的效力。 [教学内容] 第一节:货物的检验检疫 (Commodit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1. 商品检验是双方交接货物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商检机构出具的相应的检验证书,是双方货物交接、支付货款和进行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2.要严把进口和出口商品的质量关,必须以商品的检验为前提和基础。 3.货物的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各国法律规定:买方收到货物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了货物。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果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与合同不符,而且确属卖方责任,买方有权要求给予损坏赔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 《公约》38条及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在我国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概括为“四法三条例”即: 1。《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实施条例》; 2。《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案例分析1: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案例分析2:我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价格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公司已知货物将被转销加拿大。货物到达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美国B公司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向我方索赔。问: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一般包括: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以及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索赔的时限等内容。 二、商品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检验权: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交付与接受的依据。(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在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之前进行检验为止的责任,由卖方负责,对于运输途中的一切变化,卖方概不负责。 2.装运港(地)检验:(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Laded quality and weight)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适用于使用前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进行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的货物、精密仪器,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等。 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shipping quantity and landed quality)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和变化。如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在进口国最终检验。 三、检验、检疫机构 (一)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1.1949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8

工程索赔报告范本

工程索赔报告范本 工程索赔费用报告书 一、索赔成立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二、工程索赔的依据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 《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文件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惯例主要参考清单计价规范以及相关施工规范。 三、索赔事项概述 由我单位承建的,于2013年12月27日举行开工典礼,于2013年12月28日我单位积极组织进场,投入大量机械设备和人员以确保施工工期。然自2014年3月6日起,由于建设方联系的外借土方未到场,现场处理停工、半停工状态,至2014年4月26日开始复测a区缺土方量,最终确定由我单位在红线以外进行开挖借土,用于场地土方回填。开挖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延期时间为54天。 根据甲方提供的地质勘测数据显示,钻探1号孔至4号孔、6号孔至12号孔开挖至设计标高全部为土方。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1号孔至4号孔、6号孔至12号孔都存在大量石方,局部存在成片大量石方,与原设计地质情况不符,从而增大了施工难度和增加了施工时间。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7.5.1项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外借土方不到场情况,对工期进行索赔54天。

通用条款中 2.4.3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勘察资料等相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通用条款中3.4项因基础资料存 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四、索赔项目 索赔事件性质分以下几种:1、工期延长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3、工程中断索赔,4、工期终止索赔,5、工程加速索赔,6、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7、其他原因索赔。 结合实际情况本项目主要存在工期延长和工程变更,其中工期延长索赔分以下几部分组成: 1、人工费: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 2、施工机械费:因索赔事件发生,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工效降低以及机械停工、窝工的费用,现场使用机械均为租赁设备按照实际租金计算。 3、管理费:因索赔事件发生,额外增加的现场管理和公司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内现场管理率乘以延长工期计算。 4、利息:主要为履约保证金拖期付款利息。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措施费:包含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内现场管理率乘以延长工期计算。 工程变更的索赔包含成本、管理费和利润的索赔。 五、索赔计算 一、工程延期索赔 1、人工费:工日:17×54工日=918工日

工程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索赔引用

工程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索赔引用 工程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索赔引用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6)不可抗力因素;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

关于XXX项目工程全面停工的索赔通知书

关于XXX项目工程全面停工的索赔通知书关于营口恒大江湾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项目工程 全面停工的索赔意向通知书至:营口嘉裕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我公司承建的营口恒大江湾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于xxxx 年xx月xx日开始施工,5#楼的主体工程施工已完成到到11层, 2#楼、3#楼主体工程施工已完成到?0.00部分。xxxx年xx月xx日贵公司分别以口头形式及书面形式通知我施工单位“停止对营口恒大江湾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施工”(见相关文件及报告),造成该工程从xxxx年xx月xx起所有工序无法开展,项目至今处于全面停工状态,给我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及工期拖延。 我方按程序特向监理机构表示费用和工期提出索赔意向,并将在适当的时间监理机构及业主提交《费用索赔申请表》及《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期间发生了如下费用及损失: 1、施工人员窝工补偿,进退场费用; 2、机械设备拆除安装费用及设备窝工补偿费用,各种工种费用及特 殊工种工资等费用; 3、材料租赁费用及材料损失补偿费用; 4、实际完成工程量等费用及工期索赔; 5、其它临时设施费用及相关企业管理费用,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以上发生的费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按照合同的第款第项,合同文件的第款第项规定,业主应对我部上述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于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建筑工程公司 年月日 关于营口恒大江湾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项目工程 全面停工的补偿报告 至:营口嘉裕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我公司承建的营口恒大江湾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于xxxx 年xx月xx日开始施工,5#楼的主体工程施工已完成到到11层, 2#楼、3#楼主体工程施工已完成到?0.00部分。xxxx年xx月xx日贵公司分别以口头形式及书面形式通知我施工单位“停止对营口恒大江湾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施工”(见相关文件及报告),造成该工程从xxxx年xx月xx起所有工序无法开展,项目至今处于全面停工状态,给我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及工期拖延。根据施工合同xxx部分中由发包方引起工程的暂停施工造成工程延期的,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附合同) 我发就以下事项向贵方提出索赔意向报告(具体损失及材料、机械、人员数量附后) *****建筑工程公司 年月日 关于XXX项目造成工程全面停工的人员、 机械及材料损失记录 编号内容型号数量单位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建筑工程公司 年月日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 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 答: (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3)结合本案例:卖方存货仓库距震中远而未受严重损失,交能影响对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尚不至于达到使合同完全履行的程度,只是暂时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而只能同买方协商将合同延期履行。 3、某公司以CFR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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