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医师处方权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另:签字留样备案在医务处和药剂科

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

取得调剂资格的药师

医师失去处方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并通知药剂科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麻醉药品的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所有留存的资料建议保留在药房,以方便患者使用

麻、一精药品处方用量

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上墙

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制度上墙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制度 (一)、医院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组成: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办公室、保卫科共同组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都应有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四)、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并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六)、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质量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七).结合本院医疗需要,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品种范围和新品种的引进审批。 (八).组织全院医、药、护、技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卫生行政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和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 2、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每年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字留样在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方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1、《印鉴卡》由医院指定专人保管。 2、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五、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成都康福肾脏病医院 2019年10月21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处方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处方管理制度 1.总则: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卫生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2.建立由分管院长董国托负责,医务科徐忠相、药剂科叶玉芬、护理部周艳珍、保卫科鲍加俊、麻醉科李季等临床备用科室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指定专职人员季群花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科室和临床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药剂科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领用管理 (1)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由药剂科编制计划,在指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并凭《印鉴卡》向本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3)购进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 药库人员以购药发票(供货单位、开票日期、凭证号)、印鉴卡为依据:认真检查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药品价格、外观及包装(查有无变质、破损、缺数、内外包装及品种是否一致、特殊标识),并按批号逐批检查,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后记录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与进出库专用帐册,按购药发票及时完成电脑录入,打印入库验收单,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签字后保存。并及时将发票交药品会计进行财务验收按规定办理药品付款工作。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有关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对本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⑴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⑵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院麻

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每月底组织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六、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七、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八、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九、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必须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印鉴卡”,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在每年年初填写“年度麻醉药品使用数量申购单”报市药监局核定批准后,每季度从麻醉药品指定的经营单位巢湖市医药公司按临床需求量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申购单”购买,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是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十一、麻醉、精神药品的运输由经营单位专人负责押运、防止 丢失、被盗。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是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汇编

文山德惠老年病医院麻醉精神药品 管理制度 1、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3、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 4、责任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对本规定实施负责。 5、医院药剂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5.1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5.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5.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5.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5.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回收登记制度 5.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 5.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5.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 5.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5.1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随诊或复诊制

度 5.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5.1 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5.1.1 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5.1.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根据需要提出合理购买计划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1.3 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5.1.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1.5 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1.6 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为了严格麻醉药品管理,保证临床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 品种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机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麻醉药品具体品种另列) (三)使用麻醉药品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所在科科主任填表审请,考核 合格,院长批准,医务科将审批表副页及签名字样送药剂科备案,方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冲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方医生名章清楚可见;配方时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亲属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因工作需要,留存指定基数麻醉药品的科室,其管理均应按本制度执行。 因治疗而使用麻醉药品后,须补充基数时,应持处方(如为注射剂应随带空安培)送交药剂科换药;注射剂处方和空安培二者缺一不得换药。 (六)对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而需麻醉药品止痛者,凭“麻醉品 专用卡”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由医院保存,病人凭身份证道医院挂号,开方 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的数量及发药时间。专用卡的使用期限为二个月,过后仍需使用者,须重新办理换卡手续。 (七)严格麻醉药品管理。禁止非法使用、转让或租借麻醉药品。麻醉药品要 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红色)、专册登记。麻醉药品要实行交接班制度。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在医院的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系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它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也要用专用处方开具。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职责 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由医疗管理、药方、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为明确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在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中的各自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医疗管理。由医院医务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主要职责:①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审核;②医

师、护士、药学人员关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培训; ③对医师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等文件的审核;④检查药剂科、手术室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保管情况;⑤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处方等书写是否完整规范。 第六条护理部门。由医院护理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主要职责:①护理人员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培训; ②检查护理人员为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情况;③检查护理人员对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回收、登记。 第七条药学部门。由药剂科指定人员参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主要职责:①负责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进登记的检查;②负责对药房麻醉、精神药品的登记记录、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使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检查;③对库房、药品麻醉、精神药品贮存情况(账、物、保险柜使用)的检查;④对回收空安瓿、废帖剂的回收数量和登记的检查;⑤对药剂人员进行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知识培训。 第八条保卫部门。有医院保卫科制定人员参与管理。主要职责:①对存有麻醉、精神药品的科室进行检查,对设有摄像头的库房、药房的监控;②对存有麻醉、精神药品的库房、药房、手术室报警装置的安装、维护和监控;③对库房、药房等储存有麻醉、精神药品的单位,在值班时作为重点巡查目标。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汇编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精神文件。 四、责任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对本规定实施负责。 五、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二)《麻醉、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三)《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五)《麻醉、精神药品空安瓿和废贴回收登记制度》(六)《麻醉、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 (七)《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 (九)《麻醉、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十)《麻醉、精神药品患者随诊或复诊制度》 (十一)《麻醉、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1.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根据需要提出合理购买计划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发文)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管理机构。 2、凡有麻醉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要把麻醉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并规定定期检查的周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建立麻醉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式两份),并由采购人员、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一致。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 三、采购麻醉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购买麻醉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而药剂科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验收制度 一、麻醉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

麻醉药品最新版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阿克陶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管理规定》及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 我院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医教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 组长:阿迪力(主任医师) 副组长:肖开提(副主任药师) 成员:赵梅(主治医师) 阿不力米提(麻醉医师) 热孜万古丽(主管护师) 吐尔地·图拉提(主治医师) 库尔班江(药师,专职人员) 艾克拜尔(库管) 专职人员(药剂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考核; 二、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三、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质量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五、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 七、规定和审批临床使用科室的储备品种和数量; 八、对过期、破损和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相关的销毁手续; 九、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历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规定; 十、及时报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它特殊药品的数据信息; 十一、定期召开会议和修订相关制度及规定。

三甲医院麻醉药品第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规定

三甲医院麻醉药品第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规定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三甲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 (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 (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

(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6)、出库后及时核对库存,出库单据上发药和领用部门均需双签名、专用帐册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4、专用处方 (1)、医院可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及调剂培训和资格授权工作。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XXX人民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处方权。 1、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2、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 3、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组织。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下发通知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查。

4、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收费科备案。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6、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规定的,医院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务科上报县卫计局按相关规定处罚。 7、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辞职、调离、私自离岗医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自动停止。 8、退休药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权。辞职、调离、私自离岗药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权自动停止。 9、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任免情况由院办通知医务科。已在本院注册、退休、辞职、调离、私自离岗的高级医师和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医务科。 二、处方书写要求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使用

麻醉药品、特殊药品的经营和使用上各有哪些特殊规定? 《药品管理法》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使用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需求总量,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求总量,确定在该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需求总量的变化对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数量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确定、调整定点批发企业时,根据布局的要求和数量的规定,应当事先公告,明确受理截止时限。当申报企业多于规定数量时,按照对企业综合评定结果,择优确定。 申请成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5日内将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5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批准文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5日内将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5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批准文件(有效期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医院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广州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标准操作规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为涉及的内容及与法规有矛盾的地方,以法规为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总务科负责本实施制度相关条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处方权 第四条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院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每季度由麻、精一药品管理小组对麻、精一药品各存放点进行检查、指导,并在《专项检查记录表》中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五条各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六条定期对我院执业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将以文件形式公布,药剂科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查对,不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律不得调配。 第三章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与基数设置第八条药库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专库(专柜)设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图

哈尔滨健迪医药技术有限公司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机构

哈尔滨健迪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二楼实验室平面布置图: 三楼办公区平面布置图

哈尔滨健迪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1.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1.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制度 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标志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申请单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台帐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验收记录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库台帐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领用申请单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台帐 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处理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所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职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主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采购人、保管负责人、保管人、使用负责人、使用人对本规程实施负责。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1.1依据年度品种计划、库存情况及研究需要,由药品使用负责人作出购买计划单, 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2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将购买计划单送公司采购部负责采购; 1.3采购负责人指定专人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证明”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 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1.4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证明,无误后方 可采购。 1.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证明”严禁转借他人。 1.6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由药品使用负责人作用 购买计划单,经主管负责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1.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1.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应当与销售方协商,采取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方 式,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1.9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销售方发出后,应保持紧密联系,以保证药品及时、安 全到货。 1.1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应建立采购档案,内容包括:1)经批准的购买计划 单;2)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3)销售方合法资质证明;4)销售方联系方式;5)采购合同;6)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2.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到货后,由指定的两位保管员先后核对实物与购买计划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编号:SY-AQ-0377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of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drugs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管理。 2.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 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发放、登记工作。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与保管 1.按照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管理条理》的规定,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须凭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印鉴卡,到指定供货公司每月购入一次。 2.其他精神药品的采购须从具有二类精神药品销售资格的供货

公司购入。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医院的实际需要量购入。采购时由药品保管员和药品采购员两人采购,购入后交库房药品保管员保管,登记双人签字。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设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一套,人工帐一套。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的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认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由医务科负责管理。 2.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规定,使用规定颜色和格式的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使用量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开具的每张处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管理规程 特殊药品管理组织机构管理规程 1.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时公司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分管安全保安工作副总、分管生产副总、销售副总、人力资源副总、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组员:质量管理部部长、生产部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工程部部长、注射剂车间主任、保安部部长、口服固体制剂车间主任、麻醉部部长、产品研发中心主任、原料车间主任、销售部部长、技术部部长、财务部部长 3.公司各相关部门职责 1.质量管理部 1.1负责审核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计划,并监督检查国家及省下达的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 1.2负责监督检查公司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生产、使用、检验、贮存、发货、销售、销毁等全过程,按药品GMP要求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法律法规管理,每季度会同人类资源部、保安部、生产部等集中检查一次,检查内容重点有特药生产计划的执行;仓库与车间的特药交接物料的发放、领取;专用账册的管理;车间的监督投料;车间工序交接与入库;监控系统与报警设施的完整性;密码柜、仓库、留样室的管理,发货是否履行手续;购买方档案审核;对销售流向追踪记录;检验留样;留样账务是否相符;销售是否现金交易;运输管理等;检查后进行汇总,列出不足,制定措施,并予以改进,记录存档(见附件)。 1.3负责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取样、留样、退样管理制度并执行。 1.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1.5人力资源部对质量管理部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生产部 2.1负责本公司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计划和需求计划的申请及本公司研究、生产所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申购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提货、发货和运输,组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按国家计划进行生产。 2.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安全储存、发放、销毁,并建立特药专用账册,按GMP要求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法律法规管理对仓库进行规范管理。 2.3负责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 2.4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保安部对生产部职责履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3.保安部 3.1负责整个公司厂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部位和公司出入口及外围进行重点监控,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负责与公安机关签订安全报警合同,审核有关录像资料及门禁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一调剂室设立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二各调剂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药品请领规定,设置库存固定基数,报药剂科备案。 三门诊药房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窗口,要有明显标识,安排固定岗位调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四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并做好空安瓿登记。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五对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每次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按照医院规定门诊病人由门诊部护理人员前来办理取药手续。并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并进行登记。药房按照空安瓿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六晚期癌症病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废贴交回,药房按照废贴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七对盐酸二氢埃托啡与盐酸哌替啶处方均为一次用量,且必须在院内使用。

八门诊药房夜间值班期间可发放急诊病人凭具有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晚期癌症病人所用麻醉药品由白班发放;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由护理人员在医院内使用。 九开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病人情况特殊,由处方医师出具处方量增加申请,并注明原因,可适当增加。 十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发放。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打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嘱前首先要确认有无手写处方,只有医嘱而无手写处方时,要将该条医嘱退回病区(手术室医嘱除外),切记不要打印该条医嘱,否则,将造成微机帐与手工帐不符。 十一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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