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民诉、国私卷及答案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民诉、国私卷及答案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民诉、国私卷及答案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民诉、国私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将答案涂在答题卡上,写在试卷及答题纸上无效。每小题一分,共30分)

1、公民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A 一年

B 二年

C 三年

D 四年

2、在下列各种关于赠与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赠与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

B 赠与合同是实践法律行为

C 赠与合同是可撤消的法律行为

D 增与合同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3、按照我国法,下面关于相邻关系的说法是正确的是:()

A相邻关系是一种独立是权利B从属于不动产C从属于动产D从属于地役权

4、能够代理的行为有:()

A表现行为B法律行为C事实行为D占有行为

5、“过错推定”本质上属于:()

A无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原则D结果责任原则

6、在连带责任保证,在下列情形下保证人免除责任:()

A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B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C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D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采取中断保证期间的行为

7、“催告”属于:()

A法律行为B事实行为C准法律行为D事件

8、在下列各类的发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C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

9、在下列各种事件由中,不属于提存原因的是:()

A债权人下落不明B债务人提出抗辩

C债务人无正当事由拒绝受领D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监护人

10、在下列与代理的关系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委托必有代理B委托是基础关系而代理是单方授权的结果

C超越代理意味着修改合同D代理是委托的外部表现行为

11、以下选项中哪一个是诉的主体?()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当事人D诉讼参与人

12、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上被称为什么?()

A反诉B反请求C反驳D反主张

13、第二审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上诉案件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何撤销?()

A由二审人民法院撤销B由原审人民法院撤销

C在人民法院制作的解调书中撤销D在调解书送达生效后视为撤销

14、甲建筑工程公司诉乙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的诉讼中,甲建筑工程公司为保证将来判决能得到切实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乙公司的一栋价值三倍于其诉讼请求求额的写字楼予以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如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A人民法院应当对乙公司写字楼作财产保全的裁定予以查封

B应该写字楼的价值大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额,人民法院不可以对改写字楼予以查封

C人民法院应该将写字楼拍卖后,将与原告诉讼请求额等值的价款裁定保全

D人民法院应该将该写字楼与原告诉讼请求额等值的部分裁定保全

15、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应该将其列为第三人B应该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C应该将其列为证人D应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16、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其诉讼时效处于何种状态?()

A中止B中断C失效D消灭

17、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有权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债务人的异议会产生什么后果?()

A由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申请B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支付令

C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D读出程序自动转为诉讼程序

18、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A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强制执行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和解协议

C对和解协议提起诉讼D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9、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A应当再审,并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B应当予以再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

C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议论决定是否再审

D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举行听证后决定是否再审

20、涉外专属管辖的含义是指以下哪一个?()

A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权的制度

B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只能由一国法院独有管辖权的制度

C是指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制度

D是指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由特定法院管辖的制度

21、中国在加入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对外国向中国送达的方式所做的保留是()

A 公告送达

B 外交途径送达

C 领事送达D邮件送达

2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外国法人的本国法是指()

A 其住所地所在国法

B 其营业地所在国法

C 其注册登记地国法

D 其行为所在地国法

23、国际私法要解决地法律冲突,主要是指()

A 法律的国际冲突

B 法律的区际冲突C法律的人际冲突D 法律的时际冲突

24、领事婚姻制度通常适用于在领事驻在国境内的()

A 本国公民与驻在国公民的结婚

B 本国公民与本国公民的结婚

C 本国公民与第三国公民的结婚

D 领事本人与驻在国公民的结婚

25、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所制定的中央机关一般是()

A 最高人民法院

B 司法部

C 外交部

D 最高人民检查院

26、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不一致地情况下,法院应当()

A 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

B 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C 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中选择适用

D 适用损害赔偿地法

27、动产与不东产地识别,一般应适用()

A 法院地法

B 物之所在地法

C 当事人约定的法

D 当事人的属人法

28、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没有规定或采纳的制度是()

A 同一制继承制度B分割制继承制度C意思自治制度D转致制度

29、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

A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元管辖全的效力

B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C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D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只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

30、依我国司法解释在本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时,如其本国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法律,

且其本国没有区及冲突规范的,则直接适用

A当事人有其住所的地区的法律B与案件有最密切关系的地区的法律

C当事人有其习惯据所得地区的法律D其区际私法规定硬是用的地区的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答案涂在答题卡上,写在试卷及答题纸上无效。每小题2分,共60分)

31、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

A父母B外祖父母C兄弟姐妹D祖父母

32、下列权力中属于绝对权的是

A地役权B永佃权C相邻关系D撤销权

33、下列各种法律规定中,哪些属于除斥期间

A《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他死亡;

B《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力侵害之日期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C《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D《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力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力消灭。

34、下列关于债的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有

A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B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C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地方式履行。

D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5、在我国,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有

A动产B不动产C知识产权D物上请求权

36、按照我国法,关于质押与留置权的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两者都可以以动产权利为标的B 留置权是法定的,而质押是约定的

C 留置权与质押并存是,留置权优先

D 留置权与质押并存时,效力相同。

37、能够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的占有人可以是()

A 自主占有人

B 他主占有人

C 辅助占有人

D 公然占有人

38、根据我国民法,在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是()

A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B 动物之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C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D 建筑物或者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9、可能导致侵权债务混同的原因有

A 继承

B 债权转让

C 债务承担

D 企业合并

40、根据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这种物权适用下列原则()

A 一物一权原则

B 公示公信原则

C 优先原则

D 平等原则

41、当事人的陈述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A 当事人的证言

B 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C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D 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42、以下哪些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的当事人的申请调查证据?

A 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档案

B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秘密材料

C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D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43以下哪些裁定可以上诉?

A先予执行的裁定B不予受理的裁定C驳回起诉的裁定D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44、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如何产生?

A当事人自荐B推选不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C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D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5、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常常涉及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以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哪些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以买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适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C加工承揽和统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D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6下列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取决于第一审法院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申请的方式参与诉讼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47、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认的神情作出的除权判决的效力有哪些?

A被公示催告的票据丧失效力B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失权的法律结果

C该票据争议消灭D申请人有权据此要求付款人付款

48下里哪些情况下可以发生执行承担

A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的B被执行任务才拆清偿债务

C被执行人却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向法院提供担保的D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

49、人民法院对有翻盖民事诉讼行为的认识用拘传时应当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A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B人民法院对其以进行了传唤

C法院对其已经两次传票传唤D被传唤人无正当两次当理由拒不到庭

50、一下哪些非权义务主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A企业的清算组织B为保护幼儿的利益起诉的幼儿的监护人

C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D为保护死亡者的名誉权而起诉的死者的尽亲属

51、如果一个在中国为民事为的外国人依其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中国法为有行为能力,则适用

A该外国人的本国法B该外国人的住所地法C该外国人的行为地法D中国法

52、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仪适用的国法。此批货物由新加坡及货轮“比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现。“比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巴拿马籍货轮“丽莎”号相撞。“比西”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资源搁浅的措施。“比西”号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目的港。但在途中曾突遇特大暴风雨,使部分仪器湿损。上述各方当事人如发生诉讼,下列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中国法

B如果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C如果有关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中国法

D如果有关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德国法

53、依我国规定,对于应当时用的外国法,可

A由主张适用该外国法的当事人提供B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C由我国驻该我国使馆提供D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4、依《民法通则》第148条有关规定,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包括

A被扶养人的本国法B被扶养人的住所地法

C扶养人与被抚养人约定的法律D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5、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

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

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D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

56、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合同,按我国法律的规定,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有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国际技术转让合同D国际动产租赁合同

57、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

A物权客体的范围B物权的种类C物权的保护方法D物权的取得

58、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总裁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有

&, lt;, P class=MsoNormal>A涉外离婚、确认非婚生子女等方面的纠纷B涉外匀速和海事纠纷C涉外继承、收养纠纷D 涉外合同纠纷

59、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A1929年的《华沙公约》B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C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D1958年的《纽约公约》

60、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主张和实践有

A采法院地法说B采属人法说C选择适用当事人法和法院地法说D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说

三、简答题(请将答案些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每小题5分,共30分)

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2、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区别。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主要有哪些区别?

4、简述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5、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6、试析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四、民法学法条分析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10分)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分析:

(1)该条规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2)该条规定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五、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题:(请将答案些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10分)

原告于老泰语被告李某系婆媳关系。2004年3月1日,于老太的儿子,即李某的丈夫于谋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者与李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肇事者赔偿老人赡养费、小孩抚养费、死者丧葬费共9万元。李某领取了这9万元赔偿紧,用其中的5000元办理了丧事,其余的据为己有。于老太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某向其给付赔偿金中的属于她的赡养费部分。人民法院宣判前于老太因病死亡。

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的诉讼程序如何进性?(5分)

(2)本案因于老太死亡,诉讼程序是否继续?(5分)

六、国际私法分析题:(请将答案些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10分)

分析1972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私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B

2、D

3、B

4、B

5、B

6、B

7、C

8、A

9、B 10、B

11、C 12、C 13、D 14、D 15、B 6、B 17、C 18、D 19、A 20、B

21、D 22、C 23、A 24、B 25、B 26、C 27、B 28、B 29、D 30、B

二、多项选择:

31、ABD 32、AB 33、CD 34、ABCD 35、ABC 36、BC 37、AD 38、ABC 39、ABCD 40、BC

41、BC 42、ABD 43、BCD 44、BCD 45、BCD 46、AB 47、AD 48、ABD 49、ACD 5 0、ACD

51、CD 52、AD 53、BCD 54、ABD 55、ABC 56、AB 57、ABCD 58、BD 59、ABC 6 0、ABC

三、简要回答:

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基本区别

答案1)责任不同一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2)分配不同

(3)是否参加管理也不同

2、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答案1)主体不同

(2)许多义务不同,如瑕疵担保责任、修缮义务等

(3)形式不同一书面与非书面。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主要有哪些区别?

答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的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他们同处于同一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与原、被告之间原本争议的诉讼标的是不同的。第二,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或者是共同原告,或者是共同被告;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独立存在于原被告之外,处于独立的原告的诉讼地位。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以共同起诉或共同被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讼的进行中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4、简述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答案:提出执行异议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这里的案外人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二、一般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四、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5、萨维尼的关系本座说?

(1) 背景

(2)内容

6、试析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1)内容

(2)特点

四、民法学分析题:

1、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答案1)什么是善意取得及构成要件

(2)该条与善意取得的矛盾分析-一消灭善意取得制度

2、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答案1)什么是表见代理及构成

(2)该条给表见代理留下了余地并分析原因。

五、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题:

1、关于本案诉讼程序如何进行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如果有继承人,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诉讼中止。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裁定诉讼终结。另外,此案不属于当事人之间因存在赡养义务而引起的追索赡养费纠纷案件,所以,不适用诉讼终结制度。

2、本案的诉讼程序未结束。因为宣判是诉讼程序的一个阶段,是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这个阶段的完成以法院向全体当事人送达完毕为标志,而本案的法院还未向被告送达,因此诉讼程序未结束。

六、国际私法分析题:

1、公约产生的背景;

2、公约法律适用规则的特点;

3、公约的其他关于冲突法制度的规定。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五)

5国际法第五章海洋法 主讲教师:周建海 第五章海洋法 本章首先应区分各种海域的概念以及各种海域法律地位的不同规定,这里要注意沿海国及外国在各种不同海域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我国关于海洋方面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概述 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有: 一、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 不同时期的海洋法对海洋有不同的划分。近代海洋法只将海域划分为公海和领海,1958年的海洋法四公约将海域划分为内海、邻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划分,海域种类包括:领海、内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依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可将各类海域分为: 1国家完全管辖的海域,即完全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的海域。如内海、领海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2国家部分管辖的海域,即沿海国在其中的某些方面享有一定管辖权的海域。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如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各种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也各有其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各国在各种海域中拥有不同的权利。 三、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主要指在各种海域中从事的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活动。 四、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对各国在不同海域的管辖权、航行权、资源开发和利用权、科学研究权以及相应的义务作了规定;并对如何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进行保护,如何划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海域界限以及有关海洋的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定。 第二节领海及毗连区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换句话说,邻海指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的特征有: 1.邻接着领陆或内水。 这就决定了拥有领海的只能是沿海国,内陆国不具有领海;还决定了领海不能远离海岸或内水,而应与海岸、内水相邻,从而确定了领海的内侧位置。如系群岛国,则可邻接群岛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导言 一、题型及特点 1、题型。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 3、担保物权 4、债法总论 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 6、个别具体合同 7、侵权行为 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 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 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 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 1、民事权利的类型。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建议大家多注意。试举几个例子: 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 (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3、民事义务 主要是辨析民事义务的类型。比如辨析从义务和附随义务。什么叫从义务?什么是附随义务?例如甲、乙之间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向乙提供了一台机器的同时,还应当为乙培训一个技术人员,这是什么义务?再例如,甲同乙订立合同之后,乙给甲送货上门,不料甲家的吊灯突然坠落,砸伤了乙,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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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初试)

复试.

政法大民商法导师 王卫国教授洪道德教授张今教授杨秀清教授杜新丽教授吴景明教授江兴国教授 隋彭生教授魏敬淼教授梁淑英教授 法大编着的《法研圣经》 贴吧上的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最新指定参考书目8月版)07年1、《法理学导论》北大出版社(舒国滢主编8月)、《法理学》(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舒国滢主编2008年2 2006年版)、《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舒国滢主编3 年版200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周忠海主编5、《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6、《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赵相林主编 年版)(莫世健主编20087、《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 张树义主编20078、《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马怀德主编20109、《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9月版)10、《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平主编07 月版)07年911、《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卫国主编 )9月版12、《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宋朝武2008年月)08年213、《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宋朝武主编 高教出版社(陈光中主编)北大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14 10月)、《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刘玫主编2008年15 月)年916、《刑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主编2008月)年517、《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陈兴良着2008中国政法大学初试科目: 外语:100分 政治:100分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40分、宪法学40分、国际法学40分、行政法学30分)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6月版舒国滢主编 《法理学》(初试选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第二版舒国滢主编 《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焦洪昌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周忠海主编 《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第二版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 杨帆 2012年春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 (2012年春) 授课教师:杨帆 目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1) 第一节导论 (1)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5)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5)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法 (13) 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18) 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 (21) 第三章WTO的法律制度 (26) 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32)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36) 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38) 第七章国际税法 (42)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完备、传统贸易法 贸易知识产权贸易——重保护、轻贸易 服务贸易——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 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 投资 间接投资——国际货币金融法 税收——税收管辖权、冲突 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 纵向交易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3.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 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 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 例:国际私人投资 A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国内经济法) B 、投资保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 C 、外资企业的经营——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 D 、税收征纳——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 E 、投资争端解决——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民法学》考研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中国政法大学

《民法学》考研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中国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 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A.意思表示 B.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C.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D.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事实行为的构成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 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非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意义,例如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事实行为,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三编第九章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 2.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合同 B.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C.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D.定作人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的性质,定作人相信承揽人的技术条件、设备、工作能力和信誉等适合自己的要求,而承揽人也是凭借定作人的这种信任才能承揽,合同始得成立,因此,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条件、设备等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十一编第四十七章第一节“承揽合同”。3.在我国《合同法》上,附条件赠与合同属于()。 A.实践合同 B.诺成合同 C.实际上是单方法律行为 D.有对价的合同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国经历年主观题

国际经济法 历年主观题简析 国际经济法主观题 2010-2011(A) 名词解释 1.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运费与时间长短无关,与航运距离有关。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拓展】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时间损失由租方承担,因此会约定停租条款等内容。 2.外国直接投资 外国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相对,是指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的对象具有经营管理和控制权。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有设立新企业(建立三资企业和BOT等合作开发形式)和并购东道国企业(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收购)【拓展】外国间接投资:外国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对所投资的对象不具有经营管理和控制权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国际贷款、证券投资以及融资租赁等形式。 3.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拓展】: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拓展】:外国税收抵免:外国税收抵免是防止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是指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内扣除。可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拓展】:税收绕让抵免:税收绕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因来源国政府给予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缴纳税款给予抵免的制度。其目的是使来源国的税收优惠真正由投资者享有,它不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 4.独占许可协议 独占许可协议是指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地域范围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自己不能在该时间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技术,也不得将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 【拓展】:排他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及地域范围内内,许可方仍保留在该时间及地域范围对该技术的使用权,但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许可形式。 简答题 1.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8)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通过各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躲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一般不追究法律责任。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2)纳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及解析

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及解析(简答、分析) 一、简答题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与联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占有人之间在不动产的利用方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扩张,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利。所谓相邻权只能在所有权的意义上来理解。地役权是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因不动产利用的需要,基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就供役地利用或使用限制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独立于所有权的定限物权。 按照台湾学者谢在全先生的观点,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以下不同:(1)相邻关系为土地所有权内容之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权则为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生之所有权扩张与限制,是意定的。(2)相邻关系非独立之权利,系为所有权本身之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乃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制,系为独立之权利。(3)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无须登记。而地役权之成立以登记为必要。(4)相邻关系并非使受限制之相对人,因而取得独立之定限物权。而地役权则属之。(5)相邻关系而生之权利义务,与所有权俱存,不可能单独的取得或丧失,即不因相对人之意思而生得丧变更,但地役权则可,而有一定之取得或丧失原因。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系不动产利用方面的协调。两者在权利内容上不具有绝对的排斥性,有观点认为相邻关系是法律就相邻不动产利用所作的最低协调,而此部分协调并非不得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而成为地役权。在法国法上,相邻关系的内容被规定为法定地役,而与约定地役相对,证明两者并非绝对不相容。(2)王泽鉴先生认为,相邻关系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承认相邻关系的约定性意味着其与地役权的区别更加模糊。不过,约定的相邻关系如果进行登记,应理解为地役权比较合适。 2、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请分析该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 (1)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受让人善意有偿受让动产占有或完成不动产登记所需的相关程序,而取得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以处分人无处分权为前提,如果权利人为有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从条文的规定来看,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 (2)如果处分人事后并没有取得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追认,则其确定的为无权处分。对于无处分权的合同的效力,在学理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处分权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无处分权的合同嗣后补正处分权的瑕疵后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否则合同确定的无效。合同无效后,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登记,并不能终局性的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欠缺合法的法律原因。因此,善意取得制度被实质性的取消。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无法实现。也有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可以理解为特殊规定。一旦善意取得成立,则买卖合同嗣后变为有效,原所有人不得主张返还。王利明先生在其论文中持这样的观点。 (3)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立法例认为,处分权并非债权合同的成立要件。权利人欠缺处分权,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只是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权利人嗣后无法取得处分权,则物权行为确定的不生效力。不过,如果受让人善意、有偿取得占有或申请登记,则其可以取得所有权。债权合同作为保有所有权的合法原因,原所有人不得主张返还。除非债权合同基于其他原因而无效,则善意取得人虽然可以取得所有权,但不能终局性的保有所有权,其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需以一个相反的物权行为将取得的所有权让回原所有人。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复习建议】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复习重点

20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要点、重点 一、民法的单选题与往年一样,难度不大。 1、相应来说,直接考察法条的试题比较多 (1)比如,34、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是 A、承包合同生效时 B、承包合同登记时 C、承包合同公证时 D、主管机关批准时 直接考察《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再比如,3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承诺人作出承诺时 B、承诺通知发出时 C、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D、要约人了解承诺时 直接考察《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大部分客观题仍然考查基础理论。 (1)比如:2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男与乙女之间的恋人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关系

C、甲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 D、甲教育局与乙中学之间的管理关系 直接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只有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有民事法律关系。四个选项中只有B选项中存在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再比如:22.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这道题直接考查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这道题的答案在考试分析中102页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有明确的论述。 二、民法简答题的形式没有变化,在题目的难度上有所增加。两道简答题一道知识产权的内容,另一道考察继承法中的内容。以往在知识产权的内容上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值比较少一般就是3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各一道题,每题1分,但今年不仅在客观题中出现,还出现了一道大题。 三、法条分析题最大的特点是,从考试分析中来,到考试分析中去,完全以考试分析为依托。另外今年的法条分析题的难度较之往年,在答题的形式的简单了,题目中明确给出了几个问题,类似于案例分析题,这就大大的降低了题目的难度。 民法的物权部分一直是整个民法理论中的重中之重,物权法的三个基

中国政法大学留学生入学申请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留学生入学申请表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PPLICATION FORM FOR ADMISSION

申请人保证: 1.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误; 2.在华期间,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危害中国社会秩序的、与本人来华学习 身份不相符合的活动; 3.来华后到既定的录取院校报到注册,不无故要求变更学校和所学专业; 4.在学期间,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全力投入学习和研究工作。尊重学校的教学安排; 5.按规定期限修完学业,按期回国,不无故在华滞留; 6.如违反上述保证将接受中国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惩处。 I hereby affirm that: 1. All information and materials given in this form are true and correct; 2. During my stay in China, I shall abide by the laws and decree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will not participate in any activities which are deemed to be adverse to the social order in China and are inappropriate to the capacity as a student; 3. After arrival in China, I shall register at the arranged university, and will not apply for making any changes in my field and institution of study without valid reasons; 4. During my study in China, I shall observe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university, and will concentrate on my studies and researches, and will follow the teaching programs made by the university; 5. I shall return to my home country as soon as I complete my scheduled programs in China, and will not extend my stay without valid reasons; 6. If I am judged by the Chinese laws and decrees and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universities as having violated any of the above, I will not lodge any appeal against the decisions of the relevant authority. 申请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Applicant: 日期Date: (无此签名,申请无效The application is invalid without the applicant’s signature)

我的法大考研心得

我的考研心得 一、总述:考研是件值得付出的麻烦事儿 1、整个考研过程可能要包括:(1)初试:(目标确定)选城市、选学校、选专业;(努力复习)公共课复习、专业课复习;(2)复试:联系导师,英语口语、英语听力和专业课笔试、专业课面试;调剂等。 2、在此期间你不得不学着作出选择,然后为此坚持不懈的努力,直至目标达成,但这还不是考研的全部,我认为考研的过程中最大的关隘是心理问题。毕竟我们需要在冷板凳上枯坐相当长的时间,其间难免会有孤独、寂寞和苦恼,它们往往比纯粹身体上的苦和累更加折磨人。其实在我的考研路上,自信不足所导致的心理上的摇摆和士气低落就使我很受煎熬。 二、分述:勇敢的面对 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考研的道路。考研是个机遇,选择自己心中倾慕已久的学校,选择自己最喜欢的专业。我们人生中这样的机会不多,高考是一次,考研也是一次,毕竟这是实现我们人生理想的一条道路,甚至 是一条捷径。 1、考研要选准方向。 第一,学校选择:(1)自己经历——全国所有有硕士点的学校都可以成为 你的目标,包括那些一直让我们魂牵梦萦的名校。不过选择太多的时候往往会使我们眼花缭乱,我建议师弟师妹们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理性选择学校。我考研的时候,也在几个学校之间徘徊过良久,之所以最后选择中国政法大学,主要是因为这是我高考就报考的学校。其实之前也想过报考清华和人大,而且人大的书也买了,还准备过一个月,不过经过挣扎之后最终我还是选择了法大,这也是我最初的目标。当然法大考的科目很多,多到11 门。(2)建议——我认为师弟师妹们学校选择应该考虑一下因素:想去的城市、想上的学校、考试的科目、学校的历年真题和自身情况来综合判断以便理性作出选择。 第二,专业的选择方面:(1)自己经历——刚开始我也很想学民法,而且确定学习民法之后我一直觉得很有动力。不过报名时候,稳妥起见我选择了行政法,因为除了民法之外,我对行政法还是比较感兴趣的,但是自从选择行政法之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主观题集锦之民法分析题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主观题集锦之民法分析题 为了报考中国政法大学的莘莘学子方便对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的把握,快速找到专业课重点,现在政大考研把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把主观题部分的总结在一起,相信会有助于同学们快速找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的考察重点的! 案例分析: 1、(05年)2003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04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请问:(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直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2、(07年)甲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10万元。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5万元的音响设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又以该设备作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丙占有.甲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丁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后来,甲预计的收入落空,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乙、丙及丁发生纠纷。诉到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丙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戊修理.丙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戊留置。现问:(1)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该音响设备乙要求行使抵押权,戊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3、(08年)2007年11月21日下午,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孕妇被医院诊断为"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机型新功能衰竭",需要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尽管医院对病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但悲剧已经不可避免。在入院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医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时情形下,家属不同意手术,如果医院自作主张做了手术,万一出了事故,谁承担责任?即使不出事故,医院也面临被患者家属以违背患者选择权而起诉的风险。有些法学专家认为,现行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依据侵权行为法的原理,分析本案中的医方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07-08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法》(30301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填空题(本题共10分,每空1分) 1、将国际法效力依据归结为“国家意志”的学派是___________。 2、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规定,空间物体对地面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为____________,一国的空间物体对在外空的另一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为____________。 3、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此种取得领土的方式,国际法上称之为______________。 4、在外交关系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派遣需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5、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沿海国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____________海里。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7、根据________管辖权,对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以及罪犯具有何国国籍。 二、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国家主权豁免 2、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行制 3、引渡 4、联合国专门机构 5、情势变迁 三、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的重要标志是 A.1789年法国大革命 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 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A.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B.国际法学会 C.国际法协会 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 3、领土庇护指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专业与人大法硕专业考研难度对比

育明教育 2014年考研视频课程+内部资料笔记+历年真题+公共课阅卷人一对一3次指导=2500元 第一年没过,第二年免费重修,直到考上!!! 此外,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建议到现场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8人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9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线

2011年复试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原澳门政府所签订的有效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约,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已公开宣布为不符合中葡联合声明关于过渡时期安排的规定,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审查者外,继续有效。 育明教育:考研专业课答题攻略 (一)名词解释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50分、刑法学50分、民事诉讼法学25分、刑事诉讼法学25分) 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填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无效。每小题1.5分,共60分) 1.王甲有一个8岁的儿子王乙。聪明过人,平时经常帮助王甲买些小商品,从未出现差错。某日,王甲带着王乙,到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因商场人多,两人走散。王乙看到一款正在促销的电视机,款式好看,价格便宜,遂订购了一台。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使王乙纯获经济上的利益,故应认定为有效 B.该合同须经王甲追认后才能有效 C.王乙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应当无效 D.在合同被王甲追认之前,商场可以撤销该合同 2.孙某有一套仿古家具,价值10万元。2007年7月2日,赵某见到该套家具,十分

喜欢。孙某谎称该套家具系祖上传下来的。经协商,双方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2008年6月2日,赵某委托某鉴定机构对该套家具进行鉴定,才知道原来是仿古家具,市价仅为10万元。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在2010年6月2日前撤销合同 B.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将家具的价格从80万元减少到10万元C.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有权在2009年6月1日前解除合同 D.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合同,但不得请求法院变更合同 3.2011年7月,常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居间合同,约定如下:由李某帮助常某在即将建 好的滨海商城中租到两个新建的摊位;当李某带常某与滨海商城签订合同时,常某付给李某2万元好处费。2011年12月,常某前去滨海商城,发现其商位系20年的长期租赁,并不像李某当初介绍的那样是短期租赁。因租赁方式不能为常某接受,常某未能与滨海商城签订租赁合同。后因李某向常某索要报酬,双方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李某已经向常某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 B.李某无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李某没有促成常某与滨海商城订立租赁合同 C.李某有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是由于常某自身的原因才导致其与滨海商城之间的合同未能订立的 D.李某无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李某并无担任居间人的合法资格,李某与常某之间的合同无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

国际经济法精义 题内话—改革论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初试命题发生重大改革, 将法学综合一由原来的法理学和国 际经济法学改变为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学、三国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共同组成。姑且不论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笔者仅就事论事而言, 对于参加研究生初试的所有考生而言是 一场灾难, 因为这场改革使得原来比较容易掌握和得高分的第一卷的复习任务和难度加大了。对于国际经济法来讲, 是首次出现在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专业试题科目里, 因此复习难度会 更加大, 因为考生不知道出题人会从什么地方出题, 会以什么样的形式出题。在这里, 笔者 能够告诉大家的是, 国际经济法作为三国法当中的一门, 只是40分的一部分, 因此只需要考 生掌握国际经济法的重点知识内容即可, 对于一些非重点完全能够放弃不看, 觉得时间精力 充沛的考生也能够了解下其它非重点知识, 但对于时间不充裕的考生, 我们只建议您看重点。笔者预测国际经济法学的试题模式大约是单选题5题( 每题1分) , 多选题3题( 每 题2分) , 简答题或案例分析题1题( 5-6分) 。虽然考题不是很多, 可是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是知识的连贯性, 这就要求考生对所有的重点知识要全面掌握, 因为考题越少, 越会有在一 道试题里考查多个知识点的可能, 因此希望考生全面把握知识, 注意知识间的联系。 一、如何掌握重点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初试的命题思路是严格按照指定教材的内容进行命题, 基本上不 会超出指定教材的范围, 那么要求所有应试者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教材莫世健教授主编《国际 经济法》进行掌握和学习, 可是大多数应试者都存在这样的疑问,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使用指 定教材呢? 问题的答案恰恰就是《法研秘籍》创作的初衷, 我们创作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给所有使 用《法研秘籍》辅导教材的应试者指点迷津, 希望能够给你们的学习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 重点知识内容当然不需要全部掌握, 重点知识中同样存在很多根本不会考查的知识点, 我们必须抛弃它们, 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 非重点知识内容里面必然存在可能作为命题点的 重点内容, 笔者将这些隐藏在非重点知识中的重点内容点拨出来, 方便大家进行掌握, 没有 必要再仔细阅读那些非重点章节的内容; 第三, 需要应试者进行重复阅读记忆, 加深自己的 印象, 重复刺激大脑从而形成稳定的知识构成, 最终取得佳绩。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分数线大概是多少(精)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分数线大概是多少 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就业,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费,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初试经验五大 方面的问题, 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 以下信息绝对准确, 凯程就是王牌的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复试分数线是多少? 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法硕专业复试分数总成绩不低于 340分, 且英语成绩不低于 50分, 专业成绩不低于 90分,复试由专业笔试和专业面试两部分组成。专业面试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及外语口语及听力等。 考研复试面试不用担心, 凯程考研有系统的专业课内容培训, 日常问题培训, 还要进行三次以上的模拟面试, 还有对应的复试面试题库, 你提前准备好里面的问题 答案, 确保你能够在面试上游刃有余,很多老师问题都是我们在模拟面试准备过的。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硕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 近些年来法硕作为一个热点专业, 而中国政法大学一直以来都是众多学子的梦, 因此作为一个重点大学的热点专业,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的难度可想而知, 好在法大 的招生人数较多, 考研难度相对较小。据凯程从中国政法大学法硕统计数据得知, 每年法硕考研的考生都在增加,且 90%以上都是跨专业的考生,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竞争自然也在增大。 而且法硕也是跨专业考研最多的专业。只要能有计划的进行针对性的复习, 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 即使是凯程,考上法硕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跨专业考研, 中国政法大学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 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 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 得懂。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 都考的不错, 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 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商法学专业试卷(1999年) 一、试论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权利归属。(提示:(但非限子):出资人、公司发起人、公司对于出资各享有何种权利?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于该规定你有何评价?)(25分) [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 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93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由上述规定可知,股东、发起人对公司出资后,其对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是以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股权。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基于股东资格,在公司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于公司存续中,对于公司所享有的多项权利。股权的性质不同于所有权,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首先,股权的部分内容具有请求权属性,如财产性权利中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属于财产性的请求权能。公司事务参与权中的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则属于非财产性的请求权能。其次,股权又具有部分的支配权内容,如通过行使表决权支配公司的重大事务。但股权的支配性不同于所有权的支配性,因为在公司中,公司人格的存在使股东不得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而只能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行使股权,以左右公司重大事务,并且享有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来自公司,何况股权的具体权能又与所有权大相径庭,因而股权绝非所有权。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或出资为惟一确定标准,即主要体现为表决权按出资额计算,股利和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而且,股权还是一种能够以股份额或出资额计算经济价值的权利。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即经股东与他人合意,股东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因股份已丧失资产产权的意义,也就变成了股权的象征,其转让即股权的转让。所以股东、发起人将自有资产投入公司后,对这部分资产不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 《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在此将公司与其财产的权属关系界定为“法人财产权”。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指出,法人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从学理上来进,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法律概念,不具有确切的法律内涵。因为在法律上,财产权是与人身枉相对称的民法学范畴,泛指一切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在大类上包括物权、债权甚至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所以“法人财产权”这个概念不能使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法律权利性质明确化,即未能界定清楚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权属的法律性质。法人财产权首先排除了所有权属性,此外由于它包含债权等财产权内涵,所以也不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所以“法人财产权”的提法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在学理上还存在着种种不足,不足以说明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属性质,所以要对《公司法》的这一提法予以修改。 公司对股东出资后的财产应享有所有权。所谓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难看出,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完全符合所有权的特征:①这种权利首先是一种归属性权利。归属的物权含义是将特定物归属寸:某权利主体,由其支配和享受利益,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和介入。归属的内容或目的是享受利益即使用价值和价值。 ②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支配权。我国《监管条例)已将这种权利界定成排他性的独立支配权,这种独占性支配权显然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抽象属性,所以在性质上应认定为所有权。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公司对其财产的这种所有权不具有终极意义,只具有中介意义,它的存在是出资者个人所有权扩张的产物,它只能强化而不会削弱或损害出资者的利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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