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14—2015介绍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14—2015介绍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14—2015介绍

湖北省施工资料管理规程上册(117-305页)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统一用表 目次 A类工程管理文件 (118) B类工程技术文件 (131) C类工程测量记录 (137) D类工程施工记录 (143) E类工程试验检验记录 (188) F类工程物资文件 (266) G类施工质量验收文件 ·········································································(中、下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下册) 21172

A类工程管理文件 1、工程概况表(表A1) (119)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A2) (120) 3、工程开工报告(表A3) (121) 4、工程竣工报告(表A4) (122) 5、工程停工报告(表A5) (123) 6、工程复工报告(表A6) (124) 7、施工进度计划分析(表A7) (125) 8、项目大事记(表A8) (126) 9、施工日志(表A9) (127) 10、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表A10) (128) 11、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记录(表A11-1) (129) 12、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表A11-2) (130) 21182

工程概况表 表A1编号: 一般情况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建设用途设计单位 建设地点监理单位 总建筑面积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结构类型基础类型 层数建筑檐高 地上面积地下室面积 人防等级抗震等级 载客(货)电梯扶梯、自动人行道 构造特征 地基与基础柱、内外墙梁、板、楼盖外墙装饰楼地面装饰屋面防水内墙装饰防火设备建筑节能 建筑给排水、采暖、电气、 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及 智能建筑系统简要描述 其 它 附: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 21192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公司在运营、生产、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存档信息,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保密、规范、有序的管理公司文件,特制定本制度,即日起实施: 一、资料管理方式与组织 公司资料以集中管理为主,采取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资料由总经办集中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类管理本部门内部资料,以便及时利用,维护文件的完整与安全。各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自行管理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 二、归档范围 1、政府机关、上级部门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建议、提示、命令、条例、规定、通知等等资料; 2、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公司的请示及上级机关的批复等。 3、内部的工作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等。 4、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书。 5、主任命待资料,以及关于员工奖励、处分的文件资料。 6、公司的历史沿革、大记事及反映主要活动的简报、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7、公司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相关文件管理责任 1、文书资料、人事档案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分类并对其它部门对接,合同、协议等资料由法务部统一管理,业务部门保留复印件,需调用原件则与法务部协商。 2、收到的外部文件,或总经办处理与分类,需要分发到其它部门的,则交于相关部门负责人管理。 3、财务部文件原则上由财务部自行管理,如其它部门需调用时,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调用 4、基建保卫资料:暂于总经办统一管理

5、业务资料:由采购、业务部负责管理并注意保密。 四、文件归整 1、交于公司管理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少,用于报批或无原件的重要文件不能归档的,可保存复印件。 2、以正式文件发的文件、函件或请示,有关部门在收到批复文件后,要及时交经总经办登记,确保文件申请与批复的连贯性,避免出现只有请示没有批复的文件。 3、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根据业务范围及主要工作任务,分类保管好文件资料,并填写《文件管理登记表》,以方便查阅。 五、保管与借阅 1、文件资料属于公司的机密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借阅需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2、公司部门要借阅文件,需报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才可以借阅,并要做好登记。 3、需要将文件带外公司使用时,须走公司文件外借审批流程

新修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 全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 (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聘请安全保卫、电力、通讯保障等专家从事安全工作。 第十条承办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制定并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规程(依据gb51210-2016)

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规程 (编制依据: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2016) 1、建立脚手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检查、安全考核制度。 2、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查验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结果。 3、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检查脚手架安全使用制度的落实情况。 4、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持证上岗。 5、搭设和拆除脚手架作业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操作人员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穿防滑鞋。 6、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受力杆件、剪刀撑等加固杆件、连墙件有无缺失、有无松动,架体有无明显变形;查看场地有无积水,立杆底端有无松动、有无悬空。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损坏缺失;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支座是否牢固,防倾、防坠装置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架体升降是否正常平稳。检验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支承结构是否固定牢固。 7、当脚手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①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或大雨过后; ②冻结的地基土解冻后; ③停用超过1个月; ④架体部分拆除; ⑤其他特殊情况。 8、脚手架作业层上的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9、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 10、严禁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11、雷雨天气、6级及以上强风天气应停止架上作业;雨、雪、雾天气应停止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雨、雪、霜后上架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并应清除积雪。 12、作业脚手架外侧和支撑脚手架作业层栏杆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其他措施全封闭防护。密目式安全网应为阻燃产品。 13、作业脚手架临街的外侧立面、转角处应采取硬防护措施,硬防护的高度不应小于1.2m,转角处硬防护的宽度应为作业脚手架宽度。 14、作业脚手架同时满载作业的层数不得超过2层。 15、在脚手架作业层上进行电焊、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16、在脚手架使用期间,立杆基础下及附近不得进行挖掘作业。当因施工需要需进行挖掘作业时,应对架体采取加固措施。 17、在搭设和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18、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防雷措施,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执行。 19、支撑脚手架在施加荷载的过程中,架体下严禁有人。当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时,停止作业及时排除隐患;当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停止架上作业,撤离作业人员,并由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检查、处置。

现场工作文件资料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文件和资料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各类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整、系统和可追溯,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所形成的各类工程文件和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3.引用文件 3.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3.2记录控制程序 3.3竣工资料归档管理办法 4.职责 施工/开车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 施工经理 —组织检查、审签施工现场工程文件和资料; 现场资料员 —负责日常的工程文件和资料的接收、编目、分类、登记、传递、发放等; —负责收集、整理和项目施工阶段现场工程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工作; —项目结束后负责立卷、移交归档。 5.程序 5.1现场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分类 现场工程文件和资料的分类: 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和资料、合同文件和资料、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及现场来往文件资料等; 5.1.1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和资料,包括:项目批文、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5.1.2合同文件和资料,包括: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 5.1.3项目设计图纸文件和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说明、设计修改通知单等; 5.1.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文件和资料,包括:施工过程中与监理、施工分包商发生的各类工程文件和资料及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如技术核定单、各类报审表、施工例会纪要、施工日记等; 5.1.5现场来往文件和资料,包括:通知、联络函、联系单、变更报价单等; 5.2现场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管理 5.2.1政府部门审批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5.2.1.1所有的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在收到第一时间在“来文记录”上予以登录。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使安全资料内容真实、完整,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度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组卷。 1.0.3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施工安全资料(safety documents Of construction)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安全管理的文字记录、表格等。简称安全资料。 2.0.2 生产安全隐患(hidden dangers of safe production)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0.3 一般隐患(common hidden dangers) 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2.0.4 重大隐患(major hidden dangers) 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够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2.0.5危险源(dangerous source) 是指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施工环境破坏等较大危险因素。 2.0.6 三违(three violations) 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0.7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separated parts Of dangerous projects) 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 基本规定 3.1 管理与职责 3.1.1 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分别收集整理本单位的安全资料,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l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并明确专人负责该项目安全资料的管理。 2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资料管理工作负责,监理单位的安全资料在归档时,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在工程基本完工评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3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安全资料管理工作负责,指定专门的安全资料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负责。 3.1.2 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项目安全资料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存。 3.1.3 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归档,并建立案卷、分类编目、编号,便于查阅。 3.1.4 安全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齐全,字迹规范。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对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组织对

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条煤矿必须建立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章掘进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掘进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前,地质部门应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说明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岩性以及影响巷道施工的地质构造、应力情况,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等情况。 第十三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会审。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巷道断面和形状、运输及通风要求、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 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国家行业安全规范规程标准条例 转自:生活安全网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工程档案(building document archive)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反映工程质量面貌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第三章基本规定

2017年施工资料管理规程完整

山东省施工资料管理规程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37/T 5072-2016)和《建筑工程(建筑设备、安装与节能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37/T 5073-2016)已于2016年9月1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04)同时废止。(鲁建质(2016)10号文件) 规程目录 一、总则 二、术语 三、基本规定 四、管理职责 五、分类与编号 六、施工资料内容与要求 七、竣工图编制 八、组卷与归档 附录A竣工图绘制及图纸折叠方法 附录B主要建材进场复验试验项目与取样表 附录C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组成目录 附录D施工表格 (1)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2)建设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3)桩基础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4)桩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5)钢结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9)屋面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10)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附录E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格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管理要求 3.1.1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组卷和归档等工作。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建立、整理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料,其资料应当保证时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和归档。 3.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纸质资料应为原件,相关证件不能为原件时,可为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原件所持有单位公章;电子资料应保证原始性、安全性和持续可读性,涉及电子签名文档的必须由本单位以授权书的形式认可。 3.1.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字迹、图像、声音、影像等信息应清晰有效,资料中的签字、盖章、日期等内容应齐全。 3.1.4 鼓励应用计算机等智能化工具来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逐步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和信息化。 一.建设单位职责 4.1.1 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设专人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组卷工作。也可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文件和资料管理规范

生效日期2012-08-01 1. 目的 对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从而达到方便查阅、使用与管理,确保其顺畅性与安全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文件和资料的规范管理工作。 3. 相关部门 经理室及各部门 4. 职责 4.1 行政科设置文档中心,染二厂/涂层厂设置文档室,并设兼职文管员,负责 文件和资料的统一收发与管理。 4.1.1 负责文件和资料接收,登记编号及建立《文件/资料登记表》,并按照《文 件/资料分类归档表》做好入柜上锁的保存工作。 4.1.2 负责文件资料的查、借阅管理,建立并做好《文件/资料借阅登记表》的 文件和资料借出与回收管理工作。 4.1.3 负责每月1日进行一次的文件和资料之盘点核实工作,若有遗失则及时上 报,并追查相关失职人员责任。 4.2 各单位/部门主管对本单位/部门所拥有的文件和资料作出必要的自我归 档及使用管理。 5. 规范要求 5.1 文件和资料分类与分级:

生效日期2012-08-01 5.1.1 文件和资料分类由文档中心或文档室按照《文件/资料归档分类表》进行 操作: 5.1.1.1 公司法人组织类(编号:WA-A):主要有法人组织文件、综合性文件等; 5.1.1.2 ISO文件类(编号:WA-B):主要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 书、品质记录表单等; 5.1.1.3 人事档案类(编号:WA-C):主要有入职资料(含培训记录)、劳动合 同、离职档案、员工录用与离职分析表(每月)、员工流入与流出明细 表等; 5.1.1.4 规章制度类(编号:WA-D):主要有行政人事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操作 规程、其他制度等; 5.1.1.5 机电设备类(编号:WA-E):主要包括设备适用说明书、机械图与电路 图、其他资料等; 5.1.1.6 外来文件类(编号:WA-F):主要有政府部门文件、重要通知与通告、 其他资料等; 5.1.1.7 培训教材资料类(编号:WA-G):主要有内部培训教材、内部培训记录、 外部培训教材、外部培训记录等; 5.1.1.8 消防与安全类(编号:WA-H):主要有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特种作业 证照、特种设备证照、其他资料等; 5.1.1.9 综合资料类(编号:WA-H):主要书籍(工具书/管理书)、法律/法规技 术资料、其他资料等 5.1.1.10 公司基建工程类(编号:WA-J):主要有染一/染二/涂层厂图纸、其他 资料等;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6(最新修订版)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6(最新修订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6 (最新修订版) 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监理被列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五方主体之一,可见其重要性。监理制度是我国在自身国情之下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而设立的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新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文件分类编制管理规程

文件分类编制管理规程 你的签名表明你已清楚了解本文件及附件内容,充分理解并认可本文件的所有条款。 任何对本文件及其附件的目的、内容或标准进行的改变或修正都必须起到改善的作用,并详细记录文件的修订及变更历史(详见变更记录),并且在执行以前必须取得批准,下表仅记录修订/变更主要内容。 1. 目的 用于规范湖南振兴中药有限公司GMP 文件的起草/修订、颁布、收回、销毁及管理维护程序,对与生产质量管理有关的GMP文件进行控制,确保各GMP实施场所使用的文件是该文件的有效版本。 2. 范围

适用于湖南振兴中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所有标准文件及其附件的编制与管理。 3. 术语或定义 3.1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英文简称。 3.2 SMP:标准管理规程(Standard Management Procedure),用于指导工作的管理类文件。 3.3 SOP: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用于指导如何完成一项工作的文件。3.4 EHS:是环境(Environmental)、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的缩写。 3.5 DCC:文件变更控制,是Document Change Control 的词首位字母的缩写。 3.6 MP:工艺规程(Manufacturing Process) 3.7 QS:质量标准(Quality Specification) 3.8 AM:分析方法(Analysis Method) 3.9 VD:验证(Validation) 3.10 ST:稳定性研究(Stability) 3.11 TM:技术手册(Technical Manual) 3.12 N/A:不适用(Not Applicable) 3.13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是指一切涉及中药饮片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书面标准和实施过程的记录。 3.14 文件管理:是指文件的设计、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分发、培训、执行、归档、变更、保管和销毁的一系列过程的管理活动。 4. 职责 4.1 文件起草人负责按本程序的要求制订各种文件,确保文件格式、编排等符合本程序要求。 4.2 质量保证室负责本程序的执行,确保颁发执行的文件符合本程序的各项要求。 4.3 质量管理部GMP专员负责建立公司文件目录(包括序号、文件编码、文件名称、版本号、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复审日期等)并及时更新,确保目录上的信息与现行文件一致。对即将到期文件进行跟踪,每季第一个月第一周向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按到期顺序发送当季即将过期的文件清单,制定文件修订计划并监督其按期完成文件修订。 4.4 各使用部门文件管理员负责建立本部门文件目录(包括序号、文件编码、文件名称、版本号、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复审日期等),及时更新,确保目录上的信息与现行文件一致。 4.5 各部门文件管理员负责管理发放至本部门的受控版复印件,并使用记录模板的受控版复印件印制工作记录(批生产/包装记录除外),使用培训考核试题的受控版复印件印制培训考核试卷。 4.6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按要求编制本部门所需要的各类文件,并负责管理本部门文件。 4.7 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应对所制定文件进行初审核,再依次报文件使用其他部门或监督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最后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审核。 4.8 文件批准应由文件使用部门上级直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山西省安全管理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最新修订《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

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51、电子数据管理规程

文件名称中心化验室电子数据管理规程 编码版本AP-SMP-QC-T-051-01 第1版 制定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 审核人批准人 制定日期年月日 起草人审核日期年月日批准日期年月日起草日期年月日颁发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生效日期年月日分发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中心化验室颁发2份 中心化验室电子数据管理规程 一、目的:建立中心化验室电子数据管理规程,实行电子数据管理标准化,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无误,避免遗失和损坏,保障电子数据具有可追溯性。 二、范围:适用于中心化验室电子设备(仪器)采集、打印与编制的数据管理。 三、责任者:系统管理员(QA)、中心化验室检验人员(QC)、中心化验室负责人。 四、内容: 1、定义 1.1电子数据:也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1.2电子签名:是指电子数据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1.3数据审计跟踪:是一系列有关计算机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及用户操作等事件的记录,用以帮助从原始数据追踪到有关的记录、报告或事件,或从记录、报告、事件追溯到原始数据。 1.4数据完整性:是指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用于描述存储的所有数据值均处于客观真实的状态。 2、授权管理 计算机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对各软件的操作分别授权,可以使用的人员由质量管理部设置。 2.1中心化验室的电子数据一般来源于电子系统,数据采集、修改、备份、恢复和管理均由质量监督管理部授权的系统管理员(由QA担任)、化验室主任和操作员完成;为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有效,针对不同的人员,授权操作,设置相应的访问权限: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对包括职业健康安全在内的管理体系运行中使用的各类文件实施有效控制,以确保各过程、环节/场所使用的文件具有统一性、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与体系运行相关的部门均使用有效的现行版本文件,防止误用作废文件。 对安全记录档案进行有效控制,以证实符合规定要求,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客观证据,在必要时实现可追溯性。 2范围 本程序包含了文件的编写、审批、发放、使用、更改及作废等子过程。规定了各过程负责人的职责,适用于各过程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 本程序包括记录的填写、收集、保管、处置等子过程。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综合管理体系运行中形成的所有记录的控制。 3职责 3.1各过程管理部门职责: 3.1.1负责确定所管理的过程的文件需求。 3.1.2负责对所需的文件进行策划并安排专人编写。 3.1.3负责过程管理文件的(程序、规定、制度、表格)组织编制。 3.1.4负责严格执行过程管理文件的规定,并按规定的表格做好相应的记录。 3.1.5负责文件更改内容等。 3.2生产部职责: 3.2.1负责管理手册的编制。 3.2.2负责体系的认证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过程文件的编制、评审和批准。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记录的建立与管理。 4程序内容 4.1确定文件种类 4.1.1为便于文件管理,根据不同的管理方式将综合管理体系文件分为外来文件、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4.1.2外来文件:外来文件系指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见法律法规的识别与评价程序);上级部门下发的通知、要求、规定和办法;相关方的期望和要求。 4.1.3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a.方针、目标和指标; b.实现方针、目标和指标的策划; c.控制各业务过程的程序、规定、指导书、表格。 4.1.4资料和记录 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各类分析/评价/统计数据(如OSHA 统计分析数据); b.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等)及其附件的安全技术监察(检测)资料; c.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HSE 预评价报告、设计方案和图纸、 HSE专篇、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审查结论和批复意见; d.各类检查、教育培训、演习及其他活动记录; e.专项风险评价、环境因素识别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f.化学危险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储存、使用防护指南; g.危化品应建立一栏三卡(职业危害公告栏、毒物周知卡、安全操作卡、 异常工况处置卡) h.设施的设计、运行技术资料; i.供应商和承包商档案; j.作业许可证等; k.其他资料。 4.2提出文件的编制和修改需求 4.2.1公司所有人员都有提出编制和修改文件的权利,但是必须向过程负责人提出申请。 4.2.2过程负责人确定所管理的过程的文件需求。 4.3指定编写人 4.3.1如需要编制或修改,对所需的文件进行策划并安排专人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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