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现代化和法制发展

中国的现代化和法制发展
中国的现代化和法制发展

中国的现代化和法制发展

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和特点

(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

在过去近两个世纪里,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主题如果要用一个词加以概括的话,那就是“现代化”。从过去到现在所发生的种种社会事件,无论是革命和战争,工业化和城市化、破旧立新的“新文化运动”和由大乱而大治的“文化大革命”,还是今天的改革开放,都是围绕着现代化的主题来展开。在中国,实现现代化是无数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理想,也是今天每一个人需要面对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在近代真正开启现代化进程之时处于一个特殊的世界格局之中,也由于中国悠久而沉重的历史传统以及中国现代化极其曲折的过程,中国的现代化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格外复杂。

中国是在那些已经完成现代化转变并且国力强盛的“西方列强”的侵略下真正开始自己的现代化进程的,因而自始就带有很大的被动色彩。满清统治者以“天朝上国”自居,认为中国是世界的中心,视域外诸邦为“蛮夷”。当社会有识之士如魏源、郭嵩焘等主张“睁眼看世界”,向西方先进文明学习时,曾遭到顽固派等传统势力的强烈反对,并以“汉奸”、“有辱天朝威仪”的罪名加以贬黜。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之后,清朝统治集团迫于内忧外患,开始学习西方的工业技术,发起了旨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但是,在指导思想上仍然坚持“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认为我煌煌华夏在制度和文化的优越性上还是西方列强所无法企及的,只是“器物”不如人而已。中国在与日本的甲午海战中的惨败,装备在当时极为精良的北洋水师的覆灭,宣告了洋务运动的失败。

中国比日本开始现代化的进程要早,成果却远比如日本。甲午海战的惨败使中国的“士大夫”们认识到单靠学习西方的兵工技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方位地进行国家和社会制度的现代变革,才能实现民族振兴,富国强兵。于是有了“戊戌变法”和清末的法制变革。但是,由于清朝统治者的顽固保守,终究还是丧失了“君主立宪”和社会改革的有利时间,清朝统治在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的大潮下土崩瓦解。辛亥革命推翻满清王朝的统治之后,通过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努力,中国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体制架构层面建立了现代化的政权,拥有了现代化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架构,但是,在中国的底层尤其是广大的农村,仍然还是时代相传的小农经济和乡绅政治秩序。

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革命动员起了亿万农民群众,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并通过社会革命争取了民族独立,建立了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开始了社会现代化的新的进程。但是,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所走过的历程看,现代化的道路也不是一帆风顺,尤其是“反右”、“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导致了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中断甚至倒退。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拨乱反正,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的总体思路下,又逐渐开始了新一轮的社会现代化的历程。

(二)中国现代化的特点

纵观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其轨迹清晰可辨,从最初以技术革命为特征的洋务运动,到强

调制度变革的体制改良,到针对深层观念传统的文化革命,再到今天注重经济、政治、文化甚至社会等全方位现代化的社会转型,这是一个不断地由表面到深层,由局部到整体的展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围绕着体用的问题,围绕着现代化是不是“全盘西化”的问题,围绕着如何对待传统文化和中国国情的问题,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理论和实践。从理论上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大致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中国现代化进程兼有内生型和应急型现代化的特征,属于混合型现代化模式。中国社会自身就孕育着社会现代化的动力,对国家富强和社会发展之道的探索古已有之,而且历史研究表明,在明清之际,中国社会已见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在思想领域,也出现了以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等为代表的反对封建专制的民主启蒙思想,认为专制君主是“天下之大害”,维护专制君主利益的法律是“一家之法”,主张“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以“天下之法”取代君主“一家之法”,反对重农抑商,主张工商皆本。当然,只是在西方列强入侵之后,中国社会才真正开始了曾经是极为被动的现代化进程。

第二,激进的革命式和渐进的改良式并存。由于专制传统和保守势力根深蒂固,变革之路曲折多舛,为了推进了现代化的进程,中国曾几次通过暴力革命和战争来解放生产力。然而,在和平的建设时期,则是通过渐进的改革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进现代化进程。革命时疾风骤雨,迅速地摧毁阻碍社会前进的保守势力,改革时则奉行“急不得也猛不得”的原则,从容处理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

第三,政府推动型现代化,用政府推动来克服传统性和现代性兼容力较弱的问题。中国的现代化属于后发式现代化模式,与其他后发现代化国家一样,中国的现代化也明显表现出政府推动的特征。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政府在现代化过程中的推动作用就更显突出。现代化是一个社会分化和整合的过程,社会分化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整合,就会导致社会的动荡,从历史的经验教训看,在推进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中,如何实现社会整合,协调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过程中,历来是中国政府面临的严峻考验。

二、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变法改制”

法制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不仅在一般意义上包含有法制现代化的内容,而且还由于其后发性质和很大程度上的应急型特点,使得它清晰地表现为一个“变法改制”的过程,在这里,社会现代化与法制的现代化改革密切关联,并以此作为自己最鲜明的表现形态。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渐由封建专制社会演变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并在内忧外困的情况下开始了从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艰难而痛苦的转变过程。如前所述,围绕着传统与现代、固有与外来、中学与西学的关系,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在认识和实践上也由外在而内在、由“器物”层面到制度、观念层面不断深入地展开。1895年甲午海战中国失败后发生的由光绪皇帝、康有为、梁启超等领导的“戊戌变法”,意图通过政治体制的变革

走君主立宪之路,标志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改革已经进入国家和社会制度层面;而现代化改革聚焦于法律制度方面,则是在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之时。清末的变法和由沈家本主持的修律活动,不仅在法律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中国传统“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状况,并效法西方现代化国家区分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做法,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制度、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从而首次在中国构建了近代法律体系;而且还在法律的实体价值方面引入了各种新的原理和原则,如君主立宪、司法独立、律师辩护、罪行法定等。尽管由于清朝统治的覆灭使得清末修律的成果没有可能付诸实践,但是中国传统法制的解体、现代法制的生成则由此全面展开。

承继清末修律的成就,中国法制的现代化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展开,在外在形态上不断健全,在内在价值上不断告别君主专制的传统,取向民主共和的现代法治要求。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结束了在中国存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开启了以现代政制架构为基础的民国时代。在中华民国先后存在的三种政权中,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领导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尽管存在仅一年有余,却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包括制定作为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初步奠定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基础。1912年袁世凯夺权建立了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又称北洋政府),尽管这是一种借民国之名行军阀独裁的政权,但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使得法制较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更为系统和完备,从而为中国法制的现代化积累了有利的条件。从1927年到1949年,是由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掌权的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这一时期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和解释例,并以大陆法系国家为样板形成了由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构成的“六法体系”,从而在立法层面基本完成了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技术的提高和立法的完备并非法制现代化的全部,与此相伴随的还有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价值的树立。在这方面,南京国民政可以说抛却了孙中山极力倡导的“拥护亿兆国民之自由权”的进步观点而代之以国家与社会本位的法律原则,强调国家至上,并且对传统的宗族主义有所保留。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在现代化的主题下展示了法制现代化的新的图景。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就进行了创建新型法制的各种活动,为建国后的法制建设积累了诸多的经验和教训。建国后,人民政府继续采取“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废除伪法统”的基本政策,并在前苏联法制和法学的影响下开始了建立新法制的进程。这是一个由辉煌也有挫折和失败的过程,并在民主与法制、政策与法律、传统与现代、外来与本土等方面积累了经验,留下了惨痛的教训。1978年后中国社会开始了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发展历程,与社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法制现代化改革也成效卓然。尽管目前仍然处于发展过程之中,一些重要的观念和体制问题还有待解决,但在法制建设各个方面所取得的前所未有的成就,预示了中国社会现代化总体图画中法制现代化的亮丽景色。

1详见公丕祥:“二十世纪中国的三次法律革命”,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点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同样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变的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对传统法制特点的概括和认识,是我们理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前提。中国传统法制源远流长,架构内容宏大精深。作为人类古代法制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制在法律与政治、道德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上,在法律的结构形态、表现形式和运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传统法制的一些共性特征,如法律作为统治工具所表现出的压制性质,道德法律化或法律道德主义的盛行,法律从属于政治权力,法律适用中广泛的随机考量,等等。同时,作为中国古代社会制度文明的写照,中国传统法制也蕴含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法律认知和法律实践,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对于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理论上有不同的概括,而更为综合和系统的一项研究认为,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点可以从形式意义和实体价值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从形式意义上看,它表现为诸法合体的法律分化程度较低的法律结构体系,从实体价值上看,它则表现为宗法为本位的熔法律与道德于一炉的伦理法律价值体系。”2法律的伦理化是中国传统法律在内在价值取向方面的最大特色,这种以宗法伦理理性为核心的法律系统,体现了儒家伦理精神对法律生活的深刻影响,它以“天人合一”的观念系统为基本原理,以“内圣外王”为操作方式,具体包含了礼治、德治和人治这样三个相互联系的独特品格。3

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必然表现为针对中国传统法制而进行的一系列改革的过程,诸如变“诸法合体”为公法私法相区分、民刑分立,变“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强调法律自治和独立的品质,变君王之法、法律对政治权力的趋从为信奉法律的至上权威,并以法律保障民权和制约公权,等等,实现从混合法到分类法、从伦理法到理性法、从王法到约法的转变。因此,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征首先表现在它以变革和发展中国传统法制为对象。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点还表现在其他许多方面。在发生的原因上兼有自然演变和外来刺激的因素;在推进的过程上表现出特别的曲折和反复,不仅有现代对传统的批判和否定,而且还有不同现代形态法制模式之间的博弈,甚至同一种政权形态下的自我批判和重起炉灶;在组织方式上表现为政府自上而下的动员和推动、系统的立法和部署的“变法改制”的形态。此外,与中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相对应,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际状况在不同的区域和民族之间也存在差异。

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特点的认识和深入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描述和解释的意义,更具有评价和指导具体的法制发展实践的价值。

(节选自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十四章,中国人民大出版社2008年版。)2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9页。

3参见公丕祥:《法制现代化》,载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第217页。

中国法治建设的与存在的问题论文

山东交通学院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结课论文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姓名学号备注 李述群140611229 邱国富140611230 组长 赵世达140611231 董昊亮140611232 张庆元140611233 杨元栋140611234 姜程文140611235 于泳哲140611236 2014年 12 月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要想分析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我们首先应明确法治的起源、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与特征等。 法治的起源:法治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是经过漫长的历史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它来自于世界上各民族,特别是西方各民族在其生存的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广泛的持久的张力,来自特定的法律思想与社会实践的频繁的积极的互助共生。 法治的概念: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而现在一般说的法治是指: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法律公开;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权利和自由;实行正当程序。 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提出:早在1949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同志就在司法训练班的一次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需要我们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1、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及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2、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连续性、稳定性;3、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4、法律职业的中立性;5、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6、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7、在对“传统性”和“西化”的突破上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经历了下列几个阶段。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毛泽东同志从他早年的“民本”思想,到他晚年的“群治”思想等,使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1978年以前在“现代性”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报告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全局着眼,高屋建瓴、言简意赅地对过去的民主法治建设成就做出了评价,并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目标。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总体思路,应当努力实现四个基本转变,即从法治到社会主义宪政的转变、从法律体系构建到法治体系建设的转变、从注重立法到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转变、从法治的表面“维稳”向深层次解决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力腐败问题的转变。全社会应当尽快把对中国法治状况的认识和评价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上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事业做出新贡献。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些年取得了巨大的的成就。2014年12月4日,中国迎来了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我国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一大步。65年来,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的35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儿女的努力下,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中国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

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

健全民主法制建设,全面加快经济发展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讨论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分析新时代条件下,法制建设如何具 备新的条件和优势以便加快经济的增长,最终采取新措施健全法制建设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经济发展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至今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在经济体制的运行过程中,各类社会问题开始凸显,问题解决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健全,法律制度使得经济有法可依,要求经济有法必依。为了统筹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设。 一、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健全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法制建设的目标是: 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 加快经济立法, 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经济发展是法制建设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支持力量,而法制建设则是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制度依据和环境依托。法治环境的好坏是制约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为了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增长,需要加强法制建设: 1、加强法制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1)市场经济秩序中各个领域和环节 (经济的管理与运行、资金的引进与配置、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经济利益的分配和保护)都需要法制作保障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运行。(2)市场经济活动中,法律保证市场主体 的正当竞争行为和秩序,及时保护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制裁侵害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顺利发展。 2、加强法制建设,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衡量一个国家、地区或城市的发展 水平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除了人口数量、经济总量的扩张、GDP,法治更是最重要因素之 一。法制化水平象征政治经济水平,经济可持续发展更是法制化的体现。法制化水平高低是长期投资者的信心支撑,是实现经济率先发展的保障。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开、公平、透明、诚信、稳定的良好环境。 3、加强法制建设,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有力保障。法治是稳定的前提,而稳定和谐的 社会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前提。现今影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原因之一就是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的能力不够。加强法制建设,引导和规范群众和各级干部的行为,畅通公民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增强主人翁意识,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适应社会改革发展的形势。 二、加快经济发展,法制建设应具备的要求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公平正义,保持安定有序。这要求法制建设: 1、法制建设应使社会充满活力,能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 动得到支持,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目前经济领域已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体

法治建设心得体会:学习依法治国

法治建设心得体会:学习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在我们迈进充满希望的21世纪最初几年的关键时刻,党的xx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庄严命题,并将其写入宪法。这不仅是邓小平同志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化和发展,也是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贫穷与落后绝不是社会主义。而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发达,社会进步,国家强盛,就必须改革。即逐步取消行之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设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实信用等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治。市场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消极的一面。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否则就会成为无政府经济。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只有有了健全而且有效的实施市场经济法律,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否则,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和不良倾向就会滋生蔓延,如投机倒把、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直至权

钱交易,腐败现象猖獗。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需要与国际市场接轨,这就要求按国际经贸和民商事领域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办事。而这些惯例和通行规则已成为各成员国制定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基础。因此中国的经济要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法律还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这样才能平等地参与竞争,不至于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被判罚淘汰出局。完全可以说,没有依法治国,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就不可能有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高速的增长。 二、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13亿中国人民的伟大事业。它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相联,休戚相关。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民主、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因此只有如此,人民才能按照法定程序

加快法治进程建设法治国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b15656271.html, 加快法治进程建设法治国家 作者:胡雪峰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21期 摘要: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正步入新的发展时期,为加快其进程,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目标,可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积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四是大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五是畅通监督渠道,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六是认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文化环境。 关键词: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宣传教育。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年,经过四十年的努力,我国法治建设在逐渐走向成熟的同时,正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加快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目标,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经过调查研究,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只是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当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的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质量的提高。因此,制定高质量的良法就成了迫切要求,而良法的产生离不开立法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立法的科学化,首先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平衡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前,要深入社会实践,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新情况、新问题,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立法的科学化还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要保证立法的科学化,就必须坚持立法的民主化。从内容上讲,立法的民主化是指法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者要有大局意识,要摒弃部门和阶层利益,真正做到为民立良法。从程序上讲,立法的民主化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以提高立法质量,让法律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二、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最严重的违法莫过于政府违法。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行政。 基于上述原因,当前,我们应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继续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并不断完善各项行政法律法规,着力通过法律来规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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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现代化和法制发展 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和特点 (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 在过去近两个世纪里,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主题如果要用一个词加以概括的话,那就是“现代化”。从过去到现在所发生的种种社会事件,无论是革命和战争,工业化和城市化、破旧立新的“新文化运动”和由大乱而大治的“文化大革命”,还是今天的改革开放,都是围绕着现代化的主题来展开。在中国,实现现代化是无数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理想,也是今天每一个人需要面对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在近代真正开启现代化进程之时处于一个特殊的世界格局之中,也由于中国悠久而沉重的历史传统以及中国现代化极其曲折的过程,中国的现代化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格外复杂。 中国是在那些已经完成现代化转变并且国力强盛的“西方列强”的侵略下真正开始自己的现代化进程的,因而自始就带有很大的被动色彩。满清统治者以“天朝上国”自居,认为中国是世界的中心,视域外诸邦为“蛮夷”。当社会有识之士如魏源、郭嵩焘等主张“睁眼看世界”,向西方先进文明学习时,曾遭到顽固派等传统势力的强烈反对,并以“汉奸”、“有辱天朝威仪”的罪名加以贬黜。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之后,清朝统治集团迫于内忧外患,开始学习西方的工业技术,发起了旨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但是,在指导思想上仍然坚持“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认为我煌煌华夏在制度和文化的优越性上还是西方列强所无法企及的,只是“器物”不如人而已。中国在与日本的甲午海战中的惨败,装备在当时极为精良的北洋水师的覆灭,宣告了洋务运动的失败。 中国比日本开始现代化的进程要早,成果却远比如日本。甲午海战的惨败使中国的“士大夫”们认识到单靠学习西方的兵工技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方位地进行国家和社会制度的现代变革,才能实现民族振兴,富国强兵。于是有了“戊戌变法”和清末的法制变革。但是,由于清朝统治者的顽固保守,终究还是丧失了“君主立宪”和社会改革的有利时间,清朝统治在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的大潮下土崩瓦解。辛亥革命推翻满清王朝的统治之后,通过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努力,中国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体制架构层面建立了现代化的政权,拥有了现代化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架构,但是,在中国的底层尤其是广大的农村,仍然还是时代相传的小农经济和乡绅政治秩序。 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革命动员起了亿万农民群众,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并通过社会革命争取了民族独立,建立了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开始了社会现代化的新的进程。但是,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所走过的历程看,现代化的道路也不是一帆风顺,尤其是“反右”、“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导致了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中断甚至倒退。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拨乱反正,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的总体思路下,又逐渐开始了新一轮的社会现代化的历程。 (二)中国现代化的特点 纵观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其轨迹清晰可辨,从最初以技术革命为特征的洋务运动,到强

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对于新中国来说,法治还很年轻还不够健全,但是我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工作不断加强。 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同志亦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之处,必须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的建设正是在铸造这个国家的规矩。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巩固政权,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了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不变质、不变色,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准绳,处理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许多问题才好解决。 我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国家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不断发展,社会实现全面进步。这些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为上层建筑总体上是与我国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法治的建设,是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正如江泽民所言:“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1/ 1

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

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法制建设: 1945年,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建立一个独立、自由、富强、民主、统一的新民主主义国家。 抗战胜利后,为尽力争取和平民主,并在1945年的重庆谈判和政治协商会议上作了许多努力,重庆谈判签署了《双十协定》,政协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等有利于人民的协议。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初步建立了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民主协商的政治制度。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我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部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文革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践踏,失误是忽视民主法制建设、个人崇拜等。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步入正轨,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从而使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表现在:①平反“文革”前后的冤假错案,是首要环节。 ②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基层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③基层民主选举是我国落实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进行民主建设、保障人民用投票表决的方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基础的一环。④加快法制建设,逐步建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1982《宪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⑤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⑥1999,“依法治国”被正式写入宪法,中国进入法治化社会的新时期。⑦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六大,形成邓小平理论,以及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民主化建设取得巨大成果。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实现的关键和核心。政府法治机构作为政府在法制建设事业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推进依法行政这一进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必将为我县的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驾护航,为我县XX年经济社会科学赶超新局面的开创推波助澜,为我县二十一世纪经济社会全面又快又好鼓旗扬帆。 一、明确岗位职责,剖析政府法制现状。 牢记岗位工作,把握全面突出重点。我县法制科有着明确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对县、乡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咨询等政府法制工作进行整体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检查、统一协调、指导服务,促使政府系统的管理活动做到规范化、法制化;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律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负责提案工作;其它方面工作。根据市政府法制工作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发挥政府规范性文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工作;推动政府法制宣传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推进仲裁事业持续稳步发展等

各项法制工作深入推进。 肯定当前成绩,清醒认识存在问题。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行政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增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一是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传统思维模式上;二是仍然停留在争相要求形成有利于本部门或本行业的行政法规体系的认识上;三是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性,有的地方和部门行政管理仍然存在着随意;四是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与依法治县、依法行政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二、提高业务能力,强化行政执法能力。 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我们法制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一方面,要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切实抓好政治理论和政策的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同时,要刻苦学习,攻读法律书本,熟悉多方面的行政管理业务;在工作中交任务、压担子,锻炼培育自己,真正成为既有较高法律素质,又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进一步增强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60年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5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4个五年的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要求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对于全社会,则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中国始终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 三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1982年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1954年宪法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

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最近召开的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作出全面部署,这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发展大繁荣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决定》对法治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主要任务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契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文化基础。 一、充分认识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作为纪检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作为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是培养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全民法律水平,形成遵纪守法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载体。纪检机关在法治文化建设方面承担重大责任,并且有着其他国家机关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1、法治文化建设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灵魂。 2、法治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求。 3、法治文化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内在要求。 4、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5、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二、地方人大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非常重视法治文化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法治文化建设仍然是整个文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目前,尚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新要求,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笔者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进法治文化建设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协调,把法治文化建设统筹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格局之中。 2、——突出重点,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中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元素,彰显人大工作的特色。 3、——增强文化色彩,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人心

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创新观念,与时俱进,以“践行科学发展观,我为**作贡献”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委局机关内部营造了浓厚的“平安**、法治**、和谐**”建设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责任 委局机关领导高度重视学法用法工作的开展,多次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学法用法工作,并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保证学法用法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要求委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在积极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加强对党纪法规的自学,从而做到学有所得、学以致用。委局机关及时成立机关法制宣传

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没,一把手担任组长,对委局机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工作的协调和落实。委局机关还及时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人、联络员和宣传员,完善的组织机构设置,保证了委局机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有序、高质开展。 二、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扎实开展各项活动 1、严格遵守工作原则,保证学法用法实效。委局机关紧紧围绕全年宣传教育整体安排,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积极开展各项专项治理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下访、信访质询等密切关系民生的工作,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学法用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制度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平台搭建、活动形式创新,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2、深入开展党纪法规的宣传教育。委局机关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重点加强对《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浅谈经济发展与我国法制建设

浅谈经济发展与我国法制建设 [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在不断的快速发展,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问题不断的凸显,处理好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文章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结合现阶段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探讨了经济发展形势下,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经济发展;法制建设;关系研究 引言 所谓法制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原则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民主条件下,人民拥有绝对的主权,即超越立法者与政府的最高权利。虽然目前世界各个国家的民主存在某些细微的差异,但是民主政府却有别于其他政府的民主形式。民主实际上是由全体公民(原则上直接或间接选出代表)行使权力。民主是保障人民自由的一种方式,它是自由的具体化表现。民主应该是以多数决定,但同时以尊重个人和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是在尊重大多数人意愿的情况下,尽量保障个人和少数人的基本权利。真正的民主国家,是不以国家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为准则,而是将政府集中起来的权力分散到各个地区。同时,地方政府即权利的实施者,必须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的工作情况的公开化。所谓经济建设,即是一个国家摆脱贫困落后状态,走向经济和社会生活现代化的过程即称为经济发展。[1]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国民经济规模的扩大,更意味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素质的提高。所以,经济发展涉及的内容超过了单纯的经济增长,比经济增长更为广泛。 一、经济发展形势下,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有着属于自己的特征、运行机制和功能,经济的发展实质上是法制建设的发展,经济的建设如果单单依靠法制建设肯定是行不通的,必须培养良好的经济关系,这就要求有关人员需要通过法制建设和培养市场经济体系,以法律的稳定性、强制性等特质,保证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法制的建设应该要与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法制的建设,就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也是一句空话。本文简单谈谈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1.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经济建设是以法律为界限的法制经济,它实质上要求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经济体系。在计划经济基础下,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关键是依靠行政手段加以协助和调整,指导性经济计划就拥有法律效力,属于企业跟着政府走,听政府的指令。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分权决策,大多数的个人、公司等多种机构和组织,不但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同时又是独立的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一章_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一章、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一节、概述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和历史沿革 1、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1)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2、“依法治国”的历史沿革。 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2、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了党在执政理念上的重大转折即从“以法治国”理念转变为“依法治国”,并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的发展目标.。 3、 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4、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5、2012年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doc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必要性: 1 现实基础的要求 这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危害,对人类造成打击。因此,如何预防和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成为我们所应当思考的问题。为了及时阻止突发事件的恶化、维护公众健康,恢复社会秩序,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必须要有法律制度进行规范,采用一种有序的制度去应对那种无序的突发事件。 2 依法治国的需要 从法律的功能和实施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能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提供法律保证,做到有法可依。通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体系,不但有利于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和社会资源的整合,而且能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防治和应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各种措施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有违现代行政法治的理念。同时,突发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国家对个人和公共利益关系的调整,有利于依法治国。 3人权保障需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种不可预测的紧急事件,面对它人们往往想到的是如何更快地控制事态的发展,恢复正常秩序,很可能忽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强调权利保护,就应该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应急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人权。 意义: 一个国家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只有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的进程,才能为我国的公共卫生危机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以法制加速和强化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逐步提升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真正把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一、命题的由来 经过20年的风风雨雨,中国社会一改数千年来的传统,开始迈开了从人治社会向理想的法治社会转变的步伐。尽管人们对法治社会的描述娓娓动听娓娓动听,论理也十分严密,然而,中国为什么要建立法治社会?中国建立法治的社会基础是否存在?这样的问题经常令笔者为之苦思。记得一学者说过:“理论上良好的制度可能不是现实的制度,因为理论上良好的制度如果没有现实且稳定的社会支持率即合法性基础,是不可能变成现实的制度的。”不得不说,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异,人们可能并不难在理论上加以区分,然而,如果要在实践中缩小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恐怕就不会那么轻松。而且,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由于理想与现实的矛盾,造成理想落空的悲剧不胜枚举。尤其是,当一种文化,特别是一种代表着人类文明潮流的文化进入某一社会领域中的时候,与本土文化进行接触时,由此产生的社会冲击确实也相当可怕。当然,在问题的正面,某种理想的理论在现实中实现其价值时,社会对此所下的定论自然是某某理论与某某实践成功结合的典范。但是,应该承认,中国眼下进行的法治社会建构活动,无疑是一种理想的理论与中国的现实结合的尝试。这种尝试显然是在局部成功的基础上进行的。换言之,这种尝试已经使法治在中国社会中找到了一定生存的土壤。然而,从法治的内容建构看,尽管中国已经在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可是,要在此基础上将中国引入法治社会,仍然必须寻找法治生存的社会基础。正是由于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忧虑,笔者才尝试着进行力所能及的思想,试图在中国的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社会现实之间寻找契合点。 二、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社会现实 -来自地方性势力的挑战 法治在近、现代中国社会中的形象,并不如现今这么风光。在新中国50年历史的较长时间里,她总是被人为地披上异质的套装,被掩盖了她丰润的文化内涵。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她被视为剥削阶级的思想,而且与社会主义格格不相容。即使在改革开放,中国法学开始进入其复兴时期,关于法治含义的议论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之后。关于法治的真实含义仍然为社会所模糊。虽然在中共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确立了建立法治国家的方针,而且,这一方针基本上反映了近20年来中国关于法治理论研究与探讨的成果,然而,不得不承认,这一方针距离法治本身的含义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作为法治方针政策的社会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30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稚嫩到成熟,从学习西方经验到形成自己独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我们在探索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改革经验与发展成果也正在被我们一点一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说,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两者的互动成就了今天的中国奇迹。本文从:①中国法治30年的发展历程;②中国法治发展的经验启示;③中国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三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司法改革 【Abstract】The Chinese socialism rules construction by law growing out of nothing, arrives at face from during the past 30,from childish arrive at maturity, secondary delicate study about west experience to the system of socialist laws forming self only. Meanwhile, we accumulate the reformation experience getting up in the process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ing achievement is also 1.1 being used the law form to fix down by us. Can say, reform and open with ruling the Chinese today miracle having built interactive both accomplishment by law.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complied with: (1) China rules development of 30 by law course; (2), China rules the experience enlightenment developing by law; (3), China rule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pproach shallow Xi having been in progress in three aspects by law.

第一章 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与现状

第一章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与现状 【了解知识点】 信息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欧洲和亚洲国家信息法制建设的进现状 【掌握知识点】 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与现状: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主要国家信息法制建设的现状:美国和加拿大信息法制建设的特点 【重点难点】 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是调整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信息社会中各种信息社会关系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众多层次。因此,在信息时代如何利用法律调节社会各方在信息生产、使用、流通等过程中的关系就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从技术与法律的关系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信息技术应用的必然。 法律是技术、产业发展的产物,一定发展水平的科学技术历来是立法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推动现代法律进步的重要力量。只有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并在社会上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时,人们才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这些关系,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 ?从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 信息社会最重要的特点是通过信息的运用、知识的创新来实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和数据已经成为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形式,而工业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无法解决信息社会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的,必须要建立新的财产保护体系。因此,构筑信息社会新的法律体系,是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 第一节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 随着经济与科技大迅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其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信息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和必要保证。

法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2010年 第一讲法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一)以法律为行为准则。 (二)依照法律运营。 (三)依照法律调控监管。 (四)依照法律与国际市场相通。 (三)依照法律保障。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立市场主体资格。 (二)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一体保护财产所有权。 (三)尊重意思自治,维护合同自由。 (四)保护知识产权,推动自主科技创新。 (五)坚持经济民主,维护公平竞争。 (六)国家适度干预,政府宏观调控。 (七)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弱者利益。 (八)诚信自守,互利共赢。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制度建设。

(一)健全民事法律制度。 (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 (三)健全经济法律制度。 (四)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五)健全社会法律制度。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保障。 (一)树立崇高的法治观念。 (二)健全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 (三)完善公正的司法制度。 (四)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 (五)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讲法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文明的基本观点。

(一)关于“文明”一词。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论述。(三)中国共产党人对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的历史贡献。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 1、实行人民主权原则。 2、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 3、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4、实行共产党领导。 5、实行法治,用宪法和法律来规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二)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 1、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2、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统一。 3、共产党领导与多党合作的统一。 4、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形成与政治文明本质的统一。 5、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三、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基本途径和根本保障。 (一)法制史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二)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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