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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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意思分解」

关于授权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是不一样的,应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不可混淆。

1发明、实用新型的条件

(1)新颖性:在申请日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为新颖性:

①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②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③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发明(不包括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丧失新颖性:

其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其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其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比之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

①发明创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②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

只须具备新颖性:即:

(1)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和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

(2)也不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重点法条」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相关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

「意思分解」

关于专利的申请程序,着重掌握其实体性规范,其次了解其程序法规范。

1申请

(1)申请日确定: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详言之:

①申请文件为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递交日);

②邮戳日不清的,除当事人能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③直接递交申请文件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样发明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

同日申请的,收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以确定申请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

(3)优先权:

①申请人就发明、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依该外国与中国之相互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主张优先权;

②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中国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亦可主张优先权;

③优先权是指以前述首次申请日为后申请之申请日;

④优先权主张人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且在3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权副本;

否则,视为未主张。

2涉外申请之特别规定

(1)外国个人、单位(包括港澳台地区)向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即强制代理制);但中国单位、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法》第19条)。

(2)中国单位、个人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向国外申请专利,应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委托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且遵守保密法规定(即也实行强制代理,且申请中国专利)(《专利法》第20条)。

3申请的撤回与修改

①被授予专利前,申请人得随时撤回;

②也可随时修改,但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发明与实用新型),或原图片、照片表示范围(外观设计)。

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重点法条」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

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意思分解」

关于专利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程序,重点掌握实质审查程序,要点包括:(1)实质审查的对象只能是发明的专利申请;

(2)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随时可要求进行实质审查;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的,视为撤回申请;

(4)专利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

(5)该发明已在国外申请过的,专利局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国外为审查申请的检索资料或审查结果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6)专利局实质审查后认为不合格,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修改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7)前项陈述及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不合格的,予以驳回。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

「意思分解」

1关于专利权的授予,应注意:

(1)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之决定;

(2)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按期办理的,颁发专利证书,并予公告。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弃权;

(3)自公告之日起,专利权生效。

(4)授予原则:一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发明、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2关于复审,应注意:

(1)对专利局驳回申请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

(2)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相关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65、69条。

「意思分解」

1关于专利无效的宣告,是一重要考点。应重点掌握其程序规则,包括:

(1)提起;

(2)不予受理;

(3)受理;

(4)审查;

(5)决定;

(6)对决定不服的起诉。

2关于无效宣告的效力,要掌握:

无效宣告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详而言之:

(1)此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裁决,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均不具有追溯力;

(2)但因专利权人恶意致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3)依第(1)项规则,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转让费,显失公平的,专利权人、转让人向被许可实施人、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转让费。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三种专利的不同期限规定,以及提前终止的几种情况,往往是选择题的命题素材。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

专利优先权-涉及法条汇总

涉及优先权的法条: 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 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

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重要专利法条整理

一、权利要求书记载事项:《细则》19,20,21,22 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 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 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 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 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 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二、说明书:《专利法》26 上已有 《细则》17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

知识产权法复习重点重点讲义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重点 注意问题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一般采取个案认定与被动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明确保护驰名商标,根据其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 复习中注意掌握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其特征表现为: 1、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2、识产权的专有性;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所界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范围是: (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行使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位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它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是一种识别性标志,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 商标的构成要素,2001年《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权的概念、法律特征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专利法相关法律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

Chap1 专利法 1.专利一审管辖: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开放城市的中级法院(最高 法指定)、经济特区中级法院 2.专利权的共有人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单独行使权利:可单独实施,可以普 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3.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认顺序:1)损失2)侵权人得利3)参照专 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4)1万-100万 4.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指定许可的对象(推广应用):国有企事业单位、仅限发明专利。由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被指定单位需要支付使用费。6.向外国申请专利前需要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保密审查(专利法20 条)。保密审查的申请人未在4个月内收到意见通知,或者未在6个月内收到审查决定,可向外国申请。 7.二人同一专利同一天申请,协商确定,否则都驳回。 8.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作出专利 权评价报告。对申请日在09年10月1日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可作专利权评价报告,之前的作检索报告。国知局应在收到合格的请求书和请求费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9.对未授权公告的、已宣告全部无效的、已作出评价报告的提出专利权评 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0.强制许可由专利局批准,强制许可可以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主要提供国 内市场。 11.地方的专利管理部门不能裁决侵权赔偿的数额 12.管理专利部门的行政级别:省级、设区的市 13.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14.职务发明可延至退休后1年内做出。 15.职务发明的奖励,应在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发放,发明不少于30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不少于1000元,发明、实用新型每年奖励利润的2%,外观0.2%,许可他人实施奖励许可费的10%。 16.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的发明人可与单位约定权利归发明人。 17.专利权共有方转让权力份额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优先 受让。 18.超过70岁不办法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超过65岁不能作为合伙人、股东 设立新机构。 19.专利代理人脱离专利业务1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20.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3人发起,资金5万以上,有限责任制5人发起, 资金10万以上,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有10名以上代理人,设立满2年以上,并通过年检。(新法已经删除资金要求,年检制度也取消,现在是年度报告公示)21.不能作为发起人的:作为另一代理机构的股东不满2年,受惩戒不满3 年。 22.合伙人应有2年以上执业经历。 23.发明完成后,共有人不可单独提申请,但可约定。

最新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提纲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 条提纲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一、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重点概念

专利法复习整理 专利权,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习惯上,专利一词包含三种含义:1. 指专利权2. 指发明创造成果本身3. 指记载专利的文献 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威尼斯制定的1474年 1944年5月29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 专利权的特征:(1)无形性(区别于有形财产)(2)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3)地域性(专利独立原则)(4)时间性(防止对技术的过度垄断)(5)可复制性(重复再现性,不具有物理耗损的共同消费性)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专利法是一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法。 专利制度是专利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国家通过制订、实施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成果,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一种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1、法律保护2、科学审查3、公开通报4、国际交流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专利权的客体:相应地,专利就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只要是技术方案即可但有要求:1. 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 2. 要有实现的可能性3. 抽象的思想、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不可以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1、产品发明专利:只及于产品2、方法发明专利:及于方法及用此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专利的实质,发明人向公众充分公开发明的所有相关技术信息政府授权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有限地垄断该项发明 申请人: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家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专利权人:指对国家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排他性独占权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专利权人不同于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 发明人:我国把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完成者叫发明人 设计人:我国把外观设计的完成者叫设计人 注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利权评估的要点及方法

专利权评估要求 专利权概述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描述 如何对专利进行评估? 影响专利价值的几个方面 专利权概述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描述 如何对专利进行评估? 影响专利价值的几个方面 专利权概述 专利释义 “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力。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 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因此,企业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专利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众的专利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 专利分类 1、发明专利 多数国家的专利法没有给发明下定义,可以认为,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所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 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目的 一、专利权增资 1、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另一角度看,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最高为70%。也就是说1000万的注册资金本,我们可以用货币出资300(30%)万,利用无形资产出资700(70%)万,以此类推。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

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意思分解」 关于授权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是不一样的,应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不可混淆。 1发明、实用新型的条件 (1)新颖性:在申请日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为新颖性: ①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②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③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发明(不包括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丧失新颖性: 其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其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其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比之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 ①发明创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②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 只须具备新颖性:即: (1)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和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

专利法重点、试题

专利法简答题 1.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条件10分 ●没有合法依据实施了侵犯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是 合法有效且在保护期内的、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合法有效的专利 ●非经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行为没有合法依据 ●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①依照权利要求书确认专利保护范围 ②准确界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 ③将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全面覆盖原则(相同侵权: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 相同 ●等同原则: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普 通技术人员能联想到 ●禁止反悔原则:在审查、申请、无效过程中,权利人已放弃的内容,不得在诉讼中重新 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捐献原则: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权利 人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 多余指定严格限制原则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2.论述专利权的限制制度20分 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一种制度。 答:(1)保护期与续展 (2)范围限制 (3)合理使用 (4)权利用尽 答:一、法律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权利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人不构成侵权 (二)在先使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条件:(1)两个以上主体合法拥有的发明创造相同,且其一取得了专利权。(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3)先使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三)临时过境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4.此外,善意使用: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一、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专利法口头审理的准备与进行

专利法口头审理的准备与进行 简介: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有双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否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 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将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对方。 (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5)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公告进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口头审理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6)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2.口头审理的进行 口头审理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行。 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2.1口头审理第一阶段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核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 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有双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否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均有和解愿望并欲当庭协商的,暂停口头审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小的,可以中止口头审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大,难以短时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和解愿望的,口头审理继续进行。 2.2口头审理第二阶段 在进行口头审理调查之前,必要时,由合议组成员简要介绍案情。然后,开始进行口头审理调查。 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确定口头审理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当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合议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理由或者证据是否予以考虑。决定予以考虑的,合议组应当给予首次得知所述理由或者收到所述证据的对方当事人选择当庭口头答辩或者以后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接着,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就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然后由专利权人进行质证,需要时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反证,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案件存在多个无效宣告理由、待证事实或者证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无效宣告理由和待证事实逐个举证和质证。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 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 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 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 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 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 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 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 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 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 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 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 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 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 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规定。

《专利法理论基础》word版

第二章专利法理论基础 学习重点和难点: 1、专利新颖性的理解和判定(第二节) 2、专利创造性的理解和判定(第二节) 3、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理解和判定(第四节) 4、专利侵权的认定(第四节) 5、专利侵权、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联系和区别 第一节专利的基本概念 一、专利和专利权 专利(patent)是专利权(Patent Right)的简称,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习惯上,专利一词有时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有时是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专利权具有狭义的(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全部特性。 二、专利法 1、什么是专利法?

专利法(Patent Law)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专利法是一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法。 2、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专利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专利法的主体: 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使用人、专利的利益相关人。 (2)专利法的客体: 即专利保护的对象,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3)专利法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发明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5)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 包括申请、撤回、修改、初步审查、驳回、实质审查、批准、公布、无效、复审等。 (6)专利的实施和强制许可。 (7)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8)专利代理和代理机构 (9)涉外专利申请 (10)费用

3、专利法的实质 专利法的实质是从法律上确认发明创造是一种财产,给予保护。这种财产的财产权应属发明人(或发明人的权利继承人)享有。由于这种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也没有一定的形体,难于被财产权人控制,而又非常容易被其他人利用,因此对这种财产权的保护较为困难,较为特殊,需要专门立法保护,防止侵权。 三、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patent System)是专利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国家通过制订、实施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成果,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一种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1)法律保护: 专利制度是通过制订、实施有关法律来建立和实现的。 (2)科学审查: 对于专利申请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科学的审查,才有可能授权,这是保证专利质量的必要条件。 (3)公开通报: 专利文件要及时、定期公开,公布专利的技术内容和发明人、所有人、这有利于传播、交流科技信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 (4)国际交流: 专利文献要跨越国界进行交流,专利技术可以成为无形商品通过许可贸易走向世界。

《专利代理实务中常用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法答案》

专利代理实务中常用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法条: 专利法: 法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法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实施细则: 细则17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细则19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专利法基本知识点与相关习题答案 (知识产权法)

●专利法调整对象 1)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确权)2)调整因如何授予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授权) 3)调整因使用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用权) 4)调整因许可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限权) 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1)专有性。也称垄断性。它是指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国家只授予一项专利权。 2)地域性。地域性是由专利法的国内法性质决定的。3)时间性。规定时间的理由:一是促进有效期内尽快应用,二是技术进步快,发明创造经过一段时间会老化。4)合法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2008年第三次修改(2009年10月1日施行)7个方面 1)立法宗旨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2)提高发明和实用新型标准,“绝对新颖性”; 3)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4)取消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 5)据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 6)“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多哈会议); 7)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包括权利人维权成本,并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等。 ●专利法法渊 1.宪法。规定国家奖励技术发明创造,对从事科学、技术事业的公民的有益的创造性,给以鼓励和帮助; 2.法律。分为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前者有《民法通

则》、《刑法》等。后者为《专利法》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国务院颁发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4.司法解释。 5.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上述国际公约除我国政府声明予以保留的条款以外,均为我国专利法的渊源。) 专利制度的作用 一)实现了权利人利益的最大程度的保护 二)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三)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 发明专利的特点 1.发明是一项技术方案。 2.发明是一项具体的技术方案。 3.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4.发明对自然规律的利用而非但自然规律的发现和揭示。发明和发现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一是对象不同。发现的对象是客观存在,在发现前后都已存在着;发明的对象是利用规律、通过投入研制的方案。 二是产生途径不同。发明是人类创造,发现是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 联系: 二者关系很密切,在发现基础上产生新的发明,新发明又帮助人们认识自然界的物质和规律。 发明的分类 1.按完成发明人数分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必考法条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 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 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 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主题的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 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的进步。 6.《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 的新的技术方案。 7.《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 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 利权。 9.《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 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 1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 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说书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2.《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 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合案申请中用到的法条)13.《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评述是否享有优先权时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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