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社会责任的本位理解

对经济社会责任的本位理解
对经济社会责任的本位理解

对经济社会责任的本位理解

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经

济法的法律本位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具有社会本位性。本文从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三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以证明经济法的是在经济、思想、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必然以社会为中心;同时通过阐述社会法的产生过程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法法域性质说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

一员始终立足于社会,在社会公共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目标,并以社会公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更表明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的组织,作为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是不讲权利,只讲责任。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它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等,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获得利益。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更不是企业或个体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的。

2020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4

开始时间2020年06月3日星期三 19:41 状态完成 完成于2020年06月3日星期三 19:48 耗时7 分钟 21 秒 成绩仍未评分 信息文本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0.25分,共2.5分) 题目1 正确 获得0.25分中的0.25分 题干 1.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选择一项: A. 经济法的本质 B. 经济法的渊源 C.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D. 经济法的地位 题目2 正确 获得0.25分中的0.25分 题干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选择一项: A. 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B. 甲乙双方 C. 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D. 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题目3 正确 获得0.25分中的0.25分 题干

3.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B.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 D.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题目4 正确 获得0.25分中的0.25分 题干 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是()。 选择一项: A. 两合公司 B. 有限责任公司 C. 无限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题目5 正确 获得0.25分中的0.25分 题干 5.在某市工商行政局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选择一项: A. 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B. 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C. 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D. 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题目6 正确 获得0.25分中的0.25分 题干

树立远大志向担当社会责任

树立远大志向,担当社会责任 17岁的我们英姿勃发,17岁的我们青春似火,17岁的我们健步如飞,17岁的我们志向远大…… 古今中外,我们知道有许许多多的人都有伟大的志向。 苏轼曾说过“会挽雕弓如满月,西北望,射天狼。”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渴望一展抱负,杀敌报国,建功立业的人;有个人尽管双鬓发白,但还是心系国家,他吟道:“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生前身后名。”他的爱国激情和雄心壮志蕴藏在诗中;一代枭雄曹操说过“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他的一种不服老,仍有雄心壮志的精神跃然纸上;还有我们伟大的周恩来总理说过:“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他在少年时代就立下这样的宏伟志向,令人好生敬佩…… 读别人的故事,成就自己的人生。 法国科学幻想小说家儒勒·凡尔纳,为了写作《月球探险记》,就认真阅读了500多种图书资料;司马迁,遵从父亲遗嘱,立志要写成一部能够“藏之名山,传之后人”的史书.尽管被捕入狱,遭受残酷的“腐刑”,但他忍辱奋起,用18年写成让人为之惊叹的《史记》,开创我国纪传体通史的先河;张海迪,一个身患高位截瘫的不幸者,通过在病床上用镜子反射来看书,以惊人的毅力学会了4国外语,并成功的翻译了16本海外著作…… 这些人,都是我们的榜样。他们为什么会被我们尊敬?我认为,原因是他们有伟大的志向,并有为之奋斗的毅力。 17岁的我们,拥有最美好的年华,有着最灿烂的青春。我们,都应该有自己的理想。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便有了想当一名人民教师的愿望。当感受到学生们殷切的目光,自己就会感到幸福;当看到学生们积极踊跃的发言,自己就会感到欣慰;当听到学生们的欢声笑语声,自己就会感到快乐;当看到学生们一点一滴的进步,自己就会…… 时光在流逝,梦想在延续,我们的青春将会更加璀璨。我们要好好学习,向着自己的目标努力,实现自己远大的理想。让自己的青春无悔!

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一)

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一) 【内容提要】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但这种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本文从分析“本位”和“社会”的概念出发,对“社会本位”加以剖析,以论证经济法的法本位并非社会本位,并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发展本位”。 【摘要题】理论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发展本位 在当前经济法学界,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其所谓社会本位主要是指经济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注:社会本位论者除使用“社会利益”一词外,还经常使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益”、“公共利益”等词,其含义相同,本文统一使用“社会利益”。)但社会本位论者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甚至许多人就先验地认为本当如此。笔者在此对社会本位及当前流行的各种观点提出质疑,并提出“发展本位”的新观点。 一、对“本位”及“社会”的理解 如果我们要证明经济法是社会本位,那么首先就应该弄清这里的“本位”以及社会本位中的“社会”是指什么,这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本文对社会本位质疑的逻辑起点。“本位”一词在汉语中有5个含义:(1)原来的官位;(2)原来的座位;(3)本人的府第;(4)主体,中心;(5)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如果将“本位”放在本文的语境中加以讨论即指“法本位”。这是我国学者在20世纪初提出的一个原创命题,(注:对此论证详见童之伟《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得失》,载《法商研究》2000,(6)。)但对法本位的概念却没有深入研究和取得一致意见。在上个世纪30年代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对法律立脚点之重心观念,不可不特别论及,即所谓法律之本位是也”。1]当代有学者定义为:“法律本位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首先确立法律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或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价值取向。”2]另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本位问题,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法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或者说由何种观念派生?”3]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抽象出法本位的两个特征:一是立法标准,它是法律制定的直接标准;二是价值导向,它在法价值观体系中带有本质的、根本性的规定。这也契合了“本位”一词第④、⑤项的含义即“中心”和“标准”。 那么“社会”怎样理解?社会的概念极其复杂,也许“我们只有走到路的尽头时,才能真正知道什么是社会,也就是说,这也许是我们永远也无法真正地知道的东西”。4]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的认识一直就有两大传统:唯实论和唯名论。实证社会学派的孔德、斯宾塞、马克思、涂尔干等认为社会是一个抽象于具体个人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人之于社会,正如细胞之于人,社会一经产生就成为与个人不同的更高的独立层次。而人文主义社会学派的腾尼斯、韦伯则认为社会只是一种假象,它不过是由于具体的人的相互联系而组成,不能“只见社会不见人”,因此更应该注重个人的研究。而当今对社会的认识正趋于上述两种传统的融合,哈贝马斯、吉登斯、布迪厄、福柯已提出反对主客二原论思维方式。我国社会学创始人费孝通在总结他的学术研究时就指出社会的确是一个实体,但个人是这个实体活的载体,是可以发生主观作用的实体,社会和个人是相互配合的永远不能分离的实体。5]笔者认为这是对社会准确、客观的解释。 二、对经济法本位建立于社会本位的检讨 何为社会本位?经济法学者通常是将社会利益界定为社会本位。依据法社会学家庞德的理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6]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P82)“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8](P70)“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8](P378)其“‘本位思想’通常是由法律所体现的利益所决定的。”,6](P9)因此以利益为法本位是有其合理性的。如果依据本文对法本位的分析,那么社会本位实质就是以社会利益为经济法立法标准,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摘要: 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侠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是崇尚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发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上升到个体主义的层面。个体主义思想深刻地蕴含雨市民社会之中。在经济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个体的理性,寄希望于人们对自身的自由与利益追求的自我节制,即通过所谓” 人人自私,则人人不能自私“威胁以控制个人的行为。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法律是充满自治精神的民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并庇护市民社会免于政治国家的干预。 经济发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国家为发挥其经济职能而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调节和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欲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侵害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法体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利对市场领域的私权利的良性干预 就干预宗旨而言,经济法主要在于限制、保障私权利,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民法主要在于确权,保护交易,从而提高效率,保障公平和安全。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安全和效率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保障公平方面,民法所代表的公平,是自由的私法精神打破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以追求彻底的平等和解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法律社会化思潮不断高涨,民法也从内部做出相应调整,法律社会化的趋势有所体现。 二、经济法是经济领域发法律社会化 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学-多项选择题教学文案

多项选择题 1、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主要有(BCD)。 A、综合一体调整模式 B、民法调整模式 C、行政法调整模式 D、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模式 2、有关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B、是一种纵向关系 C、是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D、参加者的行政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BCD)。 A、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 4、有关经济法的经营协调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 A、在这一领域,经济法和民法可以截然分清进行调整 B、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 C、参加主体的地位是平等 D、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 5、与民法相比,经济法的特点是(ABCD)。 A、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B、经济法主体广泛并且有一定的层次性 C、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是“社会责任本位“ D、经济法可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综合的调整手段 6、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ABCD)。 A、综合、系统调整的法 B、平衡协调的法 C、“社会责任本位“的法 D、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7、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是经济法的首要原则,这要求我们(ABD)。 A、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作为立法的基点

B、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以及按劳分配的规律在发挥作用 C、对于自然规律有时可以适当忽略 D、不能强行规定不具备客观条件的内容 8、经济法律关系(ABCD)。 A、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D、对经济关系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9、经济法主体(BCD)。 A、是指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 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 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 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 10、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保护机构有(ABCD)。 A、审计局 B、人民检察院 C、技术监督局 D、工商行政管理局 11、下列各项中,可以称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的是(ABCD)。 A、人民银行 B、某承包经营企业 C、某公司的分公司 D、公民张某 12、以下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有(ABCD)。 A、甲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取得乙的财产所有权 B、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的计划决策权 C、某企业依法取得商标权 D、企业因为产品质量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13、有关市场调节失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 A、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B、民法调整模式出现了不足 C、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法的诞生 D、表现出资本主义经济缺少横向经济关系的指导 14、下列各项中,可以称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BD)。 A、智力成果 B、提供劳务行为 C、空气 D、机器设备

树立远大理想担当社会责任

树立远大理想,担当社会责任 理想对于一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树立一个远大的理想则是让我们驶向成功的风帆。作为一名高中生,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我们亦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和大家分享这样一则故事:一天,有位记者问三个工人:“你们在做什么?”第一个说:“砌砖。”第二个说:“我正在建造世上最有特色的房子。”第三个人说:“我们在创建一座新城市。”后来,第一个人一直都普普通通,第二个人却成了有名的建筑师,而第三个人成了前两位的老板。所以说,一个人应该有一个远大的理想,这个远大的理想是奋斗的目标。正如歌曲中唱到:“有梦想谁都了不起。”第一个人之所以一生无所作为是因为他没有自己的理想,他不知道自己的奋斗目标,也就没有所谓的奋斗。 一个远大的理想也是奋斗的动力。大音乐家贝多芬在中年是双耳失聪,对于一个音乐家来说,这无疑是致命的打击,换做常人肯定会承受不了这样的打击。但是,贝多芬并没有以此为借口而放弃他的事业,放弃他的理想,在这期间他创造出了响誉世界的《生命交响曲》。正是贝多芬的理想给了他战胜困难的信念,给了他继续前行的动力。他远大的理想让他坚持自己的选择,奋斗向前永不放弃。 我们应该有一个理想,这个理想让我们明确了我们的奋斗目标,同时也会给我们奋斗的动力。上世纪20年代初,年仅12岁的周恩来说道:“为中华民族之崛起,腾飞于世界而读书。”他一生都在坚持这个目标,并不懈地为之努力,最终他实现了他最初的理想。 树立远大的理想是事业上成功的前提,是驶向成功的风帆。理想并不是空想,它

会给人目标,也会给人为了这个目标奋斗的动力。所以树立一个远大的理想是十分重要的。没有理想的人,一生可能会碌碌无为。为了让我们的人生有鲜活的色彩,树立一个属于自己的远大理想。 同样的,作为新时期的中学生,我们也要担当社会责任。 高中时代是培养学生道德观念、责任意识的最佳时机,高中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未来。如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对于中国来说,新的世纪将是中华民族实现复兴的世纪。作为一名高中生,有责任意识与担当意识,对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关系重大。纵观我们这个社会,由于一些不良思想、不良风气的侵蚀,涉世未深的高中生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正面临着严峻考验,懒散、矫情、堕落、放纵,无远大理想,无坚定信念,无高尚追求,成为我们成才过程中的巨大隐患,成为众多关注者的担忧。任其生成,任其发展,怎能担负起自己国家的重任!所以,作为一名当代高中生,曾经被人们誉为“天之骄子”就更应该要明确社会责任,要勇于担当。把自我的行为与国家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实现自己的价值。 一个远大的理想会给我们前行的目标与动力,如同黑夜中的火把,在我们前行的道路上,帮我们战胜黑夜的力量。所以说,人应该有一个远大的理想。而担当责任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该做且必须做到的事,特别是我们当代共青团团员更应该有该有的担当。只有每一个人都树立远大的理想的理想,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我们整个社会的明天才会变得更加美好! 高一(7) 余俊颖

对经济社会责任的本位理解

对经济社会责任的本位理解 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经 济法的法律本位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具有社会本位性。本文从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三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以证明经济法的是在经济、思想、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必然以社会为中心;同时通过阐述社会法的产生过程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法法域性质说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 一员始终立足于社会,在社会公共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目标,并以社会公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更表明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的组织,作为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是不讲权利,只讲责任。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它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等,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获得利益。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更不是企业或个体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的。

经济法学核心笔记

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学习重点: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古今中外观点纷呈,可谓众说纷纭。下面主要介绍资本主义国家学者的诸种定义,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垄断禁止法论 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国家干预经济论 3、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普遍经济利益论 4、经济法是企业法——企业法论 5、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公私法交错论 6、经济法是社会法——社会法论 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所揭示的经济法,尽管在名称、范围和内容上有所不同,但是他们的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指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这可以说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最基本的特征。 二、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代表学者有: 1、苏联学者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奇科 2、苏联学者拉普捷夫 3、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学者海尔和克灵格 4、前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耶维奇 这些学者的观点有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分歧点大于共同点。这些国家的经济法和民法观点,均未摆脱这些国家实质上实行的集中的体制的约束。 三、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 鉴于今年来俄罗斯颁布了许多为经营活动的发展创造司法条件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拉普捷夫指出,“以前曾是反映计划经济的经济法律,现在正在变成经营活动的法律”,“经营活动法事市场经济的经济法”。 拉普捷夫现在的经济法理论的主张并未走出他过去为经济法理论设置的纵横统一论的窠臼。 四、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实行市场经济以前的主要观点(主要有“老五论”) A、综合经济法论。这是在改革开放后经济法兴起时,王家福和王保树提出的一种观点。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学科经济法论——冬柔教授的观点。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经济行政法论——梁慧星、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经济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纵向经济论。以社会关系纵横划分为基础,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代表学者有:孙亚明、郭锐、谢次昌、谢怀栻。 E、纵横统一论。也称纵横经济法论。它以社会关系纵横向的划分为依据,认为民法调整横向社会关系,行政法调整纵向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纵横交叉统一的经济关系。如计划关系中,有自上而下的计划制定、下达和执行这些纵向管理关系,又有计划执行者之间为执行计划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这里的纵向和横向经济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是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整体,既不能归行政法也不能归民法。即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的横向经济关系。 (2)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的主要观点(《新经学》PP53——55,主要是“新五论”,自学,可略) A、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论”——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认为经济法在本质上是公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并认为经济法由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

大学生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大学生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学院:*********** 班级:*********** 学号:*********** 姓名: *** 摘要: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锻炼自己使自己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如何实现中国的伟大复兴,实现我们的中国梦。关键词:大学生、责任与担当、意识培养 责任担当教育就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涵之一,也就是近年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日益凸显出来的一个重要领域。责任担当教育就是指教育者通过合理、科学、有效的手段与载体使学生明确责任,形成担当意识并内化为自主行为。大学时期就是青年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并固化的重要时期,因此大学教育不仅要引导学生夯实基础,培养服务社会的能力,更要激发学生谋划与引领社会发展的责任感与追求。 一、大学生责任担当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大学时代就是培养学生道德观念、责任意识的最佳时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未来。加强与改进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培育责任担当意识,能够大大提升大学生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如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对于中国来说,新的世纪将就是

中华民族实现复兴的世纪。作为一名大学生,有责任意识与担当意识,对祖国与民族的未来关系重大。纵观我们这个社会,由于一些不良思想、不良风气的侵蚀,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与人生观正面临着严峻考验,懒散、矫情、堕落、放纵,无远大理想,无坚定信念,无高尚追求,成为大学生成才过程中的巨大隐患,成为众多关注者的担忧。任其生成,任其发展,怎能担负起自己国家的重任!所以,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曾经被人们誉为“天之骄子”就更应该要明确社会责任,要勇于担当。把自我的行为与国家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实现自己的价值。 大学生责任担当意识的培养与传统思想道德教育理念就是一脉相承的。自古以来,中国的教育理论强调责任担当。孔孟之道体现了传统儒家文化把责任担当作为培养健康人格的追求。今天,在吸收传统文化的精髓时,要使大学生通过接受思想道德教育后,凝聚成一种勇于担当的内在动力,树立对时代负责的使命感。大学生责任担当意识的培养就是实现道德素质提升的着眼点与关键点。通过责任担当的培育,有利于大学生形成自我认同感,也能够形成正确的人际交往关系,从而获得她人的认同感;既鼓励大学生勇于获取胜利,也要求大学生勇于承担挫折与失败的责任。 二、大学生责任担当意识缺失的原因 大学生责任担当意识明显缺乏。其缺失的原因主要有:家庭教育过分强调学生以自我为中心,忽视社会责任感教育。家庭就是文明教育的起点,学生健康成长的很大因素来自于家庭教育环境。如今很多家

《经济法》讲义

《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西学定义 一、以反不正当竞争为内容的法〈丹宗绍信〉 〈日本曾以反垄断法为核心 美国早期经济法就是反垄断法〉 二、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国家权利解决民法无法解决的问题〈江上勋〉 公共权力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得让〉 三、调整普遍利益之法 普遍利益——特殊利益〈国家及经济代理人的〉 普遍利益——企业利益〈价格、外贸、农业结构……〉 四、社会法 公法:私人——国家 社会法:私人——特殊社会〈集团〉 五、用公法规则和私法规则调和经济之法 〈显性规则+隐性规则=?〉 (刚性规则+柔性规则=?) 六、企业法(企业地位之法) (不同于个人利益平衡之法) (不同于普遍利益优位之法) 第二节我国学界的定义 一、否定派的定义(无独特调整对象) 1、综合经济法论 王派:王家福经济民法 王保树拼盘经济行政法 劳动法 2、学科经济法论(佟派) (1)划分标准:调整对象 (2)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均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3)现阶段根本无新型的经济关系产生,不能搞拉郎配,以牺牲其他部门法的完整性为代价,硬搞出个部门法 3、大民法论(高派) 二、肯定派的定义(有独特调整对象) 1、经济行政法论(梁派) 2、纵横经济法论 (1)纵横统一论 经济管理关系& 经营协作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 (2)密切联系论 经济管理关系& 与之密切联系的经济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 与之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

(3)双重因素论 兼有商品性和行政性双重因素的经济关系(王) 兼有管理性和协作性的经济关系(丁) (4)纵横有限说 纵,排除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加的管理关系及企业内部管理关系 横,排除自由流转协作关系,以及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 [(1)已失势——民法通则的颁布 (3)已失时——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完结 (2)在分化:或苦守阵地 或改道(如李昌麒)或改良(如潘、刘)] 3、经济协调法论[新杨(紫烜)派] 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协调”一词强调了国家行使经济职能应该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将经济运行协调到符合经济规律的轨道上来,) 经济协调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 4、国家干预法论[新李(昌麒)派] 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的、 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属性有(1)干预性,即权力属性;(2)对象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据此,其调整对象与民法有所不同,其社会本位观与民法的个人本位观也不同;(3)干预的需要性。不是所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这取决于国家需要。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有时可能广一些,有时可能窄一些,以适应可能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的需要;(4)也调整具有经济性质的合同关系。 经济干预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5、经济调节法论(漆多俊) 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象:经济组织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新“三论”共同点:国家介入 差异点:介入的方式、程度、范围) (统一调整论纵横统一论以纵为主论纵向论) 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古代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的 1、土地制度土地= 权杖 土地= 资源 2、农业管理(承包合同)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文献综述与评说(一)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文献综述与评说(一) 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已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予统筹兼顾的“社会本位”理念。摩莱里和德萨米对经济法实是冥会暗通,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经济法的本质。1865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P.J.Proudhon)在其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在此蒲鲁东精辟地论证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是和解社会矛盾的产物,是改组社会组织的基准,是为克服公法(政治法)和私法(民法)的缺陷应运而生的。可见,一百多年前蒲鲁东就对经济法的性质作出了精准的定位,这种极富前瞻性的预见确实难能可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边沁(JeremyBentham)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

经济法期末复习_-_副本(1)

经济法期末复习 第一部分:名词解释 5.本身违法原则:(T265)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机构或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合理原则:(T266)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它的基本要义是限制竞争行为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全面考虑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与否,不合理的才构成违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商业贿赂行为: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商业回扣行为。 第三部分:简答题: 1.经济法形成的原因和规律是什么? ①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②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 ③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④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⑤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⑥一定得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3.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4.试述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区别(大于5点)? (1)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公民、法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经济实体;只限于法人与自然人。 ②调整对象不同:不平等主体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利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 ③调整方法不同: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民事制裁)。 ④作用不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个体利益为主。 ⑤体现的利益本位不同:社会利益本位;个体利益本位。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其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②调整对象不同: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有经济性;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具有行政性。 ③调整的方法不同: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

2014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期中小论文 范文参考: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制建设的年代。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遇到过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经济结合角度来解决。完善法制,对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承认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把法律引入到对所有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判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古人对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过论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对所有制的理解和讨论,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 (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所有制。 1985年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会议上,采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个新问题引人注目。学者们围绕着国有企业可否搞股份制展开了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对承包制和股份制的评价。我支持股份制改革的观点,但认为对股份制改革的论证是不够的,尤其是理论深度还不够。 (二)从法律角度深化对产权的认识。 1988年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我在研究两权分离理论的局限性并提出“两者分离”时,发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所有权,这对解释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很有帮助。 二、遵守法律,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按规则行事

依法执政,依法管理,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立市场经济的法规,要把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用法规形式加以保障和巩固;另一方面,要用法规来制约行政权力,以提高执政水平。这在完善宏观调控中是非常重要的。 (一)从依法执政看完善宏观调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为了实现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样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首先,宏观调控要有法律根据;其次,宏观调控要作用于宏观领域;第三,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公权力运用要规范且有制约机制。 (二)从法律角度思考现代企业制度。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对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也更加迫切。如何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必须借助法律。有人认为只要产权清晰,就具有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条件,但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夫妻店很难说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也有人主张广义理解现代企业制度,即“企业按《公司法》加以改造,组成现代的公司制度,就是实施了现代制度”;但新组建公司和非国有企业也不见得一定是现代企业制度。 三、执行法律,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 在经济转轨中,立法与执法都非常重要,尤其在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时尤为突出。我国加入WTO之后,在经济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同时,也确实面临很多新问题。有些问题是通过针对新环境的立法来规范和解决的,有些则是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的。 (一)在反倾销中,欧美国家对我国法律的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承担了商务部委托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研究报告,在回复欧美对我国法律的疑问时,发现相当多的部分是对执法的质疑,但我们的回答,多是从立法角度回答的。或者说,立法方面的回答比较有力,但执法方面的回答显得比较薄弱。 以《会计法》为例,2004年欧盟提出的第18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会计法》实际实施,尤其是公司遵守该法程度的详细情况。我们从以下6方面对质疑做了回答:(1)中国已形成了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2)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已基本一致;(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 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 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因此,“国家 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 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 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2)适度干预是以保护竞争为目的的干预。无论如何,干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竞争、促进竞争,而且是公平的竞争。适度干预是排斥那种出于个别特殊目的或不正当考虑的干预的。(3)适度干预是干预手段应法定。我们可以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法律手段及这几种手段的综合对市场运作进行干预,但是,每一种手段都应是法定的而不是长官个人意志的结果。(4)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程序法定。干预的程序必须法定,这里既有法治的要求,更有基于对“正当程序”利于吸收当事人不满及更易获得真正服从的考虑。同时,干预程序的法定将使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干预主义的恣意。(5)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范围法定。适度干预不是对市场运作过程的一切细节平均用力,而是根据市场的客观缺陷,进行适度的介入。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一一文献综述与评说 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己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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