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医院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

X医院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
X医院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

X医院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

某医院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

1)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包括夜班护士准入制度、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2)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

3)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专家小组制订教学计划、大纲、实施方案和准入标准,依托医院和临床成立培训基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医院具体实施。

4)夜班护士准入由医院制订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1.夜班护士准入制度

1)注册护士。

2)在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至少半年,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不得少于10次。

3)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订夜班护土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

4)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夜班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夜班护士工作,并享受夜班护士的有关待遇。

5)具有夜班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独立完成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慎独精神。

7)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夜班护士准入条件

1)注册护士。

2)在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至少半年,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不得少于10次。

3)专业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并经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才能准入。

4)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独立完成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能作出相应处理。

5)具有良好的慎独精神。严格执行各项护理工作制度,无发生严重差错事故。

6)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

3.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急诊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经过院前急救及急诊专科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并有2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2)已经过院内重点科室轮转,能够正确、迅速、安全有效地从事各项护理工作,具有分析、判断、预测和对急危重症病人应急处理能力。

3)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能与相关工作人员同心协力,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4)掌握急诊室工作制度,急诊科护士工作职责;熟练掌握各种急救仪器及急救药物品的放置、使用和保养方法;掌握常见急症的护理常规。

5)熟悉各抢救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作用、正确的操作方法,使用后的消毒、保养以及使用抢救仪器时相关的护理内容。

6)掌握徒手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吸痰术、洗胃术等急救技术及止血、包扎、止血

带的使用、复合伤的处理等专科急救技能。

7)每年获得规定的专科继续教育学分数。

8)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ICU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接受3~6个月ICU专业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并有2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2)掌握本专科相应的医学基础理论知识、病理生理学知识及多专科护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病情综合分析能力。

3)熟练掌握心肺脑复苏、血流动力学监测、人工气道的应用及管理、常用急救与监护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包括除颤仪、呼吸机、心电监护仪、降温机、血气分析仪、各种微量输液泵等。

4)掌握常见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与护理、休克病人的观察及护理、器官移植术后监护、危重病人的营养支持。

5)每年获得规定的专科继续教育学分数。

6)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血液净化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在血液净化中心实习满3个月,经过血液净化的基本治疗操作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注册护士,并有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2)掌握肾病及血液透析理论知识,血液透析机的基本性能,完全掌握透析治疗流程及应急措施。

3)每年获得规定的专科继续教育学分数。

4)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手术室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在上级护士的指导下,有1年手术室护理工作经验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手术室专业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有较强的综合业务技术能力、敏锐精细的观察能力和突出的应变能力,会运用肢体语言与病人的交流,并会对自我情绪进行调节和自控。

2)掌握无菌、消毒和隔离的概念,并熟悉相关护理操作规程。掌握感染手术器械的处理。

3)了解空气层流病房的性能,能根据要求调节病室的温度、湿度和层流室的风速。熟悉手术室环境、布局及基本设备、物品的定位,特别是急救物品的定位和使用。

4)熟练掌握手术时各项基本操作(包括展开无菌台、穿脱无菌手术衣和手套、洗手方法等。)及专科手术的配合。

5)掌握手术标本的固定、登记及固定液的配制;能客观、准确地填写各类护理记录单(接送病人记录、术中护理记录单)。

6)每年获得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分数。

7)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产科助产士准入制度

1)取得助产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

2)参加产科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助产士证书。

3)掌握围产期助产技术、围产期解剖生理学基础、正常及异常产程护理常规、新生儿护理常规、母婴保健知识。

4)每年获得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分数。

5)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专科护士准入制度

1)符合专科护士任职资格。

2)接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30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省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授权委托医学院校的相关专科护士硕士学位课程班300学时的专业培训,并在相应专科护士临床实践基地实习3个月,获得相应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3)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或组织开展准入管理工作。确定评价标准,进行基础理论、专科理论、论文答辩、专科专业技术和专科护士能力考核,经该机构或组织审核准入后,方可从事专科护士工作,并享受专科护士的有关待遇。

4)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专科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专科危重病人的救治原则与抢救技能,在突发事件及急危重症病人救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5)有丰富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能循证解决本专科复杂疑难护理问题,有指导专业护士有效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的能力。

6)有组织、指导临床、教学、科研的能力;是本专科学术带头人。

7)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学科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8)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科新理论、新技术,每年接受相应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

9)遵照执行省级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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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 (二)护理部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1、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人员,不能单独从事护理工作。 2、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不能单独从事护理工作。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不能单独从事护理工 作。 (三)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四)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五)护士注册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护士首次注册每年一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2)临床试用期护士、普通高校护理专业、助产专业,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者。 (3)通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 2、护士再注册每五年一次: (1)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 (2)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有关规定。 (3)年度考核成绩及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者。 (六)护理部和科护士长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排班表,有无非注册护士独立职业和书写护理记录。 (七)护理部及科护士长和护士长应加强护士执业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有关规定,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生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定未提出或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1)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X医院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

X医院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 某医院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 1)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包括夜班护士准入制度、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2)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 3)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专家小组制订教学计划、大纲、实施方案和准入标准,依托医院和临床成立培训基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医院具体实施。 4)夜班护士准入由医院制订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1.夜班护士准入制度 1)注册护士。 2)在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至少半年,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不得少于10次。 3)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订夜班护土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 4)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夜班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夜班护士工作,并享受夜班护士的有关待遇。 5)具有夜班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独立完成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慎独精神。 7)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夜班护士准入条件 1)注册护士。 2)在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至少半年,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不得少于10次。 3)专业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并经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才能准入。 4)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独立完成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能作出相应处理。 5)具有良好的慎独精神。严格执行各项护理工作制度,无发生严重差错事故。 6)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 3.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急诊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经过院前急救及急诊专科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并有2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2)已经过院内重点科室轮转,能够正确、迅速、安全有效地从事各项护理工作,具有分析、判断、预测和对急危重症病人应急处理能力。 3)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能与相关工作人员同心协力,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4)掌握急诊室工作制度,急诊科护士工作职责;熟练掌握各种急救仪器及急救药物品的放置、使用和保养方法;掌握常见急症的护理常规。 5)熟悉各抢救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作用、正确的操作方法,使用后的消毒、保养以及使用抢救仪器时相关的护理内容。 6)掌握徒手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吸痰术、洗胃术等急救技术及止血、包扎、止血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9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 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以发布,自 5月12日起施行。 陈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经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理人员资质审核制度.doc

护理人员资质审核制度1 护士执业资格审核与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是护士准入的资格考试,新入院的护士应在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由护理部统一办理注册后,方可独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护理岗位只能报考护士执业资格,不允许报考其他专业。(三)新入院的护士必须在两年内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未取得国家级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予录用。 (四)对中断护理注册5年以上者,必须在卫生厅指定的医院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五)调入人员严格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对需要办理变更的人员及时变更,确保持证上岗。 (六)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人员管理制度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因不能作为护士行使其职责。因此,各护理单元在使用时需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注册资格概念(界定) (一)当年毕业未取得护士资格认证。 (二)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 (三)中断注册的护士。 二、岗位及工作范围 (一)护士长根据工作需求,安排无护士执业注册资格护士配合上级护士完成护理工作。 (二)主动完成晨晚间护理,床单位的整理。 (三)参与基础护理,协助或帮助不能自理的病人做好生活照顾,如皮肤、头面部、口腔、会阴等清洁。 (四)经常巡视病房,了解病人需求,如饮食饮水、大小便排泄等生活护理。(五)对卧床及腹泻病人进行皮肤完整性的观察与护理。 (六)随时注意病人的情绪,以及卧床及活动期间的安全。 (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护士或医生。 三、管理制度 (一)护士长排班时不得安排无护士执业注册资格护士独立值班。 (二)在排班表中注明无护士执业注册资格护士的姓名并在

护士执业准入制度86132教程文件

护士执业准入制度 86132

护士执业准入制度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通过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可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护士执业证书》及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注册护士必须经过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受聘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基础护理工作和专科护理工作。 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 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包括夜班护士准入制度、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夜班护士准入、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和实施方案,医院组织实施。 1.夜班护士准入制度 (1)注册护士。 (2)在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在10次以上。 (3)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定夜班护士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 (4)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夜班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夜班护士工作,并享受夜班护士的有关待遇。 (5)具有夜班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能力,独立完成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慎独精神。 (7)遵照执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急诊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①经过院前急救及急诊专科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并有两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②已经过院内重点科室轮转,能够正确、迅速、安全有效地从事各项护理工作,具有分析、判断、预测和对急危重症病人应急处理能力。 ③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能与相关工作人员同心协力,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④掌握急诊室工作制度,急诊科护士工作职责;熟练掌握各种急救仪器及急救药物品的放置、使用和保养方法;掌握常见急症的护理常规⑤熟悉各抢救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作用、正确的操作方法,使用后的消毒、保养,以及使用抢救仪器时相关的护理内容。 ⑥掌握徒手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吸痰术、洗胃术等急救技术及止血、包扎、止专血带的使用、复合伤的处理等专科急救技能。 ⑦每年获得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分数。 ⑧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定急诊专业护士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 ⑨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急诊专业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术和院前急救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急诊专业护士工作,并享受急诊专业护士的有关待遇。 ⑩遵照执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ICU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①接受3-6个月ICU专业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并有二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②掌握本专科相应的医学基础理论知识、病理生理学知识及多专科护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病情综合分析能力。

【管理制度)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护士执业注册 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且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之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于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之上护理临床实习,且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壹)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关联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且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9 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1.doc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 管理办法》1 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录入 和注册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录入和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和申请材 料的复审工作,对复审合格者制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受理、终审和颁发证书工作。 二、执业注册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 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以下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聘用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7、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照片同版)。 (三)申请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

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doc

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1 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2014年10月1日制定) 1、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依 法执业。 2、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护士资质,未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能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3、护士注册管理: (1)护士首次注册每年一次:我院临床试用期护士,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成绩 合格者;工作≥1年,工作表现好,年度考核合格者。 (2)护士再注册每五年一次,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自觉遵守≤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年度考核及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者。 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5、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和临床实践的,必须在带教护士的指导

下进行。 6、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 理。 7、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 及的急救措施。 8、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 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9、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要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10、护士在护理活动中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等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4年10月1日

华彩6.天汉集团人力资源管控制度与操作 流程1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六 宁波天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控制度与操作流程 服务单位: 上海华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管控制度(5) 薪酬考核权限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二级子公司考核管理方式(5) 第三章二级子公司薪酬管理方式(6) 第四章附则(8) 高管人员述职报告制度(9) 第一章总则(9) 第二章述职概述(9)

护理学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护士条例》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时间实施? 为何学法 依法办事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 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准则。 护理职业活动与人的健康和生命直接相关,认真贯彻执行与护理有关的法 律法规,是护理人员从业的首要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护理服务的规范管理,是护理管理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据有关部门统计 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患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02年有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则将近10000起。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一个关于医疗纠纷全国性的内部会议上披露,全国医疗纠纷 每年发生达百万起,并以100% 如此惊人的数据,谁来保护我们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面对如此节奏快、任务重、压力大、高风险的工作,我们应加强学习相关 的医学法律、法规,增强护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护理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卫生法体系与护理法 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组成: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法,医政法,药政法,妇幼卫生法,优生与计划生育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卫生法定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理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 《护士条例》2008.5.12 实施 《护士守则》2008.5.12 护理法的范畴 1.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 2.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 3.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 护理法的意义 为护理人员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支持 ★引导护理教育和服务实践逐步标准化、专业化 ★促进护理人员不断接受培训教育 ★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水准 ★有利于维护病人和一切护理对象的正当权益 护理立法的历史与概况

1.护士执业准入制度

护士执业准入制度 执业护士一级准入制度: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通过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可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护士执业证书》及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注册护士必须经过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受聘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基础护理工作和专科护理工作。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包括夜班护士准入制度、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一、手术室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①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手术室专业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有较强的综合业务技术能力, 敏锐精细的观察能力和突出的应变能力,会运用肢体语言与病人的交流,并会对自我情绪进行调节和自控。 ②掌握无菌、消毒和隔离的概念,并熟悉相关护理操作规程。掌握感染手术器械的处 理。 ③了解层流手术室的管理,能根据要求调节病室的温度、湿度和层流室的风速。熟悉 手术室环境、布局及基本设备、物品的定位,特别是急救物品的定位和使用。 ④熟练掌握基础器械的名称、用途,能熟练操作正确的刷洗、上油与打包;熟知各专 科敷料单的名称和折叠方法。 ⑤熟练掌握手术时各项基本操作(包括展开无菌台、穿脱无菌手术衣和手套、洗手方 法等。)及专科手术的配合。 ⑥掌握手术标本的固定、登记及固定液的配制;能客观、准确的填写各类护理记录单 (接送病人记录、术中护理记录单)。 ⑦每年获得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分数。 ⑧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 组制定手术室专业护士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 ⑨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手术室专业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 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手术室专业护士工作,并享受手术室专业护士的有关待遇。 ⑩遵照执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氧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护士变更注册制度1

护士变更注册制度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1.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1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1.2护士执业证书; 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2.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2.1无精神病史;

2.2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2.3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2.4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3.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4.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4.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5. 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6.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6.1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6.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7.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8.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

最新护士执业准入制度

护士执业准入制度 执业护士一级准入制度: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通过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可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护士执业证书》及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注册护士必须经过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受聘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基础护理工作和专科护理工作。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包括夜班护士准入制度、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一、夜班护士准入制度 1、注册护士。 2、在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在10次以上。 3、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定夜班护士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 4、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夜班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夜班护士工作,并享受夜班护士的有关待遇。

5、具有夜班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能力,独立完成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 作的能力;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慎独精神。 7、遵照执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急诊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①经过院前急救及急诊专科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并有两年以上临床 护理工作经验。 ②已经过院内重点科室轮转,能够正确、迅速、安全有效地从事各项 护理工作,具有分析、判断、预测和对急危重症病人应急处理能力。 ③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能与相关工作人员同心协力,做好院前 急救工作。 ④掌握急诊室工作制度,急诊科护士工作职责;熟练掌握各种急救仪 器及急救药物品的放置、使用和保养方法;掌握常见急症的护理常规 ⑤熟悉各抢救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作用、正确的操作方法,使用 后的消毒、保养,以及使用抢救仪器时相关的护理内容。 ⑥掌握徒手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吸痰术、洗胃术等急救技术及 止血、包扎、止专血带的使用、复合伤的处理等专科急救技能。 ⑦每年获得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分数。 ⑧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

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守则.doc

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 护士执业准入制度 1)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通过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可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护士执业证书》及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出台前,我省护士执业考试与注册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广东省卫生厅粤卫办[2004]15号文件、粤卫办[2005]83号文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出台后,护士考试与注册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新政策执行。4)注册护士必须经过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受聘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基础护理工作和专科护理工作。 1)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包括夜班护士准入制度、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2)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 3)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专家小组制订教学计划、大纲、实施方案和准入标准,依托医院和临床成立培训基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医院具体实施。

4)夜班护士准入由医院制订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1.夜班护士准入制度 1)注册护士。 2)在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至少半年,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不得少于10次。 3)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订夜班护土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 4)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夜班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夜班护士工作,并享受夜班护士的有关待遇。 5)具有夜班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独立完成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慎独精神。 7)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夜班护士准入条件 1)注册护士。 2)在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至少半年,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不得少于10次。 3)专业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并经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才能准入。 4)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独立完成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能作出相应处理。

护理工作中法律法规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2) 尹秀梅 《护士条例》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时间实施? 为何学法 依法办事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准则。 护理职业活动与人的健康和生命直接相关,认真贯彻执行与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护理人员从业的首要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护理服务的规范管理,是护理管理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据有关部门统计 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患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02年有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则将近10000起。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一个关于医疗纠纷全国性的内部会议上披露,全国医疗纠纷每年发生达百万起,并以100% 如此惊人的数据,谁来保护我们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面对如此节奏快、任务重、压力大、高风险的工作,我们应加强学习相关的医学法律、法规,增强护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护理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卫生法体系与护理法 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组成: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法,医政法,药政法,妇幼卫生法,优生与计划生育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卫生法定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理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 《护士条例》2008.5.12 实施 《护士守则》2008.5.12 护理法的范畴 1.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 2.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 3.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 护理法的意义 为护理人员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支持 ★引导护理教育和服务实践逐步标准化、专业化 ★促进护理人员不断接受培训教育 ★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水准 ★有利于维护病人和一切护理对象的正当权益

护士准入制度

-----------------------------------精品考试资料---------------------学资学习网----------------------------------- 护士准入制度 1)符合专科护士任职资格。 2)接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30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医学院校的相关专科护士硕士学位 课程班300学时的专业培训,并在相应专科护士临床实践基地实习3个月,获得相应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3)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或组织开展准入管理工作。确定评价标准,进行基础理论、专科理论、论文答辩、专科专业技术和专科护士能力考核,经该机构或组织审核准入后,方可从事专科护士工作,并享受专科护士的有关待遇。 4)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专科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专科危重病人的救治原则与抢救技能,在突发事件及急危重症病人救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5)有丰富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能循证解决本专科复杂疑难护理问题,有指导专业护士有效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的能力。 6)有组织、指导临床、教学、科研的能力;是本专科学术带头人。 7)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学科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8)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科新理论、新技术,每年接受相应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文章转载自:个人简历网规章制度频道原文地址:护士准入制度

9)遵照执行省级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 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包括夜班护士准入制度、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夜班护士准入、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和实施方案,医院组织实施。 1 / 6 1.夜班护士准入制度 (1)注册护士。 (2)在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在10次以上。 (3)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定夜班护士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4)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夜班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夜班护士工作,并享受夜班护士的有关待遇。 (5)具有夜班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能力,独立完成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

医院护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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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士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制度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本院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凡在我院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生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 2 页共 4 页

10.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由医院予以缴销。 12.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 3 页共 4 页

护士条例考试试题及答案

护士条例考试试题及答 案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护士条例、护理行为规范考试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单选或多选,20题,每题3分,共60分) 1.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的时间应为() A 有效期届满前半年 B 有效期届满前30日 C 有效期届满后30日 D 有效期届满后半年 2.针刺伤可以传播多种血源性传染病,被刺伤的医务人员中,护士占( ) A 50% B 60% C 80% D 90% 3.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但除外( ) A 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 B 必须有医师在场指导 C 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 D 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4.在实践层面上,护理最根本的职业特征是( ) A 人道主义精神 B 利他精神 C 博爱精神 D 公正精神 5.以下哪项不属于专科护士的职能 ( ) A 提供某一领域的临床护理服务 B 开展专科领域的护理研究 C 对同业的护理人员提供专科领域的信息和建议 D 对专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建议和指导 6.《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执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对均应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 ) A 所有病人的血液 B 所有病人的体液 C 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 D 上述均是 7.对于患职业病的护士,应享受以下权利,但除外( ) A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B 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C 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D 用人单位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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