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常政发[2000]54号

发布日期:2000-4-12

执行日期:2000-4-12

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常州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常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常州市经委、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

第五条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采取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认定委员会集中或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高的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九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十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直属局和城区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

明理由。

第十一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认定委员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认定委员会对办公室报送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应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征询意见,并在3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三条常州市知名商标一经确认,由认定委员会发给“常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常州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第十五条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冠“常州市”字样或将自己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

第十六条常州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

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

(四)知名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将及时严肃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常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前3个月由该知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对被认定为常州市知名商标的,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江苏省着名商标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九条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常州市知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常州市知名商标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

(六)以常州市知名商标权作价投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该常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常州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告知后仍不改正的;

(六)知名商标的注册人已经消亡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常州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对侵犯常州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犯常州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按照罚缴分离的程序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常州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12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5(1)

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 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徐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徐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个人参保: 1、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人员。 单位参保: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所需资料: 个人参保: 1、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同底一寸彩照五张。 单位参保: 1、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增减变动及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二份); 2、机构编制管理证; 3、录(聘)用手续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原件和复印件); 4、职工档案; 参保流程; 个人参保: 1、新参保人员携带资料; 2、到市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淮海西路181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次日即可到各银行相关网点缴费; 单位参保:

1、单位申报; 2、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保险科初审,报分管处长复核,核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比例和缴费金额,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结算; 3、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4、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及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跨市转移)。

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安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积极争创西安市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和《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著名商标是指是为西安市辖区内商标所有人所拥有、在西安市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西安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变相方式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局成立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监管处。 第五条认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审查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 (三)实地考察西安市著名商标申请人; (四)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五)研究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

(六)发布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公告,授予证书、牌匾,并组织宣传; (七)向市政府申请对著名商标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实施奖励。 第六条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西安市著名商标采取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市工商局集中统一认定和个案认定的办法进行认定。 第二章著名商标认定 第八条集中统一申请认定的西安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住址在西安市辖区内; (二)商标国内有效注册满3年或实际使用3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法定的许可生产经营条件,在全市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或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已被认定为《西安市名牌产品》;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五)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商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无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处或被消费者协会曝光的记录;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认定和区别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认定和区别当商品的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时,消费者往往会更信赖,是知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比普通商标的认定更为严格及权威,知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有相同之处,然而,下面汇桔小编带你一起去了解这二者有何区别?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定义不同: 1、知名商标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本地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当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著名商标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多出现在中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法规中出现。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不同:知名商标是由地级市工商局认定的,而著名商标是由省工商局认定的。 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同: 1、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是该商标是本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2)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3)是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等),在当地同行业中领先; 4)是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5)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 6)是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2、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 2)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 3)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4)是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工伤认定申请表(电子版)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交表日期:

------------- 言简意赅,远见卓识,望君采纳,谢谢!删除水印可,编辑页眉,选中水印,点击删除。 申请事项: 伤者(或家属)签字: 年月日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 注:证人姓名:(一)电话: (二)电话: (三)电话: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送达地址信息确认。请按以下地址送达: 地址: 邮编: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年月日 用人单位送达地址信息确认,请按以下地址送达: 地址: 邮编: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言简意赅,远见卓识,望君采纳,谢谢!删除水印可,编辑页眉,选中水印,点击删除。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 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认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 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报,个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1年内申报。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正式版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 托合同正式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4703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正式 版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文件规定将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套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元、Y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

常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受伤害职工社会保障卡号: 经办人姓名及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申请人填表后自存一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青岛市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

青岛市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 认定办法(试行) 青经信规字【201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13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消费品工业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全面提升消费品供给体系质量的层次水平,圆满完成“双百千”工程和“一业一策”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轻工、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生物医药、家电及消费电子等行业中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等方面业绩突出,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专家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进劣退。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企业基础能力较强,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利税总额居全市同行业前列,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三)企业已建立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具有持续的“三品”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新产品研发、新创意设计、新包装制作、新营销模式等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四)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核心专利技术或独创工艺,填补产业链条的某个空白,整体或核心技术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企业采用或参照国内外先进标准,实施质量精准化管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六)企业拥有自主品牌,获得省级以上名牌或著名商标荣誉,品牌市场占有率居同行业前列。 (七)企业实施“三品”战略取得初步成效,对产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其经验具有较强推广价值,示范作用显著。 (八)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及两化融合建设,在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个性化订制等方面成效明显。近三年来未发生过质量、安全、税收、环保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申报材料 1.“三品”示范企业申报书; 2.“三品”示范企业实施方案; 3.经审计的三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截至项目申报日上一月度的会计报表;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企业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声明; 6.其他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7.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深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 职工: 申请人与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说明 1、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需要法人代表或者单位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且用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表内填写清楚。 3、职工本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验原件);职工近亲属提出申请的,需提供职工身份证、近亲属身份证和近亲属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律师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律师事务所函(收原件)、律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工会组织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加盖工会组织公章,并且工会组织出具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工会组织公章)或申请表内填写清楚。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职工,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手写一份未在深圳市内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承诺书并签名按指模。 7、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手写一份未在深圳市内外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并签名按指模。 8、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种(或工作岗位)类别。 9、首次诊断时间一栏,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职业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 10、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 11、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有现场目击证人的,由目击证人出具证言证词,并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12、职工/近亲属意见栏应填写“上述情况属实,本人自愿选择本人/委托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13、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勾选以上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4、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为配合调查需要,还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页)。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2020)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2020) 各辖市(区)住建局、金坛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溧阳市自然资源局、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保障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用房(以下简称服务用房)是指用于物业服务办公的用房(包括接待、办公、会议、档案、卫生间等用房)、物业服务配套的用房(包括门卫、值班、仓库、消防控制室、安防控制室等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党建活动用房等。 第三条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配置,在交付前不得挪作他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服务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服务用房建设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服务用房的权属登记。 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服务用房建设完成情况的核查工作,并对服

务用房的移交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服务用房使用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服务用房配置应当遵循相对集中、方便业主、便利服务的原则,配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服务用房纳入公建配套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二)服务用房应当具有独立的使用空间,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三)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设置在住宅楼层三楼以下(含三楼);不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可以设置在三楼以上。服务用房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设置在二楼以上(含二楼)的,需有电梯通达; (四)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计入服务用房面积。 第六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应当按照配置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配置的服务用房中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其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鼓励建设单位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第七条住宅项目分期建设,按规划配置的服务用房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八条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负责装修,其装修方案应当事先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对房屋的功能进行合理布置。服务用房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一)已进行简单装修,房屋内墙面涂刷涂料,顶棚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二)具备独立使用条件,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等设施完善,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可以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通讯、有线电视、宽带传输等设施,应当在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或配套相关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常政发[2000]54号

发布日期:2000-4-12

执行日期:2000-4-12 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常州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常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常州市经委、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 第五条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采取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认定委员会集中或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高的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九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十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直属局和城区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2014)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发文字号】通政规[2014]2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7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2月17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南通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品牌强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通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南通市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南通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南通市知名商标的激励机制。 第六条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办法(试行) 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收费公开透明、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的收费行为。非普通住宅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是指将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等类别,再将每个类别划分为不同的服务等级(服务等级从低到高),每个服务等级又划分为若干个服务项目。每个服务项目均对应相应的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之和组成整个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可以结合小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组合,最终确定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包含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

《襄阳市工伤认定申请书》

《襄阳市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事故发生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故发生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故发生过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 品牌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119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6]13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2 【实施日期】2016.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16〕13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40号文件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3号),促进消费品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我市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和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食品、纺织、家电和轻工等产业质量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型制造水平进一步提高,工匠精神进一步弘扬,消费品品种丰富度、品质满意度、品牌认可度显著提升,产品和服务对消费升级的适应能力明显增强,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 (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17年,全市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1.6%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15%以上。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20%。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达到20 家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3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力争达到40家,两化融合指数达到85以上。 (二)质量效益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8%以上,消费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消费品质量竞争力指数稳定在90以上。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增加值年均提高0.5个百分点,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速达到8%,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提高2个百分点。 (三)供给能力进一步提高。到2020年,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中高端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显著提高,纺织、食品、家电行业前10名品牌企业销售收入占同行业销售收入比重稳步增长。驰名商标达到50 件以上,省著名商标达到600件以上,省名牌产品数量达到800项以上,国际知名品牌达到5 个,知名消费品品牌价值大幅提升。 (四)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到2020年,培育3个国家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试点城市、20个示范标杆企业、50个示范标杆项目。 (五)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到2020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成效显著,相关法规、标准、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清

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方法

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方法 一、封面 1、申请认定商标:填写申请知名商标的商标名。 2、申请人:填写申请公司全称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请日期:申请的实际时间。 二、表一 1、企业名称: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3、通讯地址: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4、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 5、企业类型: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6、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万元):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7、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8、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情况:按注册证注册事项填写。 8.1、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商标名称。 8.2、注册证号:商标注册证书上的证号填写。 8.4、注册类别: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类别填写。“第**类”。 8.4、注册日期: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日期填写。20**年**月**日。 8.5、注册人名义: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名称填写。公司全称。 8.6、注册人地址: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地址填写。

8.7、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根据商标证书上规定的项目填写。 8.8、注册商标图样6cm×6cm:对商标证书上的商标图形进行扫描剪切粘贴。或粘贴商标实物图标。注意图形或实物大小。 9、该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9.1、最早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的最早日期。 9.2、连续使用时间:申报时商标注册必须达三年以上。“**年”。 9.3、实际使用的主要商品(服务):主要商品(产品)名称。 9.4、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6cm×6cm:对商标证书上的商标图形进行扫描剪切粘贴。或粘贴商标实物图标。注意图形或实物大小。 三、表二 1、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1.1、中国。 1.1.1、国家或地区:中国。国内注册商标数多的,按省、市、自治区多行填列。 1.1.2、申请时间:早于注册时间。 1.1.3、注册时间:获得注册证书的时间。 1.1.4、注册类别: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情况填写。“第**类”。 1.1.5、注册证号:商标注册证书上的证号。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填表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为、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交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本人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条第()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本人自愿选择(□委托单位代签;□到市劳动保障局领取;□邮寄送达;□委托邮寄给单位代收送达)作为本次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注:请在您选择的□内打"并摁手印。) 签字: 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印章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印章 年月日 备注:

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填表说明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凡未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区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按照"市组织整治、区落实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结合各自不同特点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管,配合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处理重大的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市物业管理中心接受市房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新建

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导与推进市区住房 的社会化、市场化维修工作,组织实施原有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 业管理市场秩序。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具体负责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会同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业 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协助市房管部门管理物 业管理企业资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物价、民政、环保、城管、园林、水利、公安、劳动保障、地税、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物业管理企业岗位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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