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修订记录

1996年8月1日发布

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

2016年3月28日第4次修订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A章总则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a)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

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第61.7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b) 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c) 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总时间。对于直升机是指,从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对于滑翔机是指,不论拖曳与否,从滑翔机为了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为止占用的飞行总时间。

(e) 仪表飞行时间,是指驾驶员仅参照仪表而不借助外部参照点驾驶航空器的时间。

(f)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在驾驶员座位上提供教学的时间。

(g) 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h) 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1) 在航空器中实施;

(2) 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

(3) 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

(i) 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j) 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规则中,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q)定义的初级飞机。

(k) 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l) 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旋翼机运动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驱动的,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

(m) 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通常无自身动力驱动,或者虽然有动力,但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

(n) 自由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的轻于空气航空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气浮力维持飞行。

(o) 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超过4600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

(p) 小型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不超过4600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

(q) 初级飞机,是指除下述飞机以外经审定合格的小型固定翼航空器:

(1) 按照CCAR-23部审定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或通勤类飞机;(2) 按照CCAR-25部审定为运输类飞机。

(r) 倾转旋翼机,是指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能够垂直起飞、垂直着陆和低速飞行,主要依靠以发动机为动力的升空装置或发动机推力在这些飞行状态期间升空,并且依靠非旋转翼型在水平飞行时升空。

(s) 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

(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应当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u) 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v) 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

(w) 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x) 飞行模拟机,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它是按特定机型、型号以及系列的航空器座舱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它包括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提供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以及能够提供动感的运动系统(提示效果至少等价于三自由度运动系统产生的动感效果),并且最低满足A级模拟机的鉴定性能标准。

(y) 飞行训练器,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是在有机壳的封闭式座舱内或无机壳的开放式座舱内对飞行仪表、设备、系统控制板、开关和控制器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包括用于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编程,但不要求提供产生动感的运动系统和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

(z) 等级,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aa) 威胁,是指超出飞行机组影响能力之外发生的事件或差错,它增加了运行复杂性并且应当加以管理以保障安全余度。

(ab) 威胁管理,是指查出威胁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从而减轻或消除威胁的后果,降低出现差错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过程。

(ac) 人的行为,是指影响航空运行的安全和效率的人的能力与局限性。

(ad) 差错,是指飞行机组的一项行动或不行动,导致偏离组织或

飞行机组的意图或期待。

(ae) 差错管理,是指查出差错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从而减轻或消除差错的后果,降低再次出现差错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过程。

(af) 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是指航空器为取酬或收费而从事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的运行。

(ag) 复杂飞机,是指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变距螺旋桨的飞机。

(ah)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第61.9条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a) 驾驶员执照:

(1) 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2) 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 体检合格证:

(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或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2) 在外国境内使用该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运行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时,可以持有颁发该执照要求的现行有效的体格检查证明。

(c) 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飞行教员权利;

(2) 除本条(c)(3)规定的情况外,未具有合适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 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训练;

(ii) 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

(iii) 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训练;

(iv) 在学生驾驶员执照或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其单飞权利。

(3) 在本条(c)(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DMI司机使用手册

DMI司机操作手册(环形道测试V0.1)

目录 1. 术语 (2) 1.1 最限制速度曲线 (2) 1.2 顶棚速度监视区 (2) 1.3目标速度监视区 (2) 1.4 起模点 (3) 1.5 警示 (3) 2. 系统框图 (4) 3. 控制模式概述 (4) 4. DMI操作按键布置说明 (5) 5. DMI显示界面说明 (6) 5.1 DMI显示区域分布 (6) 5.2 DMI显示信息说明 (7) 6. 司机操作菜单说明 (18) 6.1 菜单结构 (18) 6.2 主要功能菜单及按键功能介绍 (19) 7. 语音和声音 (23) 7.1 语音信息 (23) 7.2 声音信息 (24) 8. 文本信息 (24) 8.1 功能性文本信息 (24) 8.2 主要维护性文本信息 (26) 9. DMI基本操作 (28) 9.1 DMI上电 (28) 9.2 启动过程 (28) 9.3 其它操作 (37) 9.4 警惕 (40)

1.术语 1.1 最限制速度曲线 最限制速度曲线(MRSP: Most Restrictive Speed Profile)是所有速度限制因素中,最低值(最不利限制部分)的集合。考虑了线路允许速度、临时限速、列车参数等几方面的因素。 1.2 顶棚速度监视区 顶棚速度监视区(CSM: Ceiling Speed Monitoring Section)是指限制速度为常数的区域,该限制速度通常是由最限制速度曲线决定的。车载设备在顶棚速度监视区进行的速度监视称为顶棚速度监视。 图1 顶棚速度监视区示意图 1.3目标速度监视区 目标速度监视区(TSM: Target Speed Monitoring Section)是指限制速度下降到较低的限制速度值或限制速度为0km/h的目标点的区域。车载设备在目标速度监视区进行的速度监视被称为目标速度监视,目标速度监视分两种情况:一、制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 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 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 (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 (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 定》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从今年4月1日起,驾驶员培训学校将逐步对学车的人实施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的新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徐亚华2月26日在此间结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宣贯会议上表示,实行学时制后,以往6人一车或8人一车的培训模式将逐步被杜绝。 徐亚华指出,新规定本着“方便学员、服务社会”的宗旨,从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学车方便性、合理价格收费等方面,给予了严格规定。新规定要求驾校增强的服务功能主要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教练员信息;培训机构要公示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场地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取消了原来给学员发放《学员证》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的规定。

推行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等制度。新规定明确要求: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建立了学员权利保障制度,学员对所学项目和内容必须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上经本人签字审核同意。 交通部1996年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解读 1、教练员资格经统考获得 规定:我国将以“严格教练员管理”为重点,建立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解读:交通部公路司车辆处副处长蔡团结介绍说,新规定在充分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教练员管理等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他表示,今后,将建立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和驾驶操作两种资格;培训机构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驾校要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的排行情况;交通主管机构将建立驾校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2、办驾校须获行政许可 规定:我国将以“实行分类许可”为切入点,对驾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航空器驾驶员指南-雷暴、晴空颠簸和低空风切变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91-FS-2014-20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4年3月4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万向东 航空器驾驶员指南 -雷暴、晴空颠簸和低空风切变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参考资料 (4) 4.雷暴指南 (4) 4.1概述 (4) 4.2 雷暴种类 (5) 4.3相关定义 (6) 4.4雷暴对飞行的危害 (8) 4.5 机载气象雷达 (13) 4.6绕飞雷暴的建议 (14) 5.晴空颠簸指南 (16) 5.1背景 (16) 5.2相关研究 (16) 5.3 建议措施 (22) 5.4 航空气象情报 (23) 5.5 对运营人的建议 (24) 6.低空风切变指南 (24) 6.1 概述 (24) 6.2 低空风切变形成的原因 (25) 6.2.1 雷暴 (25) 6.2.2 微下击暴流导致的风切变 (27) 6.2.3引发低空风切变的其他情况 (30) 6.3 遭遇风切变的经验教训 (33) 6.3.1 起飞离地后遭遇风切变 (33) 6.3.2 起飞滑跑遭遇风切变 (35) 6.3.3 进近时遭遇风切变 (36) 6.3.4 风切变对飞机和系统的影响 (38) 6.3.5 基本训练内容 (44) 6.4 机组处置程序 (44) 6.4.1 评估天气 (45) 6.4.2 避开已知的风切变 (48) 6.4.3 预防措施 (50) 6.4.4 遵循标准操作技术 (57) 6.4.5 风切变改出技术 (60) 6.5 总结 (71) 附件1 地面风切变探测系统与机载风切变告警系统 (73) 附件2 ICAO推荐的风切变强度判断标准 (8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行为,查处违法行为。 (一)查处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 (三)查处不履行相应培训服务的行为等。 二、教学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的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一)应当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教学大纲,按照要求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向完成培训学习的学员颁发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由获得相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五)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

录》、《结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三、教学车辆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车辆的统一标志。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志的教学车辆。(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查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以及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用途的行为。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修订记录 1996年8月1日发布 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 2016年3月28日第4次修订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A章总则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a)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

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第61.7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b) 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c) 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总时间。对于直升机是指,从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对于滑翔机是指,不论拖曳与否,从滑翔机为了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为止占用的飞行总时间。 (e) 仪表飞行时间,是指驾驶员仅参照仪表而不借助外部参照点驾驶航空器的时间。 (f)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在驾驶员座位上提供教学的时间。 (g) 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h) 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航空无线电陆空通信用语英文手册3

航空无线电陆空通信用语英文手册 (三) 取材: 中国民航飞行人员英语《无线电陆空通话教程》 航空交通管制人员航空交通管制人员ICAO ICAO ICAO《标准航空无线电通话用语手册》《标准航空无线电通话用语手册》ICAO doc-9432doc-9432《《Manual of Radiotelephony Radiotelephony》 》编写、校正:CES123 警告: 本手册内容编写完全参照于多个标准无线电通信用语教程,此教程用于飞行及空管爱好者学习用,属于非卖品,禁止此教程用于飞行及空管爱好者学习用,属于非卖品,禁止任任何人以谋取商业利益为由,进行非法盗用及盗版;禁止任何人以谋取商业利益为由,进行非法盗用及盗版;禁止任何何人对本教程做出侮辱性评价;此教程为总结版本,禁止用人对本教程做出侮辱性评价;此教程为总结版本,禁止用语语真实飞行及真实空管业务中。

第一单元基本操作程序第三节通话程序a : P :Hongkong tower,G-ABCD. 香港塔台,香港塔台,G-ABCD G-ABCD G-ABCD。 。C :G-ABCD,Hongkong tower,go ahead. G-ABCD,香港塔台,请讲。 b :All stations, Beijing control, fuel dumping completed. 各台注意,北京区调,放油完毕。 c : All stations,G-ABCD southbound CH VOR to Hongkong,leaving FL180,now descending to FL130. 各台注意,各台注意,G-ABCD,G-ABCD,CH VOR 向南,飞往香港,现在离开FL180,向FL130下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注:本次修订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1号)为基础,增加的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 除的内容使用“□”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

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 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部 (总局令第151号,2005年9月20日公布)

A章总则 (9) 第135.1条目的和依据 (9) 第135.3条适用范围 (9) 第135.5条定义 (10) 第135.7条运行合格审定的职责和基本要求 (10) 第135.9条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 (10) 第135.11条运行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11) 第135.13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12) 第135.15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13) 第135.17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 (13) 第135.19条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13) 第135.21条合格证持有人在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上的责任 (14) 第135.23条运行规范的修改 (14) 第135.25条监督和检查的实施 (15) 第135.27条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16) 第135.29条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16) 第135.31条运行的近期经历 (17) 第135.33条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 (18) 第135.35条按照军方合同实施运行的偏离批准 (18) 第135.37条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 (18) 第135.39条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 (18) 第135.41条手册要求 (18) 第135.43条手册内容 (19) 第135.45条航空器要求 (20) 第135.47条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21) 第135.49条危险品的载运 (21) 第135.51条航空器的湿租 (21) B章飞行运行 (23) 第135.61条遵守的规章 (23) 第135.63条记录保持要求 (23) 第135.65条机械不正常情况的报告 (24) 第135.67条报告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和通信或者导航设施的不正常情况 (24) 第135.69条紧急情况下有限制的继续或者中止飞行 (24)

ccar121r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999年5月5日公布,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 CCAR-121FS-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目录 A章 总 则 4 B章 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7 C章 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12 E章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航路的批准 16 F 章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19 G章 手册的要求 22 H章 飞机的要求 26 I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29 J 章 特殊适航要求 36 K章 仪表和设备要求 39 L 章 飞机维修 64 M章 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 70 N章 训练大纲 73 O章 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 88 P章 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 和休息要求 95 Q章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 100 T章 飞行运作 102 U章 签派和飞行放行 119 V章 记录和报告 132 W章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138 X 章 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 149 Y章 罚则 150 Z章 附 则 152

附件A 定义 153 附件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 156 附件C 本规则第121.161条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 158 附件D 飞行训练要求 160 附件E 熟练检查要求 172 附件F 民用飞机训练分级 180 附件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 181 附件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运行和飞机合格审定要求 183附件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 192 第二次修订说明 196

AC-61-003R2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003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8年7月14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蒋怀宇 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1.目的 为规范执照办理工作程序,统一标准,以及针对特定问题作出说明,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 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及申请人。 3.飞行经历记录本的填写的补充说明 依据《飞行经历记录本》的“填写须知”,补充说明如下: 3.1同一个飞行科目或同一个航班号的飞行,可以填在同一行内; 3.2带飞时间、教员时间均指的是为取得执照或等级而进行的训练飞行中的时间,包括监视飞行时间,不包括其他非局方认可的“训练时间”。对于运输航空公司的教学时间,是指本场带飞时间和模拟机上的在座带飞时间。 3.3对于作为副驾驶在教员或检查员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时间,填写副驾驶(F/O)时间,并在“15.备注”填写“SPIC”(assigned as co-pilot acting in command under supervision)。 3.4对于在教员或检查员监视下建立机长运行经历的时

间,填写机长(PIC)时间,并在“15.备注”填写“U/S”(under supervision captain)。 3.5驾驶员不需要填写担任其他工种的经历时间。 3.6每页的“累计”只累计本记录本的项目,不累计以往记录本的项目。 3.7机组成员如果在一个航段中部分时间在座飞行,例如从巡航时某点至落地、从爬升顶点至下降顶点等,应该按实际在座时间填写经历时间。 3.8不在执勤岗位的飞行时间,不得填入飞行经历记录本。 3.9各栏目分项补充说明: 3.9.1第4项:出发时刻、到达时刻应为起始出发点的依靠自身动力滑出时刻和最终到达点的停止移动时刻; 3.9.2第6项:着陆次数,填写作为PF(操作驾驶员)操纵落地的着陆次数,如果未操作落地,应填写“0”; 3.9.3第7项:驾驶员飞行时间,指经历时间,包括空中和地面时间; 3.9.4第10项: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时间(例如CCAR-121航空公司执行的航班)均记为仪表时间; 3.9.5第13项:未担任机组必需成员,不填写本栏; 3.9.6第14项:担任机长时间,由本单位飞行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3.9.7第49项:在“教员执照种类及等级”前请填写教员执照编号; 3.9.8第52项:飞行检查记录只填写与执照和等级相关的实践考试,例如熟练检查、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等,不填写其它检查内容,例如机长航线检查、应急生存训练检查等。 4.熟练检查 4.1熟练检查分为机长熟练检查和副驾驶熟练检查,通过机长熟练检查的应签注PC-PIC,具备担任机长的资格;通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 三、考试内容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及咨询材料的使用; 3、气象学,包括天气图、气象预报、气象术语缩写和符号,与锋面有关的气旋知识,识别临界天气状态,通过锋区和绕过复杂恶劣气象区的程序,影响航空器活动的天气条件,云的形状,结冰状况和高空风,地形对气象状况和发展的关系及其对飞行操作的影响,气象资料收集和传播的方式方法,从地面和空中观测天气获得气象信息; 4、空气动力学和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的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各系统的原理和功能及其检查、操作使用; 5、导航,包括航图、无线电助航设备和区域导航系统的使用,导航的基本原理,计算方法,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飞行,各种导航设施的使用及机载导航设备的操作; 6、航空器安全和高效的运行及空域系统内运行的规则和程序,包括飞行计划和适合于仪表气象条件下运行的程序,防撞、空中交通管制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和高空运行; 7、重量和平衡的计算和对飞行特性的影响; 8、飞行性能,包括性能图表的使用以及超过性能限制的后果; 9、机动飞行操作程序和应急操作; 10、航空医学知识; 11、载运货物的程序,包括载运危险品; 12、人的因素; 13、航空决断和判断; 14、机组资源管理。 1. 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1.1 民用航空法 1.1.1 颁布目的、颁布和生效时间和颁发部门 1.1.2 立法依据、法律地位和作用 1.1.3 我国对主权原则的声明 1.1.4 总局和各地方管理局的职责 1.1.5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相关 1.1.6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相关 1.1.7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1.1.8 我国对航空人员管理(主要指机组)的相关规定 1.1.9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相关 1.1.10 飞行管理 1.1.11 飞行保障 1.1.12 飞行必备文件 1.1.13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相关规定 1.1.14 公共航空运输的凭证、各方职责的相关规定 1.1.15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1.2.1 颁发部门及时间 1.2.2 立法依据和法律地位 1.2.3 约束范围及颁发目的

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听说过,机动车驾驶员也听说过,那么关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你们知道吗?下面是学习啦为你的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道路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运输》等有关、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

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P分部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 和休息要求 121.481 [概则] (a)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应当保证其机组成员符合本分部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违反本分部规定的人员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b)本分部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经批准的睡眠区,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场所。 (2)日历日,是指按世界协调时或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3)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报到时刻开始,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一个值勤期内,当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4)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 (5)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 (c)在本分部中,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是指机组成员在飞机飞行期间的值勤时间,包括在座飞行时间(飞行经历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间。

121.483 [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a)当飞行机组配备2名驾驶员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9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缩短至9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16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b)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16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但对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缩短至12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18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4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c)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并为飞行机组

杰普逊航图手册航线代码含义

杰普逊航图手册航线代码含义

附件六:航路和航线代号的识别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航路和航线必须指配能够被唯一识别的代号。 二、航路和航线代号指配的目的是 (一)无需借助于地面坐标或者其他方法即可明确识别任何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或者航线。 (二)通过代号指配可以明确航路或者航线的性质和类型。 (三)当沿着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或者航线或者在一个特定区域内运行时,能指明所需的导航性能准确性的程度。 (四)能指明一条主要或者专门用于某种类型航空器运行的航路和航线。 三、航路和航线代号的指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由指定的机构或者部门进行协调,以免出现重复。 四、航路和航线代号的指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能够简单并且唯一的识别任意一条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和航线。 (二)避免航路或者航线代号的重复。 (三)方便地面和自动化系统的应用,符合空中交通服务和航空器数据处理及显示的需要。 (四)使得运行中使用最为简短。 (五)具有充分发展的可能性,以供未来需要而无需作根

本变动。 (六)进离场航线的代号指配应当能够清楚区分:离场航线和进场航线;进离场航线与其他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和航线;要求利用地面无线电导航设施或者机载导航设备进行领航的航路或者航线与利用目视地标进行领航的航路或者航线。 (七)进离场航线应当使用一个明语代号或者一个相对应的编码代号予以识别。对于明语代号,应易于辨别代号是关于标准进场或者离场的航线,且不应造成航空器驾驶员和空中交通服务人员在发音上产生困难。 第二节代号的组成 一、除进离场航线外的航路和航线的代号按照如下办法确定: (一)代号应当含有基本代号,必要时可以补充一个前置字母或者一个后置字母。 (二)代号的字符数通常不多于五个,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六个。 (三)基本代号应当包含一个字母,其后随以从1到999之间的某个数字。 (四)应从下列字母中选用基本代号: 1.a、b、g、r:用于地区航路网组成中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和航线,其中区域导航航路除外。

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正式版)

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了避免景区内山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最主要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自身素质及社会责任感, 必须驾驶员、安全员人人学安全、人人讲安全、人人为了安全, 向安全要效益。 也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确保驾驶员一线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到位, 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本公司每月10日、20日、30日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生产学习, 学习必须有内容、有记录、有从业人员签名;培训内容必须丰富、实用;每次两课时, 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分解为多个课时学习;对违规驾驶员要单独教育, 多次培训;重点问题重点培训;超速、超员、酒后驾车、涉牌涉证等;公司通知后, 无故不参加学习的驾驶员应严肃处理, 保证参学人员齐全, 宣传到位; 同时为了加强安全管理, 强化责任意识, 确保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落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区间车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由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各项从业资格、服务技能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参加客车营运。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 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 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 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通过规章颁布5年多的实践和公共航空运输发展的多样需求看来,这样设定较为单一,与目前迅速发展的公共航空运输已不太适应,有调整的必要。 本次修订时除保持原定的适用范围外,新增了补充运行种类,即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吨的多发飞机,实施补充运行的航空承运人,其满足规章要求比实施国际和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种类的航空承运人简单,投入也较少。例如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飞行跟踪系统取代飞行签派系统来对飞行运行进行监控,此类运行的范围除规定的高原航路和机场外,可以以区域的方式获得局方批准,从而免除了机场、航路逐一审查批准的适用要求,机长的资格也只需符合区域运行的要求等。 由于相对CCAR-135部而言,适用于CCAR-121部范围的飞机都是在起飞全重5.7吨以上的旅客座位数较多或商载较重的大飞机,所以规章名称改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2.此次修订增补了持续适航维修部分。 本次修订前,持续维修的要求是以《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

城市公交驾驶员基本手册

城市公交驾驶员基本手册

城市公交公司 驾驶员手册 一、公司简介 ------------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是--------唯一一家“低碳、环保”的城市公交公司。2016年11月,在--------------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引进了42台新能源纯电动城市公交车,于12月开通四条公交线路(1路、2路、7路、10路),经过一年时间的运营,得到了------------以及广大市民认可和好评。至2017年底线路运营10万趟次,约200万公里,安全接送乘客约130万人次。 2018年初,在“安全、舒适、低噪音、零排放”社会效益初见成效的动力下,在各级领导长期关注和指导下,在公司各项制度、各种设施完善之后,为了更加方便广大市民安全、快捷、低碳出行,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群众,公司再次引进50台纯电动公交车,并增设两条公交线路(17路、18路),基本做到城区线路“三纵三横”全网覆盖。 目前,公司共投入运营92台公交车,设立60个现代化充电桩,拥有100余名高素质公交驾驶员及管理人员。 公司计划在未来三年内,投入运营车辆达到200台,城市线路增设12条。并继续完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办公大楼

⑥、出站前,必须看好三面反光镜,不准盲目行驶。 ⑦、出站时,必须注意左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准强 行挤进机动车道。 七不准:①、不准溜站甩客; ②、不准在车内吸烟、吃食物,穿拖鞋; ③、不准向车外抛弃杂物; ④、不准闯红灯、抢信号; ⑤、不准争道抢行、乱变道; ⑥、不准打手机、听耳机、开车聊天; ⑦、不准说脏话、粗话。 1、学习技术,提高技能 专研驾驶技术,了解车辆技术性能,熟练掌握车辆技术技能,节能减耗。按岗位规范程序,做好出车前各种例检,运营中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修并配合修复。 2、整车爱车,完成任务 精心维护车辆,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目标和运营指标。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为乘客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3、尊重乘客,文明服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乘客之上”的文化理念,努力增强服

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

DOC NO. FS-ATS-001AR1 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飞机) 2014年7月第2次修订 2014年7月

编写说明 一、制定依据 《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以下简称大纲)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依据CCAR-61部第61.125条的要求制定出版,以确定飞机类别单发陆地、多发陆地、单发水上、多发水上级别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二、考试方法 飞机类别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应遵照本大纲实施,并在按照局方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点要求》(AC-61-14)的标准批准的考试点实施计算机考试。 三、考试内容 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航空知识教学人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 1、与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飞行规则;高度表拨正程序;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2、飞机的一般知识,包括: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有关飞机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3、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包括: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适合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私人运行的飞行前准备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位置报告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交通密集区的运行。 4、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5、气象学,包括:初级航空气象学的应用,气象资料的使用和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测高法,危险气象条件。 6、领航,包括:空中领航和推测领航技术的实践,航图的使用。 7、操作程序,包括:在运行效绩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高度表拨正程序,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使用,适当的预防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为避让危险天气、尾流和其他运行危险所采取的行动)。 8、飞行原理。 9、无线电通话,包括: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四、考试题目分配 根据《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第二次修订结果,确定各部分考试题目所占比例: 1、与私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范性文件 3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doc

进修骨干护师培训手册 姓名 选送单位 进修专业 进修时间 护理部

河南省人民医院护理概况 河南省人民医院前身是中华基督教内地会1904年创办的开封“福音医院”。1950年2月被正式命名为“河南省人民医院”。1955年3月,随省政府迁址郑州,至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 建院百年的河南省人民医院拥有一支金牌护理团队,不仅是河南省卫生界的一面旗帜,更是全国护理行业标杆。现有护理人员3869人,其中高级职称护理专家120余人,护理硕士300余人,本科以上学历占护士总数68%以上。近年来,在全体护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护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国家临床护理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医院、国家消毒供应中心实践培训基地、全国优质护理服务重点联系医院、河南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河南省消毒供应质量控制中心、河南省手术部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等纷纷落户我院。 护理部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一直代表着全省护理行业的最高标准。由护理专家编写的《护理管理手册》、《新编临床护理手册》、《临床护理常规》、《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等专业书籍,受到省卫生和计生委的充分肯定,多次印刷出版,并在全省各级医院推广应用。同时,受省卫生和计生委的委托,参与制定出台了河南省多部护理工作规范,编写了《河南省医疗机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与方法》、《专科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河南省护士岗位技能操作评价标准》等,为规范全省护理工作标准奠基了坚实基础。 几代护理工作者历经百年锤炼的严谨作风,一代代传承下来,形成了河南省人民医院优秀的护理文化。全体护理人员秉承“仁爱、博学、

严谨、卓越”的医院精神,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提升护理专业内涵,培养了一批创新型、高层次、国际化的护理人才,造就了一支业务精湛、团结奉献、严谨求实、作风过硬的护理队伍,树立了病人信赖、社会满意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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