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

第十二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

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县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县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十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

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25日,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臵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设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经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

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自觉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工作。企业未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或者拒不上报年审材料的,企业将被列为非诚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承包工程,不得参加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三十条县总工会、建筑企业工会、建设单位工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申诉,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仲裁结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二条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实

第三十五条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工资难以追偿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互设阻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非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范围 适用公司本部及外地区域公司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

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民工工资维权告示牌》 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名工工资维权告示牌》设置在“八牌二图”处,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4、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项目部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5、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农民工的工资每月的15日前发放。项目部不能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工资按时发放。 项目部每月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交到总公司。 6、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①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民工及其工资管理方法 为维护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一直非常重视民工管理,并把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由亲自抓。现就我部对民工及其工资管理的方法介绍如下: 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对新增民工采取“一条龙”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由区队长带领新增民工在24小时内到项目安全部报到,安全部对民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然后到合同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再到财务部办理工资卡(农行卡);后到保安、协管员处办理暂住证;最后由安全部开具可以上岗的通知单,民工凭此通知单到本队进行相应工种的上岗。 二、工资发放方法: 1、财务部对每个民工建立农行卡,由每个民工亲自到财务部领取银行卡,并签名,然后每月30日各队将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部,财务部在10日将民工工资打到农行卡中,民工直接到银行领取工资。 2、最低工资控制: 项目部对每位民工的工资进行审阅,现民工工资最低800元。 三、项目部经常与民工进行就业交流,采取坐谈会形式,由项目经理亲自主持,及时了解民工的心理动态和对本企业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四、及时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民工作业环境和安全意识,确保民工施工安全,使民工“工作上尽心,生活上安心,工资上放心”。 12月12日劳动检察大队等三家单位来检查,对我项目部在发放民工工资及对民工的管理举措上予以高度肯定,尤其肯定了我部民工准入制度的执行和新增民工的“一条龙”服务工作。最后检查人员到施工现场随机采访了几位民工,有电工、钢筋工、架子工、电焊工等,询问了工资发放和劳务协议的签定情况,听取了民工对项目部管理的意见,民工们均对项目部管理高度赞赏、对工资发放表示满意,道出了“项目部处处为我们考虑,我们也要尽心安全的工作,为作贡献”的心声。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工程 **第**合同段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工程 ***第***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1、农民工工资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标项目部劳务人员。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合同部与劳务人员商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项目部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合同部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姓名、

工资支付标准。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同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财务部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待工程结束后,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合同部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制,合同甲方为项目部;乙方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报项目部备案。 第八条保障措施 一、每月签字后的工资单,在项目部及劳务人员驻地进行公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 二、每月30日前,合同部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报表及时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部,汇总各项目发放情况后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四、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

最新-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精品

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民工及其工资管理方法为维护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一直非常重视民工管理,并把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由×亲自抓。 现就我部对民工及其工资管理的方法介绍如下: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⒈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 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⒉对新增民工采取“一条龙”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由区队长带领新增民工在小时内到项目安全部报到,安全部对民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然后到合同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再到财务部办理工资卡(农行卡);后到保安、协管员处办理暂住证;最后由安全部开具可以上岗的通知单,民工凭此通知单到本队进行相应工种的上岗。 二、工资发放方法:⒈财务部对每个民工建立农行卡,由每个民工亲自到财务部领取银行卡,并签名,然后每月日各队将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部,财务部在日将民工工资打到农行卡中,民工直接到银行领取工资。 ⒉最低工资控制:项目部对每位民工的工资进行审阅,现民工工资最低元。 三、项目部经常与民工进行就业交流,采取坐谈会形式,由项目经理亲(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自主持,及时了解民工的心理动态和对本企业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四、及时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民工作业环境和安全意识,确保民工施工安全,使民工“工作上尽心,生活上安心,工资上放心”。 月日×劳动检察大队等三家单位来×检查,对我项目部在发放民工工资及对民工的管理举措上予以高度肯定,尤其肯定了我部民工准入制度的执行和新增民工的“一条龙”服务工作。 最后检查人员到施工现场随机采访了几位民工,有电工、钢筋工、架子工、电焊工等,询问了工资发放和劳务协议的签定情况,听取了民工对项目部管理的

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用人单位,非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一定标准预存,用于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强制交存,专户管理。 第四条建设领域内,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非建设领域内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领域内,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合同工程价款的3%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合同工程价款超过1亿元的,按合同工程价款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总

承包企业应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超过1千万元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分期交存。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前不得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 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条件。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将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责令该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人数乘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交存期限为1年,到期后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1b8161842.html,)(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4.doc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4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保证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企业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1.2 按照“谁主管、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方或项目总承包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1.3 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分为建设方管理和承包方管理两方面。对于技改类及我方投资项目按照业建设方管理执行。对于外部承接的工程项目,按照承包方管理执行。 1.4 公司及各单位将发生农民工欠薪事件作为目标责任书中的一项考核指标。 1.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方管理职责 2.1 建设方主管领导负责对所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按期支付,各项目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施工方将农民工工资发放人。 2.2 建设方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有过欠薪事件的企业严禁使用。

2.3 在每笔工程款审批时,应要求承包单位附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工程款支付到位后,由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监督承 包人的发放过程,确保工资发放到人并留存经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影视资料等。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不按计划发放工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罚。 2.4 各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当月发生的工作量当月核算,不得无故拖延。 2.5 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欠薪隐患的,及时与承包单位管理层进行沟通,必要时发书面函件。 2.6 对于承包人不按期发放工资并已导致农民工上访等严重后果的,各项目部可在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介入下,将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支付给农民工,支付后继续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必要时,申请动用施工单位缴纳的民工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发放。 2.7 对于出现农民工虚报、瞒报工资数据或采取围堵、上访等过激行为恶意讨薪的,各项目部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对欠薪属实的,及时发放。发生欺诈虚报的,报公安管理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经营单位应对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作出处罚。公司对各经营单位处理不力进行考核及处罚。 2.8 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情况。 第三章承包方管理职责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工程(科技)管理§1.5.10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经理部在与施工队伍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署民工工资支付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上报公司工程部、纪检监察室备案。 二、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项目经理部必须要求劳务队伍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注册,经理部要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分包管理中的欺骗隐瞒; 三、要求劳务队伍提供每位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项目经理部开户银行办理工资存折,每月向项目经理部提供一份发放工资的详细清单,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由项目经理部直接扣下劳务队伍工程款,委托开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并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工程(科技)管理四、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项目部要求各劳务队伍交纳合同工程价款的3 %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队伍付清农民工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之后,返还全部保证金。如果没有能力付清工资,项目部将保证金扣下用于支

付民工工资。 五、经理部在全标段作业区内工程建设显眼位置设立拖欠民工工资举报箱,公布清欠举报电话。 六、各项目部必须成立一个拖欠民工工资清查小组,每月对务工的民工进行一次详细调查,对劳务队伍管理者拖欠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该项工作也将作为公司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考核内容。 七、监督劳务队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八、监督劳务队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资发放情况,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并上报经理部备案。 九、未按照本办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务队伍不得进入我公司的合格供方名册。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民工注册登记表 :承诺书附件(二). 工程(科技)管理附件一项目经理部江西省公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济政发〔2014〕3号),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由用人单位缴存指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收缴和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收缴和日常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存 第五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缴存,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缴存。 第六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同一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

缴存工资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收缴本领域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其他欠薪多发行业工资保证金。 收缴工资保证金应当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相对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缴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用人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并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缴存工资保证金为由,不支付或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缴存工资保证金责任转嫁到分包企业。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具体见附表2)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模板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 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5号) 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建建〔〕80号)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理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10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5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 遵守本规定。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本市企业) 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 市) 可根据本规定精神, 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 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 缴存, 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全市建设行

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以下简称市建管站) 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下同) 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各区( 不含萧山、余杭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 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 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 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 便于相关部门查询, 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编号: : 根据《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第十二条和《玉溪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 账行: 账户: 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元(大写:)。 年月日 签收单位: 签收人:……………………………………………………………………… 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编号: : 根据《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第十二条和《玉溪市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 账:行 户:账 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元(大写:)。 日月年 签收单位: 签收人: 附件2 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表 单位(盖章):

注:单位登记注册号码指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书编号 3附件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存根) 编号: : 经查实,(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元 (大写:),且未按规定期限支付,根据《玉溪市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从其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支现金元(大 写:)先行支付。 年月 日 签收单位: 签收人:…………………………………………………………………………… 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编号: : 经查实,你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元(大写:),且未按规定期限支付,根据《玉溪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从你单位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支现金元(大写:)先行支付。请配

合做好相关工作。 年月日…………………………………………………………………………… 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编号: : 经查实,(拖欠/克扣)农民工工 资元(大写:),且未按规定期限支付,根据《玉溪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划支该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账 户:)中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元(大写:),用于支付该单位(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请你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年 月日 附件4 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存根) 编号: : 经查实,你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元(大 写:),根据《玉溪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们已从你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中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疆省人民政府、新疆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代建指挥部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XXXXXXXXXX合同段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制 民工管理应遵守“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劳务工提供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一分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劳务队伍进行民工及民工工资管理;劳务队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部一分部制定的《民工管理办法》执行。 二、民工管理 第1条本合同段实行“谁提供,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劳务队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协议书》签订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2条劳务队伍按项目部一分部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民工的管理,在工作与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对接。 第3条劳务人员进场后到劳务队伍报到,由劳务队伍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填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收集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在劳务人员进场后两天内由劳务队伍指定负责人将《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身份证原件上交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

在收到劳务班组提供的材料之后三天内到现场核实民工个人信息并采集符合条件的民工指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民工,坚决拒绝招用。 第4条若现场核查出未登记工人或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一分部不认可该工人在工地施工,并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5条民工进场后半个月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附件2)。《劳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各执一份,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一份。民工的工作岗位由劳务队伍根据需要安排,民工根据施工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施工需要,施工班组与民工自行制定工作时间。劳务队伍与民工根据工作内容、岗位、时间等共同协商确定薪资标准。 第6条劳务队伍在项目部一分部指导、协助下,为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新进民工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7条民工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 第8条项目部一分部统一办理本合同段的团体意外险,费用由项目部一分部承担。同时项目部一分部也支持同各劳务队伍为民工办理保险,费用由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第9条民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部一分部相关规章制度。 第10条民工应自觉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劳务队伍监督所属民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对于民工违规作业行为,劳务队伍要及时进行制止纠正;民工对劳务队伍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9〕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16 / 1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广西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 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支骨干力量。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中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以及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多,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甚至群体打架斗殴、闹事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研究,决定在我区的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

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四、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以下规定存入:

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围 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外地区域公司管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管理制度 1、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由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与之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使用统一规格式;合同期限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必须标明工作岗位、工作、工资支付时间及支付式,劳动纪律及相关事宜;合同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具真实姓名,具有法人主体的用人单位盖章可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职工花名册制度。对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建立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包括工程用工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进工地时间、离开工地时间、合同起止时间等。花名册根据工地人员的进出,随进随建,各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由项目部保存,保存时间至竣工后6个月。 3、考勤制度。要求对工程中使用等各类人员实行考勤制度,使用统一考勤表。考勤可采用分项、班组专业队或项目部统一考勤等式。考勤表以月为单位,于次月5日前交由项目部统一留存。

4、工资发放和公示制度。规定各建筑施工工地必须在每月5日前上墙公示上月工程应付各类人员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将各类人员工资在建筑施工单位派员监督下由项目部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工资,并在工资发放单上签名。工资发放单由项目部保存,需要代领的必须办理委托证明。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在一个月结清工资。无论工程是否完工,每年春节前工资应全部结清和支付。各建筑工程项目部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工资发放公示牌,每月定时公示工资发放单,以便劳动者查对。 5、监督和责任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劳动用工五项管理制度落实。项目部必须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至每个民工手中,禁以包代管,杜绝由包工头带领现象发生。各建筑施工工地如未按劳动用工上述管理制度执行,发生农民工投诉上访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项目经理及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重的将记入黑,并取消工程所有创优及创标化资格。劳动行政部门将给予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一票否决,情况特别重的给予媒体曝光,上报省劳动保障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实施法 1、准则 为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民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农民工矛盾纠纷调解应急预案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尽职尽责,相互配合,要切实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组员为工经部、财务部的负责人担任。其相应职责分别为: (一)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工作总负责,其职责是: 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合理配备财务及劳务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其工作关系;审核、签报对内、对外农民工工资发放报表。 (二)财务部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的主体部门,审核劳务队伍工资发放表,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台帐,按公司及业主的要求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报表。

(三)工经部 配合财务部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进行监控;督促劳务队伍负责人1 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对其进行审查;按公司及业主的要求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报表。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原则、程序及方法 第四条发放原则 一、不得将外部劳务队伍员工工资全部支付给劳务队伍负责人,必须进行直接或监督发放。 二、外部劳务队伍员工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三、对劳务队伍未按照规定支付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按规定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条发放程序 一、工经部在与外部劳务队伍办理劳务合同的签订时,应督促外部劳务队伍负责人,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标准、支付项目和支付形式等内容,并明确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支付形式上,采取月支付现金的方式。劳动合同必须在人员进场后15天之内签订完毕,签订后3个工作日之内报工经部备案,由工经部对其进行认真审查,同时还应上报一份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存档。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乙方所雇佣的农民工人员变动,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经理部劳务管理人员提供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及修改后的人员花名册。 二、外部劳务队伍必须以现金形式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2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对方签认等),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按规定保存2年)。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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