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491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

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所谓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这里的“数据电文”,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交易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化的买卖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的典型类型,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协议[2],即在网络条件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买卖

交易关系的协议。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交易合同主要分为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民法典第491条是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其中第1款是在原合同法第33条规定的基础上稍作文字修改而来,规定了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第2款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网络合同的成立时间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一、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4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由此,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此时当事人达成的合同尚未成立,确认书才是此前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需要强调的是,确认书原则上只能对当事人此前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合同内容的确认,不能对此前合同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否则,该确认书实质上变更了此前合同的内容,构成合同变更,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当然,在当事人未要求签订确认书的,

是否签订确认书,对合同成立并无影响,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要约、承诺规则,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已成立。

此外,民法典第491条第1款虽然删除了此前合同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在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也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在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只是约定了一项合同的附随义务,对合同本身的成立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二、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首先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则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就表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此时合同成立。这里尚有几个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1.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电子合同成立及效力之间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0、21、22条规定,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在上述人员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且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形下,此时电子合同是否成立,不无疑问。电子商务法第48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在电子交易过程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应推定该订立合同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的一方也应尽受领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2.电子合同是否需要另行签署

电子合同具有即时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从电子交易过程来看,提交订单成功即代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

经成立,此时无需再以传统的签名盖章方式予以确认,这是因为,首先,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也没有必要;其次,如果要求电子合同成立后仍要求双方另行签署,客观上也会减损电子合同带来的便捷和效力,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更何况,在双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交易的往来信息中,一般都含有双方的电子签名,完全可以据此判断出意思表示的主体。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另行签署并非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

3.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边界

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实践中,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将其待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的同时,往往通过设置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特别的意思表示,并要求相对方勾选同意该格式条款后方能提交订单。对于此等格式条款的效力,需要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1编第6章第3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

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法适用角度看,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系特别规定,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由此,即便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格式条款履行了民法典第496

条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也不能在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再以格式条款为依据主张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当然,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并无适用的空间。此时,如果一方向相对方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对方同意该使用条件的,则双方就此达成了合意,该格式条款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目次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 ∨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中国民法典草案合同法编分则部分的缺陷及其矫正

“中国民法典草案”合同法编分则部分的缺陷及其矫正 易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关键词: 合同法编/分则/缺陷 内容提要: “中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稿) ”合同法编分则的立法成就是值得肯定的,不过仍然存在着若干明显的不足与较大的完善空间,如不确定概念过多,具有歧义,应予以细致化;许多法律规则不包 含法律后果,不具可操作性,应使其完整;典型合同数量太少,应予以 增加;部分重要的具体制度欠缺,应予以增补;部分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应予以修改完善。 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稿) ”,这无疑是中国民法典编纂运动进程中值得 关注的重要事件之一。评析该草案得失成败的作业勿庸置疑地又成为了一个新的学术研究热点。对这部庞大的民法典进行全面评价不可能,本文只截取其中一部分——合同法编分则部分进行评析,以克服因探究对象庞大而可能导致的行文空洞之弊。由于这部民法典草案基本上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悉尽纳入而作为其合同法编, [1]因此,有关合同法编分则部分的评析其实也就是对现行合同法分则的评析。毫无疑问,《合同法编》的立法成就,特别是其分则部分的立法成就是惊人的。仅从条文数量上来说,在总共428个条文中,合同法分则的条文占

据将近70% ,世界范围内的典型合同法似乎难有出其右者。但是,我更愿对这些制度保持一种苛刻与挑剔的眼光,诚如边沁所言,“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如果我们作出一个决定,对任何东西不问好歹的一味赞成,而不加任何指责,这种决定实行到将来,就会有效地妨碍一切增进幸福的希望。” [2]在我看来,我国典型合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较大的完善空间。 一、不确定概念过多,具有歧义,应予以细致化 不确定概念是立法者所采取的一种策略,其目的无外乎在于增强法条的伸缩性与适应性,从而使之能适应纷繁芜杂的社会现实。然而如果频繁地使用不确定概念或将本应具体化的概念予以抽象却妨碍了法律规范功能的发挥。略举数例如下: 1.《合同法编》中多处使用“合理”这个不确定概念,如第185条第2款、第230条、第259条、第426条等,其不合理之处不言自明。特别令人惋惜的是,第230条在规定出租人为通知义务的期限时,断然舍弃以往的立法经验,笼统地规定为“合理期限”而不是“三个月”的期限, [3]公然地强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令人匪夷所思。 2.《合同法编》第19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赠与的法定撤销事由之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此处“严重侵害”应如何解释?是否要求主观上为故意,抑或程度上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胜诉案例解析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胜诉案例解析 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两年了,在四平民贷网工作过程中不断遇见客户询问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今天正好在网上找资料回答了这个困扰了很多人的问题。 10月28日,广州礼德财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德财富)状告借款人肖某某借款逾期案胜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肖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偿还原告礼德财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管理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法院对礼德财富和被告解除《借款协议书》的诉求给予支持。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判决明确了电子合同合法性,表明了法律对电子版《借款协议书》的认可。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原告与被告及各出借人签订的电子版《借款协议书》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据了解,以往P2P平台面对逾期,选择司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案例并不多见,礼德财富P2P平台状告逾期借款人胜诉案属华南首例。业内人士称,“中国征信体系仍未健全,很多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对网上签订的电子协议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心存疑虑,该案例或对行业有示范性作用。“ 据礼德财富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9月25日被告肖某某通过礼德财富平台与第三人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第三人委托礼德财富为其提供借款相关的全程信息咨询服务。 双方约定:第三人向肖某某发放借款54000元,期限9个月,肖某某采用每月14日等额本金利息分期还款的方式。在第三人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后,肖某某已经连续三期逾期,经多次催讨,肖某某均不予履行。礼德财富在进行多次催收无效情况下,决定委托律师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经过5个月余的调查和公开庭审,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个人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和电子版《借款协议书》均是各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礼德财富依据以上两个协议约定,有权以自己名义对肖某某提起诉讼,法院支持礼德财富的诉讼请求,礼德财富胜诉。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合同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在实际判决操作中,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实行判决。

电子合同管理需求分析

“电子合同管理系统”需求分析说明书 文档作者:陈云青日期:2011- 2-04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引言 (2) 1.1.项目背景 (2) 1.2.项目目标 (3) 2系统功能结构图 (3) 3.系统工作原理 (4) 4.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业务处理数据流程 (6) 4.1.电子合同管理系统 (6) 4.1.1.数据流程图 (6) 4.1.2.数据词条 (8) 4.2.电子合同业务处理 (10) 4.2.1.数据流程图 (10) 4.2.2.数据词条说明 (11) 4.3.新建合同管理 (15) 4.3.1.数据流程图 (15) 4.3.2数据词条说明 (15) 4.4.合同审批管理 (18) 4.4.1数据流程图 (18) 4.4.2数据词条说明 (18) 4.5.冻结解冻 (21) 4.5.1数据流程图 (21) 4.5.2.数据词条说明 (21) 4.6.合同修改 (24) 4.6.1.数据流程图 (24) 4.6.2.数据词条说明 (24) 4.7.项目管理 (26) 4.7.1.数据流程图 (26) 4.7.2.数据词条说明 (26) 5.E-R图 (27) 引言 1.1.项目背景 项目的任务提出者:张鲲

开发者:计算机办公应用(1)班 用户:各大中小企业 1.2.项目目标 由于原来的合同管理采用人为传递的方式,人工审核,浪费时间,还有数据的保存不易,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可以大大的改善这些资源浪费的情况,只需一台管理机一个管理员以及根据企业的规模提供几台 编写机和方便上级的审核机就可。本系统可以提高对新合同的编写速度,对合同进行快速审核,使得审核更方便,节省了上级的合同审核的过程。 2系统功能结构图

民法典合同编学习笔记

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度革新及评价 (2020年4月6日) 一、合同通则 (一)内在体系的悄然变化 1. 返本:契约自由 合同法:契约自由+鼓励交易:以往强调鼓励交易→返本:契约自由 例证: (1)民法总则133条,民事法律行为取消合法性内涵,凸显意思表示。(民法通则54条)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有无之间)→可撤销法律行为(全有全无)(限制了法院变更合同的权力)(吸收了民通解释73条规定) (3)情势变更:再协商义务(民总533条) 问题:协商义务是法定义务吗?真正义务V.不真正义务? 2开新:升华契约正义 (1)格式条款

(2)新制度:强制要约(494条) 问题:人权保障义务(eg.电信、电)、私人主体的普遍服务义务?混淆公法和私法差异(国有企业也是私主体) (二)债总规则的实质回填 重要特色:中国民法典无债编。 1.传统民法典:财产法基础: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2.中国民法典的债法 (1)形式:合同编+侵权编 (2)实质:债总=合同编规则+合同编规则的准用+准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无+专属合同编的内容+侵权编***法律准用(468条) *例证: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1.多数人之债(规定在合同履行)

(1)可分之债(517)新规定:未规定标的不可分之债。 (2)连带之债(518、519) *问题: 1.法定追偿权(追多少?)+法定代位权(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2.协同债权(共同债权)/债务eg.甲100万遗产债权,ABCD债务人(3)连带债务中具有涉他效力的事项

*问题:遗漏了时效规定→连带债权债务类似于公司法决议的规定 2.真正利益的第三人合同(522)V.(合同法64) *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模式:(1)直接取得,(2)同意,(3)未拒绝 问题:不想约定第三人,能否再约定其他人;第三人是出生小儿(三)合同成立的多元渠道 1.合同的成立方式:增加“其他方式”(471条)v.合同法13、25、32条

电子合同管理可行性分析讲课教案

电子合同管理可行性 分析

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可行性分析报告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web班-陈云青 DSN –版本 1.0.0.0 日期:2011- 2-07

目录 1.引言 (4) 1.1项目背景 (4) 1.2项目范围 (4) 1.3目标 (4) 2.合同管理系统体系规划 (4) 2.1拓扑结构 (5) 2.3系统功能结构图 (6) 3.合同管理系统业务流程图 (7) 4.所建议系统技术可行性分析 (9) 4.1对系统的简要描述 (9) 4.4技术可行性评价 (10) 5 所建议系统经济可行性分析 (10) 5.2估算方案 (10) 5.3 具体项目总体估计 (10) 5.4收益 (11) 6.社会因素方面的可能性 (11) 6.1.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11) 6.2.使用方面的可行性 (12) 7.合同管理系统开发资源 (12) 7.1开发环境 (12) 8.工作进度安排 (12)

1.引言 1.1项目背景 项目的任务提出者:企业老板 开发者:软件工程系 用户:企业工作人员及客户 1.2项目范围 合同管理系统是对合同信息进行高效管理,特编写该程序以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1.3目标 合同管理系统的主要目的就是利用软件实现合同的录入、查询、编辑和导出等功能,使工作人员对合同的管理更加容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普通合同的管理一般分为合同添加和合同维护两部分,在电子商务中的合同管理需要针对实际情况(比如公司人员调动)对合同的管理者进行重新调配,从而达到灵活管理合同的效果。 从安全角度考虑,合同管理系统需要对合同的访问和编辑权限进行控制,其中每个成员可以查看和编辑自己的合同。部门领导可以查看整个部门的合同,允许其对合同的管理者(一般为合同签订者)进行重新指派。合同的指派事件的发生可能因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人员调动或人员离职,另一种情况是管理员需要强制对合同的管理者进行强制更换。 2.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体系规划

浅谈电子合同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题目:电子法务论文--浅谈电子合同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姓名:纪峰亮 年级:10级 学号:20101109050024

浅谈电子合同所带来的法律纠纷在信息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商业电子化已经逐渐成为了我们商业的主线。那么在商业电子化的过程中避免了会不带来法律纠纷,为了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我们必须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有详尽的了解。电子商务:英文名称:electronic commerce;e-Commerce,是基于因特网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其特征是商务活动在因特网上以数字化电子方式完成。也是因特网上通过数字媒体进行买卖交易的商业性活动。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个地区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贸易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一体化。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以商务活动为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电子商务是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持续优化的过程。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或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两种。另外还有消费者对消费者(Consumer-to-Consumer)这种大步增长的模式。随着国内Internet使

合同法案例分析

9.(胡佳倩)2006年5月12日,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10台电子设备,每台2万元,2006年6月底交货,由甲负责委托运输公司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6月中旬,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随即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乙接到通知后及时提供了担保。6月底,甲委托丙运输这10台电子设备,但运输途中被人偷掉,致使甲在6月底前不能交货,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认为不能按时交货并非自己过错,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甲在6月中旬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案例中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随即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乙接到通知后及时提供了担保。 (2)7月8日,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试题(合同编)

合同编: 一、单选题 1.(A)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A.承诺 B.要约 C.要约邀请 D.邀约 2.出卖人(A)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A) 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A.应当、可以 B.可以、应当 C.应当、应当 D.可以、可以 3.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C)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 险的转移。 A.单证 B.资料 C.单证和资料 D.质量说明书 4.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C)。 A.拒绝接受标的物 B.解除合同 C.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D.不付价款 5.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C) 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A.故意 B.重大过失 C.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D.以上都不是 6.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 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C)的包装方式。 A.节约资源 B.保护生态环境 C.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D.以上都不是 7.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B)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A.一年内 B.两年内 C.三年内 D.四年内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 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C)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A.自行 B.委托第三人 C.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 D.以上都不对

电子合同管理可行性分析

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可行性分析报告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web班-陈云青 DSN –版本 1.0.0.0 日期:2011- 2-07

目录 1.引言 (33) 1.1项目背景 (33) 1.2项目范围 (33) 1.3目标 (33) 2.合同管理系统体系规划 (33) 2.1拓扑结构 (33) 2.3系统功能结构图 (55) 3.合同管理系统业务流程图 (66) 4.所建议系统技术可行性分析 (88) 4.1对系统的简要描述 (88) 4.4技术可行性评价 (88) 5 所建议系统经济可行性分析 (88) 5.2估算方案 (99) 5.3 具体项目总体估计 (99) 5.4收益 (99) 6.社会因素方面的可能性 (99) 6.1.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99) 6.2.使用方面的可行性 (1010) 7.合同管理系统开发资源 (1010) 7.1开发环境 (1010) 8.工作进度安排 (1010)

1.引言 1.1项目背景 项目的任务提出者:企业老板 开发者:软件工程系 用户:企业工作人员及客户 1.2项目范围 合同管理系统是对合同信息进行高效管理,特编写该程序以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1.3目标 合同管理系统的主要目的就是利用软件实现合同的录入、查询、编辑和导出等功能,使工作人员对合同的管理更加容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普通合同的管理一般分为合同添加和合同维护两部分,在电子商务中的合同管理需要针对实际情况(比如公司人员调动)对合同的管理者进行重新调配,从而达到灵活管理合同的效果。 从安全角度考虑,合同管理系统需要对合同的访问和编辑权限进行控制,其中每个成员可以查看和编辑自己的合同。部门领导可以查看整个部门的合同,允许其对合同的管理者(一般为合同签订者)进行重新指派。合同的指派事件的发生可能因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人员调动或人员离职,另一种情况是管理员需要强制对合同的管理者进行强制更换。 2.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体系规划 2.1拓扑结构 公司的电脑通过以太网连接在一起,采集各种合同信息传输给终端客户机,及企业数据管理中心。

民法典(草案)——合同篇

第三编合同 (2) 第一分编通则 (2) 第一章一般规定 (2)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3)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9)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10)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17)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8)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0) 第八章违约责任 (25) 第九章买卖合同 (28)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6)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38)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40)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42) 第一节一般规定 (42) 第二节保证责任 (43)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46)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50)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55)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57)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59)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63) 第一节一般规定 (63) 第二节客运合同 (64) 第三节货运合同 (66)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68)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69) 第一节一般规定 (69)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70)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73)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76)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77)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80)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82)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85)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89)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90)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91) 第三分编准合同 (93)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93)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94)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编 2020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

电子合同发展的四个阶段

电子合同发展的四个阶段 从电子合同的产生到应用,时间并不长,但它的发展却是飞速的。如今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合同的应用就更为广泛了,人们对于电子合同也越来越重视。但对于它发展的几个阶段,大家可能不是太了解,电子合同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60年代末期,即电子合同方式产生时期。二战后,随着电子计算机发明和广泛应用带动微电子科技的逐步发达和成熟,世界贸易的增长率大大超出世界经济的增长,从事与贸易发展有关的各种商业单证、文件数量也随之增长。这就需要有大量人工处理这些单证。与此同时,世界经济的发展从传统的制造业向新兴的服务业过渡。市场竞争规律发展的结果使得各种增值服务应运而生。而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通讯业的迅猛发展刚好为这些商家提供了基础。这样,在60年代末,作为适应这种需要应运而生的新兴贸易方式EDI在美国及欧洲出现。 第二阶段,70年代,即EDI方式拟定电子合同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由于70年代数字通讯网技术的出现和成熟大大推动了EDI技术的成熟和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跨行业的EDI系统也在此阶段出现了。同时,作为实施EDI拟定电子合同关键要素之一的标准问题也逐步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80年代,即电子合同应用成熟阶段。这主要表现为不同标准之间的EDI系统开始“对话”。跨行业、跨国界的EDI网户已大大增加。这一阶段电子合同技术问题已逐渐为商业问题所取代。 第四阶段,过渡阶段。进入90年代以来,由于因特尔互联网络日益普及和发展,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人们不仅仅局限于通过EDI方式拟定合同,同时,还采取其他更多不同方式“订立”合同,因此这一阶段可被称电子合同拟定方式由单一型过渡到混合型发展多元化阶段。 现如今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可见,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经济的发展是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的。电子合同方式的出现,就是科学技术发展推动的结果,而电子合同的应用则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合同可行性分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可行性分析报告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web班-陈云青 DSN –版本 1.0.0.0 日期:2011- 2-0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1.引言

1.1项目背景 项目的任务提出者:企业老板 开发者:软件工程系 用户:企业工作人员及客户 1.2项目范围 合同管理系统是对合同信息进行高效管理,特编写该程序以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1.3目标 合同管理系统的主要目的就是利用软件实现合同的录入、查询、编辑和导出等功能,使工作人员对合同的管理更加容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普通合同的管理一般分为合同添加和合同维护两部分,在电子商务中的合同管理需要针对实际情况(比如公司人员调动)对合同的管理者进行重新调配,从而达到灵活管理合同的效果。 从安全角度考虑,合同管理系统需要对合同的访问和编辑权限进行控制,其中每个成员可以查看和编辑自己的合同。部门领导可以查看整个部门的合同,允许其对合同的管理者(一般为合同签订者)进行重新指派。合同的指派事件的发生可能因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人员调动或人员离职,另一种情况是管理员需要强制对合同的管理者进行强制更换。 2.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体系规划 2.1拓扑结构 公司的电脑通过以太网连接在一起,采集各种合同信息传输给终端客户机,及企业数据管理中心。

借阅管理机3 2.2层次体系结构图 层次体系结构图可分为三层,表现层,业务层,数据层。 表现层具体表现方式即WEB 业务层具体的业务有合同管理,客户管理,系统管理 数据层有SQL数据库,ORACLE数据库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单选题 ?1、根据本讲,在政府组成部门中,()是负有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职责的工作部门。(10 分) A 党委 B 工商局 C 市场监管局 D 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B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就是()。(10 分) A 自由 B 平等 C 公正 D 法治 正确答案:B ?3、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10 分) A 三年 B 四年 C 五年 D 六年 正确答案:C ?4、本讲提到,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10 分)

A 一个月 B 三个月 C 六个月 D 一年 正确答案:D ?5、根据本讲,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管理性规定有可能导致()。 (10 分) A 民事违法 B 行政处罚 C 刑事违法 D 违宪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1、根据本讲,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哪些情况中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10 分) A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 B 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 C 债务人未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D 债务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 E 超过提存之日起五年 正确答案:A B ?2、本课程讲述了哪些私权利?()(10 分) A

生命权 B 健康权 C 身体权 D 姓名权 E 名誉权 正确答案:A B C D E ?3、根据本讲,违法哪些法律并不会构成合同无效?()(10 分)A 违反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B 违反地方性法规 C 违反自治条例 D 违反中央部委,包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行政规章 E 违反地方政府规章 正确答案:B C D E 判断题 ?1、对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不平等保护,是执政党和政府的基本共识。(10 分)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2、市场经济中,没有平等,一切都没有。(10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

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就草案主要涉及的体例结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格式条款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最新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文共计三编29章518条46327字。 合同编目次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 ∨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问题及其分析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问题及其分析 [摘要]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代理人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概括地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一切电子化方式缔结或履行的合同。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利用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并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的协议.它往往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要约和承诺来达成. 一、电子合同之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发展概述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但是想使电子商务发展的更快、更好的话就必须要加强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本文通过电子商务的四种模式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物流影响,还分析出中国目前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存在问题。 (1)采用快递服务的物流模式 实现电子商务的企业或商家从网站或虚拟网站上获得消费者的购物清单和家庭地址等信息,然后利用快递公司将商品寄出,消费者可以在领到通知后去取货或者是快递公司派专人来送货到消费者手上。 (2)网站自建配送的物流模式 企业或网站在各地的网民密集地区设置自己的配送点,在获得消费者的购物信息后,由配送点的人员将商品为消费者送货上门。 (3)借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模式 目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形成的。他们的特点是价格比较优廉,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服务跟不上外国大公司的步伐。但是第三方物流又是电子商务主体的一部分甚至可以全部物流活动委托给外部的专业物流公司来完成。 (4)网站与传统商业结合的模式 传统商业特别是连锁经营商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丰富合理的商品种类,高附加值的服务,高效的配送体系等,这些正是电子商务主体所欠缺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连锁经营的结合能够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电子合同之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包括电子签名、效力认定。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

互联网金融行业电子协议合同电子签名解决方案.doc

互联网金融业务 手写电子签名解决方案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5层TEL:86-10-58045600 FAX:86-10-58045678 邮政编码:100080 2015.7

目录 1.方案背景 (1) 2.现状分析 (1) 3.需求说明 (1) 4.解决方案 (2) 4.1.整体结构 (2) 4.2.身份认证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线下PC、PAD签约模式方案 (4) 4.3.1.方案组成 (4) 4.3.2.业务流程 (4) 4.4.线上APP签约模式方案 (5) 4.4.1.方案组成 (5) 4.4.2.业务流程 (5) 4.5.线上短信签约模式方案 (6) 4.5.1.方案组成 (6) 4.5.2.业务流程 (7) 4.6.总体部署 (7) 5.司法鉴定服务 (9)

6.产品清单 (10) 7.方案特点 (10) 8.方案应用推广现状 (11)

1.方案背景 在当下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互联网金融门户模式正在快速崛起。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公司网络营销平台业务,保证平台在后续交易中的合规性,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平台公信力,需要在网络营销涉及的电子协议中加入依靠可靠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提供合法的电子认证。 2.现状分析 互联网金融依托线上、线下平台,快速、便捷、持续地为客户提供服务,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已完成网贷平台建设,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借款人、出借人、平台、小贷公司/担保机构四方参与者,由于依托互联网平台,交易中各方参与者的真实身份无法确定,而电子交易平台直接关系资金、财产等敏感内容,虚假的用户身份可能直接导致交易各方的财产损失。 各参与者之间需要在网贷平台上签署服务合同或其他文件,为使相关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要求,需通过电子签章与认证的方式确保平台出具的文档具有法律效力。 3.需求说明 结合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运营模式和业务情况,交易各方需要在平台上签署电子合同,必须确保签名人身份真实,签名后电子合同符合司法机构的要求,具备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的三 十二项重大变化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 笔者通过将《民法典》与我国现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对比,简要分析了《民法典》总则编(干货|《民法典》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物权编(干货|《民法典》物权编的二十项重大变化)的重大变化。《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因为《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较多,笔者将分开解读,今天首先说说“第一分编通则”部分有哪些重大变化。 1.关于通则。 (1)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确认了债之基本体系。但是,《民法典》并未设置债法总则编,而是通过合同编通

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为了弥补债法总则编的缺位可能导致的制度缺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适度扩张了合同履行一章的内容,在其中规定了债的分类规则,以及各类债的履行规则,并借助准用性规则的设置而直接适用于其他债的关系,其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因此,非因合同(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仍然属于一种债之关系,在债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情形时,可以准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所述,《民法典》合同编的通则中可以适用于非法定之债的规则,都有特定的指示标志,即如果条文中使用的是“债”“债权”或者“债务”的,就意味着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债。但如果条文中适用的是“合同”“合同的权利”或者“合同的义务”,则意味着该条文仅能够适用于合同之债。 (2)明确规定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 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就草案主要涉及的体例结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格式条款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最新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文共计三编29章518条46327字。 合同编目次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 ∨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

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参加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有崔建远、韩世远、陈甦、傅静坤、陈晓、王轶。崔建远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3章合同的效力、第5章合同的履行。韩世远起草:第4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6章违约责任。傅静坤起草:第7章买卖合同、第8章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第9章赠与合同、第15章雇用合同、第16章承揽合同、第17章建设工程合同、第18章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第19章运输合同。陈晓起草:第11章融资租赁合同、第12章存款合同、第13章借款合同、第35章保证合同、第36章独立保证合同。王轶起草:第10章租赁合同、第14章借用合同、第23章技术合同、第24章保管合同、第25章仓储合同、第32章演出合同、第33章出版合同、第34章合伙合同。陈甦起草:第20章委托合同、第21章行纪合同、第22章居间合同、第26章物业管理合同、第27章教学培训合同、第28章医疗合同、第29章餐饮合同、第30章住宿合同、第31章旅游合同。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崔建远、韩世远负责统稿,最后由梁慧星修改定稿。 目录 第1章一般规定 第2章合同的订立 第3章合同的效力 第4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6章违约责任 第7章买卖合同 第8章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第9章赠与合同 第10章租赁合同 第11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12章存款合同 第13章借款合同 第14章借用合同 第15章雇用合同 第16章承揽合同 第17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18章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第19章运输合同 第20章委托合同

第22章居间合同 第23章技术合同 第24章保管合同 第25章仓储合同 第26章物业管理合同第27章教学培训合同第28章医疗合同 第29章餐饮合同 第30章住宿合同 第31章旅游合同 第32章演出合同 第33章出版合同 第34章合伙合同 第35章保证合同 第36章独立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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