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英语和法语是其国家语言。加拿大的法律以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为基础。法院制度主要仿效英国司法制度,省府和联邦政府共同参与办理法院司法系统。各省将法院体系按两个级别划分:省法院和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又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级法院。联邦法院也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其管辖范围与省级法院不同,国家最高法院审理省及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其裁决是终局的。就刑事犯罪而言,犯罪被视做是对全社会的侵犯,因此启动刑事程序是国家而非个人。

加拿大的刑事犯罪分为简单判罪犯罪和可指控犯罪,属于哪种犯罪由皇家检控官来决定。一个被诉简单犯罪的人将由法院法官审理,审判程序一般简化,刑期较短。皇家检控官指控的案件是更严重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可选择由省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或高级法院法官和陪审团来审理。如果是作为可指控犯罪起诉,首先要有一个预备庭审。这一期间,法官检查案件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理程序。如果法官认定没有足够证据,案件将被驳回,否则,将要安排一个完整的庭审。

一、司法独立性

加拿大刑事案件查处首先由警察进行,没有单独的检查系统,皇家检控官接受警察移送的案件,决定是否可以起诉。皇家检控官是女王的执行官,其办公室设在法院内。皇家检控官的职责是使法官100%相信被指控人有罪,无其他理由,举证标准是100%的,排除合理怀疑,在评判刑事案件时,法官对证据不能有任何怀疑。这与民事案件标准不同,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对证据有一定怀疑,只要证明有可能是即可。法官在听取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决定被指控人是否有罪。加拿大刑事案件有90%事先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只有10%的案件经过庭审。而在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是由法官审判,只有少部分会有陪审团参加。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随机选择,其作用是基于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提出的事实、证据作出各自评判,给法官提出他们的看法和意见,法官无权推翻陪审团的有罪或无罪意见。加拿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可用或不用陪审团,被起诉人可以提出要求有陪审团,但大部分情况被起诉人不希望有陪审团,因为大多数情况陪审团会评判有罪。其原因是法官和陪审团的评判标准不同,法官是基于法律评判,陪审团则有感情等其他因素影响其评判,陪审团很多时候认为法律是错误的。

要想成为皇家检控官或辩护律师首先要拿到一个学位,

再拿到法律学位。经过做实习律师10年至20年,考试后才能成为法官。或者经法律考试后在法学院任教10年至20年后成为法官。一旦成为皇家检控官、法官,其待遇是相当优厚的。

司法独立的另一体现是法官基于自己对法律的解释对

案件作出判决,在判决中法官要给出判决结果的原因、理由,不能简单地只说有罪或无罪。往往一个判决很长,成为判例法中之一。上诉改判不会对法官有影响,重要的是法官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他们是独立的。这种司法的独立性的最大好处是不会限制法官、皇家检控官的手脚。

二、讲求程序合法

加拿大法律体系中程序合法是必要的,只有程序合法才会公平,任何调取的证据只有在程序合法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警察在查超速车时,给超速车开罚单,此时警察怀疑超速者有非法行为,便查车发现了车上的毒品。因为搜查没有事先经过法官同意,所以即使查找到了毒品,也不能作为证据,也就是说只有在经法官同意搜查下发现毒品,才能作为皇家检控官的证据。

一个人从被逮捕到审判要有合理的等候时间,这个时间规定为八个月。如果在这八个月时间里没有对其审判,即超

出了合理的等候时间,案件会被撤销。现在,往往在一个月时间内50%案件经双方达成共识,辩诉交易,而不再开庭审理,缩减了警察需要作证的时间,节省了人力、物力。为避免程序上的不合法情况出现,警察在审问时必须全程录相。警察要出庭作证,讲出收集证据的过程、情况。任何威胁、压力情况下取的证都不可以作为出庭的证据。逮捕罪犯时,若警察没有告之有何权利,则任何口供均不可作证据使用。

三、对待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加拿大大多数犯罪是青少年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与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不同。早期的青少年犯罪法案并没有规定如成年人一样相应的权利。人们认为孩子犯罪与不听从父母命令是没有本质区别的。警察对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也不同。有些如偷窃物品,警察抓住他们只是告诉他们不要再做下一次了就释放了,有些警察则很严厉,掌握不一致。后来出现了错判的案件,一个十三岁的小男孩被抓,罪名是他杀了十一岁小女孩,他被关押一周内没见其父母和律师,他供认了罪行而判刑,后来警察又抓住一盗窃犯,他供认了杀害小女孩的事实,而此时小男孩已关押了十年。另一案是一个十七岁小孩被控谋杀,关了十四年后抓住了真凶。这两起案件均是在无辩护律师和家长情况下供认的,这两起错案

的发生引起了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重视。因此修改了青少年犯罪法,规定了青少年犯罪的权利适用对成年人犯罪的权利。而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区别是在刑罚上,而非在处理案件上,修改后的法案将原来谋杀最长判三年监禁延长至五年,还规定十六、七岁未成年人犯比较严重犯罪的,可以当成成年人犯罪处理,在成人法庭上接受审判,适用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则不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不会被警察逮捕,责任由其父母承担,通过社区服务来改造他们。在魁北克省,90%青少年犯罪都是通过社区服务来完成的,其奉行的理念是尽力给青少年以新的出路,但在运行时则需大量财力的投入。而在安大略省这个法案的实施效果很差,青少年被判入狱的大量增加,因为被判入狱比社区改造的成本低,宣判也容易,所以出现了在适用上不一致的情况。

即使很多青少年被判入狱,但公众还是认为不够严厉。2003年4月1日,新的法案实施,此法案最大的修改是对青少年的权利修改,更正了原法案存在的问题,鼓励法官尽量不要把青少年被判入狱,但对很严重的青少年犯罪被判入狱的时间加长了。对简单的判罪,与其支付大量人力、财力收集证据,不如令他们承认有罪,还可以不经过正式审判。

在加拿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另一个可借鉴的方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当严重的犯罪除外)有专门的法庭、专门

的法官、专门的皇家检控官受理,有专门的监狱关押,避免与成年犯混在一起受到坏的影响,且不允许有陪审团参与。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是密封的,没有人可以查阅。当他年满十八岁时所有的记录全部被销毁,使他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四、无罪推定原则与实际存在矛盾

加拿大法律制度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在一个人没有被法庭判罪以前推定都是无罪的。但也不乏社会压力使政府不得不加以处理。如加拿大通过法案:一个人三次犯罪就可以不经过审判而直接送入监狱。对警察办案也是如此,往往社会对事件的恐慌成为警察专注的问题和人群。

警察致力收集有罪证据的观念是很难改变的,大部分错案都是警察有偏向性收集有罪证据造成的,如同监号人证实他讲过犯罪过程,警察许诺同监号人作证后给其自由。然而警察并不认为他们有错误,他们总是说:他是有罪的,即使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在加拿大纠正错误判决相当难,如果一个案件已经经过了上诉审,就没有办法再纠正错判。在监狱中,他们可以向司法部提出申请改判。据统计每年有200件提出的,但司法部每五年才会向最高法院重新提起一个案件的上诉,所以

说,虽然加拿大存在错误判决,但几乎无法在现实上承认真正错判。将一个人从关押至释放,必须是他承认有罪,有负罪感,这一制度也使错判加以改正成为不可能。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律基础》第三章 刑事法律制度 期末考试拓展学习

地大《法律基础》(三) 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 一、[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36岁,某运输公司大卡车司机。马某与同车队同事段某积怨颇深,某日清晨,马某溜进车队停车场,将段某开的大卡车的刹车装置破坏,企图制造行车事故,陷害段某。当日上午,段某去某厂拉货物,途中发现刹车失灵,多亏路面较宽,未造成交通事故。 [问题] 马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如何处罚? [分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对法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实施破坏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行为人破坏的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行驶和准备行驶的待用状态。(2)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是指破坏程度应能够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飞行,如果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不被排除,交通工具就有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对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认定,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一是交通工具是否正在营运使用之中;二是实施破坏所采用的手段;三是所破坏的交通工具的部位是否是重要和关键的部位。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马某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客观上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卡车的刹车装置,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依法惩处。 二、[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41岁,某厂汽车司机。1997年12月21日晚,张某酒后开车,在开往城郊自己家的途中,张某将一骑自行车的妇女撞成重伤。张某下车看到被害人血肉模糊,心中十分害怕,当即开车返回厂中没有回家。被害人因未得及时救治,失血过多死亡。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 主要问题(一)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主要问题(一)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对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改。伴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1] 如果对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一简要回顾的话,那么,中国立法机构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还是令人赞叹的。例如,为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和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立法机构对刑事审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对抗式审判模式。2]又如,为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机构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有机会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使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再如,为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约束检警机构的强制性侦查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财产保释制度,使得“收容审查”措施得到废止。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

序的行为规定了消极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由于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此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独立的解释,制定了各自的执行规则。于是,一些旨在应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变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逐渐出现了危机,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就社会各界非议颇多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实体变更等重要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研活动。在这次“执法大检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以“通知”、“批复”等方式,对纠正和制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问题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与此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极为简单,根本不足以发挥维持控辩双方公平游戏的作用,而法官在证据适用上又存在着普遍的混乱现象,因此,中国立法机构在法学界的支持下,开始了制定刑事证据法的努力。一时间,诸如沉默权、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之类规则的确立,又成为人们所致力实现的改革目标。 毫无疑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整体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机构和法学者所预期的目标。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表明,立法机构在审判方式、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改革,相对于整个刑事司法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及对策浅析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浅析 根据我国国情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为了减少、遏止未成年人犯罪,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完善未成年人立法,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教育青少年,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个方面必须紧密配合,注重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一、完善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体法规 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现状及缺陷 (1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程序规定与成年人犯罪一起置于统一的刑事法律下,仅是在个别法条中对未成年人做了些特殊规定。而我国现行《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较少,只有第17条和第49条,内容也过于单薄,不成体系。致使现实生活中缺少适应法律的依据。 (2刑法的具体条文上,存在缺陷,生涩难以理解,并容易产生歧义。如《刑法》总则中的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的8种罪,是指8种具体的犯罪还是抽象的犯罪行为,表述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适应起来出现问题. (3关于未成年人能否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问题。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适用死刑。但对无期徒刑却没有明确规定,也就等于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是默认的态度。 (4非刑罚处罚方式过于单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5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2、刑事立法完善 (1根据对未成年人罪犯保护和区别对待的精神,我国应在

适时出台未成年人刑法,和与之相应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系统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罪名以及审判方式和规则等。或者在现行刑法中,专门设立一章未成年人犯罪,系统的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的处罚方式。 (2具体法律条文的完善。《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完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8种犯罪,到底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罪名,这个条文没有说清楚,理论界也一直存在争议。 (3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罪犯不得适用无期徒刑,以切实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无期徒刑作为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的刑种,笔者认为不适应于未成年罪犯。这既是正确贯彻我国刑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法律原则的需要,也是基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贯彻有关国际公约的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以教育和挽救为主、以惩罚为辅的方针,尽量对其做出宽大处理,这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我们应坚持并发扬下去。 (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完善。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根据其犯罪的罪行虽可处以刑罚,但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对其放弃刑罚处罚而采取的宽松的处分方式。对未成年罪犯,其目的主要是教育改造而非单纯的惩罚报应。因此,现代国家大多淡化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理措施。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个人走向社会化过程的起点。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 “子不教,父之过”,孩子能否成材和家长有很大关系,孩子身上能依稀看到家长的影子。大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都与家庭环境有关。家长的言谈举止、文化素养以

中国刑事法律体系构成

何谓刑法体系?这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三大部分组成的体系,是一个以刑法典为核心的庞大的体系;(注: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其他刑事规范组成的;(注:金凯、章道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明教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7页。)再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如何看待这三种观点呢?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先明确何为概念。所谓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9月修订第3版,第404页。)可见,概念应反映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而刑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在于“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辞海》(修订稿)词语分册(上),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0页。)据此,举凡体系都有如下特征:一是由若干事物构成;二是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三是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各事物的简单相加和机械凑合。据此特征来衡量上述有关刑法体系的三种概念,就会发现,第一种观点有两点不足:一是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以体系来定义刑法体系;二是只是表明了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但没有显示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观点除了具有第一种观点的第二点不足外,还没有说明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三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法体系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却没有表明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故此,上述三种概念都不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有三个特征:第一,刑法体系是由各种刑法渊源构成的。目前,这些渊源即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过系统整理或重新创制按照一定体系集中规定的刑事法律文件;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规定某一种或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文件;附属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民事、行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所包含的修改或补充刑法典的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第二,各种渊源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三,刑法体系是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刑法体系与刑法学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法学体系是指由各种刑法理论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既依照刑法体系,又不限于刑法体系,而是按照刑法理论的内在联系,照顾到叙述的方便而排列起来的。一国刑法体系的范围一般是本国的全部现行法,而一国刑法学体系的范围却可以包括古今中外一切刑法、刑法思想以及国际刑法、比较刑法等等。 刑法体系与刑法体例不同。“所谓刑法体例,是指刑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即刑法的渊源。”(注: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这实际上只相当于是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的统称,其含义比刑法体系窄得多。 刑法体系与刑法的外部体例也不同。按有关论著的表述,刑法的外部体例是指刑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唐朝的律、令、格、敕、例;现今的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条款,等等。(注:赵国强:《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57、258页。)而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虽然也是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但它更强调是由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2021年《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精华版)

2021年《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知识竞赛题库 附答案(精华版) 一、判断题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和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没收财产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分期缴纳。╳ 3.判处死缓的,在二年的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4.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应当酌量发给报酬。√ 5.对于犯罪分子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6.死缓是我国刑罚中主刑的一种。╳ 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8.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累犯不适用缓刑。√ 9.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比照共同犯罪论处。╳ 10.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 11.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1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

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13.犯罪的追溯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5.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6.假释考验期内没有犯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17.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18.我国现行刑法是在1997年修订的。√ 19.减轻处罚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1.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 22.只有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才适用我国刑法。╳ 23.刑法的属人管辖是指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犯罪,中国刑法有权管辖。√ 24.刑法的保护管辖是指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适用中国刑法。╳ 25.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原则。╳ 26.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新兼从轻原则。╳

警察招聘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中国刑事法律制度)

警察招聘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中国刑事 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A、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应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C、刑罚应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采取()。 A、从旧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新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违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A、5年 B、10年 C、3年 D、1年 4、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5、醉酒的人犯罪()。 A、从重处罚 B、应负刑事责任 C、不负刑事责任 D、减轻处罚 6、甲盗窃同宿舍李某的1000元钱后,受到良心谴责,把钱放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负刑事责任 7、缓刑制度适用对象是()。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8、甲(30岁)以买东西相引诱,使某女(15岁)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奸淫幼女罪 C、构成强奸罪 9、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A、只能是医生 B、只能是医生或药剂师 C、除医生、药剂师之外,还包括护士、一些技术人员 D、只能是医生、药剂师、护士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中国()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不论罪行轻重,法定刑高低,都适用本法。 A、公民 B、国家工作人员 C、军人 D、因公出国的人 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来适用本法。这里的领域包括()。 A、领陆、领水、领空 B、我国的船舶、航空器

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浅谈我国刑法的量刑制度

浅谈我国刑法的量刑制度 内容摘要:量刑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我国各地法院量刑存在较大差异,“同案不同判”、量刑不均衡、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总结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量刑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量刑不规范的原因以及不规范量刑活动的表现与危害,提出了量刑制度改革的思路:一、强化量刑建议,加强对量刑活动的监督。二、推行量刑辩论制度。三、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一)完善制度;(二)总结量刑实践经验,形成一套科学量刑规则,量刑科学化;(三)建立量刑指南制度;(四)严格贯彻量刑公开制度、判决书量刑说理制度;(五)设立量刑指导委员会。拟通过分析研究,给量刑规范化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量刑裁量规范 量刑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罪犯是否判处刑事处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的审判活动,其目的是实现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量刑是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能否规范、科学地行使这项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和刑罚功能的具体实现。 一、我国现行的量刑原则、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 我围刑法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的规定判处。这是我国刑法对量刑的原则规定,具体涉及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方面。 (一)量刑标准是刑法总则关于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刑罚制度的规定和刑罚分则对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其中分则和其他刑事法律关于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是其重点,内容包括具体犯罪适用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刑度),在刑法理论中法定刑可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缺乏灵活性。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缺乏具体标准,随意性大,不利于法制的统一,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范围和限度,允许法官在裁量时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这样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我国刑法就采用这种法定刑。“自由裁量主义的优势在于:它使法官摆脱了各种形式的束缚,能够自主地运用和判断证据,可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并根据个案证明活动的具体情况形成内心确信,对案件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 (二)量刑情节是指在某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官对犯罪人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予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的使用是量刑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和内容之一,正确适用量刑情节是确保量刑公正的前提和重要方面。实际宣告的刑罚虽然以法定刑为标准,但又可能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突破法定刑的范围,使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突破的依据就是量刑情节。由于量刑情节繁多,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把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以刑法是否就法定刑的功能做出限定性的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以量刑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等。

唐朝的法律制度

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 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

侵犯的规定。 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严禁买卖人口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六、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八、唐律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

最新 招警考试:《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部分

招警考试:《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部分 一、判断题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和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没收财产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分期缴纳。╳ 3.判处死缓的,在二年的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4.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应当酌量发给报酬。√ 5.对于犯罪分子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6.死缓是我国刑罚中主刑的一种。╳ 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8.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累犯不适用缓刑。√ 9.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比照共同犯罪论处。╳ 10.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 11.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1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13.犯罪的追溯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5.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6.假释考验期内没有犯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17.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18.我国现行刑法是在1997年修订的。√ 19.减轻处罚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1.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 22.只有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才适用我国刑法。╳ 23.刑法的属人管辖是指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犯罪,中国刑法有权管辖。√ 24.刑法的保护管辖是指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适用中国刑法。╳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你知道我国有知识产权法律?那么你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又知道多少?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二)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与一般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与之相应的受保护主体与客体发明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作家、艺术家、表演者等等是相应的主体新的技术方案、商标标识、文字著作、音乐、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是相应的客体在这里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的主体与客体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重叠的发明人开发出新的技术方案后既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利公开发明从而获得专利权也可以自己通过保密而享有实际上的专有权就是说技术方案的所有人可以选择专利保护途径也可以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途径 与大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出现大大晚于其他民事权利恩格斯认为大多数民事权利早在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就已经

基本成型而工业产权则只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近代才产生的版权则是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才产生的又随着其后不断开发的录音、录像、广播等新技术的发展逐步发展的商业秘密被列为财产权(亦即知识产权)中的一项只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同时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容受保护客体的范围总是以较快的速度变化着至今也很难说它们已经“成型” 与有形财产权相同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就是说不经财产权的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能使用或者利用它 与有形财产权不同的是:第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如果一个小偷从车场偷了一部汽车(有形财产)他最多只能卖掉这一部车获取赃款他不大可能再复制几部车去卖如果小偷从一个软件开发公司偷出一个软件他完全能很快复制出成千上万盘同样的软件去卖足以使那个软件开发公司破产第二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虽然都是专有权但有形财产的专有权一般都可以通过占有相关的客体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客体却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例如:发明是实用技术的新信息商标是商品来源的信息作品是作者表达出的文字信息、画面信息、音、像信息等等)对信息是很难通过“占有”加以保护的而且有形财产的客体与专有权一般是不可分离的对它们施加保护相对比较简单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专有权却往往是分离的对它们的保护就要困难得多例如画家卖给我一幅画这幅画无疑是受版权保护的客体这一客体在我手中但我若想把它印在挂历上或印在书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条逐条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释义 刑法解释:第一条【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制定刑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中明确地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本质特征。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制定刑法的目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因此,它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刑法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是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手中的法律武器,因而也就决定了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只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中“惩罚犯罪”,就是通过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的方式,对任何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惩罚犯罪提供法律武器,这是制定刑法的目的之一。“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这里所说的“保护人民”,不仅是指保护人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包括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遭到破坏。 二、制定刑法的依据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宪法;二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宪法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浅谈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

浅谈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 一、程序的含义 要理解何谓程序正义,我们首先就要理解什么是程序。《辞海》中对“程序”的定义是“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而《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则为“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从法学的角度,程序被具体解释为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遵循和履行的法定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 要理解何谓程序正义,我们接下来还要理解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很复杂,从古至今,众多的学者们都对其进行过探讨,西方思想史上有关正义的著述很多。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正义理论的中心一直关注的是通过一定程序实现的结果,而这种实质的正义并不太关心实现正义的过程、方法或步骤。直到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才第一次将程序正义得概念引入正义的理论体系,使之成为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做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形成过程或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在罗尔斯之后,西方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和学说开始不断涌现,提出了一系列的程序正义理论,说明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使程序正义的研究有了深入的发展。 笔者认为,程序正义概念的核心就是要求代表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做出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判决以前,必须给予当事人有效的、充分的表达意见或个人观点的机会,裁判者保持司法权固有的中立性,使双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 因为程序正义最早是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则产生发展起来的,并且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具有更大的严肃性和制约性,刑事诉讼过程往往要涉及到追究、剥夺刑事责任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涉及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博弈”,所以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更为人们所重视。人们在探讨程序正义时,往往更侧重于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含义主要是法官在控方或辩方提出程序性申请的前提下,对其做出于其有益或不益裁判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平等参与,法官公开审判。 三、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标准 实际上,要提出一种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的绝对的程序正义标准是不可能的,因为生活在不同社会里的人们受不同的文化价值观的影响,形成不同的法治信仰,很难对同一问题做出完全相同的评价。但是,程序正义应当包括一些基本的要素,可以适用于所有现代文明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这些要素是判断程序正义与否的最低标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标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问题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对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改。伴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 如果对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一简要回顾的话,那么,中国立法机构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还是令人赞叹的。例如,为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和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立法机构对刑事审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对抗式审判模式。又如,为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机构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有机会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使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再如,为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约束检警机构的强制性侦查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财产保释制度,使得“收容审查”措施得到废止。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消极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由于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此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独立的解释,制定了各自的执行规则。于是,一些旨在应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变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逐渐出现了危机,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就社会各界非议颇多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实体变更等重要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研活动。在这次“执法大检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以“通知”、“批复”等方式,对纠正和制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问题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与此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极为简单,根本不足以发挥维持控辩双方公平游戏的作用,而法官在证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考试《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部分模拟题及答案(三)

|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 贵州事业单位考试辅导课程汇总: https://www.360docs.net/doc/1c10712604.html,/guizhou/train/ 一、判断题 1.公民和人民都是法律概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 3.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从性质上属于司法行政机关。╳ 4.在我国,成立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不必履行登记手续。╳ 5.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双重从属原则。╳ 6.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7.在我国,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8.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9.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10.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1.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大。╳ 1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最低的一级国家政权机构。╳ 13.在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中,中央军委不受连选连任的限制。╳ 14.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 15.精神病患者不享有资:料;来/源,于GZU521学:习;网http://Gzu52https://www.360docs.net/doc/1c10712604.html,选举权。√ 16.全国性的法律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17.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都是自治机关。╳ 1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类似于西方国家的议会,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19.《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宪法性文件。√ 20.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2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入、搜查、查封公民的住宅。╳ 22.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23.劳动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24.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5.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6.居民委员会主任是由政府指派的。╳ 27.在中国,宪法一词只是到了近代才出现。√ 28.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 29.在我国,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30.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1.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都是针对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

中国刑事司法现状

中国刑事司法现状 与刑事司法改革 演讲人:陈有西 中国法学会刑事高峰论坛﹒北京 2011.5.26 一 中国刑事司法问题严竣: 从我最近办理的几件实例刑案说起 夏俊峰案:维稳观念下的侦\控\判定位《山雨欲来前飘飞的树叶》 李庄案:法律秩序应当坚守还是破坏《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胡永钿案:公检法是在办案还是在做案 《给池州中院的律师函》 陈加胜案:司法割据是怎样形成的 温州瓯海公检法是如何违法管辖将民事案变成刑事案的 沙河酒业亿元税案:依法办事正在成为人治的挡箭牌 违法乱纪的地方政权总是以"正在依法办理"来应付上级和媒体的监督另一方面又加紧操纵当地公\检\法\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构 按照他的个人权力意志做出黑案 法律成了妓者的牌坊 刑事司法改革:问题的提出 中国刑事司法中的很多问题 现有司法框架下已经无法解决 司法错案问题

司法公正问题 司法独立问题 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失效问题 司法失信问题 司法无德问题 二 从实踐到理论寻求问题根源 寻求解决途径和方法 从大量现实案例中的冤错,发现法律适用的问题从大量适用中的问题,发现司法解释的问题从司法解释的问题,追根到立法法条的问题从法条的问题,追根到立法思想的问题 从立法司法的问题,追溯到立国理念问题 从法律实务,到法学理论 从法学理论,到司法实务 今日中国既需要法律考据,更需要法律思想

和谐司法:政治标准和法治标准 维护国家稳定的思路选择: 靠高压还是靠疏导 中国当前维稳路线图: 行政高压,司法失效,堵死司法救济道路,不准律师介入上访,截访,跪求,群体性事件,杀小学生,袭警杀法官,加强警察、控制法庭国家机器,维稳经费超过国防经费今天上午的抚州爆炸政府\检察院事件 政治标准和法治标准能够统一吗 绝大多数情况下,“三个至上”确实具有一致性 但最终标准必须是法治标准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是多数人民主之治(不同于个人批示) 法治是事先建章立制之治(不同于事后临定) 法治是衡定的理性之治(不同于运动司法)

公安招警《公安基础知识》同步练习题之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练习附参考答案

公安招警《公安基础知识》同步练习题之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练习附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A、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应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C、刑罚应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采取()。 A、从旧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新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违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A、5年 B、10年 C、3年 D、1年 4、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5、醉酒的人犯罪()。 A、从重处罚 B、应负刑事责任 C、不负刑事责任 D、减轻处罚

6、甲盗窃同宿舍李某的1000元钱后,受到良心谴责,把钱放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负刑事责任 7、缓刑制度适用对象是()。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8、甲(30岁)以买东西相引诱,使某女(15岁)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淫幼女罪 C、构成强罪 9、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A、只能是医生 B、只能是医生或药剂师 C、除医生、药剂师之外,还包括护士、一些技术人员 D、只能是医生、药剂师、护士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中国()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不论罪行轻重,法定刑高低,都适用本法。 A、公民 B、国家工作人员 C、军人 D、因公出国的人 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