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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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收入分配是广大职工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最低工资落实问题。妥善处理这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实现好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国家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群众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不仅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人文关怀、实现社会公平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而最低工资标准能否给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力,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各地及企业的具体行动。

为了解和掌握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情况,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总工会组织全省各级工会于2005年6月至8月,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采取听取市、县劳动部门、企业代表组织情况介绍、召开企业经营者、工会主席、劳资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填写企业、职工调查表,与职工座谈等形式进行。各市工会按照省总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深入所属县(市、区)及企业进行了认真调查。与此同时,省总调研课题组分赴保定、邢台、廊坊等三市

七县二区及其22个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掌握了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一、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总体情况

2004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及时调整,设区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02年的350元提高到520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标准提高的幅度及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调查情况也表明,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及经济权益保障工作,为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作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省委、省政府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战略措施,多次明确提出职工收入要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是各市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年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去年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组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采取重点抽查、加大监察等措施,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三是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大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强化工会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在推进落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对最低工资标准已逐步认识,一些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规范、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能够充分认识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稳步提高,企业和职

工比较满意。如中旺集团作为一家私营企业,以“企业关爱员工,员工回报企业,达到双赢目标”为经营理念,规定员工的保底工资为每月500元,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30元,企业投入300万元用于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大大增强。河北轧机轴承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改制的民营企业, 2001年改制后,大力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不仅将改制前欠缴的300多万元社会保险费补足,而且职工工资近3年逐年提高,2004年订立的集体合同中明确提出今年职工工资增长8%的目标,今年上半年已经超额实现,一线锻工的月工资达2000元,充分体现了企业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经营战略。最低工资标准的颁布实施,保障了职工最基本的经济权益,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是从调查情况看,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此次共计调查各类企业1021户,其中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589户,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58%;调查覆盖职工374670人,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219582人,占被调查职工总数的59 %。

各设区市调查企业分布图

20

40

60

80

100

120

石家庄

张家口

承 德

唐 山

秦皇岛

廊 坊

保 定

沧 州

衡 水

邢 台

邯 郸

调查公有企业数调查非公企业数

调查覆盖职工分布图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石家庄

张家口

承 德

唐 山

秦皇岛

廊 坊

保 定

沧 州

衡 水

邢 台

邯 郸

涉及职工人数涉及职工人数

按所有制性质划分,调查公有制企业267户,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220户,占82%;涉及公有制企业职工157224人,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12651人,占71%。调查非公有制企业754户,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369户,占49%;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职工206586人,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6931人,占50%。

按所属行业划分,据抽样调查某些重点行业显示,加工制造、纺织服装、轻工、商贸行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分别占38%、42%、54%和62%,前两个行业问题比较突出。建

筑、化工行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分别占71%和90%。 若干行业达标企业百分比

0.0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制造业商贸化工矿山冶金

建材纺

织服装轻工建筑业百分比

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曲解最低工资标准,把不应计入的项目包括在最低工资内。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收入,在剔除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项目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调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把这些项目包括在最低工资以内,掩盖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事实。

1、超时加班现象十分普遍,职工实际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月20.92个工作日。调查显示,企业侵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问题相当严重,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时间长,没有休息日,加班加点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调查的754户非公有制企业中,有385户企业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占被调查私营企业数的51%。有的企业职工甚至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

企业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表面上看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上却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据调查,76%的职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如某县一私营企业,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7天,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750元,从表面上看,该企业职工收入在该县处于较高水平。但实际经过计算,职工每月超出标准工作时间达162.6小时,仅加班加点工资企业就应支付每个职工626.29元,剔除加班加点工资,职工正常劳动收入所剩无几,大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作时间分布图(小时/周)0

5000

10000

15000

系列1

系列11125790364276933

40小时41-48小时49-56小时57小时以上

2、社会保障覆盖面小,职工工资收入“缩水”。社会保险是职工在年老、患病、失业等情况下获得保障的安全网,是免除职工后顾之忧的屏障,是国家要求企业和职工参加的强制性保险。但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并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为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只能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使本来就不高的工资水分大增。调查统计显示,754家非公有制

企业中,338家未缴纳养老保险,涉及职工占57%;396家未缴纳工伤保险,涉及职工占61%;612家未缴纳医疗保险,涉及职工占81%;554家未缴纳失业保险,涉及职工占73%。 实地调查职工参加各类保险情况(30729人)

养老保险; 21993

工伤保险; 18535医疗保险; 13388

失业保险; 13651生育保险; 3507

意外伤害保险;

7119

住房公积金; 4834

企业年金; 32其它补充保险; 709

其他商业保险; 150

3、部分企业将津贴、补贴等不应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计算在内。如某企业将中夜班津贴、伙食补贴都纳入岗位工资中,尽管表面上看职工收入均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剔除这些项目后,一些职工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动定额过高,分配形式不合理,职工收入难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围绕目标的实现,一些企业千方百计攫取职工的超额劳动,榨取最大的剩余价值。在职工最为关注的工资分配问题上,部分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分配形式。这些看似高效、科学的分配形式背后,隐藏了许多不合理的因素。

1、部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劳动定额过高,使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劳动定额制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职工能否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在岗位工种千差万别的情况下,各企业确定劳动定额的自由性、随意性相当大,往往是企业为获得超额利润,劳动定额制定的偏高。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劳动定额高,职工劳动强度非常大,造成大部分职工在付出正常劳动后,仍然完不成定额,被迫加班加点。如某加工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每天300件,90%的职工在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内完不成定额,不得不靠加班加点。剔除超时劳动等因素后,职工实际收入仅400元左右。

2、部分实行提成工资制的商业企业及企业销售岗位,一些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这些企业规定的职工底薪(基薪)水平较低,有的甚至没有底薪,职工工资的大部分来自于提成收入,在销售业绩较差时,提成收入很低。企业认为按照业绩提成合情合理,职工业绩差当然收入低,造成了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某商厦,员工工资实行基薪加提成,基薪为250元,提成根据销售产品业绩来定,而由于某些产品销售淡季或产品销路不畅等因素,造成销售业绩较少时,员工的提成收入相应就很少,有的员工月工资收入仅300元。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只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因此,企业不能以销售业绩为借口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混淆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调查发现,一些企业

利用容易产生模糊认识的情况,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一些企业以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为由,压低职工工资水平。如某企业规定,新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每月3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550元。这种情况在各类企业比较常见,职工对此也不十分清楚,只能默认企业的规定。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企业以包吃包住为由,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类问题在餐饮、服务等行业较普遍。据对某市一餐饮聚集地调查,这些小餐馆员工的待遇普遍是包吃包住,每月300元。对于支付员工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情况,不少餐饮店老板解释,他们都是采用包吃包住的办法,如果把饭钱和住宿费也加进来,服务员的工资肯定比最低工资标准要高。对于这类问题,不仅许多职工感到迷惑,甚至一些地方党政干部也存在模糊认识,认为老板的解释似乎有道理。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有关文件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能以实物相抵,用人单位通过伙食补贴、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能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包吃包住,应属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而不应算作工资,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部分国有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历史原因,这些企业包袱沉重、欠帐过多、缺乏对市场变化的灵活经营机制,企业经济效益持续低迷,有的甚至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工资长期徘徊在较低水平。如某市属国有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资金短缺等原因,自1998年以来企业效益连年亏损,现企业处于停产状态,靠出租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场所,维持19名留守职工月均250元的工资,其余122名职工长期放假,自谋出路。由于企业欠缴失业保险金已6年,职工无法与失业保险接轨。这种情况在经营困难的市属国有中、小企业比较普遍。据调查,某市国有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的有388家,亏损企业894家,分别占国有企业总数的41%和93%。这些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企业仅能支付在岗职工微薄的劳动报酬,远不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五)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当成挡箭牌,压低或减少职工收入。有些效益较好的企业,有能力支付职工较高的工资收入,但也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水平没有与企业效益及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甚至不升反降,职工没有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劳动价值得不到体现,显失社会公平,不违法但不合情理,让职工有苦难言,也影响了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如一家由国有改制的民营企业,在利税稳中有升的情况下,竟将职工月工资由900元降到了600元,而经营者却称遵守政府规定,只要不违反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给多给

少是自己的事。省总工会实地调查的256名职工中,2004年工资收入比2003年有所提高的有167人,占65%,其中年收入提高11%(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以上的37人,仅占14.4%。这说明广大职工未能普遍分享企业效益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

三、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也有部分地方和部门对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认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执法不严厉等主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就业竞争激烈。当前,我们正面临着新增劳动力就业、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同时并存的局面。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导致劳动价值和劳动报酬严重背离。一些用人单位趁机压低人工成本,通过这种最简单的方法扩大企业利润。在强资本弱劳动的市场格局面前,劳动者为了谋求生计,为了保住一份工作,不得已屈从于低廉的劳动报酬和恶劣的劳动条件。一些劳动者明知企业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迫于就业压力,担心丢掉“饭碗”,不敢向经营者提出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职工维权意识薄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千

方百计降低成本,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于不顾,随意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些经营者无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没有经劳动部门审查鉴证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雇用协议。据调查,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仅47%左右,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拿不出维权的依据,造成部分企业侵害职工权益更加肆无忌惮。一些企业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各级工会实地调查的30729名职工中,没有休息日的有1250人,没有节假日的306人,加班加点没有加班工资的达4177人。这些问题成为产生劳动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还有一些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经营者文化素质偏低,只注重眼前利益,不能充分认识到保障职工权益是推动企业长远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根据调查发现,发生前述种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的重要原因,是一些民营企业的企业主和管理人员对《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的内容知之甚少,把劳资关系管理完全当成企业一方的自主权,在管理企业中不能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而职工对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内容了解也很少,不知道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自己什么权利与义务,缺乏必要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知识,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2004年7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

织,做了一定的宣传工作,但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调查中了解到,部分地方党政干部及工会干部对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意义的认识程度不高,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不十分清楚。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对《最低工资规定》的政策不了解,对我省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说不清。某市总工会在调查中发放的职工问卷显示,有55%的职工不知道《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内容,有75%的职工不能确切知道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制意识和观念在当前劳动关系调整中的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

(四)工资分配机制不健全,企业分配随意性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管理由直接管理向宏观调控过渡,企业享有了充分的工资分配自主权。由于政府宏观管理手段薄弱,工资管理出现了真空,更由于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企业工资分配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企业经营者有意压低人工成本,职工工资由企业经营者一人说了算,企业随意压低、克扣、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内部分配机制不健全,缺乏制度约束,是造成企业分配随意性大,职工收入较低的一个重要的内部因素。

(五)执法监察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对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是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必要手段。一些地方政

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侵害职工基本经济权益的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的地方以保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由,甚至姑息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有关违法行为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导致行使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最低工资规定》以及《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都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然而,在现实中很少有用人单位因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被处罚。另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受市县级机构编制限制,各地普遍存在监察、仲裁力量不足,经费缺乏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察处罚力度。

四、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就业困难、劳资关系矛盾凸显等各种不和谐的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社会不和谐,改革难以进行,发展无从谈起。由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不仅涉及经济领域,而且涉及到社会稳定,如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对经济发展、小康社会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大力解决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中的问题,推动最低工资标准切实落到实处,是当前一项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工资收入问题关乎家庭生计,折射了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又反映

出政府对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注程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执政为民,切实提高对保护劳动者重要性的认识。要根据当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的宣传教育,正确处理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正确处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要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劳动者掌握劳动法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增强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怀着对劳动人民的深厚感情,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正面宣传的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舆论监督,在全社会营造宣传贯彻最低工资标准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指出,收入分配是劳动者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目前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最低工资问题。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项全国性的共性的突出问题。建议由全国人大带队,组织劳动、工会、工商、税务、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最低工资规定》及最低工资标准联合执法检查,强化督促落实力度,保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重点对私营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压低克扣职工工资等问题加强监察。要以餐饮、商贸、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用人单位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级工会要把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作为当前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政府部门及企业研究解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劳动部门对企业工资的监控、指导力度,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为推动最低工资标准切实落实,首先,政府劳动部门应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研究制定按行业分类的计件工资、劳动定额、提成工资的指导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制度的监控,有效遏制企业分配中的随意性。其次,要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信息数据,加快推进人工成本预警预报制度建设,将政府工资宏观调控意图作用于企业,为企业确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调整水平等提供依据。再次,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者及其赡

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较不平衡,目前的三类标准过于笼统,各地区执行起来反差较大,建议政府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适当增加档次,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更有利于落到实处。

(四)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增多,《劳动法》实施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条款和内容过于原则、简单,已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应加快对《劳动法》的修改进程,并及时出台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适应民营经济迅猛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大量增加的广泛覆盖、多层次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工资集体协商还缺乏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予以保障。国家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制度只有经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视为合法,真正建立起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同时,建议省人大尽快出台《河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工资协商的内容、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协商双方的法律责任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等,为推进工资协商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保障。

(五)健全工资分配新机制,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平衡和协调机制,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弥补市场化工资制度的不足,促进企业建立工资共决机制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基本载体,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省企业推行的广度、深度还远远不够。因此,应继续采取积极措施,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加快发展。首先,要推动各类企业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制度化,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定额等涉及职工基本经济权益的问题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依据经济合同来规范工资管理。其次,要逐步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据国家经济增长、市场状况、企业经营状况确定工资增长的幅度,从制度上保证职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使职工工资在经济增长、企业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有所提高,保障职工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通过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形成“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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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收入分配是广大职工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最低工资落实问题。妥善处理这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实现好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国家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群众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不仅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人文关怀、实现社会公平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而最低工资标准能否给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力,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各地及企业的具体行动。 为了解和掌握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情况,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总工会组织全省各级工会于2005年6月至8月,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采取听取市、县劳动部门、企业代表组织情况介绍、召开企业经营者、工会主席、劳资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填写企业、职工调查表,与职工座谈等形式进行。各市工会按照省总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深入所属县(市、区)及企业进行了认真调查。与此同时,省总调研课题组分赴保定、邢台、廊坊等三市

七县二区及其22个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掌握了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一、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总体情况 2004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及时调整,设区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02年的350元提高到520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标准提高的幅度及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调查情况也表明,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及经济权益保障工作,为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作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省委、省政府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战略措施,多次明确提出职工收入要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是各市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年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去年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组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采取重点抽查、加大监察等措施,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三是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大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强化工会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在推进落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对最低工资标准已逐步认识,一些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规范、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能够充分认识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稳步提高,企业和职

威海历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威海市历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发布时间执行时间文号1801995.05.301995.06.01威政发〔1995〕23号 2401997.04.291996.09.01威政发〔1997〕20号 3201999.09.101999.07.01威政发〔1999〕51号 3702001.09.242001.07.01威政发〔2001〕39号 4102002.12.022002.10.01威政发〔2002〕45号 5302005.01.242005.01.01威政发〔2005〕6号 6102006.09.302006.10.01威政发〔2006〕73号 7602008.01.302008.01.01威政发〔2008〕6号 9202010.04.292010.05.01威政发〔2010〕23号 1100 2011.03.01 2011.03.01 威政发〔2011〕12号 1240 2012.04.09 2012.03.01 威政发〔2012〕14号 1380 2013.02.27 2013.03.01 鲁政字〔2013〕39号 1500 2014.02.28 2014.03.01 鲁政字〔2014〕49号 1600 2015.2.28 2015.03.01 鲁政字〔2015〕39号 1710 2016.5.20 2016.06.01 鲁政字〔2016〕117号1810 2017.5.27 2017.06.01 鲁政字〔2017〕86号 1910 2018.4.26 2018.06.01 鲁政字〔2018〕80号 注: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为5.0元/小时,分别为6.0元/小时、7.5元/小时、9.6元/小时、11.5元/小时、13元/小时、14.5 元/小时、15元/小时、16元/小时、17.1元/小时、18.1元/小时、19.1元/小时, 均为全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中的最高档。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收入分配是广大职工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最低工资落实问题。妥善处理这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实现好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国家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群众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不仅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人文关怀、实现社会公平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而最低工资标准能否给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力,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各地及企业的具体行动。 为了解和掌握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情况,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总工会组织全省各级工会于2005年6月至8月,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采取听取市、县劳动部门、企业代表组织情况介绍、召开企业经营者、工会主席、劳资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填写企业、职工调查表,与职工座谈等形式进行。各市工会按照省总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深入所属县(市、区)及企业进行了认真调查。与此同时,省总调研课题组分赴、、等三市七县二区及

其22个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掌握了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一、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总体情况 2004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及时调整,设区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02年的350元提高到520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标准提高的幅度及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调查情况也表明,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及经济权益保障工作,为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作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省委、省政府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战略措施,多次明确提出职工收入要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是各市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年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去年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组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采取重点抽查、加大监察等措施,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三是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大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强化工会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在推进落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对最低工资标准已逐步认识,一些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规、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能够充分认识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稳步提高,企业和职工

2020最低工资规定

2020最低工资规定 想必大家都十分关心自己的工资问题,20xx最低工资出台了,今天我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xx全国最低工资规定,希望大家收藏! 最低工资标准的定义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职工的全部收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 (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来讲,最低工资标准只适用于在岗职工,它不适用于退休人员、内退职工、待岗职工和下岗职工。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广州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100元首超省定标准! V9 t# W! ^3 s! V' j 4 g) u% `( V: E% f1 z) a8 L& i' J x 2010-04-28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宣布,从五一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860元/月上调至1100元/月,花都区等五区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上调至960元/月。与此同时,离岗退休费和待岗生活最低保证标准也相应上调至880元/月。 7 _- X( a`, X8 n! l+ | ' {* G1 E+ m& q( t) x9 G . d8 C. c0 n0 M # i V1 e! m* S9 X" T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l$ s' t8 P* }. [4 F9 a. X ' x! M3 t x( r; U6 p3 I' p) u" N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O' J5 ~8 o# J. k+ Y' J9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证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进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证作用,提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进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z. P" g/ W5 E: |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职职员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Z. `! ?5 g0 f9 R" [- G; l3 x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不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进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能够执行低一类标准。 3 i5 y9 F& K7 X. f7 p g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

有关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书

关于最低工资规范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收入分配是广大职工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最低工资落实问题。妥善处理这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实现好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国家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出台最低工资规范,确保职工群众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不仅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人文关怀、实现社会公平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而最低工资规范能否给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力,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各地及企业的具体行动。 为了解和掌握全省企业最低工资规范的落实情况,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总工会组织全省各级工会于2005年6月至8月,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范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采取听取市、县劳动部门、

企业代表组织情况介绍、召开企业经营者、工会主席、劳资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填写企业、职工调查表,与职工座谈等形式进行。各市工会按照省总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深入所属县(市、区)及企业进行了认真调查。与此同时,省总调研课题组分赴保定、邢台、廊坊等三市七县二区及其22个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掌握了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范的情况。 一、最低工资规范执行的总体情况 2004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规范进行了及时调整,设区市每月最低工资规范由2002年的350元提高到520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规范为470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规范为420元,规范提高的幅度及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调查情况也表明,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及经济权益保障工作,为推动最低工资规范的落实作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省委、省政府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落实最低工资规范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战略措施,多次明确提出职工收入要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是各市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年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去年省最低工资规范调整后,组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采取重点抽查、加大监察等措施,推动最低工资规范的落实。三是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大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强化工会监督检查,积极配

全国21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报告

全国21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报告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今日指出,人社部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截至9月底,全国有21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新闻发布会,通报20XX年第三季度人社工作进展情况。 李忠在介绍劳动关系工作进展情况时指出,一是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取得新进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指导督促企业按规定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做好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指导。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截至9月底,全国有21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劳动标准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加强了对地方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指导,规定20XX年9月3日放假期间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科学设置了发展目标。这些发展指标涵盖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民生福祉和资源环境等领域。其中,约束性指标13项,主要针对政府;预期性指标主要针对市场化和竞争性领域,起引导作用。通过这些指标,旨在推动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XX年3月6日)

二是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不断完善。推动健全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推进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前三季度,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案件万件,涉及劳动者万人,同比增幅为%和%。 方针政策宣传教育。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国家处理邪教问题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推动建立省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截至9月底,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万件,主动检查用人单位万户,督促用人单位与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324亿元,涉及劳动者万名。 李忠还介绍了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督促各地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继续推动做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依法规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型升级和兼并重组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违纪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少数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履行“一岗双责”意识还需进一步增

关于拟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汇报

附件1 个人综合能力赛获奖选手名单 (一、二、三等奖名单按省级决赛名次从高到低排序) 一等奖(2人) 决赛名次地区姓名授予星级授予年份 1 连云港韦有爽五星2017 2 苏州王毅辉五星2019 二等奖(3人) 决赛名次地区姓名授予星级授予年份 3 扬州李娅五星2019 4 无锡徐严四星2017 5 泰州刘洪波四星2017 三等奖(5人) 决赛名次地区姓名授予星级授予年份 6 南京谈才双四星2019 7 苏州张静四星2019 8 南京杨明四星2019 9 徐州王倩四星2017 10 连云港王友琦四星2019

优胜奖(18人) 地区姓名无锡刘毅徐州睢琳琳常州仇志海常州王奇南通闾志俊南通梅梅连云港陈玲淮安李慧婷淮安田坤淮安常军盐城仇华盐城刘亚洲扬州杨庆春镇江刘明航镇江贡晖晖泰州干美琳宿迁魏燃宿迁夏娟

附件2 课程设计作品赛获奖作品名单 一等奖(10件) 步骤地区创作者(团队成员)姓名作品名称 第一步泰州干美琳从创业者的角度分析自己第二步无锡曹琪挖掘好的企业构思 第三步扬州王菲、许力、李海霞评估你的市场 第四步泰州卜妍、印文仪企业人员组织 第五步连云港陈玲选择你的企业法律形态 第六步泰州黄金花、李金英企业的法律环境和你的责任第七步无锡徐严预测你的启动资金 第八步南京邓艳华制定利润计划 第九步扬州于桂凤、仓明、车辉判断你的企业能否生存 第十步泰州汪鹤、刘云芳开办企业 二等奖(20件) 步骤地区创作者(团队成员)姓名作品名称 第一步苏州范灵芝评价你是否适合创业 第一步无锡华成杰什么是企业 第二步徐州时鹏飞建立一个好的企业想法 第二步南通梅梅、岳怀旺、石家驹挖掘好的企业构思 第三步连云港赵金银、李隽、刘跃建评估你的市场—地点与促销第三步盐城赵斯梅评估你的市场 第四步苏州王亮企业的人员组织 第四步连云港王友琦企业的人员组织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几中情况

哪些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作者:时间:2010/12/04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以下情况中,企业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l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赞,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该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3职工请事假的:职工请事假,可以按照未提供“正常劳动”认定,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问工资。因此,劳动者请事假的,如按照请假期限长短来进行计算,最后发放时就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企业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见,除上述情况之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三班两运转是综合工时制的一种 是指完成某项工作时,需要连续运转。为了保证工人休息和完成生产任务,将24小时分成两个换班区间,每个换班区间为12小时,三个作业班进行轮番上班。这样,每天都有一个班的人在休息,其余两个班正常工作,三班循环运行,常见的作息方式是做四休二。这样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员工收益和休息的需求。 实行“三班二运转”后,每月最多工作日为21天,最少工作日为19天,按照综合计时统计每月的超时,以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为标准,按当月超出的工作时间计算超时工资(加班费)。 优点: ①最大化的保证了设备(生产线)的运转时间,可以保证设备(生产线)7×24运 行。 ②减少人员数量,提高员工使用率。 缺点: ①每个班工作时间较长,人员劳动强度较大。 ②转班较为频繁,工人不容易适应。 ③人员工作时间长,加班费支出较多(工人月平均工作:20天×12小时=240小时)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调查报告范本

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调 查报告

编号:FS-DY-20394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市人社局于XX年7月25日至9月25日在xx市政府网站民意调查一栏里以问卷调查方式开展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调查,了解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影响,以便今后更及时准确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线调查的基本情况 1、调查的对象:本次调查期间共有179人参与了投票。其中男性占比为75.42%,女性为24.58%。 年龄结构为:18-25岁18人占10.06%;26-35岁72人占40.22%;36-45岁43人占24.02%,46-55岁34人占18.99%,55岁以上12人占6.7%。 学历结构为:硕士及以上10人占5.59%;大学本科37人占20.67%;大学专科52人占29.05%;高中、中专或技校64人占35.75%;初中及以下16人占8.94%。

用工形式为:劳动合同工157人占87.71%;劳务派遣工22人占12.29%。 劳动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9人占66.4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4人占30.1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人占3.35%。 所在企业经营类型:制造业94人占52.51%;批发零售业 8人占4.47%;居民服务业9人占5.03%;建筑业11人占6.15%;住宿餐饮业7人占3.91%;交通运输业4人占2.23%;房地产业 4人占2.23%;金融业2人占1.12%;其他40人占22.35%。 月平均收入XX元以下64人占36.36%;XX—3000元60人占34.09%;3000—5000元35人占19.89%,5000元以上17人占9.66%。 2、调查问卷主要结果: 企业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选择“是”135人占75.42%,选择“否”44人占24.58%。 “平均一周的工作时间40小时以内的”有72人占40.22%,“40小时以上的”有107人占59.78%。 一周平均休息几天中选择“1天”的66人占36.87%,“2

2020年6月1日起深圳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6月1日起深圳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又要增长啦!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1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5元/小时。新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6月1日起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从2008年以来,深圳市多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从2008年的1000元/月,提到2013年的1600元/月、2014年的1808元/月、2015年的2030元/月,再到2017年的2130元/月。 “适度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匹配、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匹配,让发展成果 更多惠及全体市民,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不断提升民生幸福 水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我市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 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阶段,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助于促进企业提升 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深圳质量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 式转变、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同时,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一部分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压力,本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根 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采取稳妥审慎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兼顾 企业承受能力、考虑减轻企业负担。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于4月1日发布,6月1日实施,便于 企业结合全年预算支出统筹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和管理,同时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劳动者发出明确信息,便于劳 动者进行就业选择,吸引更多劳动者来深就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人 力资源保障。”他表示。 企业不执行最高可罚5万

关于赣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基本工资调整.doc

2019年关于赣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基本工资调整 关于赣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基本工资调整 江西、贵州近日宣布将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江西一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5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3元/小时;贵州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据不完全统计,进入以来,全国已有湖南、海南、西藏、广西、天津、深圳、山东、陕西、北京、上海、广东、甘肃、山西、四川、内蒙古、云南、福建、河南、新疆、湖北、贵州、江西、浙江等23个地区先后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9月23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7号),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10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5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3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4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3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将延长

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6年 590元

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33号)文件精神,2006年哈尔滨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90元。即:将现执行的36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至438元加“三险一金”152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县和县级市城镇为380元、400元。现就执行此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等级工资的人员,以及实施其他工资形式或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人员,只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货币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纳入市委市政府改革改制规划范围的国有企业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仍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评定。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批准的安置方案执行。 三、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哈劳社发[2005]153号文件发布的非全日制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4.30元/小时、县级市2.60元/小时、县2.50元/小时的企业,已经考虑了“三险一金”缴费因素,此次暂不调整。

六、按照《劳动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用协商工资制办法,保证内部工资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与经济处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八、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到下一个调整日。 九、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最低工资的标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调整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近期,人社部表示,在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由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2-3年至少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之所以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期限拉长,主要是由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困难。 今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截至5月底,今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中只有7个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上海、天津、江苏、山东、辽宁、重庆、海南,平均上调幅度为11.35%,其中重庆市上调幅度最大,由1250元上调至1500元,涨幅为20%。 近年来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稳步提高,有些省份几乎每年调整一次,在2019-2019年期间,全国分别有25个、25个、27个、

19个、27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过2019年至今,大部分省份还没有动静。 根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在2019-2019年期间,已经调整地区平均增幅分别为22.1%、20.1%、17%、14.1%、14.9%,经济下滑压力下,2019年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有可能萎缩,最低工资标准平均上调幅度有可能降至10%以下。 最低工资标准对哪些人群有影响? 从最低工资的政策调整上来看,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调整的周期延长,二是上调幅度收窄。对于中低层收入的人群而言,这显然是个负面影响。 不过很多人对此表示,我的工资要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最低工资标准调不调对我来说一点都没影响。融360分析师认为,这种想法较为片面,最低工资标准确实与一些人群关联度不大,但实际上即使你的工资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有可能受其影响。具体来看,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对以下三类人群有重大影响: 1、基层劳动者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贫困及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让这些人的工资水平能否应付得了最基本的生活。生活中

2008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9-04-27 10:23 全国2860个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天超过8小时为加班。8小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300% 四、休息日加班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不支付则需安排补休。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00% 另外: 社保费目前的职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2%(20%),个人8%,各地比例不同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元 实行地区: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迁安市、遵化市。 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5元 实行地区: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邯郸县、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霸州市、三河市、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滦南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 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5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8元 实行地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辛集市、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香河县、大厂、青龙、磁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沙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邢台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沧县、青县、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大港管理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宣化县、怀来县、涿鹿县。 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标准5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3元 实行地区: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滦平县、隆化县、围场、宽城、承德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法律,应存在每个人的心中,这样社会才能和谐美好。法律面前人人评定,我们要学会拿起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也必须需要你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维权? 要知道应找哪个“相关单位”: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或发放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可以向县及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同时,在举证维权的过程中,应把握关键性证据: 1、查询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在网上查询并打印,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的咨询电话查到。 2、保留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所以该项证据可以很容易地取得。 3、证明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是有一定难度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留下的一切有文字记录的材料(如:工资单),应该尽量保存。同时,也可请一起工作过的同事作为证人证明。 4、调取工资发放和流水证明:有些企业采取的是直接将工资打入职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工资,这样拿工资卡或者存折也可以作为工资发放的证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在以下情况中,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下岗待工人员: 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该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产假期间的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则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3、职工请事假的: 职工请事假,按照未提供“正常劳动”认定,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因此,劳动者请事假的,如按照请假期限长短来进行计算,最后发放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企业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除上述情况之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调查报告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市人社局于XX年7月25日至9月25日在xx市政府网站民意调查一栏里以问卷调查方式开展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调查,了解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影响,以便今后更及时准确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线调查的基本情况 1、调查的对象:本次调查期间共有179人参与了投票。其中男性占比为%,女性为%。 年龄结构为:18-25岁18人占%;26-35岁72人占%;36-45岁43人占%,46-55岁34人占%,55岁以上12人占%。 学历结构为:硕士及以上10人占%;大学本科37人占%;大学专科52人占%;高中、中专或技校64人占%;初中及以下16人占%。 用工形式为:劳动合同工157人占%;劳务派遣工22人占%。 劳动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9人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4人占%;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人占%。 所在企业经营类型:制造业94人占%;批发零售业8人

占%;居民服务业9人占%;建筑业11人占%;住宿餐饮业7人占%;交通运输业4人占%;房地产业4人占%;金融业2人占%;其他40人占%。 月平均收入XX元以下64人占%;XX—3000元60人占%;3000—5000元35人占%,5000元以上17人占%。 2、调查问卷主要结果: 企业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选择“是”135人占%,选择“否”44人占%。 “平均一周的工作时间40小时以内的”有72人占%,“40小时以上的”有107人占%。 一周平均休息几天中选择“1天”的66人占%,“2天”的77人占%,“其他”的36人占%。 “基本(岗位)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一样的”有40人占%,“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95人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44人占%。 单位是否开展过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选择“是”的32人占%,“否”的103人占%,“不清楚”的44人占%。近三年是否有过被企业拖欠工资的经历选择“是”的34人占%,“否”的145人占%。近三年来工资是否有增长选择“是”的106人占%,“否”的73人占%。觉得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实际收入是否有直接影响,被调查者选择“是”的85人占%,选择“否”的94人占%。

全国21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报告

全国21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报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今日指出,人社部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截至9月底,全国有21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第三季度人社工作进展情况。 李忠在介绍劳动关系工作进展情况时指出,一是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取得新进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指导督促企业按规定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做好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指导。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截至9月底,全国有21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3.3%。劳动标准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加强了对地方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指导,规定2019年9月3日放假期间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办法。 二是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不断完善。推动健全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推进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前三季度,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案件60.7万件,涉及劳动者85.2万人,同比增幅为16.3%和18.1%。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推动建立省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截至9月底,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27.5万件,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44.4万户,督促用人单位与284.3

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324亿元,涉及劳动者344.8万名。 李忠还介绍了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督促各地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继续推动做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依法规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型升级和兼并重组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调解仲裁结案率。推动完成仲裁院建设和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调解组织建设目标任务。 三是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研究制定用人单位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社会公布意见。指导地方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管力度。加大力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利弊得失分析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利弊得失分析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概述 最低工资制度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把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提高到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之上, 从而改善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状况。最低工资制度自其产生起, 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行为。最低工资的数量标准必须是劳动力正常生产、维持所需的最低费用, 包括劳动者自身劳动力的生产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劳动者养家糊口所需的费用,劳动者为适应生产技术发展改变劳动技能状况所必须的教育培训费用,劳动者遵从社会伦理道德进行社会交往所支出的费用,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内预防风险需要支付的费用,劳动者在丧失劳动力之后生命余年所需的生活费用等。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为了保障工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工人的权益及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开始实施了最低工资制度。1993年11月24日,我国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订明最低工资制度的详情,并订明雇主必须保证雇员所得工资不得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该制度在宏观方面的事宜,有关的执行规则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订立。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又颁布了修订后的《最低工资规定》,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覆盖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也列为最低工资保障对象;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的因素;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增加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同观点 从1993年我国出台最低工资规定至今,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已有十多年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目前多数人是对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持赞成观点的,认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削弱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买方垄断地位,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节约劳动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科技水平,加快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变,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生产力;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缩小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距,有利于缓和劳资关系,特别是有利于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另外,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履行社会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安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企业是工资的直接承担者,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最终实施者。对企业而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进一步缩减企业的利润空间,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利于招商引资、会降低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也不利于扩大就业。于是,虽然目前全国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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