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的适应性研究——以上海控规编制实践为例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的适应性研究——以上海控规编制实践为例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的适应性研究——以上海控规编制实践为例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的适应性研究

——以上海控规编制实践为例

曹培灵

摘要:于其本身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在规划中往往面临更多的问题,同时由于其技术力量相对雄厚和对规划的相对重视,一直走在我国控规改革和实践的前沿。本文在分析现行控规控制体系在适应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首先对上海控规编制单元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接下来进一步对上海近年的控规实践进行分析,并对上海在增强控规适应性方面的探索进行了总结:“通则+个案”的赋值方法,分区域控制,有效的城市设计控制引导,法定文件与技术文件相分离。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适应性上海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为应对新体制下城市土地管理和开发的需要,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应运而生,控规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的体制,有效促进了城市的发展。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一系列制度与环境发生了变迁,城市建设也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增量扩张为主转向当前存量优化为主的阶段,传统控规在实际运行中被频繁调整,广泛诟病,出现了诸多挑战和不适应。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在新时期,依法治国被提到新的高度,作为整个法定规划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控规,在城市管理和开发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如何使控规更好的面向城市开发和管理,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1.现行控规控制体系在适应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封闭的编制程序和精英主义的编制思维与日益增强的民主化进程不相适应

现代城市规划起源于霍华德的“田园城市”,从城市规划诞生之日起,就带有浓重的精英主义色彩和为民做主的思维方式,传统城市规划也一度由专家和政府完全掌控。公众参与在很长一段时期只停留在政府和学者对民众进行规划常识的普及层面。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产权制度的深化,国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往这种政府和专家主导的,精英主义的编制思路已经明显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控规中的公众参与程度影响并决定着公众对控规方案的认可度和接受度,缺少公众的广泛与深入参与的控规方案不能获得社会的最大认可,在实施中将会遇到各种阻力,最终影响其实施效果。

1.2 单一的控制深度与多元化的控制区域不相适应

目前在控规的编制过程中,很少会根据建设用地的区位不同、性质不同或是建设项目类型不同而区别对待,控规指标的制定往往缺乏科学依据和模式化,规划控制深度千篇一律。这种不区分地块地段、特点、开发建设时序的“一刀切”式的规划控制方法,使得规划控制缺少弹性,无法应对市场经济下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北京市中心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中心地区的324平方公里的土地,采取了统一的编制方法。该深入的地方没有深入,控制力度达不到要求,该放开的地方却控制得过死,可实施性差,不得不对控规进行调整(挥爽,2006)。

1.3 传统静态蓝图式的控制方法与动态的城市发展不相适应

传统的控规编制趋向于静态控制,追寻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终极蓝图。而我国的城市还处于快速发展之中,面临很多的不确定性,城市发展对用地的要求是不断改变的。事实上,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规划师不可能完全掌握城市发展过程中所有的制约和影响因素,一个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规划师想要把握城市的发展规律,在当今多元、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已证明是不可能的。可以说规划师根本没有能力事先对一个地区做出准确的预测,蓝图式的规划成果也不能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自我维护,其结果是让规划管理陷入被动状态,随之而来的是大批量、无休止的控规调整和控制指标的一再突破。

1.4 规划成果无法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与塑造美好城市空间的目标不相适应

随着存量规划时代的到来,传统大批量机械生产的空间受到广泛诟病,城市设计在当前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传统控规中,城市设计的内容最为薄弱,控制方式千篇一律,无法体现城市特色,最终带来的是“千城一面”的后果。

可以说,在目前的控规编制中普遍存在城市设计理念薄弱和内容欠缺的问题。由于在控规编制过程中更关注的是二维的用地性质和用地强度等经济效率问题,对三维空间的美学考虑较少,因此在城市特色塑造方面缺少有效的控制和引导手段(周岚,叶斌,徐明尧,2007)。传统控规控制指标体系组合与城市空间形态并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多对一、一对多的对应关系。同一控制指标组合往往可以对应多种城市空间组合形态(曹曙,翁一峰,2006),仅从控制指标体系出发很难达到理想的空间效果。事实上,建筑的组合方式、街区界面的协调、公共空间的规划都会对城市空间环境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而现有控规编制体系显然缺乏这些方面的内容。这就使得规划本身缺少最佳引导预期,最终形成“控规只能保证不是最差”的局面。

1.5 技术文件型的成果形式与其较高的法律地位不相适应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确立了控规举足轻重的法律地位,已经在实质上为控规的法定化提供了上位法律的保障。随着控规法律地位的提高,以往技术文件型的成果形式显然不能满足新时期的要求,在规划编制中制定单独的法定文件已经成为必然要求。

2.上海控规编制单元的适应性分析

上海由于其本身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在规划中往往面临更多的问题,同时由于其技术力量相对雄厚和对规划的相对重视,一直走在我国控规改革和实践的前沿。

2002年上海市对规划编制技术进行了重要的创新,通过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修改,增加了控制性规划单元(以下简称单元规划)的规划层次。单元规划是中心城五个规划层次体系的中间环节,通过中心城、分区、次分区、特定区、社区、控制性编制单元等多个层次的研究,编制单元内落实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和指标。编制单元是研究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最小单位,一个或若干个编制单元组成一个社区,单元规划的文本以社区为单位。

截止到2011年10,上海全市控规编制单元合计约889个,其中,中心城263个,郊区约626个,单元人口规模一般为3~5万人左右。

表2.1上海全市控规编制单元数量统计表(资料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中心城中心城

新城新市镇

集镇其他

小计拓展区社区功能区

黄浦区14 0 0 0 0 0 14 徐汇区24 1 0 0 0 0 25 长宁区16 2 0 0 0 0 18 静安区 5 0 0 0 0 0 5 普陀区26 1 0 0 0 0 27 虹口区16 0 0 0 0 0 16 杨浦区29 0 0 0 0 0 29 闸北区14 0 0 0 0 0 14 浦东新区77 61 28 45 6 23 240 闵行区14 55 0 0 0 0 69 宝山区26 17 0 12 2 3 60 嘉定区 2 13 28 14 3 0 60 青浦区0 4 14 20 10 0 48 松江区0 14 36 27 3 5 85 奉贤区0 0 22 18 18 7 65 金山区0 0 13 27 7 10 57 崇明县0 0 8 23 17 9 57

中心城中心城

新城新市镇

集镇其他

小计拓展区社区功能区

合计263 168 149 186 66 57 889

图2.1上海中心城控规编制单元分布图(资料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图2.2上海中心城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土地使用结构图(资料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1 强化总体规划与控规之间的有效衔接

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各层次规划在空间范围上是不对应的。总体规划主要是划定各发展区并确定其发展策略,而分区规划的研究范围往往是各行政区,空间范围的不对应使分区规划并不能很好的落实总体规划的要求,因而以分区规划为直接指导依据的控规就更难以把握

和落实总规的内容。另外总体规划是战略性、宏观性的规划,其提出的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和各专项规划等都过于宏观,在控规中也很难将这些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中。通过控规编制单元层次的规划,将总规和分区规划的内容进一步分解,将上位规划的发展目标、建筑总量和设施规模等落实到3到5平方公里的编制单元内,再以编制单元为单位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有效促进总体控制目标由上至下得落实和衔接。通过编制单元的建立,实现了总规—控规之间的衔接反馈,提高了总规实施效果,同时也提高了控规落实总体规划内容的适应性。

2.2 理顺控规编制分区,避免重复编制

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布局为依据,从保障城镇各功能区完整性和编制单元的科学性出发,综合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服务的均好性,与现状市县行政边界相衔接,参照区域主干道路、铁路线、自然河流和其他大型市政设施走廊等要素,来最终确定各编制单元的边界。关键是要保证编制单元的全覆盖,且编制单元之间没有交叉。这样,以编制单元为最小单位进行编制的控规,就可以有效避免编制区域的交叉和重复,便于建立统一的控规管理平台,有利于控规的实施与管理。

2.3 在编制单元层面实施总量控制,增强地块层面控制的灵活性

编制单元中确定的建筑总量、公共绿地、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是强制性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得改变。这里主要是指的总量不得改变,针对具体地块是可以调整的。在编制单元层面控制建筑总量,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使控规在应对市场时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可以在满足不同开发规划的同时,保证总量的平衡和公益性设施的建设,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

3.上海控规技术准则的适应性分析

为了进一步增强控规的实施管理效果,上海在2010开始研究新的控规编织技术准则,并于2011年6月正式发布实施《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新的控规编制技术准则在改善控规适应性方面有一定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通则+个案”的赋值方法

通则是指制定适合地方的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划标准与准则》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个案是指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在指标赋值时,可首先根据通则的规定确定街坊的指标取值范围,然后综合考虑街坊现状条件、城市设计和经济分析等因素,在已确定的指标取值范围

内修正具体地块的指标赋值。通则应强调地区开发规模总量控制和城市整体空间控制,对通则指标的修正不能突破通则所确定的取值范围,同时不能突破上位规划所确定的控制总量。在确定通则指标的基础上划定规划区的重点控制地段,然后通过城市设计和专题研究来确定重点地段的指标,重点地段作为城市的功能核心和重要景观节点,指标赋值可不拘一格,不受通则的束缚,但要受地区开发总量的控制,不应突破上位规划所确定的地区开发总量。

对于快速发展阶段的城市,一个控规项目可能会达到几个甚至几十个平方公里的规模。在实际规划过程中,由于受到人力、物力、技术手段的限制,规划师很难对每个地块的发展机遇做出精准的预测,容积率的确定一般采用经验赋值法,即规划师根据自身实践经验或当地实际建设项目来确定最终的指标。这种方法确定的指标由于缺乏系统、科学的研究,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很难说服各方利益相关者,也是导致控规指标被频繁调整的重要原因。

“通则+个案”的赋值方法中,个案的数量相对有限,且只针对城市的重点地段,可通过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经过精确的城市设计和经济分析综合确立指标赋值,因此科学性可以保障,适应性较强。通则的方式因面对的地域较广,缺乏针对性,在落实到具体地块时难免会有一些误差。但以往控规被频繁调整的经验告诉我们,过去那种依靠规划师个人经验确定容积率指标的方式必须改变,特别是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随着控规法律地位的提高,相对简单地依靠规范确定的标准式管理更符合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严肃性也明显优于经验赋值法。

3.2 分区域控制

即因区施控,根据不同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要求以及其他限制性因素,划定不同的区域,确定不同控制要素和不同控制要求,体现了适应不同地区控制深度的要求。

《准则》规定: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情况,规划集中城市化地区可分为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和发展预留区三种编制地区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划编制深度。一般地区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主要控制容积率、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等内容。重点地区除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外,需要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提出附加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附加图则,附加图则包括控制总图则、地下各控制图则和地面各层控制图则等几类。发展预留区以街坊为单位,只需提出主导功能、强度分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总体要求,无需给出具体地块的控制指标,根据未来发展需要,再适时增补普适图则。

图3.1一般地区普适图则(资料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图 3.2重点地区附加图则1:控制图则(资料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图 3.3重点地区附加图则2:地下一层空间控制图则(选做)

(资料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图 3.4发展预留区增补图则(资料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通过这样三种类型的划分,对城市一般地区提出相对简化的控制要求,只对核心指标提出强制性控制要求,其余指标做指导性要求或通过通则控制,给城市一般地区留有多种发展的可能。对城市重点地区,通过深入的城市设计和专题研究,提出比较成熟的控制方案,在此基础上确定强制性内容,严格控制重点地区的发展,保障城市重点地区的建设品质和合理发展方向。对发展预留区,因为暂时还不能确定其发展方向,只对功能和设施等做出规定,其他控制要素留待以后开发时再结合当时情况适时增补控制要求,体现了对城市发展不确定性的适应。

3.3 实行有效的城市设计控制引导

传统控规中对城市设计的控制最为薄弱,由于把握不好控制的度,很多城市设计控制只停留在表面,城市设计导则成了千篇一律放之四海皆准的词条,在控规条文中也只是指导性意见。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又非强制性指标,在实际管理中执行效果较差。

鉴于城市设计图则控制的内容目前没有成熟的统一标准,张志斌等认为宜着眼于城市空间轮廓与认知途径等方面塑造城市空间秩序(张志斌,戴德胜,2007)。综合考虑控规和城市设计的特点、政府规划管理水平、重视程度和投入甚至编制人员素质,大范围的详细城市设计既不经济也不实用。

《准则》将上海城市空间的控制分为一般地区和重点地区两种情况。一般地区主要是开敞空间与城市的街道界面的控制。城市重点地区(如中心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滨水区等)进行详细的三维城市设计。

在上海控规中,为加强城市空间的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在常规的规

划控制指标基础上,针对重点地区,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控规法律文件之中,解决了城市设

计的法律地位问题。根据对重点地区(表5.5)的划分,建立五类三级的城市设计体系,按城市设计成果制定附加图则,纳入控规法定文件,为带方案出让土地提供有效途径。

表 3.2上海控规重点地区分类分级表(资料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3.4 法定文件与技术文件分离

相对于《城市规划法》的“管理法”及“赋权”取向,《城乡规划法》更多体现了“控权”的立法精神及实质性安排;相应的,《城乡规划法》条件下的控规已从政府内部的“技术参考文件”变成了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羁束依据”(赵民,乐芸,2006)。为适应控规的这一转变,实现控规“真正面向管理”,既要落实强制性要求,维护控规的严肃性,又要明确指导性意见,保留一定的弹性。这一转变客观上要求控规成果作法定和非法定文件的区分。

上海控规成果特别注重对法定文件与传统控规文本的区分,法定文件控制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公共设施等核心控制要素,而技术文件主要是针对非法定指标和过程性、说明性文件,两者在具体内容和成果的性质上有着显著的不同。

法定文件在内容上要区别于传统的控规文本,应比传统控规文本更为精炼,甚至有着内容体系不完整(不涉及非法定内容)、内容要求更粗(明显地留有弹性)的特点,这是因为法定文件仅对必须纳入法定约束的指标内容加以陈述(栾峰,2008)。技术文件主要是针对的非法定指标和一些说明性、过程性文件,这样控规在非法定性指标的选取上可以更为灵活。可根据地块的特征有针对性的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引导性条文,使技术性文件的内容更有针对性,也减少了由于千篇一律的统一规定对地块开发的限制,从而提高了控规的适应性。

图 3.5上海控规重点地区附加图则形成过程示意(资料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表 3.3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构成(资料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4.结语

在当前国家倡导依法治国和控规法律地位提升的背景下,本文对控规控制体系的适应性展开研究,重点总结了上海在提高控规适应性方面的经验,以期对新时期控规的编制和管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挥爽.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调整研究——建筑控制高度指标(J).城市规划,2006

2.周岚,叶斌,徐明尧.探索面向管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架构——以南京为例[J].城市规划,2007(3):15

3.曹曙,翁一峰.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城市空间形态控制的探究[J].城市规划,2006 (12):45-48

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Z].2011.6

5.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Z].2011.6

6.张志斌,戴德胜. 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效性的规划编制方法探索[J].现代城市研究,2007(10):32-38 7.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Z].2011.6

8.赵民,乐芸.论《城乡规划法》“控权”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从“技术参考文件”到“法定羁束依据”的嬗变[J].城市规划,2009(9):24-30

9.栾峰. 基于制度变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探讨[J].规划师,2008(6):5-8

作者简介

曹培灵,中级城市规划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

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

【杂谈】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在哪里2011年03月29日18:14:56 ——吐血整理ABBS论坛话题“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在哪里”讨论精华,共提取了42个网友论点。 正文:(小辄儿) 现在国内的控规处在很尴尬的地位:做吧,不实施;不做吧,有关部门又要求必须有这个步骤..... 现在的城市设计是火的发紫,国内出现了百家争鸣,群花齐放的喜人场面.....肉多人更多,这块市场竞争好像有点惨烈。国内现在的城市设计并没有成熟的体系,谁都想把自己的东西作为以后的范本,可是本人觉得城市设计的规范化与“统一”化还是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锤炼与实际的验证以后才可能形成稳定的局面。百家争鸣的时间应该是有一个适度长的时间段,这样才能形成真正成熟的良好体系。那么试问:城市设计有可能取代现在在实际实施中并不受重视的控规吗?控规走了这么多年,到底该走向何方?怎么样发展控规才能更有实际意义?而城市设计又该走向何方才能更有生命力?城市设计与控规的最大区别在什么地方呢?对于城市 设计与控规,我们该引发怎样的思考?欢迎大家来讨论。 讨论: 一、城市设计是城市设计;控规是控规。两个范畴。不过,在国内,现在城市设计越来越象控规;控规也越来越象城市设计。没有办法,个搞各的吧。 二、其实这是一个国家现行规划编制体系的问题,关键是控规究竟应当控制什么,我认为应当因地制宜,但是,控规毕竟是控规,和城市设计不一样, 三、控规应当突出其法规性规定性,城市设计应当突出概念,突出创意,但是缺一不可。 四、城市设计应当是控规之后的“设计”阶段,控规是理性的,而城市设计却是感性的。 五、这个规纳比较,有某些道理,但不太准确。(或者说,相当的不准确) 。首先,就中国的情况而言,目前我们的规划法中,并没有城市设计的地位。但是,对於控规,是有说法的。有几个途径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 首先,我建立大家有机会去考察一下控规和城市设计在中国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其次,再看一看目前我们是怎么作控规的,怎么作城市设计的。理论基础,内容,方法有什么区别。 第三,由於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城市设计在规划系统中给予明确的地位,所以建议看看国外的情况。 以上提供一个思路。关于城市设计,我知道大家的理解是有差异的。我以前,现在,都认同这样一种观点: 1。城市设计是平行与规划的一个系统。按照JONATHAN 、BARBETTE等人的说法,城市设计是贯彻规划全过程的。不是城市规划过程中德某个阶段。好像如FH 所说,是控规后的设计阶段(请问,这和国内通常所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有什么区别);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精心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1.规划编制体系的构成和特征 特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层级往往较一般城市更为复杂,规划的门类与内容也更加丰富。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在行政分级管理体制背景下展开的,既要保证市、区县、乡镇几级政府在规划管理上的独立性,也要确保各级政府所执行的规划具有高度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那么规划编制体系势必呈现多层次的特征,以强化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的延伸关系,战略部署与实施安排之间的衔接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地域大,规划管理涉及的覆盖面大、地区多,那么为了使规划便于实施管理和突出地区特色,规划的编制也会在横向上进行细分和针对性处理,加强网1.1结构。横向的1.2第三层面是中心镇总体规划、市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新城、国家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层面是一般镇(含乡)总体规划和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层面是按经批准

所示。 2. 2.1 1 用、 安排。 2.2 1 总量, 每个分区面积约为100-150平方公里。6个分区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深化,将宏观发展目标的原则转化为中观层次规划要素的规定性控制,使局部地区的规划建设更好地贯彻城市发展总体战略,实现整体目标与局部利益、宏观战略与微观策略的统一。2)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依据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原则,结合行政单元、市政社会服务设施网络,合理划分规划单元,中心城进一步划分为242个控制性编制单元,一般一个街道分为2-3个规划单元。按编制单元进一步分解人口与建筑的控制总量,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城市设计、规划策略等指导性原则,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3)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所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原则,对编制单元内的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强化规划的全覆盖,对编制单元进行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3郊区规划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1.1.目的和依据 (1) 1.2.适用范围 (1) 1.3.基本要求 (1) 1.4.编制范围 (1) 1.5.规划原则 (2) 1.6.编制深度 (2)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 2.术语 (4) 3.土地使用 (7) 3.1.规划导向 (7) 3.2.用地分类 (7) 3.3.混合用地 (12) 4.开发强度 (15) 4.1.规划导向 (15) 4.2.控制方法 (15) 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 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 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 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 5.空间管制 (18) 5.1.规划导向 (18) 5.2.空间景观构架 (18) 5.3.建筑高度 (21) 5.4.建筑界面 (22) 5.5.公共空间 (23) 5.6.风貌保护 (23) 5.7.地下空间 (24) 5.8.其它 (25) 6.住宅 (26) 6.1.规划导向 (26) 6.2.基本要求 (26) 6.3.具体标准 (26)

7.公共服务设施 (28) 7.1.规划导向 (28) 7.2.基本要求 (28) 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 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 7.5.基础教育设施 (32) 8.生态环境 (34) 8.1.规划导向 (34) 8.2.基本要求 (34) 8.3.生态建设 (34) 8.4.防护距离 (35) 9.综合交通 (37) 9.1.规划导向 (37) 9.2.基本要求 (37) 9.3.道路系统 (38) 9.4.轨道交通系统 (41) 9.5.交通枢纽 (42) 9.6.常规公交 (43) 9.7.出租车 (44) 9.8.加油(气)站 (44) 9.9.静态交通 (45) 9.10.慢行系统 (46) 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 10.市政设施 (48) 10.1.规划导向 (48) 10.2.基本要求 (48) 10.3.给水 (48) 10.4.雨水 (50) 10.5.污水 (51) 10.6.供电 (52) 10.7.燃气 (54) 10.8.通信 (55) 10.9.邮政 (55) 10.10.环卫 (56) 10.11.水系 (57) 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 11.防灾避难 (60) 11.1.规划导向 (60) 11.2.基本要求 (60) 11.3.防洪除涝 (60)

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建设和发展条件 区域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条件应包括历史背景、区域基础和经济基础等方面。 (1)历史背景 分析的主要内容:分析该区域各个城镇的分布格局和演变规律,解释区域城镇发展的历史阶段及导致每个阶段城镇兴衰的主要因素,特别要重视历史上区域中心城市的变迁 目的:研究城镇体系发展的主要因素演变的历史规律的目的是解释当前城镇体系的形成特点,从而为预测未来影响城镇体系发展的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作用提供启示。 (2)区域基础 分析目的:研究区域经济和城镇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限制因素,涉及到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劳动力、经济技术基础、区域交通条件、地理位置等广阔的领域。 (3)经济基础 分析内容:①要深入分析各产业部门的现状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②明确各城镇中主要部门的发展方向。 通常需要回答的问题:①区域的工业发展方向,工业结构的调整及时序安排,主要城镇的工业布局和工业结构; ②区域的农业发展方向,农业结构的转变以及对城镇发展的影响; ③综合运输网的改善与城镇发展的关系;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城镇发展的关系; ④城镇第三产业的发展等。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人口和城市化水平的预测所涉及的方面和影响因素较多,其中总人口的预测因资料丰富、方法成熟相对简单,城市化水平的预测则比较复杂,尤其是我国城镇人口统计口径不一致,前后年份的城镇人口资料缺乏可比性,给城市化水平的预测带来较大的难度。 确定城镇人口的实际含义和收集每个城镇最接近实际的城镇人口资料是准确预测城市化水平的关键。 应该从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可能性和城镇对农业人口可能的吸引能力两个侧面进行预测与互校。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城镇在区域中承担的职能是影星城镇规模和增长的重要因素。城镇职能结构的规划首先要建立在现状城镇职能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比各城镇之间职能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确定城镇的职能分类。 对重点城镇还应该具体确定他们的城镇性质,力求把他们的主要职能特征准确表达出来,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有所依循。 有必要指出的是城镇体系的职能类型也应考虑未来一定年限内的新设城镇,确定其职能类型,使其与城镇体系原有城镇协同发展。 4、提出城镇体系的职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城镇体系等级规模结构的确立应建立在分析现状城镇规模及分布的基础上,

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 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20)划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 综合报告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二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4) 第一章城镇发展进程与现状特征 (4) 一、概况 (4) 二、城镇发展进程 (5) 三、设市城市综合评价 (6) 四、城镇现状特征 (8) 第二章城镇发展基本条件 (15) 一、社会经济 (15) 二、资源条件 (17) 三、生态环境 (19) 第三章城镇发展战略 (20) 一、战略依据 (20) 二、城镇化水平预测 (21) 三、城镇发展战略 (22) 四、城镇发展方针 (24) 第四章城镇体系空间布局 (26) 一、总体结构 (26) 二、城镇发展轴 (27) 三、城镇密集地区 (27) 第五章城镇体系规模结构 (28) 一、城镇人口规模 (28) 二、建设用地规模 (30) 第六章城镇体系功能定位 (31)

一、省域中心城市 (31) 二、区域性中心城市 (32) 三、地区性中心城市 (33) 四、县(市)域中心城市 (34) 五、重点镇 (34) 六、一般镇 (36) 第七章城镇支撑体系 (36) 一、基础设施 (36) 二、社会设施 (43) 三、生态环境保护 (44) 四、安全保障设施 (47) 第八章规划实施 (50) 一、开发建设管制 (50) 二、区域发展协调 (58) 三、政策建议 (59) 附录一: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61) 附录二: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主持单位、主编单位 (62) 附录三: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工作组 (63) 后记 (64)

前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规(1998)108号)的精神,“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编制工作于2001年初全面展开,在湖北省建设厅的直接领导和主持下,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承担了具体的编制工作。 本规划的基本宗旨是全面贯彻和实施《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所确立的城镇化战略,提出符合湖北实际、显示湖北特色、具有时代特征的城镇体系构架,以带动和支撑湖北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努力使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走在中西部的前列,成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之一。 本规划的重点是制定科学的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对城镇进行准确定位、合理布局,并为城镇的发展构建完善的综合保障体系,以增强城镇的协作性和互动性,提升城镇的吸引力和辐射力,增强城镇的整体效益。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等。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1—2005年,中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并对重大项目作了远景考虑和展望。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湖北省行政区划所辖的地区,并在重大问题的论证和重大设施的布局上与周边省、市进行了相应的协调。 本规划组于2001年2月赴建设部咨询,了解全国各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最新进展和最新动态,以及建设部对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和建议;2001年3月请湖北省建设厅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之后,规划组开展了广泛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论证工作,并先后赴鄂东、鄂西北、鄂中南和鄂西南地区的重点市、县、镇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规划组编研出了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初步成果。 2001年11月和2002年1月,先后请湖北省内的专家和建设部的领导及专家就初步成果进行了咨询论证,2002年4月,湖北省建设厅又安排厅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专门听取了规划组的汇报,2002年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持召开了15个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意见征询会。在修改过程中,按照国家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精神,深化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有关强制性内容。 根据建设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于2002年10月16—17日组织专家审查组对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了技术审查。规划组根据审查意见(规划综函2002第077号)对规划成果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02年12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城镇体系规划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同意《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一章城镇发展进程与现状特征 一、概况 湖北省位于长江中游、洞庭湖之北,东邻安徽,西连重庆,南界江西、湖南,西北与陕西接壤,北与河南毗邻。国土面积18.59万km2,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94%,其中山地占56%,丘陵占24%,平原湖区占20%,土地利用总体结构为“七山一水二分田”。地形为北、西、东三面环山,中间低平,略向南敞开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的适应性研究——以上海控规编制实践为例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的适应性研究 ——以上海控规编制实践为例 曹培灵 摘要:于其本身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在规划中往往面临更多的问题,同时由于其技术力量相对雄厚和对规划的相对重视,一直走在我国控规改革和实践的前沿。本文在分析现行控规控制体系在适应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首先对上海控规编制单元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接下来进一步对上海近年的控规实践进行分析,并对上海在增强控规适应性方面的探索进行了总结:“通则+个案”的赋值方法,分区域控制,有效的城市设计控制引导,法定文件与技术文件相分离。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适应性上海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为应对新体制下城市土地管理和开发的需要,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应运而生,控规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的体制,有效促进了城市的发展。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一系列制度与环境发生了变迁,城市建设也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增量扩张为主转向当前存量优化为主的阶段,传统控规在实际运行中被频繁调整,广泛诟病,出现了诸多挑战和不适应。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在新时期,依法治国被提到新的高度,作为整个法定规划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控规,在城市管理和开发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如何使控规更好的面向城市开发和管理,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1.现行控规控制体系在适应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封闭的编制程序和精英主义的编制思维与日益增强的民主化进程不相适应 现代城市规划起源于霍华德的“田园城市”,从城市规划诞生之日起,就带有浓重的精英主义色彩和为民做主的思维方式,传统城市规划也一度由专家和政府完全掌控。公众参与在很长一段时期只停留在政府和学者对民众进行规划常识的普及层面。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产权制度的深化,国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往这种政府和专家主导的,精英主义的编制思路已经明显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控规中的公众参与程度影响并决定着公众对控规方案的认可度和接受度,缺少公众的广泛与深入参与的控规方案不能获得社会的最大认可,在实施中将会遇到各种阻力,最终影响其实施效果。

城镇体系规划

第四章A 1.区域经济的概念 泛指一定区域内的人类经济活动,是指一个区域内各经济部门、经济地区及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 2.霍夫曼比例 霍夫曼比例=消费资料工业的净产值/资本资料工业的净产值 3.增长极的概念、特点,增长极对区域经济影响的作用方式 (1)增长极——指具有推动性的主导产业和创新行业及其关联产业在地理空间上集聚而形成的经济中心。 (2)增长极的特点 从产业发展 从空间角度 从物质形态 (3)增长极对区域经济的影响是通过三大效应进行的 ①支配效应:增长极由于在技术、经济方面的先进性,能够通过与周围地区的要素和商品流动,对周围地区经济活动产生支配作用 ②乘数效应:增长极对周围地区的示范、组织和带动作用,受循环累积因果机制影响,这种作用会不断得到强化和放大,其影响范围和程度随之增大 ③极化与扩散效应: 极化效应:增长极的推动性产业吸引

和拉动周围地区的要素和经济活动不断趋向增长极,加快其自身成长 扩散效应:增长极向周围地区输出要素和经济活动,刺激和推动周围地区经济发展 4.主要的区域开发战略 (1)平衡开发战略 (2)不平衡开发战略 (3)协调-倾斜开发战略 (4)资源转换型开发战略 (5)市场导向型开发战略 (6)技术导向型开发战略 5.主要的区域开发模式 (1)据点开发模式(增长极开发模式) (2)点轴开发模式 (3)网络开发模式 (4)优势区位开发模式 (5)梯度开发模式 (6)跳跃开发模式 第四章B 1.中国城市化进程面临的基本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1)面临的基本问题 农村对人口的强大推力来自:

①中国农村:高人口自然增长率 ②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土地对农民的吸引力下降 ③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单位面积耕地上劳动力密度增高 ④过量劳动力在城乡隔离的局面下无处释放 城市对农村移民的消纳力却相当有限,原因: ①相当数量的城市待业人员首先需要安置 ②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将会把在业职工中的潜在失业日益暴露出来 ③在现行体制下城市财政能力的限制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重要制约因素 (2)对策 对于城市化进程中面临问题的解决,最重要的环节是: ①控制人口增长 ②农业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开拓 ③调整城镇的经济结构,以容纳更多劳动力 ④通过发展乡镇企业推动乡村工业化和乡村城镇化 2.城市(镇)化战略 概括城镇与区域、城镇与乡村的互动关系,反映城镇同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有机联系,是城镇发展带有整体性、纲领性、长期性的行动方案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 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

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 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规划[2007]110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

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城镇体系的概念

一、城镇体系的概念 城镇体系指在一个相对完整的区域或国家中,由不同职能分工、不同等级规模、空间分布有序的联系密切、相互依存的城镇群体。·城镇体系是一个区域范畴城市经济区——城市行政区·具有一定的等级和层次·具有不同的职能分工和多种城镇类型社会劳动地域分工——职能分工——确定城市性质·空间分布有序,形成一定的网络和格局空间地域结构的影响因素——区域生产力分布状况,受资源、自然条件、地理位置等影响城镇的相互作用、职能分工及各自的腹地范围·在时间上的动态变化历史变化引起的体系格局变化生产力布局状态的变化导致的格局变化基础设施条件引起的变化,尤其是交通条件 二、城镇体系的发展条件分析 1.城镇体系的区域发展条件城镇体系的区域发展条件是城镇体系赖以发展的基础,是城镇体系形成及发展的初始条件。目的:明确城镇体系在区域中的发展水平,明了其所处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城镇体系今后发展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扬长避短,有的放矢。方法: 区域综合发展水平分析——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单因子和复合因子相结合的方法,利用横向纵向比较手段,通过城镇体系的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水平来反映城镇体系区域综合发展水平。区域发展优劣势分析——采取定性分析,找出城镇体系发展的有利与不利因素,以期发挥优势,转化劣势,使城镇体系的规划有的放矢。2.城镇发展的建设条件分析(a)城镇自然条件(主要指影响城镇发展的气象、地形与用地条件、水文及工程地质条件等);(b)城镇资源开发与工业布局条件;(c)城镇交通运输与区位条件;(d)城镇水源和能源条件;(e)城镇旅游发展条件;(f)城镇社会经济基础条件;(g)城镇地区农业发展条件;(h)城镇基础设施与投资环境条件;(i)城镇科技实力;(j)城镇生态环境条件。 三、城镇体系规划的发展 1、城镇体系规划的产生·城市的发展不能就城市论城市,应从较大区域范围来分析该城市在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与周围城镇的关系,城市的发展和空间布局需要与区域开发建设的总体布局相互协调。·现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起到区域规划的部分作用。·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直辖市和市的总体规划应当把行政区域作为统一的整体,合理布置城镇体系。”·1989年《城市规划法》:“全国和各省、直辖市都要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设市城市和县城的总体规划应有包括市和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1994年建设部颁布《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现状

规划体系(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办法)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 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 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二)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预期的交通方式结构。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的原则,确定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要求和目标。 (三)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确定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的原则和策略。论证客运交通走廊,确定大运量公共客运系统的组成和总体布局。论证货运交通走廊,确定货运通道布局要求。 (四)交通场站:提出各类交通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原则和要求。论证城市交通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关系,确定各类综合交通枢纽的总体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 (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2)中心城范围内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 (3)中心城范围内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周边为居住用地的,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录 序言 (1)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作用 (1) 1.3. 编制原则 (1) 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2) 2. 工作阶段与要求 (2) 2.1. 工作阶段 (2) 2.2. 工作要求 (2) 3. 规划内容 (3) 3.1. 交通发展战略 (3) 3.2. 综合交通体系组织 (3) 3.3. 对外交通系统 (4) 3.4. 城市道路系统 (4) 3.5. 公共交通系统 (5) 3.6. 步行与自行车系统 (5) 3.7. 客运枢纽 (5) 3.8. 城市停车系统 (6) 3.9. 货运系统 (6) 3.10. 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 (6) 3.11. 近期规划 (6) 3.12.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 4. 技术要点 (7) 4.1. 现状调研 (7) 4.2. 交通调查 (8) 4.3. 现状分析 (10) 4.4. 需求分析 (11) 4.5. 方案制定 (13) 4.6. 方案评价 (13) 4.7. 强制性内容 (13) 5. 成果要求 (14) 5.1. 成果形式 (14) 5.2. 规划文本 (14) 5.3. 规划说明书 (15) 5.4. 规划图纸 (16) 5.5. 基础资料汇编 (17)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序言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明确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定位及作用,规定了编制的基本要求、主要编制内容、规划成果组成,以及编制管理与审查制度。为了指导各城市做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本《导则》提出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目的、原则、主要内容、技术要点及编制程序,并明确了规划成果形式和要求。 1.总则 1.1.目的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旨在科学配置交通资源,发展绿色交通,合理安排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统筹城市内外、客货、近远期交通发展,形成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 1.2.作用 1.2.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综合 交通发展的战略性规划。 1.2.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的依据,对外交通、 道路、公共交通、步行与自行车交通、交通枢纽、停车、交通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等子系统规划及近期规划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1.3.编制原则 1.3.1.应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节 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 1.3. 2.应贯彻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 系,统筹各交通子系统协调发展。

上海控规成果规范说明-2013.5.21(含附录1、2、3、4)

目录 1.总则 (3) 1.1目的和依据 (3) 1.2适用范围 (3)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3) 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3) 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3) 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4) 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4) 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4) 3.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16) 4.附加图则的成果要求 (34) 4.1适用范围 (34) 4.2《附加图则》的成果构成 (34) 4.3编制程序 (48) 4.4附加图则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53) 5.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要求 (54) 5.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4) 5.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54) 6.增补普适图则的成果要求 (57) 6.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7) 6.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58) 7.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59) 7.1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成果要求 (59) 7.2初步方案的成果要求 (63) 7.3公示稿的成果要求 (63) 7.4草案的成果要求 (64) 8.产业园区的成果要求 (64) 8.1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64) 8.2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64) 8.3地块细分的成果构成 (88) 8.4关于产业园区控规成果规范的调整说明 (90) 9.远郊新市镇的成果要求 (92) 9.1远郊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92) 9.2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要求 (93) 10.电子文件成果要求 (122) 10.1电子数据文件组织、命名及格式规范 (122) 10.2基本要求 (125) 10.3通用制图规则 (126) 10.4法定文件的形式规范 (132) 10.5技术文件的形式规范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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