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大模式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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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大模式学起

房地产合作开发大模式

学起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房地产合作开发4大模式学起

导读: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拉开了标杆房企内部员工“一起玩”的大幕。而在外部,三四线城市库存在高位运行,大型实力房企纷纷回归一线城市和强二线城市,在拿地成本高、资金链紧张的行业背景下,单枪匹马作战已经过时,“合作开发”模式成为房企的必然选择。

合作开发的形式多种多样,每家房企都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不同的房企自身的优劣势不同,合作开发对它们各自的作用自然有所差异。或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或增强自身专业实力,或提升品牌影响力……但相同的是,通过合作开发,可以有效地分散各自的风险,实现相对轻的资产运作。下面,明源君结合具体的案例,为大家详解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的N种模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风险点,相信总有一种适合你。

一、选择项目合作开发是必由之路

虽然对于项目合作开发的诉求点各不一样,但选择项目合作开发已经是房地产行业发展到当前阶段,房企的必然选择。

1、万科眼中的3大好处

万科的项目合作模式灵感来源于其行业标杆美国帕尔迪房屋公司,帕尔迪在上世纪末通过5年的合作和合并成为美国最大的房地产商,而万科通过学习标杆超越了自己的老师,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住宅开发商(详见表1)。万科认为,合作开发至少有3大好处:

表1 通过并购和合作开发,万科规模迅速扩大

1)可以扩大集中采购的规模,增强公司在采购环节的议价能力,体现规模效应;

2)可以使公司经营范围拓展到更多的细分市场,减少个别市场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有效分散风险;

3)许多项目完全由万科操盘并使用万科的品牌,在收益分配上万科可以得到一些相应的补偿,相当于输出品牌和管理,可以提升万科股东的资产回报率,在财务报表上体现为ROE的提升。

2、旭辉选择的4个理由

上海旭辉无疑是楼市的一匹黑马,其连续3年保持近50%的复合增长率,在2014年合同销售目标一举突破212亿,其规模迅速扩大的原因之一也是采取了合作开发模式,理由主要有4点:

1)合作开发是小股操盘、轻资产模式的重要实践;

2)合作开发是打造旭辉资产管理能力、建立资本方信任的重要举措;

3)倒逼自己更专业,开放式模式抵御行业风险;

4)可以实现一次合作到战略合作。

对于大型房企来说,与大型房企合作可以实现强强联合,与中小房企合作,则可以打破土地瓶颈、进军低级别城市;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与比自己规模大,实力强,有品牌影响力的大型房企合作,能够借助前者在土地市场上的议价能力,资金和品牌优势,为自己在日益狭窄的市场中谋得一定的发展空间。

二、项目合作开发的分类

对于项目合作开发,目前业界并没有标准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其类别并不一样。在法律意义上,项目合作开发分为“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和“非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2种(详见表1)。

1、法律意义上的合作开发有两种

表2 法律意义上的项目合作开发分类

2、双方合作的4种合作模式

明源地产研究院注意到,三方乃至N(N>3)方合作开发已经不再鲜见,但涉及的合作方过多必然导致沟通磨合的成本以及法律风险等的提高,因此市场上主流的模式还是双方合作开发。

在双方合作模式下,当合作中的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时,则主要有4中模式(详见表3)可以选择。

表3

事实上,除上述4种之外,现行的项目合作模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合作建房、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商形式、借贷、土地转让、股权转让、品牌输出、信托、契约式合作开发等。这其中涉及开发商之间,以及开发商与非开发商(包括拥有土地的企业,或者拥有资金的地产基金公司等)之间的合作。我们主要聚焦于市场主流的合作开发模式,并以万科为标杆进行详细阐述。

三、万科怎么玩转合作开发

在合作开发上,万科是行业内的代表。除了与国内的开发商合作,2013年,万科还进军海外市场,与新世界发展、铁狮门以及吉宝置业合作,开发香港、旧金山和新加坡的项目。

万科将适合自身的合作模式分为两类(详见表4):与土地方的合作(土地方出地,万科出资,合作方享有土地使用权)、与资金方的合作(合作方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与万科合作开发项目)。

表4

1、与土地方的合作

1)项目公司模式

万科与土地方成立项目公司,土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后,由项目公司具体开发经营项目,有时被视为土地转让,需要发生土地转让的交易税费。

在项目公司模式中,万科在项目公司中保持绝对控股;项目分配利润后,万科收购合作方全部股权,在与业主的买卖合同履行完之后注销公司。

该合作模式的优点是土地证落在项目公司名下,双方合作关系比较密切,缺点是涉及到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或清算。

2)合作建房模式

万科与合作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

合作建房模式又分为协议模式和挂牌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挂牌或者协议模式受让部分土地使用权。

①协议模式——以深圳银湖项目为例

土地出让负责提供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农村征地返还用地,完成地块红线内的清场,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林业和环保部门的批文,在项目中占20%的权益;中介方负责缴纳项目用地的政府地价,并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占15%的权益;万科占项目剩余的65%权益,负责项目后续的开发建设,承担相应的资金和项目开发风险,并以商议的价格收购土地方、中介方在项目中的权益。

②挂牌方式

已经交清地价款的出让方(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求合作。实质上是二手地,但在合作方选择上与一手地挂牌相似,成交后依据的是双方的合作协议。

3)股权收购模式

土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万科将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收购,达到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股权收购后,双方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投入后续开发资金(如图1)。

图1 股权收购模式示意图

股权收购模式分为收购新设项目公司方式,收购现有项目公司方式,收购现有非项目公司方式3种。下面以上海金丰兰乔圣菲项目为例,来看万科在采取收购新设项目公司方式使是如何进行实操的。

★合作项目大体情况

占地面积万平米,土地方为上海金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隶属于闵行区华漕镇政府。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资产总额9013万元,负债8735万元,所有者权益278万元。土地方在签约前已获得A-1、A-3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A-5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股权收购操作模式

①金丰公司与镇属企业上海华漕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成立上海华欧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

②金丰公司将A-1、A-3、A-5地块相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注入华欧公司,所有前期证照也更名至华欧公司名下。

③待华欧公司与闵行区土地发展中心签定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取得地块的土地权证后,万科收购华欧公司100%股权,公司的运转及操作均由万科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三种股权收购方式的风险由低到高,在实际的合作开发中做选择时,应当按照风险由低到高的方式进行。

2、与资金方的合作

相比于与土地方的合作,万科在与资金方的合作时显得小心谨慎很多,更多的是为了增加市场份额,加强发展优势,推动公司融资多样化以及国际化战略。

在与新世界的合作开发中,双方采取的是联合竞买的模式,成立合资公司,以约34亿港元投得荃湾西站六区物业发展项目,万科置业只占有20%的权益。

在与国际房地产投资银行HYPO Real Estate Bank International(简称HI)合作开发中山项目时,尽管HI拥有项目52%的股权,但并不拥有项目的控制权,也不分享项目的利润。项目完成后,万科以特定的利息赎回股权。实质上,这是一本低成本的“曲线融资”。这种方式对大多数房企来说可行性较低,但对试图走国际化合作开发道路的实力房企来说,无疑可以打开境外融资之门,丰富融资的渠道和手段。

信托模式与HI模式类似,但通常情况下,万科为此付出的成本要比后者高一些。

总体而言,万科与土地方的合作模式适合大量房企与万科之间的合作,或者与其他房企的合作,而与资金方合作的3种模式,对合作方的资金实力要求非常之高,合作模式复杂,操作难度大,诸如HI模式、信托模式,对万科来说都是崭新的尝试,其他不是一个量级上的企业显然更加望尘莫及。

四、需要注意的6大问题

合作开发模式很美,但开发房地产项目具有资金密集、开发建设周期长的特点,从其开始建设到销售完毕这段时间内,需要承担大量的未知风险,因此在进行合作开发时,需要对风险有足够认识。明源地产研究院主要总结了6点。

1、确认合作项目的合法性

合作开发,首先要确定该房地产项目主体合法(房地产项目的成立于开发收到法律保护,双方至少一方具有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项目已经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新政审批)。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其他的点,如经常有开发商将原来审批的项目用途、项目的规划设计参数等私自更改,由于未经政府认可,项目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最后将导致无法对外销售和办理产权证,就算最终获得政府认可,也要缴纳不少的罚款。

2、项目开发主体问题考察

审查房地产项目公司真正法人主体与审批文件中的法人主体是否吻合;

审查投资的房地产项目与实际建造的项目是否吻合,避免被移花接木;

审查房地产开发商与建筑商或监理单位的关系,确保投资额能事先准确预算,合同能有效约束;

3、选择和确定合作的方式

在上面的模式分类中已经有充分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言。各房企结合自身和合作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4、确保资金均用于项目之中

在合作开发商,通常一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甚至近乎缺乏决策权,如何才能保证资金不被挪用无论是审查经过法定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还是派出财务人员入住监管,建立共同账户都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较为妥当的办法是审查合作方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是否有诉讼以及其他争议纠纷、合作方主要投资人的人品,项目的市场前景等角

度综合分析。同时要特别仔细分析和计算整个项目最终需要的工程预算。普遍来说,大房企之间不会出现这类问题。中小房企与中小房企合作,或者非房企与中小房企合作时,需要特别注意一些。

5、综合考量项目地政府的态度

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诸多细节,不同城市有不同的规规定,而且不少细节,地方政府并没有明文规定,在新进入城市,尤其需要对此进行梳理分析和评估。

6、拟定详细严谨的合同条款

一个成功的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离不开一个完善的合作开发合同。实践中,有大量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产生法律纠纷。典型的,建筑面积的价格因所处的楼层、朝向、户型等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楼盘竣工经验收后,根据双方投资比例按建筑面积进行分配就会产生纠纷。因此在合作前期,一定要签订好详细和完备的合作开发合同,对合作中涉及的各项细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小结:合作开发已成新常态

曾几何时,房企联合开发项目还是新鲜事物,业内业内有赞有弹。不过,随着房地产行业进入“新常态”,房企抱团取暖、联合扩张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无论是哪种合作开发模式,对于房企来说都可以分担风险,减少资金压力。对于缺地的房企来说,可以通过合作方式,获得操盘权提高市场份额。而对于背负高昂土地成本的房企,邀请其他房企合作,可以缓解资金上的压力。合作开发都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新常态”下的新常态。

房地产联合开发模式及法律问题

浅析房地产联合开发模式及法律问题 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受国家政策影响大的风险。要顺利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适于开发的土地、足够的资金、一定的社会资源。而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投资人少之又少,这就为联合开发提供的可能。尤其是2011年以来伴随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如“限购”、“限贷”等政策的出台,很多地产投资商感言房地产市场的冬天来临了。既然“冬天来了”房地产商们就需要强强联手、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抱团取暖”,而联合开发就是最佳选择之一。笔者就房地产联合开发不同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一分析,以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房地产联合开发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联合开发房地产就是指经合作各方约定,一方提供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建设房产项目,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模式。提供土地的一方叫供地方;另一方一般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为建设方。这种联合开发的模式就是狭义的房地产联合开发。但在实务中联合开发的模式多种多样,从广义上讲,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方有意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都可以称为房地产联合开发。不限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还可以双方都出资;不限于进行商品房项目房地产经营,还可以是建房自用;合作各方不限于法人或组织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或组织之间,自然人之间等;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本文仅就法人或组织之间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项目的联合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在现实的房地产投资过程中从联合开发的组织形式和合同的性质方面可以看出它具有典型的联营合同特性。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章第四节第51至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不同形式,即联营可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三种模式。相应的,也就为房地产联合经营形式奠定法律的基础。同时在房地产领域已经逐渐形成以《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为支柱,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各项法规规章为架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房地产经营活动。 二、房地产联合开发模式及法律问题分析 目前,从法律规定和房地产开发实践中来看,房地产联合开发模式总的来说分为:法人型联合开发和非法人型联合开发。我们就这两种形式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分析: (一)法人型联合开发。就是指房地产投资各方根据自己所具备的条件及优势共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房地产公司,并以组建的房地产公司名义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这就确立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的规定,就使房地产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形式组建公司成为合法。法人型联合开发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组建新的项目公司。 由于房地产投资各方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或虽具备资格但为了减轻法律风险而设立项

房地产合作开发四种方式比较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 案例 A企业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工程。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工程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工程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

托代建合同。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工程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工程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其合同形式属于代建房屋。而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必须是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以委托方名义与负责施工队结算;不垫付建设资金。假如B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仅仅是利用技术力量帮助A企业管理工程和受托销售,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和销售代理费只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产生利润,另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种代建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对于B企业来说,

合作开发及项目转让注意事项

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 (4)合作方式; A、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方式 需约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比例、时间;组织机构的设立、运作程序、利润分配等; B、合作建房协议方式; 需约定: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包括土地投入的评估)、投入期限、投资比例、合作经营方式、运作机构的组成、利益(权益)分配等。 (5)项目公司成立前后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项目公司成立前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办理等);(6)项目的总投资数额(包括成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差异)的投入方式; (7)项目合作建设计划(规模、进度等); (8)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应约定有关审批手续的办理、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分担以及合作投资回报的分配方式);(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合作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2、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转让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 (3)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获得方式及使用期限;(4)项目现状; 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停建、缓建); C、项目涉及的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情况; (5)项目转让方式; A、以开发项目转让方式; 需约定:转让费用的构成、数额、支付方式,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等; B、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 需约定: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原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添加时间:2008-11-29 原文发表:2008-11-29 人气:3459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问:我公司与丙公司合作开发一房地产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单独核算,双方约定建成销售后按利润的比例分成。我公司投入的资金应计入哪个科目,这部分资金投出去又应计入到哪个科目,项目所在地在另外一城市,他们是不是应将分得的利润计入我公司所得额,营业税在当地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哪儿交纳,这些我们与合作开发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说,通常我们的账应该怎样建立,交税时应怎样交纳? 会计处理如下:公司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合作,一般应与对方协商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可以任何一方的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 假设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2.开发产品预售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预收账款 5.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 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销。 6.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7.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税务处理: 2006年3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

合作开发方式 合作开发是否有更好的途径呢?建议双方可以考虑以下的四种方式。 一、规范联建运作 双方可以约定:A企业出地、B企业出资金,双方合作开发。 这是通常运用比较普遍的联建合作模式。该方案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另外B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最终一定成果。同时,A、B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B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A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B企业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A 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A、B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B企业为主,项目涉及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避免了以A企业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A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哪么除联建方式外,A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以B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

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B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 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开发以B 企业名义立项。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用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

房地产项目开发模式介绍 (3)

3.2合作开发模式流程

(政府将土地利用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取得土地利用批文---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并签订协议书---招拍挂---项目公司摘牌交纳保证金,签订成交确认书(补充协议)---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所有土地款项全部付清后才能取得国土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 (预备和正式) (地质勘察初勘报告;五图一书:总平面图及竖向规划图/绿化系统图/道路及停车系统规划图/修建性规划设计说明书。) 1)公安消防:《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人防:修建防空地下室报批表/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及《易地建设缴款证明》;3)防雷:防雷设计图纸审核表/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书)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审查登记表/建筑设计要点/建筑单体图纸准备(建筑平、立、剖及说明书)----报建通(建筑面积明细表)----放线测量记录册---城市配套建设费交纳---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工程规划许可证) (填报:项目经理、施工人员、安全人员监督登记表)

(一)施工图准备阶段: 1)地质勘察报告(详细勘察报告) 2)建筑施工图及节能设计表及计算书 3)结构施工图及计算书 4)防雷、消防、人防、水电施工图 a)施工图审查阶段 1)施工图审查申请 2)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报告----节能审查报批(市墙改办) 3)审图中心审查施工图---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合格通知书(三)招标投标阶段 1)施工单位招投标:项目经理资格核查及准备(区外施工单位备案)----招标申请(或申请邀请招标)----交易中心招标----招标备案(银行资信证明)----工程质量监督报批----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2)监理单位招投标:邀请招标(合约部)----考察确定监理单位----建设局备案----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 3)白蚁施工招投标-----白蚁防治合同。 其他(淤泥排放许可证/劳动保险统筹金缴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凭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城管中队施工监督申请) /路址证明/商品房预售款监控专户证明和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登记表凭证/申请/预售证及附图) (现场完成道路、绿化及建筑物就可以进行规划验收,做验线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一)1)公安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环保验收----建筑工程环保验收审批文件、污水验收合格申请表及《排污许可证》 3)人防验收:《人防意见书》 4)防雷验收:《防雷验收合格证》 (二)单位(子单位)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永久用水及电报装、燃气工程验收、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登记表、通邮。 ---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

房地产合作开发大模式学起

房地产合作开发大模式 学起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房地产合作开发4大模式学起 导读: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拉开了标杆房企内部员工“一起玩”的大幕。而在外部,三四线城市库存在高位运行,大型实力房企纷纷回归一线城市和强二线城市,在拿地成本高、资金链紧张的行业背景下,单枪匹马作战已经过时,“合作开发”模式成为房企的必然选择。 合作开发的形式多种多样,每家房企都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不同的房企自身的优劣势不同,合作开发对它们各自的作用自然有所差异。或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或增强自身专业实力,或提升品牌影响力……但相同的是,通过合作开发,可以有效地分散各自的风险,实现相对轻的资产运作。下面,明源君结合具体的案例,为大家详解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的N种模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风险点,相信总有一种适合你。 一、选择项目合作开发是必由之路 虽然对于项目合作开发的诉求点各不一样,但选择项目合作开发已经是房地产行业发展到当前阶段,房企的必然选择。 1、万科眼中的3大好处 万科的项目合作模式灵感来源于其行业标杆美国帕尔迪房屋公司,帕尔迪在上世纪末通过5年的合作和合并成为美国最大的房地产商,而万科通过学习标杆超越了自己的老师,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住宅开发商(详见表1)。万科认为,合作开发至少有3大好处: 表1 通过并购和合作开发,万科规模迅速扩大 1)可以扩大集中采购的规模,增强公司在采购环节的议价能力,体现规模效应; 2)可以使公司经营范围拓展到更多的细分市场,减少个别市场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有效分散风险; 3)许多项目完全由万科操盘并使用万科的品牌,在收益分配上万科可以得到一些相应的补偿,相当于输出品牌和管理,可以提升万科股东的资产回报率,在财务报表上体现为ROE的提升。 2、旭辉选择的4个理由 上海旭辉无疑是楼市的一匹黑马,其连续3年保持近50%的复合增长率,在2014年合同销售目标一举突破212亿,其规模迅速扩大的原因之一也是采取了合作开发模式,理由主要有4点: 1)合作开发是小股操盘、轻资产模式的重要实践; 2)合作开发是打造旭辉资产管理能力、建立资本方信任的重要举措; 3)倒逼自己更专业,开放式模式抵御行业风险; 4)可以实现一次合作到战略合作。 对于大型房企来说,与大型房企合作可以实现强强联合,与中小房企合作,则可以打破土地瓶颈、进军低级别城市;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与比自己规模大,实力强,有品牌影响力的大型房企合作,能够借助前者在土地市场上的议价能力,资金和品牌优势,为自己在日益狭窄的市场中谋得一定的发展空间。 二、项目合作开发的分类 对于项目合作开发,目前业界并没有标准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其类别并不一样。在法律意义上,项目合作开发分为“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和“非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2种(详见表1)。 1、法律意义上的合作开发有两种 表2 法律意义上的项目合作开发分类 2、双方合作的4种合作模式 明源地产研究院注意到,三方乃至N(N>3)方合作开发已经不再鲜见,但涉及的合作方过多必然导致沟通磨合的成本以及法律风险等的提高,因此市场上主流的模式还是双方合作开发。 在双方合作模式下,当合作中的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时,则主要有4中模式(详见表3)可以选择。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具有丰富的城市综合体投资开发经验及商业资源,与乙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甲方愿与乙方共同投资合作开发本协议项下项目。 2、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在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置业公司优先),旨在 市区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约亩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项目土地”)。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城市法规条例的规定,就双方合作开发建设项目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土地概况: 1.1.1土地位置和面积:位于市区,东至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路,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折合约亩)。 1.1.2土地拟控规指标:容积率约≤%,建筑密度≤%,绿化率 ≥%,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1.1.3土地用地性质:。 1.1.4土地现状:目前为,预计在年月日

前以净地挂牌出让。 1.2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项目暂定名为“”,计划规划为 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此处建设内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条合作的前提条件 2.1乙方承诺在年月日之前(最晚应在年 月日之前),负责协调和配合政府完成土地的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促成项目土地按照以下要求达成公开出让条件: (1)项目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具备本框架协议第一条的控规指标。 (2)项目土地为净地,即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或附着物全部拆迁安置完毕。(3)项目土地可作为独立宗地挂牌可以单独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合作方式 3.1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共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竞买土地,由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开发建设本项目。 3.2甲、乙双方以项目公司为合作平台,甲方负责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品牌、筹措建设资金、负责运营管理,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筹措建设资金、参与决策。 3.3甲、乙双方在项目获取及项目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为双方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获取 4.1土地竞买保证金由项目公司负责向国土部门支付。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摘要】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的普遍形式,其合作开发的模式主要有合伙型联建、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两种。两种合作开发模式面临共同的法律风险,包括因缺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导致合作合同无效的风险、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审批与登记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土地使用权瑕疵风险、资金不足风险、以预售款充抵投资的风险以及合作开发的利益分配中房屋分配约定不明、提前购入风险等。房地产合作开发风险的整体预防,可从实施律师尽职调查、谨慎选择合作开发伙伴、审查资质条件、签订详细完备的合作开发合同等方面来预防。 【关键词】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风险权益保障 房地产开发经营具有投资数额大、周期长、资金回流慢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有限,而房地产持续运营需要不断地滚动投入,为了项目的正常运行,金融机构已经不再是唯一的融资渠道,更需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另一方面,基于资本的逐利性,大量社会资金亦积极投入房地产行业。此外,政府这几年逐渐严格控制土地供应,一些开发商遭遇拿地难题甚至频发“地荒”,另外一些企业拥有待开发土地却苦于缺乏资金和资质,合作开发可以使上述企业取长补短,推动了资金和土地的有机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特别是当前,在限购令等背景下,资金紧张已经成了很多房产企业的紧迫问题,甚至部分企业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与其苦苦煎熬到资金链断裂,不如与他人合作开发,通过借力、形成合力,来达到项目顺利开发、实现盈利的目标,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概述 我国现行多部法律文件中都有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风险和注意问题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风险和注意问题合作的风险: 当然,不是所有的合作都是一帆风顺的,在合作的过程中,由于受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以及合作双方对项U的追求点不同,最终导致合作双方反LI成仇的例子也不是很少,总的来说,合作失败主要体现在双方在合作之前签订的合同存有很多的漏洞。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内容繁朵,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容易引发纠纷。因此,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规范。实践中,在合作开发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不要约定保底条款 联营合同的各方应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但有很多合作开发合同却约定:不论项LI是否赢利,联营的其中一方均要收回投资或收取固定的利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这种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或联营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2、加强和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 在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合同履行中,为办理合作开发项H的转账结算、投资资金使用资金收付活动,合作各方常常约定设立“共管账户”,以共同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在实践中,因“共管账户”的管理不规 范而产生纠纷的例子很多。有的合作方疏于对“共管账户”的监督管理,“共管账户”完全由另一方控制。为了保护合作各方的利益,需要合作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共管账户”的使用管理办法。尤其是预留印鉴中的财务章和人

名章不应山一方掌管,而应山各方分别管理,这样有利于合作各方相互制约和监督。 3、不能借合作开发之名,行借贷之实 例如,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投资方与土地方约定:投资方仅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山对方在项LI完工后返还出资方的本金及利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资金收取利息,是被禁止的。因此,以合作开发为名,而行借贷之实,也是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出借方只可收回本金,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的利息的罚款。对此,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在签订合同时,须加以注意。 4、设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 实践中,有的合作开发项LI因投资方的资金不到位而停工甚至成为“烂尾楼”,而土地方已经提供土地,土地方再想另寻他人合作开发面临着许多实际障碍。由于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约定得不明确,使土地方在追究出资方的违约责任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时面临诸多困难。 5、及时办理项訂建设开发的各项手续,确保项LI的合法性 一个合作开发项LI的完成,涉及到立项、规划、拆迁、开工、销售、验收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并取得相应的批文或许可证书。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合作开发不能顺利进行。实践中,有的合作开发是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盲H开工建设的,由于无法顺利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许可,属于违规建设开发,造成有的合作开发合同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有些合作方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此,一方面,合作开发的各方必须高度重视项口开发建设的各种手续的报批工作,确保合作项LI的合法性,另一方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及风险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及风险分析 目录 1.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要模式 2.制作和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注意问题 3.制作和签订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问题 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主要条款 5.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6.专题一:房地产合作开发概念与类型 7.专题二: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的特征及认定 8.专题三: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体资格 9.房地产公司如何选择开发模式 10.房地产合作开发中需注意的问题浅析 =本文较长,建议收藏,阅读时间30mins= 1.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要模式 1、房地产联建 房地产联建是指提供资金、技术、劳务一方(B企业)与提供土地的一方(A企业)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按比例分配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并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一般适用有提供土地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立。 双方可以约定:A企业出地、B企业出资金、技术、劳务,双方合作开发。 该方案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另外B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最终一定成果。同时,A、B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B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A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B企业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A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A、B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B企业为主,项目涉及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避免了以A企业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A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哪么除联建方式外,A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以B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B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 3、组建项目开发公司 项目开发公司是指提供资金、技术、劳务一方的与提供土地的一方以组建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来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这种情形下,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作人即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一般适用于合作双方都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情形。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开发以项目公司名义立项并办理有关手续。在合作开发协议中对开发模式、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及风险的承担、资金监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模式:A土地协议折价入股方式构成合作投资比;B土地评估作价入股方式构成合资投资比例。 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用缴纳营业税;应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B房地产企业需要交纳契税.

房地产联合开发框架协议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房地产联合开发框架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鉴于: 甲方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在______享有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乙方是一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开发房地产的能力。 甲、乙双方同意合作对甲方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商业开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发项目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用地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开发项目占地____平方米,由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项目规模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 项目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约为____平方米。 (1)拟建____工程,规划占地____平方米,位于地块____端。 (2)拟建____工程,规划占地____平方米,位于地块____端。 第四条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建设用地。 2、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____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办理项目报建等手续,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分得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3、总投资资金筹措:甲方出资____万元,分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万元。其中甲方土地使用权作价____万元,抵顶出资;乙方出资____万元,分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以上共计____万元,其余____万元通过预售方式融资解决。 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均应双方代表一致同意,同时项目部批准。未经双方代表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自筹集 4、项目工程完成后按本协议分配,甲方分得____平方米,乙方分得____平方米,产权随分得物业各方所有。 第五条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生效后由双方按下列时间付款。 (1)双方共同设立专项账户,由双方共管。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专项账户交付总投资的____%,计____万元;乙方向专项账户交付总投资的____%,计____万元; 第六条前期工作安排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

房地产合作开发地四种方式案例分析报告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案例:A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

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己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其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其合同形式属于代建房屋。而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必须是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以委托方名义与负责施工队结算;不垫付建设资金。 假如B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仅仪是利用技术力量帮助A企业管理工程和受托销售,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和销售代理费只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产生利润,另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种代建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对于B企业来说,假如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对其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书新版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书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发布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 式案例分析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案例:A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己经提前预售,则根

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其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其合同形式属于代建房屋。而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必须是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以委托方名义与负责施工队结算;不垫付建设资金。 假如B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仅仪是利用技术力量帮助A企业管理工程和受托销售,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和销售代理费只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产生利润,另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种代建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对于B企业来说,假如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毕竟关联企业之间的这种运作比较常见,房地产企业以代建合同的名义进行开发销售,实际情况一般不可能不垫付建设资金,特别是销售合同是由B房地产企业与买方签订的,销售主体与实

联合开发模式的利弊

模式1:联合开发模式 甲公司提供土地,乙公司提供资金,双方订立合作开发合同,按照约定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管理,承担相应义务。 优势手续简单。合作双方只要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即可通过契约控制的方式来掌控管理整个房地产项目。 弊端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容易产生分歧。具体来说,一份完备的合作合同至少应包含合作的模式、合作条件、收益分配和亏损的承担。 包括各方如何投资、何时以何种形式投资?违反投资约定该如何处 理?收益分配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如何?亏损如何承担等。此外,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式、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情况、合作后土地 使用权的归属、行政审批程序及证照办理的义务、项目资金的监管 等,也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签约合同的内容不完备,势必为 合作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2.容易产生“名不副实”的合作合同或者导致合同无效。首 先,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这样一些情况,当事人自以为是“合 作开发”,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上关于合作开发的定义,这些情 况主要包括:第一,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 只收取固定利益,则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约定投资方不承 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则实为借款行为;第三,约定 投资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则实为房屋买卖; 第四,约定投资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则实为房屋租赁。上述四种合作开发均按其实际法律关系处理。其 次,法律规定合作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合作开发房 地产合同当事人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第二,土地使用 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 他人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第三,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签订合 作开发合同的。合同无效后,依法按无效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提示 3.此模式是以订立合作开发合同为基础,是以履行合同为模式的联合开发。

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有哪些方法? 房地产合作开发有哪些方法? 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具有投资周期长、金额大、周转慢、变现能力差、风险大、回报利润丰厚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有限,而且需要不断地滚动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因此,不仅需要从金融机构融资,而且需要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另一方面,大量社会资金因为资本的逐利性特点,也积极地希望进入利润丰厚、蓬勃发展的房地产行业;还有一些企业拥有可供开发的土地,但是因为缺乏开发资金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质,需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希望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基于以上的客观需要,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逐渐成为中国房地产开发的主流。所以,参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各方,应在法律的约束下尽可能详细的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充分预见合作开发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合理防范。 一般说来,房地产合作开发,通常是地产和房产的合作开发,指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与对土地开发进行投资一方对特定地块的建设项目以合资或合作方式进行共同开发的行为(合作方既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多方)。合作开发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形式 目前,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协议折价,或评估入股方式构成合作投资比例),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并对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使用或销售。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典型的合作形式,在内容和形式上都符合合伙经营的特点,对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合作参与各方以分利、方式、土地补偿等方式获得利润汇报,对外双方共同互负连带责任。 2、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投入资金或技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依约定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转让给投资方。这是一种以合作开发为名,吸收开发资金分享利益的合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负责开发经营的运作并承担经营风险,合作方只投入资金或技术,但不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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