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权益与维护

应届毕业生如何维护个人就业权益

应届毕业生如何维护个人就业权益 姓名:班级:学好: 就业劳动合同,是大学生与招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依据。但在当今的就业市场上,大学生因为缺乏劳动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他们自身各方面的原因,而与就业单位签订不合法或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从而引起劳动纠纷。那么,如何减少这些因签合同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对那些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大学生是十分必要的。 首次就业维权建议: 毕业生在首次就业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和掌握就业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致轻易受到侵害。 1.端正求职心态 毕业生求职时,往往会出现焦急、浮躁和盲目的心态,直接影响了他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态度和表现:或为不惜委曲求全;或不敢再“斤斤计较”;或被花言巧语诱骗而轻信对方。虽然不是“一次就业定终身”,但如果首次就业就令权益和身心都受到伤害,则必然会给自己未来的发展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2.掌握政策,学习法律。 在求职、择业、签约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如此,才能在应聘和签约时保持思路清楚和条理明晰,及早识破不法单位故意设下的陷阱;如此,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全面了解用人单位。

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 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慎重签订协议。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落笔要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 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5.敢于据“法”力争。 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 现象,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6.借鉴专家意见。 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毕竟大学生在社会阅历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而法律专家的专业视角、学校老师的指导经验,对于毕业生来说不啻为莫大的帮助。此外,往届校友在就业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可供应届毕业生就业维权参考的一笔宝贵财富。 二、劳动关系维权建议 初涉职场的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在注重调节职业适应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对 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免给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滞和损失。

《职前准备及就业权益保护》教案

《职前准备及就业权益保护》教案 第一讲就业政策及形势分析 教学目的: 本讲座通过对当前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形势及政策分析,使学生对当前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通过对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就业流向和空间分布的分析,使学生能够结合自身情况,正确定位自身的职业期待;通过对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政策的解读,使毕业生了解国家对大学生就业的政策,使毕业生树立就业的信心,能够明确自己的就业方向。 教学重点: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形势、特征 教学难点: 影响我国就业的主要因素分析及就业趋势展望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演进 本部分的教学主要介绍我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从计划经济时期到现在所经历的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统包统分”为主要特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二是教育体制改革时期以“供需见面”为主,“双向选择”为主要特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自主择业”为主要特征的大学生就业政策 第一阶段:统包统分阶段 第一阶段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从建国初期开始到七十年代初期。1950年6月政府颁发的《为有计划的合理的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今年暑期毕业生工作的通令》,《通令》规定从毕业生人数较多的华东、中南、西南三个大区抽调部分毕业生支援重点工作建设地区,即东北区,另从华北区抽调部分毕业生充实中央党政机关。1952年7月,政务院颁发的《关于1952年暑假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指示》指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1958年4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问题的意见》,《意见》中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成分配原则指出,对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统一分配,余下的由地方政府分配。从这时起,我国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初步形成了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就业政策。 第二阶段:双选阶段 第二阶段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是从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末。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改革的重要标志。《决定》强调:要改变高等学校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分配的办法。在1989年3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再次指出了现行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次要求改革高等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 第三阶段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是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1998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文件要求,到2000年左

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障

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障 大学生就业权益 一、为什么说是“就业权益”而不是“就业权利” 权益与权利的区别? 益:好处,有益的; 利:权利,利益, 法律上确认的好处. 就业权益与就业权利的区别? 就业权益:与个人就业有关的好处. 就业权利: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就业利益.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 毕业生要做到顺利就业,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1、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A.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目前大部分高校建立了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要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信息登记,由指导中心向毕业生发布用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 B.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 C.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 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 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 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随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也将逐步从学校走向市场化。在这个过程中,市场指导可能就是有偿的。 3、被推荐权 高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责。经验证明,学校推荐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被推荐权包括: 1、实事求是推荐:应根据毕业生实际情况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拔高毕业生在校实际表现 2、公平推荐:公平、公正推荐,给每位毕业生以推荐的机会 3、择优推荐: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4、自主择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 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教学目的:1、使学生了解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与常见的侵权行为 2、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 教学重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教学难点: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作业:拟定一份用工合同 教案实施效果追记: 复习及课题引入(时间:5分钟) 1、心理调适的方法有哪些? 2、就业权益的保护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毕业生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占、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毕业生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讲授新内容 一、毕业生的基本权益(时间:10分钟) 1、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权。遵循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包括向毕业生宣传教育方针、政策,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使毕业生通过就业指导,准确定位。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择业。 3、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获取了充分的就业信息,才能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个方面含义:公开、及时、准确。 4、被推荐权 这是毕业生享有的基本的权益。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这是学校最起码的责任。几年来的就业服务工作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公平推荐、如实推荐、择优推荐。 5、选择权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第九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A. 12小时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厂 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Q B.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L C.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L D.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C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 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r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C.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 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 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C.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 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护问题;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C B.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Q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F D.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C B.劳动监察机构 C C.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匚— D.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岀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 C.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 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日内起诉。 选择一项: 1 A. 3 厂 I B . 7 天

就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就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我们即将就业之际,需要提前了解我们在就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这里我简要的讲一下自己对于就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一些了解。 就业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三点:一是就业信息的选择,二是协议书的签订,三是劳动合同的签订。 对于大学毕业生而言,我们就业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点:报纸广告,招聘会,网上求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以及亲朋好友等五种途径。每个途径都有自己的优劣。 报纸招聘广告的真实有效性较高,因为登广告是花钱的,同时广告版面的大小也可以反映出企业的实力和对人才的需求程度。 通过招聘会这种形式,可以和用人单位见面推销自己。所以成为毕业生常选的求职途径。招聘会有很多种,像综合招聘会、专场招聘会、行业招聘会、院校招聘会等,所有要有选择地参加招聘会,效果更明显。 网上求职是一种特殊的择业形式,避免了人群大范围集中和近距离接触,给天南海北的求职者有了平等的表现机会。所以,网上招聘受到了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青睐。网上求职的时候需有技巧的发布个人信息以及薪水期望,以保证高联络率。网上求职还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这种情况需要综合利用搜索,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多种方式,增强求职针对性,增加推销自己的机会。 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会在学生毕业之际给毕业生提供一些就业部门及人事部门信息,也是一种获得就业信息的途径。 通过亲朋好友关系找到工作是最快最可靠的,成功率也高,有这方面关系的可以好好的利用一下,不过前提是你必须符合该用人单位的任职要求。 第二点是协议书的签订问题。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全力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还是学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建议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点就是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几个要点:期限,是两年还是五年;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所扣的费用是否合理合法,不合法的要拒绝;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工作时间与休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工作制,对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情况分别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中若有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劳动者可请求调节;若不愿意调节,则可直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为法定程序,劳动与用人单位双方都不允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首先经过仲裁程序。

《第九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B. 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C.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D.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护问题; C. 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D. 权益相对人有保证权益享有人权益实现的义务;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 A. 12小时

B. 4小时 C. 两天 D. 一天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C.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D. 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B. 劳动监察机构 C.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D. 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B.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出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诺 C. 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D.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日内起诉。

最新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精)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概况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2001年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从2001年的114万人,到2004年的280万人,再到2008年的559万人,屡创历史新高。在二○○八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上,中国社科院表示,2007年全国495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有10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而2009年又有610万应届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加之宏观经济受到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风暴影响,大学生就业形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受到了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高度关注,它必将对今后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震动性的影响。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雪上加霜”呢?我个人认为,对于大学生而言,《劳动合同法》既是福音,也是挑战!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更加谨慎挑剔,进一步加剧了大学生就业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矛盾。 二、《劳动合同法》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面对增多粥少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给他们撑起了“保护伞”,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诸多方面,该法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鉴于目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求职应当注意这一环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 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是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单位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手段: 一是随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论文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专业:班级:姓名:学号: 分析求职各阶段侵权情形及对策 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时就业的流程,从而使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损失,成功就业。《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毕业生要认真对待自己的就业权益,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就业权益。大学生享有的基本就业权利有:1.自主择业权2.平等就业权3.信息知情权4.公平录用权5.违约求偿权 求职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招聘面试阶段。2.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3.到单位上班阶段。 一、在招聘面试阶段,我们要注意各种陷阱,例如押金陷阱,信息陷阱,宣传陷阱,智力陷阱,高薪陷阱,试用期陷阱等。 1、仔细观察公司的外部环境和人员情况,办公所在地的环境、公司人员的基本素质等。这些摆在眼前的实物,绝不能视而不见,它们都可以较为真实地传递出公司的基本情况。 2、正规的单位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若面试地点放在临时租借的民房或者小宾馆,或是现场十分简陋,要格外提高警惕。 3、通过上网找资料、发帖询问等,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概况。对那些无法通过网站资源追踪其踪影的小公司,可以通过和前台、保安、一般职员聊天了解公司现状。 4、对亲人、老师、专业人士、同学、朋友等进行有目的的探询。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千万别不好意思张口,他们站在第三者的客观角度,可以为你提供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5、直接交手,试探虚实。在面试时,不用只做个回答者,有提问的机会千万要牢牢把握,别轻易失去一次上佳的了解企业的机会。在应聘过程中,留心观察工作人员的形迹,若是所谓“经理”没有任何专业素养,面试时只谈收钱的肯定是问题公司。 6、在填写个人简历时,不要在规定的表单以外的地方填写你的联系方式,这样会使所有人都看到你的联系方式,从而导致不安全的情况发生;强烈建议求职者只留本人联系电话并保持畅通,勿长时间关机,若非必要最好不留家庭电话。 二、在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我们要注意合同陷阱 1、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该注意避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2、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是其有上限。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 3、超时加班: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 4、无社保、福利:社保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就是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社保目前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5、向外泄漏求职者个人隐私:一些单位可能将这些个人信息作为其赚钱的资本,非法使用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遇到诸如此类的侵权问题,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权益维护就业公平相关法律法规。

毕业生权益保护案例

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意识 构建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多方主体利益,关系到和谐就业关系的建立,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是当前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序建设的当务之急。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在强调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营造一个良好的背景和氛围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于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指导和教育,这种指导和教育必须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活,必须很好地体现在学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毕业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必须牢固树立以下“五种意识”。 ?法律意识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化的就业体制,要求毕业生就业依靠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毕业生就业也必须走法制化之路。 因此,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即法律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碰到的一些问题,大体知道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了解哪些情况是违法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只有有了这种意识,才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才有了进行自我保护的前提。 ?契约意识 毕业生小张就是由于契约意识淡薄,在就业时碰到了麻烦。小张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由于相互之间情况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就就业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就刚刚毕业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自身就业权益的维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主要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使自己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的主要就业权益 (一)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网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2、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二)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四)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

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分析

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分析 摘要:目前,因就业市场管理规则不完善、行业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人才供需比例失衡以及大学毕业生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等原因,大学毕业生的合法就业权益屡屡受到侵犯。本文详细列举了我国大学毕业生所拥有的法定择业就业权益,分析研究了现阶段大学毕业生在应聘求职过程中遭遇的侵权现象,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对策,为相关维权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法律;维权;就业 1前言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各高等院校的招生人数不断增多,各高校的毕业生人数也随之逐年增加,众多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问题日益凸显,很多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良公司侵害。本文尝试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大学毕业生法定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并列举了毕业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法。 2大学生毕业生就业权益概述 大学毕业生就业权利指的是大学毕业生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拥有的从事有报酬或预期收益的社会劳动的基本人身权利,也可概括为抓住机会把自身的生产技术和社会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利的权利[1]。根据我国相关择业就业法律政策规定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主要有公平推荐权、自主择业权、接受就业指导权、公平待遇权、平等就业权、违约求偿权和就业信息获取权。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不同地区现实情况差异,毕业生还依法享有例如户口档案保存权等各类基本就业权益。 3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被侵害的常见原因 3.1就业市场规范程度不高。每个毕业季都有巨量的大学毕业生涌入人才市场,极其严重的人才供需比例不均衡加上行业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了很多不堪入目的乱象[2]。例如:部分用人单位以内定人选的各项条件来设定具体招聘要求;某些用人单位在员工的试岗阶段和实习阶段上做手脚,任用毕业生进行短期工作而拒绝长期录用;个别的用人单位拖欠乃至扣留毕业生应得的底薪或加班费;某些无良单位在进行员工招聘时以测验报名费等名义向应聘

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种意识

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种意识 构建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多方主体利益,关系到和谐就业关系的建立,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是当前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序建设的当务之急。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在强调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营造一个良好的背景和氛围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于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指导和教育,这种指导和教育必须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活,必须很好地体现在学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毕业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必须牢固树立以下“五种意识”。 一、法律意识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化的就业体制,要求毕业生就业依靠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毕业生就业也必须走法制化之路。 因此,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即法律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碰到的一些问题,大体知道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了解哪些情况是违法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只有有了这种意识,才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以

就业权益与法律保障

就业权益与法律保障教案设计 一、教学目标 认知:了解大学生享有的就业权益、与大学生求职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常见的侵权行为、就业权益保障的基本方式 运用:能识破求职过程中的陷阱,识别不规范的劳动合同,选择最经济、最有利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避免自身权益受侵害。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就业权益。 难点:识破求职过程中的陷阱,识别不规范的劳动合同,避免自身权益受侵害。 三、教学方法 案例探究法、小组合作法、讨论法等。 四、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多媒体课件,查找有关备课资料。 学生:根据预习要点学习课文,讨论并思考相关问题。 五、板书设计 (略) 六、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激情引趣(15分钟) 1.教学内容 欣赏视频,导入新课。 2.授课设计

探究活动一:找工作难?找工作险?找工作不但难而且险? 播放视频新闻与案例:大学生轰抢农民工饭碗、年薪十万1500名研究生应聘卖猪肉、大学生就业难还是难就业,揭示大学生找工作不但难而且险,引导学生认知求职中必须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引出本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二)主动探究,体验感悟(30分钟) 第一:大学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 1.教学内容 分别介绍择业、签约、就业报到、合同履行阶段常见的权益侵害。 2.授课设计 通过案例、视频,头脑风暴法、注意事项讲解等方法分析各阶段权益侵害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1)择业阶段常见的侵权形式: 就业歧视 就业陷阱 侵犯隐私权 探究活动二:复印件的使用 头脑风暴:通过一张唐僧的身份证图片,让学生探究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发挥有哪些作用? 通过学生的答案,帮助学生厘清身份证作用多多的背后是要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在求职过程中,对任何一份复印件的使用都必须在显著适当位置标上“该复印件仅限XXXX用”,以使相关复印件材料作用的唯一性。

浅谈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运用

浅谈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运用 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益市场化。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法律的视角和思维审视目前大学生就业中的现象,不难看出现象的背后有很多令人深思的法律问题。因此,从法律的层面阐述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寻求权利保护对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观念、就业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大学生要提高法律意识,知晓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内容,明确自己在就业时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权意识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更要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受侵害现状 CC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表现: 大学生就业中的受歧视现象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63.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二)大学生就业中遭遇试用期陷阱现象 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之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还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条件的延长试用期;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更有甚者毫无资质,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三)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 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例如,个别单位对实习期的大学生承诺了很多优惠待遇,但当大学生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很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实习期的大学生交“五险一金”,使得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大学生就业权,是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大学生所享有的与就业有关的权利的总称,界定为大学生获得劳动岗位的权利以及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应权益。其中包括平等就业权、就业自主权、就业信息获取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自荐与被荐权、解约与救济权。大学生就业权是大学生正当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内容。 大学生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劳动法》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法据理力争。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同名1084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就刚刚毕业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自身就业权益的维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主要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使自己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的主要就业权益 (一)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网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2、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二)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四)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

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保障

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保障 贾宇杨 20114086055 国际经济与贸易每年秋季,校园招聘在全国各大院校如火如荼地展开,随着就业形势严峻,不少毕业生匆匆忙忙地就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又对当前工作或待遇不满,想要辞职或者提高待遇,因为缺乏相关知识,他们往往无法达成所愿。在这次的校选课中,何老师给我们剖析了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同时利用案例和自身经验告诉我们如何保护自身就业权益的方法。 在大四第一学期,应届生开始找工作,学校会发《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三方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要付赔偿金。一旦我们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该协议书就失效了。而往往用人单位还会用协议书来诓骗毕业生,在就业中我们容易遇上下列几种陷阱。第一:欺诈陷阱。“招而不聘,聘而不用”,一些企业为了响应政府号召,与毕业生签订了意向书或就业协议,待毕业生到单位报到时以各种理由拒绝。招聘欺诈,将一些岗位粉饰的很好,许诺以高薪等优厚待遇,但实际上是没有的。第二:押金陷阱。许多招聘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向毕业生收取押金、考试费、手续费,事实上这些都是不需要支付的。第三:合同协议陷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合同协议存在着明显漏洞,试用期长短、工资待遇、员工权益、自己应承担责任等都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司利益。

而上述这些产生的原因如下:①高校毕业生自身法律维权意识淡薄②高校毕业生自身就业主体意识存在偏差③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④用人单位的不端行为⑤就业市场人才供求失衡。知道了原因就好分析对策,首先我们必须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一定程度地了解,去公司应聘时应对该公司情况有所调查,避免误上皮包公司和传销公司的当。事先和公司约定好版权和专利权归属问题,签订合同时,注意仔细察看劳动合同条款,有不妥之处与单位协商,参照劳动法解决。在与单位发生纠纷时,积极询问专业人士并学会运用合同法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就是我上《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保障》的体会,大学生作为就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不仅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与支持,而且自身也应加强有关知识的学习,只有懂法才能用法,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权益。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大学生在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时要做到的很重要的两点就是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了解了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后,大学生还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常识,这样才能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用相应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必须掌握该法律的有关内容,才能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还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鉴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了很多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二)《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毕业生正式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前,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特别是订立阶段的有关注意事项,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和适用主体,从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调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凡是通过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他的则不予调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此处的用人单位的地域范围是境内,所以外国企业的驻华代表如果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也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还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形式、期限、劳动合同的生效以及文本的保管、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及试用期的有关条款、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保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是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最根本最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内容有: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就业计划的制订;调配、派遣工作;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违反规定的处理等方面。它对全国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目前最为系统的就业规范。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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