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

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六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

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名录中的大型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第八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的除外。

养犬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管理人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场所证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九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向社会

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核发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

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准养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养犬准养登记与犬只狂犬病

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一条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准

养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

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

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

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第十二条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

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地点变更或者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之日起

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

犬只送往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接种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三条养犬人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本条例

第六条规定,并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四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

止;

(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第十五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户外携带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

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

的有效措施;

(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使用区域,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

要户外携带犬只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第十六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举报。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犬只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出租车驾驶人同意携带犬只搭乘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经管理方同意,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携带犬只的,可以进入封闭式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犬只收容、救助、领养制度,收容、救助弃养犬、走失犬、流浪犬和相关职能部门没收的犬只。

对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措施,登记造册,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收容犬只的数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

视为弃养。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认领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超过一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

《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特种类:潜水作业)申办程序 及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06]131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贯彻“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07]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本市排水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清理等潜水作业时,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沪水务[2001]838号)的规定,特制订《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特种类:潜水作业)申办程序及管理细则: 一、凡需穿戴潜水装具从事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清理等作业的,均为潜水作业。 二、凡从事排水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和清理等潜水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企业作业证书》(特种类:潜水作业)。无证单位不得进行投标和承担潜水作业任务。 三、根据《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沪水务[2001]838号),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代表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经委托,由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该项评审工作。 四、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和清理等潜水作业单位的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需向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厦门路180号204室)递交《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特种类:潜水作业)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表可向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办公室领取)并附以下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1)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时交验原件。 (2)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时交验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时交验原件。。专业潜水人员不得少于四人。 (4)国家认可的潜水专业或相关专业部门颁发的潜水员本年度健康状况体检表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潜水作业必须配备的通风式(隔绝式)潜水装具(TF-12型、JQ83-1型或同等功能产品)各二套以上(含二套)的所有权证明材料(如购买发票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硫化氢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可燃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防爆型照明灯具、现场急救车辆和潜水作业供气装置以及消防等安全防护器材所有权证明材料(如购买发票的复印件)及上述仪器设备的年鉴证书(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仪器设备的年鉴证书(报告)申请时交验原件。 (7)潜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除新增申办潜水作业证书的单位外,2006年通过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年度复审的潜水作业单位,还应递交《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原件。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养犬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规范。 至年月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除了犬只免疫检疫为农业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为卫生部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清晰无争议外,养犬登记、管理收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均处于无法可依、无部门管理的状态。公安、城管等部门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零星的执法。 .我市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年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万只。 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我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的速度

增长,年为万人次。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其他为猫鼠等。 根据市公安局数据,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分别为:年宗,年宗,年宗。 .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据统计,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犬只便溺()、犬只惊吓()、噪音干扰()、气味影响()、犬只咬伤()。据调查数据,我市有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该养。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由此可见,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二)可行性 我市于年月日取得地方立法权,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我市可以借鉴国内多个有立法法城市的经验(至年月底,全国共有个城市进行养犬立法,其中法规部,规章部)。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4)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 规定》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7.30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8.16 【实施日期】2004.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

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 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以及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三、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四、第九条修改为:“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购犬后,应携犬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养犬者在注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

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上海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_标题: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最近更新(2007-02-26) _____ _ 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以下简称排水泵站)运行管理,规范排水泵站运行和招投标市场秩 序,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结合排水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泵站运行基本 条件的评审。 第四条(作业类别) 排水泵站的种类分为:防汛雨水泵站;污水输送泵站;合流输送泵站(包括干线输送泵站、支 线输送泵站、截流泵站)。 排水泵站按排水能力分为三等: 种类 排水能力M3/S Ⅰ等泵站

Ⅱ等泵站 Ⅲ等泵站 防汛雨水泵站 ≥10 2≤~<10 <2 污水输送泵站 ≥1 0.2≤~<1 <0.2 合流输送泵站 ≥10 2≤~<10 <2 Page 1/4 https://www.360docs.net/doc/1c15068497.html, 主干线输送系统中有四座及以上泵站组成的,视作Ⅰ等泵站。 第五条(评审标准) 本市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管理满5年的; (二)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上; (三)企业目前管理的排水泵站总数在20座以上,其中Ⅰ等泵站10座以上,并具有高压用电设备

(10kV以上电压等级)泵站的管理经验; (四)企业的生产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并从事排水泵站管理满5年的; (五)企业有工程技术(从事现职)、经济、统计等专业职称的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 少于2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少于40%; (六)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操作的工人具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证书,其中技师、高级工不少于5人、 中级工不少于30人,且不少于操作工人总数的60%; (七)企业具有对排水系统的运行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控制和调度等完整的计算机辅助管理信息传 递网络系统的管理经验; (八)企业有齐全的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保养维护、财务经济分析(成本或单耗)、安全管理等 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有组织保证; (九)企业有保证排水泵站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养护检修机制。 二级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管理满3年的; (二)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目前管理的排水泵站总数在10座以上,其中Ⅱ等泵站4座以上,并具有高压供配电(10kV 以上电压等级)泵站的管理经验;

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

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遏制违法养犬和违规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区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实施办法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养犬行为。 职能分工与限养区域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按本规定,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城市管理局是全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平台犬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临平城区养犬审批许可,负责重点限养区内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等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工作,协助属地镇街做好狂犬、无主犬的捕杀工作。 (二)区农业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犬只的免疫和免疫证核发的监管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用于保卫、科研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审核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养犬扰民等治安事件。

(四)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登记发照和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六)区环保局负责犬只养殖场、诊疗机构设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七)各镇街、平台是本辖区内犬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养犬情况的调查统计,负责辖区内的犬类免疫、病死犬的处理及犬类管理宣传工作,负责重点限养区养犬许可工作(除临平城区外),组织开展无主犬、狂犬的抓捕和处置工作。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住宅小区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先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组织实施。 第六条全区各镇街、平台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根据辖区实际,各镇街、平台可适当拓展重点限养区划定区域,拓展区域应发文公布,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全区按属地管理模式,设立犬类审批受理点。临平城区受理点设在区行政审批中心;其余受理点分别设在各镇街、平台城管服务中心(或相关责任科室)。各受理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养犬许可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养犬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一般限养区的犬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免疫及养

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上海排水管理处

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世博后本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市场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区域性、专业化、规模化和适度竞争的格局,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水管道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养护企业做精做强做专业,强化政府监督与考核,从而提高本市排水管道维护水平,保障城市防汛和排水安全,根据上海市水务局文件《关于发布<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水务[2001]838号精神,制定《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主要对象为从事本市公共排水管道疏通养护、维修和检测等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排水管道是指公共排水设施中的污水管、雨水管、合流管及其附属设施。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排水管道维护作业是指排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含小修)和中、大修,以及排水管道的电视声纳检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五条(作业类别)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按规模和专业分为一类、二类、特种类、和暂定类,其中特种类包括特种维修和电视和声纳检测。 一类作业可承担排水管道各种管径的日常养护维修和中、大修; 二类作业可承担排水管道各种管径的日常养护。 特种类维修作业可承担各类管道注浆加固、管道内衬防腐、防渗等特种维修;特种类电视和声纳检测作业可承担各类排水管道电视和声纳检测等。 暂定类作业为未达到规定的从业年限,但其他条件符合一类、二类或者特种类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在从业年限、人员素质、机具设备和注册资金等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知行杯申请书201506011

第七届“知行杯”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大赛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校 填表日期2015年6月8日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 注:请交至团长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统一交校团委。

附页: 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以松江居民小区为调研对象探究 宠物犬饲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居民家庭的封闭性、独立性增加,人与人之间交流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因而居民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也呈多元发展。为了缓解精神压力和孤独寂寞感,饲养宠物犬已成为不少家庭精神寄托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上海的情况来看,上海市居民饲养的宠物超过120万只,其中犬类宠物超过50多万只,平均每29人饲养一只宠物犬,猫、鸟等其它类宠物则超过70万只,可见我国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消费的新热点。然而,在急剧增加的养犬数量面前,由于相关管理法规滞后和职能部门管理体制不健全,由宠物犬饲养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薄弱的管理力量,使本来就较脆弱的管理体系面临严峻的形势。同时,由于部分宠物主人责任心不够,缺乏文明规范养狗的意识等原因,宠物犬饲养给城市卫生、安全、环境等带来了一系列隐患,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1.污染环境卫生,导致疾病传播。养犬人几乎都是任由宠物随地排便而不进行处理,对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动物间疫病的交叉感染,甚至引起人畜共患病。 2.缺乏检疫、免疫处理,带来卫生安全隐患。部分饲养者未给宠物犬进行必要的检疫、免疫接种和驱虫,给社会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3.宠物交易市场不规范。宠物犬的交易还处于自发状态,宠物市场没有检疫监督等管理措施,绝大多数进入交易市场的犬没有进行检疫和免疫处理,缺乏具体的来源和繁殖记录。 4.疏于管理,犬粪、犬吠扰民。对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不进行清除,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由于缺乏对宠物犬的束缚,在公共场所容易惊吓小孩和老人,出现咬伤事件。 事实上,上海早在2011年5月就出台了新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然而,规定虽然划分得细致,但大多无法靠监管来实现,只能依赖宠物主人的自觉行为。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为和谐文明城市建设出一份力。因此,为缓解饲养宠物狗与居民生活之间不断突出的矛盾,维护上海这座城市的和谐环境,我们选择宠物犬饲养管理这一关乎城市和谐文明的议题进行调研,通过比较我国各大中城市出台的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并对松江居民小区以及宠物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在宠物犬管理的立法与监管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问题提出建设性思路和方向性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完善的上海养犬管理制度,创建和谐文明城市提供理论参考。

第40号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名称:杭州市第十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5-03-01) 法规分类:公安民政 颁布日期: 2004-08-16 实施日期: 2004-08-16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正文: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以及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三、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四、第九条修改为:“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购犬后,应携犬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养犬者在注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注册时间、地点及要求由犬类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五、第十条修改为:“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养区内每只犬为6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一般限养区内若有犬只转移到重点限养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限养区的养犬条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补交管理服务费差额。 六、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七、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开办犬类诊疗所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九、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方可销售。” 十、删去第十四条。 十一、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 “(二)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三)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四)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十二、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2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8 【实施日期】2014.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起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起草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到“人员、时间、经费”三落实,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起草单位应探索实践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工作机制,或委托专家、学者以课题的形式对立法项目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市法制办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单

位抓紧调研、论证和起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 二、对列入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各起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的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的时间进度要求,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办。送审稿应当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及理由、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等作出说明。市法制办进行论证和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对预备项目中的《杭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杭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规定》、《杭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各起草单位要加强调研、论证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报送市法制办。对预备项目中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修订)》、《杭州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论证、起草,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论证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报送市法制办。对列入预备项目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各起草单位应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论证报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做好储备工作。 四、对调研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7号)要求,加强调研工作并完成调研报告,于2014年10月底前报送市法制办;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的,应一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或预备项目做好储备工作。 五、除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进行调整外,正式项目的起草完成情况和预备项目、调研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

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四、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只犬每月20元。以后如有调整,按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DB31 425-200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425—200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For Municipal Sewerage System (报批稿) 2009-05-06发布2009-09-01实施

目次 目次.............................................................................. I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与定义 (2) 4技术内容 (2) 5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保障城镇下水道与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保护公众和排水养护运行管理人员健康,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惟德、马远东、马德荣、沈乾铭、林洁梅。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苏平、冼巍、朱石清、汪松年、吴今明、阮仁良、唐建国、丁曜、戴勇萍、徐月江、高伟、陈坚海、陈其楠。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中必须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标准限值,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与标准实施、监督的责任主体。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排放的排水户。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和住宅等建设和养护期间的临时排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行为符合排水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2 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2997 采样方案设计 GB 12998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本宠物医院主要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开办诊疗、美容、寄养等为犬只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关于养殖、销售犬只,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严格控制烈性犬的饲养,像拉布拉多、金毛这样,体型虽大,但性格友善的犬只不被列入危险犬的范围。 对于犬只的管理措施如下: (一)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区、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园林、公园、公共绿地、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犬牌、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 (五)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六)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九)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后,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犬只及时送交犬只留验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宠物管理

城市宠物管理 近十多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人们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城市宠物的饲养数量也增长迅速,许多城市居民已经将宠物视为自己生活中重要的伙伴,但随之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伤人、扰民、疫病传播、环境污染等。以养犬为例,犬由于其训化程度较高,温顺等特点,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中均有很高的饲养率。但是每年各地被犬咬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狂犬病发生率急剧上升。近来,浙江湖州6岁男童被犬咬伤后虽然及时就医注射疫苗,14天后仍狂犬病发作死亡,这一事件又引发了公众对城市宠物管理的关注。目前我国宠物规范化管理仍是一个难题,我们分析了城市宠物管理的问题及现状,关于如何更好地对城市宠物进行管理,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建议。 在中国,养宠物的人不在少数,且宠物的种类非常多样化,除了常见的猫、犬,还包括鼠类、蛇类、鸟类等等。饲养宠物可以给主人的生活增添趣味,但同时从接手爱宠的第一天起,宠物的主人就必须管理好自己的宠物,对饲养宠物导致的问题承担责任。如果管理不当甚至出现抛弃宠物的行为,不仅会给主人自己带来麻烦,也会给周围的人造成困扰。据调查显示,2017年我国宠物数量由2010年的9691万只大幅增加至1.68亿只,养宠家庭占比也达到17%。由于数量庞大,宠物管理也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但至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仍不健全。而宠物问题又一直屡见不鲜,因此各地只能根据自身的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 到2006年为止,全国范围内至少有40多个城市公布了养犬条例,大部分条例的主旨在于限制甚至禁止城市养犬行为。据不完全统计,包括北京等直辖市,武汉、西安、合肥、兰州、郑州等13个省会城市,以及苏州、青岛、宁波等19个大中城市在内都颁布了有关限制养犬的条例。此外,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以及安徽、山东、辽宁等省份出台的《养犬管理规定》中,虽然规定中不带有限制养犬的字眼,但通篇仍旧体现了严格限制的主题,对犬类饲养达到限养甚至禁养。如《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总则,还有齐齐哈尔、济南、包头等地区出台的养犬规定等,都强调了“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从严管理,管限结合,总量控制的原则”;宁波、杭州、呼和浩特等地区出台的限制养犬的规定,也都强调了严格管理、限制养犬,禁限结合。南京市早在1994年6月14日颁布的《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二条中就已经写明了“城区,郊区城镇以及设在城区,郊区城镇以外区域肉的公共场所禁止养犬”。另外,早在1995年,海南省海宁市虽然没有单独为城市养犬立法,但在该年实施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提到了市区禁止饲养犬类和其他家畜家禽。 上海1993年就颁布了《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并在1997年进行了修订。管理办法中对养犬的条件和限制数量、公共场所内犬类的行走等问题和处理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但在社区中不遵守该管理办法,无证养犬、犬践踏草坪、横穿街道、随便遗弃犬类、犬粪污染环境、私自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随处可见。该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提及社区街道及居委对于犬类管理的职责,居委会无法行使职权。这时对犬类的管理属于限制型,通过收取高额的注册费和年检费,以求减低市民对养狗的热情,然而效果有限,许多宠物犬的主人因为不愿意承担高昂的费用,宁愿让自己的狗成为“黑户口”,办理养犬证的人少之又少。这使得管理更加困难,私自养犬的情况泛滥,狂犬病的预防出现空白盲区,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中必须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标准限值,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与标准实施、监督的责任主体。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排放的排水户。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和住宅等建设和养护期间的临时排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行为符合排水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办理养犬登记流程和说明(总表)

办理养犬登记流程和说明 (仅限于网上申请) 说明: 一. 养犬登记申请。(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c15068497.html,)“网上办事”栏目,-办事事项-广州市养犬登记-网上登记,按操作提示要求录入有关资料进行网上办理养犬登记;(二)登记受理点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番禺区各指定养犬登记受理点办理养犬登记。 二. 办理养犬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一)填写完整的《养犬登记表》(仅限于在登记受理点办理);(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等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大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犬只2R(6*8.9厘米)侧身站立照片2张。(四)饲养绝育犬只的,提交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犬只绝育证明;(五)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要提交残疾人和导盲、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六)以上2-5小点为网上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均需要处理成图片格式文件,且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00KB。 三. 缴费。(一)申请人可以到市内任何一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商业银行的业务窗口缴纳养犬管理费;(二)可以点击站内“网上缴费”进入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缴纳养犬管理费;(三)在设有POS机设备的养犬登记受理点,申请人还可以用银联卡刷卡缴纳养犬管理费;(四)选择邮政代缴服务。申请人选择邮政双程速递服务,同意并签订养犬管理费代缴协议。EMS向申请人收取养犬管理费和邮费。 四. 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一)未选择邮政速递:申请人到登记受理点领取,或到番禺区政府政务中心2楼220大厅(仅限网上申请)领取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牌;(二)已选择邮政速递服务:邮政负责速递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牌。 五. 邮政速递服务费用。单程速递邮费:15元/件;双程速递邮费:20元/件;邮政业务咨询办理查询致电11183服务热线。 - 1 -

上海养犬须知

养犬须知 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养犬登记证》 办证机构:公安派出所 养犬的登记和年检: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全职,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申请《养犬登记证》的条件: (一)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二)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三)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四)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申请《养犬登记证》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凭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 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得,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需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年度审验证: 对已经办理2014版《养犬登记证》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先到农委兽医部门制定的免疫接种点对犬只免疫后,持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属地派出所交纳养犬管理费,发放2015版《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将年审信息录入《上海市有证犬信息系统》。 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犬类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1)006号) 收费标准: 内环以内区域,每犬每年500元; 内环以外区域,每犬每年300元。 办理依据: (一)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11]111号) 养犬行为规范: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城、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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