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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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一):关于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的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一)-关于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的确定

作者

郑书宏卢宇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就该条例的完善征求社会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如何确定决定生效日。

笔者认为,条例中应当明确规定确定该决定生效的具体条件。

一、确定征收决定生效时间的意义

1、确定物权变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一旦征收决定生效,则被征收标的的所有权就直接的发生变化。

若无判定该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的标准,原权利人所有权消灭的时间就无法确定,由此易导致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继承、房屋买卖以及物业管理等领域的纠纷。

以买卖为例: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并没有规定征收范围公告后房屋不得买卖(且规定不得买卖也不合法),在征收范围公告后原所有权人可能在征收决定做出或者征收决定公告后将房屋出卖。

如不能确定征收生效的时间,则无法认定其买卖合同的效力,从而影响交易的安全和对买受人权利的保护不周。

2、确定市场评估价格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从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以来,各地因拆迁引发的纠纷,绝大多数均因补偿金额不一致而发。

前车之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当完善立法以尽量避免在此问题上导致纠纷发生。

若按照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且未明确规征收决定生效日期的情况下,无疑给确定补偿价格又增加了难度,从而导致纠纷发生。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时间的考察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就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时间的确定,目前有以下几种方式:

1、告知之时生效。

即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告知行政相对人之时发生。

目前,各国的立法例有:

《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97年)》第43条第1项规定:“行政行为以对相对人或涉及的人通知的时刻开始生效。行政行为内容的有效以通知为准。”

《韩国行政程序法(1996年)》第15条第1项,《荷兰国基本行政法典(1994年)》(行政程序法部分)第三章第40、41条等。

同时,虽然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规定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但实际上仍然是以告知之时为生效时间的(见:应松年:比较行政程序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

另外,国外判例也支持了以告知之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时间,如:

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29年8月24日和昭和57年7月15日的判决,都确认了这一生效制度(见:[日]盐野宏:行政法[M] 杨建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然而,告知生效却面临理论障碍。行政行为生效后,即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假设,行政主体作出某行政行为后告知了相对人,该行政行为即生效,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这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确是不周到的。

2、附款规定之时生效。

即为行政行为附款中所定法律事实发生或者规定的时间届至之时。

法律事实的发生,有时是事先能够确定或预定的,有时则是事先无法完全预定的。

例如,《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角鲨烯胶丸、龙珠软膏、小儿广朴止泻口服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规定:“以上价格从1999年9月30日起执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湖北版),1999,(1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爱情婚姻家庭>等杂志定价的批复》规定:“上述定价从2000年第一期起执行”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湖北版),1999,(11)。。

3、受领之时生效。

即,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

而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但是对于受领却有不同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受领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已被置于相对人可得而知之状态”,也就是知悉。我国台湾学者张载宇对此解释说:“在口头告知时,告知即为受领;以文书告知时,文书交付时已为受领;

对不在一地之相对人为文书送达,以文书送达于相对人之住所或居所为已受领;如相对人住所居所均不明,或其人数过多,无从使其受领时,得以公告或揭示而为告知,其处分自公告或揭示时即生效力;

至于对无特别相对人的处分,或对于多数不特定人的处分,如道路通行的禁止,则不须送达经其受领,仅以公告方式,即可发生效力。”(见:张载宇:行政法要论[M] 台湾:台湾省汉林出版社,1977。)

如果以知悉来解释受领,那么告知或知悉与受领并没有什么区别,二者完全可以合二为一,单独将受领作为行政行为的单独的生效形式并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种理解是,将受领理解为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接受、同意。也就是说,只有经相对人接受或同意后行政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拒绝接受或同意的行政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这种理解确是与行政行为的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相抵触,在现实中也不太可能。

那也由此可见,在存在告知生效规则的前提下,受领生效规则是没有意义的。

4、即时生效。

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目前,国外的立法例主要有:

《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1992年)》第57条第1项规定:“受行政法约束的公共行政机关的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为有效并产生效力,除非另有规定。”

《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127条,《澳门行政程序法(1994年)》第109条也规定,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但是,从法理和立法来看,作出即生效多有不妥之处:

首先,作出即生效而不需告知相对人在实践中是很难的。

原因在于,做出的决定要确实执行不得不告知相对人。

其次,行政行为生效应当有法律依据,而在我国法律上,我们找不到不经告知就可以立即执行的规定。

第三,不经告知就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经当事人知晓就生效且具有强制力,显然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三、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确定

根据前文“对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时间的考察”,我们现在可以假设确定征收决定生效的时间为:

作出之日起生效、公告(告知)之日起生效、送到被征收人之时生效或者在征收决定中确定生效的条件或者时间。

对于以作出之日起生效、公告(告知)之日起生效和送到被征收人之时生效而言,我们认为不可取。

除前文原因外,还有一个原因值得注意,即:征求意见稿第14条同时规定了征收决定应当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权利,倘若作出即生效,该生效的行政决定的确定里和执行力就与该14条发生矛盾,也就是说该决定的确定力和执行力是软的。

因此,最好的方式还是以在征收决定中确定生效的条件或者时间方式来确定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

当然,在选择该方案后,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本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公告征收决定后不提起诉讼也不申请复议的,决定生效。

在发布公告中,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明确告知公告之日起六十之日内有权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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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代签字有效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担保合同代签字有效吗 篇一:主债务到期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 主债务到期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 20XX-11-20XX31人阅读保证责任 主债务到期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怎么履行?以下是小编收集到的关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一些知识的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关知识: 保证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有法律责任吗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一、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都是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但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那么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还有效呢? 1、“法不禁止即自由”不仅是法治国家对“民”的一项

承诺,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普遍信奉的一项法治原则。既然现行法律、法规 没有禁止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 订保证合同,那么,便不应当否认这种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既是对当事人私权的尊重与保护,也体现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 2、根据担保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笔者认为,担保法的意义就是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尽管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该种情况的条文规定,但根据担保法“保障债权的实现”的精神,认定该种保证行为显然也是和该精神一致的,并没有相互矛盾。 且根据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最终是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 担责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保证人属于第二还款来源。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显然也不违背该保 证定义的。 3、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从另外的角度也默认了这种保证形式的 有效性。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可以存在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

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三、合同成立的作用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合同的订立,也就不会有具体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约而进行相互协商的全过程,而合同的成立仅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合意的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 吴兆祥 上传时间:2002-10-9 一、案例 (一)案情 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在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反要约文件中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所以本案中,被告根本没有撤销其要约的权利。被告的代理人收到原告的承诺通知时,合同成立。被告拒绝出卖其楼房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41讲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

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 考点2:要约(★★)(P203)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2009年简答题)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准备购入一套大型生产设备。4月1日,甲公司向乙设备厂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该要约到达乙设备厂后,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要约能否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6年) A.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发出承诺

B.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的承诺尚未到达甲公司 C.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 D.该要约不得撤销,因为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答案】D 【解析】“请贵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复”——4月20日即为承诺期限;要约中有承诺期限的,该要约不得撤销。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于7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原材料,要求乙公司在1个月内做出答复,该要约于7月2日到达乙公司。当月,因市场行情变化,该种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升,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能否撤销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4年) A.不可以撤销该要约,因该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 B.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公司即可 C.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到达乙公司即可 D.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发出即可 【答案】A 【解析】“要求乙公司在1个月内做出答复”——“1个月内”即为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得撤销。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2011年) A.4月3日

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期间.doc

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期间-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期间长短,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至。若起算期间过短,会损害债权人的担保权,使债权失去保证利益;若起算期间过长,则会加大保证人的责任,使保证人承担不当义务。笔者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对此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有观点认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是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债权人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也就并不能视为债权人的权利受侵害之日。债权人真正知道或应当知道对于保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是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从该日起计算。这段话前后相互矛盾,既然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视为债权人的权利受侵害之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的规定,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未履行保证债务的行为,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侵害,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怎会有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从该日起计算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源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按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其保证责任。此时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那来的诉讼时效中断。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若干规定》把诉讼时效的中断改为诉讼时效的起算,并将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延长到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总算是前进了一步,但仍未消除与《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之间的矛盾。最后,《若干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又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靠近了一步,且与《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相一致。

要约何时生效

要约何时生效 要约何时生效?这是一个关系要约期限以及什么时候开始约束要约人的重要时间点,但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接下来,律伴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要约在什么时间生效。 对于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何时生效?虽然也有人认为,应采取“发信主义”,即要约发出之后就生效。但大多数人认为应当采取“到达主义”,要约必须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都持这种观点。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台湾民法典第94条规定,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第95条中规定,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3条中也都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也是参照国外一般规定作出的。需要说明的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在对话要约时,以采用“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的解释较为妥当。 以数据电文发出要约何时生效,如何到达,是一个问题。数据电文都是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传送的信息,发出就已到达。我国合同法是参考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示范法第15条“发出和收到数据电语言的时间和地点”中第一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者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第二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 1、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 (1)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2)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2、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合同要约是什么意思

合同要约是什么意思 合同是什么意思?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其中一个程序,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了解合同要约可以从要约的法律概念、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撤回以及要约的无效情形等内容,下面由在本文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在实践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 五、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保证协议范本

保证协议范本 保证协议范本1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___ 为担保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号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经三方协商一致,丙方愿意为乙方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特签订本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丙方担保乙方如约履行以下主债务: 债务1:_________ 债务2:_________ 债务3:_________ …… 除以上债务外的其它债务均不在本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之内。 第二条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第一条约定主债务产生的以下债务中的第_________项: 1.主债权 2.主债权利息 3.乙方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

4.乙方违约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6.乙方对甲方的损害赔偿金 ……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或者由乙方和丙方为甲方落实新的担保。 第五条在有效期内,本合同若需变更或者解除当由三方意思表示一致。 第六条本合同是_________(连带责任/一般责任)保证合同。 第七条本合同担保期间为: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乙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本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十条本担保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债务转让,非经丙方同意,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本担保合同为有偿担保,乙方应当为丙方支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有效期是多少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有效期是多少 合同开始时间: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则将认为是以合同签订当天起生效;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则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认定为合同成立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果当事人是以信件,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则可以在该合同确立生效之前要求对方签订确认书;如果签订确认书同时合同成立,则将合同成立之日定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附加有限制条件,以附加条件达成时确定为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合同上没有明确表明合同终止时间,那么合同是否终止主要按以下几种标准判断: 1.在一般意义上,合同的是否终止往往取决于合同上约定的义务是否完成。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对方当事人同时明确表示不用履行合同义务的,在双方同意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无意或故意行为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另一方赔偿;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当时终止合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文表明有效时长,在双方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后,合同有效期限也就此确定。 1.如果双方无法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达成意见统一,则可以按照自身案例去查询相关法规,以确保法律对此情况有着明文规定。一般来讲,如果特定的合同在合同上没有明确表明有效期时的话,同时法律中对此类合同有相关明文规定,此时按法律规定执行便可。 2.倘若法律对这类情况也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就可以按照该类型合同的一般惯例,也就是惯例中的有效期为多长,则该合同的有效时间就是多长。 3.经济合同有效期: 如果有足够证据去证明该合同成立,出现有一方违约的情况,另一方则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求对方赔偿并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自身损失,还可以进一步要求对方额外赔偿损失。 如对于赔偿金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则一般将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附答案

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附答案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错)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对)约人指定了特殊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被在该特定系统内阅读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错)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对)3.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对) 4.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错) 5.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未必一致。(对) 6.合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对) 7.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债务人名义行使的权利。(对) 8.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错) 9.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同样也有合同变更问题。(错)10.合同的变更的范围内已使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所以尚未变更的部分即不能依然有效。(错)

11.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对) 12.抵销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错) 1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不能成功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错) 14.预期违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出现何种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错) 15.法律管辖竞合是指某个行为或者某个主体处在该法律的管辖范围内。(错) 16.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要求不验收的,可以交付使用。(错) 17.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对) 18.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但不包括以技术投资。(错) 19.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必须给付保管凭证。(错) 20.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对) 21.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对) 22.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错)23.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对) 24.利他合同是既为满足自己利益又为满足合同当事人之外

合同成立的确定时间

合同成立的确定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则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才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的确认书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合同成立以确认书为准,可见,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 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合同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 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 人。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 种要约而非承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

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三)质押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时间解读【精品】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时间解读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效力发生之时也就是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合同因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还有其他方式。传统上还有三种形式,一种交*要约,二是同时表示,三是意思实现。有的同志认为,交*要约,同时表示属于要约、承诺的特例,是互为要约人,互为承诺人。意思实现慢属于承诺的表述方式,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来表明承诺。 1、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如甲对乙作出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乙对甲也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几乎在同时。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诺的结果,所以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由于此种情况下难以认定谁是要约人谁是承诺人,因此将此种特别方式作为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同时表示。

同时表示与交*要约本质上相同,交*要约是在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同时表示是在对话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指对话的当事人双方毫无先后之别,同时向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买卖于条件适合当事人双方之意时双方同时拍手,可对于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当事人同时表示同意。与交*要约一样,同时表示亦应作为合同成立的特别方式之一。 3 、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要约人在相当时间内如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则可以据此成立合同。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的,比如订旅馆房间、订饭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诺,如不承诺则需要告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的客观事实,一般是指受要约人不进行口头或书面承诺但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受委托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发运要约人欲购货物等。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时间解读]相关文章:

合同订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为(D)。 A.要约人发出要约时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 D.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2.某商店在橱窗内展示的服装上标明“正在出售”字样,并标示了该服装的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在性质上属于()。 A.一般广告 B.要约邀请 C.要约 D.承诺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悬赏广告 B.商业广告 C.拍卖广告 D.招标公告 4.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使合同成立的权利属于()。 A.请求权 B.支配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5.在下列情况下,合同不能成立的是()。 A.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B.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到达要约人 C.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 D.承诺的方式和要约所要求的相一致 6.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7.在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承诺性质的行为是()。 A.招标 B.投标 C.开标、验标 D.评标、定标 8.在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中,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A.拍卖广告 B.竞买 C.卖定 D.以上都是错误的 9.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 A.单方法律行为 B.要约邀请 C.要约 D.承诺 10.以下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A.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C.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D.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地点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11.A公司与B公司于6月18日达成一份口头协议,约定7月10日签订书面合同,但A 公司签约代表因故7月10日未能出席签约仪式,仅B公司签约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A公司在得知B公司已签字的信息后,仍然按照口头约定的时间即7月15日发出货物,7月25日该批货物到达B公司。B公司在对货物进行验收后于当日收下货物。该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A.6月18日 B.7月10日 C.6月15日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止.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 之日起两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审慎调查,同意丙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保证范围 1、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乙方名下所有向甲方的借款金额万元(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月利率为% 2、因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交通费、复印费、住宿费等 二、保证期限 1、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仍有本息未支付的,自 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借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必须代偿;出借人二年内未要求保证人代偿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 1、丙方在上述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逾期未支付利息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

须于十天之内向甲方承担垫付当期利息的保证责任;乙方逾期未付本金 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十天内向甲方承担垫付本金的保证责任。 3、甲方因乙方逾期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损失的,丙方在承担垫付当期本息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四、借款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对借款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需征得丙方同意,未征得丙方同意,丙方对所变更的借款条款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不能免除依据本保证合同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因资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还款能力的,应当向甲方及时通报。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以上情况,可要求乙方增加担保措施或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提前向乙、丙 收回借款本息。 2、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地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 3、丙方在乙方逾期付息不还本的情况下,应甲方要求承担代为偿还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4、各方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住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立即书面告知合同相对方。因变更未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邮寄到本合同的通讯地址就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变动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乙、丙逾期履行保证合同构成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传真合同生效时间

传真合同生效时间 题要 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没有约定支付预付款后合同生效的话,应该以最后盖章一方盖章后,将合同传真回来后生效。 热门推荐: 合同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欠款合同合同补充协议 传真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传真合同该如何签订才合适,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传真合同生效时间的问题,这些问题困扰了很多人,也给很多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麻烦,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能更有效地规范合同双方行为,今天法律365为您解答。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要了解如下内容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 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据此,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换言之,当事人并不必须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任意性规定。强行性法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 内容摘要: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合法的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所以,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的研究中,又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今天,我们来探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价值则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 1、合同成立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成立的本质是当事人关于债的关系而表达的意思取得一致,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中得以体现。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了合意。 2、合同的生效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实际上揭示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源,也为我们正确理解合同的效力提供了依据。但是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以后才能生效,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这就要求: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这些都在《民法通则》中得以体现。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联系 何为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什么关系,在合同法上是有争议的。这种争议既源于理论上的主张,又源于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一般地说,在我国的合同法理论上,前几年一般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回事,凡成立的合同都是合法的有效合同,也就是生效的合同。但是,随着人们对合同认识的加深,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为不同概念的主张,越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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