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doc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doc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doc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香港司法制度继承了英国传统,突出特点是实行当事入主义。自2000年起,香港开始对民事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核心是克服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所带来的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拖延的弊端。虽然目前改革尚未完成,但改革方案已经成型,并逐步付诸实施。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以给予我们诸多启示。

一、改革进程与目标

(一)改革进程:2000年2月,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任命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成员由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律政司法律专员、法律援助署署长、资深大律师、律师、香港大学教授、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高等法院聆案官、裁判官等16人组成,任务是检讨高等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建议改革措施。2001年11月21日,工作小组发表了《中期报告及咨询文件》(以下称中期报告),提出了80项改革建议,并公开咨询和征求意见。在为期7个月的咨询期内,工作小组派发了5000份纸本中期报告、500张光碟、12000份报告摘要,并在互联网公布了电子本,41000人上网浏览。咨询期间收到近100份书面意见。2004年3月,工作小组完成并发布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书》(以下称最后报告书)。最后报告书指明了香港民事司法制度应予改革的各个方面,并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提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

经接受了改革提议,并已委派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对报告书中与司法机构有关的改革提议的推行情况进行监督。预计所有改革措施将在未来二至三年内完成。

(二)改革目标

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明晰地概括了改革的目标,指出:“改革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改革的目标,即提高本港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简化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减少诉讼遭拖延的情况;同时,所有决定都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和‘实质结果公正’这些基本要求。”据此,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在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期限。另外,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还提出了法院实行案件管理的目标。报告书将法院实行案件管理的合法目标概括为:提高司法程序的成本效益;提倡以经济和与案件相称为原则来提起诉讼和进行审讯;迅速处理案件;使诉讼各方地位更平等;协助与诉人达成和解;公平分配法庭资源。同时要保证与诉各方可按其实质权利公正地解决纠纷。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最后报告书》针对中期报告列举的各项建议以及各界的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 曹旭东 2012-09-07 22:49:11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1期摘要: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其解释制度的构造,这种“一元双重”的解释体制最重要的一环是香港法院释法与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衔接。也正是在此环节存在漏洞:对于香港法院应当提请解释而未提请的,没有有效的制约途径。香港法院居港权案中“不厚道”的解释,正是利用了这个漏洞。本文分析了“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和“当事人”模式后,建议借鉴“当事人”模式,设立当事人启动程序,以约束法院滥用提请判断权。香港特区的司法权与基本法解释权是分离的,其司法权是完整的,但是其基本法解释权却并不完整。因此,“当事人”模式并不侵犯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当然新法律规则的确立需要时间和等待,在过渡时期需要政治方法的补充。 关键词:提请解释判断权;“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当事人”模式;政治压力 一、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基本法解释制度,其内容如下: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从该条规定可以解读出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1.在解释体制方面[1],有以下几点:(1)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均可行使基本法解释权。(2)不同的是,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原始解释权和普遍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是授权解释权和有限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源自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这一点基本法第2条也可以印证,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也就是说,基本法解释权的权源是一元的,即只有人大常委会是解释权的所有者,香港法院的解释权并非固有的,不是解释权的所有者而是权力的行使者。(3)既然是授权解释,香港法院所作解释的效力必然低于人大常委会所作解释的效力。正如法条所说,“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4)另外,香港法院的解释权相较人大常委会的原始解释权是有限的,其关系可以类比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的

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香港公屋单体设计的分析及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启发_杨靖

Design Analysis and Inspiration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to Economically Affordable Housing in China 香港公屋单体设计的分析 及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启发 文/杨靖 杨磊 Yang Jing Yang Lei ABSTRACT 本文介绍了香港公屋原形设计的四个阶段,并着重从运用模块进行扩展、 “居者自行设计房屋布局”模式等 方面分析了香港公屋单体设计的灵活性以及总结了香港公屋通用设计的经验。 This article describes four stages of the prototype design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and focusing on analysis of the design flexibility and universal design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作者简介 杨靖 东南大学 杨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香港公屋,单体设计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Architectural Design KEY WORDS 阶段原型时间建设标准特点典型平面 第一工字型系列50年代—60年代使用面积2.2m2/ 成人、1.1 m2/儿 童 以工字型为基础,左右两翼是背靠背的房间,每个房间 大约12 m2,各房间面向敞开式长走廊。 共用厨房、卫生 间、洗衣间、公共浴室。后期,引入电梯(每隔三层停 靠)、中央内走廊,每间添设了设有厕所及自来水的阳 台。建筑高达16层。 第二长型、 塔型、H-Block 70年代—80年代 初 使用面积3.25 m2/人 通过内廊或外廊式组织,套型面积稍有增大并且套型的 通风状况得到改善。卫生间与厨房与工字型系列后期的 设置相似。建筑高度大约20-24层。 第三三叉型、 相连长型 80年代使用面积5.5 m2/ 人 空间标准有重要的提高。单一房间概念被一套多房的设 计所取代。客厅、卧室、卫生间或厨房都有较佳的日照 及通风。建筑高度约40层。房间的隔墙仍是租户自己设 置。 第四和谐式 康和式 90年代使用面积7.5 m2 人 和谐式单体有三种:1型(“十”字形)、2型(“Y”字 风车形)及3型(“T”形、“Y”形)。1型、2型均为塔 式高层,36-38层,每层约有16户。3型配合香港多山的 基地条件,其Y形的翼可在90度范围内自由旋转,层数为 20至26层。 康和式单体有两种:1型是十字形平面, 40层,每层8个 户。2型是曲尺形, 30层,每层6个户。面积标准有所提 高,三居室套型设有主卧室卫生间。 1953年圣诞夜,在石硖尾大火中5万8千人痛失 家园。之后,又发生几起大火,总共有10万人无家 可归。连续的火灾迫使香港当局不得不转变立场,采 取由政府投资兴建公屋,为这些灾民提供住所,以解 燃眉之急。自此开始了大规模的香港公屋建设。 1、公屋住宅单体的原型设计及其四个阶段 为了快速解决居住问题,房屋署在一个时间段内 仅用几种住宅单元平面作为原型进行公屋建设。这样 节省了设计时间并有助于减少建造成本。当空间要求 和建设标准提高时,就会提出新的原型。公屋经过这 么多年的发展,其原型可以明确的划分为四个阶段。 每一个时代的居住空间标准不断提高,这对空间的设 计和使用产生重要的影响,并由此对居住者的生活品 质产生重要的作用。(图1) 最初,第一阶段的工字型公屋是1954年开始兴 建,是作为居住应急之需的迁置大厦,其标准低、成 本低、租金低。发展到90年代期,出现的康和式住 宅是香港公屋建设中的最高标准住宅,它也是香港 “居者有其屋”计划中主要采用的房型。我们对其住 1 1 | 公屋单体的四个阶段 2009 12 A+C论文 P097

香港法概论总汇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1.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2.“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3.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4.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5.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6.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7.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8.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 9.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10.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11.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12.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1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14.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15.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 16.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17.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18.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19.庭内和解即“诉讼上之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 20.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21.“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22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

一、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1. 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6 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的理由必须就债务人所欠的一笔或多于一笔的债项而提出,而提出呈请的债权人或每名提出呈请的债权人必须是被拖欠该债项或至少其中一笔债项(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该债项的款额或该等债项总额相等于或超过$10000 或某个订明款额;该债项,或该等债项中的每笔债项,是关乎一笔须立即或在将来某确定时间向提出呈请的债权人或每名提出呈请的债权人偿付的经算定款项,并且是无抵押的;该债项,或该等债项中的每笔债项,是债务人看似无能力偿付或是没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偿付的债项的;及并无有待处理的申请要求将一份就该债项或该等债项而根据送达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予以作废。而呈请人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12150 的款项以支付其费用及开支。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4 条规定,债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被呈请:债务人须以香港为其居籍;在呈请提交当日处身于香港;或在以该日为终结的3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在香港经营业务,否则任何人不得根据该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一人向法院提出或由该等债权人中多于一名的债权人共同向法院提出及由该债务人本人向法院提出向法院提出任何破产呈请。 2. 债务人提出破产呈请的理由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10 条规定,债务人的呈请只可基于债务人无能力偿付其债项的理由向法院提出;呈请书须附有一份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该说明书须载有:第一,订明的该债务人的债权人的详情、债务人的债项及其他负债的详情以及债务人的资产的详情;第二,订明的其他数据及不论债务人欠债的总额是否等于或超过$10000 规定的债权人的呈请的款额,均可提出债务人的呈请。债务人必须把一份在律师、监誓员或获授权监誓的法院人员,包括破产管理署署长和高等法院的监誓员等的面前宣誓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连同在律师、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或获授权的破产管理署职员面前进行见证的呈请书一并递交及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8650 的款项以支付其费用及开支。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doc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香港司法制度继承了英国传统,突出特点是实行当事入主义。自2000年起,香港开始对民事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核心是克服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所带来的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拖延的弊端。虽然目前改革尚未完成,但改革方案已经成型,并逐步付诸实施。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以给予我们诸多启示。 一、改革进程与目标 (一)改革进程:2000年2月,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任命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成员由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律政司法律专员、法律援助署署长、资深大律师、律师、香港大学教授、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高等法院聆案官、裁判官等16人组成,任务是检讨高等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建议改革措施。2001年11月21日,工作小组发表了《中期报告及咨询文件》(以下称中期报告),提出了80项改革建议,并公开咨询和征求意见。在为期7个月的咨询期内,工作小组派发了5000份纸本中期报告、500张光碟、12000份报告摘要,并在互联网公布了电子本,41000人上网浏览。咨询期间收到近100份书面意见。2004年3月,工作小组完成并发布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书》(以下称最后报告书)。最后报告书指明了香港民事司法制度应予改革的各个方面,并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提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

经接受了改革提议,并已委派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对报告书中与司法机构有关的改革提议的推行情况进行监督。预计所有改革措施将在未来二至三年内完成。 (二)改革目标 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明晰地概括了改革的目标,指出:“改革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改革的目标,即提高本港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简化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减少诉讼遭拖延的情况;同时,所有决定都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和‘实质结果公正’这些基本要求。”据此,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在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期限。另外,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还提出了法院实行案件管理的目标。报告书将法院实行案件管理的合法目标概括为:提高司法程序的成本效益;提倡以经济和与案件相称为原则来提起诉讼和进行审讯;迅速处理案件;使诉讼各方地位更平等;协助与诉人达成和解;公平分配法庭资源。同时要保证与诉各方可按其实质权利公正地解决纠纷。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最后报告书》针对中期报告列举的各项建议以及各界的

香港住房政策与国内住房政策对比及启示

一、香港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为遏制楼市投机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香港政府不断加强新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透明度,降低开发商对房屋售价与现房供应的操纵,从而抑制了因新房销售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哄抬房价现象。香港政府对开发商预售、现售环节、信息披露、首次放盘量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指引文件,还明确规定了有关预售新房(含楼花)示范单位的细则。 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香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批租给受让人,土地批租主要采用公开拍卖、招标、私下协议和临时租约四种形式。香港有比较健全的土地法例体系,包括《香港房地产法》、《收回官地条例》、《土地征用法令》、《地契条款》、《拍卖地产条例》等。政府只是根据这些法例进行管理,实行有偿、有期、有条件使用土地。所有要使用土地的人都需要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土地。既有垄断控制,又有自由转让。在楼市出现泡沫的时候政府采取增加住宅用地供应的做法,在楼市萧条时期政府采取减少土地供应的措施,以保持楼市的平稳发展。 完善的公屋制度。香港的公屋制度不仅包括政府出资建造建筑实体,还包括货币化的综援金制度。到1997年,香港650万居民中居住在出租公屋、政府补助出售房屋的人口达331.38万,占全港人口的51%。公租房制度与香港的房地产大规模开发几乎同步,不仅解决了众多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还为香港节约了土地资源,保持了社会稳定,提高了城市竞争力。

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为了抑制投资者炒房,香港引入了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目前,香港物业交易须缴纳最高4.25%的从价印花税,而“额外印花税”则分为三级税率:6个月或以内转售的交易,税率为该转售交易金额的15%;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之间转售,税率10%;12个月以上至24个月之内转售,税率为5%。换言之,持有物业的时间愈短,业主需要缴纳的“额外印花税”税率便愈高。 楼宇按揭成数调整。楼宇按揭成数也是香港调控楼市的主要手段之一,且效果比较明显。香港楼宇的按揭成数一般在5成左右。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楼市冷热程度适时调整楼市按揭成数。在楼市萧条时期上调楼市按揭成数,一般楼价越高按揭成数越高;楼市出现泡沫时下调楼市按揭成数,一般楼价越高按揭成数越低。2010年11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下调楼宇按揭成数。新政一出,之前热火朝天的香港楼市顿入寒冬。据香港美联物业的统计显示,在楼市新政出台的首个周末,香港十大指标性二手楼盘的成交量已经比前一周减少近八成,二手楼看楼量普遍下跌五成以上,还有许多楼盘罕见地出现“零成交”。 二、香港与内地房地产政策调控的比较 香港楼市调控的针对性比内地强。一般来说,香港政府楼市调控的针对性很强,目标直指短期炒楼行为,加大炒家转手成本,进而遏制楼价快速上涨。在遏制纯投资购房者以金融杠杆炒楼的同时,也确保了真实自住型需求不受政策影响。所以香港楼市调控政策的短期效应比较明显,特别是楼市泡沫期间,每一轮楼市新政出台后的数周内,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 错误 B. 正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 B. 正确 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 B. 正确 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 错误 B. 正确

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 B. 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 B. 正确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 错误 B. 正确 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3. 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 错误 B. 正确 4.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5.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 错误 B. 正确

香港公屋制度对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启示

第17卷 第1期长 春 大 学 学 报 Vol .17 No .1  2007年1月 JOURNAL OF CHANGCHUN UN I V ERSI TY Jan .2007  文章编号:1009-3907(2007)01-0036-04 收稿日期:2006-11-02 作者简介:周精灵(1982-),女,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理论研究。 香港公屋制度对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启示 周精灵,刘 丹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 430081) 摘 要: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建立和完善廉租房制度,是解决城镇新贫困人 口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着重分析了香港公屋制度的具体特点,在借鉴香港公屋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解决我国廉租房制度现存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香港公屋;廉租房;政府支持;专业运营;资金筹集;准入与退出机制中图分类号:F293131 文献标识码:A 1998年下半年,我国基本完成了传统的福利性住房制度向商品性住房制度的历史性转变,逐步建立了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住房新体系。广大城镇居民开始转向通过市场渠道解决住宅问题。房地产业蓬勃发展,迅速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居民的住宅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市场化取向的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此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大量低收入家庭没有经济能力通过市场化渠道购买住房,因此早在1999年4月,政府部门就已经出台《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希望通过廉租房计划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负有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任。但从我国目前廉租房计划的实践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加以解决,才能更好地推进城镇廉租房计划的进程。 1 香港的公屋制度 香港政府于1954年开始实施公屋制度,经过50多年的实践,已日趋完善。截止2004年3月 底,香港约20119万人,即占香港人口的30%,居住在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供的公屋,租住公屋单位 的数目为6418万个,占全港房屋总数的三成[1] 。 香港公屋计划的巨大成功,与香港政府的长期积极投入、公屋管理部门高效务实的专业运营和管理、有效的财政资金安排密不可分,这些成功的经验为中国内地的廉租房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11 专业化的运营和管理 在公屋的发展中,香港房屋委员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73年成立的香港房屋委员会不以赢利为目的,它由政府直接经营,以满足那些市场不能为其提供基本住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房委会负责统筹所有政府公屋供应、编配和管理事务,通过其执行部门房屋署规划及兴建公屋。同时房委会还注重成员在社会和专业背景方面的多元化,以确保房屋政策的研究和制订能反映社会不同阶层的意见。对于房屋事务,房委会聘用专业房屋事务经理管理辖下房屋。 在公屋的建设过程中,香港房委会不仅照例建设有效率的公屋社区和发达的交通网络,还尽量争取各项配套设施的同步完成,并通过对公屋进行持续的维修、改善和重建计划,以提高公屋的居住质量。 112 政府土地政策的支持 香港政府对公屋建设最大的资助是免费拨地给房委会。政府定期及准确评估房屋需求,供应足够建屋土地并提供配套的基础设施。为达到土地供应平稳,政府尽量灵活和弹性地处理土地供应,为不

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台湾的司法制度

台湾的司法制度 篇一: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 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 内容摘要: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香港澳门的回归,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越来越受重视。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区际法律协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整理了一些常遇的法律规定供用者之需。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司法协助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为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共同、协作发展扫清了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区际法律冲突如何解决也越来越重要。本文主要阐述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有关区际法律协作规定。大陆与台湾地区人们交流日益紧密、特别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两地生效后,但两者相互处于不同法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为此,之间的司法协作就变得不可或缺。为保障两地的经贸、文化、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顺利进行,多年来,两岸对此都有作些规定或签署了一些司法协助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地更新、完善,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一些常用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大陆与内地证据材料的效力认定、司法文书的送达、对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三部分。 一、证据材料效力的认定。 在台湾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用于在大陆处

理民事法律事宜的证明材料,均应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证明。其中有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的公证书应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我国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该内容有进一步细化。比如“财产权利证明书”根据规定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在台湾由公证机关将公证书交给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往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大陆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给公证书使用部门。经过这些手续后的证据材料即可在大陆有效使用。 再提一点,许多人认为经过以上手续的证据材料还需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实施办法》查询核实后才可使用,这是片面的理解。根据规定只有具有这几中情形之一的才可能涉及向对方查证: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 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否则经过前述手续后就可直接采用了。 二、司法文书送达。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作者:李玥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 【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 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

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 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所以,在我国,权力机关的地位高于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它们都由权力机关产生,需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换句话说,权力机关是可以通过决议撤销或改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而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又说明了任何种类的政治权力都来源于同一处,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司法权究其本源也来源于权力机关

香港司法制度法院有几级

香港司法制度法院有几级 篇一: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中的法院与法官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随着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不断加深,两地的法律交流活动也日益扩展,司法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更为频繁,内地司法从业人员有必要增加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了解,香港司法制度对内地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也不乏启迪意义。不久前,笔者随山东涉外商事法官赴港学习考察班对香港司法制度作了初步考察,现将香港司法制度中的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作简要介绍,并分析其对内地司法改革的启示。一、香港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称《基本法》)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和安排。现行香港的司法制度既保留了回归前港英时期司法制度的基本架构,又因回归以后特别行政区取得终审权而发生了某些变化。香港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第一,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司法独立。《基本法》第8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在香港,无论是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人员,还是律师或学者,均从三权分立的角度认识和看待司法独立原则。他们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权

力架构的基础原则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法官在法制中扮演确保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符合《基本法》和法律的重要角色。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在英国统治时期,香港虽然设有法院系统,但不享有终审权,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最终上诉法院,行使终审权,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香港作为英国殖民地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回归以后香港享有司法终审权,《基本法》第2条和第82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这是香港司法制度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反映了“一国两制”原则下香港司法体制的高度独立。 第三,实行陪审团制度。在英国统治时期,香港与英国一样实行陪审团制度。回归后,根据《基本法》第86条规定,原先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陪审团制度是香港司法制度最重要的特点之一。陪审员由一般市民担任,每一个心身健康,品格良好、熟悉中文或英文、年龄在21—65岁之间的市民,都有资格出任陪审员。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每两年编制一份陪审员名册,并每周随机从中抽选出若干陪审员。陪审团的职责是在刑事案件、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死因裁判案件中对争议事实予以认定。 ()第四,法院体制独具特色。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职能方面。比如,高等法院同时设立了原诉庭和上诉庭,本院原诉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向上诉庭上诉。二是初级法院的设置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的设置体现了专业性特点,在一般的裁判法院之外,还设立了专业性

香港公营房屋建设及其启示

The Overview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and Its Enlightenment 赵进 香港公营房屋建设及其启示 作者:赵进,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硕士。zhaojinsh@https://www.360docs.net/doc/1c17842831.html, 导言 居住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住房建设也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福利性实物分房制度的结束,城镇住房供应基本转向了房地产市场,由此,我国城镇进入了住房商品化的时代。住房商品化刺激了整体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又推动了住房市场的扩大,使得城镇房屋总量和人均居住面积不断上升,交易也空前活跃。 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价节节攀升。很多城市的房价已经远远超出一般居民的实际购买能力,导致城市住房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基于市场机制的分配不均,社会趋于两极分化,公共干预势在必行。在中央政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城镇住房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出台一系列关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但是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和改进的问题,涉及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整体设计、房屋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区位选择、交通条件、配套设施建设、准入申请和监管制度等。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高度自由、高度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经济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资源配置全盘市场化。为了保证整体经济的效率及改善社会的公平性,香港政府通过各项政策与措施来干预住房市场,为全港近一半的居民提供低廉的公营房屋。作为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之一,香港在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本文介绍香港公营房屋制度的形成和演进,分析其政策实施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经验,讨论其借鉴意义,期望对内地正在探索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和政策设计有所启示。 1 香港公营房屋政策与实施 1.1 概况 香港特别行政区占地1 104 km 2,人口约700万,人口密度约为每平方公里6 410人。香港多山,地势陡峭,可供兴建工商和住宅楼宇的土地只有225km 2,仅占总 摘要:本文介绍香港公营房屋的政策演进、住房政策的目标与原则、公营房屋政策所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责、公营房屋计划及实施状况以及公营房屋住区的规划设计等内容;分析其基本经验,进而讨论对内地城镇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和具体运作的启示和借鉴意义。Abstract: Firstly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evolution, the objective, the principle and the operational experience of Hong Kong ’s public housing policy. Secondly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value and enlightenments of Hong Kong ’s practice to the set-up of affordable housing system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关键词:香港;公营房屋;启示和借鉴Keywords: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Enlightenments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课题,项目批准号:50978188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置、管理与职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置、管理与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行政部门的总称,可简称为香港特区政府、特区政府或香港政府。於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时成立,取代原英国殖民地时期的香港政府,并沿用大部份制度。 虽然「政府」一词通常包括立法和司法部门,但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只是指香港的行政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英文: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行政长官曾荫权(64岁) 成立年份1997年 所属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历史:明万历元年东莞县分拆新安县以后(除清初迁界时期外),今香港全境受位于今深圳南头的广东新安县延福乡管辖。1841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尚未结束英军即登陆香港岛水坑口,同年成立香港政府,并出版第一份宪报。日治时期曾短暂受日军统治。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成立。 行政部门:除行政长官外,香港政府由三层架构组成: 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府的政府首脑,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此职位成立于一九九七年,大致代替香港总督的职权。辖下由三层架构组成: 第一层是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他们均是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制订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层是决策局,又称为政策局,职能类似英国政府的部长,负责制订、统筹及检讨特订范筹,如卫生、运输、保安等的政策,和监督属下执行部门的工作。所有决策局又共同组成政府总部。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1日实行问责制之前,所有决策局均只向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负责;实行问责制后,改为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2005年10月12日新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在他首份施政报告中又改为决策局先向政务司司长和财政司司长汇报,二人才再向行政长官汇报。 第三层是部门,是政府政策的执行部门,例如卫生署、警务处等,首长皆为香港公务员。 另外少部分政府部门如廉政公署及审计署皆直属行政长官。 现任行政长官是曾荫权。 补充:(2002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的十一局 公务员事务局 政制事务局 教育统筹局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