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试行)印刷版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总体控制 (2)

2.1城市风貌 (2)

2.2自然景观资源地区 (3)

2.3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 (5)

2.4历史街区与建筑 (9)

第三章交通市政设施 (10)

3.1总体要求 (10)

3.2道路网络 (11)

3.3立体步行系统 (16)

3.4自行车系统 (19)

第四章街区控制 (21)

4.1街区划分 (21)

4.2街墙 (23)

4.3公共空间 (26)

第五章地块控制 (29)

5.1场地设计 (29)

5.2竖向设计 (31)

5.3交通组织 (32)

5.4停车场地 (33)

5.5建筑布局 (34)

5.6建筑连接 (35)

5.7建筑退线 (37)

5.8建筑面宽 (38)

5.9建筑造型 (39)

5.10建筑高度控制 (40)

5.11附属设施 (43)

第一章总则

1.01为了塑造深圳的城市风貌和城市特色,提升城市空间的品质,

保障城市空间的公共利益,实现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编制是从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的角度,

对城市设计的编制和管理制定标准,提出要求。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行为,应执行本标准与准

则外,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总体控制

2.1城市风貌

2.1.1应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布局基础上,通过

对城市自然与文化特色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塑造拥山滨海、具有多元文化及创新精神的深圳城市特色风貌。

2.1.2应延续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多中心组团”城市空间

结构,城市组团与组团之间、城市建设用地与生态保护用地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保护生态用地的完整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

2.1.3应突出城市各组团自身的资源特色和环境特色,明确空间发

展模式,通过划定组团内建设用地的风貌分区、密度分区和高度分区等方式来塑造组团特色。依山、临海的城市组团应着重突出山、海组团的空间特色。

图2-1深圳“三轴两带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示意图

图2-2深圳城市建设用地与生态保护用地结构关系图

2.2自然景观资源地区

2.2.1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包括:基本生态保护用地、海洋、河流、

湖泊、山体、组团隔离带和城市公园等。

2.2.2应重点保护海滨、河流、山体等反映城市地域特征的自然景

观资源,严禁大挖大填、改造地貌、损坏植被等破坏性的建设行为。

2.2.3城市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之间应采用建立生态通廊、视线通廊

或步行通道等方式加强联系,构筑完善的城市生态系统,彰显自然景观资源在城市中的地位。

2.2.4应维持自然景观资源的公共性和开放性,依据规划需对公众

开放的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其内部应建立完善的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为市民提供优质的休闲活动空间。

图2-4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之间视线通廊、步行通道、生态通廊示意图

图2-3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之间视线通廊、步行通道、生态通廊示意图

深圳市主要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示意图

2.3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

2.3.1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是指与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相邻的城市

建设用地区域,主要有城市的滨海地区、滨河地区、滨湖地区、临山地区和城市公园周边地区。

2.3.2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用来指导城市

建设和规划管理。在特殊情况下,应从城市设计角度进行专题研究。

2.3.3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自然景观资源特

色、景观视线通廊和步行距离等要素,参考下表划定。

表2-1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控制范围参考表

图2-5城市公园周边地区、临山地区控制范围示意图

图2-6城市滨水区、滨海地区控制范围示意图

2.3.4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与其相邻地区之间应尽量多地建立视线通

廊和步行通道,提高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的可视性和可达性。 2.3.5高速公路、快速路、轻轨等大型交通设施在自然景观资源地

区或者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设置时,应从城市设计角度加以研究。交通设施宜采用下沉、高架、隧道等处理方式,保持自然景观地区与自然景观相邻地区之间的联系;挡土墙等护坡设施应尽量降低高度和坡度,利用植物、雕塑等手法进行软化和美化处理。

图2-8大型交通市政设施设置示意图

图2-7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视线通廊、步行通道设置示意图

2.3.6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划分为小街块进行建设,街块划分

时应将短边朝向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短边宽度宜控制在100米以内。短边宽度大于100米时,地块内部宜提供通往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并贯穿地块的步行公共通道,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2.3.7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采用低密度的建设方式,建筑布局

宜开敞、通透,应提供在一定范围内连续通达的视线通廊,严格避免建造对景观遮挡严重的板式建筑,单个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25米。地块间的视线通廊可结合道路设置,地块内的视线通廊可结合公共通道设置,两相邻视线通廊间距不宜大于75米。

图2-10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视线通廊示意图

图2-9街块划分及公共通道设置示意图

2.3.8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的建筑物宜进行高度分区控制,与自

然景观资源距离越近,高度分区控制应越严格,总体呈逐级下降的趋势。涉及鸟类栖息保护区域,建筑物高度应符合鸟类飞行通道的高度要求。

2.3.9城市中重要的临山、临海地区应设置特定的视点和视角来控

制天际线,在主要视线观赏方向和位置,避免主要的山脊线、山峰受到建筑物的遮挡。

图2-12天际线应与自然山体协调示意图

图2-11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建筑高度逐级下降示意图

2.4历史街区与建筑

2.4.1不同时期的街区和建筑都是城市历史的组成部分,各类城市

建设行为应有利于维持城市发展进程的连续性和多样性,有利于培育城市文化传统、形成城市历史积淀。

2.4.2严格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地区和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和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保护和协调规划,确定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范围。风貌协调区范围的建设活动应从城市设计角度进行专题研究,或者单独编制城市设计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2.4.3宜选择一些能够代表深圳不同建设时期特征的典型街区、街

道和建筑,如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城中村、标志性建筑等,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严格控制整体拆除重建。局部的更新改造应与原有空间形态在尺度、肌理等方面的特征相协调,延续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及特色。

图2-13深圳市大鹏古村落

第三章交通市政设施

3.1总体要求

3.1.1应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对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和轨道

交通设施等的布设提出控制要求。应结合景观环境统筹考虑城市道路、大型市政设施的布局,结合绿化带、公用设施及城市小品等要素,统筹安排城市道路的人行使用空间,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3.1.2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站点周边宜采用TOD(公共交通引

导城市发展)理念,提高站点周边用地开发强度,提高公交出行比例。

3.1.3各类公交站点、出租车上下客点、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停放

点宜采用一体化设置,满足公交发展需求。

3.2道路网络

3.2.1城市道路网的布局应根据所在地区和组团的功能、地形地貌

和自然资源等条件进行灵活选择,道路选线应考虑行人和车

辆对景观的不同要求,强调道路景观设计,开辟朝向自然景

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的视线通廊。

3.2.2高速公路、快速路通道的选择应作为影响城市空间的重大设

施,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减少道路对

城市地区的分隔,降低汽车噪音、尾气和灯光对城市的污染。

3.2.3在地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高速公路、快速路路面标高宜适当

降低,两侧绿化宜做缓坡升起,使两侧用地免受机动车干扰,并留下其他道路或人行通道跨越的可能。也可以结合地形将两

个方向机动车道设置在不同标高上,中间以绿化带分隔。

图3-1道路结合地形选择示意图

图3-2道路结合地形高差处理示意图

3.2.4高速公路、快速路的高架路段,在满足使用要求和安全的前

提下,应强调桥梁和护坡的造型设计、景观设计和细部处理。

桥梁设计应简洁、朴素和美观,结构构件宜修长和轻巧。3.2.5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和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的桥梁工程(其

它地区的特大型桥梁、大型立交)均应从城市设计角度,进

行景观设计专题研究,内容包括桥梁选型、结构断面线形以

及周边环境协调等方面;其它桥梁工程设计文件也应包含景

观设计内容。

3.2.6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宜适当提高城市支路网密度,

以利于步行系统的组织。

3.2.7城市建设集中地区的交通组织,应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对次干道

以下等级的道路功能进行划分,明确生活功能主导的主街和

服务功能主导的辅街。建筑物的主要人行出入口、门牌号

图3-3桥梁示意图

图3-4城市建设集中地区主街、辅街示意图

码和商业店铺等应集中布置在主街上;车行出入口、货物装卸区等应集中设于辅街上。

3.2.8城市道路绿化带宜集中布置,绿化带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与机

动车道、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不宜用过宽的绿化带分隔人行道和建筑物。

3.2.9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的绿化带应集中安排绿化和公共标

识、电话亭、电信箱、路灯、座椅、垃圾桶等街道设施,使

其成为两者相结合的绿化设施带,绿化设施带宽度不应小于

1.5米,绿化设施带中宜密植低矮灌木代替隔离栏杆的使用。

3.2.10绿化带的植物应以树冠高大的乔木为主,宜降低低矮灌木的

种植密度,绿化带中的灌木不应高于0.5米,以保障夜晚和

偏僻路段的行人安全。

图3-6绿化设施带示意图

图3-5道路空间布置示意图

3.2.11城市中心区段、商业区段路缘石高度不宜大于0.15米。3.2.12人行道的铺装应选用透气渗水的环保材料,城市中心区或者

人流量大的人行道铺装可作为公共艺术的展示面进行多样化的设计。

3.1.13主干道宜按300~500米间距设置过街通道,一般设置在路

口,宜采用天桥或地下通道等立体过街方式,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4米的主干道采用平面过街形式时,应设置供二次过街的安全岛。

3.1.14次干道及支路宜按100~200米间距设置过街通道,一般设

置在路口,也可设置在道路中段,宜采用平面过街方式。平面过街的行人过街路段,应采用标线铺装、灯光及其它设备共同界定过街区域,并采取无障碍设计。

图3-7道路交叉口小转弯半径和安全岛示意图

图3-8安全岛设置示意图

3.2.15城市道路交叉口处宜进行渠化设计。无条件进行渠化设计

时,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道路交叉口宜采用较小的转弯半径以降低车速。城市支路、小区道路在行人过街集中地段宜设置减速带,或者跨车行道设置与道路两侧人行道同标高的起坡过街带,提高步行的安全性和舒适性。3.2.16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市政设施在自然景观资源地区或者自然

景观资源相邻地区设置时,市政设施应通过环境设计来避免将两者截然分隔,通过环境景观设计弱化其对自然景观资源的影响。

3.2.17变电站的外墙应通过环境景观设计进行美化,与周边景观协

调;电气功能性构筑物部分造型设计应尽量美化,且应对行人视线进行遮蔽;在组团中心地区宜采用半地下、地下式变电站建设。

图3-10同标高的起坡过街带联系道路两侧人行道透视图

图3-9同标高的起坡过街带联系道路两侧人行道平面示意图

3.3立体步行系统

3.3.1在城市中人车矛盾冲突较大的地区、地段及城市人流密度较

大的中心区、商业区、地铁换乘站点周围地区,除地面步行系统外,宜设置二层步行系统或地下步行系统,建立立体步行网络。

3.3.2二层步行系统和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地面步行系统、公共交通

站点有便捷的联系,尽量多地提供与地面步行系统的连接点,设置显著标识。在人流密集地区应设置扶梯和残疾人升降电梯,实现各层步行系统之间的无障碍连接。

3.3.3二层步行系统和地下步行系统的步行通道宽度应根据人流量

预测计算确定,一般不宜小于3米。

图3-11二层步行系统设置示意图

3.3.4二层步行系统无论是采用公共通道或者建筑内部通道的形

式,都必须保证其开放性,公共通道须提供遮阳、避雨设计,过街设施宜直接进入对应的建筑物内。

3.3.5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其它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

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

在有条件的地段,宜结合城市绿化或城市广场设置天窗或下

沉广场,将阳光引入地下空间。

图3-12二层步行系统透视图

图3-13二层步行系统示意图

图3-14立体步行系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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