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

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涉企类专项资金,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资金投向和方式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需要政府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具体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是“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建设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资金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后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积极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水利基础设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铁路建设及企业技术改造等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三章项目组织和预算管理

第九条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内。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应当纳入有关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统一管理。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并参考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合理编制预算。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资金投向和使用

条件,下发政府性投资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内容、程序和方式等。各市、县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和政策规定,组织申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并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各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研究提出支持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资金分配具体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部门间会商,充分利用申报信息系统和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项目筛查、比对,防止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政府性投资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按规定应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批。涉及政府股权投资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快政府性投资资金预算执行进度,项目结余和结转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省审计厅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社会关注度高、投资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的要求,对资金使用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编报虚假信息等骗取资金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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