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及标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准入标准深圳政府在线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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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准入标准

一.高血压病:

具备以下任何一条标准者:

1.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

2.收缩压160~179mmHg或舒张压100~109mmHg,并具有以下3个以上

的危险因素、靶器官损害或糖尿病或并存的临床情况者。

心血管病的危险因素靶器官的损害(TOD)糖尿病并存的临床情况(ACC)☆收缩压和舒张压水平(1-3级)☆左心室肥厚☆空腹血糖☆脑血管病

☆男性>55岁心电图≥7.0mmol/L 缺血性卒中

☆女性>65岁超声心动图:LVMI (126mg/d

L)

脑出血

☆吸烟或X线☆餐后血糖短暂性闹缺血发作

☆血脂异常☆动脉壁增厚≥

11.1mmol/L

☆心脏疾病

TC≥5.7mmol/L 颈动脉超声IMT≥

0.9mm

(200mg/d

L)

心肌梗死史

(220mg/dL) 或动脉粥样硬化性斑块心绞痛

或LDL-C>3.6mmol/L 的临床表现冠状动脉血运重建(140mg/dL) ☆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充血性心力衰竭

或HDL-C<1.0mmol/L 男性115~133μmol/L ☆肾脏疾病(40mg/dL) (1.3~1.5mg/dL) 糖尿病肾病

☆早发心血管病家族史女性107~124μmol/L 肾功能受损(血清肌酐)

一级亲属,发病年龄<50岁(1.2~1.4mg/dL) 男性≥133μmol/L

☆腹型肥胖或肥胖☆微量白蛋白尿(1.5mg/dL)腹型肥胖WC男性≥85cm 尿白蛋白30~

300mg/24h

女性≥124μmol/L

女性≥80cm 白蛋白/肌酐比:(1.4mg/dL)肥胖BMI≥28kg/m2 男性≥22mg/g 蛋白尿(>30~

300mg/24h)

☆缺乏体力活动(2.5mg/mm

ol)

☆外周血管疾病

女性≥31mg/g

☆高敏C反应蛋白≥3mg/L (3.5mg/mm

ol) ☆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

或C反应蛋白≥10mg/L 视乳头水肿

二.冠心病:

经过冠状动脉造影证实的或曾经有过心肌梗死病史的患者。

三.慢性心功能不全:

1.有基础心脏病的病史、症状和体征。

2.收缩功能不全患者,左室射血分数≤40%。

3.NYHA心功能分级III级以上(见附表)。

NYHA心功能分级

分级表现

I级体力活动不受限,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力、心悸、气促和心绞痛。

II级轻度体力活动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III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IV级不能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都加重不适。

四.肝硬化

1、存在导致慢性肝脏损害的病因,如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自身免疫性肝病、酒精性肝病、遗传代谢性肝病(NAFLD等)、血吸虫病等病因;

2、具有经Ⅱ级以上(含Ⅱ级)公立医院确认的肝硬化临床、实验室、影像学或病理学证据。

(一)肝硬化失代偿期

1、近2年内出现过腹水、上消化道大出血、肝性脑病之一者;(腹水、上消化道大出血必须均由肝硬化、门脉高压引起)

2、Child-Pugh分级≥B级(≥7分)。

附:Child-Pugh分级表

(二)肝硬化代偿期

1、两年内间隔3个月以上两次肝脏炎症活动(ALT和/或AST≥正常值上限2倍)的患者;

2、ALT和/或AST≥正常值上限2倍,血清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2倍,除外溶血性及体质性血清胆红素升高的患者;

3、近一年内未经抗病毒治疗肝脏功能稳定但经Ⅱ级以上(含Ⅱ级)公立医院确认两次(间隔1个月以上)血清HBVDNA≥1.0X104拷贝/ml,或HCVRNA 阳性者;

4、治疗前经Ⅱ级以上(含Ⅱ级)公立医院确认两次(间隔1个月以上)血清HBVDNA≥1.0X104拷贝/ml,或HCVRNA阳性者,现经专科医师诊断仍需抗病毒治疗才能有效控制病情者。(一年内检查结果有效)

符合以上4条中任何一条者。

五.慢性病毒性肝炎

(一)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1、经Ⅱ级以上(含Ⅱ级)公立医院两次(间隔1个月以上),或同期不同的两家Ⅱ级以上公立医院确定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RNA阳性),病程超过半年的患者;

2、确诊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RNA阳性)目前未完成一年正规抗病毒治疗者。

(二)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1、有明确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如HBsAg及HBVDNA阳性)且近1年内有慢性肝病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肝脏生化指标表现为下列之一的患者:(1)间隔3个月以上两次ALT和/或AST≥正常值上限3倍;

(2)ALT和/或AST≥正常值上限2倍及血清总胆红素升高≥正常值上限2倍。

2、符合抗乙型肝炎病毒治疗指征者:ALT和/或AST≥正常值上限2倍且HBVDNA≥1.0X104拷贝/ml;

3、用药前有应用抗病毒治疗指征(参照中华医学会乙肝治疗指南标准),目前疗效未达到停药指征。

(三)慢性肝脏疾病(参照慢性病毒性肝炎执行)

1、有明确肝脏损害的病因;

2、6个月内经肝脏病理学诊断:肝脏病理改变≥G2、或≥S

3、或≥F3的患者。

六.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诊断标准

分级辅助检查症状表现

中度FEV1/FVC〈70%;50%≤FEV1〈80%预计值有或无慢性咳嗽、咳痰症状

重度FEV1/FVC〈70%;30%≤FEV1〈50%预计值有或无慢性咳嗽、咳痰症状

极重度FEV1/FVC〈70%;FEV1〈30%预计值

或FEV1〈50%预计值,伴有慢性呼吸衰竭。

备注排除诊断:肺囊性纤维化、弥漫性泛细支气管炎以及闭塞性细支气管炎等已知病因或具有特征病理表现的气流受限疾病不属于COPD。

七.类风湿关节炎

1.有类风湿的病情活动,如临床可见的关节肿胀或关节压痛、晨僵时间大于15分钟、有与类风湿关节炎有关的关节外表现、ESR增快、有临床意义的类风湿因子阳性。

2.计划或正在进行维持治疗的患者因临床病情需要不能终止治疗者。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1.不论狼疮是否活动,患者有重要内脏器官受损的证据。

2.临床有狼疮活动的证据,如活动性尿沉渣、浆膜腔积液、神经系统受累、血液系统改变、皮疹、关节炎、血沉增快、低补体血症、抗ds-DNA抗体阳性等任何提示病情活动的临床指标;或SLEDAI评分大于等于4分。

3.因免疫抑制治疗狼疮导致危及生命和健康的医疗情况如严重感染、股骨头坏死、严重心脑血管事件等。

九.糖尿病

具备以下任何一条标准者:

1.糖尿病症状 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水平≥11.1mmol/L(200mg/dl);

2.空腹血浆葡萄糖(FPG)水平≥7.0mmol/L(126mg/dl);

3.OGTT试验中,2hPG≥11.1mmol/L(200mg/dl)。

注:①以上均为采用葡萄糖氧化酶化法测定静脉血浆葡萄糖(简称血糖);

②须另一天再次复测证实后,诊断才能成立;

③空腹指8~10小时内无摄入任何热量;

④OGTT—采用75g无水葡萄糖负荷或82.5g含一水分子的葡萄糖;

儿童按1.75g/kg计算,总量不超过75g;OGTT应在清晨进行,

葡萄糖溶于200~300ml水中,5分钟内饮尽;

⑤任意时间指一日内任何时间(进食时间及食物的量不论);

十.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1.临床诊断地中海贫血者:

其诊断依据需同时满足:

①血常规检查示: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

②血红蛋白分析与测定有以下情况:红细胞内包涵体、HbA2减低,出

现HbH;HbF增高等。

③排除缺铁性贫血;

④最好有家族史或基因诊断。

2.血红蛋白浓度小于60g/L或出现输血依赖,需要去铁胺长期治疗者。

十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2.一般无肝脾肿大;

3.骨髓至少1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如增生活跃,须有巨核细胞明

显减少),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有条件者做骨髓活检等检查,显示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增加)。

4.需排除能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包括PNA、MDS中的难治性贫血(MDS-RA)、急性造血功能停滞、骨髓纤维化、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等。

5.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备注:再生障碍性贫血达到基本治愈后,医保用药中止。其基本治愈标准为:贫血、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达到男120g/L,女100g/L以上,白细胞达到4×109/L以上,血小板达到80×109/L以上,随访一年以上无复发。

十二.血友病甲、乙(遗传性凝血因子Ⅷ、Ⅸ缺乏症)

1.男性患者,有或无家族史,有家族史符合性联隐性遗传规律。女性纯合子型极少见;

2.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有或无活动过久、用力等创伤史,术后(包括小手术)出血史,关节反复出血引起的关节畸形;

3.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明显延长;

4.测FⅧ:C、FⅨ:C小于5%。

十三.帕金森氏病(Parkinson’sDisease)

1.中年或老年发病,有家族史者可于青年期发病,病程呈缓慢进展性,一般无缓解期。

2.在四项主要症状中至少要具有两项,四项主要症状包括:静止性震颤、肌肉强直、运动迟缓和姿势步态障碍,前两项症状中至少要具备一项。症状双侧可不对称。

3.左旋多巴类药物治疗有效。

4.排除其他可引起帕金森病样症状的疾病如: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肝豆状核变性,脑炎后帕金森氏综合症,吸食毒品,重金属中毒和一氧化碳中毒等。

5.CT/MRI检查多无阳性发现。PET及核素受体等检查有助于诊断,但在国内尚未普及。诊断主要依赖临床。

十四.精神分裂症

一、精神分裂症诊断的主要依据

1.具有特征性的思维和知觉障碍,情感不协调,平淡以及意志活动缺乏等症状。

2.病程有缓慢发展和迁延的趋势。有自知力障碍。

3.无神经系统阳性体征,绝大多数病人无意识障碍和智能障碍。

二、诊断标准

1症状学标准

确诊需具有下列症状中的两项。如症状可疑或虽然存在,但不典型,则至少要具有下述症状中的三项。

1)思维联想和逻辑障碍:思维松驰、或破裂性思维、或逻辑倒错性思维或病理性像征性思维或思维内容贫乏。

2)妄想:具有脱离现实、不系统和不固定的性质。

3)情感障碍:情感淡漠、情感倒错或痴笑。

4)幻听:评论性幻听、争论性幻听、命令性幻听或思维鸣响。

5)行为障碍:紧张症候群或作态、幼稚愚蠢行为。

6)被控体验。

7)内心被揭露(被洞悉感)或思维播散。

8)思想插入、思想被夺或思维中断。

2严重程度标准-符合下列三项条件时属严重

1)与现实不能保持恰当的接触,或不能客观地评价环境事物。

2)社会适应能力下降(包括社交、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3)自知力不全或丧失。

3排除标准

1)情感性精神障碍。

2)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3)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

4)反应性精神障碍。

5)偏执性精神病。

6)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如符合症状学标准,严重程度标准,排除标准,而不符合病程标准,可暂诊断为“精神分裂样精神病”。

4病程标准

1)病程最少要求三个月以上,其中包括精神病期至少一个月才能符合此标准。

2)“精神病期”是指符合症状学标准及严重程度标准两条者。

3)在此之前不符合前两条标准的精神障碍,称为“前驱期”。只有前驱期,不论多长时间,均不能定为精神分裂症。

十五.其他精神类疾病

(一)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1)偏执性精神障碍

【诊断标准】: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内容较固定,并有一定的现实性,不经了解,难辨真伪。主要表现为被害、嫉妒、夸大、疑病,或钟情等内容。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障碍。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3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

(2)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诊断标准】指一组分裂症状和情感症状同时存在又同样突出,常有反复发作的精神病。分裂症状为妄想、幻觉,及思维障碍等阳性精神病性症状,情感性症状为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症状。

【症状标准】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或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不全或缺乏。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的分裂症状与情感症状在整个病程中同时存在至少2周以上,并且出现与消失的时间较接近

(3)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

【诊断标准】指一组反复发作的精神病。症状为妄想、幻觉,及思维障碍等阳性精神病性症状,但不符合上述疾病分类。

(二)有精神病性症状的心境障碍

(1)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诊断标准】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以明显而持久的心境高涨或低落为主的一组精神障碍,并有相应的思维和行为改变。可有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大多数病人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每次发作多可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

(2)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

【症状标准】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并至少有下列3项(若仅为易激惹,至少需4项):①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②语量增多;③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④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⑤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⑥鲁莽行为⑦睡眠需要减少;⑧性欲亢进。

另:增加“有幻觉、妄想,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

【严重标准】严重损害社会功能,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①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周;

②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诊断标准。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躁狂发作标准至少1周。

(3)复发性躁狂症,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

【诊断标准】

①目前发作符合某一型躁狂标准,并在间隔至少2个月前,有过1次发作

符合上述某一型躁狂

②从未有抑郁障碍符合任何一型抑郁、双相情感障碍,或环性情感障碍标

准;

③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的躁狂发作。

另:增加“有幻觉、妄想,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

(4)双相障碍,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

【症状标准】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并至少有下列3项(若仅为易激惹,至少需4项):

①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②语量增多;③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

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④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⑤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⑥鲁莽行为;⑦睡眠需要减少;⑧性欲亢进。

另:增加“有幻觉、妄想,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

【严重标准】严重损害社会功能,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①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周;

②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若同时符合分裂症

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躁狂发作标准至少1周。

目前发作符合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标准,以前至少有1次发作符合某一型抑郁标准。

(5)双相障碍,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

【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

①兴趣丧失、无愉快感;②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③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④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⑤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⑥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⑦睡眠障碍,

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⑧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⑨性欲减退。

另:增加“有幻觉、妄想,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①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

②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2周。

目前发作符合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标准,以前至少有1次发作符合某一型躁狂标准。

(6)双相障碍,目前为快速循环发作

【诊断标准】在过去12个月中,至少有4次情感障碍发作,每次发作符合躁狂或躁狂发作、轻抑郁或抑郁发作,或情感障碍的混合性发作标准。

(7)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

【诊断标准】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

【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

①兴趣丧失、无愉快感;②精力减退或疲乏感;③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④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⑤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⑥

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⑦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⑧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⑨性欲减退。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①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

②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若同时符合

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2周。

另:增加“有幻觉、妄想,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

(8)复发性抑郁症,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

①目前发作符合某一型抑郁标准,并在间隔至少2个月前,有过另1次发作符合某一型抑郁标准;

②以前从未有躁狂符合任何一型躁狂、双相情感障碍,或环性情感障碍标准;

③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的抑郁发作。

另:增加“有幻觉、妄想,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符合复发性抑郁的诊断标准,目前发作符合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标准。

(9)持续性心境障碍(恶劣心境)

【症状标准】持续存在心境低落,但不符合任何一型抑郁的症状标准,同时无躁狂症状。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较轻,自知力完整或较完整。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2年,在这2年中,很少有持续2个月的心境正常间歇期。

(10)其他或待分类的心境障碍

慢性情感性精神障碍

一次抑郁或躁狂发作的病程至少持续2年。

符合上述疾病诊断标准至少经过一次系统治疗,周期大于6个月,方可纳入医保门诊大病管理范围。

十六.溃疡性结肠炎

1.明确为溃疡性结肠炎,有持续或反复发作的腹泻、粘液脓血便等表现。2.结肠镜下结肠炎程度达2级或2级以上。

附:结肠镜下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程度分级

分级结肠镜下观察所见

0级基本正常

1级粘膜充血,粘膜下血管纹理清晰,有瘀斑。

2级粘膜明显的充血及伴有明显的水肿,粘膜呈细颗粒状、质脆,有小溃疡形成。

3级粘膜粗糙呈颗粒状,有自发性出血,浅小溃疡融合,覆有少量的粘液血性渗出液。

4级粘膜明显凹陷,溃疡汇集成片,伴有大量粘液脓血液渗出。

十七.慢性肾脏疾病

慢性肾脏疾病中的Ш期、Ⅳ期、Ⅴ期按门诊大病第一类标准享受待遇,Ⅴ期中需要透析的病例仍按原门诊大病第二类标准享受待遇。

(一)CKDⅢ期认定依据:符合以下3条者。

(1)具有以下确定依据者:

①具有3个月以上肾脏病理形态学异常的证据;或

②具有3个月以上血、尿成分异常或肾脏影像学检查异常的证据。

(2)具有明确的肾小球滤过率(GFR)下降的依据:

①具有3个月以上30ml/min.1.73m2≤GFR<60ml/min.1.73m2的证据;

②评估GFR的方法包括放射性核素肾动态显像(99mTc-DTPA作为显像剂)、eGFR公式、Cockcroft-Gault公式和内生肌酐清除率(Ccr)测定中的任意一种即可;

(3)应明确导致CKD的基本病因,病因不能确定的患者应住院接受肾活检及其它相关检查以明确诊断。

(二)CKDⅣ期认定依据:符合以下4条者。

(1)具有以下确定依据者:

①具有明确的肾脏病理形态学异常的证据;或具有明确的血、尿成分异常或肾脏影像学检查异常的证据。

②具有与肾功能水平相关的并发症: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等。

(2)具有显著的肾小球滤过率(GFR)下降的依据:

①具有15ml/min.1.73m2≤GFR<30ml/min.1.73m2的证据;

②评估GFR的方法包括放射性核素肾动态显像(99mTc-DTPA作为显像剂)、eGFR公式、Cockcroft-Gault公式和内生肌酐清除率(Ccr)测定中的任意一种即可;

(3)除外急性感染后肾小球肾炎、急性药物性间质性肾炎及任何原因导致的急性肾损伤。

(4)应明确导致CKD的基本病因,病因不能确定的患者应住院接受相关检查以明确诊断。

(三)CKDⅤ期认定依据:符合以下4条者。

(1)具有以下确定依据者:

①具有明确的肾脏病理形态学异常的证据;或具有明确的血、尿成分异常或肾脏影像学检查异常的证据。

②具有与肾功能水平相一致的并发症: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心力衰竭、代谢性酸中毒、钙磷代谢紊乱等。

(2)具有严重的肾小球滤过率(GFR)下降的依据:

①GFR<15ml/min.1.73m2或者已经具有维持性透析的指针;

②评估GFR的方法包括放射性核素肾动态显像(99mTc-DTPA作为显像剂)、eGFR公式、Cockcroft-Gault公式和内生肌酐清除率(Ccr)测定中的任意一种即可;

(3)除外急性感染后肾小球肾炎、急性药物性间质性肾炎及任何原因导致的急性肾损伤。

(4)应明确导致CKD的基本病因,病因不能确定的患者应住院接受相关检查以明确诊断。

备注:肾功能评估指标推荐方法

1、放射性核素肾动态显像(99mTc-DTPA作为显像剂):作为现行公认的临床评价GFR的推荐方法。

2、eGFR公式:2006年中国评估GFR协作组制定

eGFR[ml/(min.1.73m2)]=175×(Scr,mg/dl)-1.234×(年龄,岁)-0.179×(0.79,女性)

3、Cockcroft-Gault公式:

GFR[ml/(min.1.73m2)]=[140-年龄(岁)]×体重(kg)×88.4×0.84×(0.85,

女性)×1.73/实际体表面积

72×Scr(umol/L)

4、内生肌酐清除率(Ccr)

Ccr(ml/min)=Ucr/Scr×Vu×1.73/实际体表面积

Ucr(尿肌酐浓度)、Scr(血清肌酐浓度)单位:umol/L;

Vu(每分钟尿量):ml/min

实际体表面积(m2)=[身高(cm)×体重(kg)/3600]0.5;或

实际体表面积(m2)=0.7184×体重(kg)0.425×身高(cm)0.725

申请准入时,在持有上述必备依据的同时,必须由患者所到申请准入医院指定的肾内科专家复核血、尿、影像学及肾功能评估等相关指标,经专家综合评估得出初步结论。

深圳市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流程

深圳市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流程 事项内容: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事项类别: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 数量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转出地出具的转移凭证原件 4、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的,另需提供参保人本人在本市中、农、工、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具的存折或者借记卡(不得提供信用卡)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受理机关:见附件《办事窗口地址》。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决定机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联系电话:12333 事项程序: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信息表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转移手续办结。 (业务流程图见附件) 时限:1、我市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2、我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法律效力: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入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不收费 年审年检:无年审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_深圳市职工基本医疗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 提交以下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书面材料: (一)《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书面材料(交原件)及电子文档;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的等级审评文件及相关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上年度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含上年度门诊人次和门诊总费用、住院人次和住院总费用、床位使用率、大型 医疗设备检查项目阳性率等医疗机构运营基本情况)书面 材料及电子文档; (五)已标识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的医院药品总目录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六)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请用黑色钢笔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字迹 工整清楚。各页表格不够填写可以复印使用。 二、“科室设置及病床数”的病床数、床位收费标准应按科 室内实际设置的不同收费标准的床位数逐项填写。 三、“重点科室设置及床位数”是指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认定的重点科室。床位数及床位收费价格的填写同上。 四、“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可按表格内容格式,分 100 万元 以上、10-50 万元、10 万元以下三个档次打印清单。 五、“其它分支机构情况”指分院或门诊。 六、“医疗业务收支情况和服务量情况”的填写要以医院本部、分支机构(门诊部)及社康服务中心各自为单位分别填写。 七、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参考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配套管理 办法《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中的要求。 八、需附上申请单位所在地理位置的分布图,标明周围医 疗机构分布情况及与申请单位的距离。 医疗机构名称

深圳市医保试题与答案

【答案】 医疗保险 一、定点医疗机构 (一)判断题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020年(金融保险)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金融保险)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壹、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有哪些? 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分为以下俩类: 第壹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之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二、哪些人能够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壹)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壹类门诊大病待遇; (二)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二类门诊大病待遇; (三)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三、参保人患门诊大病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壹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

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壹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之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四、参保人患门诊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前,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壹)参保人到诊断医院进行门诊大病确认时,须准备4张壹寸免冠照片,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同时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壹个月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相关资料(如近半年内的出院小结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到指定的诊断医院相应专科申请; (三)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参保人领取回执(证明书第四联); (四)参保人凭从主诊医生领取的证明书回执,在15个工作日后到诊断医院医保办查询诊断结果,若确认为门诊大病,

最新深圳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最新深圳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统筹医疗人员每人每月缴交5元,参加统筹医疗单位按参加人数每人每月缴交3元,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市财政按参加人数给予一定补贴。 医疗保险适用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统筹医疗: 1、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同一户口本〕,并在特区内居住的; 2·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 3·父母或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未有工作收入的。 医疗保险办证程序 参加对象须提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户口本,干部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由单位指定专人于当月的15-20日送交统筹医疗处,下月初发给统筹医疗证。 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可在下列约定医院中选择两家定点医院: 1、市属综合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中医院;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2016年5月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

第一联:社保机构留存 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电脑号 人员状态 □在职 □退休 医疗证号 身份证号 户籍状态 □深户 □非深户 异地常住地 异地地址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申请情况 □首次 □增补 □变更 申请期限 □ 半年 □ 一年 □ 两年 □ 常年 异地 定点 医疗 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地址: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地址: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地址: 异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上述_____家医院为本地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在职人员的参保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社保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须知:1、此表一式三份,市社保机构、参保个人、参保单位各执一份。 2、此表须与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同提交,市社保机构审核备 案之日起生效。 3、异地医疗费用报销规定,请查阅《常住异地就医须知》。 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咨询电话:96888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c3860303.html,

第二联:参保人留存 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电脑号 人员状态 □在职 □退休 医疗证号 身份证号 户籍状态 □深户 □非深户 异地常住地 异地地址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申请情况 □首次 □增补 □变更 申请期限 □ 半年 □ 一年 □ 两年 □ 常年 异地 定点 医疗 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地址: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地址: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地址: 异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上述_____家医院为本地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在职人员的参保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社保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须知:1、此表一式三份,市社保机构、参保个人、参保单位各执一份。 2、此表须与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同提交,市社保机构审核备 案之日起生效。 3、异地医疗费用报销规定,请查阅《常住异地就医须知》。 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咨询电话:96888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c3860303.html,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一、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有哪些? 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 加门诊大病病种。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一类门诊大病待遇; (二)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二类门诊大病待遇; (三)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人。 三、参保人患门诊大病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 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四、参保人患门诊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前,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一)参保人到诊断医院进行门诊大病确认时,须准备4张一寸免冠照片,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同时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一个月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相关资料(如近半年内的出院小结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到指定的诊断医院相应专科申请; (三)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参保人领取回执(证明书第四联);

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政策解读(2012)

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保的目的意义: (一)为什么要将现行的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 答:为使我市少儿和在校生得到医疗保障,我市于2007年建立了少儿医疗保险制度,财政和家庭各缴纳75元,全年150元,待遇只包括住院和大病门诊、不包括普通门诊。 2007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2月,经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复,我市成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目前我市除少儿及大学生以外的居民均已纳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可享受住院、大病门诊和普通门诊待遇。则少儿医保待遇相比其他居民的医保待遇要低。由于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较低,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8%、2010年为374元(注:居民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最低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8%、2010年为1495元),且财政补助200元、家庭或个人只承担174元,比原来少儿医保只增加100元。 所以我市将少儿医保统一并入住院医疗保险,同时取消原来的少儿医疗保险,可在参保家庭或个人的负担增加不多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参保少儿和大学生的医保待遇,是市政府提高少儿及大学生福利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保之后,作为参保的少儿,其个人需要缴纳多少钱?财政补助多少? 答: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保之后,少儿的参保缴费标准按照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即每月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按目前的缴费基数3894元来计,全年为374元,财政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也相应提高,即200元/年,这样少儿每年个人所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约174元。 (三)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对参保少儿及大学生有哪些好处? 答: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待遇和管理完全按照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将会大大提高参保少儿及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方便了参保少儿及大学生的就医方式,主要体现在: 1、从待遇上看,参保少儿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大大增加。主要有: (1)增加了普通门诊待遇。 (2)大大提高了基金支付的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由原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提高到6倍,提高后约为28万元。此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年的不设封顶线。 (3)住院起付线降低了200元。 (4)提高了住院医疗费用的记账比例,由原来的分段支付80%至90%提高到全部按90%记账。 (5)扩大了大病门诊病种,由于住院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从诊疗项目到药品目录到大病门诊病种均得到扩展和增加。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第四条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八条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之网上医保标准化系统的实现(同名17938)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之网上医保标准化系统的实现(同名17938)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之网上医保标准化系统的实现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梁炳球 一、引言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层次。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其管理的核心是费用结算,由于医疗保险管理有人群大、约定医疗机构多、网点分布地域广、费用记账频度高、实时响应要求快、服务时间24小时不间断等特点,对其信息化管理要求高,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集政府管理职能、社会化服务功能、金融管理模式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 为了让深圳市的职工更加方便地享受医疗保险,需要与数百的社康服务中心、数十家企业门诊部、数百家约定药实现医疗保险联网。网上医疗保险系统采用电子商务模式(B2B2C)实现了医疗保险记帐管理。各约定医疗网点可以可以自行上因特网,医疗保险服务网点数量可以迅速增加,以满足职工医疗保险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另外,网上医疗保险系统可以突破地域的界限,约定外地的医院进行转诊的医疗保险记帐操作。例如,可以约定广州、东莞、惠州等地的医院为本市职工进行转诊治疗,并进行医疗保险记帐。 二、系统网络结构和软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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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计查询 最新通知,个账消费查询,药品查询,新药品查询,诊疗查询,病种查询,门诊查询, 门诊包干查询,住院查询,病案上传查询,医疗费用月报表,住院指标管理,住院费用超标三倍查询,大病专属药品与诊疗查询,门诊大病就诊记录,个人社康绑定查询, 个人社康绑定历史查询,单位社康绑定历史查询,社康门诊人次查询,财务偿付数据查询,上级医院下属医院月费用一览表,住院月费用明细表,少儿社康绑定明细查询。 3.基本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大型设备管理,挂钩单位管理,收支服务管理,科室管理,人员管理, 药品管理,诊疗管理,病种管理,套餐管理,个人比例自付管理,个人绑定(农民工、住院、少儿),单位绑定,社康批量绑定,社康批量绑定查询。 6、农民工医疗管理 药品目录查询,报销月报表,转诊(转出)信息登记,急诊(转入)信息登记, 少儿转诊(转出)登记,少儿转诊(转入)登记,转诊信息查询,转入转诊消费查询,费用报销,报销查询与冲账,报销财务确认,单位绑定社康管理,社康绑定住院参保人数统计,急诊住院登记管理,农民工转诊查询。 7、市外转诊 市外转诊登记,转诊转出查询。 三、网上医保记账的特点 网上医保记账可以迅速推广,医疗机构使用成本较低,业务量不大的医疗机构适用。不利情形是医院端不能同时保留医保记账数据,如果需要在医院端保留医保记账数据则工作量加倍。这 是除在医院接口记账方式外提供医疗保险记账的一种补充方式。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2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 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诚信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5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诚信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签订《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相同类别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内容、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A和B级五个等级,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深圳市新旧医保药品目录及编码切换的步骤及规则doc

深圳市新旧医保药品目录及编码 切换的步骤及规则 一、学习有关文件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 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粤劳社[2005]72号)等。经常查阅药品目录。 二、熟悉医保统一编码 国家尚无统一的医疗保险标准目录编码。深圳市医疗保险标准化信息系统使用的医疗保险统一标准目录编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药品目录编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编码、ICD10疾病目录编码和疾病分型及病人类型编码、门诊类别编码、医院编码和操作员代码。疾病编码采用ICD10,门诊或入院诊断可用类码和特殊病种编码(可参见最新代码表及说明2003.11.28)。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将各自使用的目录编码与市社保机构医疗保险统一标准目录编码对应,社保机构核准对应后的目录编码,社保机构主机接受定点医院(药店)的原始数据,根据准入的目录编码及其结算项目进行记账和结算,未准入的项目作为目录外自费项目处理。对费用明细项目起到了事先监控的作用。 医院操作员使用自己熟悉的本院的目录编码或套餐录入费用明细项目,定制自己的套餐可减少录入量。科室和医务人员编码使用定点医院(药店)各自的目录编码。医嘱及住院病案首页采用国家和省的规范。 (一)深圳市诊疗项目医保统一编码 深圳市诊疗项目医保统一编码采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的9位(五级分类)编码,在行上增加4100、4200、4300、4400、4500、4600、4700、4800(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4位类码)、9901、9902、9903、9904、9908、9909(医用材料费等)、11090000z(超床位费),在列上增加“特殊标记”和结算项目码。医院编码与第五级码(9位数字)对应(项目相同或可归入的);不能与第五级码对应的,与第四级分类码(6位数字)对应;不能与第四级码对应的,与第三级分类码(4位数字)对应;现行单独计价的医用材料、特殊医用材料等的第三级码补充如下: 9901-单独计价的一般医用材料 9902-手术材料 9903-手术用特殊设备、仪器 9904-输血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256]号令)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府令第【2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第九条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5%,个人缴交0.2%。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4%,个人缴交0.1%。 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 诊大病须知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一、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有哪些 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一类门诊大病待遇; (二)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二类门诊大病待遇; (三)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三、参保人患门诊大病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

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四、参保人患门诊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前,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一)参保人到诊断医院进行门诊大病确认时,须准备4张一寸免冠照片,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同时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一个月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相关资料(如近半年内的出院小结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到指定的诊断医院相应专科申请; (三)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参保人领取回执(证明书第四联);(四)参保人凭从主诊医生领取的证明书回执,在15个工作日后到诊断医院医保办查询诊断结果,若确认为门诊大病,则领取《证明书》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五、门诊大病的诊断医院有哪些 诊断医院包括: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东湖医院、深圳市康宁医院、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盐田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最新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最新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最新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最新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未满18 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 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 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一档; (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最新)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章待遇 第五章参保人就医、转诊(院)及市外就医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七章费用结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体系] 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城镇户籍员工。 第四条[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监督机构]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调整] 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返回目录]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八条[综合医保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第九条[住院医保范围] 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第一联:社保机构留存 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电脑号 人员状态 □在职 □退休 医疗证号 身份证号 户籍状态 □深户 □非深户 异地常住地 异地地址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申请情况 □首次 □增补 □变更 申请期限 □ 半年 □ 一年 □ 两年 □ 常年 异地 定点 医疗 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地址: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地址: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地址: 异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上述_____家医院为本地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在职人员的参保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社保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须知:1、此表一式三份,市社保机构、参保个人、参保单位各执一份。 2、此表须与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同提交,市社保机构审核备 案之日起生效。 3、异地医疗费用报销规定,请查阅《常住异地就医须知》。 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咨询电话:

第二联:参保人留存 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电脑号 人员状态 □在职 □退休 医疗证号 身份证号 户籍状态 □深户 □非深户 异地常住地 异地地址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申请情况 □首次 □增补 □变更 申请期限 □ 半年 □ 一年 □ 两年 □ 常年 异地 定点 医疗 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地址: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地址: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地址: 异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上述_____家医院为本地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在职人员的参保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社保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须知:1、此表一式三份,市社保机构、参保个人、参保单位各执一份。 2、此表须与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同提交,市社保机构审核备 案之日起生效。 3、异地医疗费用报销规定,请查阅《常住异地就医须知》。 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咨询电话: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缴费及待遇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缴费及待遇的相关规定 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缴费 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一)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七)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一)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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