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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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闽司许决[2014]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闽司许决〔2014〕9号)

莆田市司法局:

关于申请设立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 理实施办法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8]83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实施一年来,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行收费标准基本符合辽宁律师业发展的实际现状。经研究,现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辽价发[2007]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辽价发[2007]62号文件中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延至2008年8月31日。 附: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

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2、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年轻律师开拓案源的26种方法

年轻律师开拓案源的26种方法 1、寻求与媒体的合作机会。只要肯付出时间和精力,媒体很多的公益活动都需要律师的介入,需要经常看报纸,看到公告后要主动与编辑联系,毛遂自荐,不计报酬。 2、多接交记者朋友,记者需要法律新闻素材,律师需要到报社、电视台投诉的当事人。 3、可以要求做报社的兼职通讯员,借此身份认识一些企业。 4、法律服务做为社区免费服务内容之一进入社区,定期在社区搞免费法律咨询活动。(事实证明此方法投入时间精力与产出不成比例,而且现在有些社区还会向律师收费或分成。) 5、报纸上打广告。(千万不要有不实的宣传) 6、搞好与律师事务所接线员关系,上门咨询或电话咨询都集中到一人处。 7、了解当事人背景,有前途当事人当朋友相处,力争介入到他的朋友圈中。 8、周休日其他律师都休息,趁此机会独自在事务所,如果来电都是自己的。 9、多到看守所外面转转,尤其是罪犯会见家属之日必到。 10、多到法院立案庭转转,见到有机立即先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介入再谈接案。 11、开庭时去旁听,与没有聘请律师一方沟通。 12、留意报纸上潜在的案源,例如,某人被公告开除,或某地发生工伤等。 13、在寻呼机或手机作短消息广告(费用虽高,但效果特好,可惜现在不给搞了) 14、多参加朋友之聚会、结婚等,发名片之大好时机。 15、与社会活动能力强者交朋友,以支付介绍费方式接案(一般是10%-30%) 16、各个交易会等如果能有你一个办公桌最好(只要交钱就好办),没有就复印自己的宣传材料当垃圾一样散发。 17、QQ可以交到层次比较高的朋友。 18、多认识朋友,可以到朋友的办公场所,可以认识很多朋友的同事。 19、故意选择公益性诉讼提高知名度。 20、义务给企业上课。 21、周休日之时征得律师所同意,在比较繁华处摆摊设点免费法律咨询和代书。 22、刑事案件一定要学会做秀,休庭时要大发名片,犯罪者的那些朋友们会记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9]8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4 【实施日期】2009.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

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组织指导律师、公证员考试工作职责。 (二)增加的职能 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能 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丰富以及社会环境的复杂,日常的纠纷在所难免,并且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那么律师就成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的桥梁,一个良好的律师不仅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合理地解决掉纠纷,并且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那么,成都作为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有哪些知名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目前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中用户口碑以及信誉度比较突出的“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 虽然“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在品牌知名度不及泰仁和顶泰,律所规模也不及泰和泰;但是作为服务于四川地方的老牌律所,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自创建以来就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为要务,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的走到了今天。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坐落于天府之国四川省会——成都,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府广场东侧东御街19号5A甲级写字楼茂业天地,交通便利地铁1、2号线可直达。本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的律师团队,大多数在国内外有名气的大学的法学院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博士、硕士学位,许多律师还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资格。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还聘请了一批国内外院校专家、学者、各界名流担任顾问,为四川川蓉战略和特殊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从成立至今始终努力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不断改革,并以公检法背景律师团队、专业的行政服务、坚韧的党建精神为依托,竭力打造一个更具影响力与号召力的律师生态圈。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市司法局认真开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

市司法局认真开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 为了规范管理全市公证机构,促进公证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按省司法厅要求,近期,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 此次考核,由各公证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市司法局另行对区县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工作严格依照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省司法厅考核文件进行。具体分为安排部署、公证机构提交相关报告、公证处主任副主任述职、主管机关审核通过四个步骤进行,考核内容主要有执业情况、质量情况、组织建设情况、公证员的年度考核情况、档案管理情况、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七个方面。 经过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细致、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考核后,考核结果为:洪雅县公证处优秀,眉山市东坡公证处、仁寿县公证处、彭山县公证处、丹棱县公证处、青神县公证处合格。 通过检查考核,我市六区县公证处在执业过程中均能较严格遵守执业纪律、执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公证质量关,建立健全了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各项

工作运行良好。在去年的“创先争优”活动及“警民亲”活动中,六区县公证处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征地拆迁、招商引资、廉租房安置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积极开展为民服务,为老弱群众上门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减收公证费,受到群众好评。 通过检查考核,发现我市公证机构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县域公证需进一步加强,业务领域还需进一步拓展;二是公证员业务学习需进一步加强,专业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内部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针对以上问题,市司法局为全市公证机构提出了以下改进建议:一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促进稳定为重点,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优势,以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二要加强对公证人员的培训,健全完善自学制度,建设“学习型公证处”;三要不断健全、更新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使各项工作都有较大的进展。 通过此次考核,将会使我市六区县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管理更加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湖北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申请执业机构: 执业机构所在地: 湖北省司法厅制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详细、认真填写(一式二份),其中 的学历、专业经历和掌握语言情况为选填项,照片需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照片(另单独提供一张办执业证); 2、下载时及附件均使用A4规格纸张,按档案装订要求装订; 3、“简历”应从高中毕业开始填起; 4、品行证明应含有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 被开除公职等主要内容; 5、各类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归档; 6、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申请人是否符合法 定条件、提交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的审查意见。

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 民族 照 片 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号文化 程度 党派 公民身份 号码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档案存放地原工作 单位 地址 律师事务 所名称 地址电话 工作单位 (非专职) 地址电话简 历 起止时间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职务证明人 受过何种奖励 受过何种处分或处罚

学历情况 受过何种专业教育毕业学校何时取得何种专业学位 学位证书 名称编号非法学学历人员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 法律专业培训 取得何种 证书是否具有国外学历 取得何种 学位证书 专 业经历及专业职务 曾在何处从事何种专业工作起止时间取得何种专业技术职务 受聘起止 时间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掌握何种外国语言水平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 鉴 定 意 见 兼特原(现)工作单位

律师执业申请书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1、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非本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2、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副本复印件;3、学历证书复印件;4、档案存放证明(原件);5、品行证明(原件);6、无其它职业证明(兼职律师需提供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证明和单位同意证明);7、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8、劳动聘用合同。审核人需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签名):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 项行动工作总结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按照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全市知识产权局系统在省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指导和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四个四"发展战略,认真谋划、周密部署,严密组织、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专项行动开展总体情况 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来,全市知识产权局系统按照《泸州市知识产权局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计划安排,以市水井沟商业中心、回龙湾批发市场、王氏商业中心、医学院区域药店和药材市场、莲花池汽车配件市场、蓝田、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工业设计产品为重点产品,深

入开展了此次专项行动。 XX年10月至XX年6月,全市知识产权系统共进行专利行政执法检查共计43次,出动执法人员112人次,检查商业场所108个,检查商品7500余件。进行了宣传培训28次,培训党政机关领导、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288余人次。同时,省、市级媒体报道我市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信息56条。市电视台制作专题节目报道3次。立案涉嫌假冒专利案件1件,及时报省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移送制造地专利管理机关;与江阳区知识产权局采取联合办案方式成功调解专利侵权纠纷1起。通过行动开展,切实加强了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的执法检查,同时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严防了侵犯专利权以及假冒专利不良行为的发生。 二、专项行动主要做法 动员发动到位,行动启动有力。 一方面,我们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参加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以及市领导重要批示,我局立即行动起来,统筹协调,合理分工,积极承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泸州分会场相关筹备工作。XX年11月5日,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

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风险代理收

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提升党政机关依法依规履职的能力水平,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公职律师执业的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担任公职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 (四)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五)品行良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在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满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

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律师事务所简介 - 148法律服务网

营口市律师协会 营口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营口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营口市律师协会章程》对营口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营口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94年,至今已相继召开了4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现任理事会由29名执业律师组成,常务理事会由9名执业律师组成,现任会长马洪流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曲武昌、马方友、孙凤任为副会长,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科长栾晓文兼任秘书长。 营口市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团结带领会员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奋斗。 营口市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1、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2、负责律师执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的监督实施;3、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4、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扩大行业对外影响,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5、为会员提供微信业务信息平台;

6、宣传律师工作,开展行业文化建设,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7、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完成营口市司法局及辽宁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其下设26各律师事务所,分别是: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创建于一九八五年,是营口市仅有的两家国办律师事务所之一。睿智所于二000年改制为合伙人制律师事务所。在三十年的发展中,先后多次被授予辽宁省AAA级诚信律师事务所,省文明单位,省文明律师事务所。睿智所是目前营口地区规摸大、业务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并在鲅鱼圈区设有分所。现有35名执业律师,睿智所在田维桢主任的带领下,全所律师秉承“睿智者,善治法!”的信念,在法律服务的多元化、专业化等方面不断提升。其“睿智”的品牌在营口市法律服务市场已经确立。 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是营口市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有私人合伙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现有21名执业律师,在主任马方友的带领下,秉承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以诚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2014年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律师实习基地的资格。该所历行法治,以法律思维改变以往的法律服务观念,以创高档次律师服务所,成就知名律师,尽心竭力为当事人服务的奋斗理念为己任。 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于2005年

湖北省收费标准

附件1 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一)合同、继承、受赠、遗赠;财产分割;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委托、声明、单方赠与、遗嘱、保证、订立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公证事项; (二)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保全证据;

(三)执照、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四)提存、登记、保管,代写法律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 (五)依法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公证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 第七条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另行支付:(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等费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司法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2019)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司法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2019) 2019年7月30日以来,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对湖北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司法督察的反馈意见》的要求,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压实各级主体责任,以最大力度、最严要求、最实作风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全省整改工作进展顺利、效果良好。 一、第一时间研究部署 一是迅速报批。7月30日上午,中央依法治省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司法督察第三督察组专程到武汉召开反馈意见会议,湖北省委政法委书记罗永纲、省政府副省长杨云彦参加了会议并讲话。湖北省依法治省办迅速起草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司法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建议的请示,省委书记蒋超良、副主任、省长王晓东、依法治省办主任、省委政法委书记罗永刚、分管副省长杨云彦等领导阅批。省委书记、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主任蒋超良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抓好问题整改”。二是专题研究。为抓好整改工作落实,省委政法委书记罗永纲、省政府副省长杨云彦先后两次专题召开督察整改会议,研究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任务,并就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委依法治省办副主任、省司法厅厅长谭先振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工作,反复修改相关文件,对整改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领导。三是成立专班。8月8日,我省成立了中央依法治国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司法督察反馈意见湖北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副省长杨云彦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管俊,省委依法治省办副主任、省司法厅厅长谭先振,省市场监管局局长邹贤启任副组长,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药品监管局、武汉海关等单位负责同志及黄石、十堰、宜昌、随州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整改专班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四是印发方案。8月14日,经省委依法治省办主任罗永纲签批,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了《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司法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地认真按照统一部署,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危机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压实压紧工作责任,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全力迅速推进各项整改工作,坚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见效。 二、面对面交办落实 省委依法治省办从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调人员组成三个反馈组,由厅级干部带队,于8月13日至23日分别到荆州、十堰、鄂州、黄冈、随州等5个被抽查地区,面对面反馈督察意见及问题清单,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将我省组织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司法督察发现的问题一并交办,一并整改。各地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反馈会议,引起了较大震动,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各地对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报本级依法治市委员会领导阅批,并将阅批件及本市的整改方案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委依法治省办。同时,省委依法治省办狠抓本级的问题整改工作,向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单位下发了整改督办通知,印发问题整改清单。

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心得体会

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心得体会 秋高气爽的时节,充实而厚重。就在这美好的季节里,我参 加了在**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进行的,**省2018年度第*次实习律 师集中培训。 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有职业道德方面的;有业务操 作方面的;有社交礼仪方面的,还有风险把控方面的。这在我们即 将踏入律师行业的实习人员心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对我 们以后的执业活动,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首先要说的是政治素养。与会的每一位老师,都强调律师要 不断加强自己的政治素养。主要是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 护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让我感触很深、产生 共鸣。我是一名拥有8年党龄的共产党员,我为我们的党而自豪; 以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而骄傲。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新中国; 开创了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引领中国人民重新步入了世界民族之林,并不断勇攀高峰。这是民心所向、社会主流。我们应该倾之 所有,为之奉献。 而且,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人,有着特殊的社会属性。在某种 意义上代表着法律的正确实施,代表着公平正义。因此,我们更 应该不断加强自己的政治素养,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 和法律尊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积极推进社会主

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进程。 再者,老师们还讲到了职业道德。这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法律不外乎人情,道德是最低层次的法律、法律是高标准的道德。两者同根同祖、一脉相承,都是基于社会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基础而产生的,是对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中衡量和约束;是人们需要遵守的一种社会规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工具,人人都要坚决的遵守。 律师是一个特殊职业,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着其在社会中某种程度上担当者法律代言人的角色。社会公众也把律师作为用事实讲话,以证据服人的理性代言人。律师的言行,对社会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因此,作为法律人的我们,更应该予以遵守,并且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促使更多的人去遵守和拥护,并使它更趋完善。比如:在法律事务的处理以及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底线,不做违反法律、违反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事情;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言行,要审慎、要严谨,要谨言慎行,要向社会和公众传达文明、正确、理性的信息,始终传播社会正能量。做一个明明白白、堂堂正正、遵纪守法,受社会和大众接受和认可的法律人。 再有,就是还学习到了关于执业素养方面的,相信这是培训项目篇幅最大,涉及最多的一个方面。包括专业知识的掌握、律

沈阳律师事务所排名 沈阳的律所排名如何

沈阳律师事务所排名沈阳的律所排名如何 近几年,各地的律师事务所既有大所更大,强所更强,也有精品专业律师事务所异军突起。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自然就有排名,这是中国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传统。因此,小编根据规模、口碑、专业度等多方面对沈阳现有律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仅供参考。 1.卓政律师事务所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卓政的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公司并购、资本市场、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海商海事、银行与金融、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公司合规与治理、劳动法、能源与矿产资源、行政诉讼、保险法、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海外投资、财富规划与传承、业务创新、民事诉讼与仲裁等。目前共有十八名高级合伙人,八十余位执业律师。 2.诚信律师服务网 辽宁诚信律师服务网(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由该所高级合伙人王洋律师创办,旨在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诚信的法律服务平台。王律师从业多年来,承办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王律师以专业的法律视角,严谨的工作作风,诚信的服务态度,娴熟的办案技巧赢得了广大客户的深厚好评。我们辽宁诚信律师服务网是综合性法律服务中心,我们为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道路交通、商务谈判、私人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等法律服务。 3.汇律律师事务所 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多名优秀律师组成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服务范围涵盖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涉及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等业务。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文件鄂价房服[2006]258号 各市、州、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现将《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本省律师事务所为异地(外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省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后书面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住所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委派律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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