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

中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

中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

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公共财政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利益的一项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普遍推行,发展中国家也逐步引进并推行。

中国从1996年起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随着2003年中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将越来越显著,是中国现阶段节约财政资金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财政制度。但是,从近年的运行情况来看,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的时间不长,没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各种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其具体操作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尤其是政府采购监督的缺位,导致政府采购违规现象愈演愈烈,反映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因此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采购健康运行的一个基本前提。本文阐述了当前中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现状,重点从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问题入手,详细阐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且提出了完善中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实质性建议,试图构建一个法律制度完善、主体清楚、责任明确、程序合理、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体系,能够对政府采购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促进中国政府采购的持续健康的发展。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细则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关于切实加强权力监督工作的意见?(渝煤监党组…2010?6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学校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和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我校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强化监督为手段,遵循上级监督,下级监督和同级监督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以正面教育、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着力构建学校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完整监控链条,逐步形成符合实际、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积极构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新机制,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健全学校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会和校务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

坚持民主决策制度,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行重大决策民主集中制。经过科学设计决策程序,确保做出正确决策。 (二)健全学校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机制 主要包括程序控制和公开透明两项内容。坚持干部人事、财务管理、后勤物资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资产管理、基建招投标、设施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学生资助金管理、教职工职称评审、招生就业等制度运行流程,实现过程监督,层层把关。深化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将公开透明运行的措施纳入权力运行流程管理。 (三)健全学校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合理设计制度,建立对学校权力有效监控制约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探索扩大学校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坚持和完善学校的党委会、校务会和中层会议制度,着力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和中层一级重要权力行使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专门监督与群众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工作

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 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摘要: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逮捕,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它与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一起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与法律监督的有机整体。基于侦查监督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性,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当前侦查监督工作暴露出来问题的严重性,我国有必要加强对侦查监督的 改革。 关键词:侦查监督;改革;着力点 我国侦查监督改革的着力点应以强化保障为目标,按照控权模式改造侦查 监督权,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撤案监督制度,从具体程序和制度上保证对侦查权的制约,实现对侦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提升侦查监督权威。 一、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侦查实务造就了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实际主导地位,不注重司法对侦查的监督、制约作用。侦查机关拥有大量自行决定剥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权力,但是公安侦查机关除逮捕实行检察审查,采用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都由其自行决定并执行,没有法定的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致使侦查权行使的自由度过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有效的,当然也应当拥有对侦查机关和侦查行为的监督权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与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一)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 要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作用,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终结的情况应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提请撤销案件。而且,检察机关有权调阅侦查案卷,并可根据需要,要求侦查机关就某一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等具体阶段或有关具体问题写出专题报告,以便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二)重大侦查措施批准制度 决定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是要扩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审查范围,规定凡是在侦查活动中采取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侦查机关必须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以司法审查形式决定是否授权侦查机关实施该侦查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事先采取拘留、扣押、搜查等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但事后仍需尽快报检察机关审查是否合法。二是确立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决定权。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实行审查批准的同时,要强化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明确侦查机关在执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必须由原审批的检察机关批准。 (三)确立羁押复查制度 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7条关于羁押复查的规定,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羁押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也应建立申请复查和职权复查的羁押复查制度。在未决羁押期间,被羁押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查是否应当撤销或者延期执

“京东杯”中国政府采购知识竞赛试题

1.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 )。 A.最低限价 B.平均价 C.最高限价 D.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C 2.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 )。 A.3个工作日 B.5日 C.5个工作日 D.10日 C 3.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 ),并予公告。 A.可以顺延提供期限 B.改为竞争性谈判 C.应当重新招标 D.招标失败 A 4.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5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 C.15日 D.15个工作日 C 5.投标有效期从()之日起算。 A.提交投标文件 B.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C.提供投标文件 D.提供招标文件的截止 B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 ),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A.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B.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C.投标报价 D.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 A.没收投标保证金 B.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C.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D.罚款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 )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A.调整采购预算 B.修改招标文件 C.变更采购方式 D.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9.投标人在( ),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A.投标截止时间前 B.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 C.开标后 D.评审时 10.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A.5日内 B.5个工作日内 C.10日内 D.10个工作日内 11.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证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B.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C.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D.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 )。 A.拒绝开标 B.投标无效 C.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D.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3.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 )。 A.低于10% B.低于30% C.高于30% D.高于60% 14.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 )。 A.低于10% B.低于30% C.高于30% D.高于60%

完善监督机制 实行全程监督

完善监督机制实行全程监督 二、当前“一把手”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一把手”监督机制虽有较大的推进,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初级阶级”。 (一)“一把手”监督机制尚未理顺,监督权小于被监督权、监督权源于被监督权、监督权依附于被监督权。监督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机制弊端依然存在。从现行政治体制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并以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为主。特别是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任命。而地方党委又是同级纪委的监督对象,因此便出现了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现象。这在客观上使监督者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监督往往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大大削弱了监督职能的力度。因此,“一把手”监督中“虚监”、“弱监”甚至“无监”现象仍严重存在。 (二)权力监督机制运行方向单一,自上而下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监督功能发挥得比较好;而自下而上的监督则相对薄弱,渠道较少、功能萎缩、步履维艰、难以奏效。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应当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平行监督统一的多向运行机制。就目前监督机制运行状况来看,自上而下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较为有力,功能发挥得较好。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效率较高,基本可以做到“无所不监”,但自下而上的监督则相对薄弱。从理论上讲,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意味着责任越大,对其用权行为的监督本应越严格。而现实政治生活中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最大问题恰恰在于,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力,致使一些“一把手”“腐而不败”,甚至“边腐边升”,这使得手握重权的高级领导干部反而成为监督的“盲区”,并对整个权力监督体制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中国政府采购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点梳理 一、总则部分 1、本法制定原因: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供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第1条) 2、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已发指定的集中采购迷路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2条) 3、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第2条) 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第2条) 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等。(第2条) 6、服务:是指出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2条) 7、政府采购应该遵循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3条) 8、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5条) 9、政府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第7条) 10、政府采购的优势: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第

9条) 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有例外情况(第10条)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第14条) 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15条) 3、采购代理机构为集中采购机构。(第16条) 4、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16条) 5、集中采购的具体要求: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的要求。(第17条) 6、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21条) 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第22条) 1)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上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精英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探讨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探讨 【摘要】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依据检察机关的权力配臵情况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成为当今检察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为真正保障人权,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维护正当程序,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应当在观念、制度等层面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法律监督权正当性基础监督机制构想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中包括了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有直接受理侦查的法定职权,也赋予了其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的权力。其中,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也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那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检察院的自行侦查权、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之间如何行使,在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用监督的方式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如何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完善自行侦查工作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制约体系等都成为了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现状 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力腐败和滥用的现象,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是反腐倡廉,依法治吏的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包括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1997年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一部分划分给公安机关,实际是防止职务犯罪案件范围过大冲淡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责。可以看到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形成了工作发展的基本脉络和规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建立起到重要作用。①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也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开展保驾护航。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提出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具体由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法纪检察部门,审查起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申诉复查工作。这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互为监督。《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的颁布对加强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起到更为有力的监督作用。 1、侦查工作与案件线索的受理、审查工作相互监督制约。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案件线索,按管辖规定移送侦查部门立案前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回复举报中心,逾期不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①2008《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8年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3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

货物的规格、技术要求及标准 - 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

货物的规格、技术要求及标准 (一)高压配电柜招标采购相关技术要求 ▲1.总体要求 1.1 货物名称:10kV高压开关柜(注:高压开关柜柜型尺寸为 2300 mm× 800 mm× 1500 mm高×宽×深。) 1.2 规格: KYN28 1.3 数量: 6台 1.4 规格、技术要求等各方面(包括零部件等)应完全符合绩溪县中医院2*1000KVA配电工程设计图的要求。 ▲2.应遵循的标准。应符合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T16927-1997 《高电压试验技术》 DL/T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GB763-90 《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 GB1408-89 《固体绝缘材料工频电气强度的试验方法》GB2706-89 《交流高压电器动、热稳定试验方法》 GB3309-89 《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 GB3804-90 《3~63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 GB7354-87 《局部放电测量》 GB11022-99 《高压开关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SD/T318-89 《高压开关柜闭锁装置技术条件》

DL/T402-99 《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DL/T486-2000 《交流高压隔离开关订货技术条件》 DL/T539-93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和元部件凝露及污秽试验技术条件》 DL/T404-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593-96 《高压开关设备的共用订货技术条件》 ▲3.工程系统概况 3.1 系统标称电压:10kV 3.2 系统最高电压:12kV 3.3 系统额定频率:50Hz 3.4 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不接地 3.5安装地点:户内 3.6安装方式:土建基础上安装 ▲4.技术要求 4.1 类型:金属封闭,中置式 4.1.1额定电压:12kV 4.1.2额定频率:50Hz 4.1.3开关柜额定参数: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25kA -额定短路持续时间4s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25kA

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一部分:用户注册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通过自助方式发布采购公告的单位,需先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步骤如下: 一、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链接,进入“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首页,然后点击“注册”按钮(图1): 图1 二、在“选择用户类别”中,点击“标讯自助用户”(图2)。 图2 三、填写单位信息,其中: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单位全称。然后,

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图3)。 图3 四、填写发布用户信息。点击“添加”按钮,弹出“添加用户”窗口;用户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添加用户”按钮进行保存;用户添加完毕后,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按钮(图4)。 其中: 1、一个单位最多可注册5个用户名;这5个用户名可以一次性添加,也可以先添加一部分进行注册,余下名额另行注册。 2、用户信息务必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本网能及时与采购公告发布人取得联系。 图4

五、打印注册表。按图片提示完成打印,然后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按钮(图5)。 图5 六、网上注册已经完成,请按屏幕提示提交书面材料,并等候本网审批。审批通过后,用户方能登录系统(图6)。 图6 第二部分:系统登录及各模块操作 一、系统登录 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链接,进入“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首页,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

进行各项操作(图7)。 图7 登陆系统后,如果提交的信息不符合发布要求被退回,系统会弹出“您有n条自助标讯被退回,点击确定进行查看,点击取消停在当前页面”的提示信息。如果没有对退回信息进行修改,该提示在下次登陆时还会弹出,直到该退回信息被处理后才会取消(图8)。 图8 二、标讯信息维护 (一)添加新标讯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发表时间:2018-05-30T16:07:22.95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0期作者:马诗雨[导读] 摘要:伴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我国在政府监督方面的机制也在逐步完善,采购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可以确保我国能够有效率、高效、科学的进行采购,现在从当前的角度分析,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采购监督机制,但是还出现很多问题,在制度完善之前还行,需要注意落实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因素,并且加强程序方面的设计,让后期采购管理工作更好的执行,所以我国 一定要依照采购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解决方案的制定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 400000 摘要:伴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我国在政府监督方面的机制也在逐步完善,采购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可以确保我国能够有效率、高效、科学的进行采购,现在从当前的角度分析,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采购监督机制,但是还出现很多问题,在制度完善之前还行,需要注意落实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因素,并且加强程序方面的设计,让后期采购管理工作更好的执行,所以我国一定要依照采购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解决方案的制定,确保我国采购监督机制能够科学有效的执行,本文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内容;特点;现状;完善对策 1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内容和特点 1.1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内容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一些科学合理的手段,监督政府的采购行为更为准确的说就是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指的是全方位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在此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一种督查。 1.2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特点 从宏观的方向上分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监督机构当中的一个部分,在监督政府采购行为过程中,将监督权力体现出来,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权力限制权利等情况,不管是司法机关、质检机关还是财务部门都能够制约政府的采购权力,通过公权力来对政府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与此同时也体现出法人的权利,法人能够投诉采购商,政府购买物品让法人对公民权利进行维护,把监督政府采购的权力体现出来。 2 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有效的法规落实 在政府工作过程中,政府采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工作,并非只是单纯的对具体采购的活动也对采购管理、采购过程、采购程序,采购政策等统称。在当前的条件下,当前的法律法规很难有效制约政府采购行为,特别是县级政府部门,往往受地方经济情况的影响,很多县级部门在面对庞大的行政单位采购开支过程中,往往捉襟见肘,而一些独立进行核算的事业单位,在采购的过程中压力较大。这些充分说明两个事实,首先,某些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法没有有效执行,盲目进行采购机制,其次,财务机关没有对法律法规进行落实造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流于形式,没有较强的约束力。 2.2 缺乏对采购过程的有效监督 当前从各地政府采购模式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主要是集中式采购、分散式采购、半集中半分散式采购,分别应对行政单位采购、事业单位采购以及行政单位下属事业单位采购,三种采购模式有一定的区别,集中采购主要指的是行政单位进行采购项目的拟定,并且向所属财政部门进行申报,财务部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审查行政单位的采购项目,在此过程中,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但是很多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的方式只是流于形式,着眼于采购项目的整体,也就是项目实施合理性,没有对采购过程的监督进行加强,这种监督模式造成政府在采购货物来源、采购形式以及采购价格方面产生较大的漏洞,特别是在采购形式方面,没有有效的对其进行监督造成招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逐步变成单一来源采购,造成采购渠道固定化,对货物的质量和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2.3 缺乏对采购当事人的有效监督 从当前的民法通则方面进行分析,我国政府采购人员一定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另外,在行政事业单位当中,采购人员一定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素养,可以进行个人采购或者独立部门采购,但是在调研当中发现许多行政机关单位采购当事人是某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一些非专业的行政人员,由于当前采购监督体制出现漏洞,在行使监督权力的过程中比较“重事而轻人”,这就会造成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漏洞出现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等不合理情况,导致投标人或供货商选择使用非法手段进行交易。 3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策略 3.1 强化法规落实 第一步,需要加强政府机关的内部管控工作,对财务管理职能进行健全,利用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采购行为,并且与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配合,相互监督各主体之间的采购活动,严格将各种法律法规落实在此过程中,财务机关和行政机关一定要联合进行监督体制的建设,并且设立专门的监督负责人,与纪检部门进行联合,共同进行监督,监视政府采购行为当中的所有环节,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发现,并且保证政府采购过程中不产生纰漏,科学合理的展开采购活动。 第二步需要进行专门的采购监督负责人。在工作时间的过程中,需要摒弃单位领导负责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弊端通过培训、招聘等方式,培养出一些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共同构建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政府采购体系,政府机关需要加强审查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并且对采购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加强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全面保证采购活动的监督。 3.2 加强采购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首先需要加强事先监督工作,主要包含了审核采购项目、对采购过程中的数据和准确和立项依据进行判断并且加强可行性分析工作,让采购环节当中的风险降低,保证采购的工作能够正常进行,其次,在事中监督,主要监督采购的各个环节,在此过程中,监督的重点主要包含主管采购部门的采购质量和程序、投标方是否具有一定的资质或者采购的产品的合格情况以及质量情况,需要对财务资金的利用进行重点监督,确保采购活动可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与此同时,事后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采购监督机制,事后监督主要是对整个采购项目进行跟踪,从立项、资金使用、采购以及效益方面进行评估审查,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并且对采购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进行审核,最后需要制作相关的采购项目档案。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廊坊市紧扣“三大穴位” 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近年来,廊坊市围绕对安全生产形势实施有效控制这一主线,着眼构建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紧紧抓住三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上下功夫,解决好“谁来管”的问题。2003年,全市安监队伍工作人员仅256名,面对全市8万多家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任务,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且人员来自方方面面、熟悉业务的不多。要遏制相关事故发生,保障生产经营安全,就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干。为此,市委、市政府从实际出发,直面问题不回避,多次组织编办、财政、安监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召开协调会。2006年,在全市编制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从其它行政或事业单位调剂编制和人员392人,充实到安全生产监管队伍。2007年,又针对县、乡(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明确提出了县级执法监察队伍“五有三上墙”(有机构、有专职人员、有职能、有执法用车、有管理制度;牌子上墙、制度上墙、执法程序上墙)和乡镇安全管理办公室“六有四上墙”(有机构、有专职人员、有职能、有检查用车、有管理制度、有固定通讯工具;责任制上墙、牌子上墙、制度上墙、职责上墙)的建设标准和要求,促使县、乡监管队伍建设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市、县、乡、村“两级监督、四级管理”的安全生产

监管网络基本形成,全市平均每千家生产经营单位监管人员由原来的3人,提高到现在的12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针对各类开发区和经济发展重镇监管机构缺失、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又积极采取措施,相继在廊坊开发区、三河燕郊开发区、霸州胜芳镇、固安县工业园区以及香河县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和家具城分别组建了安全监管分局或监察中队,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解决好“怎么管”的问题。要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必须建立起一套长效运行机制,在政策保障上为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近几年来,廊坊市围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执法监察、隐患排查等重点环节,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出台了《廊坊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填补了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行政责任追究问题的“空白”;制定出台了《廊坊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着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机制的建立健全;制定出台了《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单位、举报方式以及举报奖励程序、资金来源和责任追究等方面逐一进行了明确。同时,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还先后制发了《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廊坊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性文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 发表时间:2013-08-29T16:45:10.077Z 来源:《中国商界》2013年第9期供稿作者:韦建强 [导读]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公开发布,并为评标工作制定合理的量化指标,从而增强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韦建强/浙江省长兴县招投标中心 【摘要】本文总结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发展至今存在的若干问题,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程序规范建设、理顺管理机制、加强外部监督等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提出了若干对策设想。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自1996年开展试点工作开始,到2000年实施《招标投标法》,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至今,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并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实践已经证明其科学性与有效性。我国政府在借鉴和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本文针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存在的若干问题,从完善监督机制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随着国家《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出台,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具有了基本法律依据。然而,政府采购工作内容多样,发展快速,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足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与发展要求。 (二)有关责任主体与管理体制有待理顺 首先,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权责不明晰。《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要求实行“采”“管”分离的管理体制。但是,各地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分离之后的划转设置异象纷呈,序列紊乱,导致了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在落实上渠道不畅。其次,采购单位、采购机构、监管机构等有关主体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权责定位及其相关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权责关系不清是导致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导致参与各方缺乏有效协同工作,政府采购活动周期长、效率低。最后,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关系不明确。尽管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作为日常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也在职能角度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但是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有待形成更好的合力作用。与多头监管同时存在另一个极端的问题就是监管缺位,一些监督部门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监管形式化,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有关操作程序有待规范 政府采购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规范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采购信息公开、程序透明、评标办法等方面。如采购机构对采购事项信息公开不充分,或采购程序不透明,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甚至给违规操作造成了可能空间。再者,政府采购内容多样,一个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及办法需要有针对性的设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对这一工作过程,使得采购项目评标标准及办法缺乏科学性与公平性。另一方面,采购评标人员缺乏专业化程度或规范的专业培训,也是导致评标结果公正性受到质疑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措施构想 (一)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 加快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使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前提保障。具体措施包括:以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对有关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和可操作化,做好相关规章的修订工作,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等制度办法。与此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各地方各层次政府采购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使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建设 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程序规划化和标准化建设,使得政府采购工作更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更具可控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算的监督效力。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是监督管理的首要环节。二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信息发布程序,切实保障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信息宣传工作,以提高供应商的竞争参与,从而提高采购结果质量。三是完善供应商资格评审制度和准入制度。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需经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局的有关规定批准,并确定对本国和外国供应商审查的项目及标准。四是完善政府采购评标管理制度。在评标标准与办法制定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从而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公开发布,并为评标工作制定合理的量化指标,从而增强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三)理顺政府采购主体管理机制 明晰政府采购有关主体权责地位,理顺主体间相互关系及其管理机制是改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必要保障。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的设置与权责界定,理清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和政府采购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工作重点是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办法,并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原则、财政预算计划、采购反馈信息等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且必须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预算和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能干预采购职能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政府采购职能部门要对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定期通过报表形式向其汇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采购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各采购实体的分配等情况,以便于采购主管部门通过反馈信息进行监督,同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实体的反馈信息等情况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主要侧重于所购商品的质量监督。 (四)加强构建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监督效力,需要加强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建设,以确保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一要加强纪检、审计、公证的监督。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再监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大对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程序的过程监督,加强资金管理审查,加强工作人员纪律检查等。二要加强供应商的监督。供应商作为利益相关者,其监督通常最为直接、有效。对借质疑名义搞不法活

中国政府采购的历史与现状

项目 2010年 执行数2011年 预算数 预算数为 上年执行 数的% 五、教育720.96786.45109.1教育管理事务 1.67 1.5995.2普通教育630.97708.33112.3其中:高等教育612.14688.95112.5职业教育9.95 2.3023.1其中:中专教育 3.940.9724.6高等职业教育 5.17 1.2824.8广播电视教育0.780.02 2.6留学教育16.0217.21107.4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10.189.2490.8其他教育支出51.3947.7692.9六、科学技术1661.301901.59114.5其中:基础研究242.68257.19106.0其中:重点基础研究规划40.0035.0087.5自然科学基金103.78120.41116.0 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28.6424.0684.0应用研究887.80990.63111.6 科技条件与服务28.8540.79141.4 社会科学20.2126.09129.1 其中:社会科学研究 5.737.53131.4社科基金支出 4.877.90162.2

科学技术普及 5.93 6.62111.6 科技交流与合作23.6817.9075.6七、文化体育与传媒150.13188.40125.5文化19.4624.83127.6文物9.8410.10102.6体育12.1612.46102.5九、医疗卫生73.5663.5686.4医疗卫生管理事务 2.21 2.46111.3公立医院39.5321.9455.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0.78 公共卫生 6.83 6.92101.3医疗保障8.5711.61135.5中医药0.370.3594.6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11.90 4.7139.6其他医疗卫生支出 3.3715.57462.0十、节能环保69.4874.37107.0环境保护管理事务 3.73 4.00107.2环境监测与监察 2.86 2.5288.1污染防治8.610.9911.5自然生态保护0.720.6995.8天然林保护 6.76 6.7499.7退耕还林 4.66 3.9083.7退牧还草0.45 能源节约利用26.8918.3968.4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出处:合智论文 作者:chesk 时间:2007-11-8 10:32:01 查查看:历史上的今天 中文版 英文版 侦查与公诉是源与流的关系,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虽然原因诸多,但侦查与公诉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分工,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兼顾二者的侦查监督方面,一 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 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 而深层的原因是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不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侦查监督制度?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现有的理论研究,以宪法设置了法律监督机关和刑诉法设置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为前提,只讨论如何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很少涉及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事实上,正是这一基础理论的“缺席”,导致了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陷。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适法性和现实性的。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侦查监督的范围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除了侦查活动监督之外,是否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另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不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还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审查等三项内容。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案件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内容。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创建群众监督机制的实施意见范文开头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创建群众监督机制的实施意 见 为进一步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有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创建工作,提升我区文明创建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群众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区的知晓率为出发点,以促进群众参与监督为落脚点,以创建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为目标,充分调动全区人民群众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人民群众共享创建成果,不断提升城乡文明程度和公共服务水平,展示和谐、善美、文明城市良好形象。 二、监督内容 (一)城市环境卫生与秩序。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无明显垃圾堆积,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垃圾清运及时; 类收集;主要街道及公共场所管理规范有序,无占道经营、违章停车、小广告乱贴等现象;无争吵谩骂、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木等现象;环卫设施完好;“门前三包”落实到位;农贸市场、车站管理规范,干净有序;公厕免费开放,管理规范,标识标示明显,设施完好,卫生状况良好;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无带泥上路;广泛刊播展示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乡风,有村规民约;落实住户庭院三包;建筑材料不占

道堆放,乡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有专人保洁;公路沿线住户“门前三包”落实。 (四)市民文明行为与素质提升。市民在主次干道、商业街区、公园、景区、社区(小区)、公共广场、公交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场所无争吵谩骂、无乱扔杂物、无随地吐痰、损坏花木、无躺卧公共座椅、有序排队,无插队等现象;驾车时讲究行车文明、不车窗抛物、随意鸣笛、不强行超车、随意变道、不礼让斑马线;出行时讲究行路文明、走路或自行车不闯红灯、绿灯亮起快速通过,不乱穿马路、不翻越栏杆,乘坐公交自觉排队、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让座;用餐时不高声喧哗、酗酒闹事;旅行时不破坏公共设施,不破坏花草树木;社区内不私搭乱建、乱栽乱种,文明养犬。做到向不文明行为告别,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提升好社会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 三、监督方式 (一)监督取证。群众对在生活中发现的不文明行为、不和谐现象,可以拍摄图片或视频,并注明时间、地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联系方式,按照客观真实原则,形成监督举报材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区文明办、区创城办报送。举报邮箱:***(区创城办),举报电话:*** (二)督办督查。区文明办、区创城办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城乡居民的举报或投诉,对收到的举报或投诉及时处理,并督促相关乡(镇)、区直有关单位自收到整改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向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08-11-10T11:38:08.14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作者:杨斌[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重视对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重视对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 关键词: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策 从1996年开始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的政府采购,呈现快速增长势头;采购规模由试行初期的每年10多亿元,发展到2007年首次突破4000亿元。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政府采购监督是为了实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政府采购行为更加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在法律规章的范围内,各有关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严密有力的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行为健康有效运行。政府采购过程包括了编制采购计划、选择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审查、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和效益评估等主要环节。各国政府采购实践表明,政府采购行为在运行过程中易于发生偏差,政府采购本身也会滋生腐败行为,政府采购监督非常重要。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存在着缺少独立的监督主体、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规则不完善、监督内容不系统等方面的问题。规范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有如下对策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 国家应以《刑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为准绳,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使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监督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明确界定腐败行为,严惩不怠,根除其滋生的土壤,促使供给商诚信合法经营,从而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的地方立法。依据《政府采购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规。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行政监督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具体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政府采购的一些配套操作程序,以规范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在工作中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除此以外,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定期向人大报告制度。 二、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 “阳光采购”的关键在于公开化,而网络化是实现公开化的最好平台。依托互联网,一是公开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时把握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二是公开采购程序,坚持简捷公开,手续齐备,程序合法,规范运作,杜绝暗箱操作、幕后交易、贪污腐败等行为。三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也为供给商维权提供必要依据,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有效。四是公开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全面考核考核,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五是公开曝光不法行为,比如政府网站“政府采购”栏目中开辟“采购投诉”、“曝光台”子栏目,公布投诉处理制度、规则和投诉处理结果,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增强法律的震慑力,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六是公开投诉程序及处理结果,一方面为供给商创造合理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信箱和电话,保证正确投诉,另一方面及时处理,给投诉的供给商一个满足的答复,实现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维护好供给商的正当权益。 三、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 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争端具有专业性较强的特点,这就需要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法律专家、学者和具有实践经验的政府官员组成争端仲裁委员会。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已经对供应商向采购人的询问、质疑、向主管部门投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成立争端仲裁委员会不仅是一个国际惯例,而且更能够有效地解决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使争端各方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决。 四、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 政府采购的监督可以分成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部分。内部监督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等过程的分离,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外部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人大、司法部门、公证部门、新闻舆论以及公民、纳税人、供应商和特邀监督员等。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主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和人员进行审计和监察。除了以政府机关为主体的行政管理性监督外,政府采购监督应将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纳入进来,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 五、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必须解决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问题。政府采购行为是从政府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行为的总称,涉及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该是对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和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有:集中采购机构、预算单位、供应商、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和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部门及机构。按过程划分,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各程序的监督等。其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的重点,但对政府采购其他对象的监督同样不可偏废。 六、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 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渠道的监督机制,是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制度保证。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者不损害自己的正当权益,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因而,应当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作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