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问题和建议

合同解除的问题和建议

一、问题提出。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在合并吸收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立法司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借鉴了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体现了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衔接。合同法的出台有力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维护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石的交易体系。同时,合同法设立了较为系统完整的合同解除制度,但仍然存在着不尽合理、完备之处。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解除条件的理解和认定、合同解除的行使程序、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等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结果。之所以会存在如此争议,主要是因为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设立没有很好的解决前后立法连续性的问题和与其他民事经济法律相协调的问题,同时还因为对新引进的一些法律制度没能很好的本土化,以致于造成立法、司法消化不良现象的必然产生。在此将主要就现实问题,以我国现行《合同法》为基础,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解除权的行使方式等内容逐个予以评述,同时分析现有合同解除的利弊所在,提出完善我国合同解除的建议,以期和同仁共同学习,在审判实践中能从容应对各种合同解除中出现的问题,从而达到就此问题形成共识和裁判的一致。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三、合同解除的问题和建议。

(一)、合同解除条件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对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法律评析。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其内容看,在列举规定部分特定的事由外,增加了包容性条款,从而为《合同法》分则以及其他单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发生原因统一归入该规范予以调整提供了可能性。《合同法》所特别列举的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即“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履行迟延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不可抗力和除明确列举的其他违约行为场合要构成合同解除权,其衡量的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在其他两种特殊情形,则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对“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标准。

⑴关于不可抗力条款。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该条款的规定用词更为严谨、科学,但它没有对不可抗力的约定范围作出规定。1989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一款规定,不可抗力为“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该法规定了不可抗力的范围由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两部分组成,并进一步将法定范围界定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1999年颁布的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沿用了《民法通则》的表述,其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既未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型,也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只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才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是一旦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就有权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其一,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其二,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其三,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对此,《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如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毁损,导致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当事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仍为可能,但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则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此,《合同法》第94条在规定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时也作了规定,即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法定解除权的第一种情形。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不能履行的责任,对于仍可履行的部分,双方既可以协商解除,如果对方认为仍有履行之必要,则也可以实际履行尚存部分的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履行迟延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解除。在当事人迟延履行情况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为当事人陷入履行迟延,即己构成违约,自不得对自己违约后发生的任何事由援引为免责抗辩事由,此正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⑵关于预期违约条款。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明确表示”是指以口头或者书面向对方传达某种信息。该种信息的内容由于和债务的不履行相关,我们可以将它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表示主观愿望,也就是表示其不履行债务的

主观意思:另一类是陈述客观事实,比如表示自己客观上完全欠缺履行能力,或者通知对方标的物己经灭失。前者构成典型的履行拒绝;后者则应当不构成,因为履行能力尚有重新取得的可能性,若此时允许债权人直接解除合同,则对债务人过于严苛。不过此种情形应当可以使得债权人有合理理由陷于不安。②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以行为表明”也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当事人一方通过其行为显示出不履行债务的“主观意思”,比如双方就某一书法作品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又以该书法作品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虽然尚未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但是该行为己经显示出不履行第一个买卖合同的主观意思;另一种是其行为使得债务客观上难以履行,比如买卖合同案例中的书法作品己被出卖人不小心烧毁,致使合同标的物灭失,此种情形下,虽然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并不见得不愿意履行,但是客观上他己经不能履行。前一种情形应认定为期前拒绝履行,对于后一种情形,除非是当事人故意所为,应该认定为不能履行,与拒绝履行无关。需要注意的是:①预期违约的两种类型中,当事人不履行的均应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才能够产生合同解除权。合同的义务除主要义务以外,还包括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一般来说,并不会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对拒绝履行的程度不加区分,任由债权人在发生拒绝履行的情况下都可以解除合同,不但对债务人过于严苛,对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也是不利的。对合同主要义务范围的界定,可以通过合同性质,社会一般观念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判定。②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属违法。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时,如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行使这些权利就不构成拒绝履行。违法的拒绝履行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具有正当性,因此,因这些权利而引起的拒绝履行,不属

于违约。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的独特制度,我国在《合同法》中将其引入,作为我国合同解除权的重要发生事由。这一规定受到一些学者的强烈批评,“美国的预期违约与大陆债法中的‘给付拒绝’和‘不安抗辩权’有异曲同工的效果,我国《合同法》同时引进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套制度,使法律叠床架屋耗费人智,似有消化不良之嫌”。合同法中引进的预期违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混乱。第一,同一违约行为的救济措施矛盾。同一违约行为,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的是可以合同解除,合同法第108 条规定的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并不包括合同解除,两款规定并不相协调一致。第二,混淆明示预期违约与默视预期违约的界限,极易导致合同解除权的滥用。按照英美法系预期违约理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明示预期违约,对此情形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当属无争议;而对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在英美法系一般都将其视为默视预期违约,而在此情形下,对方当事人第一个救济措施并不应是有权解除合同,而是中止履行并通知被预见方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履约担保,迫使被预见方表明态度,从而决定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者的主观意图,但行为并不能准确无误地表明行为者的主观意思。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区别明示预期违约与默视预期违约的不同之处,而是将两种情形规定在一个条款中,同时具有合同解除权,往往会出现一方主张对方行为己构成预期违约而要求解除合同,但对方却加以否认的情形,极易引起纠纷,同时也极易导致解除权的滥用。第三,关于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构成要件存在缺陷。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规定构成预期违约必须“无不正当理由”并且这种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而按照英美法系预期违约理论,“不履行必须没有法定理由”,并且不履行的意思表

示须对合同当事人作出,否则不构成预期违约。第四,尚有一些应当明确而未明确的问题。如现行合同法确定了债权人的合同解除权,但对债权人可否中止自己的履行未于明确;对于债权人自己也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形如何处理,未予以明确;对于合同法第119条关于守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对预期违约可否适用,未于明确等。第五,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冲突。我国合同法把本属于不同法系的两种制度同时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但未能解决好它们之间的协调问题。我国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的情形与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会存在重合的现象。但却规定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同样的预期违约行为或情形,按照第68条规定当事人只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等待相对人提供履约保证,但无权直接解除合同。而按照第94条则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同时,而按照第69条的规定,实质上对解除权的发生要求了“催告”,而在第94条第2项的规定的字面上,却没有这种要求,二者出现了分歧。

⑶关于迟延履行条款。合同在生效后,往往不立即履行,主要是要给对方一个准备时间,所以,都要规定一个履行期限,如果在履行期限之内义务人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话,就为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时,虽然义务人履行了自己义务,但对于权利人来讲往往丧失期限利益,有时甚至使合同目的实现不了。但由于迟延履行后,对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害不同,法律保护的方式也不同,并不都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迟延履行都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94条第3款和第4款的前半部分规定,在两种情况的迟延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在迟延履行时,迟延履行的可能是合同的主要债务,而主要债务对权利人来讲是合同的主要权利,对权利人影响非常大,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之内义务人仍然没有履行的,权利人实际是丧

失了合同的主要权利,此时合同对他来讲,已无多大意义,对方己经是根本违约,这样法律就规定在出现这种情况后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之所以要订立合同,都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些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如果因为一方的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实现不了的话,合同已无存在意义,构成根本违约,所以,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对于第一种情形虽是迟延后债务仍能够履行,且未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判断标准,但期限对于债权人很重要,债权人不容失去期限利益的情形。其二、对于催告后究竟应当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有多长,法律没有规定,通常应依诚实信用、根据债务的性质、交易的惯例等来确定。现行法第75条关于撤销权规定了除斥期间,第95条关于解除权却不规定除斥期间,如在第94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发生对方的法定解除权,不可能有法定的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岂不要你催告过来我催告过去,导致十分的繁琐,单说法院裁判时两次判断是否在‘合理期间’内,就不胜其扰”。唯有靠法官在裁判实务中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消除这些逻辑矛盾和体系违反。这一点需要在立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

⑷其他违约行为。《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构成根本违约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为除了迟延履行可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他的违约行为也可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不完全履行时,往往也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对非违约方来说,解除合同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可以不再受合同的约束。此条实质上己成为对所有违约情形致合同解除权发生的兜底性条款,这一条款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是:如果发生了上述各种具体违约情形以外的其他违约

情形,只要违约严重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境地,均可以主张合同解除

权。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制定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2、对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完善的建议

⑴进一步规范完善不可抗力的条件规定。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由于人类活动范围日益扩大,民事活动受到来自大自然的影响与干扰日重;同时,由于人类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亦日益复杂,战争、罢工、政府政策调整等社会因素亦影响着民事活动。在这些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中,到底哪些应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出规定。因此,合同法有必要按照通常理解,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如可以采取列举方式规定引起不可抗力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⑵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确立情事变更原则。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不可抗力作为我国《合同法》中在意外事件情形引起合同解除权的唯一的情形,其在适用范围上受到很大限制,在实践中,时常出现因意外事件未引起履行不能但却使得履行一方蒙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无法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因此,要求适用情势变更来解除合同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不能因担心条款的滥用而忽略实践的迫切需要。对此,有学者认为,有必要在《合同法》第 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之外,另外规定情势变更制度。本人同意此种观点。我国的立法中也曾有过情势变更的规定。如已废止的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中的外因就经常被理解为情势变更之一。司法实践迫于市场经济要求己经承认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因此,本人认为,我国立法确有必要将情事变更规定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从情事变更的概念、情事

变更引起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以及因情事变更行使解除权而发生的效力等方面对该项制度作出完善规定。本人认为,我国立法宜将情势变更的概念界定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且此变动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既然明确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概念区别,如何确立两者在我国合同解除问题上的制度安排巫待解决。同时,在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不可抗力都是作为免责事由而存在的,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也相同。但是,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项却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加以规定。为避免现有规定与上述立法例的冲突,在合同法中应该设立情事变更原则后可以取代不可抗力作为制度。考虑到立法的迟滞性,在立法确认情事变更规则之前,可以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在判例中引入情事变更的内容。当然,这一做法容易给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产生过于随意的弊病。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可以运用司法解释进行补足。在法律中确立情事变更规则之前,可以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情事变更在适用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必要的规范。⑶对预期违约条款的改造和完善。鉴于前述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适用上的冲突。为了修正缺陷,协调冲突。主要可以采取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在保留现有“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两种制度的基础上对有关条款进一步改造。首先,将合同法第94条第2项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删除,并将该项内容与合同法第68条规定合并一起。其次,对《合同法》的第68条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必要的适用扩展。主体上,不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主体仅限于先履行义务一方。对中止履行的解释应有所扩展,不仅限于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还包括准备行为。另外一

种思路充分吸收、借鉴英美法系已经成熟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完善和重构。以预期违约制度代替不安抗辩权制度,删除其相关规定,以默视预期违约制度取而代之。合并合同法第94条和合同法第108条的相关规定,将预期违约行为进行分类,规定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不同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效力和救济措施。对明示预期违约,应增添“无正当理由”和“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示”两个构成要件。将合同法规定的“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和第68条、第69条的内容一并纳入到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本人倾向于第二种思路。

⑷对迟延履行的改造和完善。对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规定简化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而删去“经催告”这一条件的限制,从而使当事人更为及时、有效地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附随义务的违反只要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即可致合同解除权发生,不区分合同义务属于主义务或者从义务、附随义务,而只看是否出现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根本违约”的效果。这也是各国逐渐趋于一致的做法,我国《合同法》可以在对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进行规范时给予明确地体现。借鉴其他国家及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合理因素,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合同目的不达”标准具体化。可以借鉴国际法律文件以及诸如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实践以及《通则》中对“违约程度”规定具体考量因素的做法将“合同目的不达”的标准细致化、具体化。从而为法官处理合同解除权案件提供可以参酌的基本因素,使司法实践逐渐地趋向统一化。

(二)、合同解除程序存在问题的辨析及其完善

1、我国合同解除程序存在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

承包合同解除声明

承包合同解除声明 篇一:解除承包协议书(郭留福) 解除承包协议书 甲方: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代表:雎一鸣 乙方:郭留福、曹东 甲方与乙方于XX年2月8日签订就乙方承包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经营权,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详见《承包合同》)。 在承包期间,甲方如约履行了自己合同中约定的出资义务,共计投资万元给乙方支配使用至今,但乙方至今未能依约向甲方提供担保,又拖欠甲方承包费、租金(代垫)、水电费(代垫)等,加之乙方经营期间的效益,并未达到当初对甲方的承诺,现乙方为避免双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向甲方申请提前解除承包,经双方多次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并自愿共同遵守: 一、自XX年8月9日起,甲、乙双方解除之前签订的《承包合同》,但甲方保留根据该承包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乙方必须按照双方于XX年8月9日签订的《情况确认及减免协议书》和《还款协议书》如期、足额归还拖欠甲方的所有欠款;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如约足额还款,则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如约履

行前述《还款协议书》,则甲方取消减免额,乙方按实际欠费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以甲方名义从事的各项经营往来和对外的债权债务(包括隐形、遗漏债务),现经过双方对账并确认,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随后附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对账单》; 四、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以甲方名义产生的各级税、费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则相应后果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五、双方解除承包关系后,乙方须在日内撤离公司,并不得破坏公司现有的生产状况。公司的生产设备及设施,生产原材料、辅料,办公用品及装修等,乙方不得带走。办公用品及装修等确属乙方私人生活物品,乙方可在撤离公司时一并带走。撤离公司时未带走的,视为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六、乙方在撤离公司前,必须结清现有员工的工资、奖金、各项社会保险等,不得拖欠,如有遗漏未清的,由乙方负责清偿;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每人各执一份。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

工程合同变更协议书范本

工程合同变更协议书范本 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有变更条款,对于工程合同变更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在第一为大家的工程合同变更协议书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与已签订的合同一致) 工程内容: (与已签订的合同一致,包括面积、结构、层数等) 工程造价(元): (大写) (小写) 已签订的《建设工程》备案编号: (一)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以下补充协议: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发、承包人能够解释清楚的原因填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变更为开工年日,竣工天。 (三)本协议书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它条款应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内容与本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20xx年3月29日签署的编号为GF-20xx-0325的《X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汽车中间轴智能浇铸新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变动及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协议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内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将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的工程原签约合同价下调7%(百分之七),投标清单中各子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上比例作相应调整。 2、本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执行,法律效力保持不变,原合同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协议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完整版

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 同协议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完 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员工工号: 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

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2、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 4、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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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与双方违约责任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 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 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开发人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

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人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 1、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研究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 3、逾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责任。委托人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

合同金额变更范本

合同金额变更范本 篇一:合同变更协议范本(中文本) 合同变更协议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名称)合同(合同号:,下称“原合同”)。由于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2、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3、删除原合同条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1 地址:北京海淀区双清路同方大厦A座2层地址:邮政编码:100084邮政编码: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年 月日 2 年月日 篇二:合同更改协议 合同变更协议 签订变更协议时间:xxxx 年xx月xx日 签订合同更改协议地点:xxxxxxxxxxxxxxx 需方:xxxxxxxxxxxxxxxxxxxx 供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xxxx年xx月 xx日签订的《xxxx合同》(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鉴于:需方 和供方于xxxx年xx月xx日共同签署了《xxxx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

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中部分事项特订立以下 更改协议。 一、合同内容更改部分 :原合同所签订数量金额更改,需按实际需求供货付款。 二、具体更改如下: 1. 原合同签订规格内容为: 2. 现更改为: 二、付款方式:原合同所签订付款方式不变。 三、本协议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xxx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xxx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其他条款依照xxxx年xx月xx日共同签署的《xxx合同》继续有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通

合同解除通知函

特别声明:本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理解为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等内容的任何变更,逾期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司保留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权利。1 《LED显示屏租赁协议》解除通知函 惠州市****有限公司: 您好!首先感谢贵司对我司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贵司于年月日与我司签订了《LED显示屏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租用*****大堂门外墙上LED显示屏用于播放广告,租赁期为三年,贵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30000元)及合同履行保证金(20000元)。我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该LED显示屏交予贵司使用,但由于贵司原因,致使该LED显示屏在播放了一段时间后就一直停播至今。 根据合同第九条第12款“乙方经营期间,该显示屏运行时,乙方每天向甲方提供十次每次60秒的广告投放时间,并分别于早上上班、中午下班、下午下班的时间段内播出。甲方有权予以监督,乙方如有违反,则视同协议解除情形之一,并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贵司未向我司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即向我司提供每天10次每次60秒的广告投放时间)的行为影响了我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构成了合同解除情形之一,因此我司有权根据合同第十条第1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贵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本着真诚、友好的合作原则,我司经研究决定与贵司解除合同,但不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我司将退回贵司已缴租金的

特别声明:本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理解为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等内容的任何变更,逾期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司保留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权利。2 50%(即15000元)及合同履行保证金(20000元),望贵司收到本函后积极配合我司做好合同解除的后续相关工作。 顺颂 商祺! 惠州市*****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此时有一问题,即一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一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一,有认为此时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协议解除本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利,完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不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并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目的,与权利抛弃无涉。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一点。但是,我觉得第一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行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一步的考查。 第二个,约定解除还有一种情况——《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一旦存在,一方享有解除权。特别和大家强调一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

情况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比如双方约定,我把这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一个协议,如果乙在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合同里面如果这样写,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写法。另一种说法就是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呢?(答:第一种情况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一成立,这个合同自然已经解除。另一种情况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当这个条件成立之后,有这个解除权选择是否解除这个合同。这个合同有可能解除,也有可能不解除。)对,这个区别主要在这个地方,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的区别就在这个地方,如果合同规定的是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约定的是一种解除权。给了你这种权利,但是这个合同还没有当然解除,合同的解除要取决与你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必须要有一个实际的行使的行为。当然不解除条件的话,就向刚才讲的标准,乙方如果分到了房子,合同解除,这指的是约定的解除条件。在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一旦条件成就,这个合同当然的解除,不需要行使任何权利。这个要根据(案情)合同具体怎么规定的来分析,这个在审判实践中差别是非常大的。大家注意《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里面提到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他的含义就是有权解除合同,不是说合同自动的终止的意思。 第二种就是法定的解除,法定解除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另一类我们简单的概括就是根本违约。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二

合同变更,范本

合同变更,范本 篇一:合同变更协议范本(中文本) 合同变更协议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名称)合同(合同号:,下称“原合同”)。由于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2、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3、删除原合同条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1 地址:北京海淀区双清路同方大厦A座2层地址:邮政编码:100084邮政编码: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年 月日 2 年月日 篇二:合同变更协议书 合同变更协议书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署。签约双方为:采购方:济宁从荣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项目: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天工程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本协议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天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鉴于:(1)本协议双方为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天工程设备采购,已签订了原合同。 (2)本协议双方设备变更,期望对原合同作一些修改。

因此,本协议双方意图以法律形式相互约束,特此同意如下: 1、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对原合同规定的合同总价减少人民币柒万肆仟伍佰贰拾伍元(¥:),即以合同总价人民币玖拾陆万玖仟伍佰柒拾伍元整(¥:)代替原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佰零肆万肆仟壹佰元整(¥:)。 2、变更说明:甲方收到乙方产品后经检测,其中五台高清红外络球机不符合约定的检验情况,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按原合同第五条,存在质量问题的五台络红外高清球机按原装配退还乙方。 3、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10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以承兑汇票的方式首付合同货款的70%即¥730870元整,XX年9月30日前再以承兑汇票的方式付合同货款的25%即¥261025元整,其余5%即¥52205元整,作为质保金,待叁年质保期结束后于年月日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清。 4、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的修改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双方已责成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济宁从荣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盖章):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解除合同协议书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一 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出让方愿意将***有限公司的出资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接收出让方在***公司的出资50万元(人民币)。该出资于2011年*月*日正式转让,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对已转让的出资不再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受让方以其出资额在企业内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现双方就该协议达成如下解除条款: 第一条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该协议。

第二条关于出让方与受让方在该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即行解除。双方无需承担任何因违反该协议引起的违约责任,双方无其他纠纷。1 第三条本解除协议由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 :xxx 授权代表(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甲方: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代表:雎一鸣 乙方:郭留福、曹东 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就乙方承包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经营权,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详见《承包合同》)。 在承包期间,甲方如约履行了自己合同中约定的出资义务,共计投资304.5万元给乙方支配使用至今,但乙方至今未能依约向甲方提供担保,又拖欠甲方承包费、租金(代垫)、水电费(代垫)等,加之乙方经营期间的效益,并未达到当初对甲方的承诺,现乙方为避免双方的损

房屋出租合同变更协议示范文本

房屋出租合同变更协议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房屋出租合同变更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丙方:(现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就位于的房屋(以下称目 标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租赁合同中的乙方变 更为丙方,特达成如下变更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1.租赁合同中的乙方变更为丙方,丙方继续履行租赁合 同中乙方作为承租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但乙方已经依约履 行完毕的部分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保证继续享有作为出租方的权利和承担出租方的 义务;

3.丙方应当负责自xx年xx月xx日后产生的租金及相关费用,此前的任何费用与丙方无关,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 4.丙方在租赁期内的经营管理不受甲方干涉,丙方有权对目标房屋自行设计决定租赁区域功能,丙方有权对目标房屋的部分场所进行招商、转租; 5.丙方租赁期满或提前解约,应在天内将目标房屋及场地交还甲方,目标房屋依机器设备拆除后的现状(不含移动设备、冷气、电器设备)交还甲方。丙方迁出目标房屋时,有权拆走乙方和丙方投资的设备、设施、商品,如遗留家具杂物不搬者,视同放弃,无条件交予甲方处理; 6.租赁期内,若因甲方提供丙方经营所需用的水、电、暖设施不能正常供应,致使丙方或分租户不能正常经营,甲方同意免除相应时间的租金,不能正常经营的时间超过天的,丙方可以提前解约,丙方因此提前解约的,甲方向

解除合同协议书_解除合同协议

解除合同协议书_解除合同协议 【试用期工作总结】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要如何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解除合同协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

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doc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 致: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 我司为保利山渐青二期铁艺栏杆制作安装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积极配合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我司严格根据合同要求对工作进行了计划性、有序性、严谨性、目标性的安排部署,具体为:现场实际尺寸的测量、下料生产、发货进场、监理验收、分货到位、成品安装、成品保护、成品维护等各个环节,我司委派了不同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团队进行跟踪管理,执行到位。 我司针对于甲方所要求的山渐青项目太阳鸟、观星台组团阳台铁艺栏杆;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间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前院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PQ户型入户铁艺门、等工程项目绝大部分基本如期完工。也有部分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实际问题有轻微延误工期的情况(比如太阳鸟阳台栏杆),具体原因系数说明如下: 1、土建原因:由于部分土建施工工作面不规整导致我司技术员在 下料过程中尺寸出现一定偏差,以致于到货进场的一部分栏杆成品无法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故此批产品不得已只能返厂,然后重新加工生产、发货进场、安装,故此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2、上道工序拖延:我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GRC 罗马柱没有安装,由于栏杆对于安装精度要求比较高,罗马柱没有安装直接导致栏杆无法精确定位居中,因此我司和贵方协商,

最终结论是:GRC安装完成后,具备工作面,栏杆方能安装,此项直接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3、天气原因:为确保工期,我司要求安装工人加班加点,利用一 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做工,但事与愿违,一次下雨天做工,我司其中一位安装工人不小心被漏电击中昏迷,由于抢救处理及时没有造成太大的严重后果,为避免同类事情发生,确保工人安全,体现甲方文明施工精神,我司严谨下雨天以及天气恶劣情况下做工,此项也会轻微影响工期。 以上为我司合同执行情况以及部分工程项目延误原因说明,呈贵司审阅! 聊城市高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2012年4月26日

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当合同具备解除条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通过主张情势变更作为实务中常见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手段,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在此不做展开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作为一般法定解除权中的“钻石规则”载明了作为违约方的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即使在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自己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中,亦是释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由对方当事人将解除合同作为一种救济途径。那么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违约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合同呢?对此,下列两处法院在针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分别进行了阐明。 公报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

合同变更说明范本

合同变更说明范本 篇一:合同变更协议书 合同变更协议书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署。签约双方为:采购方:济宁从荣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项目: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天工程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本协议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天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鉴于:(1)本协议双方为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天工程设备采购,已签订了原合同。 (2)本协议双方设备变更,期望对原合同作一些修改。 因此,本协议双方意图以法律形式相互约束,特此同意如下: 1、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对原合同规定的合同总价减少人民币柒万肆仟伍佰贰拾伍元(¥:),即以合同总价人民币玖拾陆万玖仟伍佰柒拾伍元整(¥:)代替原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佰零肆万肆仟壹佰元整(¥:)。 2、变更说明:甲方收到乙方产品后经检测,其中五台高清红外络球机不符合约定的检验情况,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按原合同第五条,存在质量问题的五台络红外高清球机

按原装配退还乙方。 3、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10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以承兑汇票的方式首付合同货款的70%即¥730870元整,XX年9月30日前再以承兑汇票的方式付合同货款的25%即¥261025元整,其余5%即¥52205元整,作为质保金,待叁年质保期结束后于年月日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清。 4、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的修改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双方已责成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济宁从荣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盖章):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电话:电话: 篇二:合同变更说明 2 合同变更说明 XX年6月20日,济南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腾骐骏安西区幼儿园20#、21#、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济南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经济南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营分公司协商后,同意将承包方变更为济南英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约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在该情况发生时通过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解除。在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法定解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解除施工合同证明书

解除施工合同证明书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是本人为你带来的解除施工合同证明书,欢迎阅读。 解除施工合同证明书【一】甲方:XXX等3家 乙方:XXX 甲、乙双方于XX年10月4日分别签订了丰都县峡南溪村花地堡移民安置房(丰都县新县城新绿州外侧熊昌东等73人移民安置住宅楼4单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份合同),占地总面积243平方米,乙方签订合同后至XX年3月12日截止,完成了部分工程量,现由于多种原因双方自愿解除原施工合同,现经丰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滨江西路居委会王书记、何主任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要求收回该工程,乙方同意甲方收回,原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3份)同时作废。 2、签订解除合同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前期工程人工工资、机械设备、水电费、材料等一切所有费用共计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乙方放弃其它一切权利。 3、签订解除合同后,乙方在3日内退出施工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交给甲方。 4、在解除合同后乙方前期工程所该的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5、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3万元(大写:叁万元)。 甲方:乙方: 调解人: 年月日 解除施工合同证明书【二】甲方: 乙方: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庞庄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合同,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予以解除,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现场,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现场,本着坦诚真挚、相互理解、及时快速解决问题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结算、撤场协议: 一、经双方核实,截止目前乙方共完成工程总价款万元,详见附表1完成工程量清单。 二、经双方对上述费用进行核算统计,截止 __ 年__ 月__ 日甲方应付乙方款项共计 ___ 万元,该款项已充分考虑乙方因工程施工、生活建设、工程变更、误工损失、违约补偿等各种费用,对此乙方无任何异议,乙方不再提出其他费用要求。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已累计支付乙方各项款项计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制度之比较_何国强

Vol.33No.5 M ay 2012 第33卷第5期2012年5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我国将合同解除制度单独规定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节中,在立法体系上与第七章的“违约责任”相互独立。此种独立表明了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两者的功能价值定位并未得到应有的区分,合同解除常被误读为违约的特殊情形。为此需要回归功能价值定位本身,对两种制度进行明确的界分。 任何一项制度的创设都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都是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求为目的,从而体现一定功能价值的。通常而言,制度的创设有两方面的功能: 一是秩序建构。秩序建构一方面来自于现实生活的自发秩序。自发秩序是现实生活中人们不断博弈的结果,众多参与博弈者所追求的目的在此秩序的构建中得到了综合与平衡,并最终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秩序建构的另一方面来自于制度本身,随着法律(制度)工具论的兴起,制度本身也成为一种秩序的建构力量,这种力量内含着国家(或者说是统治精英)的意志,是对现实生活中人们行为的引导和控制,使得国家意志内化为人们的行为。无论是自发秩序还是国家意志下制度的引导秩序都是一种原发性的秩序。 二是秩序维护。秩序维护一方面是自发秩序本身的内在自我救济,自发秩序被破坏时,其本身会形成一种自我救济的机制,这种机制是人们不断适应社会变迁、逐步积累的自我创造,而法律制度的建构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对这种自我救济机制的再确认和再规范。秩序维护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原发性秩序的保护和补救,这种保护和补救亦是在法律(制度)工具论视野下的“国家关怀”。从秩序建构和维护的角度对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功能价值进行分析,将有助于厘清两者的关系,从而明确合同解除制度的独立价值。 一、合同解除的价值分析 古典合同理论强调合同神圣,因而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随着社会的剧烈变革,合同成立生效后,导致“合同僵局”的各种因素不断增加,若要求当事人固守合同的约束力,无论是对社会个体还是整体而言,都 是无效率的做法。合同的目的在于交换,交换的目的是利用交换所得到的标的物——— 自己利用创造价值或者继续交换获得价值,交换本身只是手段。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交换讲求的是效率,若一味地要求合同当事人恪守合同义务,就会束缚当事人的交换自由,使当事人丧失其他的交换机会而受到损失[1]。“合同僵局”致使原合同权利义务破坏,合同作为交换的手段已经无法达到交换的目的, 因此要么对交换进行补救,要么终止交换并通过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构建新的秩序。 因而,在必要时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自由,让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下得以解除,一方面是对现实生活中人们遇到“合同僵局”,进而通过合同解除建立新权利义务关系的反应;另一方面是法律中国家意志对秩序建构的触发,即通过合同解除制度本身去建构一种新的秩序。因而合同解除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新的秩序,而秩序的建立一方面需要激励,另一方面需要约束。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解除权发生条件是两种:一是因当事人约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即约定解除;二是依法律规定(第九十四条),即法定解除。实际上《合同法》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是意思自治的表现,此时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并同时行使。故将此处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统归于意定解除。关于合同解除与新秩序的建立,具体分析如下[2]: (一)意定解除情形 意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两者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所不同的是,约定解除是事前约定,协议解除是一种事后的协商;协议解除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的解除合同,而约定解除是在出现约定的条件后,赋予一方当事人解除权,其行使解除权后才使合同解除。 从激励的角度来看,协议解除属于事后激励,即当出现“合同僵局”时,赋予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的权利,使当事人可以从中解放出来,激励人们在“合同僵局”后建立一种新的秩序。而约定解除属于事前的激励,即事前拟定好“合同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制度之比较 何国强1,2,石一峰2 (1.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 51023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4) 摘要: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制度适用的混淆,源于前者法律后果中的损害赔偿经常被认为是违约损害赔偿,这忽视了两种制度功能价值的差异。从秩序构建的角度来看,合同解除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价值功能的区别在于合同解除是构建一种新的秩序,而违约责任是补救原有的秩序。此种制度比较的厘清, 有助于还原制度设计的初衷,为制度的具体适用提供理论的支撑。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比较分析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5-0041-02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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