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论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论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论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行使决定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深远。

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实践与探索

多年以来,地方各级人大从当地实际出发,在实现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中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作用不断凸现。

(一)不断实践规范,保障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保障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地区得到实施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以来,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计划、财政预算、依法治国方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在本地区的实施、国企改革、农业发展、反腐倡廉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事项,各自作出了几十项决议、决定,依法规范了一部分行政行为,对保障和促进各地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心系广大群众,促进了事关人民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多年以来,各级地方人大分别就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耕地保护、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社会治安、扫“黄”打“非”、取缔乱收费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决定,并认真督促执法机关贯彻实施,较好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一些实际问题,保护了公民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三)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了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路子。在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实践中,虽然各地的认识不同,进展各异,但大致都走过了深入调研、提出决定议案、提请同级党委认可、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交付“一府两院”实施和进行督促检查的“六步棋”。进入九十年代中后期来,广东等10多个省市人大常委会还作出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使之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初步淌出了一条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路子。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从目前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现状看,平心而论,一方面是成效凸现,但另一方面显而易见的是还很不到位,其表现和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关法律不完善-难为。宪法第104条和地方组织法第44条虽然对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比较原则,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内容、程序等的明确界定和规范,故在实际操作中总有一种没法下手的“难为”之感,此乃影响此权行使的难点所在。

二是习惯了传统的决策模式-不为。长期以来,人们对大事往往习惯于“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模式,许多人把人大仅仅看作是“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关,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对人大行使决定权之事,在认识和实践上也渐进在一个既认可又不习惯的过程之中,每遇大事,多半采用党委、政府联合决策或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习惯做法,规避了人大作为。鉴此,人大决定几成一厢情愿或多此一举,故也就往往以“不为”了之。

三是年复一年例行公事-泛为。每年一度对地方人代会上几个报告的决议,有的地方几乎形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程式文本,除了时间、届次不同外,内容和表述大同小异。有的面面俱到,成了大报告的“小报告”;有的原则了又原则,干脆以“同意”、“批准”几个字了事。这种“泛为”式的决议,实际上是执行机关难执行,权力机关难督办。

四是成了借助力量任意决定-滥为。有的地方或为了筹措资金、或为了某项工程上马、或为了旧城改造、拆迁开发等等,故借助于人大的权威,登门求助作出相关的决定。少数地方人大误认为这是人家瞧得起你,应该帮政府“排忧解难”,便不加熟虑地任意决定,成了”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的“救火兵”。殊不知如此一来,不仅影响权力机关的威信,且事倍功半的教训也并不鲜见。

五是顾虑重重优柔寡断-少为。一些地方人大对依法行使决定权心情复杂,既想实践又顾虑重重:一怕与党委有争权之嫌;二怕与政府有分权之疑;三怕自身有越权之虑。觉得何谓重大事项?理论上说不清,工作中道不明,如若“错位”不如“少为”,何必与党委政府争权、分权,还是少谈“决定”、“决议”,多讲“服从”、“服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故往往形成了优柔寡断的少为局面。

进一步强化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地方事务的基本形式之一。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依法、全面、有效、正确地行使决定权,对于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地方人大职能和发挥其应有作用至关重要。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应从7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提高认识是基础。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从权力的来源看,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体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职权中,决定权是最主要、最根本的职权,处于核心的

地位,是逐步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客观要求。这种决策是通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和按照法定程序集体作出的,能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更加全面、正确和可行。因此,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认识行使决定权的意义,按照邓小平同志说的“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标准,切实代表人民管理地方事务,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二)理顺体制是关键。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因此,从权力的主体看,人大既非与党委“争权”,也非与政府“分权”,而是法定的职权,此是不争的定位。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建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是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的途径之一。虽然以党委或行政决策为主的模式仍在今后一个时期和较大范围内继续发生作用,但是,从长远的国家权力配置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大的职权必将逐步到位,将目前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模式逐步过渡到“党委建议→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法制轨道上来,已是历史的必然。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对法律规定须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党委审查原则同意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的自觉行动。”因此,进一步理顺体制,对国家职权配置在纵向和横向上逐步加以调整,使地方人大理直气壮地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既是党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提高执政水平和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题中之义,也是一个艰难的“阵痛”和必须的转变。

(三)科学界定是前提。从决定权的内容看,到底什么是重大事项?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并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来明确范围、科学界定。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地方人大决定权的内容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这其中,既要区分决定权与立法权的异同,又要弄清决定权与任免权、监督权的交叉与区分。此外,也可把区域变更、授予地方荣誉称号、代表地方形象特色的花、树、鸟等作为考虑之列。

从具体界定上看,应把握七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要从法律明确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角度来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二是人民性原则。要广泛集中民智,充分表达民意,为人民说话,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事关其切身利益等问题确定为重大事项。三是全局性原则。要把本地诸如改革、发展、稳定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等一些事关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列为重大事项。四是区域性原则。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各异,有的事在

甲地属于重大事项,可能在乙地就非重大事项,同样,反之亦然。由此可见,因地制宜地界定重大事项切莫等闲视之。五是动态性原则。重大事项是一个不确定的变数。有的事在此时是重大事项,但一旦到了彼时就可能不是重大事项,且原本不属重大事项的也可能成为重大事项,因此,必须根据彼消此长的发展动态,审时度势地确定重大事项。六是层次性原则。重大事项的概念上下有别。某些在县或市一级列为重大事项的事,但到了市或省一级就可能非重大事项,因此,必须立足当地,把准脉搏确定重大事项。七是可行性原则。这里包括从当地实际出发,不仅要有现实的针对性,而且要有实现的可能性,且需从人大的自身条件出发量力而行。因为,虽然从理论上讲,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决定重大事项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但从人大自身现有的资源和实际操作的能力看毕竟有限,只有突出重点、抓大放小才是上策。

据此,若以省级为例,笔者认为以下9个方面可列为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1.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3.本省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及财政决算报告;4.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5.省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需要人大常委会相应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6.本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工作;7.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广大人民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诸如物价、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反腐倡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8.“一府两院”认为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9.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建章立制是保障。“法严纲正,行必规焉”。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工作制度作保障。因此,省、市、自治区级人大常委会迫切需要制定涵盖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章可循,这既符合地方组织法第69条的规定,也为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有3种形式:(一)经过讨论审议后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二)经过讨论审议不作决定,而提出审议意见的重大事项;(三)只听取报告的重大事项。市、县两级人大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法制定行使决定权的具体办法。

(五)规范操作是条件。从权力的实施看,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这是行使决定权的必备条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笔者认为一般应经过5个程序:一是议案的确定。法定的议案主体都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决定事项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同级党委原则同意后,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草案。二是调研

论证。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组织人员和有关委员会进行专题调研论证,广泛听取人民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讨论审议。在常委会审议中,议案提出单位负责人或领衔人应报告议案的内容及其有关说明,主任会议作草拟决定情况的报告,要让委员们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并集中大家的正确意见修改完善决议或决定。四是决定的表决。待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决议或决定进行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生效。五是决议、决定的公布。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发布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媒体上刊播公布。

(六)开拓创制是途径。从国外议会立法或制定政策的情况看,许多法案和政策案都是由议会成员或组织提出,然后审议通过付诸实施的。而从我国地方人大制定法规、提出议案的情况看,大抵仅占三、四成左右,由此可见,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既要解放思想,职权到位,又要切实提高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拓展创制空间。培养和提高人大创制能力的途径很多,但根本的是要改进现有的选举制度和代表工作制度,切忌把人大作为党委、政府干部“终点站”看待,努力形成较为合理的人员、知识和年龄梯次结构,切实把具备一定政治、经济、法律素质和执政能力的人放到人大岗位来工作,并与党委、政府干部定期交流,从源头上解决人大自身创制能力不强的问题。并通过借用“外脑”、专家咨询、理论研讨等方式,集思广益,不断提高理论、法律和人大实际工作水平,以确保所作决议、决定务必是既合法、合理、又切实可行的兴国安邦之策。

(七)增强效果是目标。“徒法不足以自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以后,如何做到行而有果,求得实效,这既是行使决定权的出发点,也是最后归宿。而要确保所作决议、决定得以实施,则必须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认真监督。要建立规范的督办制度,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视察、跟踪检查等多种形式,督查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要有必要的制约手段,解决规避问题。对决议、决定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要通过采取措施以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法制手段加以严肃纠正和处理,维护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督促和保证决议、决定切实得到执行。

中国人代会知识竞赛试题

中国人代会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 1.1940年,()第一次正式提出中国未来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A.毛泽东 B.刘少奇 C.董必武 D.朱德 2.新中国成立后,从()起宪法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A.1954年 B.1975年 C.1978年 D.1982年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A.少数服从多数 B.集体行使职权 C.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民主集中制 4.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社会主义 B.社会主义公有制 C.多党合作制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 A.出生在我国的人

B.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C.享有政治权利的人 D.年满18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是由()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A.民主选举 B.推选 C.社团推荐 D.群众组织 7.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体制,确立于()。 A.1954年宪法 B.1979年的宪法修改决议 C.1982年宪法 D.1975年宪法 8.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的组成人员。 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司法机关 D.国家审判机关 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年。 A.3年 B.4年 C.5年 D.2年

10.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规定,我国实行城乡按()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A.8∶1 B.4∶1 C.3∶1 D.相同 1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当选条件是()。 A.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 B.获得参加选举代表的过半数选票 C.获得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选票 D.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自()起施行。 A.2006年8月27日,2006年12月1日 B.2006年9月27日,2006年12月1日 C.2006年8月27日,2007年1月1日 D.2006年5月30日,2007年1月1日 1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A.六月至九月 B.六月至八月 C.七月至九月 D.七月至八月 1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向下列()报批。 A.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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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王勇 各位代表: 我受国务院委托,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向大会作说明,请予审议。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要求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就统筹推进党政军群机构改革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总的考虑是,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 (一)组建自然资源部。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

论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论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行使决定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深远。 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实践与探索 多年以来,地方各级人大从当地实际出发,在实现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中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作用不断凸现。 (一)不断实践规范,保障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保障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地区得到实施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以来,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计划、财政预算、依法治国方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在本地区的实施、国企改革、农业发展、反腐倡廉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事项,各自作出了几十项决议、决定,依法规范了一部分行政行为,对保障和促进各地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心系广大群众,促进了事关人民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多年以来,各级地方人大分别就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耕地保护、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社会治安、扫“黄”打“非”、取缔乱收费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决定,并认真督促执法机关贯彻实施,较好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一些实际问题,保护了公民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三)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了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路子。在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实践中,虽然各地的认识不同,进展各异,但大致都走过了深入调研、提出决定议案、提请同级党委认可、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交付“一府两院”实施和进行督促检查的“六步棋”。进入九十年代中后期来,广东等10多个省市人大常委会还作出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使之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初步淌出了一条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路子。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从目前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现状看,平心而论,一方面是成效凸现,但另一方面显而易见的是还很不到位,其表现和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关法律不完善-难为。宪法第104条和地方组织法第44条虽然对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比较原则,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内容、程序等的明确界定和规范,故在实际操作中总有一种没法下手的“难为”之感,此乃影响此权行使的难点所在。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主要方面: (一)组织本级人大的工作。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负责本级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领导本级人大各专委会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二)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五)人事任免权。包括: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监督权。包括: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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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发布单位】817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28 【生效日期】1996-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 第二节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 第三节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执法检查 第五节视察 第六节听取、审议述职报告 第七节组织代表评议 第八节受理申诉和意见 第九节质询 第十节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一节撤职 第四章审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全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承办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设在地区的工作机构依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办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四)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五)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六)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代表依法联名提出、没有列入大会议程、经主席团决定立案交付有关机关办理的议案; (七)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申诉和意见; (八)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其他重大问题。

2016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讲话 (2016年3月16日) 全国人大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 各位代表: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各项预定任务。会议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持良好会风,开得很成功,是一次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们肩负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讲大局、议大事,重实际、求实效,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会议各项成果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本次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审查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集中全党全国各族人民

的智慧,描绘了未来五年国家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纲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本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对2016 年国家各方面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我们要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整体改善,把本次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贯彻好、落实好,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良好开局。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慈善法,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

地方人大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地方人大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摘要]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一方面就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成效凸现;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对该项职权的行使还很不充分、很不到位。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应从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建章立制、规范操作、理顺体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探索。 [关键词]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规范化;法制化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行使好这项职权,是实现地方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要求的重要体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深远。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 1.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从当地实际出发,在实现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些很好的经验,成效凸现。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选择议案,大大提升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质量。各级人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一府两院”的工作、计划,围绕人代会交付审议的议案等等,依法行使决定权,保障和促进了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跟踪督办,增强了重大决策的办理实效。重大决定发布后,人大常委会加强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同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近几年,人大常委会着重关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农村饮水、交通出行、社会治安等等民生问题,较好地解决了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 三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促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制定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譬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2月颁布实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导读:规章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篇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3月20日)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3月20日) 作者: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12期 习近平 各位代表: 这次大会选举我继续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对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给予我的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谢! 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将一如既往,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竭尽全力,勤勉工作,赤诚奉献,做人民的勤务员,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身居多高的职位,都必须牢记我们的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 各位代表!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波澜壮阔的中华民族发展史是中国人民书写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是中国人民创造的!历久弥新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培育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是中国人民奋斗出来的! 中国人民的特质、禀赋不仅铸就了绵延几千年发展至今的中华文明,而且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中培育、继承、发展起来的伟大民族精神,为中国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 ——中国人民是具有伟大创造精神的人民。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始终辛勤劳作、发明创造,我国产生了老子、孔子、庄子、孟子、墨子、孙子、韩非子等闻名于世的伟大思想巨匠,发明了造纸术、火药、印刷术、指南针等深刻影响人类文明进程的伟大科技成果,创作了诗经、楚辞、汉赋、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等伟大文艺作品,传承了格萨尔王、玛纳斯、江格尔等震撼人心的伟大史诗,建设了万里长城、都江堰、大运河、故宫、布达拉宫等气势恢弘的伟大工程。今天,中国人民的创造精神正在前所未有地迸发出来,推动我国日新月异向前发展,大踏步走在世界前列。我相信,只要13亿多中国人民始终发扬这种伟大创造精神,我们就一定能够创造出一个又一个人间奇迹! ——中国人民是具有伟大奋斗精神的人民。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始终革故鼎新、自强不息,开发和建设了祖国辽阔秀丽的大好河山,开拓了波涛万顷的辽阔海疆,开垦了物产丰富的广袤粮田,治理了桀骜不驯的千百条大江大河,战胜了数不清的自然灾害,建设了星罗棋布的城镇乡村,发展了门类齐全的产业,形成了多姿多彩的生活。中国人民自古就明白,世界上没有坐享其成的好事,要幸福就要奋斗。今天,中国人民拥有的一切,凝聚着中国人的聪明才智,浸透着中国人的辛勤汗水,蕴涵着中国人的巨大牺牲。我相信,只要13亿多中国人民始终发扬这种伟大奋斗精神,我们就一定能够达到创造人民更加美好生活的宏伟目标! ——中国人民是具有伟大团结精神的人民。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始终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了56个民族多元一体、交织交融的融洽民族关系,形成了守望相助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特别是近代以后,在外来侵略寇急祸重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各族人民手挽着手、肩并着肩,英勇奋斗,浴血奋战,打败了一切穷凶极恶的侵略者,捍卫了民族独立和自由,共同书写了中华民族保卫祖国、抵御外侮的壮丽史诗。今天,中国取得的令世人瞩目的发展成就,更是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努力的结果。中国人民从亲身经历中深刻认识到,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才能前進,一个四分五裂的国家不可能发展进步。我相信,只要13亿多中国人民始终发扬这种伟大团结精神,我们就一定能够形成勇往直前、无坚不摧的强大力量! ——中国人民是具有伟大梦想精神的人民。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始终心怀梦想、不懈追求,我们不仅形成了小康生活的理念,而且秉持天下为公的情怀,盘古开天、女娲补天、伏羲画卦、神农尝草、夸父追日、精卫填海、愚公移山等我国古代神话深刻反映了中国人民勇于追求和实现梦想的执着精神。中国人民相信,山再高,往上攀,总能登顶;路再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2010修正) 【法规类别】权力机关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0.10.28 【实施日期】2010.10.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 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

我国《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 在我国,选举有两种形式:一是间接选举,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这两种组织形式在我国《选举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一、我国对“直选”进行区划分和选民登记,旨于选民行使权利。 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将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在划分选区过程中,必须遵循从具体情况出发,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是否能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二、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是民主选举的基础环节,是能否充分发扬民主、选好人民代表的关键。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举法》还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具体说来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单位,代表候选人由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天以前公布,并在该选区的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天以前公布。二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单位,则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调,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同时,《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三、投票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 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选举法》规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2017·01 ·D 代表 AIBIAO 履职知识问答 1.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监督权。包括:(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3.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1)讨论、决定本行 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2)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4.人事任免权。包括:(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2)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备案。(3)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5)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此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有权主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行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58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2011年2月17日星期四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一般各有十几项。把这些职权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通常指的就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四项主要职权。一般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有三类,它们没有立法权。 人大“四权”的划分是相对的,没有穷尽人大的所有职权,并有交叉性,如人事罢免撤职权,属人事任免权,也属监督权范畴;有些法律性的决定,既可作为立法权的内容,又可作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此外,还有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

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时间

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时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2012年3月5日~2012年3月16日)第四次会议(2011年3月5日~2011年3月14日)第三次会议(2010年3月5日~2010年3月14日)第二次会议(2009年3月5日~2009年3月13日)第一次会议(2008年3月5日~2003年3月1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5日~2007年3月16日)第四次会议(2006年3月5日~2006年3月14日)第三次会议(2005年3月5日~2005年3月14日)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5日~2004年3月14日)第一次会议(2003年3月5日~2003年3月1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98年3月5日~19日) 第二次会议(1999年3月5日~16日) 第三次会议(2000年3月5日~16日) 第四次会议(2001年3月5日~15日) 第五次会议(2002年3月5日~1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15日~31日) 第二次会议(1994年3月10日~22日) 第三次会议(1995年3月5日~18日) 第四次会议(1996年3月5日~17日) 第五次会议(1997年3月1日~15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88年3月25日~4月13日) 第二次会议(1989年3月20日~4月4日) 第三次会议(1990年3月20日~4月4日) 第四次会议(1991年3月25日~4月9日) 第五次会议(1992年3月20日~4月3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83年6月6日~21日) 第二次会议(1984年5月15日~31日) 第三次会议(1985年3月27日~4月10日)

重大事项决定权再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d17118193.html, 重大事项决定权再思考 作者:纪荣荣 来源:《人大研究》2016年第09期 今后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权方面最需要努力的就是严格依法履行宪法法律所明确赋予的职权,敢于并善于运用这些权力。 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受到各方面广泛关注,针对社会上一些同志认为这项重要职权行使不够到位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和人大工作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研究探讨,提出不少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于推动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具有重要价值。笔者通过近年来参与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相关立法工作,对这方面问题有一些思考,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一点看法,以期进一步推动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取得新进展。 一、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中,各方面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极为关注,从不同层面进行讨论研究,推动了人大相关立法和工作实践。但这方面的实践似乎并不能令人满意,形成人们期望与实践的巨大反差。我认为在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上有些同志尚存在一些误区,一方面,从法理上、从国家宪政体制设计上认为,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另一方面,基于宪法法律的规定,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代表人民、代表国家的,是地方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这就决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是不可让渡、不可放弃的,必须认真行使。大家深感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够,许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故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一些批评和意见,而且不少意见是取得共识的。这些讨论无疑加深了对有关问题的认识,有的认识放在二十年前是对的,现在再谈就不够妥当了;还有的认识把决定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混为一谈,这样就很难讨论出一致的意见。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从现阶段法治建设进程看,从宪法法律规定看,首先各方面必须在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上取得共识,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才有讨论研究的可能。一般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一种重要职权。之所以明确提出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从我国国体政体性质,以经典作家理论为指导得出的结论。首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是人民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项。其次,这一职权最早是毛泽东同志提出来的,他指出:“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应交人民代

全国政协第十二届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学习心得体会

全国政协第十二届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学习心得体会 何权丽 刚刚闭幕的全国政协第十二届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进行了新一届领导人的选举和大部制的改革,经过广西师范学院学生会纪检部展开了高度的学习。我认为20XX年两会是在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民主、团结、和谐、务实的大会,凝聚了共识,提振了信心,确定了20XX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对于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最重要政治任务,就是集中精力把两会精神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 今年全国两会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召开的一次高举旗帜、科学发展、改革创新、稳中求进的大会,虽然是本届人大、本届政协最后一次会议,但开得生机勃勃、富有成效。这次会议有4个鲜明的特点: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主题鲜明,民主开放。《政府工作报告》则明确了20XX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和九大主要任务。“稳中求进、合理预期、深化改革、政府责任、民生建设、检测”等词语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了今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全面做好今年的工作,必须坚持突出主题、贯穿主线、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把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更好地结合起来。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今年的九项主要任务分别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和努力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报告充分体现了“十二五”主题主线的要求,客观讲述成绩,清醒认识问题,科学判断形势,明确发展任务,思路清晰、措施得力。今年的主要任务,概括起来讲就是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要深刻把握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并且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工作岗位上。 要贯彻好全国两会精神,就要扎实做好4项重点工作:一是要全面把握总体形势,认真学习传达两会精神,巩固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二是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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