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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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0年第1期No.1,2010

浙 江 社 会 科 学

ZHEJ I ANG S OC I AL SC I ENCES

2010年1月

Jan.,2010

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3

□ 谢立斌

内容提要 在德国,吕特案以来,德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及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通过这一路径,德国的法律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宪法化。在我国,对合宪解释的讨论方兴未艾,理论上,与德国情况一样,法律的合宪解释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中国目前不存在保障法律解释合宪的机构;此外,合宪性解释,意味着对法官法律解释权限的限制,也是对部门法学者所作学理解释的约束,因此不会为部门法法官以及学者所支持。因此,在理论上能够自洽的合宪解释,在中国当下尚无法践行。

关键词 宪法化 合宪解释 宪法原则 基本权利

作者谢立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德国汉堡大学博士。(北京 100088)

引言

国内宪法学界对于宪法适用的实践途径,持续进行探讨。最近几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是所谓的合宪解释,持有相关论点的学者主张,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以张翔①、上官丕亮②为代表。然而,在宪法学者中对此尚未形成共识,例如姚国建③就对此提出过质疑。本文梳理德国的相关理论和经验,以期对我国的宪法实施路径的探讨有所启发。

一、德国融合理论对宪法裁判的影响:吕特案

二战以后,德国魏玛时期国家法学者鲁道夫?斯门德(Rudolf S mend)的融合学说(I ntegrati on2 slehre)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产生了重大影响。斯门德认为,宪法不仅仅是应当由法院予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同时构成了一个价值系统。其中,特别是基本权利充分体现了这些价值,指引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在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公民得以融合进国家生活。④斯门德这一学说对于联邦宪法法院的影响,全面展现在吕特案判决中。

吕特是汉堡州的新闻官员,曾经遭受纳粹迫害。1951年,一名曾在第三帝国时期拍摄多部反犹太电影的纳粹导演参与德国电影周的活动。吕特以私人身份对此提出批评,呼吁电影院和公众对此予以抵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6条⑤的规定,呼吁进行商业抵制活动违反良俗(die guten Sitten),构成可诉的、对于他人权益的侵犯。因此,有关电影发行者对吕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禁止其呼吁公众参与抵制。吕特在所有审级的民事诉讼中败诉,之后向新成立的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

3 本文为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论宪法解释———以平等权、财产权、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劳动权条款为例》(批准编号SF B5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谢立斌: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按照当时的主流理论,基本权利仅仅具有针对国家的防御功能,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邦宪法法院援引斯门德关于宪法为价值系统的理论。在判决中,联邦宪法法院指出,基本权利首要保障公民的自由不受公权力的侵犯。然后,宪法法官们转而指出:“《基本法》…在其基本权利部分确立了一个客观价值秩序,而这…强化了基本权利的效力。这个价值系统以在社会共同体中自由发展的人的个性与尊严为核心,作为宪法上的根本性决定(Grundentsc2 heidung),必须对全部法律领域有效…因此,它当然也影响民法。没有任何民法规范可以违背这一价值系统,所有民法规范都要按照这一价值系统的精神来解释。”⑥按照这一思路,在探讨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德国民法典》第826条所禁止的侵害行为的时候,民事法院必须考虑到《基本法》第5条保障的意见自由,由这项基本权利指导“良俗”概念的解释。如果在民事诉讼中有关法官考虑到了这一点,则他们不会得出吕特的行为违反《德国民法典》第826条的结论。由于没有适当考虑到宪法上的规定,民事法院的行为侵犯了吕特的基本权利,吕特的宪法诉愿得到了联邦宪法法院的支持。

从此以后,德国主流观点,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基本权利所体现的价值。在这种意义上,法律的解释应当符合宪法。从宪法解释方法的角度而言,这种做法被称为“合宪解释”(verfassungskon2 for me Auslegung)。

二、各法律部门的全面宪法化

在吕特案之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一贯坚持基本权利作为客观价值的理论,促进了各个法律部门的宪法化。

(一)民法的宪法化

在私法上,吕特案之后主要有两个典型案件极大地推动了民法的宪法化,它们分别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以及合同法上的社会公正问题。

11基本权利对民法的影响:以男女平等条款为例

在一个宪法案件⑦中,联邦宪法法院探讨了宪法对于民事法院的拘束力问题。《基本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了男女平等。鉴于《基本法》制定时一些民事法律规范仍然体现了传统的父权思想,与《基本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存在冲突,《基本法》第117条规定,最晚到1953年3月31日之前,与男女平等条款相冲突的法律应当予以修改,在修改之前有关法律仍然有效。然而,在规定的期限来临之时,立法者没有完成这方面的法律修改工作,截止期限之后,仍然存在一些违反男女平等的民事法律规范。根据《基本法》第117条的规定,这些法律规范应当是无效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具体案件中,民事法官是否应当直接适用男女平等的宪法条款,还是继续适用没有被及时修改的法律?如果民事法官必须直接适用宪法上的男女平等条款,这意味着宪法直接适用于民事诉讼,在这个领域,民法被彻底地宪法化。或者,借用中国宪法学界使用的一个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就实现了宪法在民事领域的司法化。

有关案件涉及夫妻财产方面的民事法律。根据1953年4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如果结婚时没有其他约定,妻子的全部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由丈夫管理和享用(Ver waltung und Nutznie ung des Mannes)。夫妻双方财产的孳息也归丈夫管理。到1953年4月1日,立法者并没有修改这些明显违反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民事法院在法律适用上面临一个选择难题:或者仍然依据与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的法律来判案,或者直接适用宪法上的男女平等条款来审判案件。这又取决于男女平等条款的性质,对此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男女平等条款是一个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内涵的纲领性规定、政治概念或者空洞的口号,因此,不可能通过涵摄(Subsum2 ti on)、解释和填补空隙等司法手段来适用这一条款。如果硬是要适用这一条款的话,其最后结果是法官根据自己的政治观念作出一个决策,最终受制于法官的个人观念,这无疑将导致法律上的混乱⑧;相反,根据第二种观点,男女平等条款是一个可以适用于解决具体法律争议的法律规范(Rechtssatz),完全可以直接适用。对于这一争议,联邦宪法法院指出,虽然男女平等条款是一般性的条款,但是可以直接适用,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它是对《基本法》第3条第1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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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化。⑨的确,平等条款是一个抽象的法律规则,和特殊的规范相比,这一规范的司法适用更为困难。法官在解释和进行法官造法填补空隙方面,需要更高的技艺。然而,到了现代,这种填补法律空隙的活动已经越来越成为法官的任务。⑩历史已经表明,法律不可能穷尽生活中的各种情况,现代的立法者不可避免地要经常使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较为抽象的规则,从而确保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 λ?抽象规则的司法适用,不存在任何障碍。例如,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高度抽象,但这并不影响其司法适用。相反,德国的民事法官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解释,在审判中发展出来许多法律制度(如权利失效制度、交易基础丧失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男女平等条款和诚实信用等一般性条款一样,都可以直接被适用,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时候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 λω

就私法和宪法的关系而言,这个案例所凸显的几个问题都具有原则性意义。首先,《基本法》的制定者针对体现传统大男子主义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基本权利部分明确规定了男女权利平等原则。而男女平等的基本权利不仅可以对抗国家的歧视行为,也要求私法规定男女平等的权利,从而改变了婚姻家庭制度。这表明当时德国立宪者认为宪法不仅可以对公法领域的事项作出规定,也可以调整典型的私法领域的事项,并且其效力当然高于原有私法规范。其次,在立法者没有在规定期限之前按照男女平等原则修改原有法律的情况下,联邦宪法法院认为,男女平等条款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抽象原则一样,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时候,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当然,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立法者没有按照《基本法》第117条的规定及时完成法律的修改工作,从而导致了有关法律失效后无法可依的状况,而此类状况是比较罕见的。当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观点不一定正确。但是,如果我们认同这一观点,则在民事法律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而宪法上存在有关规范的时候,适用宪法规范,是完全可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齐玉苓案的批复,是符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观点的。换言之,按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的观点,则宪法在民事领域的司法化是完全可行的。

21宪法原则对民法的影响:以社会国家原则为例

前述案件表明了基本权利条款对于私法的影响。除了基本权利以外,宪法原则也能够对民法产生影响。在德国宪法上,社会国家原则(Sozial2 staas p rinzi p)是《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国家平衡社会矛盾对立,保障社会公正。 λξ在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件中,一个葡萄酒和香槟生产商雇用一位商业代理人(Han2 delsvertreter)经销其产品,并在合同中约定商业代理人在合同终止之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竞争行为,而生产商无需向商业代理人提供补偿。后来,商业代理人在合同终止两年内,接受另外一个生产商的聘任,原雇主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违反了原雇佣合同中规定的禁止从事竞争行为的约定。商业代理人在所有审级中均败诉,最后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 λψ

在该案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合同双方根据私人自治原则约定的禁止竞争的合同条款是否有约束力。对此,联邦宪法法院指出,私人自治的前提,是私人能够真正自由地作出决定。如果合同一方的优势地位使其能够单方面规定合同内容,而另一方除了被动接受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以外别无选择,则该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方并不能够实现自治,而是受制于他人,民法上的私人自治已经名存实亡。因此,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大致的力量对比关系,则合同法并不能够保障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如果实际地位不平等的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限制了较弱一方的基本权利,则国家必须进行干预,保障弱者基本权利以及《基本法》规定的社会国家原则。 λζ鉴于这些考虑,合同中的规定过分限制了商业代理人的根据《基本法》第12条第1款享有的职业自由,同时违反了社会国家原则。

(二)刑法的宪法化:以法治国原则为例

除了民法,刑法也受到宪法的影响。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庭于1966年10月25日在一个宪法诉愿程序中作出的一个判决(Beschluss)。 λ{诉愿人出于商业目的,组织读者团体(Lesering),这个团体内部相互交换书籍、杂志,并且共同购买或者出借书籍杂志。诉愿人委托多个广告公司为其发展新会员。其中一个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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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取了向路人发入场券的方式,促使他们到指定餐馆参加活动,从而在餐馆发展新会员。对此,一个出版公司作为诉愿人的竞争对手,提起异议,哥廷根州法院(Landgericht)于1961年2月21日裁定其不得通过与路人攀谈或者发放入场券的方式发展新会员。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裁定。一二审法院都认为有关广告公司所采用的方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规定。前述出版公司后来又提起多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0条进行的诉讼程序,审查诉愿人违反裁定的行为。在三个诉讼案件中,诉愿人被判处罚金(Geld2 strafe)。1963年6月14日,哥廷根州中级法院又因为新的违反裁定行为而判处诉愿人15000马克罚金。出版公司提起上诉,州高级法院对诉愿人就两次违反裁定行为将罚金改为25000马克。在判决中,州高级法院指出:

法院对诉愿人发出了禁令一事,诉愿人已经告知采取违规方法的广告公司,并要求该广告公司不要再运用原先的发展会员方法。后来,诉愿人书面通知接受委托的所有广告公司,诉愿人已经要求有过错、采取违规方法的有关广告公司承担第三次的一万马克罚款,并且表示其在将来也会要求具有违规行为的广告公司承担罚款。因此,对于该广告公司后来继续违规采用原有方法发展会员的行为,诉愿人没有过错。 λ|然而,州中级法院仍然对诉愿人判处了罚金。其理由是,企业的职工或者受托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3款的,也可以要求法人终止违法行为。这也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89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890条以过错为前提,在逻辑上,该过错必须是终止损害请求权所针对的主体的过错。然而,既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企业主对其员工或者受托人的行为负责,则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也应当如此,即企业主应当对自己、其员工或者受托人的过错负责。如果对《民事诉讼法》第890条的规定作出不同的解释,认为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必须以企业主的过错为要件,则无法对债权人提供充分保护。

这个案件中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宪法诉愿人已经明确告知广告公司不要采取被禁止的方法为其发展会员,而有一个广告公司却继续采取被禁止的方法发展会员,因此宪法诉愿人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0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金呢?对此,联邦宪法法院首先指出,《民事诉讼法》第890条第1款虽然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程序,但由于并不仅仅构成强制手段,而是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此也包含了刑法因素 λ}。换言之,这方面的问题,属于刑法领域;而在这一领域,包括刑事处罚在内的任何处罚都以过错为前提,这是一个宪法层面的原则,它的基础是法治国原则。 λ~法治国原则作为德国宪法上的一个根本原则 μυ,不仅包含法律的安定性,还涵盖了实体正义 μ?。实体正义要求刑法上的事实要件的法律后果之间要存在合理的关系。在该案中,按照州高级法院的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0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处罚,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这就违反了法治国原则。 μω出于这些原因,宪法诉愿得到联邦宪法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宪法上的法治国原则在刑法领域的效力。除此以外,刑法则必须贯彻罪刑相当的宪法原则 μξ,刑罚制度必须建立在罪犯也是享有权利的公民的观念之上 μψ,等等。总之,刑法也实现了全面的宪法化。

(三)行政法的宪法化:从“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到行政法作为“具体化的宪法”

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更是经历了戏剧性变革。1924年,奥托?梅耶的教科书《德国行政法》第三版出版。自其第二版出版以来,历史风云变幻,德国人民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取消君主制、进行了革命,并且制定了《魏玛宪法》。尽管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作者却写道:“从1914年、1917年以来,并没有什么重大的新情况。‘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这种情况向来如此。”这种看法体现了当时的行政法学者对于宪法的看法:无论宪法如何变化,它对行政法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

在《基本法》确立的宪政体制之下,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行政权遵守宪法的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就基本权利而言,《基本法》第1条第3款还直接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都受其约束。因此,在行政法领域,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律解释,都受到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的影响。宪法的约束不仅意味着立法和行政不得违反宪法,还意味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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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必须尽量促进宪法规范的实现。 μζ从这个角度来看,1959年时任联邦行政法院的院长提出行政法是“具体化的宪法” μ{,是完全正确的。 μ|出于这一原因,如果一个行政法规范具有多种解释,则应当采取合宪解释。 μ}由此可见,或许是出于同属于公法的原因,相对于民法和刑法,行政法的宪法化更加明显,在此无须赘述。

三、德国理论的启示

上文表明,在德国,在私法、刑法和行政法领域,都必须遵守宪法原则和基本权利,在这种意义上,各个法律部门实现了全面的宪法化。反思我国各法律部门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或许德国的经验能够给我们如下启示。

(一)合宪解释的理论基础

11宪法原则的效力及于各个法律部门

在德国,包括社会国家原则、法治国原则在内的宪法原则当然地在各个法律部门都具有效力。对此,联邦宪法法院并没有提出什么理由,换言之,这在德国被认为是一个无需论证、显而易见的问题。理论上,宪法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内部的最高规范,无疑具有最高效力,因此,宪法原则当然拘束各个法律部门。在我国,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规定的原则也应当适用于各个法律领域,因此法官的法律解释应当符合宪法原则。

21基本权利在私法关系中的效力

传统上,基本权利的功能在于对抗国家侵害,因此,原则上不能对抗来自第三人的侵犯。要肯定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存在一定的理论障碍。对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吕特案中援引斯门德的理论,认为基本权利构建了宪法上的价值体系,这些价值能够指导各个法律部门。因此,对于法律的解释,特别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抽象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基本权利所体现的精神。通过这一方式,基本权利也就取得了间接的对第三人效力。

在我国,法官在审判中是否应当遵守基本权利,或者说他们在解释法律的时候是否应当符合基本权利条款,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基本权利为宪法价值的观点。所谓价值,也就是被认为重要的事物。我国宪法规定基本权利,正是因为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性。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也构成了宪法上的价值,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需要在宪法上花费笔墨去规定这些基本权利。因此,初步看来,在我国的语境下,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上的价值是可以证成的。如果这一点能够为学术界接受,则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当然也应当与基本权利所体现的价值保持一致。

(二)合宪解释的现实可行性

如果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那么,对于在实践中解释法律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官而言,他们的权限无疑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德国,合宪解释的背后,实际上涉及普通法官和宪法法官之间的关系:由于宪法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后的发言权,合宪解释也就意味着宪法法官能够以普通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不符合宪法为由,否定普通法官的裁判。可以想像,这一点无疑会遭到普通法官的强烈反对。事实上,不仅普通法官、甚至部门法的学者都具有排斥宪法的倾向。然而,在德国建立联邦宪法法院之初,该法院中的很多法官之前都是纳粹的反对者,与希特勒进行坚决的斗争。相比之下,其他法院的运行不得不依赖原有的法官,而这些法官在第三帝国时期对于纳粹的抵制和反抗,远远不如宪法法官那么坚决,甚至这些法官中不乏与纳粹政权合作者。在这一背景之下,联邦宪法法院在公共生活中具有崇高的威望,联邦宪法法院的观点在社会中也就具有很高的威信,其他法院无法不予以重视、遵从,否则会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和道义压力。 μ~

相比之下,中国目前的情况非常棘手。即使我们明显能够在理论上证成法律解释应当合宪,但是,我国并没有一个类似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机构来监督、审查普通法院对于法律的解释是否合宪。换言之,中国宪法缺少一个制度层面的代言人。当然,在尚未建立违宪审查机构的情况下 νυ,宪法学者也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然而,这种解释即使再有说服力,它对于普通法院的约束力只是一种软性的约束。也就是说,宪法学者对于宪法的解释即使能够得到法律共同体、甚至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认同,普通法院违反这一解释的话,只是违背多数人对于宪法的理解,但是在制度层面并不会被确认为违反宪法。当然,普通法院在裁判的时候,不可能不考虑到多数人对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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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解,否则其判决的说服力、在社会上被接受的程度就会打折扣。然而,其不利后果,也就仅限于此,有关判决不可能在制度上被认为违宪。而且,在目前法院判决基本不对社会公开的情况下,除了引起媒体关注的案件以外,大部分案件都无法进入公众视野,从而并不接受这一强度很小的公众舆论监督,这就更是使得法院在裁判的时候无需顾及其裁判是否符合社会大众所理解的宪法。

(三)结论:理论和现实的紧张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法官对于宪法的解释应当符合宪法,或者说法官应当对法律进行合宪解释,这在一个将宪法作为最高规范的国家制度之下,是理所当然的做法,在理论上没有任何困难。然而,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任何保障法律解释合宪的制度。此外,要求法律的解释必须合宪,意味着在法律的解释中,宪法学者就合宪性问题而享有发言权,相对于法官在审判中、部门法学者在学理上垄断法律解释的现状,无疑是对法官和部门法学者不利的,因此,从学术政治的角度来看,合宪解释的主张也会遭遇强烈抵制。在这一背景之下,目前一些宪法学者在宪法司法化希望渺茫的情况下,转而主张合宪解释,认为其构成了目前可行的宪法实施方式,用心良苦,但是未免显得一厢情愿、不切实际。

注释:

①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第110页以下。

②上官丕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第3页以下。

③姚国建:《另辟蹊径还是舍本逐末?———也论合宪性解释对宪法实施的意义》,《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14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页以下。

④Rudolf S mend,Verfassung und Verfassungsrecht (1928).

⑤§826Wer in einer gegen die guten Sitten verst oβenden W eise eine m anderen vors tzlich Schaden zufügt,ist de m an2 deren zu m Ersatz des Schadens ver pflichtet.(参考译文:故意以违反良俗的方式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他人损失。)

⑥BVerfGE7,198,205(《联邦宪法法院判决集》第7卷,第198页开始的判决,第205页。下同)。

⑦BVerfGE3,225ff.

⑧BVerfGE3,225,239.

⑨BVerfGE3,225,239f.

⑩BVerfGE3,225,242.

λ?BVerfGE3,225,243.

λωBVerfGE3,225,243f.

λξBVerfGE22,180,204.

λψBVerfGE81,242ff.

λζBVerfGE81,242,255.

λ{BVerfGE20,323ff.

λ|BVerfGE20,323,324f.

λ}BVerfGE20,323,332.

λ~BVerfGE20,323,331.

μυBVerfGE1,14,Leitsatz28.

μ?BVerfGE.7,89,92;7,194,196;4,52,58.

μωBVerfGE20,323,330.

μξBVerfGE20,323,331.

μψBVerfGE33,1,1.

μζD irk Ehlers,Ver waltung und Ver waltungsrecht i m de2 mokratischen und s ozialen Rechtsstaat,in:Hans-Uwe Erichsen/D irk Ehlers(hrsg.),A llge meines Ver waltung2 srecht,12.Aufl.,S.120f.

μ{Fritz W erner,Ver waltungsrecht als Konkretisiertes Verfassungsrecht,DVB l1959,527ff.

μ|D irk Ehlers,a.a.O.,S.121.

μ}Ebenda.

μ~B run-O tt o B ryde,Funda mental R ights as Guidelines and I ns p irati on:Ger man Constituti onalis m in I nternati onal Pers pective,in:25W isconsin I nternati onalLa w Journal194.

νυ值得一提的是,即使中国有朝一日建立了宪法法院,也不一定意味着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够良好运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制度的成功,一方面固然归功于德国的守法传统,另外一方面,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国之初首批宪法法官具有与纳粹进行坚决斗争的背景,因此具有很高的社会威望,这有助于联邦宪法法院相对于政府、议会、(其他)法院维护自己的独立的宪法地位。在中国,一则不存在守法传统,二则未来的宪法法院似乎无从享有崇高的、有助于维护其超脱地位的权威。目前,俄罗斯以及一些南美州国家宪法法院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即在政治生活中,其地位远远不能够和德国宪法法院或者美国最高法院相提并论。因此,很多宪法学者专注于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将宪政的希望寄托在违宪审查制度之上,显得过于简单化。

责任编辑 陈亚飞

ABSTRACTS

when researchers connect the behavi or outside with the thought inside,and try t o build the causality bet w een the m,ne w app r oach and mode in the hist ory of thought appear.This paper l ooks back the change of research object fr om the inside t o the outside of thinkers and tries t o pursue the p r ocess of hist ory of thought in China Keywords:H ist ory of Thought,Thin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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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Legal I nter p retati on according t o Constituti on,Constituti onal Dog matics,Constituti onal I nter2 p retati on

Con stituti ona li za ti on of Ger man Law and Its I m pli ca ti on s for Ch i n a(39) X ie L ibin(La w School,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Beijing100088) Abstract:Since the Lüth-Decisi on of Ger man Federal Constituti onal Court,it is regarded that basic rights constitute an objective order of values,which als o binds civil,cri m inal and adm inistrative la w.Under this theory,inter p retati on of la ws must conf or m with the constituti on.I n this sense,la ws under the constituti on have been widely constituti onalized.I n China,acade m ic debate over legal inter p retati on conf or m ing with the constituti on is in the ascendant.Ger man experiences tell that the inter p retati on of la w shall confor m with the constituti on.However,there is no instituti on which makes sure that judges inter p ret la w in line with the consti2 tuti on.W hat is more,the require ment that inter p retati on of la ws shall conf or m with the constituti on means es2 sentially an external li m itati on i m posed on judges as well as legal scholars of the res pective fields.Theref ore resistance against this require ment is unavoidable,which makes the i m p le mentati on of this theoretically self-evident positi on i m possible.

Keywords:Constituti onalisati on,I nter p retati on of La w in L ine with the Constituti on,Constituti onal Prin2 ci p les,Basic R ights

On B i n d i n g L ega l I n terpret a ti on Har m ony w ith Con stituti on a t the I n stituti ona l Angle(45) Zheng L ei(Guanghua La w School,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310008) Abstract:Constituti onal revie w organ should choose the one which is the best in har mony with Constitu2 ti on fr om the others.W e call that as“binding inter p retati on har mony with constituti on”.This method is used t o inter p ret both the Constituti on and the la w,t o avoid unconstituti onal decisi on,and it is one ty pe of constitu2 ti onal judg ment.However,“legal inter p retati on har mony with constituti on”is the method use by the judiciary. The t w o interrelated methods are the sa me in p rinci p le,but different at the instituti onal angle.They could do their best only if they had a perfect cooperati on.On the contrary,“legal inter p retati on har mony with constitu2 ti on”could do nothing if“binding inter p retati on har mony with constituti on”were neglected.

Keywords:B inding I nter p retati on Har mony with Constituti on,Legal I nter p retati on Har mony with Consti2 tuti on,Constituti onal I nter p retati on,Constituti onal Revie w

For ma l Cred it,Pl an ti n g Sca le and Far m Producti v ity(53) Zhang Ha iyang(Nati onal School of Devel opment at Peking University,Beijing100871)

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解答

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 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答案:AC 解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4条:“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 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 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第5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 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 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 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 选区参加选举。”可见,A项选项属于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C选项属于同条款第4项规定的情形,且均符合第5条第2款关于可以原选区参选的规定,因此均为应选项。B项是刑事拘留的情形,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不 同于行政拘留、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的拘留等处罚性措施,不是拘留处罚,因此 不在第5条第2款的规定之列。另外,由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最为重要的政治 权利,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人自然不具有参加权利,因此,D应被排除。 4.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B.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C.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D.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 答案:BC 解析: 国家立法权是指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 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权力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 家立法权。”A项错误。地方立法权是指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 权。《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

部门宪法、分支宪法学之构建研究

摘要:宪法的具体化和普通部门法的提升化的双重趋势,推动了部门宪法的生成和发展。现实存在的不同种类的根本社会关系,是部门宪法赖以生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部门宪法的构成要件或判别标准是有机统一的四个方面:调整宪事法律关系;已有直接的宪法文本根据;已经有或者将有不同效力位阶法律文本规定的有关规范体系;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宪法的最邻近的下位概念或种概念。部门宪法存在具体-演绎、抽象-概括、采借-交叉、实践-提升等四个比较典型的发生模式,具有完整形态、次完整形态、非完整形态等三个构成形态(部门宪法的规范表现样式)。在厘清部门宪法与临近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可以揭示部门宪法的本质属性即调整一定种类根本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应立足我国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国情,努力构建部门宪法和部门宪法体系。部门宪法的功能在于,丰富宪法的内容体系,细化宪法条款使宪法规范逐层具体化,发现和弥补宪法的内容漏洞和逻辑缺陷,实现不同效力位阶宪法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分支宪法学是由部门宪法学和非部门分支宪法学(包括交叉性分支宪法学和板块性分支宪法学)构成的整体,应积极构建作为科学、规范、价值、实践之学的分支宪法学,努力创建分支宪法学体系,推动宪法学的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部门宪法;分支宪法学;宪法学科 作为国家根本法、高级法的宪法,其纲领性、原则性、宏观性的固有特征如何转变,并发展为具体性、实在性、实践性的宪法,宪法学怎样由“贫困”走向繁荣,立法机关作过不小的努力,学者们也做过不少的探索,但总体来说尚未找到主要的解决路径和有效办法。笔者认为,实现上述转换和变革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路径和办法,就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特别是民主和法治的现状,努力构建部门宪法及其体系,积极创建分支宪法学及其体系,

我国的法律部门

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 一、宪法部门: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部门还包括:《组织法》《选举法》《国际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 我国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特别行政法方面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 三、民法部门: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 《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 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债权、物权、侵权、婚姻家庭(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知识产权(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此外还包括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等。 四、商法部门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从表现形式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五、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包括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有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

西方城市化的三个阶段

西方城市化的三个阶段 周跃辉 2013-1-28 14:35:00 来源:学习时报 2013-01-28 第02版:当代世界西方国家城市化所走过的将近三百年的演变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8世纪中叶—1950年:工业城市化阶段 农业文明从乡村开始,而工业文明则发轫于城市;城市脱胎于乡村,而西方国家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却起源于近代的工业革命。城市化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态,和工业化似乎是一对“孪生子”,它们就像两个车轮,承载着人类社会滚滚向前发展。18世纪从英国发端的工业革命,使西方城市的初始形态——城邦与城堡——开始从政治管理中心和军事防卫堡垒,转向以工厂生产和贸易交换为主体形态的经济中心。在第一次产业革命的推动下,1851年英国的城市化水平就超过了 50%,率先进入成熟的城市化阶段。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相继启动了城市化进程。19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50年代,第二次产业革命在美、德、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兴起,使得重化工业取代纺织等轻工业而成为主导产业。在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速,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从1850年的 11.4%上升到1950年的 52.1%。1950年,英国达到 79%的城市化水平;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在此阶段皆成功地实现了高度的城市化,美国当时的城市化水平为 64.2%,德国为64.7%,加拿大为60.9%,法国为55.2%,瑞典为65.7%。当然,西方国家工业化带来的城市化进程,也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了“城市病”。环境污染、人口拥挤、城市犯罪及各种社会问题接踵而至,因此,西方主要国家从 20世纪50年代开始出现了“逆城市化”现象。 1950—1990年:逆城市化阶段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

宪法——法律的基石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作为枝干的法律体系。作为主干的宪法,一举一动牵动影响着其他法律,自然是有理由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首先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不仅在法律规范范畴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且在整个社会规范范畴也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总纲第五条,就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种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孙志刚事件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由此引发了三位公民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作为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因为违宪而遭到废除。充分体现了宪法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从规定内容来看,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的基本理念等。更加重要的是它无微不至的保障了公民的人权,是一部人权的保障法。 矮个起诉招工身高限制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一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原告四川大学毕业生蒋某为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生,身高未到被告规定的高度,但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招录报名条件,仅仅由于身高的原因,无法成为招录对象。蒋某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2002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行员启事》登在成都某媒体头版上,其“招录对象”说明里,已经找不到“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的表述。从这个个案可以看出,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力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宪法为中心,《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有相应的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这些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原则。一旦宪法,被人践踏,那么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005德国的城市化人口流动与经济发展

德国的城市化、人口流动与经济发展 肖辉英 德国城市的兴起与工业化几乎同步进行。19世纪中期,工业革命开始之后,整个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农业人口向工业、商业和服务性行业流动。大批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又加速了德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同欧洲其他发达工业国家相比较,德国的城市化有着突出的特点。本文试就德国城市化、人口流动特点,以及经济比较均衡发展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 一个国家的城市化是其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德国也不例外,伴随工业化的兴起,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从农业转向工业及其他产业。工业化和农业人口流动使德国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在各地逐步繁荣。从城市发展的历史看,德国的城市化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1815—1840年是城市化兴起的准备阶段。这时期,农村人口依然多于城市居民,农业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绝对的支配地位。尽管如此,农村多余劳动力,尤其东部农业区的人口逐渐向城市转移,城市的经济开始获得较快发展。有些大中城市已初具规模,例如柏林人口1712万、汉堡13万、德累斯顿6万、科隆5万左右、布勒斯劳6万、莱比锡4万、慕尼黑3万。①它们都是德国城市化的基础,有一定的文化和商业设施,有比较发达的工场手工业。同期,德国的小城市也有发展,分布比较广,如巴门的人口已达113万、埃尔伯弗尔德1万、勒姆施艾德017万、哈根012万。② (二)1840—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是德国城市迅速发展的阶段。在这段时间里,德国西部的一些城市发展很快,东部一些城市人口增长已经超过农村人口增长的速度。大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因为德国工业革命以来,工业的发展首先集中在城市和原料产地,城市中的工业部门能够给农村流动人口提供工作岗位,为他们创造生存和发展的机遇。例如鲁尔、莱因地区的新兴工业区、萨克森和上西里西亚、柏林地区,曾经是手工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工业革命以来已明显地呈现出城市化的新面貌,成为工业、商业集中的地区。同时这些城市不断沿公路、铁路

(完整版)城市化滞后及超前城市化现象

表中数据列出了世界上的几个发达国家:美国、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加拿大、韩国、法国,以及近几年经济发展较快的新兴经济体:中国、俄罗斯、印度、越南和巴西。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城市化率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城市化率普遍高于70%。发展中国家中除了俄罗斯和巴西外,城市化率普遍低于50%。造成这一现像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1、发达国家经济起步早、经济实力强,城市化发展进程早而且成熟,普遍进入后城市化阶段,发展中国家经济起步普遍较晚,城市化发展依托的工业化基础较薄弱,经济基础不牢。2、发达国家人口较少,除美国日本外人口过亿的国家较少少,因此在城市化过程中压力较小,而新兴经济体国家人口普遍超过一亿人,中国和印度超过十亿,城市化任务艰巨。3、巴西作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率高的原因在于经济和大城市的畸形发展,人口过多的集中于几个大城市或超大城市所致,在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类似情况。 第二题: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化滞后、超前城市化并存的分析(一)中国城市化总体上具有“滞后城市化”特征 “城市化滞后”,是指一国的城市化水平远远落后与该国的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首先,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由于以市场导向的工业化启动,城市化进程提速。城镇人口比重从1978年的19%升至2010年的45%。但总体上讲中国城市化水平长期滞后于世界平均水平。1990年世界平均城市化水平为43.4%,我国仅达到26.4%,到2000年,世界平均城市化水平为47%,我国只有36.2%。 其次,三大产业就业结构与GOP结构转移不同步。城市化进程的度量可以通过三大产业转移中的两大指标:产值(GDP)结构与就业结构指标加以考察。一

国内外城市化现状对比

人居环境科学概论期末论文《国内外城市化现状对比》 班级建筑12 姓名卢亦格 学号 2110309019

前言 (3) 城市化 (4) 基本概念及演进过程 (4) 城市化的背景 (4) 积极意义 (5) 不利影响 (5) 三大标志 (6) 发展对比 (6)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7) 基本概况 (7) 中国城市化现状 (7) 城市化政策的变化 (8) 中国城市化发展面临问题 (9) 国外城市化发展模式 (10) 国外城市化模式 (10) 具体表现模式 (10) 国外城市化发展阶段 (11) 二战至今外国城市化发展特点 (11) 世界城市化发展的新趋势 (11) 参考文献 (12) 附录:对“人居环境科学概论”课程建议 (13)

本篇论文旨在针对国外部分国家城市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的研究与探讨。作者参考了诸多文献,对城市化整体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并讨论了世界范围内城市化的进程,并且归纳了城市化所给城市及环境等带来的一些积极和消极的影响。针对国内外城市化的进程与发展的模式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对比,同时在国内外城市化发展方面的利弊及一些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做出了一些分析和提出部分建议。人类的发展是永无止尽的,从原始社会到奴隶、封建等社会发展至今,世界已经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科技化时代,但因为各国综合国力的良莠不齐,导致东西方国家的发展不平衡状态还是存在的。同时,人类的飞速发展,给世界环境也带来诸多压力。希望本篇论文关于国内外城市化模式等研究与探讨,用我自己的看法与角度对搜集来的资料进行整合和发表一些观点,能够给予相关学者和老师参考和帮助,谢谢! 卢亦格 2012.11

德国城市化启示思考

德国城市化启示思考 德国是世界上高度城市化的国家之一,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经济实力位居欧洲首位,在国际上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为第三大经济强国和美国之后第二大贸易国。德国城市发展遵循一条规则:既要考虑市场竞争的原则,也要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共同承担城镇建设发展的任务,其主要特点是:统一筹划,协调发展。通过仔细考察德国城市发展的历史,认真吸取其城市化过程的经验教训,对加快推进我省的城市化进程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德国城市化及城市现代化的特点 城市化的速度快,城市化的水平高。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城市化的前提和保证。德国实现城市化所用的时间少于法、美等国,与英、法、美相比,德国工业革命起步较晚,城市化启动较迟。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到1910年德国基本实现城市化。法国和美国分别到了1931年和1920年才基本实现城市化。到1996年,德国城市化水平已达94.6%。 德国的中小城市多,分布比较均匀,人口过于集中的大城市少。德国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的中小城市,小城镇星罗棋布在全德各地,城市化的过程中,各类城市协调发展,布局较为合理。虽然德国也出现了一些大城市,但是无畸形发展现象。 德国注重协调发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城市的发展与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变化紧密相联。在德国既没有过度拥挤、高楼林立的市中心,也没有破旧不堪的农村地区。德国的城市布局相对合理,城市化进程中大中小城市并行发展,大城市为龙头,但不显得过分突出,小城镇遍地开花,遍布全国各地。 良好的区域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网络为城市均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在几千人口的小镇,各项市政设施的水平基本一样,几无差异。加之方便的购物餐饮等生活配套条件,接近大自然的生活环境,使小城镇拥有大城市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德国的城市管理水平比较高。规划,特色保护,公交等别具特色。德国在城乡建设上一方面严格管理土地、环境等重要问题,一方面又大量放权给地方,充分发挥地方上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只要在规划法规的框架内,各级政府自己决定建设管理事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德国各地始终注意对历史文化和古老建筑的保护,注重城市特色的营造。同时十分注重城市和城际的公共交通建设。 德国城乡建设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对城市化的重新认识:农民进城只是城市化的一种表象。城市化的实质在于现代化,即在于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现代化,而不仅仅是人口在地域空间单纯的移动问题,也不仅仅是居住区向城市的汇集,更重要的是乡村传统封闭的文化向城市现代化开放文化的转变和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向城市的存在方式和运行方式发展。德国城市化过程既有大量农业人口向城市集聚的过程,也有很多就地转化的城市化过程。由于拥有十分发达的公路交通网络和便捷的城乡公交系统,许多人居住、生活在小城镇,而工作在其他地方,因而形成“分散化的集中型”的城市布局,大大减少了人口大量转移和高度集聚对中心城市形成的压力。生产方式的变化带来生活方式的转变:目前,居住在小城镇中的居民与大城市的生活无异,同样,生活在小镇上的农民与居民并无二至。一位教授课堂上说:当时他出生的小镇,以前大部分是农民,而现在1000户居民中,只有4户是农民。在施瓦本哈尔县的一个农业合作社中,其农家的生活已与城市居民一样,生产方式也转变为大生产的农业化。 坚持加快经济发展不动摇。城市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城市化的规模和速度,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经济不发展,就谈不上城市化的发展。在城市建设起步阶段,应当选择投资少、见效快,当地具有资源优势、市场前景好的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发展,为城市发展积累资金,然后才

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

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 【复习提示】 此模块需要重点掌握的考点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等。 一、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理解;易考选择题)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与核心。 (2)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更加重视。 (3)法治原则 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考点: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 (4)民主集中制原则 2.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根本政治制度。【考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 3.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三年级题库

每年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关于设立宪法日的意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有助于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 B有助于弘扬宪法精神 C有助于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D以上三项均正确 为什么《宪法》和宪法相关法被归类为同一法律部门?() A因为两者的内容完全一样 B因为两者的效力相同 C因为两者的制定机关相同 D因为宪法相关法的内容与宪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与宪法相配套并保障宪法的实施 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的施行时间是?() A自2016年10月9日起施行 B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C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D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需要经过哪一个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省级人大 D省级人大常委会 下列哪一选项是在描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A刑罚的轻重要和犯罪人罪行的轻重相适应 B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C刑法要平等的适用于所有人 D刑罚的轻重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人来确定 下列哪一部法律可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A《宪法》 B《民法典》 C《用法》 D《公司法》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未建成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但不需要完善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十分完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布建成的时间是哪一年?() A2009年 B2010年 C2011年 D2012年 我国目前有多少部刑法修正案?() A8部 B9部 C110部 D11部

下列哪一个主体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司法部 法律和行政法规谁的效力等级更高?() A法律的效力高 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 C效力等级一样 D未规定 下列哪一主体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A省人大 B省人大常委会 C省政府 D地级市人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A三个部门和七个层次 B七个部门和三个层次 C五个部门和三个层次 D三个部门和五个层次 下列哪一部法律属于宪法相关法?() A《民法总则》 B《公司法》 C《国旗法》 D《劳动法》 下列哪一原则为行政机关总的指导原则?() A合法行政 B依法行政 C合理行政 D权责一致原则 下列哪一部法律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 A《民法总则》 B《公司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 D《刑法》 下列哪一项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罚个别化原则 D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下列哪一部法律属于非诉讼程序法?() A《民事诉讼法》 B《刑事诉讼法》 C《行政诉讼法》 D《仲裁法》

高一地理必修二第二章城市与城市化知识点

第二章 城市与城市化 2.1城市内部空间结构 1、功能分区:城市各项经济活动相互间发生空间竞争,导致同类活动在空间上高度集中。 2、划分: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市政与公共服务区、工业区、交通和仓储区、风景与城市绿地、特殊功能区等 3、中心商务区(纽约的CBD ——曼哈顿)特征: ①中心商务区是城市经济活动最繁忙的地方 ②人口数量的昼夜差别大 ③建筑物高大稠密 ④中心商务区内部存在明显的分区 同心圆模式、多核心模式、扇形模式 6、经济因素是影响城市内部空间结构的主要因素,体现在各种活动的付租能力。影响付租能力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交通的便捷程度,距离市中心的距离。 7、各类土地利用付租能力随距离递减示意图[理解] 商业的付租能力受市中心距离的影响最大 工业的付租能力受市中心距离的影响最小 OA 商业付租能力最强 AB 住宅付租能力最强 BC 工业付租能力最强

8、影响城市内部空间结构的其他因素: (1)收入的高低,导致住宅区的分化(2)历史文化或经济方面的声誉 (3)种族或宗教团体(唐人街等)(4)早期土地的利用方式影响 9、城市内部空间结构随城市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变化[理解] 早期:功能区分异不明显,市中心以市场、交通等优势吸引工业聚集 后期:由于用地紧张、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问题,工厂企业向外搬迁,城市内部空间结构发生变化。 2.2不同等级城市的服务功能 1、城市等级划分及依据:[记忆] 城市等级一般分为:集镇、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 我国的划分:特大城市(100万以上)、大城市(50~100万) 中等城市(20~50万)、小城市(20万以下) 、 依据:城市人口规模 2、城市等级与服务范围的关系[理解记忆] 城市等级低,数目多,服务种类少,服务范围 比较小; 城市等级高,数目少,服务种类多,服务范围比较大。 3.城市等级的提高和服务范围扩大需要的基本条件:优越的地理位置、发达的交通或丰富的资源条件支撑。 4、上海城市等级和服务范围变化的影响因素[理解记忆] (1)上海位于我国南北海岸线的中点以及长江的出海口 (2)上海市有发达的铁路网,使得上海有充足的原材料、劳动力、农产品以及巨大的市场 (3)上海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形平坦开阔。 5、城市等级体系: 城市的服务种类、服务范围是与城市的等级相对应的,在同一个区域中,城市的空间分布也与城市的等级密切相关,这些不同级别的城市空姐组合,构成了一个地区的城市等

德国城市化对我们的启示_王银安

DOI:10.16110/https://www.360docs.net/doc/1d18506202.html,ki.issn2095-3151.2014.21.002 46

2014年第21期(总第2581期) 47 德国重视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在中小城市发展。而小城镇则是农业、 林业、饲养业、手工业及服务业的集群地,加上大量的中小工商企业和服务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闻名世界的腕表品牌制造商格拉苏蒂有限公司就在只有2500居民的小城格拉苏蒂。 德国的城市规模不太受行政的影响。除柏林、汉堡、不来梅等三个市州外,其余13个联邦州中,只有6个州的首府是本州最大的城市。原西德的首都波恩就是只有30多万人的中等城市。 4.城乡一体发展。德国一直努力为城市和农村创造同等的生活条件,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农村全面协调发展,村庄城镇化、城镇村庄化。社会保障不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同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基础设施,使人们的医疗、教育等基本需求可以在本地解决。良好的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以及汽车的普及,使农村与城市紧密联结。许多人在城市工作而在乡村生活,一些农场主也在农闲时去城市居住。农民不再是一种身份,而是一种自由选择、高技术含量的职业;农村不再是落后的代名词,而是城市的组成部分。 5.城市建设与自然相协调。德意志民族崇拜大自然,森林意识强,无论城市还是乡村,都重视资源的节约利用,注意保护自然景观。在联邦《建设法典》中,环境保护占据重要地位,有单独的条款要求保护环境、保护自然、保护自然景观等。如要求规划任何建设项目都要保证绿地在总量上不减少;绝不允许不经处理的污水排放等。德国城市建设严格遵守《建设法典》,使建筑物与大自然浑然一体,相映成趣,形成蓝天覆盖绿地、绿水缠绕青山、森林掩映城市的美好景观。德国的环保和平运动,也推动了城市建设与自然相协调,使广大城乡充满自然田园风光。 6.注意保护人文景观。德国人注重人文,讲求质量及建筑美,珍爱和保护先人留下的建筑瑰宝,注重传承城市文化特色。联邦也制定了城市建设补贴法,用于保护部分传统建筑和文化标志,使每座城市都有自己的身份和特色,不同城市给人不同的生活感受。目前,德国保存有2万多座古城堡,走进每一个城市,巍峨高耸、锈迹斑驳的教堂和老建筑,都在向你诉说着过去;结实的石板、水泥板等铺就的人行道,使你感觉特别踏实、厚重。 7.人口分布不均衡和逆城市化、再城市化。德国的城市是随着工业化而自然形成的,人口随就业而流动,人口分布随经济发达程度和功能分工不同而很不平衡。城市密集的莱茵河和鲁尔河畔工业区人口超过了1100万。其他人口稠密的地区还有法兰克福、美因兹等大城市所在的莱茵—美因地区、莱茵—内卡河流域的工业区、以斯图加特为中心的经济区以及不来梅、德累斯顿、汉堡、科隆、莱比锡、慕尼黑和纽伦堡等城市及附属区。而在北德低地的草原和沼泽地区、原东德地区、巴伐利亚林区的大部分则是一望无际的绿色原野,人烟稀少。人口密集区大城市、小城市相连,而人口稀少区则满眼牧草和林地。 20世纪90年代,很多人搬到城市边缘居住,再加出生率下降、人口减少,造成城市人口流失,德国出现逆城市化现象。进入21世纪后,德国开始“再城市化”,人口又有从农村向城市、从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的趋势。2001 2012年,德国人口持续减少,而5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人口绝大部分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二、德国城市化格局的背景和原因 德国城市化模式的形成, 既是其社会意识、民族传统的结果,也是其城市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的体现,更与其资源禀赋相关。

城市化发展规律及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的借鉴

世界城市化发展规律及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借鉴 城市化发展的阶段性规律 城市发展阶段理论主要有服部硅二郎的“区域与城市发展的相关分析”,诺瑟姆(R.M.Northam)“城市人口比重的变化”,博格(L.v.d.Berg)的“城市人口的动态过程分析”。而诺瑟姆的S型曲线理论应用最为广泛。美国城市地理学家诺瑟姆根据各个国家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变化,于1975年提出了城市化发展过程呈S型曲线,如图所示: 曲线表明,城市化发展呈阶段性:初级阶段,城市化水平低,发展缓慢,当人口超过10%,城市化发展速度开始加快;当城市化水平超过30%,城市化发展呈加速状态,进入中期阶段:后期阶段,城市人口大约超过70%时,城市化又进入缓慢发展阶段。 城市化初级阶段,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较大比重,农业劳动力在总劳动力中也占较大比重,农业生产率比较低下,能提供的商品粮有限,而粮食的供应是区域内实现城市化的重要前提与基础。粮食不仅保证城市人口的正常生活,同时是城市的重要的化工原料之一。社会的资金积累也是有限的,并且科学技术水平低下。因此工业化处在初级阶段,推动城市发展的动力不足,所以城市发展缓慢。

进入城市化中期阶段,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离开土地,工业化进入起飞阶段,初期发展的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生产,大量劳动力进入城镇、城市,特别是进入大城市,进入工厂就业,进入城市的各类服务业,促使城市化进入高速成长期。 城市化后期阶段,工业己由劳动密集型过渡到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少,原来进入工业的一部分劳动力逐渐向第三产业转移。农业基本实现现代化,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也已经大致完成,没有更多的劳动力可以进入城市,城市化进入缓慢发展和注重提高城市质量的时期。119) 世界城市化发展规律总结 世界城市化呈不断加速之势 自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城市化呈不断加速之势。 1800年,世界城市人口为5000万人,占世界总人口的5.1%。整个19世纪,世界总人口增长了70%,而城市人口增长了340%,城市化水平提高到13.3%。20世纪前50年,世界总人口增长了52%,城市人口增长了230%,城市化水平提高到29%。20世纪50~9O年代,世界总人口增长了109%,城市人口增长了208%,城市化水平提高到42.6%。总的来看,19世纪以来,城市化越来越快。[‘91[451 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相继步入城市化后期,城市化速度放缓、基本停滞。发展中国家50年代才进入城市化起步期,有的刚进入城市化中期的快速发展阶段。世界上数量更多、人口更多并处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相继进入城市化的高速发展阶段,尽管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已经放缓,整个世界还仍然处在城市化的快速增长期。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表现在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表现在( ABC )。A.内容上 B.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C.法律效力上 D.形式上 2.宪法的特征主要有( ABCD )。A.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B.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 C.宪法的制定要通过特定的程序 D.宪法的修改要通过特定的程序 3.现代意义的美国宪法监督制度是通过( B )建立起来的? A.美国宪法的规定 B.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判决 C.华盛顿总统的宣告 D.林肯总统的宣告 4.所谓国籍,就是指一个人属于国家的一种( B )上的身份,即属于哪个国家的公民资格。 A.政治 B.法律 C.政治与法律 D.政治与经济 5.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ABC )。 A.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B.审判机关的职务 C.检察机关的职务 D.军事机关的领导职务 6.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是( AC )。 A.长期共存、相互监督 B.患难与共 C.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D.长期合作 7.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 ABD )。 A.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 AB )。 A.自治区人大 B.自治区人民政府 C.自治区人民法院 D.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9.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按其性质来说是( B )。 A.基层政权机关 B.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C.国家机关 D.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 10.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 D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A.1/2 B.1/3C.1/4 D.1/5 11.现行宪法规定,我国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是( A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1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 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13.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负责制,主要内容是: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约又相配合。行政主导的体现:行政长官地位显赫、行政参与立法程序、议案讨论的行政优先原则、行政长官依法律解散议会权。司法独立:澳门与香港属于不同的法系 14.在我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 D )。 A.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B.委托与被委托关系C.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D.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15.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批权属于( B )。

德国和谐城市 Balancity

德国城市的和谐救赎 作者:冯禹丁来源:《商务周刊》添加日期:10年07月14日未曾伴生过?巨型城市?和高房价压力的城市化,以及老工业城市的成功蝶变,是德国城市奉献给全世界的宝贵经验 上海世博会德国馆新闻部经理孔然蒂(Marion Conrady)女士递给记者的名片上,中英两面的抬头位置都写着?balancity和谐都市?——这是德国馆的名字,由英文的?平衡?(balance)与?城市?(city)组合而成。 ?balancity在今天显得特别重要,它体现于城市的各个方面。?孔然蒂说,比如城市应该是一个生活休闲的好地方,也应是能产生足够工作机会的地方;汽车是城市必需的,但又不能不限制车;城市要不断更新、创新,也要保留传统;还有城市与自然的关系,全球化与民族化等等城市问题,都需要运用平衡的理念。 孔然蒂本是科隆博览会国际有限公司高管,她对《商务周刊》介绍说,代表德国参展的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早在2006年决定参展本届世博,计划用3000万欧元建造一个馆,由于该部门人手不够,所以选择与德国科隆博览会公司合作进行参展事宜的具体运作。 ?和其他馆不大一样,我们不是先建造馆再赋予概念。?孔然蒂介绍,按照德国的法律,主办方首先共同对德国馆的方案面向全欧洲公开招标。在大量的应标方案中,25家公司提交的创意通过了第一

轮,得以呈送更详细的方案;然后由成员来自政府和行业组织的?商业评选委员会?从中挑选了6个方案继续进行细节呈送;最后于2008年3月,?balancity和谐都市?的创意胜出,2008年12月开始建造展馆。 孔然蒂说,?balancity?的概念已经完全融入到建筑总面积6000平方米的德国馆中,比如馆体的四座看上去东倒西歪却互为支撑、相辅相成的建筑就是对?平衡?的一个诠释。 没有?大城市?的经济大国 作为全世界城市化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德国城市在很多方面实现的?平衡?,的确令中国及其他各国艳羡。 比如在城市规模和分布上,中国和众多国家都在为人口超过1000万的?巨型城市?还在急剧膨胀、以及大小城市规模之间难以遏制的?马太效应?而焦头烂额,城市化率超过90%的德国却显得高枕无忧,它从未面临过?大城市病?的压力。德国最大的城市柏林目前的人口340万,港口城市汉堡以180万人位居第二,第三大城市慕尼黑约为130万人。相形之下,100年来,巴黎的人口从360万增至1200万(6环内),伦敦人口由620万增至1400多万,柏林的人口却仍然与1910年的规模(340万人)相当。德国人似乎不喜欢大马路和高层建筑,记者曾到过科隆,这座德国第四大城市里最高的酒店仅28层,在顶

论宪法与基本法律的效力关系

论宪法与基本法律的效力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基本行为准则。关于我国宪法的法律特性的表述,已经得到了我国法学理论界的公认,同时,也有着非常明确的法律文本依据。1982年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我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长期以来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关注焦点只在于宪法所具有的“特性”,而没有认真地从法理上去研究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具体逻辑关系和法律事实关系,在制度上也没有建立起准确界定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关系的法律程序,所以,在确立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时,必然会遇到许多与宪法的法律地位相关的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加以研究和在逻辑上给予自洽性说明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其中,宪法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间的效力关系在法理上最为复杂,而理顺这一关系对于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关重要。本文以现行宪法文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本文以下简称《立法法》)文本为分析对象,通过对宪法和法律文本的研究,旨在揭示目前在制度设计中存在的法理问题,同时,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要求,提出若干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法律形式效力之间所存在的逻辑矛盾的学术建议。 一、宪法与基本法律之间效力关系的表面特征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与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关系在法理上是不言而喻的: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只是处于宪法之下、依据宪法产生的“法律”;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和处于法律形式体系的最顶端,基本法律则是居于第二层次的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提并论。上述关系可以从现行《宪法》、《立法法》法律文本的规定中获得最简单和最直观的“确证”。 (一)《宪法》文本对宪法作为根本法最高法律地位的肯定 关于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现行《宪法》序言首先有明确的“宣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上述规定可以发现,现行宪法序言通过宪法文本的形式,自己明确了自己所具有的根本法地位,从这种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出发可以很容易将宪法的地位与基本法律的地位区分开来。现行宪法文本在区分宪法与基本法律地位时,还通过确立基本法律对宪法的“服从性”来表示宪法具有优于基本法律的权威地位。现行《宪法》第五

城市化 经典习题(含详解)

城市化经典习题 基础巩固 美、日、德三个国家各自经历了迥然不同的城市化发展道路,分别是美国的大都市区发展模式、日本的综合发展模式和德国的中小城市发展模式。美国人口主要居住在大都市区内。大城市聚集发展在日本城市化进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带动作用,同时中小城市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德国居住在10万人口以上较大城市的人口仅有2 500万,占总人口的30%左右。下图示意美、日、德三个国家城市化发展历程。读图,完成1~3题。 1.甲、乙、丙依次表示() A.美国、日本、德国B.美国、德国、日本 C.日本、德国、美国D.德国、美国、日本 2.图示三个国家中() A.均未出现逆城市化现象 B.目前德国城市化水平最高 C.美国城市化起步最早 D.二战后日本城市化速度最快 3.与美国、日本相比,德国城市化模式的明显优点是() A.城市数量少B.城市间竞争小 C.“大城市病”不严重D.城市功能区多 【答案】1.B2.D 3.C 【解析】第1题,德国城市化起步早,初期城市化水平最高,乙是德国。日本城市化速度快,三国中城市化发展最快,丙是日本,甲是美国。甲、乙、丙依次表示美国、德国、日本。第2题,图示三个国家中美国、德国都出现逆城市化现象,A项错误;根据图示曲线,目前日本城市化水平最高,B项错误;德国城市化起步最早,C项错误;二战后日本城市化

速度最快,D项正确。第3题,与美国、日本相比,德国城市化模式是中小城市发展模式,明显优点是“大城市病”不严重,C项正确;城市规模小,城市数量多,A项错误;城市间竞争多,B项错误;城市规模小,城市功能区少,D项错误。 大伦敦都市区是英国最重要的人口聚集区城。大伦敦都市区划分为内伦敦和外伦敦,下图示意大伦敦都市区1811年~2011年间的人口增长变动情况。读图,完成4~6题。 4.下列时间段大伦敦都市区的人口数量最多的是() A.1861年~1871年B.1931年~1941年 C.1971年~1981年D.1991年~2001年 5.1861年~1961年的近100年间,大伦敦都市区的城市化阶段处于() A.城市化起步B.逆城市化C.郊区城市化D.再城市化 6.1991年~2011年大伦敦都市区人口变化的主要原因最可能是() A.英国人口自然增长率高B.大量农村人口的迁入 C.当地死亡率进一步下降D.青壮年国际移民迁入 【答案】4.B5.C6.D 【解析】第4题,当一个地区的人口增长率由正值变为0时,该地人口数量会达到一个最高值。读图可知,大伦敦都市区自1811年之后人口增长率长期为正值,直至1939年人口达到历史峰值,此后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大约1991年以来人口又呈现出正增长态势。第5题,读图可知,1861年~1961年,大伦敦都市区整体上经历了人口增长速度不断降低的过程,外伦敦的人口增速快于内伦敦核心区,说明人口由核心区域向外围区域不断扩散,即此阶段为郊区城市化过程。1961年~1991年,内伦敦和外伦敦人口均呈负增长,此时应处于逆城市化阶段。1991年以后大伦敦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为再城市化阶段。第6题,1991年~2011年,大伦敦都市区人口重现正增长,进入了再城市化阶段,其主要原因是大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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