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

一、概述

我们国家所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那么为什么要实行这个制度,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是我们首要的、也是必须要掌握的法律知识。

(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所谓立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始终,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那么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就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如何理解这一立法宗旨?

第一,烟草及其制品既是一种有着长期和广泛争议,被公认为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的嗜好性消费品,同时吸烟有是一个历史性、社会性的消费习惯。吸烟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现阶段烟民数量还比较多,这样的情况决定了我国的烟草政策只能是既要适当控制,又要适当满足。

第二,烟草行业的初级产品(烟叶)、主要配套产品(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盘纸等)和最终产品(卷烟),都具有用途单一、专用性较强的特点,这也就决定了对烟草专卖品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经营。

第三,历史上,许多国家为了限制吸烟,采取“寓禁于

征”的政策,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重税,并且一次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所以说,烟草专卖法对其宗旨做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即把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人民健康与促进烟草行业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结合起来,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恰当地处理了吸烟与健康、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

(二)烟草专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实施条例第2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特征:

1.烟草专卖是国家垄断、法定垄断。烟草专卖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具体执行各项职能的机关是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以说烟草专卖是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根据我国国情实行的一种特殊经济制度,不同于行业垄断、部门垄断或者地方垄断,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

2.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是一种完全的专卖。烟草专卖的涵盖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也就是农工商、内外贸都必须实行烟草专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根据我国历史上的经验教训,要实现适当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这两个目的,就必须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包括

进出口整个环节都加强管理和控制,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烟草专卖品的有序供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我国烟草行业免受外国烟草巨头的冲击。

那么对于如何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环节实现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我们后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逐一来讲解。

(三)国家和社会限制吸烟的原则

前面讲到我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恰当地处理了吸烟与健康、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实行的是“国家和社会限制吸烟的原则”。

一方面,国家和社会有义务通过各种措施逐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或者减少烟草消费,减轻烟草及其制品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国家应大力加强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也有责任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的政策,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下面我们就从烟草专卖品的产、供、销,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来解读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

首先需要大家把握好两个概念,做好区分,因为我们以

后经常会用到,就是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

在逻辑上,烟草专卖品这一概念的外延更大,烟草专卖品包含烟草制品,烟草制品包含于烟草专卖品。(文恩图)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其中:

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显示名

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而不是没有拼装的零部件。并且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显示名录)

二、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一)烟叶

(重复强调)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解释:

烟叶根据加工方法和化学成分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两大

类:烤烟和晾晒烟。晾晒烟又可细分为名晾晒烟和其他晾晒烟两种。

烤烟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栽培面积最大的烟草类型,是卷烟工业的主要原料,因此完全属于烟草专卖管理的范畴。

名晾晒烟是指在各地种植形成一定批量,并用于生产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及出口所用的晾晒烟,也是实行专卖管理的对象。

其他晾晒烟是指种植上不形成一定批量,主要为群众吸食自用的晾晒烟,因此可以不作为专卖管理的对象,而是按一般农副产品管理,可以到集市贸易市场买卖。

晾晒烟中,具体哪些是名晾晒烟、哪些是其他晾晒烟,由《名晾晒烟名录》来规定。《名晾晒烟名录》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为加强对名晾晒烟的管理,明确规定名晾晒烟的范围而发布的名晾晒烟的名称的目录。

烟草专卖法对纳入专卖管理的烟叶范围的规定,既奠定了国家对烟草制品生产实行计划控制的基础,又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产和消费习惯,是十分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烟草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根据专卖法第8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理解这一法律条款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烟草优良品种一般应具有种植范围广、抗病、抗旱、烤后品质好、上中等烟叶比例较高等优点。

2. 这是由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土壤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的现状决定了优良品种在全国的培育和推广必须贯彻

因地制宜的原则。

3.烟草优良品种的确认,必须经过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4.烟草新品种必须经过一定规模的栽培试验,由省级烟草品种评审委员会推荐,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才能确定是否为优良品种。中有经审定为优良品种的,才能进行推广种植。

5.烟草优良品种的供应工作,由当地烟草公司负责。这样既能保证烟叶生产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统一控制种源,防止大面积超计划种植带来的消极后果。

(三)烟叶的收购

我们国家实行烟叶按计划收购,即收购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与烟农签订收购合同,并对烟农交售的烟叶,按照国家规定的烟叶收购价格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后分等级收购。

在时间上就是:制定烟叶收购计划、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种植采摘、烟叶收购

烟叶收购时连接烟叶生产和卷烟工业的纽带,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1.烟叶收购计划

烟叶收购计划要根据烟叶种植规划下达,具体而言: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

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

烟叶收购计划一经下达,非经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2.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是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收购计划与农民签订的生产、收购烟叶的协议。

合同内容包括:种植品种、面积、等级、数量、种植范围及向农民供应化肥、资金等等。

对于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草专卖法特别强调“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这一规定的作用有三:第一,防止烟叶种植者擅自扩大烟叶种植面积,从而增加烟叶产量;

第二,有利于提高烟叶质量;

第三,维护烟农的合法权益。对烟农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

第四,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3. 烟叶收购单位

烟叶必须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

4. 烟叶收购价格、标准等

第一,烟叶收购价格是国家定价,即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或变更烟叶收购价格;

第二,烟叶收购价格的确定,是采取分等定价的方式进行的。国家一般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烟叶的成本、市场的需求、农产品之间的比价等各方面的综合因素,按照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烟叶收购价格的。

第三,烟叶收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价格。

第四,烟叶收购中,不得压级压价,要妥善处理收购烟叶中所发生的纠纷。烟叶收购工作,涉及千千万万烟农的切身利益,收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不得压级压价。

(四)烟叶调拨

概念:烟叶调拨,是指具有烟叶经营权的企业之间根据国家计划进行的有关烟叶、复烤烟叶方面的购销活动。按照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流向,分为省级间的调拨和省内调拨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也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烟叶、复烤烟叶调拨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应当在保证国家调拨计划的前提下,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额调拨计划。

第三,无论是省级间的调拨还是省内调拨,未经原下达计划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四,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必须通过签订调拨合同来落实。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实现国家的调拨计划,有利于依法对调拨合同进行管理,保证国家对烟叶、复烤烟叶调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的落实。

三、烟草制品的生产

(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和复烤烟叶厂。我国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其设立、分立、合并及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其他单位或部门无权审批。

程序: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注意,根据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或撤销时,也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另外,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批准(二)卷烟、雪茄烟的生产计划管理

卷烟、雪茄烟工业生产计划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年度总产量计划;二是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1. 年度总产量计划,指规定卷烟、雪茄烟年度生产总量的计划。

国务院计划部门编制全国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在此基础上,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及各个企业的生产情况规定本地区内各个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年度生产卷烟、雪茄烟的数量计划,把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落实到企业。地方人民政府无权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年度总产量计划,更不能随意向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如果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报请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生产。

2.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是指在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内,根据卷烟产品的等级和种类而制定下达的指导性计划。

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是指导性计划,由全国烟草总公司向各省级烟草公司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由省级烟草公司下达。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本企业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进行调整。

另外要注意:

(1)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

(2)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商标法)我国对商标的注册采取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所以在这里实行的是强制注册原则。

(3)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这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是指经过省级工商局审查批准的,符合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条件的企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提高烟草制品商标印制的质量。

(4)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具体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假冒其商标,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采取非法手段盗用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生产烟草制品的;有擅自印制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生产烟草制品的;还有从卷烟配方到商标,全部仿造注册商标持有人的烟草制品等等。

关于注册商标,还有行政处罚和刑罚方面的规定:

《专卖法》36: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

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①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②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以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另外: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四、烟草制品的销售

烟草制品的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从事这两种行为都需要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专门进行讲解。

对于烟草制品的销售,应当掌握这些内容

1.国家通过制定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级标准,对其中的焦油含量进行控制。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使消费者明确了解所吸卷烟的有害物质含量,以减少吸烟数量。同时促使生产企业开展技术革新,生产低焦油卷烟。

2.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在卷烟、雪茄烟小盒包装和条包装上都必须用标准汉字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3.《专卖法》19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由于吸烟有害健康,为了控制烟草消费,国家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这些大众传媒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防止因广告产生刺激或者增加烟草消费的效应。

其中:

广播电台、电视台,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无线电广播台及有线广播站、各级电视台及闭路电视传输网;

报纸、刊物,包括各种报纸、杂志、书籍;

播放、刊登,包括以声音、图像、文字、图画等形式发布的烟草制品广告信息等。

4.烟草制品生产和批发的限制规定

根据《专卖法》第25和28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由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同时也不得向无证户供货,如果超越规定则构成超范围违法经营,同时也会造成烟草制品市场的混乱。因此,专卖法对烟草制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

五、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一)严格的计划体制管理

1.生产这些烟草专卖品,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行为将受到烟草专卖法的约束和规范,受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这些烟草专卖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计划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落实。(专卖法26: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二)销售对象及范围

1.这四种烟草专卖品的销售对象为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这四种烟草专卖品的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

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4.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六、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首先要知道:国家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

业务范围: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将本企业的进货计划、销售及库存情况等信息报送国家局,以便于对这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有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证在这一特殊烟草专卖品经营领域中烟草专卖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二)特种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经营上述业务必须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这一证件由国家局或省级局审批发放。(具体的将在“烟草专卖许可部分”讲解)

(三)要掌握关于进出口烟草专卖品的一些规定

1.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2.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3.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七、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专卖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掌握以下两点: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3.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二)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具体修改的条款及其修改原因是: (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重庆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9月29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和收购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四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烟叶种植者、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和公共场所内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和收购 第五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市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烟叶产区的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第一部分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 一、概述 我们国家所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那么为什么要实行这个制度,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是我们首要的、也是必须要掌握的法律知识。 (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所谓立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始终,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那么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就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如何理解这一立法宗旨? 第一,烟草及其制品既是一种有着长期和广泛争议,被公认为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的嗜好性消费品,同时吸烟有是一个历史性、社会性的消费习惯。吸烟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现阶段烟民数量还比较多,这样的情况决定了我国的烟草政策只能是既要适当控制,又要适当满足。 第二,烟草行业的初级产品(烟叶)、主要配套产品(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盘纸等)和最终产品(卷烟),都具有用途单一、专用性较强的特点,这也就决定了对烟草专卖品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经营。 第三,历史上,许多国家为了限制吸烟,采取“寓禁于

征”的政策,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重税,并且一次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所以说,烟草专卖法对其宗旨做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即把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人民健康与促进烟草行业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结合起来,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恰当地处理了吸烟与健康、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 (二)烟草专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实施条例第2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特征: 1.烟草专卖是国家垄断、法定垄断。烟草专卖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具体执行各项职能的机关是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以说烟草专卖是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根据我国国情实行的一种特殊经济制度,不同于行业垄断、部门垄断或者地方垄断,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 2.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是一种完全的专卖。烟草专卖的涵盖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也就是农工商、内外贸都必须实行烟草专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根据我国历史上的经验教训,要实现适当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这两个目的,就必须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包括

烟草专卖知识问答

烟草专卖知识问答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答:可以行使以下职权:①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②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③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2、《烟草专卖法》对运输烟草专卖品有哪些要求 答: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的案件违法经营额是多少元的应当上报备案 答:处罚金额(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部分)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处罚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案件级别管辖权限,由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规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5、《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几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如何计算 答:①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除外。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在处理无证运输案件中,可以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以下情形:①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②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③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④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⑤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⑥利用伪装非法运

烟草专卖法概述

第一节烟草专卖法概述 在现代汉语中,“法”是个多义词,一般指规范、标准、方法、效法等意思。作为法律用语,“法”的概念通常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是专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的具体意义上的法。 我国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这种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公约或条约五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制定的机关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如《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国家基本法律以外的各种社会关系。相对基本法律而言,其调整对象比较窄,内容也较为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就属于这种法律形式,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渊源于宪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它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及法律。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依法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各方面的行政工作,因此,行政法规内容十分广泛,数量也较多。(4)地方性法规,是由地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的有关,制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下面是办法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第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 (一)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 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 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五)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九条 烟草集团公司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单独申领烟草专卖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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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的财政税收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以及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四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海关、边防、税务、交通、铁路、民航、海运、汽运、邮政、物价、城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烟草专卖管理政策、措施,拟订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对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烟草违法活动,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烟草专卖

管理工作。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验. 第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许可证遗失(含正、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歇业时,应在歇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烟叶种植应当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并与海南省烟草公司*公司签订合同后种植。 晾晒烟按名录晾晒烟实行专卖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烟草制品,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 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八条禁止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九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禁止烟草专卖品运输中的下列行为: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不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品种、数量的.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知识问答

目录 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2) 第二部分:内部专卖监督管理 (16) 第三部分:卷烟营销、物流及烟叶生产经营 (23) 第四部分:“两项工作” (36) 第五部分:行政问责 (50) 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一、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烟草专卖品指什么? 答: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三、我国在哪些方面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许可证有哪几种? 答: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具体说,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又合称为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四、卷烟、雪茄烟的产量计划是由哪些部门下达的?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烟草制

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五、烟草种植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六、国家对公众场所吸烟有何限制? 答: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七、国家如何保障烟草专卖品质量? 答: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

《烟草专卖法》讲义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烟草专卖法》讲义 第一章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第一节烟草与专卖的概念 一、烟草的含义 “烟草”一词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含义。第一种含义:从植物学上讲,烟草是一种草本植物,叶子大,长圆状披针形,慈状花序生在茎的顶端,花冠漏斗型,筒部粉红色或白色,裂开红色,结蒴果,卵圆形。烟草属茄科,其种类约有64种,多数原产于中美洲,部分原产于澳洲,目前,成为栽培作物的烟草有红花烟草和黄花烟草。 第二种含义:从烟草专卖管理实践中,“烟草”往往被看成“烟草专卖品”的同义词,它指的是烟草专卖管理的对象,即与烟草有关的产品及专用材料和专用机械设备。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烟草专卖法》在名称和整个法律条文中,基本上是在上述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烟草”一词,只是在《烟草专卖法》第8条中提到“烟草种植”时使用的是植物学上的概念。 二、“专卖”的概念

“专卖”古称“榷酤”。“榷”字原意是指一人通过不准他人并行的独木桥,就是“专”的意思;“酤”者,卖也。在英语中,专卖(Monopoly)几乎是垄断经营的同义词,它是指垄断者对一定商品享有排他的专卖权。作为一种制度,专卖最早由我国封建社会官营工商业制度发展而来的。当时称之为“禁榷”制度。实行禁榷的商品由政府垄断,限制或禁止私人经营。《盐铁论·轻重》记载,管仲相桓公“点一盐铁,通山川之利而万货殖”。这就是说通过对盐铁实行专卖制度,给官府带来丰厚的财政收入。 现代意义上的专卖,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某些商品规定为专卖品并对专卖品的生产、分配和销售实行国家垄断,统一管理。从内容上说,专卖分为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两种。 所谓完全专卖,即在全国范围内对专卖品产供销各环节都实行专卖管理,我国目前对烟草实行的专卖就是完全专卖。《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 所谓不完全专卖,即仅对专卖品产、供、销部分环节或只在部分地区实行专卖。如部分省区实行的酒类专卖。 综上所述,专卖是一种经济管理体制,即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对某种或某些商品实行的具体管理制度。这其中包括组织专卖品生产、流通、分配的具体形式,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专卖的主要特征是管理权限由 2

《烟草专卖法》宣讲提纲:认真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坚持烟草专卖制度不动摇

《烟草专卖法》宣讲提纲:认 真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 坚持烟草专卖制度不动摇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正式确立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它对于扭转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法律地位不高、规定的处罚幅度偏轻等局限性,将其上升为法律就成为客观之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制定《烟草专卖法》势在必行。 一、为什么制定烟草专卖法 第一、烟草及其制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烟草专卖必须立法。 第二、解决烟草行业存在的问题所必须。 第三、改革开放的深化需要立法。 第四、国外烟草管理实践证明要搞好烟草专卖必须进行立法。 二、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并发布第46号主席令,宣布《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烟草法律,标志着我国烟

草行业从此走上依法治烟的轨道。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法》的可操作性,维护其权威性,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至此,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的“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这一成功的改革,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三、《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 《烟草专卖法》总则第一条对立法宗旨作出了规定,即“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烟草专卖法》对其宗旨作出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即把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健康与促进烟草行业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结合起来,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处理了吸烟与健康、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 四、施行《烟草专卖法》意义深远 《烟草专卖法》制定、颁布与施行,标志我国烟草行业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对于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与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烟草专卖法》提高了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地位。 第二、《烟草专卖法》确定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

烟草专卖法与新零售之间的关系

烟草专卖法与新零售之间的关系 一、烟草专卖法概述范文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定于次年1992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此,这天也就成为了全行业永久的纪念日。 迄今为止,烟草专卖法先后经过三次修正,时间分别是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和2015年4月24日,但无论怎么修正,烟草专卖法的立法意图、基本原则与核心内容始终没有变: (一)它的立法意图是什么? 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制定和实施烟草专卖法的目的有四:一是使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有计划的发展;二是提高烟草制品质量;三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四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法定垄断原则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这是新中国历史上,唯一的

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的专卖专营制度。 除烟草外,国家当下仍在专营的商品还有食盐,历史上白酒也实行过专营,但这些专营制度都不是法定的,食盐专营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这是一部行政法规,白酒专营依据的是商务部制定的、现已废止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这是一个部门规章,而且,食盐专营是行业专营但内部充分放开,白酒专营只针对批发环节,与烟草专卖制度下,国家对烟草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实施高度集中、垄断经营有着根本不同。 2、双重领导原则 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行业的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即以行业垂直领导为主,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为辅,国家局,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 3、严格管控原则 烟草专卖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要依法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比如购买的卷烟条盒、小盒上都醒目地印着“吸烟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语,在直营店、卷烟零售店的醒目位置都张贴着“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烟草公司是唯一一个敢给自己打负面广告的企业。

重庆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9月29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和收购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四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烟叶种植者、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和公共场所内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和收购 第五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市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烟叶产区的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将烟叶收购计划落实到适宜种植烟叶的村、社、户。 第六条烟草公司应按照烟叶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依法签订烟叶生产购销合同,约定种植面积,收购数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办法,以及相关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等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要求烟叶种植者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种植烟叶,不得要求烟草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收购烟叶。

河南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

河南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 河南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促进行业自律,保障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05〕377号),结合我省烟草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管理监督原则。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坚持全员管理监督原则。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实施,既要充分发挥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也要有效发挥计划、法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整规办等部门管理监督的合力,形成全员参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坚持全程管理监督原则。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对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专卖管理监督。 第五条坚持属地管理监督原则。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对属地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行责任制,特殊情况可由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六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保护和服务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七条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是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 第八条从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行业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

须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专卖管理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行业内企业。 第二章管理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全面负责本辖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对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调整充实专卖力量,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到位。 省烟草专卖局在专卖监督管理处(稽查总队)设立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司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宜。 各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市、区)烟草专卖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岗位职责,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二)指导、实施、检查、考核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河南中烟工业公司,省烟草公司及其卷烟分公司、烟叶分公司、进出口公司,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卖管理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7.07.03 •【文号】国务院令[第223号] •【施行日期】1997.07.03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

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修改情况 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具体修改的条款及其修改原因是:(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

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条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改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因此,不能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执行。 (五)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二条是:“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培训题库

烟草行业生产 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培训题库一、单项选择题 (一)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 1、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D) A、烟草专卖品; B、烟草专卖管理品; C、烟草产品; D、烟草制品。 2、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禁止发布烟草制品广告的范围是(A ) A、广播、电视、报纸、期刊; B、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 C、室内公共场所; D、所有新闻媒介和公共场所。 3、国家对卷烟商标注册实行(B) A、自愿注册; B、强制注册; C、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 D、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以强制注册为主。 4、下面哪种产品可以不申请商标注册?(D) A、卷烟;

B、雪茄烟; C、有包装的烟丝; D、复烤烟叶。 5、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C)的企业经营。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D、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应当(A)。 A、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B、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C、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D、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7、一批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准备由A省运往B省,需由(A)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A、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8、下列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烟丝说法正确的是:(B ) A、烟丝是由烟叶、复烤烟叶、烟梗为原料加工而成的; B、烟丝在形状上可以表现为粒状; C、烟丝不属于烟草制品; D、必须在烟丝的包装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9、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下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A )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10、关于制定烟叶种植规划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A、烟叶种植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制定; B、烟叶种植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计划制定; C、烟叶种植规划应当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 D、烟叶种植规划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制定。 11、烟草专卖法规定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是(A) A、烟叶种植面积; B、烟叶收购价格; C、烟叶收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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