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高人民法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

2019最高人民法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最高人民法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其监护人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的,视为监护人的认可,抵押担保有效

2、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在抵押合同上盖章并且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抵押合同并不无效。

3、抵押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该约定无效

4、事后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取得该价款的,应依法予以返还

5、以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房屋抵押不因此无效

6、以非自己所有或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获得对该财产的抵押权

7、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8、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抵押权人,即使未经董事会决议,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抵押权及于约定期间发生的债务

9、当事人约定先办理抵押登记后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抵押登记不因其先于主合同债权成立而无效

10、金融机构以协议形式与债务人达成具有减免债务性质的约定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属于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

11、抵押人以自有房产为债权提供抵押,但抵押人同时有两枚公章,办理抵押登记所用的公章后被法院判决予以收缴,办理抵押时的法定代表人亦因涉嫌犯罪被更换,抵押行为仍然有效

12、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对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当事人向其中一个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并获准进行抵押登记,应认定该抵押合法有效

13、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建筑物权利主体不一致,进行抵押并登记的,抵押行为有效,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14、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就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属无权处分,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精编版)|法客帝国 目录 1. 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2. 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 3.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 4.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 5. 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 6. “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7. 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8. 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 9.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 10.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 11.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 12. 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 13. 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 一、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 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案情简介】 2007年,朱某与开发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开具了1035万余元的发票。次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开发公司自愿将前述商品房抵押给朱某,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因到期未偿,朱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上述合同和协议均成立并已生效。《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定。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案《借款协议》中诉争条款并非法律禁止的流押条款,理由:

(完整版)【精读】最高院:关于“预约合同”裁判规则集成

【精读】最高院:关于“预约合同”裁判规则集成 精彩内容一、涉预约合同裁判规则集成1、约定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各方可行使放弃权的合同视为预约合同裁判要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虽然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同时赋予了各方当事人可以放弃交易的权利和处理规则,因此应当认定该意向书的约定仅为意向性安排,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为本约合同。2、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生效的预约合同应当履行裁判要点:当是否继续履行预约合同产生争议时,若根据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方式和预约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能够继续履行的,依法应当继续履行。3、欠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核心条款的意向书应视为预约合同裁判要点:商品房买卖《意向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须同时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两个条件,才能认定该意向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合同,否则,意向书仅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4、预约合同中具体明确的内容应视为本约合同的组成部分裁判要点:本约合同中虽未明确的内容,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协商一致的、确定性的条款,基于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也应视为本约的一部分。5、名为预约合同实为本约合同的应直

接认定为本约合同裁判要点:协议中有“待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的表述,虽形为预约合同,但若协议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且包含了合同内容主要内容的,则应当直接视为本约合同。二、关于最高法院5个案例的详细剖析案例一约定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各方可行使放弃权的合同视为预约合同——海南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小侠、海口南川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南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关键词】合同| 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股权转让【裁判要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虽然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同时赋予了各方当事人放弃交易权及处理规则,因此应当认定该意向书的约定仅为意向性安排,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为本约合同。【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0号【基本案情】2010年1月6日,嘉博公司与张小侠、南川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张小侠与南川公司拟将各自持有的南国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嘉博公司,同时约定了转让标的、价款和支付方式。该意向书第三条第4款明确约定:若张小侠、南川公司或南国公司不具备意向书约定的8种情况的任一情形,嘉博公司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意向书并要求退还定金;若因嘉博公司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嘉博公司所付定金,张小侠与南川公司有权没收;

(2020年编辑)最新篮球规则和裁判手势图解[40P]

最新国际篮球比赛规则 比赛概要 第一条:定义 1、1、篮球是两队各有五位球员出场的比赛,其目的在将球投入对方篮内,并防止对队获球或得分。 1、2、球队所进攻的篮为敌篮,球队所防守的篮为本篮。 1、3、球可以向任何方向传,投,滚,拨或运球,惟必须合乎下列规则条文的规定。 1、4、比赛时间终了,以得分较多的一队获胜。 第二章 球场及设备 第二条:球场面积 第三条:界线与及尺寸 第四条:球场设备 第二条:球场面积 2、1、比赛球场为长方形的坚硬平面,场内不得有障碍物。 2、2、国际篮球总会主办之重要比赛(参阅‘国际正式比赛程序’E段),其球场面积需长二十八公尺,宽十五公尺,由界线内缘量起。 2、3、国际篮球总会授权各会员单位,在主办区域性或洲际性之比赛,或各国家篮球协会主办之国内比赛,得适用现有球场,惟最低限度须长26公尺,宽14公尺。即将兴建之球场,应依据国际篮球总会正式比赛场地规定,即长二十八公尺,宽十五公尺。 2、4、球场天花板或障碍物的高度,至少不得低於七公尺。 2、5、球场的光线应平均而充足,灯光装置不得影响球员的视线。

第三条:球场界线 划成同一颜色(最好为白色); 宽五公分(5cm),并且清晰明显。 3、1、界线 3、1、2、球场两边的长线称为边线,两端的短线称为端线。 3、2、中线 3、2、1、球场必须划出中线,中线为两边线中点的连接线,与端线平行,且应超出边线十五公分。 罚球线 3、3、1、罚球线必须与端线平行,其离端线较远一边,与端线内缘间的距离为5.80公尺、罚球线长为3.60公尺、其中点应位於两端线中点假想的连接线上。 限制区域 3、3、2、限制区域的面积的面积,包括端线与罚球线及两连接端线的斜线中间部份,该两斜线起於端线内缘,该两线之外端各距端线中点三公尺,斜线的另两端中止於罚球线的两端、限制区域可漆上颜色,但必须与中圈内所涂的颜色相同。 罚球区域 3、3、3、罚球区域是以罚球线中点为圆心,以1.80公尺为半径划一圆圈并连同限制区域所有的面积、在限制区域内另一半圆,应划成虚线。 3、4、中圈 球场的中心,须划上一半径1.80公尺的圆圈,此圆圈的半径应计算至线的外缘、中圈内可涂上颜色,但必须与限制区所涂颜色相同。 3、5三分投篮区域 三分投篮区域为整个比赛场地内,除去靠近敌篮部份由下列所述之界限区域。

乒乓球裁判教案

乒乓球裁判教案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7年4月

一、指导思想: 本课以《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为依据,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结合初中学的年龄特点,通过自主,合作,探究性的学习;探索“初中学生全面发展身体与初步发展特长相结合”教学模式的途径;体现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关注个体差异,使全体学生在愉快的气氛中身体得到锻炼,心理得到满足,特长得到发展的目的,为身体育打下良好基础。 二、教学内容: 1、介绍规则和裁判,教学比赛,实习比赛裁判法。 2、复习近台正手攻球技术 三、学情分析: 本次课的授课对象是大学二年级学生,他们思想敏捷、勤于思考、善于学习、认知能力 较好,但运动能力较差,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荣誉感不太强,身体素质一般。 四、教材分析: 乒乓球运动是属于技能主导类隔网对抗性的集体性项目,是男女同学较喜欢的运 动项目之一。通过乒乓球运动,可提高学生的灵敏、速度、力量、耐力等身体素质和动 作的准确性、协调性,增加内脏器官的功能。参加乒乓球比赛可培养勤奋、助人、团结 拼搏的优良品质,常参加乒乓球运动可培养人的信息意识,提高配合及应变能力,在比 赛训练中培养与锻炼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娱乐中增进健康、强健体魄。 五、教学目标: 1、通过乒乓球推挡球、搓球的复习使大部分学生正确掌握推挡球、搓球,为以后学习 打好基础。 2、通过对正手攻球的学习,熟悉球性提高对乒乓球的控制能力,大部分学生能做出正 确攻球姿势,掌握基本技术要领。 3、加强学生勤奋、助人、团结拼搏的优良品质,激发学生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组织 纪律性教育。 六、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规则。 教学难点:手势,裁判法。 七、负荷设计: 预计平均心率100-115次/分,练习密度45-55%。 八、教学方法 讲解示范法、分组教学法、纠错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是各省市县的法院审判的标准,那么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样规定的呢?律师365就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说明,欢迎大家浏览。 第一章婚约聘礼 规则1 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第二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 规则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 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规则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规则4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 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规则5 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

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四章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6 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第五章被抚养人 规则7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第六章事实婚姻关系配偶的继承权 规则8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第七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 规则9 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血缘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第八章遗产的处理 规则10 被继承人与妻(夫)再婚后共同生活,妻(夫)没有收入来源,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规则11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供货方已经依约生产,合同不继续履行将使其遭受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华锐公司未接收的9套塔筒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凯明公司在交货期间内交付这9套塔筒,不构成违约。其在依约投入巨资生产出的塔筒若不能出售,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华锐公司行使合同终止权的条件未成就,擅自终止合同不发生终止的效力。华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契约严守和契约公正的原则,其关于尚未交付的9套塔筒不应再交付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判令华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2.当事人之间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但其他附随义务等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形,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已就合同项下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蜀都实业公司已向讯捷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讯捷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虽然当事人之间在讯捷公司是否应向蜀都实业公司支付使用案涉房屋的场地占用费并承担房屋买卖的全部税费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双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的情形下,上述争议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故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而且,如前所述,在蜀都实业公司与迅捷公司之间,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故讯捷公司主张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3.政府公告注销了作为涉案土地不动产物权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并未改变涉案土地的权属状况,涉及该土地流转义务的履行不存

乒乓球裁判员临场操作手册

乒乓球裁判员临场操作手册 (试行稿) 前言 竞赛规则的学习是从理论上清楚了执裁原则,而具体如何临场操作时还不明晰。本手册正是对新裁判临场具体执裁时给予了指南。因为内容细节繁多,如有未尽之处和错误之点多请补充、指正和谅解。 1.比赛前的准备 1.1.所有裁判员进入赛场后均到裁判长席报到、集合。 1.2.裁判长对比赛进行说明: 1.2.1.比赛办法:例如几局几胜赛制、有没有暂停、比赛特殊要求等。裁判长没有说明且规程上也没有解释的内容,自己有疑问,则一定要咨询裁判长,但态度要谦虚,口气要柔和。 1.2.2.对上节比赛的总结:例如个别球台安排太松散,以致比赛拖时太长;发现误判现象的修正与强调;没有及时送回记分表,导致编排停滞等等。 1.2.3.领取比赛物品(14类):记分表(团体表、排名表、单项表)、复写纸、夹板、曲别针、队(人)名牌、场分牌、比赛用球、抽签器(硬币自备)、量网器、翻分器、用笔(自备)、秩序册、草稿纸(自备)、秒表等等。 1.3.进入场地。此时场地内允许且也有运动员在练习。主裁在比赛(包括团体赛、单项赛)前10-20分钟根据记分表找双方教练员(或队长)或者单项赛的双方抽签(是指要确定谁发球、谁接发球、谁在什么方位)或者确定主、客队(通常是指计分表及抽签表的主队即A、B、C,客队即X、Y、Z)。团体赛主裁还要尽快完成双方第一场运动员的队员抽签,并请他们在场外挑选比赛用球。主裁判员(之后简称主裁)首先将赛球装如口袋,然后叫各代表队队

名或各运动员名字,应有人答“到”,口令“请抽签”。与此同时副裁判员(之后简称副裁)迅速悬挂队名牌(人名牌)、场分牌(之后简称挂牌)。团体赛首先将对名牌挂在中间,先挂记分表排名在前的队名,再挂另一队;双方代表队都已到达,则两边场分牌分别挂“0”;如果只有一队到达则在它的对应侧挂“0”;如果两队都未到,则都不挂“0”(之后比赛开始再按照成绩挂牌)。副裁挂牌之后尽快回到主裁身旁,进行协助(盯住双方抽签、填表人员的位置,以便收表)。主裁进行抽签团体比赛时应在赛场内挡板中间附近,单打比赛时应在场内副裁席位置进行,应将双方代表或运动员本人请至该处。副裁还要负责调整翻分器,双方运动员(包括团体赛)都到了,则翻出小“0”;只有一方到达则只翻出左边的小“0”;如果双方都没到,则都不翻出小“0”(可以将后边的比赛提前开始情况除外)。 1.3.1.抽签方式:首先,拿起抽签器(硬币)让双方挑面,如果双方推让,先请记分表上排名靠前者确定,理由是“记分表格的前后顺序是编排席发放的,有质疑我带你们过去,可以向他们提出”,注意态度要客气,再确定另一方。务必要说“你选的是字(或者颜色),你选的是花(或者颜色)”。务必记住双方挑中的内容。其次,将抽签器向上抛起快速旋转,盖落至掌心,让双方过目,然后请选中方挑主、客队。如果双方不明白、发愣,主裁要对选中方说“您要主队还是客队”或“您要发球还是场地”,在对另一方说“您是主队(或客队)”或“您要哪一方位置”。最后,务必正确发放团体比赛排名表,要说“五分钟后请交表”。此时主裁回至或站至副裁席面向场外填表人处,副裁则在主裁抽签时提前找到秩序册上将相应的队名或人名。此时两人都应看住相应填表人或填表的位置,以防丢失表格或找不到人。主裁看住主队,副裁看住客队。只有团体比赛才填排名表。 1.3.2当一方交表后,主裁主动过去拿表,因为他们都在挡板外;如填表人进入场地,则迎上去拿表。此时主裁不应查看,而是将表对折放在手中,站立在副裁席等另一方交表。此时,务必绝对保密。双方都交表后,主、副裁首先应根据秩序册进行排名表的核对,然后主、副

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公司治理争议

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公司治理争议解决司法实务(二) 2015-03-24 师安宁大成律师事务所 接大成微信公众平台3月20日文章《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公司治理争议解决司法实务(一)》8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司法裁判规则 (一)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主要事实基础。 第一种情形是公司高管层损害股东质询权,并对公司利益构成侵害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因此,如果公司前述管理层人员拒绝履行接受质询的义务或者在质询中所答复的内容构成对股东的隐瞒、欺诈等一切不诚信行为且构成对公司利益侵害的,股东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第二种情形是公司高管层损害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职权,并构成对公司利益侵害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应当说,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来自股东或股东会的授权,其归根结底是股东权利的体现。如果损害了监督权,则必然损害股东权利并进而构成对公司权利的侵害。 第三种情形是存在第三方侵害公司权利而公司治理机关怠于维护公司利益的,则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法定程序条件的股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种情形是公司监事本身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前述公司治理机关拒绝行使诉权的情形下由其自行提起派生诉讼。 (二)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及程序性规则。 第一,股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臵条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是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则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第三种情形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裁判规则是什么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d2695089.html, 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裁判规则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买方和卖方确定买卖关系的书面证明,一旦签署买卖合同,便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仔细的阅读合同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其次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会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本文中从法律的角度对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裁判规则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裁判规则 1、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5、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昆明刑事辩护律师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7、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 第一章特殊的公司主体 规则1 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2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并不因未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 规则3 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中是否被注销,不影响公司承担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规则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5 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内部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揭开公司面纱 规则6 关联公司在借款关系中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之间构成了共同债务人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该笔贷款的法律责任 规则7 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 规则8 企业开办其他企业,法人注资不足或没有注资时,在注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企业的开办单位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9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 规则10 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但未实际交付的,应认定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投有实际到位。 第四章股东权利 规则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实际掌控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则12 公司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有异议,如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13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 第五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规则14 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其他股东申请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规则15 诉讼调解程序中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参加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叉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无讼阅读|汇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15条

无讼阅读|汇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15条 整理人/陈鑫范陶鸿来源/微信公众号“律行天下 (lxtx-cxf)”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键词:合同无效;验收合格;结算 规则详解: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样可以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选择与否,均应参照合同约定,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结算。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在2010年4月20日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函(2010民申字第260号)中也明确了以下观点:关于讼争工程价款的确定应依据鉴定结论还是参照合同约定的问题,涉及对《解释》第二条的理解问题。《解释》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是采取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补偿方式,虽然其在表述中出现:“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

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于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案件索引: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辑)第112-118页。 二、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关键词:审计结论;审计工程决算价;合同效力 规则详解:对于国有投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和政府财政支付的规定和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究竟是以当事人的约定,还是以审定结论作为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司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内在还蕴含着对公司及公司高管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在实践中,知情权往往是小股东行使其他基本权利(如人事任免权、决策权、收益权)的必要前提或证据收集方式,甚至成为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博弈的手段。 公司法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公司法九十七条,从实践争议和区分价值的角度,本文不再对该条做区分探讨) 股东根据该条款可以行使知情权乃至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操作中,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使知情权的主体 行使知情权的主体为公司股东,此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从实质意义上,股东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从形式意义上,股东是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参见施天涛著《公司法论》)。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为公司的现

股东,符合“当时持股”和“连续持股”两大原则(参见宋晓明、刘俊海主编《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第95页)。所谓“当时持股”原则,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享有股东身份,设置目的主要是要求原告应该为权益直接受侵害者,防止原告通过诉讼实现其他非法目的。“连续持股”原则是指从起诉到诉讼终结为止必须持有公司股份。根据该原则,如果诉讼过程中原告出让股权的,则丧失行使知情权的权利,应当驳回起诉。 关于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实践操作中还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一)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无权要求对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信息行使知情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下称:《上海问答》)规定,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北京意见》)规定: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 【案例一】杨永登与阳西县三友环保砖有限公司、潘克逢股东知情权纠纷((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规则】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上述条文看出,只有股东才有权查阅、复制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二.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一)任意性规范 我们先分析第一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法设计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去进行协调?对这种类型利益冲突的协调,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做出决定。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规范。我国台湾学者韩忠谟教授在《法学绪论》一书中提及“关于任意法亦可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民法上之任意规定以属此类者居多数。至于解释规定乃于当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意思是说,任意性规范包括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以及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但主要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我们着重谈此类任意性规范。这类规范首先允许合同当事人经由平等的协商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在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利益关系没有做出安排,并且也没有做出补充安排的时候,法律的规则才作为一种替代的安排方式,成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裁判规范。这样的一种规范就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当然用更简单的话来讲,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就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排除该项规范适用的规范。 在整个合同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规范就是任意性规范。因为,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它主要是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的法律规范。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就任意性规范的法律适用,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如何识别任意性规范。 对任意性规范的识别有两个办法,这两个办法是相互补充的。 1.形式上的识别方法。在合同法上有不少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如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的后面有这样的一句话,这个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肯定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这是判断合同法中的法律规范,哪些是任意性规范的第一个办法。即从形式上去判断。 2.实质上的识别方法。合同法上有大量法律条文,没有在法律条文的后面强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我们能不能说,没有如是内容的法律条文就不是对应着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显然不能得到这样的结论。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后面没有如是内容,我们需要分析这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协调的利益冲突,是不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有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只是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这个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也都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 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解释论上,该规定通常被解释为,在通常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存在有违约行为,且存在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违约存在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该当事人即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款规定并未明示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但考虑到合同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仅关涉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应该认定该款规定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应属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留有允许当事人约定就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或者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余地。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最咼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发布时间:14-12-20 22:47:00 浏览量:1975 规则1: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项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裁判规则】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至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 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规则2:劳动者存在生理缺陷,但其身体体并未达成严重缺陷的程度,可以适应其所担负之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浙江省直机关桐庐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劳动者因外伤身体器官被摘除,但其身体并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可以适应所负担之工作,对其劳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规则3: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根据人身体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陆培基诉江苏省直机关无锡市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金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为单位职工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职工人身保护的一种福利措施。《团 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或伤残的”,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根据人身体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依法《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单位应负返还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职工的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规则4: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间。---杨庆峰诉无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间。 规则5: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 串岗”不影响工伤认定。 【裁判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16条裁判规则梳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16条裁判规则梳理 活着的法律 1.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配套建设公司与水利管理局的合同签订在先,与左坤鹏等24位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后,左坤鹏等24人所购房产虽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所购房产并未交付,也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配套建设公司将房产出售给左坤鹏等24人的行为,不能对抗水利管理局作为购房人的权利。此外,荥阳一建虽然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占有部分房产,但并未实际取得所有权,它通过与配套建设公司的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只是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能对抗水利管理局所享有的权利。此外,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荥阳一建和左坤鹏等24位购房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保护。配套建设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因此,配套建设公司应向水利管理局交付合同约定房产。 2.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0期)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远洋大厦公司承认实际欠付长城公司的房屋面积超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

作者:师安宁,法学博士,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优秀辩手奖获得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交流信箱:shianninglaw126. 本文原载于2014年5月12日《人民法院报》“案例精解”栏目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二十二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裁判案例处置类型,但其中涉及众多司法裁判规则的适用争议,值得司法实务界进行深入研究。 从立法及规性文件的体系性而言,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依据较为充分。不仅合同法第十六章专章设立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而且最高法院发布了详尽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来指导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适用问题。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2月11日发布并且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第16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各地亦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来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造价与工程质量等纠纷。 典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35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莫志华、市东深工程与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所涉及的司法裁判规则包括:1,如何正确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各方法律责任;2.,在合同无效体系下涉案工程款应如何正确适用计价规则;包括:涉案工程款是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据实结算? 该案例的主要裁判指导思想包括: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典型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齐河环盾钢结构与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如何正确认定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如何正确认定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状态;3,涉案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 该案例中的主要裁判指导思想包括: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篮球基本规则和裁判手势全套图解分析

篮球基本规则和裁判手势全套图解分析 比赛方法 一队五人,其中一人为队长,候补球员最多七人,但可依主办单位而增加人数。比赛分四节,每节各10分钟,NBA为12分钟,每节之间休息5分钟,NBA为130秒,中场休息10分钟,NBA为15分钟,另在NBA中在第4节和任何加时赛之间休息100秒。比赛结束两队积分相同时,则举行延长赛5分钟,若5分钟后比分仍相同,则再次进行5分钟延长赛,直至比出胜负为止。 得分种类 球投进篮框经裁判认可后,便算得分。3分线内侧投入可得2分;3分线外侧投入可得3分,不管是脚跟还是脚尖踩到3分线进的球视为2分球。罚球投进得1分。 进行方式 比赛开始由两队各推出一名跳球员至中央跳球区,由主审裁判抛球双方跳球,开始比赛。 选手替换 每次替换选手要在20秒内完成,替换次数则不限定。交换选手的时间选在有人犯规、争球、叫暂停等。裁判可暂时中止球赛的计时。 罚球 每名球员各有4次被允许犯规的机会,第五次即犯满退场(NBA 中为6次)。且不能在同一场比赛中再度上场。罚球是在谁都不能阻挡、防守的情况下投篮,是做为对犯规队伍的处罚,给予另一队的机会。罚球要站在罚球线后,从裁判手中接过球后10秒内要投篮。在投篮后,球触到篮框前均不能踩越罚球线。

违例 24秒钟规则:进攻球队在场上控球时必须在24秒钟内投篮出手(NBA、CBA、CUBA、WNBA等比赛均为24秒,全美大学体育联合会比 赛中为35秒)。 8秒钟规则:球队从后场控制球开始,必须在8秒钟内使球进入 前场(对方的半场)。 5秒钟规则:持球后,球员必须在5秒钟之内掷界外球出手,FIBA规则规定罚球也必须在5秒钟内出手。 3秒钟规则:分为进攻3秒和防守3秒。进攻3秒:进攻方球员 不得滞留于3秒区3秒以上;防守3秒:当某防守方球员对应的进攻 方球员不在3秒区或者3秒区边缘、且彻底摆脱防守球员时,防守 方球员不得滞留禁区3秒以上。(FIBA无防守3秒) 侵人犯规:与对方发生身体接触而产生的犯规行为。 技术犯规:队员或教练员因表现恶劣而被判犯规,比如与裁判发生争执等情况。 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球员做出的不体现运动员精神的犯规动作,比如打人。发生此类情况后,球员应立即被罚出场外。 队员5次犯规:无论是侵人犯规,还是技术犯规,一名球员犯规共5次(NBA规定为6次)必须离开球场,不得再进行比赛。 违例:既不属于侵人犯规,也不属于技术犯规的违反规则的行为。主要的违例行为是:非法运球、带球走、3秒违例、使球出界、用 脚踢球。 队员出界:球员带球或球本身触及界线或界线以外区域,即属球出界。在球触线或线外区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扰球:投篮的球向篮下落时,双方队员都不得触球。当球在球篮里的时候,防守队员不得触球。球碰板后对方不得碰球,直到球 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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