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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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破产的基本原理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了解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上的破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债务人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其二是指为解决债务纠纷使债务人退出竞争或使企业终止的一种法律程序,有时指破产制度本身。

(二)破产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由破产法予以确定。

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2.破产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

3.破产是一种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偿债程序。

、、破产法及其适用范围

一一一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1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我国的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的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一破产法的性质

破产法是一种以程序法为主,兼有实体法内容的法律制度。(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的破产法,但这部破产法已在加紧制定中。

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第196条对公司的破产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的司法解释。

5.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破产行政法规。

(三)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适用于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对于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

户、

农村承包户、自然人等没有破产资格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破产界限

一一一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破产界限,也称破产条件或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裁定并宣告债务人(企业法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概括起来,我国的破产界限具有以下涵义:

1、企业严重亏损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企业的严重亏损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二)符合破产界限但不宣告破产的情形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 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将破产申请立案的诉讼活动。破产申请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应当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下列效力:

、、破产程序开始

破产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必须进行一系列诉讼行为:1、通知和公告。2、债权申报。

(一)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的诉讼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的民事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上述民事执行应当中止,否则将会妨碍破产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为参与破产程序而共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自治机构。

2.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可以概括为:

(1)债权人会议是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是监督机构。

(3)债权人会议是临时机构。

(4)债权人会议是自治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 个月期满后召开。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间内已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成员依其是否享有表决权分为两类:(1)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设立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决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的性质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

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是一个决议机构,必须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

3.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第四节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和解,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到期债务、减少债务数额以及债务人整顿计划等问题所达成的以求恢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协议。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

(二)我国的和解制度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和解的提出

2一和解协议的达成

3.和解协议的效力

二、整顿

(一)整顿的概念

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实施各种措施对债务人进行拯救、复苏,以期恢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活动。

(二)整顿的实施

债务人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

企业的整顿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三)整顿的终结

1.整顿的提前终结

2.整顿的正常终结

第五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与破产企业的清算组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的审判活动

1.破产宣告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前述三种情形,依法提前终结整顿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一破产宣告的效力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已经符合破产条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则意味着:

(1)债务人失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2)由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程序进入清算阶段。

(二)破产企业的清算组

1.清算组的成立及组成

清算组,是债务人被裁定破产后,接管破产企业,主持破产清算具体工作的机构。

2.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二、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一)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涵义

破产财产,是指依照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构成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

成: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超过担保的债务数额的担保财产。

(二)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的及成立条件

破产债权,是指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成立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必须是不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2.破产债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包括以下内容: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承兑所产生的债券;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破产企业清算组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发生的赔偿金额。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因为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将随清算

结束而消灭,所以尚未到期的债权也属破产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

到期的利息。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破产债权。

(三)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权利

1.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对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接管的财产中,有不属于破

产企业的他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取回该项财产的权利。

2.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销权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在破产清算前予以抵偿的权利。

4.否认权

否认权,也称撤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

之前一段时间内所为的有损其利益的行为,有予以否认的权利。否

认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的涵义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的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

2.破产费用的构成及拨付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

的管

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有关工作人员的费

用;

(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3)债权人会议费用;(4)催收债

务所需费用;(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不予支付,也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终结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2.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不同债权进行清偿的先后次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企业所欠的税款。

(3)破产债权,包括金融机构的贷款。

(二)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有:(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

2.破产程序终结的后果

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

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章小结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由破产法予以确定。我国的破产法主要包括《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法其本质是程序法,但也有实体法的内容。

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财产、破产债权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 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 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了

企业破产法律规章制度练习题库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 打印本页 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

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5.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 B.接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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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破产的基本原理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了解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上的破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债务人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其二是指为解决债务纠纷使债务人退出竞争或使企业终止的一种法律程序,有时指破产制度本身。 (二)破产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由破产法予以确定。 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2.破产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 3.破产是一种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偿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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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三) (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3,分数:46.00) 1.某施工合同中约定设备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购买某品牌设备,理由是该品牌设备的生产商与建设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关于本案中施工企业的行为,正确的是______。 ? A.施工企业应同意建设单位自行采购 ? B.设计单位提出此要求,施工企业就必须接受 ? C.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施工企业就必须接受 ? D.施工企业可以拒绝建设单位的要求 (分数:2.00) A. B. C. D. √ 解析:[解析] 《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分包企业应当接受______的质量管理。 ? A.咨询单位 ? B.总承包单位 ? C.监理单位 ? D.建设单位 (分数:2.00) A. B. √ C. D. 解析:[解析]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某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的施工交由分包单位完成。就分包工程的施工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应由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B.应由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 C.应由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 D.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分数:2.00)

经济法中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百度文库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黄建军)答案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 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完整的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错)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对) 3、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组织有( A、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1、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 而持续无法偿还的 客观财产状况。(错) 2、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有(ABCD )情形的仍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 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 C、法院强制执行 D、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 3、( A、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D、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 1、管理人由(A、人民法院)指定。 2、《指定管理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规定了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有(ABCD )。 A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合法 B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C《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 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拒绝指定,可暂停(ABC ),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4 1、管理人的报酬超过 500 万元至 1 000 万元的部分,在(C、8% )以下确定。 2、人民法院在具体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ABCD )因素。 A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B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C 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D 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3、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A、人民法院)许可企业 破产法律制度 5 1、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宣告时。(错) 2、企业破产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 ABC),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A 绩效奖金 B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C 其他非正常收入 D 以上三项都不对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D、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交易。 4、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D、1 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6 1、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错)

第七章-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 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 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7. 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练习题库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析)打印本页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内容摘要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述。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二、加快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三、建立统一破产法典,有必要纳入自然人破产程序。总之,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纳入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些要求,我们期待也相信我国破产法律将日益完善,形成一部兼顾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确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破产法典。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试论。 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的《破产法》,共6章43条;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不便程序”,另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体例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破产法典。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廖廖几十个条文已远远不能适应今日中国经济发展之趋势。且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对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甚至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但是在破产实践中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现象却层出不穷。为此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制企业法人破产,但这造成破产法的支离破碎和不统一,也不利于对所有的企业按统一的破产法进行规范的调整,各类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得不到统一有效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尽早地制定一部适应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 (二)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 现行《破产法》仅仅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对象见该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又没有规定究竟适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1)见赵万一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商法

经济法第七章练习题-答案

经济法第七章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 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A、15 B、10 C、25 D、30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4、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向关联企业转让一套关键生产设备 B、对关联企业的一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C、解除了与关联企业的一项买卖合同 D、放弃关联企业所欠的一笔劳务费 5、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该公司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B、因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支出 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支出 D、管埋人依法解除本公司与A公司的合同而应支付给A公司的赔偿金 6、甲企业从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企业对该笔贷款提供一般保证,后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但甲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尚未到期,此时银行向 A企业申报了债权,在破产分配程序中,经管理人计算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35%,在破产分配后,甲企业欠银行的贷款到期,甲企业也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此时在破产分配程序中向银行清偿了80万元的债务。关于上述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A企业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因此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B、银行向A企业申报债权的金额可以为100万元,取得的35万元清偿应先予以提存 C、银行获得甲企业清偿后,应获得提存额中20万元的支付,余款分配给A企业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D、银行获得甲企业清偿后,应获得提存额中7万元的支付,余款上缴国库 7、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货物,丙公司作为甲企业的担保人。当甲企业无力支付货款时,丙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来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能申报债权,仍应由乙企业申报债权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 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1节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 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 特征:(1)经济性 (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 (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 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 ③禁止 ④许可

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 ⑦计划 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 (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 (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第三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题库2-0-8

第三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题库2-0-8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召开会议 C.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财产的分配方案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A: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E:财产的分配方案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问题: [多选]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有。 A.更换管理人 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通过重整计划 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E.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是管理人的职责。E: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是管理人的职权。

[财经类试卷]企业破产法练习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精品文档)

企业破产法练习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 根据规定,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 )。 (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C)企业严重亏损 (D)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2 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乙银行的到期贷款,被乙银行申请破产。甲公司注册地为A市,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B市;乙银行注册地为C市。对该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是( )。 (A)C市人民法院 (B)市人民法院 (C)A市或B市人民法院 (D)A市或B市或C市人民法院 3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 )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 )裁定是否受理。 (A)3日内;10日内 (B)5日内;15日内 (C)7日内;10日内

(D)7日内;15日内 4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 (A)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 (D)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 5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D)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6 甲公司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到乙企业担任董事 (B)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甲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 (C)人民法院中止了破产申请受理前有关甲公司一宗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D)银行解除了破产申请受理前甲公司被冻结的账户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 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精选.)

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节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特征:(1)经济性(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③禁止④许可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⑦计划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1、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 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生活的需要。(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2、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队、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1)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2)建设行政司法(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和专门机关司法(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行为)(3)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

第五章__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 一、概念题 1、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中为使债务人的共同债务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 2、破产 破产是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满足债权人的正当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3、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4、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后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宣告,提出和解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清偿债务协议的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我国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B.可以适用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C.只适用于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 D.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 2、破产案件由(A)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 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 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 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 3、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在我国开始的破产程序,(C)发生效力。 A.仅对债务人国内的财产 B.仅对债务人国外的财产 C.对债务人国内和国外的财产 D.仅对债务人管理的境内财产 4、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B)。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 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会计师 5、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报酬,(A)。 A.由人民法院确定 B.由债权人会议确定 C.在支付破产费用后优先支付 D.在支付破产费用前支付 6、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为(C)。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7、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申请人有权在法定的期限 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C)。 A .5日 B .7日 C .10日 D.15 8、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债权人财产 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带来的法律结果是(A)。 A.中止执行 B.终结执行 C.继续执行 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 9、下列属于公益债务的是(C)。 A .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估价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对邻居造成财产损失而 需赔偿的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文件送达费用、公告费用 10、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的是(D) A. 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破产债权--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1d3706337.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6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熟悉) (一)概述 1.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2.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NO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注意】补充申报债权人所应承担的费用,仅限于依破产程序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按照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范围 1.职工债权(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管理人列出清单后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链接】破产财产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和无财产担保的。 3.未到期的债权: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利息的债权: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注意】要视最终分配公告日结果看能否分到。 6.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示例】AB为连带债权人,共有债权50元,A单独申报50元是可以的,AB一起申报50元也是可以的,A 申报50且B申报50是不可以的。 【例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A.税收债权 B.社会保障债权 C.职工劳动债权 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答疑编号5757070501] 『正确答案』ABD

《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三)

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三) 9.共益债务。顾名思义,共益债务就是因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所谓的共同利益,是指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 (1)因管理人(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比如,樱花公司与荷花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荷花公司销售给樱花公司7 吨树叶,价款为777 元,并约定只有在货款结清后,该批树叶的所有权才能转移给樱花公司。荷花公司将7 吨树叶运抵樱花公司后,樱花公司并未支付相应货款。后来,法院受理了樱花公司的破产申请。于是,摆在樱花公司面前的两条路是:要么支付777 元的货款,7 吨树叶作为破产财产;要么让荷花公司将7 吨树叶再运回去。樱花公司权衡再三之后,决定选择前者,那么其777 元的货款就属于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比如,法院受理了菊花公司的破产申请后,菊花公司的A 车床便闲置下来了。某日下起了大雨,由于厂房属于豆腐渣工程,厂房很快就破了 个大窟窿,并将A车床给淋湿了。此时,菊花公司的邻居杏花公司的一名员工恰巧在此经过,并将该情况报告给了杏花公司的老板花杏。花杏这个人比较乐于助人,于是马上派人将A车床运到杏花公司并予以修理。为此杏花公司共花费4321 元,那么这4321元就属于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法院受理了兰花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兰花公司的一名员工在马路边捡到了一分钱,但他并没有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而是交给了兰花公司,后来失主便找兰花公司要这一分钱。那么这一分钱就属于共益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它与破产企业所欠的正常经营时产生的职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是不一样的。 (5)管理人(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注意这里有一个前提:执行职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注意与(5)的区别,(5)是因人而产生的损害,而(6)则是因物而产生的损害。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后,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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