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公司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分公司重点产品的质量控制,确保重点产品的实物质量满足国防建设和用户的需求,进一步做好分公司内部对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提高重点产品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重点产品生产过程及成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考核规定(非重点产品的高温、钛合金采用随机抽查),需用户验收决定是否接受的产品不纳入本办法。

2管理职责分工

2.1质量保证部是重点产品生产过程及成品质量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重点产品生产过程的工艺监督、工序控制点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产品及最终产品的出厂监督检查;负责“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委托申请单”的统一印刷及发放。

2.2各生产厂负责重点产品生产过程及成品的自查;负责重点产品监督检查的委托申请;配合并派员参加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流程(详见附件)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生产厂应对已生产到成品的重点产品进行取样、送样和理化性能的检测,同时,按照产品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进行公差尺寸、表面质量、弯曲度、包装标志等方面进行宏观检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质量保证部提出“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委托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生产厂留底,一份送质量保证部)。

4.2“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委托申请单”应明确被监督检查的钢种、

炉号、规格、标准、重量、支数、用户名称及需完成的期限,并经签名、盖章后送交质量保证部(质检作业区)。

4.3质量保证部(质检作业区)接到生产厂提交的“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委托申请单”后,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到提交申请单的生产厂,对所委托的产品实施监督检查。

4.4抽查人员按产品相应的国家标准(包括军工、航空、核安全质保等)、企业标准、技术协议合同要求的技术条件等产品标准作为检查测量的依据。

4.5抽查人员所使用的各类测量工具必须在有效使用期内。

4.6抽查人员应将抽查的各项规定检查的内容记录在“重点产品质量抽查原始记录”表中。

4.7抽查人员根据产品质量抽查评分细则,对委托申请检查的产品按公差尺寸、表面质量、弯曲度、包装标志等方面检查和评判,同时对生产厂提供的相应工艺流转卡等原始记录、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探伤报告等能证明产品合格的凭证进行核实,在被抽查部门随同人员确认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定。

4.8综合判定不通过,质量保证部发出“重点产品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生产厂、一份交质量保证部驻厂判定员,一份留底)告知生产厂,生产厂接到不通过的“重点产品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后,不通过产品按分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综合判定通过,质量保证部发出“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生产厂、一份交质量保证部驻厂判定员,一份留底)”告知生产厂,生产厂接到通过的“重点产品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后,被检查通过的产品,在质量判定员开具质量证明书后即可办理入库手续。

5其他规定

5.1用于重点产品的原辅材料严格按照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不合格一般不实行“让步放行”,也不实行“特殊放行”,如确需,必须报分公司领导批准。

5.2生产厂应核对制造管理部(产品销售部负责特冶部分)下达的重点产品生产计划、系统质量设计要求及产品技术中心(或制造管理部)下发的书面技术文件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的前提下,放可提料生产。

5.3生产厂应加强对重点产品生产过程尤其是关键工序控制点进行监控,质量保证部应加强对重点产品关键的工序控制点的工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必要时可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检查和追溯。

5.4重点产品生产过程及成品不合格品按分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处置,重点产品的“让步申请、特殊放行”按分公司《重点产品让步申请、特殊放行控制程序》执行。

5.5重点产品的生产准备、生产过程、产品检验、检测、成品入库等书面记录一律在左上角要加盖“军工”、“核电”等字样标识章。

5.6重点产品必须100%进行探伤,出厂前必须100%接受质量保证部的监督检验,通过后准许入库。

5.7生产过程及检验、检测的各类记录应严格审核、签字确认并按照军工质保大纲规定存档。

6考核

6.1凡重点产品在生产过程不按规定执行,或不按规定对生产过程检查并记录,将参照分公司有关质量管理专业考核规定加倍考核。

6.2凡重点产品不按规定委托质量保证部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将严格考核并予以质量通报。如发生质量异议并造成质量损失将追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除予以质量考核外还将按“员工守则”进

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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