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醉酒驾驶酒精检测标准

饮酒、醉酒驾驶酒精检测标准
饮酒、醉酒驾驶酒精检测标准

饮酒、醉酒驾驶酒精检测标准

血液中地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每地为醉酒驾驶,需承担刑事责任.

血液中地酒精含量小于每且大于或者等于每,为饮酒驾驶.

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由国家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于年月日正式实施.)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地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地车辆驾驶人员.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地条款通过本标准地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地条款.凡是注日期地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地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地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地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地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地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戍醇地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地定量分析方法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酒精含量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地酒精浓度.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地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小于地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地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地驾驶行为.

酒精含量值

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地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

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行为类别对象临界值()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标准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检验方法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对饮酒后驾车地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地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标准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地功能.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地具体步骤,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地操作要求进行.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地,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地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标准规定.

其它

嫌疑饮酒后驾车地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地,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地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地依据.

对未达到本标准条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地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地,应进行人体平衡地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地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

附录

(规范性附录)

人体平衡试验

平衡试验地要求

步行回转试验和单腿直立试验应在结实、干燥、不滑、照明良好地环境下进行.对年龄超过岁、身体有缺陷影响自身平衡地人不进行此项试验.被试人员鞋后跟不应高于.在试验时,试验人员与被试人员应保持以上距离.

步行回转试验

步行回转试验即被试人员沿着一条直线行走九步,边走边大声数步数(,,,…),然后转身按原样返回.试验时,分讲解和行走两个阶段进行.讲解阶段,被试人员按照脚跟对脚尖地方式站立在直线地一端,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听试验人员地试验过程讲解.行走阶段,被试人员在得到试验人员行走指令后,开始行走.

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八个指标,符合二个以上地,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在讲解过程中,被试人员失去平衡(失去原来地脚跟对脚尖地姿态):

)讲解结束之前,开始行走;

)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时停下来;

)行走时,脚跟与脚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间隔;

)行走时偏离直线;

)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以上):

)失去平衡或转弯不当:

)走错步数.

单腿直立试验

单腿直立试验即被试人员一只脚站立,向前提起另一只脚距地面以上,脚趾向前,脚底平行

地面,并大声用千位数计数(,,,…),持续三十秒钟.试验时,分讲解、平衡与计数两个阶段.讲解阶段,被试人员双脚同时站立,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听试验人员地试验过程讲解.平衡与计数阶段,被试人员一只脚站立并开始计数.

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四个指标,符合二个以上地,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在平衡时发生摇晃,前后、左右摇摆以上;

)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以上;

)为保持平衡单脚跳;

)放下提起地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年月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地机动车地;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地;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以上地;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地;

(五)上道路行驶地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地,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地;

(六)使用伪造、变造地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地;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地;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地;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地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以上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分钟地;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地.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地;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地;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地,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以上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地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以上未达到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地;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地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地;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地;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地;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地不可解体地物品,未按指定地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地;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地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地安全措施地;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地;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地机动车超过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分钟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地.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地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地;(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地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地;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地;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地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地;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地;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地;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地;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地,或者逆向行驶地;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地;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地;(十二)上道路行驶地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地.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地;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地行为地;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地;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地;(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地;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地;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地线路行驶地;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地;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地;(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地校车上道路行驶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地.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地;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地;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地;

(四)上道路行驶地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地.

饮酒、醉酒驾驶酒精检测标准

饮酒、醉酒驾驶酒精检测标准 血液中地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每地为醉酒驾驶,需承担刑事责任. 血液中地酒精含量小于每且大于或者等于每,为饮酒驾驶. 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由国家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于年月日正式实施.)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地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地车辆驾驶人员.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地条款通过本标准地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地条款.凡是注日期地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地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地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地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地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地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戍醇地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地定量分析方法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酒精含量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地酒精浓度.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地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小于地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地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地驾驶行为. 酒精含量值 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地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 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行为类别对象临界值()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标准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新交规加大了对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但新交规实施后,依然还有很多人怀着侥幸的心理进行酒后驾驶,那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醉酒驾驶

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 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1年最新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 颁布时间:2011年9月19日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 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核心内容: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规范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依法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减少醉驾行为的出现。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认定的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模板

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认定的标准及相应的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国家标准规定: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2.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五百元罚款;醉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 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记12分。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及其量刑标准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 八) 》的正确实施, 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 近日,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 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 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 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 有条件的, 还应当经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现场有见证人的, 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

浅谈醉酒驾驶

目录 一、醉酒驾驶的定义 (1) 二、醉酒驾驶成因 (2) 三、醉酒驾车的危害 (3) 四、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 (5) (一)醉酒驾车犯罪是行为犯 (5) (二)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危险犯 (6) (三)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6) (四)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7) 五、醉酒驾车的法律后果 (7) (一)醉酒驾驶的刑法依据 (8) (二)醉酒驾驶处理 (8) 六、醉酒驾车犯罪的量刑 (10) (一)被查获时精神状态不同,量刑时应有所差异 (10) (二)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好坏,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 (11) (三)社会影响的好坏,量刑时应当体现轻重 (11) (四)行为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着量刑的高低 (12) 七、防范酒后驾驶的建议 (12) (一)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 (12) (二)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 (13) (三)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 (13) 八、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浅谈醉酒驾驶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私人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酒后驾车行为愈演愈烈,醉酒驾驶行为日趋严重,因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频繁发生。2011年5月1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笔者试从醉酒驾驶的定义、危害、产生原因、法律特征、法律后果、量刑及防治措施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醉酒驾车犯罪危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而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近期四川成都的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佛山的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等,都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危害极大,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笔者就关于醉酒驾驶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薄的认识。 一、醉酒驾驶的定义 关于醉酒驾车,我国法律做了明确规定,那么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①有资料显示“饮酒量在100毫升以上,可见酣睡,知觉丧失等表现”。②很多人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瓶啤酒80mg/100ml,则 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l9522—2004),004年5月31日发布。 ②纪术茂:.精神疾病与法律[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4。

最高法2019醉驾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法2019醉驾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法2018醉驾最新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

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新标准的有关条文

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新标准的有关条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三、道路安全法修正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11年4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相关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实行拘留处罚,因此,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生禁驾。

醉酒驾驶悔过书

醉酒驾驶悔过书 篇一:酒后驾驶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同志: 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向你们递交这份酒后违规驾驶的检讨书,首先我对自己酒后驾驶,无视纪律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向领导同志及广大人民群众表示深深地歉意。在此郑重地向您说一句:对不起~关于我此次的酒后驾驶的行为,是我犯下较为严重的错误。其中犯错的原因很多,在此我便不说出种种缘由来掩盖这个事实。事后我不断的检讨自己,深刻地认识到如下几点: 1)驾驶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刺激,会出现兴奋状态,当酒精在身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驾驶车辆时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事故的几率越大。近几年来,我国因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近万起,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警醒人们,酒后驾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 2)饮酒后的危害 (1)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 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及转向盘。 (2)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协调配合功能发生障碍,行车中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力会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及时注意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在酒精的刺激下,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饮酒后易困倦,驾驶车辆行驶无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3)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 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3)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日常生活中,在新闻上,报纸上看到某某地方出了交通事故,75%都是酒后驾驶导致。让我不禁感到后怕,切实的案例使我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轻则伤筋断骨,造成财物的损失。重则家破人亡,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想到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比的愧疚。也多亏交警同志及时的制止,避免了许多未然的损失。 如今,我深知自己错误,以后一定严记,绝不犯此类错误,做个一个合格的公民。望领导能够接受我的歉意,从宽处理。

2019酒驾新规定

2018酒驾新规定 【一】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酒驾处罚标准规定酒驾的危害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导致事故的发生。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

2019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

2019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 饮酒驾驶指的是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以下给出了详细的处罚标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醉酒驾驶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2019醉酒驾驶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近几年来,酒驾醉驾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即使现在人们的交通道路意识已经提高了许多,但仍有许多人抱着侥幸心理不顾法律法规做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2018年我国出台了新的2018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近几年来,酒驾醉驾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即使现在人们的交通道路意识已经提高了许多,但仍有许多人抱着侥幸心理不顾法律法规做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2018年我国出台了新的2018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2018醉酒驾驶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醉驾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网发布时间: 2013-12-26 20:04 中新网12月26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四)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

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

2020新交规对于醉驾如何规定新交规酒驾和醉驾处罚有哪些0407

2020新交规对于醉驾如何规定?新交规酒驾和醉驾处罚有哪些? 喝酒后开车是非常严重的一种交通违规行为,喝酒后开车可能造成酒驾或者醉驾,而酒驾和醉驾的处罚是不一样的,醉驾的处罚比酒驾更为严厉,那么2020新交规对于醉驾如何规定?新交规酒驾和醉驾处罚有哪些? 2020新交规对于醉驾如何规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新交规酒驾和醉驾处罚有哪些? 一、饮酒驾驶:

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罚

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罚 醉酒驾驶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极不负责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下面由找法网编辑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醉酒驾驶的相关内容。 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相关知识 北京市醉驾的处罚规定: 北京市推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试行)》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力度最大:如果驾驶员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扣除12分,吊销驾驶执照3至6个月,并处以15日以下拘留;如果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将被罚款2000元,扣12分,并处以

酒驾醉驾处罚标准最新规定

酒驾醉驾处罚标准最新规定 作者:燕郊王琦律师资料编辑来源:胜法网 酒驾标准、醉驾标准: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处罚标准酒驾处罚: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处罚标准醉驾处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近期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更好地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18年酒驾醉驾处罚最新标准

2018年酒驾醉驾处罚最新标准 酒驾标准、醉驾标准: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处罚标准酒驾处罚: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处罚标准醉驾处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近期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更好地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d9089664.html,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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