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2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简化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登记、公示和评价管理,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自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市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示。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登记、公示和评价的具体组

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的登记申请、材料初审及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登记公示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凡自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注册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初核后,每年分两批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对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作符合性审查及涉税违规核查后,向社会公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

第六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

(二)企业已建成企业技术中心(或专门的创新管理研发机构),并正常运作1年以上。

(三)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具备较好的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

(四)技术中心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稳

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五)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批结构合理、行业知识与专业水平高、成果产业化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技术创新在推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明显。

(六)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及其占销售(营业)收入比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四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附件4)。

第七条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登记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登记公示程序:

(一)申报。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或者10月30日前,通过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1e10403406.html,)完成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在每年5月10日或者11月10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区审核通过的项目(带水印)导出打印一式两份的书面材料,盖本企业公章提交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材料应包括:1.《申请报告》(参考版本见附件1);2.说明本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佐证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清单见附件2);3.《申报材料真

实性承诺函》(参考版本见附件3)。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分两批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和推荐意见,完成网上审核,并连同企业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作符合性审查。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企业,就涉税违规情况书面征询市财政、税务,以及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意见后,拟定公示名单。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公示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报局务会议审定后,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e10403406.html,或https://www.360docs.net/doc/1e10403406.html,/)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公示名单。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逐步健全并完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库。本办法实施前已获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自动获得入库资格,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录入企业申请材料等原始存档信息。鼓励库内企业主动申请更新企业信息。

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变更、调整情况将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库内企业数的10%随机安排存量企业开展运行评价。按本办法新获认定公示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自公示之日起5年内轮排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当年度纳入评价的企业名单及评价工作方案。评价重点是关于本办法第七条申报条件和主要指标的符合性情况;以及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情况,包括本企业总体情况、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情况等评价材料。

(二)纳入年度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年度印发的评价工作方案,按规定提交评价材料,并按要求配合做好实地核查工作。

(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自收到企业评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出具初审意见后连同企业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安排现场核查,相关区级工业和信息局应予配合。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照当年度评价工作方案形成评价结果,书面征求市财政、税务,以及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意见后,将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形成评价报告报局务会议审议。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将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的评价结论,联合市财政、税务以及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企业或社会公众对登记公示或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请。提请异议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核申请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未按期提交评价材料,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3.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限定值指标有任何一项未达标,未能提供合理情况说明的。

第四章管理政策

第十五条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价结果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给予优先指导和资金扶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指股权结构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

市工信局核定。上述事项以外的一般性信息变更,由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工信局备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情节严重的;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经认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等。

第十九条因本办法规定被撤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税务部门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

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是否存在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核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工信〔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2.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附件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附件4.限定性指标最低标准及相关说明

附件1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等)。

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8、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附件2

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2015〕95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4、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107-1表、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5、评价指标的建议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技术中心成立文件、纳税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新产品目录、设备原值清单、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本行业专业认证(信息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网点(物流业)、新业态销售模式(流通业)、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近三年省部级科研立项(建筑业)、开发设计机构清单、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列表、受理专利、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版权、省级及以上新工法(建筑业)、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近五年国家建筑行业奖(建筑业)、获奖奖

项等方面的内容。

附件3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我公司/单位郑重承诺:所提交的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且年(注:申报年度前推1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等事故。

如有材料不实或虚报、瞒报行为,我公司/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及相关说明

一、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表1 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二、行业系数

三、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对不同行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上述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农业、服务业及电力、电信、交通、建筑、烟草等行业,具体行业系数将根据不同行业门类和实际情况,在每年开展认定和评价工作前确定。

4、市工信局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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