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人员,在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时,经常有模糊概念,为了便于统一掌握,就相关文件综合分析,谈谈个人观点。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一)早在198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

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第二条第4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被财税[2006]186号文件废止。)。

(三)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是这样规定的: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综合分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

上述四个文件都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相关规定,为了方便掌握,现就可能发生的业务列项解析如下: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或者房地产开企业自建的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或未出售前出租的,自签订出租合同并取得租金(或合同中明确支付租金)之日起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上述1、2、3、4、5、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则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不能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6、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吉地税地字…1999?95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经当地县以上地税机关报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7、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撤销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从恢复生产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8、纳税人购置新建(在建)商品房或存量房(已建成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自办理房屋权属

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A、如果在没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进行装修的,要根据签订合同的交付使用时间为准。如果合同中未明确交付时间的,应以纳税人实际使用(开始装修)时间为准。

B、如果开发商未交付使用或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纳税人委托开发商进行装修则属于实物或权利状态未发生变化,对购置人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装修完成交付使用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C、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付使用时间,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的,应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三、几个名词概念的分析

关于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规定,有着双重意义,某种意义上讲,一方终止,则别一方开始缴纳。具体判定:

A、实物发生变化,如:某纳税人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企业,房屋被拆除了。

B、权利发生变化:应该主要从合同签订判断,财税[2006]186号说的是合同签订日是判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据,相反,对出让土地的一方应该是合同签订日终止纳税义务。权力发生变化,主要是办理相关手续,即:《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协议”这些履行了,就是权力发生变化了。

C、状态发生变化:状态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变原状和实物形态,如:原来的房屋是办公楼,现在变成商场或经营场所了,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现在变成了撂荒地。

实物、权力、状态发生变化,这三项其中有一项发生了改变,就应当判定,一方终止,则别一方开始缴纳。

四、几个实务分析

1、企业将部分房屋出租后,是从当月减少按原值计算的房产税,还是从下月减少?即,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终止纳税义务,也就是从下月减少。

2、纳税人取得政府划拨土地后,在没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前,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即:如果实物状态未发生变化,原土地使用者还在耕种或原住户的生产生活都没有改变,则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房屋实施动迁,或耕地撂荒,或该土地的实际经营管理都属于被划拨者所有,则发生了纳税义务。

3、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合同,只付一部分款,没办理《土地使用证》这时是否纳税土地使用税?即:首先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判定,没有交付时的,依签订合同为准。是否交款,交多少,办不办证都不是判定依据。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从什么时间确定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即:要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判定,如果约定到期,开发商并没有交房,则应从实际交付时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房时间,就不能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时间判定终止纳税了,就要按房产、土地

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终止纳税。具体判定,则应从开发商将住户钥匙交给购房人时作为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

陈永山

2010年6月19日星期六

五大税种计算归纳总结及相关知识(重要)

税法基础知识和常见专业术语 一、税法构成要素中容易混淆的知识点 1.纳税人(税法规定的,法律承担者,但并非一定是经济负担者)与负税人(正真经济负担者,在税法中不做明确规定,由什么决定呢?比如说房价高,想通过税法来打压,总打压不下来,所以并不是政府说要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就是税负的转嫁。 2.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都站在了代征机关的中间,税款的传递业务) 是代征收机构来扣和收,代纳税人去交 不同:业务资金的流向的差别 我国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规定有代扣代缴义务人;(资金向外流动付款过程中,扣下一部分去交给征税机关) 我国消费税规定有代收代缴义务人。(收款过程中,再多收一部分金额作为税,然后转手付给征收机关)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最基本的要素)的质与量 质的规定性——征税范围——税目 量的规定性——计税依据——税基 4.税率的形式 比例税率(营业税,按行业交通运输业3%,服务业5%等等,17%,13%等)(采用这个税率,收入差距不会有很大变化的,可以鼓励竞争用这个税率,对于企业比较多) 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个体,承包绝对数变化),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相对数变化)全和超之分:我国没有全额累进税率,也没用全率累进税率(缩小贫富悬殊,用于个人) 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数量,重量,体积等,比如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平方米)(车按辆,比较简单可行)5.起征点(开始征税达到的起点界限,没达到是不征税,一旦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是全额征收的,而不是超过部分征,只对收入低部分人可以享受,比如个体的增值税、营业税)与免征额(免征的数额,没达到的不征,达到或者超过是按超过部分征收,都可以享受) 6.减免税种类 税额=税基×税率 (1)税额式减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2)税基式减免:国债利息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残疾人员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100%扣除。(给他发4000,可以按扣8000扣除) (3)税率式减免:例如营业税中高速公路通行费(正常情况是按5%)收入减按3%税率计算营业税 二、常见税法分类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联系和区别(超详细)

这几个税种很容易让人混淆,简单的做个总结。 1>从课税对象来分析 1.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土地增值额征收的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情况都是次月开始计征)。 4.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5.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不动产买卖、赠与或交换而订立契约时,由承受方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2>从几个税之间的联系分析 这几个税种中,每年都要征收的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拥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间,按年计征,分期缴纳,这两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学习时可以参照把握。一次性征收的是耕地占用税,在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一次性征收,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属于转移税,土地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开发商从政府买了土地,在上面盖了房子,再卖出去,对这中间的附加值征税。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之间联系也很大,纳税人获准占用非农村耕地时,要交耕地占用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就要交土地使用税了,所以这两个税种,存在一个衔接的问题。备考注会或者注税的朋友可以注意下,这也是一个常考点。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是在转让房地产的同一环节中,分别对转让方和承受方征收的税种,也就是说,转让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要交土地增值税,同时购买方作为房地产产权的承受方,要征收契税。 就这些税简单的举个例子,比如某楼盘占用耕地需要按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商出售楼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然后个人购买商品房100万,购买者交契税,当你拥有房产后,就要缴纳房产税。 ----本文档由会计资料编辑整理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人员,在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时,经常有模糊概念,为了便于统一掌握,就相关文件综合分析,谈谈个人观点。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一)早在1986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 号)第十九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一条规定: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2003 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3]89 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第二条第4 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下文是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划定。 第三条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中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

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条规定最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土地等级的划分,大城市不得少于六级,中等城市不得少于四级,小城市不得少于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得少于两级。 第八条各地划分土地等级和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后,平均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应达到: (一)大城市六角至八角; (二)中等城市五角至七角; (三)小城市三角至五角;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角; (五)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一角五分至三角五分。 第九条除《条例》规定免税的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 (二)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 (三)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 (四)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 第十条除《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免税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的,按国家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土地税需要计提吗

房产税土地税需要计提吗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不管是计提还是不计提,最后都要进入管理费用的.至于是否计提,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如果金额够大,占当期损益的比重够大,就最好每月计提·,如果不重要,则直接在缴纳的当月记入就好了. 比如,有的企业占地面积大,房屋价值小,则可以每月预提土地税,不提房产税;土地税和房产税一般都是要求一年交两次,印花税则是在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前同其他税种一起申报缴纳. 此外,房产税有两计算方式:自有房产的房产税=原值*70%*1.2%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 根据新修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且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最新的会计准则中,不用计提,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即: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相关法文摘要: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费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单位:元、平方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 1.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土地信息。 3.土地、房产名称:方便纳税人识别多宗土地、房产,如1号土地,东海中路土地、甲厂房等。 4.土地、房产坐落地址:土地、房产的详细坐落地址。 5.街道办事处(乡镇):土地、房产坐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6.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7.权利人纳税识别码、权利人名称: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应填写土地、房产的权利人纳税识别码和权利人名称。 8.土地用途:包括仓储、住宅、综合、其他、办公、商业、工业、房地产。 9.土地性质:包括国有、集体。 10.取得土地价格: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开发成本”。 11.土地总面积:指土地原始总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 12.初始取得时间:取得(购买、投资注入、自建使用、自建竣工验收)该土地、房产的时间。 13.有效期起:指纳税义务或应税信息发生的当月1日,初始取得土地、房产日期的次月1日。 14.有效期止:指应税信息的当前状态,不发生变化不需填写,当应税信息发生变化或纳税义务终止,填写变化或终止的当月月末。 15.土地等级:填写本区(市)的土地使用税等级。市区一、二、三、四、五、六、七级土地,县级市一、二、三级,工矿区建制镇。 16.减免税类型:填写已在地税部门完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税项目,涉及到两个土地等级或两项减免税的,分别填写。 17.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证书、购房合同等填写。房产类型:包括非住宅、住宅。 18.房产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其他。 19.房产属性:包括办公、商业、工业、住宅、车库、车位地下室、储藏室、其他。 20.房产原值(含地价):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包括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包括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和从租计征房产总原值、总面积。 21.从价计税房产原值:指自用房产的房产原值。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9.土地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3.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号的不填。 14.土地性质(必填):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15.土地取得方式(必填):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16.土地用途(必填):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7.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乡镇(街道)+ 详细地址。 18.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19.土地取得时间(必填):填写纳税人初次获得该土地的时间。 20.变更类型: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21.变更时间: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当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22.占用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本表所填列土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23.地价:曾经支付地价和开发成本的必填。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与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和。 24.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5.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26.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行填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 27.减免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项目名称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28.减免起止时间: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

税法二

2018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税法(Ⅱ)》 本科目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以2017年度(含)以前为主,加2018年度3月31日前的必要税收政策调整。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二)了解各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做法 (三)熟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四)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熟悉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三)掌握基本税率的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掌握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二)掌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熟悉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掌握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五)掌握不得扣除的项目 (六)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掌握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熟悉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掌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掌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熟悉存货的税务处理 (六)掌握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掌握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 (二)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六、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二)掌握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三)掌握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二)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三)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四)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八、税收优惠 (一)掌握免税收入的规定 (二)掌握减征与免征优惠 (三)掌握高新企业的优惠 (四)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五)掌握加计扣除的优惠 (六)掌握创投企业的优惠 (七)掌握加速折旧的优惠 (八)掌握减计收入的优惠 (九)掌握税额抵免的优惠 (十)熟悉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一)掌握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十二)掌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十三)掌握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掌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应税房屋原值=房屋原值-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各税种的特点

1.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5)税负具有转嫁性 2.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3)电信单位对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一种附加税(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4)征收范围比较广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使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为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印花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广(2)税负从轻(3)自行贴花纳税(4)多缴不退不抵 6.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指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7.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5.超过规定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基本功能:1.组织财政收入功能2.收入分配功能3.调节经济功能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作用: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3.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9.增值税征税范围问题 (1)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商品期货,黄金期货)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4除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5除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征增值税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整增值税 (2).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 送至其他机构销售的,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doc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可以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 )。 A.土地使用权人 B.土地实际使用人 C.土地代管人 D.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各方

【答案】ABCD 2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广义上,土地是一种财产,对土地课税在国外属于财产税。但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对占用土地资源或行为的课税,属于准财产税,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 (二)征税对象是土地 由于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占用权或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样,国家既可以凭借财产权力对土地使用人获取的收益进行分配.又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征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将纳税人获取的本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集中到国家手中。 (三)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坐落在农村地区的 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287 房地产不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筹集地方财政资金、调节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而级差收入的产生主要取决于土地的位置。占有土地位置优越的纳税人,可以节约运输和流通费用,扩大销售和经营规模,取得额外经济收益。为了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不同城镇适用不同税额,对同一城镇的不同地段,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也确定不等的负担水平。1 2

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及填表说明_2165

登记类型: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____年__月__日注册类型: 国标行业: 联系电话: 单位: 元、平方米免税面积纳税义每平方米自用土地年土地证书号地籍号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地段等级务起始务终止条例政策 税额应纳税额合计 时间减免自 1=2+52345=3+467=2*6用土地 小计————————————免税面积纳税义每平方米出租土地年土地证书号地籍号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地段等级务起始务终止条例政策 税额应纳税额合计 时间减免出 12=10+1租 8=9+314=9*131土地小计————————————承租土地承租应税免税地段等每平方土地使用合同起合同终出租方名称地籍号土地坐落年应纳税承租用途面积面积级米税额权类别始时间止时间额承

151617=15*16租土地 小计————————————————合计年应纳税额(7+14+17)填表人: 盖章(签字)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审核日期备注——备注——备注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写。 填写单位为: 元、平方米。 二、信息填报要求 1、登记类型: 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土地使用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2、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但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非租赁)土地,应当视同自有土地填写。 3、土地证书号: 按土地权属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土权字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如有需要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 4、地籍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练习题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单项选择题 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由(B )负责征收管理。 A.国税机关 B.地税机关 C.土地管理部门 D.财政机关 2.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方式是(A )。 A.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B.按次计征; C.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D.按期缴纳。 3.我市所在地滨城区辖北镇办事处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为(C )元/平方米。 A.3.2 B.6 C.8 D.10 4.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的税率属于(C )。 A.差别比例税率; B.幅度比例税率; C.定额税率; D.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应为(B)。 A.纳税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使用费金额; B.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C.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 D.纳税人租用土地而每年支付的租金。 6.下列土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B )。 A、占有或使用国有土地 B、某街道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 C、家庭住房占地D种植农作物用地 7.我市区某企业医务室占用土地1000平方米、厂房占地2000平方米,该企业应纳税额为(A)。 A、16000元 B、24000元 C、12000元 D、18000元 二、多项选择题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最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 版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2015年9月)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52

表单目录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契税纳税申报表 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 (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5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5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52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2.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表包括两个附表。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申报土地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本表的汇总版进行确认,完成申报。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打印本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项可由系统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该项可由系统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8.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9.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10.联系人、联系方式(必填):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常用联系电话及地址。 11.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12.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不同地号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无地号的,不同的宗地也应当分行填写。 13.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关于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按照各个土地等级汇总填写。 14.税额标准:根据土地等级确定,可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 15.土地总面积(必填):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占用土地面积”的汇总值。。 16.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土地取得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取得时间”的次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经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5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1 / 8

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表包括现行使用的两个附表,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除“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和“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外,其他数据项由系统自动生成。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有任意一个月份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一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份。如,税款所属期为年月至月,按月申报增值税的某企业在年月日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日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日期为年月,应在本栏填写“年月”。系统默认为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纳税人可以修改。 .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一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的上月;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填写逾期当月所在的月份。如,税款所属期为年月至月,某企业在年月日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日为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该企业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终止日期为年月,应在本栏填写“年月”。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状态没有发生变化,系统自动带出终止时间为税款所属期终止月,纳税人可以修改。 .减征比例():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号文件确定的减征比例,系统自动带出。 .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 .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不同地号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无地号的,不同的宗地也应当分行填写。 .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关于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按照各个土地等级汇总填写。 .税额标准:根据土地等级确定,可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 .土地总面积(必填):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占用土地面积”的汇总值。 .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税 2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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